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協力銀行革新發展及啟發
時間:2022-09-03 11:5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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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以來,為應對國際金融危機、地震海嘯災害和核電危機等內外部因素沖擊,日本政府大力推動本國政策性金融機構改革,強化其政策性職能,充分發揮政策性金融對本國經濟金融發展的積極支持作用。日本國際協力銀行(TheJapanBankforInternationalCooperation,簡稱JBIC)是日本的政策性金融機構,其使命“旨在為日本和國際經濟社會的健康發展以及提高日本國民的生活水平而開展業務”。在本次政策性金融改革過程中,JBIC將于2012年4月1日從日本政策金融公庫(JapanFinanceCorporation,簡稱JFC)中分離出來,成為獨立行政法人,更好地發揮其推動日本企業“走出去”活動的支持作用。近年來JBIC的改革發展對于我們了解并把握國際上政策性金融改革發展的一些總體特征和發展趨勢具有一定的參考價值。
一、JBIC總體情況介紹
原JBIC成立于1999年10月1日,由原日本輸出入銀行和海外協力基金合并成立,定位是政策性融資機構(PolicyBasedFinancingInstitution),是當時的日本官方出口信貸機構和日本官方發展援助(OfficialDevelopmentAssistance,簡稱ODA)主要執行機構。2008年10月,日本政府將ODA業務從原JBIC剝離并由日本國際協力機構(JapanInternationalCooperationAgency,簡稱JICA)承辦;JBIC專門從事國際金融等業務,并與國民生活金融公庫、農林漁業金融公庫和中小企業金融公庫合并成立JFC。2010年6月,日本政府提出要從“強化靈活性、專業性以及提高對外交涉能力的角度”研究JBIC的業務模式。2011年5月2日,《株式會社國際協力銀行法》(簡稱《JBIC新法案》)公布并開始實施。JBIC在其發展的每一個歷史階段都與日本政治經濟發展的政策性金融需求緊密結合,持續體現政府意志。在上世紀50年代初期,日本國內資金較為緊張,日本輸出入銀行主要對日本出口產品在生產期間所需資金提供“生產性出口融資”,通過財政資金為船舶、車輛、成套設備等出口項目提供長期信貸支持。1952年,該行增加了進口信貸和擔保業務,支持國內短缺的能源和原材料等資源進口。在日本出口商品日益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背景下,日本輸出入銀行逐漸轉向“延付性出口融資”。上世紀80年代以后,隨著日本經濟實力的不斷增強,日本企業由單純出口轉為向海外投資并重;在此背景下,日本政府將出口信貸與ODA整合在一起由JBIC統一承辦。進入21世紀以來,在盡量縮減政策職能范圍、充分發揮民間金融機構作用的指導思想下,日本政府將ODA業務又從JBIC分離出來并將JBIC并入JFC。在本輪國際金融危機期間,日本政府從更好地發揮政策性金融的作用角度出發,將JBIC從JFC獨立出來。此外,JBIC還負責提供為駐日美軍再編①提供便利的有關金融服務,這也充分體現了其政策性銀行屬性。
JBIC的資金來源主要為兩種。一是日本政府依據JBIC的業務規模發展不斷追加資本金。2011財年,日本政府向JBIC追加了355億日元(等值約4億美元)的資本金。二是除政府撥付資本外,JBIC絕大部分資金來源于政府借款和發行JBIC債券(見表1)。根據規定,JBIC可以從政府、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借入資金,但從后兩者借入的資金僅限于滿足資金周轉和特定用途的短期借款并必須在同一個經營年度內償還。3.FILP機構債券自2001財年開始發行,在日本國內資本市場以JBIC自身信用為基礎發行,無政府擔保。JBIC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根據日本稅法,JBIC無論是作為JFC體系內的機構,還是2012年4月以后作為獨立的公共法人,都沒有交納法人稅的義務,不用交納所得稅和印花稅。根據《JBIC新法案》有關規定,JBIC還可以各繳執照稅、不動產購置稅、車輛購置稅和特殊土地持有稅等稅金。JBIC作為日本的政策性金融機構,其運營原則著眼于在充分發揮政策性金融功能的同時保持自身可持續發展。JBIC的運營原則分為五方面,一是準確實施政策性金融業務;二是補充民間業務;三是收支相抵;四是維護和提高國際信用;五是專業自主靈活開展業務。
二、JBIC近年來的改革發展
