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期貨業發展研究論文
時間:2022-12-08 11:10:00
導語:我國期貨業發展研究論文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一、期貨業跨業合作的必要性
我國期貨市場發展逐漸步入正軌,主要表現在:(1)期貨市場的社會經濟價值得到認可,期貨交易法律法規建設不斷完善。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通過了《中共中央關于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決定》第十五條指出要“穩步發展期貨市場”,將期貨市場的發展納入到“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之中。2004年1月31日,國務院《關于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指出要“健全資本市場體系”,“在嚴格控制風險的前提下,逐步推出為大宗商品生產者和消費者提供發現價格和套期保值功能的商品期貨品種。”“把期貨公司建設成為具有競爭力的現代金融企業。”我國期貨業法律法規建設也取得一定成績。以1999年的《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為基礎,2002年中國證監會先后修改了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期貨經紀公司管理辦法》、《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初步確立了我國期貨市場試點的基本法規體系。(2)市場交易狀況回升,資金狀況有所改善。經過持續整頓,期貨市場在2001年出現了復蘇的跡象。2001年中國期貨市場扭轉了連續多年交易規模持續下降的局面,實現了恢復性增長,全年交易額超過了30,000億元,比2000年增長了近80%。2002年上半年,期貨市場成交合約46,690,976手,較去年同期翻一番,成交金額11,530.58億元,較上年同期增長近70%。期貨交易逐漸活躍,上海期貨交易所的銅、鋁和天然橡膠,大連商品交易所的大豆和豆粨,鄭州商品交易所的小麥等的持倉量和交易量持續增長。(3)市場監管體系初步確立,期貨交易趨于規范。目前我國已經建立起“證監會—期貨業協會—期貨交易所”為基本構架的三級市場監管體系。以證監會為代表的政府機構監管,輔之以中國期貨業協會的自律管理和各交易所的自我管理,期貨市場的風險得到有效監控。
如上所述,我國期貨市場在近年內獲得了長足的發展,但這并不能掩蓋其所具有的缺陷:(1)法律法規建設相對于市場的發展速度仍顯滯后。作為期貨交易的基本法—-《期貨法》遲遲不能出臺,目前僅靠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對期貨交易加以規范,與《證券法》,《商業銀行法》等法律相比,期貨業的規范性文件效力較低,對今后各市場間的合作和協調造成了障礙;另一方面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政出多門,互相間難免產生沖突或立法空白。此外當前條例中部分條款已不適應市場發展的需求,但修改工作未能取得令人滿意的進展。(2)交易品種過少,市場容量不足嚴重制約了市場的發展。目前我國有95%以上的商品實現了市場化流通,受國際國內多種因素的影響,部分商品價格波動劇烈。但大連、上海和鄭州三個交易所只保留了幾個有限的品種,難以滿足市場發展的需要。期貨品種少,交易規模有限,無法吸引大量資金入市,嚴重阻礙了期貨市場的壯大。(3)期貨經紀業困難重重:首先,期貨經紀機構數量過多,經營規模偏小。1993年,期貨市場剛剛起步時僅從事國際期貨業務的經紀公司就達250多家。經過清理整頓,1998年我國還有近300家期貨經紀公司,1999年增資擴股后還剩余184家,期貨經紀機構數目眾多的狀況并沒有發生更本性變化。我國期貨經紀公司資本金都較少,至2003年6月底,全國181家期貨經紀公司總的注冊資本僅為65億元,而海通證券公司一家的注冊資本就達到了89億元。期貨市場具有高風險性,而大量期貨經紀公司受困于有限的經營規模,不僅難有市場作為,甚至連應對風險,維持生存也有困難。其次,期貨經紀機構業務單一,缺乏核心競爭力,導致惡性競爭。