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數字貨幣對會計財務的影響

時間:2022-05-08 09: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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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數字貨幣對會計財務的影響

摘要:目前,全球各式各樣的數字貨幣層出不窮,數字貨幣成為未來主流貨幣已成必然趨勢,在此背景下,中央銀行積極探索發行賦有國家信用背書的法定數字貨幣已備受關注,對財務領域的影響意義深遠。本文將從數字貨幣的產生及當前國內外數字貨幣的現狀入手,展望我國發行法定數字貨幣的前景,同時探討分析我國發行法定數字貨幣存在的問題,進而研究發行法定數字貨幣對現行財會領域的影響。

關鍵詞:中央銀行;數字貨幣;會計財務

一、引言

目前,隨著經濟與科技高速發展、“互聯網+”模式已在各領域逐步滲透,高端電子技術的廣泛運用給人類社會帶來了快速便捷的生活節奏,而做為經濟交易中不可或缺的元素———貨幣,也正發生著巨大的革新。縱觀世界經濟,目前各類電子支付形式層出不窮,伴隨衍生而來的數字貨幣讓人眼花瞭亂,如:比特幣、萊特幣等。盡管這類數字貨幣存在價值不穩定、無國家信用背書、監管體系尚不健全、數字貨幣普及運用技術尚不成熟等問題,但它以數字化流通形式,憑借即時結算、低交易成本、跨國界支付等優勢、大力提升了經濟交易活動的透明性和便利性,有效滿足了公眾低成本進行跨國支付和交易的需求。因此,不可否認數字貨幣成為未來主流貨幣形式只是時間問題,而此時,中央銀行提出發行賦有國家信用背書的法定數字貨幣就更加備受世人矚目,同時其對會計領域的影響也將意義深遠。

二、法定數字貨幣發展前景

目前,我們常常提到的數字貨幣,一般都是以“比特幣”為代表的數字貨幣。事實上,自比特幣誕生之日起,它的模仿者或競爭者就層出不窮,但無論上述幣種以何種形式呈現世人,它都只是一個去中心化的,沒有任何國家為其進行信用背書的貨幣,它僅僅為一串運行在分布式網絡當中的代碼,一種無處不在且又不受任何人控制的技術。因此,我們對這類貨幣統稱為“私人數字貨幣”。雖然,目前市面上流通的貨幣絕大多數仍為各國央行發行的法定紙幣,私人數字貨幣的交易和流通規模的經濟占比較小,尚不足以對央行貨幣政策產生實質性影響。但是,未來,隨著數字貨幣技術的改進,私人數字貨幣或許會在支付功能上對現金、銀行存款和非銀支付工具形成替代,若任其“大行其道”,某種程度而言,私人數字貨幣將會降低央行的貨幣控制能力,擾亂現行貨幣體系,使央行貨幣政策調控失效。因此,在我國當前經濟新常態下,探索央行發行法定數字貨幣途徑具有積極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其發展前景是無限量的。(一)有效降低發行成本。與傳統貨幣相比,數字貨幣在發行流通方面具有低成本、高效率的特點。從發行至回籠過程,減少了印制、捆扎包裝、回籠清分環節,全程均通過電子技術解決,不僅降低了交易成本,還節省了人力和物力。(二)有利于央行加強對貨幣供給和流通的控制。在貨幣交易環節,法定數字貨幣憑借分布式賬本儲存以貨幣為載體的信用關系。在價值的儲存與遷移過程中,將傳統貨幣在交易過程中未能監測的信息全面搜集,完整控制資金流向,方便央行加強經濟活動的監管,實現特定政策調控目的,真正實現金融大數據,提高經濟活動高度透明。(三)提升交易支付效率。相對于紙幣,電子貨幣本就具有更強的分割能力,方便微型支付。在網絡爆炸式發展的今天,電子貨幣交易的便捷性與異地清算的及時性,已促使其成為當代主流支付形式,而法定數字貨幣做為電子貨幣的一種形式,必然會傳承這項技能,并以更加強大的加密手段、人工智能和生物識別等綜合技術為依托,在支付交易領域大放異彩,提速增效。此外,未來,若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實現為特別提款權(SDR)加上數字貨幣的功能,并建立基于數字SDR的跨境支付體系,改變當前完全由發達國家掌控的高度中心化的全球跨境支付模式,則法定數字貨幣在跨境支付領域以其點對點傳輸模式的優勢,將有效改善當前跨境支付耗時長、費用高的問題。(四)減少洗錢、逃漏稅等違法犯罪行為。之前,金銀、紙幣等貨幣完全沒有身份識別功能,貨幣的所有者具有匿名性。而做為國家信用背書的法定數字貨幣,其用戶是需通過實名認證的,用戶在使用過程中,通過一定的算法之后,不僅每個貨幣都有獨一無二的編碼,而且還存儲了貨幣所有者的賬號、交易過程等信息。金融機構可以持有“私鑰”,在KYC(了解你的客戶)政策的指導下,對法定數字貨幣賬戶持有人隨時審查,調查資金來源是否合法,讓逃稅、洗錢、貪污等經濟犯罪活動無處遁逃。

