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證券化完善和創新研究論文

時間:2022-10-19 02:14:00

導語:資產證券化完善和創新研究論文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資產證券化完善和創新研究論文

進入“十五”計劃新的歷史階段,首都經濟發展和城市建設步伐進一步加快,舉辦奧運會,又為首都經濟發展和城市建設提供了新的推動力。無論是經濟發展還是城市建設都離不開資金投入,“錢從哪里來”是制約發展的核心問題。運用和借鑒國際資本市場業已形成的寶貴經驗,通過資產證券化手段,用金融的存量資產,調動金融的資產增量,進而籌集經濟建設和城市建設資金,無疑是我們應該研究和探索的重要課題。

資產證券化是促進金融市場完善和健全的重要金融創新

資產證券化是近幾十年來金融創新的重要成果。“資產證券化”從廣義上講是對能夠產生穩定的現金流的資產通過資產組合和信用評級后,向投資者進行證券化出售的過程,以使發起人能籌得急需的資金,投資人能取得穩定、長期的回報。

資產證券化的金融創新改善了金融市場的品種結構,將長期資產與短期負債進行了有效的對接、調整,從而提高了整個金融市場的運轉效率。資產證券化使金融資源得到新的、合理的配置,能滿足不同偏好的投資者的不同需要,豐富投資人的選擇,實現資產所有者資產形態轉變的要求。資產證券化提高了資金融通的效率,增加了資金來源,改善了資金質量,延伸了風險配制結構,緩解了資本充足壓力,提高了金融系統的安全性。資產證券化的創新,豐富了金融品種和工具,使籌資、融資的渠道和手段進一步豐富,為投資人提供了更多的可選擇性。

在典型的資產證券化操作中,規范化的運作是:發起人將可預測,并可穩定取得現金流收入的資產(單一的品種或多種),組成“資產池”,將這一“資產池”出售給專業操作證券化的機構——SPV,由SPV以預測現金流收入為保證,經過擔保和評級機構信用評級,向投資者發行證券,籌集資金,并償付證券的本息。

資產證券化中的資產一般是金融資產,與企業債券、股票、BOT等籌資方式不同,SPV不直接參與企業和資產的經營,只是依賴法律和合同,擁有資產收益權力,重新包裝為具有流動性的債務證券。

資產證券化在國內外的實踐與發展

資產證券化自上個世紀70年代就在美國開始發展,目前已成為各大投資銀行的一般性業務,并遍及到企業的應收帳款、租金、版權專利費、信用卡、應收帳、汽車貸款應收帳、消費品分期付款等領域。美國的資產證券化主要有兩種方式:住宅抵押貸款支撐的證券化和以資產支持的證券化。前者以住宅抵押貸款為抵押資產基礎,后者為住宅抵押貸款以外的其它資產如:貸款類資產,包括汽車消費貸款,學生貸款;應收款類資產,包括基礎設施的收費資產等等。1968年,美國最早的住宅抵押貸款債券問世,發行人按一定的標準把若干個住房抵押貸款組合在一起,以此為抵押發行債券。到1990年,美國3萬多億美元未償還住宅抵押貸款中,50%以上實現了證券化。從1983年開始,資產抵押債券也發達起來,出現了抵押保證債券,是針對投資者對金融工具有不同的期限要求設計的。1985年汽車貸款的抵押證券開始發行;1988年,又推出了以信用卡貸款為抵押的證券化;1993年對學生貸款的抵押證券也開始問世。在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之后,證券化技術被廣泛地運用于按揭債權以外的非按揭債權資產。

近年來,資產證券化作為一項重要的金融創新,已日益引起國際金融業和各國經濟部門的廣泛關注。1995年,世界銀行屬下的國際金融公司以其在南美等發展中國家的長期資產為抵押發行了4億美元不可追索的證券。在亞洲,資產證券化同樣得到迅速發展,1994年,香港發行了3.5億港元的抵押貸款債券,1996年,資產證券化已進一步延伸到印尼、泰國、馬來西亞和日本等亞洲國家。我國也積極進行了資產證券化的探索和試驗。例如,1992年三亞搞了地產投資證券;1996年珠海以高速公路收費和交通工具注冊費為支撐向海外發行了證券;重慶市則于1997年推出了中國第一個以城市基礎設施為支持的證券,這是我國開展資產證券化的一大突破。最近國有商業銀行正在籌備發行住房資產證券化債券,它標志著資產證券化越來越被金融業所關注。

