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商業銀行審計改革論文
時間:2022-04-09 09: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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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完善內部審計是國有商業銀行改革的關鍵環節。國有商業銀行內部審計改革取得一定的成效,但是在建立及完善垂直、獨立的一級內部審計組織體系和完善內部審計自身的運行機制這兩方面,仍存在著不少的問題。依據國情和商業銀行行情,運用公司治理理論對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探討,有利于促進國有商業銀行內部審計體制改革的不斷完善。
關鍵詞:國有商業銀行;內部審計;公司治理
Abstract:Improvingtheinternalauditsystemisacrucialcomponenttothereformofstate-ownedcommercialbanks.Certainsuccesshasbeenachievedinthereformofinternalauditsystemofstate-ownedcommercialbanks,butquiteafewproblemsstillexistinbuildingandimprovingofaverticalandindependentinternalauditsystemanditsoperatingmechanism.AccordingtothenationalconditionsofChinaandthemanagementsituationofcommercialbanks,itisbeneficialtopromotethereformoftheinternalauditsystemofstate-ownedcommercialbanksthroughanalyzinganddiscussingtheexistingproblemsbasedonthecorporategovernancetheory.
Keywords:state-ownedcommercialbank;internalaudit;corporategovernance
商業銀行是金融市場的重要主體之一,商業銀行公司治理的完善與否,直接關系著股東和金融客戶的利益,對金融秩序也有著直接的影響。有專家稱90%的銀行壞賬損失可以通過加強內部審計來規避[1]。近幾年我國商業銀行出現的金融案件主要集中在基層銀行,這跟銀行內部審計體制的缺陷有很直接的關系。加強商業銀行的公司治理,強化商業銀行的內部審計是我國銀行業改革的重要內容。
一、國有商業銀行內部審計改革的最新進展
(一)取得的成效
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機制是商業銀行股份制改革的核心和關鍵,而獨立、有效的內部審計,是改善商業銀行公司治理、加強內部控制、提高外部監管有效性的重要途徑。國有商業銀行相繼進行了內部審計體制改革,初步建立了相對獨立和垂直管理的內部審計組織體系,審計整體合力逐漸形成。一是公司治理架構已經建立。國有商業銀行都已按照《公司法》和公司治理的相關法規、政策的要求,建立了包括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在內的“三會一層”的組織架構,作為公司治理運作的依托。二是運作更加規范。改制后的國有商業銀行,董事會都設立了包括審計委員會、風險管理委員會、薪酬委員會等在內的組織機構,使董事會的職能進一步明晰和落實。三是內部監督加強。銀行的內部審計部門由原來對經營管理層負責改為對董事會負責,跨地區垂直管理的內部審計框架初步建立,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得到進一步加強,審計的質量和有效性得到提高。
(二)暴露的新問題
目前國有商業銀行內部審計體制正朝著董事會領導下的一級內部審計體制努力,朝著與國際接軌的方向轉變。隨著國有商業銀行內部審計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也暴露了不少的問題,主要體現在建立及完善垂直、獨立的一級內部審計組織體系和完善內部審計自身的運行機制兩方面。
1.建立和完善垂直、獨立的一級內部審計組織體系面臨著三大約束