三、我國發行法定數字貨幣存在的問題

當前,全球各中央銀行或貨幣當局都對數字貨幣表達了不同程度的關切乃至濃厚的興趣。雖然迄今尚無一家中央銀行實際發行了數字貨幣,但包括我國央行在內的數家中央銀行均表達了接受或嘗試運行,乃至發行數字貨幣的意愿。但不同的是,中央銀行發行的法定數字貨幣,并非是真正的數字貨幣,因為當下市面盛行的數字貨幣特性是“去中心化”,不受任何權力機構所主導控制,這與貨幣當局初衷是根本不相容的。由于發行法定數字貨幣是各國央行用于調控的手段之一,所以,在法定數字貨幣正式問世之前,各國央行都要做許多設計與場景應用研究。而從我國國情出發,我國在發行法定數字貨幣之前就存在一些問題亟待解決。(一)法律問題。目前,我國雖然已經開始研發法定數字貨幣,但是在法律法規上尚不健全。《中國人民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分別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定貨幣是人民幣,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發行”、“人民幣是指中國人民銀行依法發行的貨幣,包括紙幣和硬幣”。由此可見,我國有關人民幣的規定是以“人民幣實物”為標準,目前還無法應用到法定數字貨幣上。此外,法定數字貨幣因其電子貨幣特性,即便將來問世之時,加密技術已成熟,但仍不可避免流通中可能產生的交易風險,如洗錢、恐怖融資、偷稅漏稅、消費者保護、金融穩定等特定風險。當一項可疑交易能夠證明相關損害,若對遺失的、不明來源的資金沒有相關的法律和監管條例進行保障與約束,則法定數字貨幣會因難以判定法律責任所導致的經濟利益方受損而無法得到貨幣持有者的認可。(二)技術問題。不同于私人數字貨幣,法定數字貨幣發行需要滿足中央銀行貨幣政策管理的要求,若要其真正具備貨幣應有的職能,還要充分吸收和利用密碼學以及其他技術的優勢,才能實現法定數字貨幣的更多特性和更多潛在的新應用及監管能力。可目前,我國對法定數字貨幣的研究價值尚體現在學術上,對法定數字貨幣的技術研究也尚屬探索階段,許多設計預想在大規模應用場景下的實踐還待進一步提高,如:發行的法定數字貨幣必須與支付場景形成深度融合,但要如何解決在保證法定數字貨幣支付系統安全性的同時提高支付效率?再者是,發行的法定數字貨幣要如何解決目前困擾中央銀行的貨幣政策傳導機制不暢、貨幣“脫實向虛”等問題。這些都說明法定數字貨幣對其儲存、交易和流通的安全有著極高的要求。(三)賬戶體系問題。央行發行法定數字貨幣之前,法定貨幣形態一般以實物現金或銀行存款存在(以下將兩者合體統稱“銀行貨幣”),銀行賬戶體系是唯一的貨幣賬戶體系。央行發行法定數字貨幣后,法幣一分為二,即:銀行貨幣與數字貨幣。兩套貨幣體系,需要兩套賬戶體系:銀行賬戶體系和數字貨幣賬戶體系。這就是說,必須在銀行賬戶體系之外,另行花費成本構建一套數字貨幣賬戶體系,且該賬戶體系除了為商業銀行開戶外,還將面向企業與普通大眾。同時,對于這兩套體系之間還需搭建橋接,在平行的空間下設定相交區域,以便數字貨幣與銀行貨幣間實現兌換功能(類似于實物貨幣與銀行存款之間的等價互換),滿足發行和運行法定數字貨幣的需要。

