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民營銀行市場博弈策略

時間:2022-04-08 07: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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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民營銀行市場博弈策略

摘要:民營銀行市場進入和退出是博弈的必然結果,也是優超戰略的納什均衡。民營銀行的進入提高了金融銀行業的市場效率,使得利率降低貸款數量增加,優化了資金的資源配置,實現了帕累托改進。但民營銀行的進入仍然存在著道德風險、尋租和內部人控制等問題,因此市場進入應當遵循著制度改進、競爭機制、提升銀行業競爭力、市場定位等原則;應當采取建立、健全銀行的市場準入、退出法規進行監管,完善民營銀行的內部管理制度等對策,強化和完善我國民營銀行的市場準入與退出機制。

關鍵詞:民營銀行;市場準入;退出機制;納什均衡;分析

一、引言

目前關于民營銀行市場準入的爭論主要有兩種觀點:一種是增量改革,一種是存量改革。前者以徐滇慶為代表組建民營銀行的改革,認為組建民營銀行,對原有的金融體制產業巨大沖擊,有利于金融領域競爭環境的形成,而不必通過城市商業銀行或農村信用社將民間資本引入金融市場。可以重新進行制度安排而沒有不合理的制度約束,不受既得利益集團的牽制。統一通過市場來選擇經理人員;沒有不良貸款的歷史包袱等。后者以王自力博士為代表,認為組建民營銀行會成為能人們競相追逐的燙手山芋,或成為各利益集團為自己服務的融資場所,并可能產生金融三亂。在短期內放開民營銀行準入限制將不可能成為當前金融改革的優先選擇。以城市商業銀行和農村信用社民營化改造方式替代新設立民營銀行沒有理論和政策障礙,并有很強的可操作性。本文認為,前者更具有優勢和可行性,理由在于: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成功經驗證明體制外增量改革是可行路徑;對原有銀行制度的改革持續了較長的時間,而未見明顯效果,組建民營銀行增量改革的優勢絕不劣于存量改革;市場經濟機制完善化的趨勢是銀行業市場化。當然,組建民營銀行也不能完全治愈幾十年銀行業發展的頑疾,但卻會減輕癥狀,并為以后的綜合治理提供正確的機制路徑。

我國是體制轉軌中的發展中國家,不能套用發達國家民營銀行的發展模式,必須結合我國資本市場、投資及增長的體制特殊性,探求出一套適合我國民營銀行發展的模式。2005年2月,國家放寬了對非公有制經濟市場準入的規定,為民營銀行的發展提供了基本原則和保障。[1]因此,對民營銀行的發展,尤其是初期發展的市場進入和退出機制的研究,對民營銀行長期發展起著根本性的作用。本文從民營銀行的市場準入和退出機制入手,對其進行分析,并提出相應的對策建議。

二、我國民營銀行市場準入機制分析

(一)民營銀行市場準入的博弈分析

發展中國家通常存在金融抑制和投資抑制的經濟現象,這是傳統經濟體制或目前經濟體制轉軌的一種顯性表象。國有商業銀行附帶著的是國家或政府的利益,它并不是以利潤最大化為惟一目的,還控制資本的流向,并在宏觀上體現政策制訂者的意向。國有商業銀行想擁有大量的資金形成資金需求,而儲蓄者又對國有商業銀行有著國家信任存在大量的資金供給,供求相等或略有差異都會出現基本均衡(注:銀行業還應當包括城市商業銀行、城市信用社和農村信用社,它們的改革可以形成民營銀行的增量,因此它同組建民營銀行有著同等的功效,將之并入民營銀行的增量,不再單獨考慮,以簡化理論分析。),而事實上,國有商業銀行對資金的需求是極大的或無限的,而在基本封閉的經濟環境中資金供給是有限的,這在短期內也存在著一種均衡。這就是國有商業銀行一定吸納資金,儲蓄者對國有商業銀行實行資金供給的納什均衡(吸納,儲蓄)。

