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證券化業務特殊目載體增值稅探討
時間:2022-06-05 08:2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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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特殊目的載體(SPV)是資產證券化業務中關鍵主體之一,是整個業務的樞紐。營改增后,SPV作為新的納稅層級,其稅收成本的大小直接影響投資人的回報。本文梳理了金融業營改增后學術界對資產證券化業務增值稅的相關研究,結合行業對SPV增值稅問題的5種不同涉稅觀點,具體分析其中的主要問題,提出相應的政策建議。
資產證券化(Asset-backedSecurities,以下簡稱“ABS”)是以特定基礎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為支持,通過結構化方式進行信用增級,在此基礎上發行資產支持證券的業務活動。目前與資產證券化相關的增值稅稅收政策規定有財稅〔2006〕5號(1)、財稅〔2016〕36號(2)、財稅〔2016〕140號(3)及其配套文件。其中僅有財稅〔2006〕5號文對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做出了專項稅收政策規定,但該文件在營改增后已失效,其他均為對金融業或資管產品增值稅相關的一般性規定。因此,在2018年初資管產品增值稅正式施行后,資產證券化業務由于鏈條長、參與主體多的特點,各方對其增值稅政策的適用和理解均有不同。
一、營改增后國內關于資產證券化稅收主要學術研究
學術界對資產證券化業務稅收政策研究主要集中在當前稅收政策存在的問題和建議,如李俊生,臧瑩(2017)認為我國資產證券化稅制設計存在“課稅對象不清晰”“征稅環節設計不合理”“以SPV作為增值稅納稅人帶來負面效應”以及“應稅收益界限不清晰”等問題,并提出資產證券化業務相關稅制設計建議。上述研究均試圖對基礎資產轉讓進行業務定性,并基于此來判斷整個資產證券化業務鏈條上各方主體的增值稅納稅義務。這種判斷從學術研究或納稅原理的角度來看有一定道理,但從業務鏈條上各方納稅主體,特別是SPV納稅人的納稅實踐來看不具有可操作性。因為SPV納稅人很難得知前端原始權益人的真實業務實質或者會計處理具體方式,通常這些會計處理又基于對轉讓資產是否真實出表的主觀判斷或會計測試上。因此,本文從自身行業實踐經驗出發,對行業SPV增值稅主要涉稅處理觀點進行歸納對比分析,進而找出實務中較為合理的涉稅處理。
二、行業主要實務觀點
據了解,目前行業內作為管理人的信托公司或券商對資產證券化運營環節的涉稅處理主要有四種不同觀點。
(一)觀點1:看是否有出讓方或第三方給予的保本安排
觀點1認為SPV持有的底層資產應該視同一個資產包,若沒有原始權益人或第三方沒有給整個資產包進行保本安排的話,應作為非保本處理,其底層運營取得收益不用繳納增值稅。該觀點主要依據是基金業協會在2017年底的《關于證券投資基金增值稅核算估值的相關建議》(以下簡稱《建議》)。《建議》認為稅務上強調的是合同設立時是否承諾償還本金,“保本”指的是到期有無償還本金的義務,并非有無償還本金的能力。該觀點跟2019年的《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以下簡稱《紀要》)第89條“信托公司在資金信托成立后,以募集的信托資金受讓……,由出讓方或者其指定的第三方在一定期間后以交易本金加上溢價款等固定價款回購的,屬于信托公司在資金依法募集后的資金運用行為。由此引發的糾紛不應認定為營業信托糾紛,而應當認定為信托公司與出讓方之間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相吻合。即當且僅當ABS產品與原始權益人形成借貸法律關系時,才涉及保本收益增值稅繳納的討論,否則不用繳納增值稅。
