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求證券監管法律制度引導原則論文

時間:2022-12-09 05: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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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求證券監管法律制度引導原則論文

摘要:我國在加入WTO后,證券業面臨著WTO倡導的金融自由化的挑戰,證券監管法律制度在保障證券業自由化健康快速發展的同時,又有可能對其形成障礙。證券監管法律制度需要完善市場原則、法治化原則、國際化原則、協調化原則,以更好地保障證券業自由化發展。

關健詞:證券監管法律制度證券業自由化

WTO有關金融服務貿易協議的實質是金融服務貿易發展的多邊法律框架,為金融服務貿易的自由化提供了具有約束力的原則和制度。證券業是金融業的重要內容,其自由化也是WTO所倡導和推進的金融自由化的重要部分。我國在加入WTO后,證券業的自由化發展已經取得了很大程度上的發展,但證券監管法律制度的完善尚存在一定的滯后。證券業的自由化發展要求證券監管法律制度為其提供保障,但行政色彩過濃,過度管制的證券監管法律制度又有可能成為其障礙,證券監管法律制度既要適應WTO關于證券業自由化的要求,又要防范風險,保障證券市場的穩定,因此,證券業自由化的發展要求證券監管法律制度的完善與變革。正如劉劍文教授所提出的,這種壓力與來自WTO規則的直接要求即“消極義務”相比,可以被稱為回應競爭壓力的“積極義務”。

證券監管法律制度的發展要與我國的政治、經濟、民眾心理、法律文化等相適應,又要與國際慣例接軌,適應WTO的要求,這些因素決定了我國證券監管法律制度未來發展的指導原則。具體制度的創新與改革固然重要,但對原則性問題的研究對于我國證券監管法律制度的現狀會更有意義,沒有明確的發展方向與指導原則,埋頭進行具體制度的改革,難免會出現顧此失彼事倍功半,積極效果相對抵消的缺陷。本文認為我國證券監管法律制度發展的指導原則為:

一、市場化原則

囿于我國證券市場發展的特殊歷程與長期以來計劃經濟體制的習慣思維,行政色彩過濃,政府干預過多是我國證券監管的主要特點,許多本應由市場支配的事情被不當地置于政府的行政控制之下,如股票發行額度的確定和分配、股票的發行價格、對證券市場的人為分割及上市公司的確定和審查等,政府的意志都起了決定性作用。證券監管法律法規中亦有不少過度考慮了證券市場的安全目標,或實質上是部門維護其既得經濟管理權力的法律規則,對于這些不符合市場化原則的法律規則,要廢除或加以修改,使之成為真正市場化的法律規則。WTO體系是建立在市場經濟基礎上并以在全球范圍內實現市場經濟模式,推動貿易自由化為己任,中國已經入世,理應加快發展我國的市場經濟,真正做到以市場為主導,以市場為資源配置的基礎性原則,并將WTO有關金融服務貿易協議推崇的自由、效率、秩序、安全的精神滲透到我國證券監管法律制度中去,自由、效率的法價值決定了我國證券監管法律制度市場化的發展方向,只有朝著市場化方向改革,證券監管法律制度才能真正閃現自由、效率的法價值的光輝。

按照政府監管機關參與市場的程度與證券監管的手段,可以將證券監管方式分為兩種:一種是監管機關不直接參與市場運作,政府監管機關主要運用法律的經濟的手段,注重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著力于通過信息披露制度來解決證券市場失靈的問題.以超然的姿態來監管證券市場,采這種方式。

監管機關注重于事前預防,并往往致力于建立有效的風險防范與預警機制,以防范于未然〔另一種是注重對市場參與者及其行為進行實質性管理,忽視市場的要求,采取審批式,注重事后監管,監管成本過高,而效果卻差強人意,監管機關的超然地位難以維持,一方面,容易產生尋租現象,滋生腐敗,產生政府失靈,另一方面,容易導致投資者對監管機關的依賴心理,動搖證券市場的基礎,這種方式下,政府監管機關往往依賴于行政手段來實施監管,造成對證券市場的過度干預,違背了市場的規律。這兩種監管方式反映了兩種不同的監管哲學:公開主義與準則主義。持公開主義監管哲學的監管者奉行公開原則至上,注重信息披露和事后監管,而不具體對市場進行實質性核查。而準則主義則意味著監管者無論是否要求市場主體公開信息都要進行實質性核查,注重事前審查。市場化的原則要求證券監管者在實施證券監管時,應考慮到市場的需求,按照市場化的原則去規范和促進證券市場的發展,減少政府不必要的行政于預,去除計劃經濟體制下的習慣思維和做法,以市場為資本資源配置的基礎,逐步樹立公開主義的監管哲學,積極發揮自律組織的作用,加強程序要求,進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主要以市場化的手段去完成監管任務,政府要著力于防范與化解市場風險,對證券監管法律法規按市場化原則進行清理,加以廢除、修改、完善。在證券監管體制方面,應當通過完善相應制度,在加強中國證監會集中監管職能,改善監管方式的同時,促進自律管理作用的發揮,更好地發揮市場機制在資源配置方面的基本作用,并應調動各種積極因素,促進監管力量的多元化。