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24、25條的規定,在業務范圍受到嚴格限制的情況下,期貨經紀公司提供的服務基本雷同,難以實現根本性突破,向客戶提供個性化服務。而且專業化程度較低,缺乏核心競爭力導致期貨經紀業的競爭還停留在“價格戰”的初級階段,眾多期貨經紀公司為了在不大的市場中分得更多的蛋糕,不惜以降低手續費,招攬投機客戶或者采用違規經營手段為代價,造成期貨經紀業內的惡性競爭,損害了廣大投資者以及規范化運作的期貨經紀機構的利益。再次,期貨經紀公司風險控制能力低下,違規經營行為時有發生。期貨經紀公司在交易中處于中間環節,必須對客戶實行包括保證金制度、逐日盯市結算制度等在內的風險控制制度,以分散整個市場的交易風險。但是由于經紀業內的競爭激烈,部分期貨經紀公司為了吸引更多的客戶以賺取傭金收入,放松了對客戶的風險控制。交易和風險防范的中間環節失效,直接導致整個期貨市場的風險加劇。
當然,入世后我國期貨業也面臨著巨大的機遇和挑戰。我國在分享WTO給經濟帶來的利益的同時,也必須信守承諾,逐步開放國內市場,取消貿易壁壘和行政管制等傳統保護性措施。這意味著國內市場的開放將達到前所未有的程度,國民經濟將不可避免地暴露在世界市場風險前。市場迫切需要有效的風險管理手段為國民經濟的發展保駕護航,這給我國期貨市場的發展帶來了無限的機遇。另一方面大量的外資期貨經紀公司將逐步涌入中國市場,與國內企業展開激烈的競爭。雖然依“國民待遇原則”,外資期貨經紀公司與國內期貨經紀公司在相同經營范圍內享有同等權利,但期貨業在歐美等發達國家已經有了上百年的發展歷史,外資公司擁有豐富的市場經驗和完善的風險內控機制,加之其以金融控股公司為依托,有強大的經濟后盾和充足的人才儲備,金融創新能力極強。即使期貨經紀公司暫時不能盈利,也能通過銀行、證券子公司的利潤來彌補,從而在市場中占據有利地位。在入世的大背景下,力量薄弱的國內期貨經紀公司能否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生存發展,并且發揮經濟“穩壓器”的作用將面臨巨大的挑戰。
中國期貨業的現狀,以及其所面對的國際國內競爭環境客觀上要求期貨業必須加強與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的合作,利用銀行和證券公司在營業網點,技術力量,業務創新能力,資金實力,以及客戶信息資源等方面的優勢以謀求互惠互利基礎上的多贏局面。
(二)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也具備加強同期貨業跨業合作的內在需求
和期貨業一樣,我國的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同樣也面臨著國民經濟持續發展和市場開放后重新洗牌的局面,在巨大的競爭壓力下,他們也有加強互相間合作的強烈愿望。限于篇幅,筆者僅以銀行業為例簡單分析如下:
首先,加強期銀合作可提高銀行的利潤水平。我國商業銀行的業務范圍受到嚴格限制,導致銀行利潤下降。由于存貸利率的不斷降低以及存貸利差的逐步縮小,銀行的存貸業務利潤已經逐步萎縮。例如深圳發展銀行從1997年10月到2000年3月間共增設至少4家分行,但是2000年公布的中期業績表明其利潤總額卻比1999年減少了7570.79萬元,降幅為27.41%。證券市場迅速發展,使得越來越多的企業舍棄銀行的間接融資渠道,而更多地采用直接融資方式。為此銀行業務創新的內在壓力增加,迫切需要與包括證券、保險和期貨等在內的金融機構開展合作,改變以存貸款業務為主的傳統經營方式,實現業務多元化,尋找新的利潤增長點,壯大自身實力。
其次,加強期銀合作可提升商業銀行的市場競爭能力,為混業經營時代的到來做好準備。隨著期貨市場的發展,投資期貨交易的市場主體將越來越多,銀行適時開展與期貨業的合作,一方面可以穩定客戶來源,增加存款金額,擴大自身中間業務規模。另一方面在目前分業經營體制下,銀行業內缺乏精通期貨業務的人才,通過期銀合作開展相關問題的研究和探索,可以增進相互之間的了解,提升銀行的業務創新能力,積累從事期貨交易的業務流程經驗,實現多元化發展,為混業經營打下基礎,從而全面提高銀行的競爭能力。
再次,加強期銀合作可以有效增強銀行應對風險的能力,并實現資源的合理配置。由于商業銀行目前只能在存貸款業務領域,主要對國有企業從事存貸款業務活動,而相當部分的國有企業仍面臨困境,這必然造成銀行不良資產比例上升,或者由于縮小貸款規模導致大量資金閑置在銀行,使得銀行入不敷出,大面積虧損。銀行經營風險加劇,而期貨業則苦于沒有資金支持,發展受到限制。若實現期銀合作不僅可擴展銀行資金用途,實現資源的合理配置,也能夠擴大銀行的業務范圍,有效分散銀行的風險。