(二)觀點2:專項計劃取得的全部收益均應稅
觀點2認為原始權益人發行ABS產品,實際是為了融資,是ABS產品向原始權益人出借資金,并以入池資產的未來現金流進行歸還。SPV在經濟實質上通過受讓債權,為原始權益人提供貸款服務。因此,該觀點認為,所有ABS產品底層取得的全部收益(稅基),即SPV全部資金流入減去購買基礎資產價款的差額,均屬于利息收入性質,應當繳納增值稅。顯然該觀點認為所有原始權益人發行的ABS產品所涉及的基礎資產轉讓行為均屬于“融資行為”或者“未真實出售”,在實際稅收征收操作層面簡單明了,但SPV的納稅成本會大幅提升。
(三)觀點3:僅對底層資產約定的利息收入應稅
觀點3主要依據財稅〔2017〕90號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資管產品管理人運營資管產品提供的貸款服務以2018年1月1日起產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為銷售額。”,明確要求資管產品按產生的利息確認收入。因此,按底層資產本身是否有約定利息,特別是在有利率字眼來判斷納稅義務。對于未明確約定利息的應收賬款ABS或未來收益權ABS不用繳納增值稅。該觀點實際邏輯主張資產證券化是資產轉讓行為,由于基礎資產未來現金流入已不再歸屬原始權益人,特別是基礎資產出表時,原始權益人已將底層信貸資產真實出售給專項計劃,并停止確認該資產及相關的利息收入。但該觀點不太符合企業ABS的實際情況,企業ABS由于原始權益人固有的開票義務等,原始權益人在基礎資產轉讓后,無法停止繳納增值稅。(四)觀點4:僅對底層資產為債權類的資產應稅該觀點實際來源于福建省稅務局2018年的《資管產品增值稅熱點問題解答》(以下簡稱《解答》)的第十七小點“專項資產支持計劃運營過程中取得的收入如何進行應稅判斷”。該觀點認為所有原始權益人發行的ABS產品所涉及的基礎資產轉讓行為均屬于“銷售行為”或“真實出售”,并根據底層資產明細類型進行增值稅涉稅認定,底層資產為債權類(融資租賃租金請求權、再貸款債權、應收賬款債權)在運營過程中可完全收回本金及并收取相應的收益,該投資收益需要繳納增值稅;底層資產為非債權類(信托受益權、未來收益權)則不需要繳納增值稅。作為全國唯一關于資產證券化增值稅解答的省級稅務局,這份《解答》體現了福建省稅務局的擔當。同時該解答在實務層面也具有比較強的操作性。可惜的是《解答》在不久后就被撤回,但在一定程度上也代表了省級地方稅局對資產證券化業務SPV端增值稅涉稅判斷觀點,具有較強的借鑒作用。
三、四種實務觀點對比分析
從征稅便捷角度來看,由于對是否存在原始權益人或第三方給予SPV的保本安排是所有觀點均需首先需要明確的,那么不考慮該因素,觀點1不用繳稅無疑是最便捷;觀點2、觀點3,不涉及任何底層資產類型判斷便捷度次之;觀點4需要判斷債權資產和非債權資產便捷度最低。不過不管是利息收益的底層債權資產判斷和債權資產和非債權資產的判斷相對都比較簡單,實際操作層面都不復雜,均符合稅務征收的便捷性要求。從SPV稅負角度來看,存在原始權益人或第三方給予SPV的保本安排時,所有觀點稅負一致。不考慮該因素下,觀點1不用納稅無疑稅負最低,觀點2所有資產均需納稅,稅負最高。其余觀點3、4在不同資產類型下稅務各有不同。以企業資產證券化中主要三種底層資產融資租賃債權、應收賬款債權和高速公路收費權來具體舉例說明。具體如表1所示。