當國有商業銀行的競爭者還未出現的時候,處于壟斷狀態(我們暫且不考慮一直存在的地下或半地下的民間金融),國有商業銀行可以高枕無憂,即使資金的價格即利率很低,仍然不必擔心儲蓄者改變策略不來儲蓄。但是當競爭者如民營銀行出現的時候,問題就出現了。儲蓄者可以選擇不到國有商業銀行儲蓄,而到民營銀行儲蓄,其仍然可以受益(并且收益大于零)。則原有的納什均衡被打破了,儲蓄者一定不儲蓄,不論國有商業銀行吸納還是不吸納,即(吸納,不儲蓄)和(不吸納,不儲蓄)是新的納什均衡。

對于民營銀行和儲蓄者而言,民營銀行和儲蓄者的納什均衡必然是(吸納,儲蓄),在不考慮外資銀行進入的情況下,國有商業銀行和民營銀行就是一個顯然的此消彼長的關系,因此,對資金的競爭成為關鍵。國有商業銀行和民營銀行對資金都有兩種策略:進入、不進入和限制、不限制。這是一個優超戰略,民營銀行的進入策略收益嚴格大于不進入策略的收益,而國有商業銀行的限制策略的收益嚴格大于不限制的策略收益,因此,結論必然是(進入、限制),因為任何一方的不進入或不限制,必然會使另一方占領市場,擁有資金并獲益。

(二)民營銀行市場進入的效率提高模型分析

民營銀行的市場進入對金融市場效率的提高起到積極作用,并對金融市場的發展和完善有著正面效應。首先我們來建立一個民營銀行市場進入的模型,以分析民營銀行進入的利好效應。該模型有以下四個假設:(1)銀行有傳統壟斷主導部門(國有銀行)和增量部門(民營銀行);(2)國有商業銀行部門是價格制定者,而增量部門是價格接受者;(3)國有商業銀行的邊際成本低于民營銀行的邊際成本,且是平行于橫軸的直線;(4)民營銀行和國有商業銀行的需求線都向右下方傾斜,且民營銀行的需求彈性大于國有商業銀行需求彈性。[2]

在沒有民營銀行進入,只有國有商業銀行壟斷的情況下,國有商業銀行壟斷條件下的貸款數量和利率決定如圖1。

在圖1中,國有商業銀行根據的原則決定貸款數量,利率由貸款數量Q=D(r)來決定,按照MR=MC的原則確定的貸款數量是Qm1,利率是rm1。需要指出的是國有商業銀行由于體制的原因,不是完全符合利潤最大化的原則。對于盈利狀況的國有企業提供的貸款可能MRMC。

圖2中民營銀行的需求曲線的彈性大于國有商業銀行的需求曲線彈性,因為民營銀行的市場化程度較為深化,利率的較小變化便會引起貸款數量的較大變化。同樣,按照MR=MC的原則確定的貸款數量是Qm2,利率是rm2。一般來說,在發展中國家Qm2的數量大大小于Qm1的數量。

圖3是考慮了民營銀行進入的總的貸款數量的利息率的情況,需求線的彈性介于國有商業銀行和民營銀行需求彈性之間,按照MR=MC的原則,民營銀行的貸款數量和利率分別為Qm3和rm3,并且Qm3=Qm1+Qm2,rm3<Rm1。由此可見,民營銀行的市場進入使得利率降低貸款數量增加,對與資金的資源配置而言是優化了,實現了帕累托改進。

但目前我國已經準許民營銀行的進入市場(即存在了公平競爭的可能或是條件),民營銀行的進入機制就是一個量的問題和長期發展的博弈關系的問題了。

三、我國民營銀行的退出機制博弈分析

不論是國有商業銀行還是民營銀行,作為經濟主體,只要是在市場經濟中必然存在著進入和退出的問題,這是正常的市場經濟行為。進一步說,民營銀行需要進入和退出,國有商業銀行同樣需要進入和退出,這才是公平的市場競爭,市場經濟中的資源配置才能趨向于優化。

在市場經濟中必須要有退出機制,市場經濟主要特征競爭中的優勝劣汰就是市場進入和退出的原則,國有商業銀行和民營銀行作為經濟主體都要遵循這樣的機制原則。

民營銀行方面的專家徐滇慶以臺灣開放金融的教訓指出,如果缺乏準入法規,就會出現大企業與銀行勾結的現象,造成金融混亂;如果沒有退出機制——只進不出,令金融往高風險運行上走,則會造成“掙了錢歸自己,出了事請政府救”。[3]

