民營銀行市場框架論文
時間:2022-04-09 11: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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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轉軌時期壟斷性金融制度安排的必要性
中國漸進式改革之所以獲得成功的重要原因在于,政府首先不觸動原有體制,而是在舊體制的旁邊發展出新體制,依賴體制外的增長來支持體制的平穩轉軌。而在體制外增長的同時,體制內卻沒有因此衰退,仍然保持了平穩增長。具體說來,就是國有部門雖然在國民經濟的總量中的相對額有所減少,但就自身而言,仍然在總量上保持了擴張的態勢。這種平穩過渡的意義是非常重大的,因為體制外的增長是依賴體制內的流失的話,體制外的增長是無法持續的,這在改革初期尤為重要。體制內的平穩增長使中國避免了前蘇聯雙軌制改革失敗的命運,順利地實現了過渡。而保持國有部門的平穩增長的要訣之一就在于國家實行了壟斷性金融制度安排。
在體制改革的進程中各種信貸機構,包括地方性銀行、信用社和帶有信貸性質的信托公司是不斷涌現的,但卻并沒有因此就形成競爭性的信貸市場結構,國有銀行獲得的“租金”并未因此受到明顯損失。這是因為什么呢?這首先要從這些金融機構建立的背景談起。自改革開放以來,由于資金的縱向分配體制一直未能打破,使得地方政府在預算外資金大大增加的情況下有自主運用這些資金的需要,除了為獲取比存入國有銀行更高的回報以外,還希望進行當地的項目建設。因此地方性信貸機構在一定時期內大量涌現,但是,這些地方性信貸機構與國有銀行在性質上是一樣的,只不過是專門滿足地方政府的偏好而已,其與國有銀行競爭的實質是地方政府與中央政府的競爭。因此這種競爭無法形成合理的競爭性信貸市場結構。當然,國有銀行在信貸市場所占的壟斷性地位也使這種競爭很難真正展開。
由此可以得出如下結淪:轉軌時期的由國有銀行壟斷信貸市場是必然的,民營銀行的大量涌現是不必要的。
二、政府解除民營銀行市場禁入的時機
顯然,政府是否取消對銀行業實施的壟斷性安排取決于這種安排給政府帶來的成本與收益的比較,在收益超過成本時自然要繼續實行該種制度,否則便會取消。下面我們來比較一下有關的成本收益情況。根據,上面的論述,可以知道該制度安排給政府帶來的收益有:保證了國有企業獲得了足夠的金融支持并因此獲得了平穩增長,由此使政府的改革獲得了巨大的成功,并使政府的促進社會穩定、增加就業等目標在相當程度上得以實現;保證了政府對資金分配的控制權,使政府有能力進行強有力的宏觀調控。其成本則體現為:人為的金融約束造成了壟斷性銀行市場結構,致使國有銀行整體效率低下,商業化進程緩慢,并在一定程度上成為改革的瓶頸;國有銀行對國有企業的五條件支持在國有企業陷入困境時累積了巨額不良資產,金融風險問題凸現,成為國民經濟發展的一大障礙;由于國有銀行的信貸支持對象主要為國有企業,導致在國民經濟中效率較高的非國有企業很難獲得正常的信貸支持,其結果必然是資源配置效率的低下和社會福利的喪失。
需要指出的是,民營經濟在近年來突飛猛進,在1998年我國民營經濟產值的比重已達42%左右,成為最大的經濟部門(《經濟研究》2000年第4期,第7頁。),其對增加產出、提高就業、促進社會穩定等方面的作用日趨重要。然而其獲得的金融支持卻很有限,這在民營經濟發展之初似乎并不重要,因為民營企業主要靠內源融資,這在起步之初是合理的、必要的。但按照企業的發展規律,民營企業的進一步發展離不開必要的外部信貸支持。而這種信貸支持應從哪里得到呢?讓我們分析一下:在證券市場規模狹小,主要為國有企業改革提供相關服務的情況下,顯然不能對此有過高期盼。再看國有銀行:應該說,國有企業仍然是國民經濟的主力軍,為國家貢獻了近60%的稅收,在堅持社會主義制度之下保持其在國民經濟中的控制性地位仍然是必須的。這就要求國有銀行的主要服務對象是不可更改的。另一方面,國有銀行向民營企業提供金融支持還存在著一系列障礙:國有銀行缺乏民營企業經營狀況的準確信息,在信息非對稱情況下銀行對民營企業發放貸款更容易發生道德風險;國有銀行給民營企業提供貸款會承受額外的風險(樊綱認為,國有銀行把錢貸給國有企業,即使無法歸還,責任也不在銀行經理;但將錢貸給民營企業時出現類似問題,則有理由懷疑是銀行經理納了賄。見《經濟研究》1999年第1期《克服信貸萎縮與銀行體系改革》);最重要的是,如果國有銀行與民營企業發生過多的聯系,有導致與國有企業同樣融資結構的危險,會破壞民營企業現有的以內源融資為主的融資結構。結論是:在證券市場和國有銀行都無法提供信貸支持的情況下,政府改變既有的制度安排,向民營資本開放銀行市場就顯得非常必要了。
