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法內幕交易民事責任探析
時間:2022-05-07 03:2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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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為了凈化我國的證券市場,完善內幕交易的責任追究機制,從而在內幕交易的從而維護經濟發展的平穩運行,本文對內幕交易的定義進行分析總結,并從內幕交易的構成要件、目前我國內幕交易的民事責任制度漏洞等入手,深入分析中國的內幕交易行為,為建立和完善內幕交易民事責任制度做準備。
關鍵詞:證券市場;內幕交易;內幕信息;民事責任
證券市場被譽為是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市場秩序的維持、國民生活收入的提高等均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后,尤其是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對外交流更加密切,在繼承傳統的基礎上吸收外國的經驗教訓,取其精華、推陳出新,逐步建立起了極具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證券市場的發展迅猛,在較短的時間內迅速提升。但是隨著時間的深入,越來越多的弊端暴露在了人們的面前,公民法治意識的淡薄以及政府監管的不到位、市場秩序的紊亂使得不法交易行為的種類層出不窮,且愈演愈烈。這不僅阻礙了證券市場的發展,對我國市場經濟以及國民生活也帶來了極大的沖擊。以內幕交易為例,內幕信息外泄、監管不到位以及追責機制不完善等問題屢禁不止。為了改變我國的證券市場現狀,凈化社會主義市場,禁止證券內幕交易,完善立法、執法和司法顯得尤為必要。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以及實踐的不斷推進,很多缺乏法制意識的人利用信息不對稱鉆法制的空子,為謀取個人私利而投機取巧,不僅破壞了個別交易,也影響了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我國的市場經濟涉及的主體廣泛,本身監管難度就較大,而且缺乏強有力的整改措施,投機取巧、知法犯法的現象層出不窮,甚至這種局勢愈演愈烈,成為我國經濟社會健康可持續發展的隱患。民事賠償和行政處罰已經不足以規制內幕交易的現象了,各個國家不得不采取更為嚴厲的處罰措施,通過刑事處罰來減少這類現象的發生。我國的證券市場發展于改革開放以后,相較于西方發達國家仍不完善,故在此特從我國內幕交易的民事責任入手,展開分析。
一、內幕交易的定義
內幕交易,是指法律規定的有關人員(如:證券市場的知情人員或者內部人員),為了幫助他人獲取利益或者謀私利,違反相關的法律法規,利用自己的職務便利以及優勢條件,掌握并且泄露內幕信息的行為,促進證券交易的進行的行為。內幕交易利用了有關人員的便利性,提前獲得了具有價值的市場信息,并借助這些信息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高額利益,簡單便捷并且具有極強的吸引力。但是這些交易在為當事人帶來收益的同時,也導致其他不知情的投資者們的利益受到了損失,使其遭受了不平等、不公平的待遇。
二、內幕交易的責任構成要件
筆者認為,要想研究內幕交易的民事責任,應將分析其成立條件(即構成要件)放在第一位。眾所周知,法律關系的構成要件,通常有三要素說(即法律關系之主體、客體、內容),或四要素說(即主體、客體、主觀方面、客觀方面),本文主要采取了四要件說的方式進行分析。(一)內幕交易的主體。根據我國《證券法》第七十三條之規定,不難發現目前我國證券立法規定內幕人員的范圍主要包括:(1)公司內幕人員和有關的政府管理人員;(2)市場內幕人員;(3)控制人。認識總是在實踐中不斷完善和發展的,法律具有固定性和權威性,《證券法》的制定的確對我國證券市場的運行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多年來的經濟發展,也使得證券市場的問題日益暴露在大眾的視野下,法條的相關規定已經無法與迅速發展的現實相互匹配。在司法實踐中為了迎合現實需求,內幕交易人員的范圍不斷擴大,包括直系親屬或者有利益關系的人,例如配偶。在內幕交易的主體方面,我國《證券法》及相關法規的規定比較具體,但是在進行定義延伸時,卻沒有細致的規定,比如以間接的方式來套取交易信息、從事內幕交易的知情人員(如:公司董事等人之配偶、子女等借助身份和地位優勢的人),卻沒有作出詳細規定。筆者相信,在充滿人情的社會中,這種通過身份優勢“近水樓臺先得月”的行為長期存在,并且數量較多。為了維持證券市場的“公平、公開”,維護廣大投資者的利益,我國應該通過立法的完善來細化內幕交易人員的范圍。(二)內幕交易的客體。內幕交易的客體為內幕信息,內幕信息的內容對于認定內幕交易的類型、嚴重性以及分析內幕交易的義的責任要素,從而迅速出擊、直搗要害具有重要作用。那么何為內幕信息呢?根據我國《證券法》中的規定,內幕信息主要是指在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公司的利益,具有保密性、與交易活動密切相關的信息,為內幕信息。筆者認為,在證券交易活動中,之所以會出現內幕交易,就是因為內幕交易具有私密性,在某些情況下不能被公眾所了解,或者在公布之前存在著時間間隔,具有極強的保密性,證券發行人提前披露了相關信息,導致信息的泄露,從而產生了借此牟利的交易行為。所以非公開性(保密性)是內幕信息的一大特征。當然這些信息必須具有重要性,否則在公開之后將沒有利用的價值。這些行為導致證券交易秩序遭到了破壞,市場的環境也更加污濁。(三)內幕交易的主觀方面。