原始權益人A將基礎資產為10億元的融資租賃債權(本金9.5億元,利息0.5億元)\應收賬款債權(本金10億元)\高速公路收費權(預計未來收費10億元),轉讓給B專項計劃,專項計劃發行9億元債券,其中:優先級8億元、次級1億元,次級債券均由A自己持有,不考慮保本安排。對應8億元優先級將支付0.8億元利息,專項計劃支付管理費、托管費和登記費等共500萬元,剩余款項除去稅費后為劣后級。三種底層資產類型下,觀點1均不用納稅,稅額為0;觀點2所有資產均需納稅,且稅額均為291萬元,稅負最高;觀點3下所有底層資產類型均需納稅,但稅額小于觀點2;觀點4在融資租賃債權和應收賬款債權下均需納稅,稅額同觀點2同底層類型下納稅金額。
四、存在的問題及相關建議
如上文分析,行業對SPV增值稅處理有多種不同觀點,這些觀點都有一定的道理及依據。
(一)稅收政策不明確,導致納稅人恐慌性稅收遵從
目前市場上主要幾種類型的資產證券化業務,因增值稅相關規定的不明確,納稅人恐慌性稅收遵從而存在重復征稅的現象,導致融資人實際融資成本上升。原始權益人方面,雖已轉出合同債權,但因合同業務本身依然為增值稅應稅行為,且需要向對手方開具發票,無法免除相關增值稅納稅義務;專項計劃方面,因增值稅法規對“保本”“貸款”等概念的認定在資產證券化業務的適用上存在很多困惑及爭議,各地方稅務局、專業中介機構及專家等存在多種不同觀點,有被征稅的可能;投資者方面,雖《計劃說明書》及其他產品法律文件明確表明本產品是非保本浮動收益型產品,但同樣因為增值稅法規對“保本”的認定不明確,部分投資人將資產證券化產品分配的利息視同持有債券收取的利息繳納增值稅。整體而言,各方為避免被稅務機關處罰,恐慌性稅收遵從,最終結果是融資人實際融資成本上升。
(二)超額覆蓋部分征稅影響原始權益人提升優先級覆蓋的積極性
資產證券化產品通常會采取超額覆蓋的信用增級方式,以保障優先級資金安全,超額覆蓋機制是內部增信措施的一種。其原理為,基礎資產的回收款大于擬發行資產支持證券所需兌付的各期預期收益及未償本金余額。若對超額覆蓋部分征收增值稅,基于成本上升的考慮,勢必會影響原始權益人發行ABS底層的覆蓋倍數。同時會影響優先級投資者認購ABS的積極性,增加了原始權益人,特別是中小民營企業的融資難度。
(三)存續、終止產品繳納增值稅面臨風險
資產支持專項計劃產品設計的關鍵在于對基礎資產現金流精準的測算以保證產品存續期內基礎資產產生的現金流能夠覆蓋約定向投資者分配的本金及利息。對于2018年前已成立且目前繼續存續的產品,在進行現金流測算時,并未將產品運行過程中需繳納的增值稅考慮在內,若繳納增值稅,將降低基礎資產現金流對證券本息的覆蓋倍數,兌付風險將有所提升,對于現金流覆蓋倍數較低的產品,甚至可能出現無法按約定兌付的違約風險,不利于防范化解金融風險。對于2018年前已成立且目前已清算完畢銷戶的產品,產品已沒有資金繳納稅款,若由管理人墊付,管理人向投資者追回的可能性極小,將嚴重影響管理人自身的經營。結語綜上分析,不管是學術界還是實務界對現行資產證券化業務相關稅收政策均有較大爭議,各方持有不同觀點,易引發稅收征納雙方、不同地區納稅人間的爭議,需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盡快完善。然而在資產證券化業務的征收細則完善前,業務需要繼續推進,建議各地方稅務部門建立“稅務誠信報告免責體系”,對稅收政策未明確的涉稅事項和重大的特定涉稅事項,鼓勵納稅人主動誠信報告,稅務部門予以備案或給予明確的稅務處理意見,日后按規定補繳稅款的,稅務部門不予處罰。該體系的建立能夠減少納稅人因非主觀故意導致的違法行為和風險,保障納稅人利益。
作者:萬秉龍 單位:廣發證券資產管理(廣東)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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