一是管理和成本約束。國有商業銀行融跨國銀行和社區銀行功能于一體,經營規模大,分支機構多,分布地域廣,服務層次龐雜,導致內部審計任務繁重,審計業務量大。單就審計人員數量而言,五家國有商業銀行(2007年銀監會將交通銀行從股份制銀行范疇劃分出去并入國有商業銀行稱為五大行)目前各自擁有一支數量龐大且監管部門仍認為數量不足的審計隊伍。按審計人員占員工總數的2%計算,每家銀行內審人員平均有7000人左右,有的已超過1萬人。如果將這支隊伍直接交由總行內審部門管理,只考慮如何讓他們在行際間調度、專業分工和審計任務分配等活動安排就是一個巨大的問題。而國外銀行如花旗銀行的內審隊伍僅有900人左右,大概只有我國國有商業銀行的八分之一。
二是組織架構約束。國有商業銀行分支機構層次多,委托——鏈條長,很多分支行行長集人、委托人和管理人身份于一身。一級審計體制很難與縱深的機構層次配套。信息技術的廣泛應用和管理技術進步推動了組織機構的扁平化,但扁平化是有限度的,要受管理者素質等因素制約,并不是扁平化程度越高越好[2]。另外,以一級分行為例,一級分行要管理二級分行、縣支行、分理處、儲蓄所等三到四個層次,這使一級分行行長實際上需要一支轄內的內審隊伍,客觀上限制了一級內審體制的建立。
三是權力配置約束。國外銀行大多實行“大總行、大部門、小分行”的架構,總行集權程度很高,許多業務集中在總行職能部門,分行權限較小,職能單一,分行只是一個營銷中心,分行行長主要負責協調工作。如花旗銀行內部審計人員900人當中總部內部審計人員的配備就占有575人。相反,國有商業銀行采用“塊塊強、條條弱”的權力配置模式,分支行權限都較大,分支行作為成本、利潤、風險控制和資源配置中心,是事實上的經營主體。因此,審計資源必然要向這些單位配置,審計對象和審計任務必然要集中在這些分支行及其業務部門。根據資料顯示商業銀行發生的金融案件也主要集中在分支行,目前國有商業銀行80%的審計人員集中于二級分行。
2.內部審計自身的運行機制存在四方面問題
一是內部審計如何在國有商業銀行公司治理中發揮作用。內部審計定位于公司治理結構的有效組成部分是商業銀行內部審計的發展趨勢,由管理層領導內部審計的模式向董事會領導內部審計的模式轉變。在這一轉變過程中,內部審計如何面對管理層和董事會的雙重領導,如何與董事會審計委員會的相關職能對接。在董事會的決策程序中,內部審計(審計委員會)究竟處于何種地位,是作為董事會的咨詢機構還是可以獨立對銀行重大事項進行決策;是簡單地作為董事會決策的前置環節還是可以做出最終決策,這些都直接影響內部審計的職能定位與業務發展。
二是內部審計如何在強化獨立性的過程中保持執行力。目前國有商業銀行都實行由總行審計部門垂直領導的條線管理模式,內部審計的獨立性空前加強。但是分支行的審計機構從分支行分離出來后,基本上脫離了分支行的管理約束,總行審計部門限于空間距離也無暇顧及其日常管理,而分支行的審計機構在人事關系、業務利益等方面仍與分支行有著千絲萬縷的關系。面對這種情況,如何保證分支行的審計機構盡職盡責、嚴格按照決策層和審計總部的要求開展工作。此外,分行審計權力上收到總行后,審計部門對分行審計還比較容易,但是對于同級部門的審計,比如對總行業務部門的審計如何進行[3]。
三是內部審計的服務質量與效率如何適應銀行業務的發展與創新。商業銀行股改上市,產權制度改變帶來了新的資本風險問題;信息披露按國際規范更加及時、全面和公開,社會關注程度顯著提高;市場變化與競爭加劇導致銀行業務創新層出不窮,信息化進程與數據集中不斷提速等都對內部審計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內部審計如何在與業務部門保持獨立的同時,不斷提升業務能力,適應銀行業務發展的節奏。
四是如何在充分發揮內審職能的同時實現對內部審計的有效約束。經過近幾年的內審體制改革,商業銀行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得到加強,審計權威得到逐步建立,審計監督職能發揮比較充分,在部分領域評價結果也被業務考核體系所采納。但是,任何權力都必須有監督和制約,誰來監管監督者,怎樣實現對內部審計的監督制約。
二、國有商業銀行內部審計問題成因探析
目前,國有商業銀行大都規定內部審計主要負責人由董事會任免,內部審計部門及其負責人向董事會負責并報告工作。這實質上是一種委托關系:即審計負責人代表內審部門,接受董事會的委托,在系統內組織開展審計工作。借鑒公司治理相關機制把內部審計對應公司治理的主體進行分析,我們發現國有商業銀行存在的問題很大程度上是源于某些治理結構缺陷。
(一)委托層級過多,內部約束逐級遞減
國有商業銀行在董事會內設立審計委員會,審計部門除向董事會負責外,“并應向行長、監事會匯報工作”[4]。內部審計面對董事會、監事會和管理層形成了第一層級的委托關系;從審計部門內部組織架構來看,國有商業銀行的內審機構設置仍然對應于業務管理層級,內部呈現多級委托關系,審計工作的開展和結果的報告仍然受到相應層級管理者的很大影響。眾多的層級造成委托人監督約束的強度不斷減弱,從而使處于鏈條終端的者不能得到有效約束,基層分支行容易出現金融案件也正源于此。
