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稅制的公正與功效
時間:2022-09-09 11: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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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機制能夠通過銀行業本身的稅收、其他企業稅收和涉外稅收等各個子系統直接或間接地影響和制約銀行經營能力、銀行客戶的償債能力和國際收支狀況,進而影響銀行的競爭力和穩健性。
(一)調控銀行業之間的收益
銀行作為金融市場體系的主體,通過各種交易行為,取得相應的利潤所得。國家的征稅行為作為經濟運行過程中的分配機制,保證了各銀行主體收益的相對公平,促進銀行加強內部創新,有利于銀行業之間的平等競爭和穩健發展。
(二)參與銀行與經濟運行機制的調控
從理論上分析,銀行業稅制從微觀和宏觀兩個層面影響銀行業的規模、結果和風險程度。在微觀層面上,銀行業稅收直接調節了銀行的營業額和盈利水平,引導銀行加強經濟效益核算;在宏觀層面上,稅收通過調節儲蓄和投資來影響銀行業正常經營機制的運行,并通過“儲蓄一投資”、“銀行體系—經濟體系”的傳導機制來作用于國家的宏觀經濟。
(三)實現對銀行業本身的調控,規范和促進銀行經營
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商業銀行是獨立經營的經濟實體,國家不可能再用行政手段進行干預,而只能采用稅收等經濟手段進行調控,降低其經營風險,抑制其對經濟發展的消極影響。我國國有商業銀行由于歷史原因,曾經長期擔當了政策性銀行的角色,形成了大量的不良貸款,構成了潛在的金融風險,也影響了銀行競爭力的提高。因此,國家應通過稅收政策進行調控,降低企業稅收成本,增加銀行盈利能力,提高處理不良貸款和參與國際競爭的能力。
二、影響銀行業稅制公平與效率的主要問題
(一)稅負偏重
不論是從稅收政策的內容看還是與國外銀行業相比,我國銀行業的稅負存在整體偏重的事實,僅以構成銀行業稅收負擔主要部分的流轉稅和企業所得稅為例來說明這一問題。按照OECD多數國家的做法以及美國研究中國經濟的著名專家尼古拉斯?R?拉迪的計算方法[(營業稅+所得稅)/利潤水平)來分析我國銀行業的納稅額占其收益的比重。根據這一方法計算的目前我國銀行企業的總體稅負(營業稅及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在65%—75%之間。過高的稅負,既不利于資金的融通,又直接減少了銀行企業的經營所得,導致銀行企業所得稅和稅后利潤相應下降,特別不利于銀行的資本積累和長期穩健發展,也削弱了其市場競爭力。
(二)銀行業稅制不統一
我國目前的銀行業稅制中,對內資銀行與外資銀行采用了不同的稅收政策,明顯違背了WTO的國民待遇原則,使內資銀行處于更加不利的境地,難以與國內外資銀行和國外銀行進行競爭。從流轉稅制來看,內資銀行繳納的流轉稅多于外資金融企業。內資銀行除了繳納營業稅外,還要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而外資銀行可以免繳這些稅費。從企業所得稅制來看,內資銀行比外資銀行的稅負重,外資銀行享受較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尤其在稅收扣除項目的規定上與內資銀行差別較大。另外,國有銀行與非國有銀行從事轉貸業務的稅收規定也不統一。
(三)銀行業稅制不規范,稅收調節面不合理或缺位
一是接收抵債資產稅收優惠規定覆蓋面過窄,不符合公平待遇原則。現行稅法只對接收國有銀行不良資產債權的四大資產公司免征銷售轉讓該不動產和利用該不動產從事融資租賃業務應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對其他銀行企業仍需繳納包括評估費、轉讓費、印花稅、增值稅和土地使用稅等相關稅費。二是對銀行代收的郵電費、憑證手續費征收營業稅不合理,造成重復征稅。三是我國現行的銀行業稅制過于簡單,沒有對不同的業務區別對待,缺少對新興金融業務的扶持政策,難以發揮稅收對銀行業務的調控和政策導向作用。
(四)相關制度不配套
