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資產證券化出表問題分析
時間:2022-01-22 09:5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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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企業在遇到業績、融資困境時,經常會采取資產證券化途徑增加經濟利潤以及完善會計報表。當金融產品的法律模式和經濟模式脫離時,財務準則的應用存在不穩定性,資產證券化前提資產可否出表存在很大分歧。可否出表要以控制風險以及報酬轉移為評定標準,采取后續涉入法、“穿透”交易體系以及經濟實質研究。對資產進行出表是一個“雙刃劍”,要鼓勵科學、標準的表外集資與安排,還要避免通過法律、外在途徑遮蓋的各項風險,不斷加強整體監管。
關鍵詞:企業;資產證券化;資產出表;問題;財務準則
資產證券化屬于舶來品,源自1970年美國的政府民眾抵押協會第一次實施以抵押借款組合為基本資產的抵押扶持證券房貸轉移證券,實現第一筆資產證券化業務,后來就慢慢變成一種普遍采用的新型融資模式,并取得快速發展。
一、資產證券化分析及出表問題
伴隨多層次資本環境的完善,有些企業在遇到業績及融資困境時,往往會為了增加經濟利潤和完善會計報表而創新金融產品,資產證券化便是十分常見的一種金融產品。資產證券化強調以基礎資產今后所形成的現金流為補償支持,經結構化規劃實現信用增級,基于此發行ABS(即資產支持證券)的過程。資產證券化把具備穩定現金流的基礎資產轉移到特殊目標載體(簡稱SPV),令該資產在法律和形式方面具備獨立性與破產分離的作用,發揮指定資產的部分信用對原始權益人對象信用的取代作用。資產證券化能夠實現資產盤活、加大資金利用率的目的,達到調節業務體系、調整發展模式的效果。但是,伴隨金融市場的逐漸深入,財務工作難以緊跟金融創新的腳步,企業在合并會計報表時存在很大彈性與處理空間。此時,很多原始權益人以出表形式(不并入會計報表)把資產轉移至SPV產生表外融資,以得到會計報表的“美化”與修復[1]。資產證券化是一項表外融資形式,經協議途徑控制、利用某種資產,或與某種資產維持緊密聯系,但又不講有關負債體現在資產負債表上。科學的表外安排能夠減小流動性、平滑業務長期收益安排,令原始權益人能夠更好控制資產負債,但是,該種表外安排方式極易隱藏風險、便于管理層使用財務信息,影響會計數據用戶的決策。當金融產品的法律模式和經濟模式分開時,資產證券化的資產出表問題將會更為繁瑣,不穩定性也不斷增大。基礎資產逐漸被拆分、打包以及重組后,原始資產與產權關系慢慢喪失了原有的面貌[2]。從財務角度來說,金融產品一般包括債務工具和權益工具兩種,兩者通常難以徹底區分,這既影響會計比率,并且還影響主體利潤。各種財務確認與計量方法均存在較大的局限性,如針對資產和負債的確認,難以詳細的以所有權和控制權是不是轉移為標準,另外,被打包的證券資產風險機理很復雜、應有價值難以得到公允體現。這些SPV在名義和法律方面風險是分離的,但在具體操作中,原始權益人勢必會影響到SPV運行,或為其提供控制、流動性等支撐,造成風險敞口很大。若采取出表形式來隔離,則會存在很大的風險問題。事實上,并不是全部的資產證券化均能夠進行出表,證券化資產可否出表和資產證券化的開展目標、交易結構緊密聯系,要進行相應的“穿透”檢查,仔細研究其經濟本質。
二、企業資產證券化實施出表介紹
