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業生前遺囑制度分析
時間:2022-04-01 10:4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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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銀行業的生前遺囑制度在我國仍存在法律體系不健全、本土化程度不深、信用信息體系建設不完整等問題。生前遺囑制度相關的存款保險制度、商業銀行破產制度等相關立法應當予以完善;指標本土化過程應著重考慮中小銀行壓力承受問題;在商業銀行信用信息體系建設方面要致力于結合區塊鏈等科技提高信息透明度,促進金融監管。
關鍵詞:生前遺囑;本土化進程;民營銀行;金融監管
銀行業生前遺囑(LivingWills),是指由金融穩定理事會提出,要求銀行擬訂并向監管機構提交,當其陷入實質性財務困境或經營失敗時快速有序的處置方案。我國銀行業生前遺囑制度一直與國際通行做法保持一致。
一、銀行業生前遺囑在我國的發展概況
早在2004年的《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我國就將同年的“巴塞爾協議Ⅱ”的生前遺囑內容引入到該辦法中,構建了資本監管體系的三大支撐要素。2015年我國出臺《存款保險條例》,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進一步加強對銀行的監管和對金融系統穩定的維護。2018年5月頒布的《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引入了“凈穩定資金比例”“優質流動性資產充足率”和“流動性匹配率”三個新監管指標,對銀行的差異化管理起到更好的幫助作用。在2018年11月份由“一行兩會”聯發的“SIFIs意見”中,正式提出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要建立“特別處置機制”、防范“大而不能倒”的風險。該指導意見對于我國“生前遺囑”制度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為“生前遺囑”制度在我國的進一步發展提供了法律基礎。
二、銀行業生前遺囑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相關配套立法缺失生前遺囑制度的推行,應當首要關注制度入法問題。當前我國為該制度明確提供的法律支撐主要為“一行兩會”聯合的“SIFIs意見”。在該意見中,一方面對生前遺囑制度提出的原則性規定不足以引導銀行和監管部門形成良好配合,推動生前遺囑制度的實施;另一方面,此效力級別為“部門規章”的“指導意見”客觀上與生前遺囑制度對金融系統穩定的重要性不相匹配,這也關系著生前遺囑制度理念是否能更加深入人心。此外,《商業銀行法》對生前遺囑淺層次的提及,如“自擔風險”,《中國人民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自修正后到現在生成的“滯后性”等問題,亦不利于“生前遺囑”制度的整體性完善。存款保險制度及商業銀行破產制度亟待完善與出臺。存款保險方面,作為保證商業銀行資金質量、控制經營風險的舉措之一,《存款保險條例》在維護存款人利益,防范系統性風險方面起到不可輕視的作用。然而“條例”中仍存在一定數量的模糊性規定,如條例規定國務院決定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而實際上目前尚未設立一家該類機構。商業銀行破產制度方面,生前遺囑制度包括“恢復”與“處置”兩大方面內容,而在“處置”過程中,最重要的則是“救助”與“破產”;而在“破產”領域,我國主要以《企業破產法》及其司法解釋等規定支撐著我國各類企業的市場退出程序。《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雖也涉及,但“原則性”規定較多,實操方面并不理想。(二)生前遺囑本土化程度不足。指標合理化的問題。當下我國金融監管立法與實踐普遍偏向嚴格,對防范金融風險的作用也更加明顯。然而高指標限制似乎對于銀行整體發展不盡合理,以《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七十二條、七十三條為例,簡單地以2000億元人民幣為標準來劃分兩種指標適用情況,易造成指標寬嚴“斷層”問題。目前我國民營銀行的發展尚不能說已邁向成熟,甚至還時有虧損情況出現。發展勢頭最為強勁的微眾銀行不足交行資產規模的零頭之多。可以說“2000億”標準對于中小銀行并不友好,且該標準以上仍缺乏緩沖標準來適度維護剛邁過“2000億”門檻而適用新指標但資產實力仍然不足的商業銀行的公平競爭權。民營銀行是否必須訂立生前遺囑的問題。可以預見,民營銀行未來也會成長為系統重要性銀行,因此,民營銀行在一定規模時訂立生前遺囑亦是必要之事。民營銀行發展到一定規模時,“生前遺囑”應當是必要的制度準備,但作為前期來說,民營銀行資本弱小,并無系統影響力,本不應該制定生前遺囑,迫于我國客觀情況而不得不暫以生前遺囑代替尚未完善的法律制度。