(二)權力制衡力量不均,影響審計職能發揮
良好的治理機制需要以合理的權力制衡架構為基礎,形成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三權分立、相互制約的局面。體現在內部審計系統,就是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擁有審計工作的決策權,審計部門受托行使執行權,監事會對審計決策與執行進行監督。目前國有商業銀行基本上都是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在行使對內部審計決策權的同時,直接對內部審計工作開展監督,而監事會只進行指導。實際運行中,銀行經營管理層對審計系統的權力制衡體系影響極大。銀行經營管理層是內審的服務對象之一,在治理機制中屬于來自審計外部的一種影響力,正如客戶之于銀行,應該以客戶為中心,但卻不能受其控制。而現在恰恰是這一客戶——經營管理層,很大程度上影響著內部審計自身的人、財、物管理,這必然使得內部審計約束機制軟化,相應職能難以充分發揮。
(三)內部控制體系不完善,風險管理有待加強
內部控制是“由企業董事會、經理階層和其他員工實施的,為營運的效率效果、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相關法令的遵循性等目標的達成而提供合理保證的過程。它主要包括:控制環境、風險評估、控制活動、信息和溝通、監督等幾個要素。”(美國COSO委員會的定義)借鑒內部控制要素對內部審計系統進行分析,國有商業銀行內部審計的自身控制至少存在以下不足:(1)風險識別與評估手段操作性不強。比如對審計業務風險沒有設計合理的識別和計量方法,盡管理論上已經有審計風險模型,但還沒有針對具體項目的參數設置與實證運用;對審計操作風險進行分析研究仍遠遠不夠,更談不上評估和有效控制[5]。(2)流程控制與標準化管理仍不到位。對審計項目實施的過程控制不夠,過于注重問題數量與審計報告等明顯的結果,忽視了在審計過程中將高層的導向和質量意識滲透傳導到審計環節;對審計項目沒有進行合理歸類,流程的標準化設計與優化仍顯不夠。(3)信息屏蔽現象依然存在。一方面是審計發現的重大問題信息,限于層級之間的復雜關系,局部仍存在下級機構對上級機構的選擇性屏蔽;另一方面是業務信息在機構之間缺乏合適的交流平臺,也存在相互之間被動屏蔽的盲區,大量信息無法實現共享。(4)沒有科學合理的評價體系。不論是審計委員會,還是監事會和總審計師,對各級審計機構的評價都只能使用模糊評價方法,沒有建立一個客觀、可比的評價體系。即使是對具體項目質量的考核,就結果的比較而言也會因評判時目標取向的不同而出現很大的彈性。(四)激勵約束不力,激勵手段滯后
激勵機制和約束機制的搭配有四種情況:一是激勵和約束都不足;二是激勵不足,約束充分;三是激勵充分,約束不足;四是激勵和約束都很充分。國有商業銀行內部審計的激勵機制與約束機制都存在不足。約束機制方面,審計人員來自制度約束、契約約束與市場約束三方面的限制都十分有限。現實中,因為約束成本、充分發揮人主動性等因素,委托人對人的約束不能過嚴。但關鍵是內部審計系統在激勵方面也明顯不足:首先,與外部對比,內部審計系統的收入受制于管理層,同檔次員工平均收入低于其他業務員工,與內審所需要的地位極不相稱;其次,在內部比較,審計人員的收入沒有根據工作具體情況拉開檔次而是實行平均主義,導致對低層次員工激勵過度和對高層次員工激勵不足;第三,激勵手段單一,物質激勵基本限于短期激勵,長期激勵方式如職工持股計劃基本沒有,而物質激勵也主要與行政職務升遷直接掛鉤,偏離了業務導向。
三、完善國有商業銀行內部審計體制的建議
(一)不斷完善垂直、獨立、有效的一級內部審計體制的建設
銀監會成立以來,高度重視銀行業的公司治理問題,進行了很多的努力。但是國有商業銀行要形成垂直、獨立、有效的一級內部審計體制并不是通過國有商業銀行自身努力所能解決的,其形成具有深刻的社會歷史根源,有些與我國的政治、經濟體制有關,短期內改變的可能性較小。如由“弱總行、強分行”轉向“強總行、弱分行”,從“塊塊”管理為主轉向“條條”管理為主,這種變化首先會對銀行內部穩定造成巨大沖擊。另外還要取決于各級政府職能轉換進程,因為銀行客戶和項目集中在政府手中,銀行不敢貿然削弱分行權力。一味追求與國際商業銀行接軌,沒有考慮約束條件,是要付出極高的接軌成本,還有可能事與愿違。國有商業銀行內部審計體制應隨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而不斷改革和完善,既要借鑒國際商業銀行的成功經驗,更要立足于國情、行情,循序漸進,對癥下藥。