《JBIC新法案》明確了JBIC的職責。JBIC的職責主要包括四方面:一是促進日本在國外重要資源的開發和獲取;二是維持并提高日本產業的國際競爭力;三是促進以防止全球變暖等保持環境為目的的海外事業的開展;四是應對國際金融秩序的混亂。前三方面的業務主要是為了直接服務于日本企業開拓海外市場,第四方面的業務則著眼于穩定發展中國家的經濟金融體系,為日本經濟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或減輕外部因素對于日本經濟的不利沖擊。此外,以上四方面業務都須在補充民營金融機構發展的前提下進行《JBIC新法案》繼承了現行《日本政策金融公庫法》中對JBIC組織結構和會計方面的規定,強調保持其政策性金融機構的屬性不變。JBIC在任何時候都由日本政府全資擁有,其職責都必須服從和服務于日本政府的需求,其組織架構仍舊保持不變。為維持JBIC的信用并保持順利融資,日本政府繼續對JBIC發行的債券提供擔保并繼續向JBIC提供融資便利。由于JBIC為全資國有金融機構,JBIC必須在提留足夠的準備金后向日本政府中央財政上繳其剩余利潤。JBIC的預算必須提交并由日本國會審批通過后執行,其賬戶財務狀況相關報告必須提交日本國會,由日本政府監督JBIC修訂其內部相關規章。《JBIC新法案》將JBIC在應對本輪國際金融危機過程中的一些臨時業務作為常規業務固定下來,擴大了JBIC的業務范圍,以更好地發揮其政策性銀行的作用。根據《JBIC新法案》,此次業務范圍擴展將于2012年4月份正式生效。屆時,JBIC將可以向發達國家提供出口信貸,對所有日本企業提供海外收購貸款、短期搭橋貸款,經由日本民間金融機構實施“中間信貸”,為貨幣互換、應收賬款、企業債券和出口信貸提供擔保等。
三、有關啟示
作為日本成功實現經濟趕超戰略的重要工具,JBIC其自成立以來就結合不同階段國情不斷推進改革發展,通過發揮政策性銀行的獨特作用為日本經濟的發展作出了很大的貢獻。結合我國國情并借鑒吸收JBIC等國外政策性金融機構近年來改革發展的一些正確做法,有利于更好的發揮政策性金融支持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作用,為我國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更多優質政策性金融服務。
一是動態調整政策性銀行的業務范圍。從JBIC幾十年的發展歷史上看,其作為政策性銀行的業務范圍始終處于動態調整過程中。在應對此本輪國際金融危機過程中,JBIC大幅度增加了業務范圍。從實踐來看,由于一國經濟金融環境的不斷變化,政策性金融的邊界也在不斷調整,某種業務在一段時期內具有政策性,在另一段時間內可能具有商業性。如果僵硬固定政策性銀行的業務,必然束縛其較好的發揮作用。因此要建立完善政策性銀行業務的動態調整機制。
二是通過修訂法律或者章程來規范政策性銀行業務發展。JBIC在每個階段的改革發展都通過修訂法律得到了法律保障。修訂后的相關法律及時適應了形勢發展的需要,不僅JBIC的管理模式、風險控制機制、風險補償和業務范圍調整有章可循,而且金融管理部門加強外部管理也有法可依。在修訂相關法律的條件尚未成熟時,可以通過修改政策性金融機構的章程來階段性實現這一目的。
三是及時補充并增強政策性銀行資本實力并注重維持財務可持續性。JBIC作為政策性銀行,其資本充足率在2011財年末為21.23%,甚至高于全球絕大多數商業性銀行。從2008年至2011年,日本政府每年都向JBIC注入資本以支持其發展。JBIC的資本充足率較高,不僅直接擴大了其低成本資金來源,還有利于維持其較高的信用評級,從而在國內外金融市場獲得更多低成本融資,從而減小其經營壓力。盡管JBIC只公布年度盈利,并不計算資產收益率(ROA)和資本收益率(ROE)等商業性銀行業績核心指標,但根據其年報計算的ROA仍達0.46%、ROE為2.87%,較好地體現了財務可持續性。從實踐上看,政策性銀行雖然不追求盈利,但也不能長期處于虧損狀態,因此其發展必須更加依賴長期、穩定、低成本的資金來源,為其提供高質量和充足的資本將極大有利于其長期穩健發展。
四是可考慮通過商業化途徑為政策性銀行籌措資金。由于不吸收存款,JBIC的資金來源高度依賴發行債券。在2011財年,JBIC通過發行由日本政府提供顯性擔保的外匯債券籌措了41%的資金。同時,自2001財年起,JBIC開始在國內資本市場上發行日本政府不提供擔保的機構債券,體現了其籌資模式由國家包辦向市場籌資模式的轉變。盡管國際清算銀行(BIS)對存款類金融機構持有這兩種債券給出了不同的風險權重(前者為0而后者為10%),但由于JBIC良好的歷史信用記錄以及雄厚的資本實力,因此穆迪評級公司和標普評級公司對于這兩種債券給出了同樣的信用評級(即日本政府的主權信用評級)。在這種信用支撐下,近年來通過基于自身信用的機構債占JBIC當年總融資規模的比率不斷提升,從2009財年的4%穩步提升至2011財年的8%。基于自身信用發行債券為政策性銀行擴大資金來源,更好地支持有政策性需求的業務,高效靈活地開展工作提供了較大的便利。同時,這也是借助金融市場的制度安排,約束政策性金融機構良性發展的有效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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