一是內資銀行企業的所得稅制度與企業的財務會計制度不協調。企業所得稅制度改革滯后。人為造成了財務會計制度與稅收制度的脫節,引發了稅企在諸如工資、業務招待費、宣傳廣告費等項目的稅前扣除比例方面的問題。二是銀行企業呆賬準備的計提規定不符合國際慣例。我國現行稅法規定:內資銀行按提取呆賬準備資產期末余額1%計提的部分可在所得稅前扣除;外資銀行可以逐年按照年末放款余額計提不超過3%的壞賬準備在所得稅前扣除。這一規定,不但低于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計提比率,也不符合國際慣例。三是投資收益的征稅規定不同,導致稅負不公平。如,中國人從企業取得股息、紅利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而外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這種對于各種投資收益給予不同稅收待遇的做法違背了所得稅對所得征稅的基本原則,導致了稅制的復雜化和不公平,其結果:一方面扭曲投資流向,影響資本配置的效率;另一方面造成一些稅收上的漏洞。四是國家的稅收優惠政策同其他政策的制約和鼓勵方向也存在不一致現象。如,對外資銀行,在金融政策上進行準入限制,體現的是從嚴的管理思想,而稅收優惠卻只是一味地給予減免照顧。五是稅收行政管理審批手續過于繁瑣,影響稅制效率。在目前銀行稅收行政管理中,審批事項過多,大大加重了企業的納稅負擔和稅收的征收成本,而且易使稅法流于形式。
三、提高我國銀行業稅制公平與效率的幾點建議
(一)改革流轉稅制度
按照OECD多數國家的做法,對銀行企業大部分業務實行不可抵扣的免稅政策(即不征收增值稅,同時對金融企業購進固定資產也不能抵扣其所含的增值稅額),對手續費、咨詢費等金融業務征收增值稅。因此,從根本上分析,應將銀行等金融業和其他服務業的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或對金融企業按現金凈增量征收“現金流量稅”。考慮到我國目前的銀行經營及國家財政狀況,筆者認為,銀行業稅制“破舊立新”的條件尚不完全具備。但是,近年來銀行業提供的稅收收入占財政收入的比重逐漸下降的趨勢表明,一方面銀行對稅收的承受能力在不斷減弱;另一方面也說明隨著國家財政收入的持續快速增長,國家財政的承受能力不斷增強,銀行業稅收對全部稅收的影響力已經減弱,從而為降低銀行業營業稅稅率提供了較大空間。因此,建議降低銀行業營業稅稅率,調整銀行業的營業稅稅基,免征抵債資產轉讓環節和金融回租業務的流轉稅。
(二)改革所得稅制度
一是改革企業所得稅制度,統一中外資銀行企業所得稅,中資、外資銀行不但要適用相同的所得稅稅率,而且要取消內外有別的稅制體系;二是改革個人所得稅制度,完善投資收益征稅制度。個人所得稅應實行國際通行的綜合征收與分項征收相結合、以綜合征收為主的個人所得稅制度,并適當降低稅率,最高邊際稅率可以考慮定為40%;三是改革投資收益征稅制度,針對單位和個人的各類投資收益的征稅或者免稅規定原則上應當一致,應一律以征稅為宜。
(三)改革對金融衍生工具的征稅辦法
根據參與的目的不同,可以將金融衍生工具劃分為以規避風險為目的的套期保值和以盈利為目的的投機兩大類。為鼓勵衍生金融工具的發展,可暫緩對衍生金融工具征收流轉稅,或征收較低營業稅,以體現鼓勵和扶持原則。對金融衍生工具課征企業所得稅,現行做法是按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損益,并據此對企業的未實現損益征稅,這可能對企業的資金流動產生負面影響,并阻礙衍生工具市場的發展。因此可改用實現法確認衍生產品交易的損益,不對未實現損益征稅,并對會計準則和稅法做相應的調整,同時對由此帶來的避稅行為,采取一定的防范措施。
(四)優化稅制,簡化稅收行政管理審批手續
稅收優惠不再按內資、外資來劃分,而是按照銀行不同的業務來劃分。借鑒其他國家的相關規定,對一些亟待發展的業務規定相對較低的稅率,以促進這些新興業務的發展。簡化貸款呆賬核銷、彌補虧損、裝修費、固定資產報廢的審批辦法,統一由稅務機關負責審批。優化信息采集和管理模式,改變傳統的計劃和行政指令性管理模式,加快“金稅工程”建設,實現納稅人信息采集和管理自?踴?。
上述稅收政策和制度的調整必須以銀行改制和改革為前提,防止單純調整稅制而出現的國有銀行企業收益分配的“預算軟約束”現象。目前,我國銀行業還具有某種壟斷性,其內部治理結構與其他國有企業存在相同的委托問題。因此,應盡快在銀行業進行各種產權改革嘗試,可適當的引進外資和內資參股、入股,改善法人治理結構,使得稅收帶來的好處能體現在提高銀行業的競爭實力和促進經營的穩健性上,進而推動整個國民經濟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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