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市場的監管模式與戰略探討論文

時間:2022-10-19 1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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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市場的監管模式與戰略探討論文

摘要指出了我國現行證券市場監管的困境:行政監管失靈,監管權力配置不合理;自律機制欠缺,自律組織監管有名無實;法律體制不完善,懲罰的力度較弱;媒體監管地位與作用不夠重視,缺乏法律法規的有效保障。針對這些問題提出相應的政策。

關鍵詞證券市場交易成本監管模式

1我國證券市場監管模式概述

目前我國證券市場實行的是集中統一的監管體系,即以政府監管為主導,集中監管和市場自律相結合的市場監管框架。

(1)監管主體。在我國證券市場發展早期,賦予中國人民銀行進行證券市場監管的職能。1991年由于對證券市場的多頭管理和分散管理,出現了黑市交易、操縱交易等嚴重社會問題,之后建立了股票市場辦公室會議制度。1992年10月又成立了國務院證券管理辦公室(簡稱證券辦)和中國證監會,并分別賦予了相應的職責。這種監管體制在此后的實際中不斷發展和變化,證券辦職責側重于證券市場的宏觀管理和變化,證監會則側重于微觀管理,彼此之間存在職責上的重疊和交叉。在國務院機構改革中,中國人民銀行依照《銀行法》規定,也不再繼續負責證券市場的監管,證券辦現已撤消。證券監管體制上的變化導致了證監會職責的加強,使證監會成為我國證券市場集中監督管理機構。1998年《證券法》的出臺,標志著中國證券監管體制由簡單、分散到相對完備和集中統一,也標志著中國證券監管體制的正式確立。

(2)監管法規體系。1998年以前我國證券市場和監管是通過一系列的行政規定,包括全國性的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進行的。199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獲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并標志著我國證券市場依法治市進入一個嶄新的階段?!蹲C券法》和《公司法》作為我國證券市場監管的法律基礎,和其他證券管理法規共同構成我國證券市場監管法規體系。

2當前我國證券監管存在的困境

2.1行政監管失靈,監管權力配置不合理

由于政府的全面干預,導致其“四面受敵”。多元化監管使政府監管者左右為難,所以,盡管證券立法頒布了大量的制裁性規范,但它們真正能夠貫徹執行的卻相當有限。于是在我國證券市場上出現監管失靈,如上市公司的惡意包裝、信息披露不規范、內幕交易、報表式重組等不規范行為難計其數,莊家利用優勢和上市公司串通、惡意操縱市場的行為時有發生。另一方面,監管權力配置不合理、行政監管授權不足與行政監管的范圍過寬。由于對證券行政監管特點和優勢認識不足,我國證券法沒有授予證券行政監管機構進行主動執法所需的充分權力,使證監會應有的主動監管的功能和作用沒有得到充分的發揮。中國證監會的工作又過多地集中在對證券市場的日常管理上,替代了許多應由自律組織獨立的地位和監管的權力。盡管這種情況現在已開始改變,但是證監會功能的準確、精細的定位仍然不夠明確,原因在于對行政監管的理論認識尚不到位。

2.2自律機制欠缺,自律組織監管有名無實

從美、英監管模式的具體實施方式上,我們可以知道,成熟市場的監管要發揮政府和自律兩方面的作用,而我國目前的監管則是由政府一方面進行,自律監管機制缺位和自律機構獨立性明顯不足。

(1)自律監管機制欠缺。由于實行行政監管為主,自律管理為輔,所以整個監管凸現的是行政機關的意志。再加上我國歷史上形成的行政權寬泛,法律上設計的自律機構和機制行同虛設。沒有真正注意培養市場的自律機構和機制,甚至連證券交易所也演變為政監會的下屬機構。

(2)自律機構獨立性明顯不足。交易所和協會的任免由證監會控制,自律規章如交易所的上市規則、會員管理規則都是證監會制定。我國《證券法》第95條規定,“證券交易所的上設立和解散,由國務院決定”,第100條規定:“證券交易所設總經理一人,由國務院證券監管機構任免”。盡管《證券法》第95、97條還規定:“證券交易所是提供證券集中競價的交易所的不以盈利為目的的法人”,“證券交易所設理事會”。然而,在實際的運作中,證券交易所的理事會作用非常有限,不能獨立發揮作為證交所決策機構和治理機構應有的作用。

2.3法律體制不完善,懲罰的力度較弱

證券監管的相關法律不完善,給依法治市帶來了一定的困難。

《證券法》雖然已經出臺并生效,但其中還存在著不完善的地方,與《證券法》相關的《公司法》也存在著可操作性不強的問題。例如,《證券法》規定禁止操縱市場、內幕交易和欺詐客戶,違反者處以罰款、警告和停止資格,構成犯罪的要依法判刑,而沒有對投資者造成損失進行民事賠償的條款。雖然我國和大陸法系國家一樣有民事方面的成文法即《民法通則》,其中有關于損害賠償的一般性規定,但缺少對證券糾紛特殊性的對應性規定。而《證券法》將法律責任的重點放在了行政處罰和刑事責任上,對民事賠償只是作了一些簡略的、操作性不強的規定。事實上,在國外成熟市場里,無論上市公司披露虛假信息,或是中介機構違規違法,他們不但會遭到監管機構的處罰,而且投資者還可以控告他們要求賠償損失。