(三)金融系統信用體系建設有待完善。生前遺囑中很重要的一部分內容是信息披露與監管。我國當前建有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但金信數據庫數據的功能主要還是幫助商業銀行辨別客戶信用問題,保證信貸交易的安全合法等問題;但其對于個人或企業對商業銀行的相關信用信息進行查詢的服務并不到位。隨著當下金融經濟的深入發展,民營銀行的加入,社會公眾對銀行可披露信息的細致查詢也成了不可或缺的正確投資消費手段以及社會監督的重要內容。目前對于商業銀行信用信息等數據查詢通道分散于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的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的信用信息查詢系統、新華社的中國金融信息網等電子平臺,不夠系統全面且存在信息不一致等現象,不利于征信透明化、解決金融信息不對稱等問題。
三、銀行業生前遺囑制度的保障
(一)完善立法保障。針對商業銀行“生前遺囑”制度低效力位階問題,應當在未來幾年內結合“生前遺囑”推行情況,盡早將其納入“法律”效力層級寫入《商業銀行法》或者進行單獨立法,對其概念、原則、規則等做出明確規定,為各監管機構和商業銀行提供方向性指導。完善存款保險制度及構建商業銀行破產制度。在存款保險制度方面,應盡快建立“存保基金管”并賦予其更高的獨立性。存保基金管的監管可通過與資本充足率等內容相掛鉤,以資本充足率、核心資本充足率等為標準,對處于何種程度的充足率區間內的商業銀行可采取提高保費手段,何時又能強制接管甚至強制破產清算等,這些觸發時機的明確能有效提高存保基金管的監管效率。在商業銀行破產制度方面,具體涉及到明確破產標準、破產主體申請的資格認定以及構建以行政方式為主導、以司法方式為輔助,結合多方力量的破產模式等問題。(二)推進本土化進程。完善相關指標,提高合理性。資產規模在2000億人民幣以下的商業銀行必須適用優質流動性資產充足率和流動性匹配率雙監管指標;首次達到2000億人民幣及以上但未能在三個月內平均資產規模保持在2000億人民幣以上的,除適用上述兩監管指標外,流動性比例同時列為監測指標;而達到2000億資產規模值,同時三個月平均資產規模達到2000億人民幣及以上的,應適用流動性覆蓋率和凈穩定資金比例雙監管指標。針對銀行資產規模掉檔問題,動態的監管標準會更有利于緩解監管不適配問題,即如果銀行資產規模因經營原因、客觀政策變化等原因不再滿足更高檔的監管要求,應允許銀行向監管機構申請予以調換指標檔位,避免監管的“順周期性”。民營銀行生前遺囑的彈性門檻與強制認定。生前遺囑制度的初衷在于約束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我國民營銀行剛開始真正的獨立生存活動,資產規模極為渺小,并不能完全承受為系統重要性銀行量身定做的枷鎖的沉重,然受限于相關法律制度的不完備、“隱性擔保”深入人心等原因,才導致當下“畸形”現狀。基于客觀情況,可以采用折中方式調和民營銀行發展的渴望與加強監管防范的風險兩者之間的矛盾,從法律制度入手,逐步完善制度保障,引導金融系統趨向良性發展。而存款保險條例的事前監管與金融破產制度的事后保障則是民營銀行減緩壓力的重要法律制度。(三)結合技術手段加強信用信息體系建設。隨著金融經濟的發展以及科學技術的進步,“Bank4.0”或將在未來十年內到來。在大數據的時代,掌握信息就是掌握時代的脈搏。商業銀行當前對客戶的風險評價正在向“過程型數據”轉變,同樣地,監管機構對于商業銀行的監管也應當注重其過程監管。因此對于前文所述的信息披露與監管問題,結合當下信息技術全面系統地完善金信數據庫不失為一種好方法,其中值得利用的技術就有“區塊鏈”。
基于此,可利用區塊鏈技術建立與現有金信數據庫互聯互通的區塊鏈金融信息系統。一方面,由國家通過金信數據庫在各地方分設節點,由各銀行接入該節點,由國家賦予其讀寫權,進行客戶交易信息、信用信息采集等日常工作,后經過數據篩選過濾,保留客戶隱私等秘密信息,共讀基本信用信息;另一方面,則由各銀行在架設區塊鏈時同時向存保基金管、地方監管平臺和國家監管平臺等負有監管職責的機構或平臺分設節點,利用“非對稱加密授權”為監管機構提供銀行經營信息的只讀權,以及行政審批、處罰等的寫入權,用于監管機構對銀行的過程型監管。同時,整個信息流通應當設立合理的“共識機制”,例如:銀行對自身資產規模統計數據的上傳有效與否應當以是否經地方監管平臺節點確認等方式為上傳確認條件。通過類似的機制措施能夠保證數據真實性、可靠性。最后,整個數據的流通應當允許社會端口的進入,當然端口接入出應當設置有“過濾器”,保證商業銀行的商業機密等信息不被讀取或竊取等,這也是利用了非對稱加密授權技術,即:信息本是公開的,但無關人員只能被授權部分讀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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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勇 董俊龍 單位:大連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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