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信用社法人治理銀行管理論文
時間:2022-11-16 11: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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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結合農村信用社改革進程,立足工作實際,對農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結構中存在的突出問題進行重點剖析,探討如何發揮票據兌付考核的正向激勵作用,調動股東及利益相關者的積極性,促進農村信用社理順產權關系,完善法人治理結構,真正實現“花錢買機制”的目標。
關鍵詞:合作金融;農村信用社改革;法人治理結構
一農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結構存在的突出問題
按照人民銀行關于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有關文件規定,專項票據兌付之前,農村信用社必須具有健全的內部控制制度,內部管理明顯改善;建立并實施基本的信息披露制度,外部監督約束機制基本形成;同時,在建立科學有效的法人治理結構方面取得實質性進展。這是實現“花錢買機制”目標的必要條件。但在現實情況下,農村信用社法人治理仍然存在法人框架內有關組織權責關系不夠明確運轉不夠協調等問題。突出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轉軌時期的行業管理模式沖擊著新的法人治理結構的構架與運作
按照農村信用社改革的目標要求,是要將農村信用社建成服務“三農”的社區性地方金融機構。要以法人為單位,改革信用社的產權關系,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強化一級法人自我約束能力,實行決策執行監督為一體的“統一法人”運作模式。隨著各地省聯社的成立,農村信用社新的管理框架已初步形成,而目前采取的自上而下的管理模式,使新的法人治理結構的形成受到了很大的沖擊,直接制約了一級法人下社員(信用社所有者)的管理權經營權。尤其應當關注的是,作為農村信用社治理的一個核心環節--理事長主任的提名權在上級聯社,社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有名無實,與農村信用社改革的初衷相背離。
(二)以縣(市)為單位“統一法人”改革步履艱難
按照銀監會《縣(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組建審批工作指引》精神,部分縣聯社按照程序已經完成了籌建工作領導小組召開了縣鄉兩級社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籌建工作領導小組組織開展了清產核資等工作。目前,工作中存在清產核資資產損失該如何認定凈資產應如何處置等問題,該指引中沒有明確的規定,加之部分省市,自上而下沒有對農村信用社“統一法人”改革工作進行統一協調統一組織領導,造成基層農村信用社在實際工作中無所適從,統一法人機構遲遲不能建立和運作,直接影響到農村信用社改革各項工作的順利進行。
(三)新舊管理體制“銜接”不順,不良貸款的真實性問題突出
不良貸款的反映真實與否是票據兌付的關鍵因素。據調查,從2006年起,部分省聯社對貸款投放控制非常嚴格,增量貸款的比例限定在新增存款的50%之內,且不再允許貸款借新還舊等,這些措施的實施對基層社產生了較大影響。從目前農村信用社貸款運作情況分析,發放的貸款大部分屬于周轉性貸款,貸款企業要達到新管理要求的“硬杠”還存在很大困難和差距,不良貸款反彈的壓力急劇增大。信用社為達到票據兌付對不良貸款指標考核的要求,存在不良貸款反映不實的問題,且潛在風險日漸顯現,這將會直接影響票據的如期兌付。
(四)所有權主體缺位直接影響股本金的合規與穩定
法人治理結構的前提是股權設置規范,產權關系明晰,而保持股本金合規和穩定是票據兌付考核不可或缺的條件。但在農村信用社資本金流轉中,股金絕大多數處于所有者虛置狀態。一是股權設置上采取“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方式,入股社員的流動性大,所有者不固定;二是從目前信用社的股金構成來看,主要由原始積累信用社職工股和“變質”資本(即出于換取貸款和許諾“保息分紅”的由法人股和個人股組成的存款化股金)構成,這種平均化分散化的股本結構往往導致誰也沒有絕對的發言權和控制權;三是沒有形成“風險共擔利益共享”機制。股金通常不用來彌補損失,社員并不是真正的出資人,沒有承擔風險,股權存款化特征十分明顯。這種股權的分散性流動性和存款化,導致社員對農村信用社的所有權難以體現,信用社產權主體地位實際虛置,產權關系模糊。
(五)政府行政干預不同程度地干擾法人治理
新一輪的農村信用社改革在管理體制上,將其管理權下放到省級政府,由省級政府通過設立省級聯社來承擔對農村信用社的管理指導協調和服務職能,這就進一步決定了兩級聯社與政府具有緊密關系,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預不可避免地干擾農村信用社的法人治理。
二政策建議
(一)真正明晰產權關系,建立新型的農村信用社管理體制
農村信用社是為“三農”服務的主體,應以服務農村經濟為主,將省聯社逐步過渡為全省的地方金融機構的監管機構,使其發揮監管職能,不能干涉社區金融機構的經營活動,還權于縣聯社社員代表大會,實現真正意義的“產權關系明晰”。
(二)從制度建設入手,切實改造農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結構
一是要根據農村信用社的合作制特點,盡快制訂《合作金融法》,以法律形式將法人治理結構固定下來。各社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制訂章程,規范社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和經營管理制度,使內設職能部門依法運轉。二是擴大理事會的職權。理事會要真正對社員代表大會負責,真正負責經營決策和管理活動。三是建立名符其實的監事會制度。為了充分發揮監事會的作用,要專門設立日常辦事機構,賦予監事會更大的權力,包括對信用社業務和財務的審計權,對管理層和員工行為的監察權,對理事會成員的彈劾權,對理事長信用社主任重大決策的否決權,提議召開社員代表大會權,代表信用社利益起訴違法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權等。四是建立社員代表和社員訴訟制度。當信用社某些人損害集體利益,而其他理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無法行使職權保護信用社利益時,社員有權向金融管理當局投訴,也可向司法機關提起訴訟請求。五是建立重大決策事件案件的信息和聽證制度,增加內外部的透明度和溝通程度,保證社員真正行使民主監督權利,積極參與重大決策的制定和案件的處理,努力推進社務公開。
(三)充分發揮票據兌付考核工作的正向激勵作用
各級人民銀行要充分認識到專項票據兌付考核是檢驗改革成效促進實現改革目標的重要環節。有效發揮資金支持政策的正向激勵作用,從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大局出發,牢固樹立服務“三農”意識,通過加強專項票據發行兌付考核工作,督促信用社始終把改革工作重點放在完善法人治理結構上放在強化約束機制上放在加強內部管理上,進一步鞏固和擴大改革成果,真正達到增強服務功能實現可持續發展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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