盡管國內金融業對“資產證券化”的關注,已經表現出了很高的熱情,在一些金融項目中,也進行了有益探索,取得了一定經驗,但總的來看,資產證券化還更多地停留在理論研討和方案設計階段,規范的“資產證券化”操作,還處于起步階段。不過,隨著金融改革的深化、金融創新力度的不斷加強、相關法律和法規的完善,特別是國內信用秩序的不斷好轉,在“十五”期間經濟建設、基礎設施建設資金需求動力強勁的要求下,資產證券化的環境和條件會不斷完善,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新的金融創新工具,必將在國內金融市場中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運用資產證券化增加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資金投入

北京“十五”期間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需要投入更多的資金。但我們現行的投融資體制卻很不適應這一要求。一是市場機制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不充分,存量資產難以重組和流動。二是投融資渠道比較狹窄,資金來源主要只能依靠財政預算內撥款、國內銀行貸款、利用外資等。三是基礎設施公益性、壟斷性、分配性的基本性質未變,仍沿襲傳統的計劃投資方式,籌融資風險約束機制難以建立,投資結構不盡合理,投資效益較低。

“十五”期間要保持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資金投入的持續進行,就需要轉變這種傳統的、單一的投融資機制,建立起市場化的投融資機制。而“資產證券化”不失為合理的選擇之一。公務員之家

從目前的情況看,資產證券化在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投資中的運用可采取以下兩種方式:

一是商業銀行基礎設施投入貸款的證券化。基礎設施建設作為有穩定現金流收益的資產,其低風險、高收益的特性,頗受商業銀行的關注。但是,大量將銀行的短期負債投入長期資產中,就會對銀行資產的流動性產生影響,產生“短存長貸”的問題,影響銀行長期穩定的經營。同時,隨著商業銀行改革的發展,商業銀行依靠自身經營獲得的留存收益來增加資本金變得越來越困難,加之中央銀行進一步強化了對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管理,提高了資本充足率的要求。在這種情況下,資本金緩慢增長直接導致銀行資產規模無法迅速擴大,影響了經營效果和競爭實力。而資產證券化為商業銀行改善上述狀況提供了有效的解決方法。貸款通過證券化后,就能將貸款銀行的潛在風險轉變為市場上的風險,通過二級市場及時地分散給每個投資者,從而降低銀行的風險。

二是基礎設施、公用事業收費項目的資產證券化。我國絕大多數基礎設施項目的經濟效益比較好,且具有穩定可預期的現金流,只是資金周轉時間較長,迫切需要長期投資資金,但政府和銀行都很難給予滿足,而資產證券化卻能有效解決這個問題。像高速公路的收費、城市環保收費、市政設施使用收費、養路費等等城市基礎設施的收費都符合資產證券化資產的要求。

資產證券化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需要健全的法律、法規、監管體系,一定的社會經濟、金融基礎以及與之相適應的日益發展完善的證券市場。在進行資產證券化試點操作中,政府要積極支持。任何一項創新工程均離不開政府的大力支持和適當參與,包括給予政策傾斜、稅收優惠等。在市場經濟中,政府的參與應以間接的、調控為主的方式進行。此外要逐步建立與完善法律法規體系。在國內現有金融法律法規不夠完善的條件下,資產證券化可采取邊試點、邊立法,由地方性法規進行配合等方式來操作。還要努力推進各行業的配套發展。現代金融創新均是涉及多個領域、多種行業的綜合性工程,因此,資產證券化的推進需要諸如注冊會計師行業、律師行業、評估師、保險、擔保等各行業領域的共同發展來配合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