在原有制度安排的收益下降成本上升以及對外開放銀行業市場的情況下,已到了對民營資本開放銀行市場之時。
三、民營銀行的框架設計
結合前面的分析,筆者認為合理的策略應該是在對內開放銀行業市場的同時,設計好民營銀行的經營框架,在該框架下既能保證政府對資金的控制權,又能保持銀行業市場對民營資本的開放漸進有序。這個框架設計應該主要包括以下內容:設立地區選擇、資本結構規定和分級管理問題。具體說來有:
一是關于設立地區選擇。政府放松對銀行業市場的管制顯然不應該理解為各地都可以設立或同一地區可以設立多家民營銀行,這要作具體分析。我們知道,一個地區在一定時期內可以容納信貸機構的數量是有限的,否則就會造成惡性競爭。民營銀行的設立當然要避免這種事情發生。那么應該在哪些地區設立民營銀行呢?筆者認為,民營銀行的資本來自于民營資本,其市場定位是服務于民營企業和中小企業,因此民營經濟相對發達的地區應該作為首選。但僅有這一個條件還不夠,還應該看一看當地國有銀行的發展情況。如果當地國有銀行屬于資金來源大于資金運用即所謂“存差”行,而當地的經濟發展又迫切需要銀行增大信貸投入,說明此地不僅在資金上還有富余,而且投資的機會也廣泛存在。這樣在該地區設立民營銀行是可行的。因為這不僅不會造成惡性競爭,還會通過競爭形成合理的銀行市場結構。否則,如果某個地區的民營經濟本身不發達,而其國有銀行又屬于資金運用大于資金來源的所謂“借差”行,在此建立民營銀行則顯得沒有必要了。
二是關于資本結構。就公司制企業的資本結構來看,大體上有三種類型:A、股權集中,有絕對控股股東型;B、股權高度分散型;C、雖沒有絕對控股股東,但有多個持股量近似的大股東型。資本結構的不同,決定了企業在諸多方面存在差異。這主要體現在:從A型來看,由于經營者是控股股東直接委派的,其利益與企業利益基本一致,在經營激勵方面是可以的,但小股東對其的監督卻很難,而且控股股東完全可以憑借自身的地位而令公司做出有利于控股股東自身而不利于公司的決策;就B型而言,由于經營者的利益很難與企業利益一致,所以經營激勵相對較差,而又由于股權過于分散導致對經理進行監督容易產生嚴重的“搭便車”現象和“內部人控制”問題,結果是監督不利;從C型來看,由于股權集中程度有限,各大股東有動力和能力發現經營者存在的問題,使各股東對經營者的監督有力,能夠減少類似使公司受損而使某些大股東受益的現象,而且由于股東的壓力,經營者也會有足夠的經營激勵,中小股東會因此受益。顯然,政府要求民營銀行的資本結構選擇C類是合理的。為企業再融資提供便利條件。
三是關于分級管理問題。現有的《商業銀行法》已經對商業銀行的資本金、業務范圍等諸多問題做了詳細規定。為減少金融風險,促進民營銀行穩健經營,可以考慮借鑒香港的銀行分級管理制度來對民營銀行進行管理。即根據民營銀行的資本實力、管理水平、遵守法紀情況發給不同的牌照,規定不同的經營范圍。具體說來,規定剛成立的民營銀行為限制性銀行,只允許其吸收股東存款,向其股東提供信貸服務,即先具有合作性質;待經營一、二年后由權威機構認定,若其信譽較佳就允許其經營批發業務;至其幾年后資本、資產、盈利己達相當水準再經權威機構認證,可以將其轉為全面性銀行,允許其開展零售業務。若其表現不佳,則可降級。這樣既增強了民營銀行的自我約束能力,又可以減輕監管部門的審批壓力,還可以控制民營銀行的市場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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