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香港銀行監管特點

時間:2022-04-08 11: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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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香港銀行監管特點

香港銀行監管制度的主要特點

香港實行三級銀行制,現有136家持牌銀行、42家有限制牌照銀行及40家接受存款公司。作為市場經濟制度框架下的銀行監管體制也有其獨到之處,銀行監管機構是香港金融管理局(簡稱金管局),其銀行監管的特點主要有以下幾點:

較為健全的監管制度。香港銀行業監管的法律基礎是《銀行業條例》,它對銀行市場準入、業務管理、風險防范、披露要求都作了非常詳細的規定。金管局十分注重建立符合國際標準的銀行監管制度,每隔一段時間就對香港的監管制度是否符合國際標準,是否符合巴塞爾有效監管原則進行自我評估,或聘請外部機構進行評估。金管局并不十分在意《銀行業條例》的絕對穩定性,而總是不斷對《銀行業條例》進行修改和完善,以適應市場的發展變化和監管要求。

風險為主的監管模式。香港的銀行業監管模式大致經歷了三個階段:規例主導監管、資本為本監管、風險為本監管。20世紀90年代后期,隨著世界經濟全球化和區域經濟一體化的發展,香港金融市場日益成熟,利率完全開放,經營環境日趨復雜,部分銀行之間相互并購,使銀行產品更加復雜化和多元化。為提高本地銀行的核心競爭力,維持銀行體系的穩定和有效運作,金管局于1999年推出了風險為本監管架構,2001年全面應用。與傳統的合規主導監管以及資本為本監管相比,風險為本的監管制度注重銀行風險的識別和管理,注重評估資本充足水平,注重監管制度與銀行自身管理模式并進,鼓勵更全面的營運管理和信息披露,具有明顯的優勢,是目前世界上比較先進的監管制度之一。

實用有效的風險識別系統。香港金管局建立了比較健全的風險管理體系,該體系將所有銀行業務風險分為八類,即信貸風險、利率風險、市場風險、流動資金風險、運作風險、聲譽風險、法律風險、策略風險,并將貸款的五級分類改成了更為詳盡具體的十一級分類,監管者必須具備識別各類風險的能力,并關注銀行對各類風險的承受力以及用以管理這些風險的制度的質量。監管者對銀行風險評估時普遍采用矩陣法,即每一類風險都從潛在風險、風險管理素質、綜合風險情況、風險方向四個方面進行評估,每一個方面又分為低、中、高或上升、平穩、下降三個層次,以此形成一個風險評估矩陣。在建立識別、評估風險的體系后,再通過風險為本的監管,把銀行的風險狀況反映在CAMEL評級上。這種較為嚴密的風險評估體系,一方面有助于及早發現銀行的整體風險,有助于發現高風險的業務以及各業務的高風險環節,另一方面,監管部門可以集中關注風險點,將監管資源投放于風險較高的業務和高風險業務環節,從而降低監管成本,捉高監管效率。

持續多樣的監管方法。在監管方法上,金管局采用“持續監管”的監管模式。這種監管模式的核心部分,是對個別機構進行現場審查。由于現場審查每隔一段時間才進行,為達到“持續監管”的目標,金管局還會對每家機構的財務狀況進行持續的非現場分析。完成非現場審查后,金管局通常會派員與有關認可機構的高層管理人員舉行審慎監管會議。遇有特別事項,金管局也會與個別認可機構的各級管理人員保持密切聯系。與外聘核數師進行合作討論,也是監管過程的另一重要環節。通常年度審計完成后,金管局便會聯同認可機構及其外聘核數師舉行每年一次的三方聯席會議,討論事項一般包括年度審計報告、準備金充足程度以及遵守審慎標準與《銀行業條例》的情況。此外,金管局還十分注重監管手段的現代化,采用了高度電子化的非現場監管系統和現場檢查自動化系統,提高了風險監管的實效性。

嚴格規范的信息披露。1994年,金管局制定了《認可機構披露財務資料的最佳執行指引》,要求披露的項目包括利潤表、資產負債表、現金流量表、資產負債表外項目、與集團公司進行的交易、資產抵押情況、主要會計政策、風險管理的描述性信息、市場風險、報表附注。補充財務信息的披露項目中還包括風險管理、市場風險、客戶貸款和其他賬目分項信息,包括貨幣風險、逾期及重組貸款、資本充足比率和流動資產比率、扣減后的資本總額等項目。其后,金管局又對指引進行了大幅修訂,使香港銀行的財務信息披露質量大大提高,此外,遵守《指引》只是香港銀行披露財務信息的最低標準,金管局鼓勵銀行披露更多的財務信息,以適應香港經濟、金融發展需要以及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的要求