四、發行法定數字貨幣對會計財務的影響

會計財務做為各行各業記錄經濟活動的一項管理工具,是現代社會每個經濟主體的一項重要基礎性工作。它通過一系列會計程序,為財務信息使用者提供決策有用的信息,并積極參與經營管理決策,幫助經濟主體管理層及時調整經營策略,提高經濟效益,以實現經濟主體利益最大化。而法定數字貨幣的產生使當前經濟社會支付結算形式發生變化,其背后的“區塊鏈”技術正悄然改變著財會領域。在此,筆者有必要對“區塊鏈”技術進行簡單地解說,到底何為“區塊鏈”?“區塊鏈”是一個分布式賬本,每臺參與數字貨幣交易的計算機都是“區塊鏈”的一個節點。若把“區塊鏈”看成一個總賬本,那么每個節點就是總賬本的副本,每項交易的發生都會在這個賬本中留下軌跡。由于每個節點在“區塊鏈”中的權利是一樣的,就算任意節點被摧毀,都不會影響整個系統的安全,也不會造成數據丟失。所以說,“區塊鏈”技術的應用會引發會計行業的顛覆性變革,并影響深遠。(一)現有財經體制無法適應法定數字貨幣監管。結合法定數字貨幣的發展前景來看,未來,法定數字貨幣成為主流貨幣是必然,而“貨幣計量”做為會計四大基本假設前提之一,以法定數字貨幣對經濟交易事項進行會計計量與核算也將成為必然。而當下我國所制定的大多數法律法規都是建立在以法定紙幣為前提的基礎上,盡管法定數字貨幣在流通過程中,軌跡較紙幣更為清晰,但由于在網絡平臺交易存在風險性,一旦發生資金丟失,可能因法規制度無保障,極易導致資金持有方經濟利益受損。因此,為適應新事物發展,有效約束財會行為,與之配套的財經法規制度應及時更新。(二)變革會計記賬模式。目前,我國現行的記賬模式是由各個會計主體進行單獨記賬,從事前審核、事中記賬到事后核對。整個過程,各會計主體的賬套是獨立的,而數字貨幣體系是一項依托“區塊鏈技術”的“去中心化”記賬系統,盡管法定數字貨幣因調控等行政手段的干預,無法做到完全的“去中心化”,但筆者認為,這僅限于貨幣量發行、貨幣政策定準投向等宏觀政策調控層面應用。對于正常的經濟往來交易,在這項不完全“去中心化”的法定數字貨幣體系下,每項交易仍是通過網絡至所有參與維護這個分布式賬本的節點,根據既定的規則進行校驗、核實之后,記錄在賬本內的,其不可篡改性與可追溯性特點就決定了各個會計主體的賬務信息將更具真實性,能有效減少傳統會計記賬下偽造經濟交易事項的行為,實現“大會計”環境。(三)重塑現行財報體系中貨幣資金結構。首先我們要明確一個前提,構建一個法定數字貨幣賬戶體系,并不是說就要完全取締實物現金在市面流通。要知道,央行所發行的法定數字貨幣,無論以何種形態呈現,它僅僅只是一串代碼,需要以電子科技產品為平臺進行操作。當貨幣持有者身處技術環境落后之地,即便擁有數萬億資產也抵不過實物貨幣帶來的便利,因此,在先進科技未通達全世界各個角落的前提下,法定數字貨幣賬戶體系的推出,必將形成現金、銀行存款、法定數字貨幣“三足鼎立”格局,并持續運行很長一段時間。此時,法定數字貨幣做為資產納入財務會計科目核算,將與現金、銀行存款共同刻畫整個社會經濟活動,而以現金、銀行存款、法定數字貨幣為基礎的經濟活動財務表現將重塑現有財報體系中貨幣資金結構。(四)導致央行業務成本“此消彼長”。一是大幅降低央行貨幣發行成本。中國人民銀行做為我國法定貨幣的發行機構,能從整體上統籌紙質貨幣、銀行存款與數字貨幣,確保人民幣計量單位和價值的唯一與幣值穩定。當央行發行的法定數字貨幣替代部分紙幣流通后,法定數字貨幣可實現永久循環,從成本管理角度而言,將大幅減少人民銀行紙幣生產、存儲、發行、流通、回籠及銷毀環節成本,同時,與之配套的發行機具及附屬用品也可減少購置,有效節約管理成本。二是造成央行支付清算運行成本增加。“區塊鏈”———支撐數字貨幣運行的核心技術,是一個記載了交易雙方所有信息的大型分布式賬本。央行以國家信用背書發行法定數字貨幣,在流通交易過程中,當面對集中時間段大量客戶進行頻繁、大規模交易時,就需要花費高額成本設計開發一個強大的實時吞吐力和并發處理能力的法定數字貨幣系統,以確保數字貨幣穩健流通。(五)改變商業銀行利潤結構體系。相對私人數字貨幣而言,法定數字貨幣不存在市值漲跌現象,是一種價值等同法定紙幣的電子貨幣,在使用上將類似于網銀賬戶。經濟活動中,貨幣持有者可以利用法定數字貨幣直接與交易對手進行結算,因此,這項便利會使法定數字貨幣的使用比例越來越大,貨幣持有者對法定數字貨幣的青睞態度將不可避免的沖擊商業銀行存款業務。這對商業銀行來說,百年以來依靠存貸利差為主要利潤來源的盈利模式將被打破,一旦吸存壓力加大,勢必導致存貸利差大幅縮小。另一方面,法定數字貨幣體系下,貨幣持有者與交易對方的點對點交易,導致商業銀行承擔支付結算的中介功能減弱,中間業務和業務隨之減少,嚴重削弱商業銀行盈利能力,最終導致利潤下降。

