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銀行事后監督存在問題論文

時間:2022-08-07 08: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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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銀行事后監督存在問題論文

摘要:人民銀行事后監督制度,在提高會計核算質量、加強內部控制、保護資金安全等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事后監督體系建設較晚,運行過程中存在一些問題,影響了事后監督工作的開展。文章對此進行了分析。

關鍵詞:基層人民銀行;事后監督;操作規程

人民銀行地市中心支行自2004年以來相繼成立了事后監督中心,負責對會計營業、國庫、貨幣金銀等部門的會計核算業務進行集中事后監督,逐步實現了對會計核算業務“適時、全面連續、獨立”的監督,在提高會計核算質量、加強內部控制、保護資金安全等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由于事后監督體系建設起步較晚,其運行過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事后監督工作的開展,需要進一步改進和完善。

一、存在的問題

(一)管理體制不順,影響事后監督工作開展

《中國人民銀行事后監督中心工作規程》明確規定:“事后監督中心直接對主管行長負責,不實行垂直管理”、“事后監督中心接受上級行會計、支付結算、國庫、貨幣金銀部門的業務指導”。由于事后監督中心不實行垂直領導,又未明確規定上級行各業務主管部門對事后監督中心的指導形式、渠道和方法等,形成誰都可以管、但誰都沒有真正管的“多頭管理”狀況,致使事后監督中心碰到問題需要尋求幫助解決時,不知請示哪個部門好,影響了事后監督工作的開展。雖然總行為利于部門間的協調,于2005年10月下發的《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于改進和加強事后監督工作的意見》中又明確規定:“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會計財務處牽頭相關業務處室對轄內地市中心支行事后監督中心進行業務指導”,但由于各省會城市中心支行會計財務部門工作十分繁忙,未能很有效地牽頭各有關部門開展對轄區事后監督中心的業務指導和培訓工作,致使事后監督業務開展與培訓脫節,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事后監督工作的開展。

(二)制度建設滯后,標準不統一,加大了制度執行的難度

2004年,總行相繼頒布了《中國人民銀行會計事后監督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事后監督中心工作規程》(下稱《工作規程》)、《中國人民銀行國庫會計事后監督管理辦法》等這三項制度,在制度中只對大的問題做了相應的規定,至于業務監督的具體操作流程與方式、監督的重點、風險點等則沒有進一步明確,各中心支行事后監督中心以上述文件為依據,摸著石頭過河,跌跌碰碰、做法各異地運作了一年多。2005年10月,總行根據各地事后監督中心一年多的運作情況,頒發了《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于改進和加強事后監督工作的意見》(下稱《指導意見》),對事后監督部門存在的問題及今后的工作方向提出了指導性意見。但這些文件的規定也還不夠具體、細致,實施起來缺乏統一、規范的標準,現在各行的事后監督中心根據總行有關文件制定的《實施細則》和《操作規程》亦是各行其是、不夠規范,導致在實際操作中制度執行起來存在一定的難度,事后監督部門在與相關部門的聯系、溝通、協調中處于比較被動的地位,監督質量難以保證,監督效果難以提高。

(三)監督職能定位不明,監督工作量大,難于發揮事后監督防范資金風險的作用

事后監督的職能重點應是堵塞漏洞、防范風險。但具體的監督方法又要求每日對日常會計核算業務進行復審和檢驗,事后監督中心人員實際上就變成了日常會計核算業務的“復核員”和“事后處理中心”。因此,事后監督中心靠現有的監督力量和監督方法,很難保證有精力、有時間去進行防范風險的重點監督。

(四)監督人員配備不足,業務素質不高,培訓跟不上,制約了監督業務的開展

首先,總行《事后監督中心工作規程》中明確規定:事后監督人員應從事相關會計核算工作3年以上,具備會計從業務資格。但地市中心支行事后監督中心大多只有3~7名監督人員,所配備的人員中大多數都年齡偏大,甚至個別人員既不具備會計從業資格、也未從事過相關會計核算工作,而既精通央行會計核算業務又熟悉國庫會計核算業務的“雙料”人才安排到事后監督中心工作的很少。其次,隨著事后監督中心的業務監督范圍不斷擴大,已由原來對會計營業、國庫部門的會計核算業務進行監督擴大為對會計營業、國庫、貨幣金銀、外管等部門的會計核算業務進行集中監督,工作量比原來增加了,致使監督人員嚴重不足。再次,《中國人民銀行關于改進和加強事后監督工作的意見》明確規定:事后監督中心的日常業務培訓由會計部門負責,支付結算、國庫、貨幣金銀和外匯等業務部門在開展新業務時,應將事后監督中心人員納入培訓范圍。但在實際工作中,相關業務部門開展新業務很少將事后監督人員納入培訓范圍,對事后監督的業務培訓往往只是有關文件的轉達。目前各地市中支事后監督中心的業務培訓基本上是自行開展,培訓缺乏系統性、全面性,也就是根據業務需要,組織學習相關制度、操作規程和業務文件等,這種邊做邊學、邊學邊做、摸著石頭過河的業務培訓和監督方式,勢必造成監督人員業務素質量難于全面提高,制約了事后監督工作的發展。