下面用一個簡單的矩陣對國有商業銀行和政府之間關于退出與承擔風險的博弈進行分析。兩個博弈主體是國有商業銀行和政府。對于國有商業銀行有兩種策略:退出和不退出;對于政府而言也有兩種策略:少承擔風險和多承擔風險。對于政府而言,少承擔風險的收益要嚴格大于多承擔風險的收益,這是優超戰略。而國有商業銀行選擇退出的收益必然少于不退出的收益。之所以收益不為零,是因為退出并不是所有的國有商業銀行退出,而是部分國有商業銀行退出,其總收益相對于不退出只是減少而已。因此(不退出,少承擔風險)是最終的納什均衡。

民營銀行和政府之間的博弈與國有商業銀行和政府之間的博弈類似,最終的均衡是(退出,少承擔風險)。如果這個均衡策略不是最終結果,政府應當采用可置信威脅,不退出不可以,必須退出,則國有商業銀行和民營銀行只能選擇(退出),政府選擇(少承擔風險),策略(退出,少承擔風險)這是最優的,則市場競爭實現帕累托最優。而我國城市信用社的發展給我們的最大提示,就是要健全銀行的退出機制。銀行也是企業,不能適合社會發展、不能為儲戶創造利益的銀行就應該退出。按市場機制運行自主運作,不受政府干預,這是民營銀行的優勢,當然應當以健全的信用環境、發達的金融市場和有效的監管體系為前提條件。

四、我國民營銀行市場準入中存在的問題

(一)道德風險

在設立銀行的審批機構和民營銀行的發起者之間存在嚴重信息不對稱的問題,在這種情況下會出現道德風險。由于信息不對稱,設立銀行的審批機構很難掌握民營銀行建立的真實初衷。因為的確存在為數不少的民營企業老板,想通過建立民營銀行從社會斂財,為原有的企業發展融資。在浙江的一些企業如吉利集團、奧克斯集團、大東南集團等,建立銀行時的確是“為了我們以后公司的發展和獲取貸款方便”,“但后來覺得銀監會對股東貸款的規定與我們的想法不符,所以就退出了。”由此可以看出,避免道德風險是民營銀行市場準入的一個難題。

(二)尋租及內部人控制

由于民營銀行準入審批權掌握在某個部門手中,一般會導致尋租現象,這使很多不具備開辦條件的銀行進入市場,從而為將來民營銀行的總體發展留下隱患。民營銀行一般是自發組建,資本來自民間,其在股權安排上容易出現兩種不利的股權現象:一是股權過于集中,導致少數人控制銀行;二是股權過于分散,眾多的股東之間相互沖突,導致事實上的經理人控制。這兩種現象都會造成事實上的內部人控制。一些民營企業負債投資和控股銀行的動機不純,意圖通過關聯貸款或以其他形式占用銀行的資金。收緊對民營銀行與關聯人士的信貸以及他們之間的其他金融往來的監督和控制,必要時要由股東作出避免關聯貸款的承諾。

(三)民營銀行投資者的素質低引發的民營銀行經營效率低下

現代商業銀行的業務已不再是傳統意義上的存款和貸款業務,日益復雜并廣泛應用的派生產品和電腦技術,已改變了銀行的運行模式,使它成為一種技術性很強、完全依靠科學和嚴密的管理制度運行的行業。現代商業銀行不是一般人所能經營得好的。如果經營不善,出現了巨額不良資產,受損害的就不僅是投資人,還有眾多的儲戶。因此,民營銀行并非誰持股多誰就能當上銀行董事長,企業就能經營好,它需要董事長具有銀行經營管理等專業素質和綜合素質。目前為數不少的企業經理缺乏從事金融方面工作的經歷,難以勝任現代商業銀行的管理工作,會給民營銀行的發展造成很大的負面影響。

(四)風險——收益、損失的悖論

由于對利潤最大化的強烈追求,民營銀行對高風險運作和金融創新有著強烈的沖動,極易出現過分注重資金回報而損害其他人利益包括社會利益的情況。民營銀行如果過分追求高風險、高收益的投資,一旦投資失敗,絕大部分損失將由股東承擔。如果由此導致銀行破產倒閉,損失則將最終轉嫁給存款人或者存款保險公司,甚至政府也要承擔相應的社會利益的損失。這的確是一個很大的矛盾,也是一個風險——損失、收益的怪圈。