一般“真實出售”的資產能順利完成出表,這時,企業把資產中幾乎全部和所有的風險及報酬轉移至轉入方的,那么要停止確認這項資產與負債,就能夠進行出表安排,該種情況下,投資人的追索權只限于證券化資產。若沒有達到“真實出售”水平或沒有停止對該資產管理的,要根據其持續涉入所移交資產的程度與風險水平的本質確認是否繼續出表。為加大商品對投資人的吸引力、節約融資費用,原始權益人一般要進行信用增級與相應的結構化規劃[3]。因為原始權益人的意圖會受到市場制約,因此可能經法律模式來遮蓋交易本質,比如“名股實債”便是許多基金、信托的投資途徑之一。開展資產證券化的途徑大都針對資產的信用和原始權益人的信用組合,交易階段通常離不開原始權益人的“身影”,造成出表問題非常復雜。基于資產證券化中出表問題,一要深入了解資產證券化項目的各項規定和財務準則;二要以管理為前提,強化“穿透式”監督,結合“應當遵守風險控制實質性”宗旨展開分析,關鍵是對交易體系的安排有全面的認識及實質性判斷。針對信用增級設計與證券分級:首先,原始權益人具備次級收益權的比例與具有風險是評定基本資產可否出表的前提條件。為吸引投資商,原始權益人通常要采取保存次級收益權和提供信用擔保途徑實現信用增級。原始權益人僅保存了所轉移資產所有權方面的一些風險與報酬,且可以管理所轉移金融資本的,要根據其持續涉入所轉交資產的程度進行確定[4]。一般,原始權益人含有10%之內的次級收益權屬于出表的前提條件,基于次級收益權的報酬及風險是否基本上全部和已經全部轉交情況,這是判定可否出表的關鍵條件。從形式上來說,原始權益人股比較低、無董事會管理權,基本上滿足資產出表要求,但是,若風險大多集中于次級收益權上,則不符合資產出表要求。其次,擔保組織開展的信用增級安排,也屬于判定可否出表的標準。若原始權益人以及關聯方帶來了“強擔保、強合并”,實質上基礎資產的大多數風險未分離,該種狀態下依舊無出表條件。唯有獨立第三方給證券產品帶來了增信,和承若長期受讓優先級投資商的份額,該種狀態下,增信、回購等不依賴于原始權益人,才具有出表標準。最后,收益補償、外界流動性支持與信用觸發體制的規劃對出表也有較大作用。若這些交通規劃加入了原始權益人的各項風險,達到相關程度就會減小基礎資產出表幾率。在最后的收益配置、風險肩負安排上,原始權益人基于章程、合同以及協議等途徑,獲得SPV大多數利潤的權利和肩負大多數風險,則都要并表。第一,在超額資金差、超額收益分項款規劃上,若過多加大原始受益人的持有利潤、加大了原始權益人對證券化資產風險與報酬的涉入力度,則提高了基礎資產不能出表的幾率。原始權益人以今后凈現金流量、收益、凈資產等途徑,獲得SPV配置的大多數經濟效益的權利和在清算過程獲得大多數剩余權益的程度,則可能造成基礎資產不能出表。第二,若原始權益人保存了SPV大多數風險、重要剩余風險,一定要引入并表控制范疇。SPV控制不當造成的各種聲譽、合法風險,對原始權益人的聲譽造成嚴重危害及損失的,或是引起的運營風險,對原始權益人產生巨大影響的,都要并表控制和披露。第三,基礎所有者產品用作權益,無出表條件。股東的權益等存在差異則其地位也不同,重點參加剩余權益配置的股東要視為權益處置。基礎所有者系統是最低層次的所有權權益,負責最終風險、享受主體的最終報酬,一定要實現并表管理。在資產回購上,回購的資產和銷售的資產一樣或實質一樣、回購價格恒定或者原售價加之科學回報的,以及對轉入方形成的信用損失提供擔保等,這類交易分配將直接造成基礎資產不能出表。如采取買斷式回購、抵押式回購交易出售債券等無法出表。唯有回購價值屬于公允價格、且原始權益人沒有強制性義務和負責擔保的資產回購,則有出表的可能性,這時,原始權益人能保存優先根據公允價值回購基礎資產的權力。