執法方面,在我國,上市公司、中介機構違規違法后,大多只受到行政處罰,投資者的損失無法挽回,成為最大的受害者??梢哉f,現有的法律在保護由于被欺詐而遭受損失的投資者利益方面還相當薄弱。另外法院對證券行政監管的司法審查就很難,因為法院自己的證券司法目前還需要證券行政判決作鋪墊。這在根本上反映了我國法院證券司法獨立辦案能力的貧弱。

2.4媒體監管地位與作用不夠重視,缺乏法律法規的有效保障

我國《證券法》沒有涉及新聞媒體對證券市場監督的條款規定,中國證監會的法規對證券市場的媒體監督亦無規定。我國沒有頒布《新聞法》,財經媒體對證券市場的監督權力只是源于憲法賦予公民和組織的言論自由權。由于對財經媒體監督市場參與者行為和執法機關的監管活動的權力缺乏具體的法律條文作為保障,媒體的報道和批評權得不到充分的法律保護,加上理論認識的不足,使得媒體監督在證券市場監管中的地位和作用長期以來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媒體對證券市場的監管的作用,特別是對行政監管活動的監督作用還遠遠不夠。

3走出監管困境的對策

3.1準確定位行政監管的功能,建立集中統一的監管體制

證券市場的監管體系應做到監管機構監管和市場參與者自律相結合,建成一個科學、有效的證券市場監管體制。政府應設立獨立的、功能單一的全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作為證券市場事務的監督管理機關,充分發揮交易所的一線監管職能,加強證券業自律組織的建設,使其發揮更大的作用。在市場監管方面,政府應促進并維護市場的公開、公平、公正性,通過建立充分的信息披露制度、懲罰徇私舞弊違規行為,以提高投資者對市場的信心。政府還應加大力度規范證券市場的中介機構,使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真正發揮其應有的中介作用。

3.2增強自律組織的獨立性,發揮自律監管的作用

根據目前證券市場的現狀,我國建立證券業自律管理體系應由兩個方面組成,一是政府主管部門,經營證券業務的金融機構和部分個人委員會組成的證券業協會;二是交易所會員自愿組成的證券交易所協會。由以上兩個協會擔當起證券市場自我管理的重任,規范交易行為。建立獨立、完備的證券業自律組織,理清證監會與自律組織的職責。參照國際通行的做法,強化交易所的自律作用,將應屬于證券自律組織管理的事項逐步放給交易所和證券商協會,證監會將絕大部分證券市場的監管權力讓渡于證券業自律組織。另一方面,政府應該采取各種措施培養自律組織,使其有能力推行自律規章,利用其完整的檢查監督程序及合理的懲罰措施來確保會員等市場主體依法運作,在將來成熟的證券市場中,以其成熟的能力進行自律監管,同時政府監管部門在依賴自律組織的監管時,也要履行對自律組織的監管控制職能,對這些組織的市場運作進行嚴密的監視,以保證他們能有效地行使權力和履行職責,不傷害公眾利益,與政府監管部門相配合,共同實現監管目標。發揮自律組織的仲裁功能,使其能高效、簡便、專業地解決證券市場大量的小額糾紛。

3.3健全法律體系,加大對違規者的懲治力度

建立健全證券市場監督法律體系。除了目前正在執行的《證券法》、《公司法》等以外,還應制定其他相關市場監管法律,完善證券市場監管法律體系。一是應抓緊制定《證券市場監管法》,彌補《證券法》在市場監管操作上的程序、方法、處罰等方面的空白,加強在監管政策制定程序、監管政策實施程序、處罰的對象和程序的規定;二是應制定《證券監管機構管理規定》,明確證券監管機關的機構設置、職能界定、人員配備、工作范圍等,從法規上進一步規范各機構的權力與責任;三是應制定《證券市場監管從業人員操守規范》,對從業人員的行為進行規范;四是應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程序。公務員之家

加大對違規者的懲治力度,是保證市場健康發展的必要措施。美國安然事件后,通過了《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該法案決定成立獨立的公眾詐犯罪的處罰力度。中國應增加對監管部門的經費投入,增加監管部門的人員配備,以真正落實對監管對象的全程監管,加大對證券欺詐犯罪處罰力度。此外,還應建立全國連網的股票實施交易系統和監控、預警系統,通過法律形式授予證券監管部門必要的查處權力,并在證券監管、銀行、法院之間建立統一的協調監管機制,加大對重大違法案件的打擊力度。

3.4建立健全的媒體監管體制,保障媒體的監管權力

在目前的情況下,如果《新聞法》不能制定頒布,那么在未來修改《證券法》時,應該考慮對媒體監督證券市場各種活動的權力,包括監督行政監管執法活動的權力給予明確規定,證監會也應制定主動接受媒體監督的規定,以增強自己執法活動的公開性和透明性,減少官員假功濟私、貪臟枉法等腐敗行為的發生,預防腐敗造成的監管“失靈”,提高行政監管的執法效率和執法質量。從而充分發揮媒介監督的作用。

我國證券市場監管的改革和進化,應該以監管權力的合理分配為重點,通過證券法律的修訂和完善,加快塑造和培養非政府的證券業自律監管組織;同時在橫向上收縮行政監管權力范圍,在縱向上強化行政監管案件調查權和即時強制權;加強法院的證券執法(包括案件審理與對行政執法的司法審查)能力,加強立法機關對證券執法的監督,加強媒體的監管權力。最后形成一個監管主體多元化、監管層次多級化,相互協調又制衡的有效監管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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