最后,加強期銀合作有利于銀行實現風險管理,維護金融市場的穩定。銀行在一國金融體系內占有重要地位,如果銀行出現擠兌風潮,會迅速波及其他金融機構,對整個金融系統,甚至國民經濟產生嚴重威脅。20世紀70年代以來,西方主要發達國家紛紛放松金融管制,通過法律措施逐步放松或廢除對利率、匯率、證券等金融工具的管制。世界貿易組織達成的《服務貿易總協議》、《全球金融服務貿易協議》等文件進一步推動了全球范圍內金融服務藩籬的取消。金融自由化措施使得利率、匯率、股價的波動更加劇烈、頻繁。金融市場的投資者和參與者對可以回避市場風險的金融工具的需求愈加強烈。入世后,我國市場的開放不可避免地帶來風險的加劇,為了有效應對利市、匯市、債市、股市劇烈波動所帶來的風險,我國商業銀行必須重視期貨市場的風險管理功能,合理運用金融期貨等衍生工具進行套期保值,回避風險。目前我國的商業銀行出于管理自身匯率和利率風險的需要,或者為了幫助客戶管理其外匯資產以鞏固與客戶的關系,不同程度地開展了衍生品交易業務。隨著以外匯期貨、股指期貨和國債期貨為代表的金融期貨品種在我國的推出,商業銀行必然要參與到期貨市場中去,成為期市的重要投資者。二、銀行業、證券業和期貨業合作的主要障礙
首先,法律上的障礙:(1)由于我國金融業實行分業經營制度,法律法規嚴格限制了各類金融機構的業務范圍,從而人為地在資本市場各組成部分間設置了藩籬,阻礙了不同類金融機構間業務合作的開展。如依《商業銀行法》第三條規定,商業銀行可以開展吸收公眾存款等十三項業務,但是其中并不包括從事期貨交易。雖然《商業銀行法》于2003年12月經過修訂,并在第三條中增加規定商業銀行可以開展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為今后實現金融混業經營,銀行業涉足期貨市場埋下了伏筆,但是時至今日立法機構以及有關主管機關仍未就允許商業銀行涉足期貨業務有過任何規定。相同的情況也出現在證券業、保險業和期貨業的有關法律法規中。(2)現有的政策法規限制了金融創新,最為明顯的例子就是阻礙了金融期貨的產生。我國在20世紀90年代初期曾經短暫開展過股指期貨、國債期貨、外匯期貨等金融期貨的試點并以失敗告終。但這并不代表我國的經濟發展不需要金融期貨。恰恰相反,這說明我國有開展金融期貨交易的市場需求,只是時機尚未成熟。經過近10年左右的發展,我國當前的經濟發展形勢已發生顯著變化。特別是入世后,金融改革將進一步深化,市場對金融期貨的需求將會逐漸增強,適時推出金融期貨新品種已是大勢所趨。但目前的法規卻阻斷了金融期貨的“出生”,例如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規定“期貨交易必須在期貨交易所內進行”,且不得實施現金交割。(3)現行法規限制了期貨經紀公司接受出資的范圍,在妨礙期貨經紀公司積累資本,擴充經營規模的同時,也阻斷了其他行業投資期貨業的通道。根據中國證監會于1996年12月頒布的《關于規范期貨經紀公司接受出資若干問題的通知》(現已失效)的規定,期貨經紀公司不得接受各類金融機構、外資、外商投資企業及自然人的投資。此規定“不利于各期貨經紀公司擴張資本,不利于引進金融管理經驗和金融經營管理人才”。2003年2月中國證監會《關于期貨經紀公司接受出資有關問題的通知》,才允許期貨經紀公司接受證券公司和信托公司以及外商投資企業的出資,但仍然限制商業銀行的出資行為。
其次,監管上的障礙。目前,由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構成的我國金融監管體系是在分業經營基礎上的分業監管,帶有機構性監管的性質。在分業經營的前提下,各金融機構只能在各自的業務范圍內開展經營,很大程度上確保了各監管機構監管工作的有效開展。但是隨著金融各業之間業務逐漸滲透,目前的分業監管能否繼續有效發揮作用就值得懷疑了。因為隨著合作的開展,特定金融機構的業務范圍將不斷擴大。從另一方面看,從事某一金融業務的權利也不再局限于傳統的金融機構范圍內。我國特定監管機構針對特定金融機構的特定業務的所實施的監管就會出現雙重監管或者監管真空等監管沖突問題,對合作的順利開展和風險的有效防范帶來不利影響。