在結構化規劃上給予原始權益人今后根據公允價值進行資產回購的權力而不是義務與責任,能夠滿足資產與負債出表的條件。在實質性管理安排上,首先,以管理為前提確認是否出表。管理是指投資商具備對被投資者的權利,經參加被投資上的各項活動而獲得可變回報,而且有能力采用對被投資商的權利干擾其回報收益。在交易結構分配中,一般持有50%之下表決權并不表示必然無控制權,要根據實際情況具備控制權:能任免該企業董事會和運營管理委員會的大部分員工。在子單位的董事會和運營管理委員會具有多數表決權。和其他投資單位達成一致,具有子單位50%之上的表決權,并結合子單位的規程,能夠支配子單位的運營決策及財務政策。其次,公司在判別是否已經放棄對所轉交財產的管理時,要重視轉入對象出售該資產的具體實力。轉入方可以獨立把轉入的資產全部出售給與之無直接關聯的第三方,且無額外條件對該項出售進行限制的,表示發起者已經放棄對這一資產的管控,這時能夠進行出表分配。對于出否出表這個問題,一般情況下,會計結果僅僅是被動的體現經濟情況。但在資產證券化方面,會計結果促使結構化交易得到發展與演變。道理十分簡單,若無法實現有關資產的順利出表,或者很多證券化交易最初就不會出現。從結果上來說,是否出表,既關系著資產負債表中的還債指標,還關系著利潤表上的績效指標。通過證券化一組外幣計算的短時間應收賬款來說,因為應收賬款的會計核算不需要考慮預計違約虧損、貨幣時間效益與遠期匯率升貼水,假定可以抄表,這些已在財務準則下順利“隱藏”的業務或將轉變成資產處理損失,更不用說原始權益人在證券化階段留下的權益、提供的所有信用增級方法、外幣和利率戶外合約等業務應當作為獨立的資產和負債處理,其中,有些項目還能根據公允價值計算,以此加大了利潤表信息的變化[5]。反之,假定不能出表,則通常視為抵押價款來核算,除添加借款與利息支付外,其他依然波瀾不驚。長此以往,實務過程有一個有趣情況———雖然大家共同遵循“實質重于形式”的基本原則,但在實際問題的判別上依舊能獲得不一樣的結論,即某些情況下,原始權益人根據經濟常識覺得可以出表,但結合財務準則的規范卻不用出表、無法出表,或是最少無法全都出表(但是,不排除在其他情況下產生相反的結果)。由此得知,很多人針對“(財務概念上的)實質重于形式”依舊缺少深度了解,甚至有所誤解。
三、結束語
綜上所述,企業實現資產證券化有著顯著作用,但是,大都關注于基礎資產可否出表問題方面,則可能變成報表修飾、風險隱藏等現象。從經濟本質方面來說,資產證券化交易體系對控制、風險及報酬轉移等安排上會極大影響到資產的出表。證券化資產中出表安排屬于一把“雙刃劍”,不僅要鼓勵科學、標準的表外融資與安排,還要避免通過外在形式隱匿的各項風險。資產證券化工具在合并會計報表上不出表,有助于風險敞口的監督與防范。目前,要重視資產現金流弱與不穩定高且采取資產證券化完成出表安排。針對證券化資產方面的出表安排要特別謹慎,重視其經濟本質,不斷加強整體監控。
參考文獻:
[1]曾璐瑤.非金融企業資產證券化對企業杠桿的影響分析[D].浙江工商大學,2018.
[2]錢夢佳.我國租賃資產證券化及其定價研究[D].上海社會科學院,2016.
[3]吉富星.企業開展資產證券化的出表問題[J].財務與會計,2016,(03):70~72.
[4]丁辰暉.企業資產證券化交易結構和會計處理問題探析[D].上海交通大學,2013.
作者:劉夢皓 單位:山東高速投資控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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