內幕交易是知情者的泄露行為所引起的牟利交易,是對不知情者的不公,更是對他們的一種證券欺詐行為。當今中國的法律法規主要將故意作為內幕交易的主觀構成要件。然而造成損害的后果,并非只有故意謀取非法利益才會做到,在某些特殊情況下,過失同樣會給投資者帶來財產的損失。因此筆者認為,認定內幕交易行為時,不僅包括故意,同時也要考慮過失的情況。(四)內幕交易的客觀方面。內幕交易的客觀方面,是指在當事人在涉及證券的重大內幕信息尚未公布之前,利用已知信息的優勢條件,買入或賣出該證券行為,或者將這些具有保密性等證券信息泄露給他人,使得他人借助這些信息非法獲取個人私益的行為。筆者認為內幕交易的客觀方面具體可以體現為:1.掌握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利用信息的非公開性以及與民眾信息不對等,提前買賣證券牟利的行為;2.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將信息泄露,造成他人借此非法獲利的行為(包括減少自身的利益損失);3.通過其他渠道非法獲取內幕信息人,從而泄露或者利用這些信息來操縱或者破壞證券市場的行為。
三、目前我國內幕交易民事責任制度的漏洞
我國證券市場龐大且主體復雜,以此為基礎而產生的內幕交易案件同樣也具有多樣性和復雜性,況且我國當前的相關法律體系并不完善,對于民事責任的追究難度較大,司法實踐中主要體現為以下幾個問題。(一)適用案件的范圍窄。首先,內幕交易的主體多樣,主要為知悉證券內幕信息并且富有保密義務的人,例如公司的高層人員以及特定部門的工作人員等。當內幕交易的主體出現其他人員時,往往很難進行身份確定,從而加大了追責難度,不利于及時止損。其次,《證券法》中指明的需要立即提交臨時報告并公告的“重大事件”只是內幕信息的一部分,而并非全部,當內幕信息超出“重大案件”的范疇時,同樣也難以進行民事責任的追究。種種情況將眾多案件排除在外,最終導致我國立法中關于內幕交易實際上適用案件的范圍變窄,無法發揮有效作用。(二)損失賠償的計算。內幕交易行為者的民事責任主要體現為由交易所造成的、對不知情者的利益損失所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我國《侵權責任法》認為,侵害財產的責任范圍應該根據損害的后果進行確定,對財產損失應予全部賠償。《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中也表示,對于泄露內幕信息或借此為自己或他人牟利的人,應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不同程度的罰金。單位從事內幕交易的,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罰金。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內部的工作人員具有特殊身份,進行內幕交易時,應該從重處罰。雖然相關的法律法規已經進行了規范,然而現實生活中出現的案件千奇百怪、類型豐富,《證券法》具有穩定性和權威性,無法隨時隨地做出調整和解釋,故而我國的立法中關于民事責任的相關規定仍有所欠缺、缺乏完善的索賠機制,在一般的投資者的利益受到損害時,其民事權利難以得到有效的救濟,當救濟達不到投資者的心理預期時,其對證券市場的積極性也會大大減損,而且補救措施的不及時,同樣也會加大一般投資者的損失。故筆者認為,交易市場數瞬息萬變,計算內幕交易受害人的損失較為復雜且難度極大,我們目前只能采取推定的計算方法,比如:將內幕交易者的違法所得用以償還受害者的損失、按受害者在不存在內幕交易時進行證券交易的價格計算等。然而我國的證券市場龐大,人員眾多,受害者的數量很難確定,即使確定下來,損害賠償也難以計算并且將會是一個很大的數額。
四、結語
我國正在努力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立法和司法體系進一步完善,但是這些復雜的內幕交易現象并非簡單的立法以及規制就可以馬上立竿見影的,不可能在短期內真正遏制不法現象的發生,從而達到根除的目的。內幕交易民事責任的立法機制不健全、認定難度大、追責困難等多重問題,導致投資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無法得到快速而有效的保護,容易打擊其投資積極性,不利于我國證券市場迸發新的活力。為了改善我國證券市場的現狀,保護證券市場中個體的利益,維持我國證券市場的平穩運行,我們應在立法中對民事責任的追究機制加以完善,建立合理高效的內幕交易民事責任制度,以維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同時政府與市場、“有形手”與“無形手”相結合,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進行規范,切實凈化我國證券市場的環境,為國民經濟的平穩運行助力。同時,處于經濟全球化的互聯網新時代,應該充分利用國內和國外兩種資源,吸收和借鑒其他國家的先進經驗和教訓,“取其精華、去其糟粕”,并在實踐的基礎上推陳出新提出新的解決方案,為給予內幕交易受害人私權救濟提供更多可能,從而使其在投資過程中得到有效保障,讓我國的證券市場真正成為健康發展有保障的經濟環境。筆者認為,完善內幕交易民事責任制度、推動證券市場迸發新的活力,促進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健康發展,需要每個人的努力,這并非一朝一夕就可以完成的,我們有理由相信,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我們的證券市場將會更加公開、更加公平。
作者:曹可 單位:河海大學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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