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中資銀行引進投資者
時間:2022-04-08 0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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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文章對中資銀行引進境外戰略投資者時要注意很多問題進行了分析,指出監管部門要加強監管和指引,確保引進外資穩健進行。
【關鍵詞】境外戰略投資者;股權轉讓價格;銀行控制權
近年來,國內銀行紛紛大舉引進境外戰略投資者,上到四大國有銀行中的中行、建行等國有大銀行,下至數家股份制銀行和城市商業銀行等中小銀行。目前為止,已有21家外資金融機構在17家中資商業銀行持有股權,投資總額140億美元,占被投資銀行股權的比例約為15%。隨著2006年我國開放銀行業市場最后時限的逼近,將有更多的國內銀行引進境外戰略投資者,以迅速提升自身的核心競爭力,應對日益復雜的競爭環境。中資商業銀行引進境外戰略投資者已如滔滔江水勢不可擋,因為無論對于國內中資商業銀行還是外資金融機構來說,這種合資和合作都具有巨大的吸引力。但是,中資銀行引進境外投資者也不能盲目樂觀,有許多問題需要值得注意。如果不認真處理這些問題,則可能會影響引資的效果,并最終影響我國金融安全。
一、中資銀行引進外資應注意的問題
(一)境外戰略投資者的選擇問題
對于國內商業銀行而言,引入外資以其操作便捷、易行的優勢成為其迅速改變現狀最為可行的策略,通過引進外資可以充實銀行的資本金并提高資本充足率、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借鑒境外銀行的先進經營管理理念、引進新的金融產品和技能、提高競爭力等。但是不能盲目選擇境外投資者,而是要審慎,必須有嚴格的標準和條件,要經過嚴格篩選,而不能盲目引進。
所選擇的戰略投資者,應該是聲譽良好、資本雄厚、管理先進、注重長遠利益的知名金融機構,而不是那些只追求短期股票市場價值與投資收益的投機者。同時,作為戰略投資者,應該具有中資銀行所不具備的競爭優勢和資源,如管理、技術、業務、產品和服務方面的優勢和資源。不同資產規模、資產質量、所有制性質、股權結構甚至地域范圍的銀行,在選擇國際戰略投資者時要從本行的實際出發制定相應的標準。如中小商業銀行的經營對象主要是面對中小企業和個人,以中小額信貸和個人零售業務為主,在引進境外金融機構投資時要選擇戰略目標、經營范圍相似的投資者。所謂理想的戰略投資者應當是最適合銀行自身需要和改革目標的合作伙伴,換句話說,“引資”要務實,而不能務虛。
(二)銀行股權轉讓價格的確定問題
在外資入股的過程中,價格是最敏感也是最關鍵的談判要點。由于我國資本市場發展不夠完善,因而缺乏比較完善的定價機制。我國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轉讓的重要參考指標是每股凈資產,對于銀行股權轉讓的溢價沒有成熟的參考標準。對此,國內銀行要盡可能的爭取最有利的價格,而不能單純被動的接受低價,防止出現中資銀行被“賤賣”,造成國有資產的流失。
在外資入股的談判中,外資金融機構往往根據我國商業銀行的資產質量、盈利水平等指標壓低收購價格。但在中國目前的情況下,國有資產在國內占有很高的比例,加入這樣的銀行可以充分借助國有經濟的力量,外資進入以后,直接可以在我國金融領域站到很高的層次。同時由于內地金融市場仍是一個封閉的市場,有著巨大的開發潛力和利潤空間,外資銀行入股中資銀行可以充分利用其品牌、機構網絡和客戶等豐富的資源,將自己的業務品種通過中資銀行已有的強勢網絡擴散出去,并在時間上避開中國開放人民幣業務的時間限制和地域限制,提前全面進入國內銀行市場。
譬如,很多境外金融機構都看中了國內的信用卡、消費貸款等前景巨大的業務。作為入股條件,匯豐銀行和上海銀行、花旗和浦發、恒生和興業、匯豐和交通等均提出進行信用卡業務合作。所以,我國商業銀行的市場價值不能簡單地用資產質量、盈利能力等通常的財務指標來衡量,也不能簡單的按普通上市公司以凈資產定價的方法來估算。凈資產可以作為雙方定價的基礎,但還應考慮品牌、市場、客戶以及國家支持等因素。如2004年交行獲得86%的凈資產溢價,2005年建行股權轉讓獲得17%的凈資產溢價。另外,在談判中,國內銀行還可通過各種靈活的方式以爭取最有利的價格,比如通過與多家境外金融機構同時談判的方式。