公開透明的監管政策。金管局在有制定新政策的意向后,就開始咨詢、收集銀行的初步意見,并分析對銀行的影響。同時,金管局還會正式咨詢銀行業務咨詢委員會及接受存款公司咨詢委員會。此外,金管局也越來越重視其他組織的意見,一項政策出臺前一般還要向消費者委員會、市民代表、立法會及區議會議員進行解釋及咨詢,充分聽取有關方面的意見,盡力確保監管政策得到廣泛支持,確保在進行監管的同時,不會妨礙競爭與創新。

啟示與借鑒

香港作為國際開放的經濟金融中心之一,其制度運作方面的經驗對于正向市場化經濟制度變遷的內地,具有一定的參考和借鑒作用。我們分析香港銀行業監管制度的特點,不是要照搬其內容,而是要結合國內銀行監管的實際情況,更好地吸收其成功經驗,并規避其不足。

加快配套法規建設,全面實施依法監管。《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頒布實施,標志我國銀行業監管的法律框架已經建立,但與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規還十分缺乏,監管協調機制和銀監會內部事權劃分還有待確定,以前的不少規章制度急需清理、修改,不少法律條款還需要進一步細化。因此,當前我們配套法規建設的任務還非常繁重。

更新監管理念,全面推行風險監管。長期以來,我們對銀行業的監管一直側重于合規性監管,近年來,雖然開始重視資本監管和風險管理,但從總體上看,我們基本上還處在由合規監管向資本監管過渡的階段。根據香港銀行業監管的經驗和世界銀行業監管的發展趨勢,我們完全可以跨越第二階段,直接實施以風險為本的監管方式。實踐證明,“合規”的銀行仍然有風險,風險監管才是監管的根本。因此,銀行監管的重點應放在銀行機構運營全過程的風險評估、風險控制和風險處置上;對銀行的現場檢查頻率,要與銀行的風險大小和風險控制能力相掛鉤,以激勵各銀行機構不斷改善自身的風險管理機制,針對銀行風險的不同狀況,對不同機構采取“一行一策”的監管措施,實施分類管理和差別監管,以降低監管成本,提高監管效率。

改進風險識別手段,盡快建立風險預警機制。風險監管的重點在于準確評估和預警銀行風險,盡可能將各種監管關口前移,從源頭上遏制銀行風險苗頭,從而有效防范風險的發生。為此,要盡快建立信息采集系統,可以考慮與轄內銀行機構聯網,推行統一的信息采集系統,自動生成各類監管數據,并不定期進行抽查,確保監管信息的真實性;盡快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風險評估系統,定期對銀行機構的風險進行量化分析和連續動態的評估,進而確定哪些機構應當首先接受檢查,哪些地區及其中的機構應重點檢查,以便盡早發現問題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實現由事后發現和化解風險向事前預警和預防風險轉化,防患于未然。

完善信息披露制度,造就更多的監管者。銀行監管當局的監管并不是萬能的,它要受到很多客觀條件的限制。《新巴塞爾協議》已充分肯定了市場約束在分配資金和控制風險上的作用,已將市場約束作為其三大支柱之一。市場約束的關鍵就是要求銀行機構對相關的信息進行充分披露。我們雖然已經制定了《商業銀行信息披露指引》,但其要求還是較低層次的,與香港等地區的披露制度和我們銀行自身風險管理的要求還有較大差距,急待進一步完善。為此,建議盡快對《商業銀行信息披露指引》進行修改,并建立強制性的信息和風險披露制度,而不是一般的指引,要以法規形式明確銀行經營信息和風險披露的內容和形式、信息披露的原則和標準以及信息披露的法律責任,逐步建立符合國際慣例又兼顧我國國情的銀行業信息披露制度,造就更多的編外銀行業監管者。

增加監管透明度,培育更多再監管者。過去,我們的監管工作處于一種非透明狀態,不僅監管成本高,監管效果也不太好。《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和《行政許可法》頒布后,對增加監管透明度的要求更高。增加監管透明度不僅是依法監管的需要,也是搞好金融服務、提高監管效率、加強對監管者的“再監管”的需要。為此,我們在制定制度、政策前要建立征詢制度,廣泛征求監管對象和公眾的意見,使政策的出臺盡量符合銀行業發展實際,減少制度的推行成本s在制度、政策出臺制定后,要建立公示制度,向監管對象和社會公開管理辦法、工作程序,公開檢查標準。這樣,不僅便于被監管者在了解的基礎上提供配合,以提高監管的針對性、實效性,也有利于培育更多監督者,對監管者的監管行為進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