(五)監督手段落后,監督成果利用不充分,影響監督效能的發揮

目前事后監督中心采取的監督方式是人工監督和計算機監督相結合,除了會計核算監督業務可采用總行開發的事后監督系統進行監督外,國庫會計核算業務等其它業務均只能采用人工監督的方式。事后監督人員需對所有會計憑證進行翻閱、審核,相關數據也要進行計算和核對,需花費大量的時間,導致監督的效率偏低,監督人員難以再集中精力和時間對會計核算的重點問題進行分析研究并提出完善會計核算業務的建設性意見,事后監督的職能發揮也隨之大打折扣。另外,事后監督部門的監督成果主要體現在被監督部門會計核算業務中存在的問題和整改要求,未能提供更多的風險評估和風險預警等方面的監督信息,缺乏能夠幫助被監督部門提前發現并有效防范、化解核算業務中潛在風險問題的有效信息,影響了監督整體效能的發揮。

二、對策及建議

(一)加強對事后監督工作的領導,做好相關部門協調工作

對會計核算開展事后監督是人民銀行提高核算質量,加強會計內部控制,防范資金風險的重要舉措。因此,各地市中心支行要加強對事后監督工作的領導,認真貫徹落實總行關于加強事后監督工作的有關規定,進一步統一思想,明確責任,做好工作部署,將事后監督中心的建設作為一項長期的工作抓好、抓實;會計財務部門要積極牽頭各業務部門做好對轄區行事后監督中心的業務指導和培訓工作,定期組織召開會計營業、國庫、貨幣金銀、事后監督中心、內審、監察等部門聯席會議,及時通報事后監督情況、反饋有關信息,共同研究和解決會計核算中存在的需統一和規范的問題;各業務部門要加強與事后監督中心的聯系和溝通,在制定有關規章制度、業務政策以及部署工作時,同時告知事后監督中心,舉辦新業務培訓時將事后監督人員納入業務培訓范圍。

(二)盡快完善事后監督制度建設,規范事后監督工作

建議各省會城市中心支行會計財務部門牽頭組織各業務部門根據總行有關規定對事后監督工作的實施標準、監督流程等制定一個統一的更為具體、詳細的事后監督辦法實施細則和操作規程,以規范事后監督行為,使事后監督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同時,各地市中心支行事后監督中心應進一步完善事后監督的內控機制,加強內部管理,進一步落實崗位職責,嚴格按照各項業務規章制度開展監督工作,從而使事后監督工作逐步走上規范化、制度化。

(三)強化業務培訓,加強監督隊伍建設

事后監督中心要把提高監督人員素質作為內部管理工作的重點抓緊、抓好,不斷提高監督隊伍的素質和能力。一是事后監督中心要根據所監督會計核算業務新政策的變化和要求,對事后監督人員組織多種形式的業務培訓,特別是要加強對總行新下發的《中國人民銀行會計基本制度》、《國庫會計管理規定》、《國庫會計核算業務操作規程》、《中國人民銀行國庫資金清算業務處理手續》和小額支付系統、財稅庫行橫向聯網等業務知識的學習培訓工作,不斷提高監督人員的業務知識能力和水平;二是各地市中心支行領導要充分認識事后監督工作的重要性,為事后監督中心配備工作責任心強、業務水平高、經驗豐富的人員,為事后監督中心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

(四)加快事后監督電子化進程,完善監督系統功能

一是要加快投入計算機監督系統建設,通過相對科學、完備的技術手段實施系統安全監督。監督系統應采取后臺終端模式,能夠對參數變更、資金匯劃、票據錄入、前臺業務人員操作偏好等重要系統信息進行實時跟蹤,并通過對數據的定性、定量分析實施風險預警。二是事后監督系統的研發要全國一盤棋,避免各地為政,避免造成人財物的浪費。為減輕事后監督人員工作強度,有效提高監督效率和質量,各地市中心支行應嚴格按照總行的統一部署,組織各部門密切配合,切實做好《中央銀行會計憑證影像事后監督系統》的推廣運行工作,逐步完善會計憑證影像事后監督系統的功能,充分發揮電子化監督手段作用;同時,建議總行盡快組織相關部門開發國庫會計核算事后監督系統,以解決人工監督方式監督不到位的問題,真正發揮事后監督堵塞漏洞、防范風險的作用。

(五)加強分析預警,不斷提高事后監督工作質量

要增強事后監督的預警提示、風險評價等職能,事后監督工作要從簡單操作型的靜態事后復審憑證向智能型的動態預警分析轉變。地市中心支行事后監督中心應在不斷總結會計核算事后監督工作的基礎上,定期對發生的會計核算差錯按風險層次進行定量、定性分析,及時提供風險評估信息,并向被監督部門提出解決問題、預防風險的建議和措施,使被監督部門能夠提前關注潛在的風險問題,積極采取相應的防范措施,從而切實提高被監督部門的業務核算質量,有效防范資金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