再次,風險控制方面的障礙。雖然期貨交易是現代市場經濟主體所采用的重要避險手段之一,但其實質上是一把“雙刃劍”,由于實行保證金制度,具有較大的杠桿特性,若運用不當同樣會帶來巨大的風險。所以從事期貨交易必須特別注意風險防范。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金融機構在與期貨業開展合作,乃至參與期貨交易的過程中,必須建立有效的風險內控機制和“防火墻”制度,將期貨業以及其他金融業的風險隔離在各自的領域之內。但我國期貨市場發展歷史較銀行、證券和保險短,且長期處于清理整頓之中,市場規模較小,社會影響力較弱,商業銀行、證券公司和保險公司中精通期貨業務的專業人才不足。加之對該合作領域的探索目前還比較有限,這些因素都會妨礙有效的風險內控機制的建立。
三、關于推進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和期貨業合作的若干建議
(一)加快法制建設步伐,促進金融改革深化。我國金融業在1993年以前實行混業經營,其后出于穩定金融市場秩序,保證金融體系運行安全的考慮,逐步實行了分業經營政策。目前現行的有關法律法規也都明確了這一點。總體而言,目前實行的分業經營政策是適合我國現階段金融改革需要的,但是隨著國際國內經濟形勢的發展,全球金融市場混業經營已成大勢所趨。我們不能強求法制完善一步到位。循序漸進,逐步完善應是可行的。現階段應順應實踐發展的需要,對法律法規做出適當調整,為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和期貨業間初步合作創造寬松的外部環境,同時也積累必要的經驗,為今后全面實現銀、證、保、期的混業經營奠定基礎。
目前已經開展了有益的探索。例如為了改變期貨經紀公司資本金少,規模小,整體力量薄弱的局面,證監會了《關于期貨經紀公司接受出資有關問題的通知》,允許證券公司和信托公司以及外商投資企業參股期貨經紀公司。這對改善期貨經紀公司股東構成,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改變目前“一股獨大”和董事長高度集權的現象大有好處。證監會應盡快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完善配套法規的建設,使期貨經紀公司股權改造更具可操作性。今后還應進一步擴大出資范圍,允許商業銀行、保險公司出資期貨經紀公司。
(二)適時推出金融衍生新品種,特別是金融期貨品種。金融期貨可以防范股市、利市和匯市風險,成為商業銀行、證券公司風險管理的有效工具。入世后,我國市場對該類金融產品的需求將逐漸擴大,適時推出金融期貨新產品,一方面可以為商業銀行、證券公司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進入期貨市場提供適合的渠道,有利于金融機構應對國際化競爭的需要,增加利潤來源,有效控制風險;另一方面,新產品的推出能改變過去期貨投資品種少,市場資金容量小的局面,在增加期市投資主體的同時,為期市帶來了更多的資金,有利于期貨市場規模的擴大,為期貨經紀公司的發展創造了良好的市場環境。
(三)加強商業銀行、證券、保險和期貨等市場主管部門間的交流協作,并廣泛開展國際合作。以金融期貨為代表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模糊了原有交易的界線,難以按照傳統標準為其定性和分類。通過參加金融衍生品交易,處于不同領域的金融機構也有機會進入到原先其無法進入的市場。這些變化使得原先按照特定機構的特定業務劃分監管范圍的主管機構實施監管出現困難。為此,應當加強各主管機構間的交流協作,資源共享、信息共享,在提高監管效率的同時,有效避免監管盲區和重復監管,同時也減輕被監管金融機構的負擔。同時金融期貨交易已經超越國界,形成國際化市場。中國金融市場作為國際市場的組成部分之一,主管機關加強與他國和國際組織的合作有利于實現其監管目標。
(四)注重創新,全面提升金融行業科學技術含量。科技革命和技術進步為金融創新,以及市場各領域間的合作發展提供了必要的物質基礎和手段保障。目前整個期貨行業電子化交易技術還顯薄弱。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與期貨業在技術平臺方面發展的不平衡態勢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他們之間的合作和交流。現階段期貨行業可以共享銀行業和保險業的技術設備,但從長遠看其有必要加強在先進技術方面的投入,以提高金融行業整體技術含量,清除合作過程中的技術障礙,為將來實現完全的混業經營奠定良好的物質基礎。
- 上一篇:市安全生產治理行動實施方案
- 下一篇:市安全生產宣傳教育行動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