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仲裁制度存在的問題與策略

時間:2022-04-07 02:5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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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仲裁制度存在的問題與策略

仲裁在解決證券爭議方面之優勢

(一)仲裁員隊伍專業化根據法律規定,爭議雙方可以通過仲裁委員會提供的仲裁員名冊挑選仲裁員參與仲裁程序。這些仲裁員都是在經濟、法律等專業領域具有相應專業知識的高校學者或者其他權威人士,這就保證了在仲裁過程中,仲裁員可以憑借自己的專業知識對具體案情做出更準確的判斷和定性,因而也更容易做出質量較高的裁決。(二)地位獨立仲裁組織是民間的、準司法性質的機構。《仲裁法》規定,仲裁機構與行政機關沒有隸屬關系,地位更加中立,做出裁決時受到的干預較少,過程與結果也相對更公正。上述特點使仲裁機構在涉及中小客戶、投資者的證券爭議時,可以對其提供充分的保護。雖然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行政機關也不得干預法院司法,但是現實中,不可否認的事實是,法院的經費要靠行政機關調撥,至少在財權方面尚未完全獨立。而大型金融、證券機構往往又與政府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有些證券機構本身就是政府注資的國有企業)。(三)快捷高效在證券市場,時機就是金錢,訴訟是法院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活動,對程序的要求是極為嚴格的,在準備起訴、答辯、證據交換、庭審、合議、擇期宣判、上訴等環節要耗費大量的時間,在當事人忙于訴訟的同時,必將使涉及爭議的資金處于停滯狀態,當事人將為此付出額外的機會成本,從微觀上說,不利于證券爭議當事人的資金融通;從宏觀上說,不利于整個社會的資源配置。(四)氛圍溫和,保密性好證券爭議很多都涉及證券發行人,如上市公司,證券爭議往往具有受關注程度高、社會影響力大的特點,上市公司若作為被告與原告對簿公堂顯然不利于公司聲譽,無論最后判決結果如何,多少都會給公司形象帶來負面影響。(五)充分體現自治理念仲裁機制中,很多制度體現民法上的意思自治,給予當事人充分的自由和對權利的處分權。首先就是選擇仲裁程序的自治,法律規定仲裁協議或條款是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前提條件。其次,仲裁雙方可以依自己意思選擇仲裁員,也可選擇名冊之外的具有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士或放棄選擇權,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任。(六)仲裁全球化在經濟全球化的今天,越來越多的外來資本投向中國市場和企業,產生糾紛是難免的。由于各國法律制度不盡相同以及出于國家安全和司法主權的保護,涉外訴訟需要當事人所屬國雙方進行大量的司法領域的協調和溝通,必要時還要使用外交手段甚至政治手段。

我國證券仲裁之不足

(一)特別仲裁法缺失我國于1994年頒布了《仲裁法》,作為仲裁制度的核心法律,其規定了仲裁的一般程序和原則。由于當時證券市場剛剛起步,證券仲裁制度沒有得到足夠的關注。《仲裁法》中的一般規定足以應對當時的仲裁請求,可隨著我國證券市場的逐漸成長并走向成熟,涉及證券的爭議也開始增多,要求對證券仲裁進行立法的呼聲也開始高漲,而立法卻遲遲沒有做出回應。(二)專業仲裁機構缺乏目前,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貿仲”)為我國指定的證券仲裁機構,涉及范圍包括與股票發行和交易有關的糾紛。但是,中國貿仲并不是專司證券仲裁的仲裁機構,根據《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章程》第四條規定,貿仲的受案范圍十分廣泛,包括:受理平等主體之間的國際、涉外及國內仲裁案件;提供當事人約定由貿仲處理的其他爭議解決服務;受理由政府、國際組織或其他國(境)內外機構授權處理的爭議等。(三)適用范圍有限我國《證券法》所規定的證券是指能夠證明證券持有人有權按其券面所載內容取得應有權益的書面證明,不僅包括股票,債券、基金甚至證券衍生品也在該法調整范圍之內。(四)缺乏群眾基礎證券仲裁是西方之產物,確切地說是起源于美國,20世紀初,仲裁才為國人所了解。但奇怪的是,在引入中國后,證券仲裁并沒有像其他“西方舶來品”那樣迅速被國人所吸納、接受。這是為何?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進程自然是一個因素,但更多是因為“國人的官府情結久矣”。

應對之道

(一)更加專業化證券市場的一大特點即是實操性、專業性極強。所以,在證券糾紛解決過程中,裁判者除了貫徹“以法律為依據、以事實為準繩”外,還要以專業知識為基礎。僅一部規定一般仲裁行為的《仲裁法》顯然無法單獨“駕馭”這一領域的糾紛。所以,制定一部體現證券仲裁專業性特征的《證券仲裁規則》不失為一種上佳之選。(二)設立更自由現行《仲裁法》規定,仲裁委員會可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即賦予仲裁委員會設立上的自由。但是,必須指出的是,這種設立自由指的僅僅是地域上的設立自由。(三)加強對中小投資者的保護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是各國證券法律的立法宗旨之一,我國《證券法》第一條就明確規定“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因此,在未來的《證券仲裁規則》中也要針對中小投資者設計特殊的仲裁程序,保障其權益,實現其權利。例如規定在某些情況下,即使沒有仲裁協議,中小投資者也可申請仲裁。或者規定某些案件適用仲裁前置程序,使中小投資者得到專業且不失公正的裁決的機會。至于中小投資者的界定問題,筆者建議將專業機構投資者和具備一定財力或相關知識的資深投資者排除在中小投資者群體之外。(四)履行裁決有保障我國《民事訴訟法》和《仲裁法》都規定了,仲裁裁決未得到適當履行時,可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這意味著仲裁裁決得到司法權和執行權的保障,但反觀證券仲裁之現狀可以看出,證券市場主體對于證券仲裁依舊不是很買賬。(五)以實踐促觀念不可否認,證券仲裁的普及離不開有關部門的宣傳以及公民法律知識和意識提升,因而有人視法治宣傳作為扭轉證券仲裁窘境的關鍵。中國證券市場和市場主體卻經不起漫長的等待,可以預見,隨著市場化的深入,不久的將來會有更多的證券爭議出現,市場呼喚一個公正又有效的爭議解決機制。因此,在證券仲裁還未被公眾普遍認知的情況下,可以通過完善立法并付諸實踐,使證券市場的主體真真切切感受到證券仲裁帶給他們的公平與便捷,使他們開始接受這一制度,即以制度本身的實踐促進觀念的更新。

總的來說,證券仲裁制度的完善和普及任重而道遠,短短數千字無法窮盡其內容,這需要實務界和學術界的通力合作。筆者相信,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和我國市場經濟改革的深入,中國證券仲裁制度終將有完美實現自身價值之日。

本文作者:董猛孟工作單位:中央財經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