(三)法律適用和會計標準的選擇問題
合作過程中出現糾紛后的法律管轄權問題,也是入股的爭執焦點之一。對此問題,國內商業銀行不能妥協讓步采用外商所在國家的法律,而應盡量爭取適用我國的法律或第三方國家的法律,利用自己比較熟悉的法律條例充分維護國內銀行的利益。如在花旗入股浦發的過程中,花旗堅持要適用美國的法律,中方要適用中國法律,最后決定適用注冊地中國法律,一旦有糾紛用第三方法律——新加坡法律。又如在濟南市商業銀行與澳洲聯邦銀行合作中,雙方也通過協商最終選擇第三方法律——香港法作為法律適用。同時,還要選擇雙方認可的會計標準。從目前情況來看,國際會計準則與國內會計標準有較大差異,按照兩種標準審計的結果往往會大相徑庭。因此,雙方必須在會計標準的選擇上達成一致。
(四)銀行控制權的歸屬問題
境外金融機構入股中資銀行的目的絕非僅僅是獲得部分股權、分得部分利潤,其主要動機是為了占領中國市場。作為其全球戰略的一部分,這些境外金融機構希望通過入股中資銀行,最終能對這些商業銀行進行控股。銀監會2003年12月的《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的管理辦法》將境外金融機構向中資銀行入股的比例從15%提高到20%,總體入股比例從20%提高到25%。如果出現中資銀行的股權比較分散,且大股東的持股比例不高的情況,可能會使外資實現對中資銀行的控制權。事實上,我國已經存在個別境外金融機構實現對國內中小銀行控股的例子,如美國新橋資本“控盤”深發展,通過股權轉讓,新橋已實際持有深發展17.89%的股權,從而成為其第一大股東。所以,對銀行控制權問題,我們要高度重視,引進境外投資者要警惕控制權旁落,防止金融霸權,維護中國金融體系的穩定。
(五)引資后的消化、吸收及互相融合問題
中資銀行競爭力低下正是由于公司治理、風險管理、內部控制、信息系統及產品創新的落后造成的。這些問題導致中資銀行不良資產比率、風險集中度和經營成本過高,而產品創新和業務盈利能力較低,最終使其市場競爭力下降。所以對中方而言,引進戰略投資者,不能光為了補充自身資本金的不足,更為重要的是要消化、吸收戰略投資者帶來的先進的管理技術與經驗、產品開發能力和風險管理能力等,以改善國內銀行的公司治理結構、完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提高業務和產品創新能力,與國際資本接軌,建立健全市場化運行體制。中資銀行與境外戰略投資者要實現經營管理理念及文化上的真正融合,真正成為緊密的戰略合作伙伴,從而真正提高中資銀行的競爭力。
二、對中資銀行引進外資的建議
(一)監管部門要加強監管和指引
在巨大利益推動的引資浪潮中,要警惕外資潛在的金融霸權,以防止其威脅我國經濟和金融的健康發展。我國的金融業對外開放,必須堅持“以我為中心”,監管當局應強調第一大股東在股份制企業里的特殊地位,如規定境外戰略投資者不能成為第一大股東,以確保國內商業銀行的控制權掌握在中國人手里,保持我國商業銀行的自主性。面對越來越熱的銀行業引資浪潮,國家應對引進國際戰略投資有一個全盤的統籌規劃,積極引導,既要積極爭取國際戰略投資,又要控制在合理范圍內。監管當局應該加強對外資入股中資銀行的監管,強化、細化對外資參股的金融監管,出臺《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的管理辦法》相應的實施細則以及其他配套政策法規,關注金融安全,防范金融風險。
(二)中資銀行引進外資要穩健進行
在引進境外戰略投資者,中資銀行要保持健康的心態,既不能患得患失,也不能急于求成,對于引資要戒急戒躁、穩健進行。首先是要選擇理想的境外投資者,即最適合銀行自身需要和改革目標的合作伙伴;其次在引資談判中要爭取合理的股權轉讓價格,即最能體現本行潛在價值的適宜價格;還要選擇恰當的法律適用和會計準則,爭取自己比較熟悉的法律條例和會計準則;引資后要切實把握銀行控制權,防止金融霸權;并加強引進境外金融機構的先進經營管理經驗和風險管理技術等,切實做到“洋為中用”,切實提高中資銀行的競爭力,以更好的與外資銀行在世界金融市場上“共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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