五、積極對接法定數字貨幣應用環境,緩沖對財會領域的不利影響

(一)及時更新法規體系,為法定數字貨幣創造良好運行環境。未來,為給法定數字貨幣在國內普及應用提供良好的運行環境,貨幣當局應根據法定數字貨幣發展的階段性特點,補齊法律法規方面的短板,有效推進發行法定數字貨幣發展進程。如:對現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人民幣的詮釋進行更新,規定央行發行“法定數字貨幣”應屬于人民幣范疇,確定法定數字貨幣的法律地位。再是,對現有的會計準則所規定的會計科目及時更新,要求資產類科目下應新增一項一級科目“法定數字貨幣”,以便會計核算,實現市場經濟下各經濟主體會計要素統一,財報信息橫向、縱向可比。(二)開發功能齊全的法定數字貨幣賬戶系統,支撐法定數字貨幣穩健運行。由于要實現法定數字貨幣與央行支付結算系統的深度融合,法定數字貨幣背后所需的“區塊鏈”技術存儲容量要遠比像“比特幣”這類數字貨幣所需的存儲容量大的多,且功能要多樣化齊全。因此,央行在設計開發法定數字貨幣賬戶體系時,應從不可重復花費性(即:同一筆錢不能像數字電影那樣被反復拷貝,多次支付,當被重復支付時,系統應迅速查出)、可控匿名性、不可偽造性、安全性、可傳遞性、可追蹤性、貨幣可分割性、交易公平性等方面綜合考慮,設計全面,以支撐法定數字貨幣穩健運行。(三)加快商業銀行業務轉型,適應法定數字貨幣應用環境。面對商業銀行因法定數字貨幣而導致利潤體系遭受嚴重的沖擊,商業銀行應創新業務模式,利用自身對商業企業、經濟發展、投資理財業務和客戶資源等優勢,結合實際情況和需求,對客戶開展資產管理、投資咨詢、投資項目撮合和理財建議等業務,實現業務轉型升級,探索研究新的利潤增長點,構建商業銀行新利潤結構體系。

作者:謝玲玲 溫學文 單位:中國人民銀行萍鄉市中心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