(二)不斷完善內部審計自身的運行機制
1.平衡內部審計的制衡機制,壓縮委托層級
銀監會在《銀行業金融機構內部審計指引》中規定,“董事會對內部審計的適當性和有效性承擔最終責任”,“審計委員會對董事會負責,根據董事會授權組織指導內部審計工作”,“內部審計應對董事會和審計委員會負責”,從制度上明確了銀行必須采用董事會領導內部審計的模式。這一模式明確了審計委員會代表董事會行使內部審計的決策權,賦予監事會對審計業務包括審計決策進行監督和指導的權力,從而形成均衡有效的制衡機制。
從機構設置和業務管理兩方面解決內部委托層級過多的問題。一是縮短委托鏈條,打破機構設置的層級對應關系,取消三級審計機構,在全國按區域設立審計執行機構,將內部審計的人、財、物管理獨立出來,建立起審計委員會對內部審計的檢查考核機制,增強委托約束力;二是建立跨層級、跨機構的專業化團隊,由總行審計部直接指導、管控,從業務上保證總審計師和審計總部的政策意圖能直接貫徹到一線業務骨干,避免多層委托導致目標的偏離[6]。
2.加強內部控制體系建設,強調過程控制,管理審計風險
一是不斷完善內控制度建設,突出規范化與標準化管理,根據業務實際不斷完善內部審計的具體業務準則,針對審計項目大類制定規范化業務要求和標準化業務流程。二是加強風險識別與量化技術研究,引入量化管理和模型化分析等國際先進的風險管理技術,主動控制風險水平,將風險估值法引入審計風險管理領域,關注操作風險與小概率風險事件,建立相關應變機制。三是暢通報告路線,搭建信息共享平臺,縱向上保證審計發現與結果等信息在上下審計機構之間的充分溝通;橫向上建立統一的信息管理平臺,將內部管理、項目實施的組織、依據、經驗等各項信息集中歸納,供全系統共享和借鑒。四是充分發揮監事會與審計委員會的職能,加強內部檢查力度,包括審計業務檢查和基礎管理檢查,必要時引進外部審計,保證內審系統上下嚴格遵循內部控制的相關規定。
同時要特別強調內部審計業務流程管理,實施全過程的質量控制。審計報告是前期審計過程中各項結果的集中反映,也是提供給委托人的“產品”。但從本質上說,審計報告并非最重要的“產品”,更重要的是形成報告過程中能給經營管理帶來怎樣的改善,在審計執行過程中要能夠促進內部控制的完善和經營業績的提升。
3.構建合理的激勵約束機制
協調改進內部審計系統的激勵機制和約束機制。除了提高審計人員整體待遇外,內部審計系統可從以下方面強化自身的激勵約束機制。(1)加強人員準入與分流管理。目前內審人員配置主要是從銀行其他部門轉入,并不斷與其他業務系統進行交流。今后在交流過程中要提高準入門檻,多渠道吸收專業人才,同時打通輸出通道,實現定期交流,提高人員整體素質,加強隊伍建設。(2)設計合理的考核指標體系。內審工作應服務于銀行的戰略和經營管理,確認服務和咨詢服務是現代內部審計的兩大服務領域,因此在考核指標設計上,既要重視審計過程、審計發現、審計報告以及基礎管理水平,還要考慮“客戶滿意度”,即銀行主業對內部審計在服務、增值等方面的評價。(3)激勵手段多樣化。一是合理使用行政激勵,雖然這不符合市場經濟規律,但由于管理人員的行政級別意識仍然很濃,而且越往高層物質激勵邊際效用越下降而行政激勵效用更明顯,關鍵是要將行政職務的晉升與考核結果明確掛鉤,增加透明度。二是加大激勵性薪酬比重。目前內部審計人員的薪酬管理基本上與業務考核沒有直接關聯,要加大激勵性薪酬的比例,拉開差距,增強各級審計人員薪酬績效的敏感性。三是深化業務技術等級管理,將審計人員基本工資與崗位等級系數掛鉤,使固定薪酬帶有心理激勵和一定的物質激勵意義,提升員工薪酬的激勵強度。(4)建立內部審計問責制度。審計委員會應建立專門制度,對未盡職導致重大問題未被發現,隱瞞不報或未如實反映審計發現的問題,審計結論與事實嚴重不符,未按要求執行保密制度,以及其他有損銀行利益或聲譽的行為進行責任追究。有充分證據表明內部審計部門和審計人員勤勉盡職地履行了職責的,也應有明細的免責條款。
4.重視外部治理力量,更新內審理念,服務主業價值創造
內部審計部門要逐步將工作從單純的監督制約轉向富有建設性的審計服務,把各級經營管理機構當作客戶,重視來自業務部門的外部治理力量,樹立服務意識,更新內審理念。一是要及時溝通審計發現的問題,強調解決問題比渲染問題更重要。內部審計策略應更多地采取參與合作的方式,對被審計單位抱著信任的態度,共同分析解決問題。二是要恰當認定審計差異,強調風險趨勢比歷史缺陷更重要。三是要重視運用先進技術,強調綜合分析比單個查證更重要。四是要注重發揮內審效果,強調價值創造比數據統計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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