五、完善我國民營銀行進入退出機制的對策建議

(一)建立、健全銀行的市場準入、退出法規

在市場準入法規中要規定資金來源、財務狀況、誠信狀況、股東人數、資本金、經營者資格及其他有關條件。民間資本可發起組建民營銀行,只要各項條件達到法律規定標準,就可以注冊登記,金融管理部門只是審核是否確實達到法律規定的標準。對申請開業的民營銀行進行審核,如對銀行的公司治理機構的審查,對民營銀行最低資本金的審查等。但嚴格監管主要是法律法規,而不以行政監管為主,因為不以法律監管為主的行政監管很容易造成過度監管,因此,民營銀行的市場準入和退出以及監管必須以法律化為主進行監管。同時要實現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以防止監管的負面效應。在機制監管法律化進程中很重要的一點是金融監管當局要建立一套完整、科學的考核、評價商業銀行經營管理狀況的指標體系。

建立有問題金融機構退出機制,進一步優化銀行信貸登記咨詢系統,籌建全國個人信貸征信系統。建立破產法(注:目前,尚未出臺有關銀行破產的法律、破產清算等法律程序。新的破產法正在審議過程中。在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向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草案》第163條中明確提出:“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實施破產的,由國務院依據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制定實施辦法。”),制定民營銀行退市的法律條款,以保證民營銀行市場退出的合法性,對民營銀行的破產加以制約并對儲戶等對象加以保護,同時,明確民營銀行市場退出的技術支持。總之,銀行監管當局應依法對民營銀行的接管、重組、兼并和破產實施監督管理,做到金融市場退出機制的市場化和法制化。

(二)完善民營銀行的內部管理制度及加快人才隊伍的培養

我國金融市場混亂的基本教訓之一就是因為基本制度不健全,政策多變,出現了逆向選擇等現象。在完善外部法律等制度的同時,更要完善內部企業管理制度,有效防止尋租及內部人控制。董事會和監事會的組成必須健全,從制度上保證董事會和監事會能夠獨立地行使各自職權。銀行籌建的董事會中必須有三分之一的獨立董事,以代表社會對民營銀行進行監督。

此外,加強民營銀行管理,強化其規范經營,人才也很重要,必須加強培訓和教育。尤其是對現有的民營銀行家進行有關現代金融知識和現代企業制度的培訓,提高銀行經營者的素質,提升其水平。當然也可以從香港、臺灣和國外吸收已經有相當經驗的高素質的留學人員參加創辦民營銀行或擔任民營銀行的董事長或行長。

(三)建立存款保險制度

事實上,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不僅是發展民營銀行所必須的,對加深國有商業銀行改革也是必要的。存款保險制度是指在金融體系中設立保險機構,強制地或自愿地吸收銀行或其它金融機構繳存的保險費,建立存款保險準備金,一旦投保人遭受風險事故,由保險機構向投保人提供財務救援或由保險機構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的制度。它是發展民營銀行必需的制度,西方國家的銀行發展經驗表明,這是解決銀行盲目擴張、保護儲戶利益的好方法。

目前我國不同類別銀行間風險和內控機制差別很大,因此,我國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應當分步進行。當前的首要目標是形成一個以市場原則為基礎的規范的金融機構退出機制,通過建立存款保險計劃、設立存款保險基金,初步形成存款保險制度的基礎性框架。

(四)實行民營銀行市場準入的多級發牌制度

在我國民營銀行的發展中,可以借鑒國外先進的監管制度,其中比較好的一個方面就是對民營銀行的市場準入特許權頒發多級持牌制度。根據民營銀行的情況如資信、資金實力和經營狀況等確定不同的持牌等級,從而規定不同的經營范圍。目前民營銀行可以實行三級發牌制度,如第一級別是民營商業銀行,允許在全國范圍設立分支機構,實行總分行制;第二級別是有限民營商業銀行,不設分支機構,實行單一銀行制;第三級別為民營存款信用社,不下設分支機構,實行單一銀行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