二、法治化原則

“法治”有著多層含義,它既是一種社會政治現象,又是一種特殊的治國方式,一種價值準則,還指在特定的價值基礎和價值目標上形成的法律秩序,是民主、自由、平等、秩序、效益與安全的完美結合。本文的法治化原則是就一種價值準則和在此之上形成的法律秩序而言的。證券監管法律制度的法治化發展是指證券監管法律制度的完善應以法治為其價值標準并力圖達到法治狀態。市場經濟中有著多元化的利益主體,需要靠法律來協調其利益關系,內在地需要規則和秩序,而這些規則和相應的經濟規律要求通過法律的形式表現出來,這正是法治經濟的基本要求,這就決定了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沒有哪一種市場像證券市場這樣依賴法律.這是由證券市場在國民經濟中的重要性與其特有的產品虛擬性、高風險性及易傳導性決定的,只有將證券市場建立于系統完善并實施良好的法律基礎之上,證券市場才會得到穩定迅速的發展。

證券監管究其本質是一個法律問題,無論是何種監管模式與監管手段都須建立在法律的基礎之上,法律監管則是國際上證券監管的基本方法和重要手段。證券監管的法治化是其本質要求,同時在現階段也是市場化的要求。證券監管法律制度的市場化要求有完善的證券監管法律體系及嚴格的執法加以保障,通過法律的制定和實施對不利于市場發展的行為加以規范,通過制度化的手段克服市場自身的缺陷及政府干預的失靈,法治化原則要求必須有調整各種市場行為的比較完備的法律體系,這些法律必須盡可能符合并體現市場經濟規律的要求,而這些法律在市場經濟活動中應得到良好的實施,具有祟高的權威,因此,我們應盡可能地完善證券監管法律法規并保證其得到良好的實施,同時要及時加以公布,以保障公正、透明法治環境的實現。

針對目前我國證券監管法律法規存在的某些方面的空白、內容急需修改、法律法規及條例之間尚不能很好地協調和銜接的現狀,應對當前證券監管法律法規進行系統的清理匯編,確立多層次的法律法規構成的體系,包括構成證券監管法律法規體系第一層次的相關國內法律;第二個層次的相關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條例等規范性文件;構成我國證券監管法律法規的非正式組成部分的有關國際性文件包括雙邊、多邊條約及國內監管政策、自律規則等。在完善證券監管法律體系結構的同時,應注重各層次間法律法規及其他規范性文件的相互協調,解決證券監管法律體系中層次偏低的現象,加緊制訂、修改、完善基本法律,完善各個關節包括人市、退市及持續監管的法律法規,使各個監管環節都有法可依,同時根據我國己做出的相關承諾及WTO規則對有關證券法律法規進行修訂,修改與我國有關承諾或與WTO則相抵觸之處,增加我國證券業國際化的法律法規依據。出臺有關監管協調與合作的法律法規,以為我國證券市場的開放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同時,加強對政府證券監管機關的監督,保障其依法監管,加強執法隊伍建設,健全內部執法體系,規范執法行為,加強執法部門與司法部門的配合與協調,提高執法效果。

三、國際化原則

中國證券監管法律制度的國際化要求證券監管法律制度的協至體化與證券監價的協作,最大限度地減少由于證券監管法律制度的差異給證券市場自由化帶來的障礙同時證券監管法律制度的變革要遵循有關國際慣例與標準及的相關原則、規定和精神。自年代早期開始的金融監管的國際化包括三個階段:合作、協調、管制。合作階段各國監管當局的任務是彼此交換信息,為監管國際市場對各自責任進行分工。在協調階段,他們尋求制定共同的監管標準和程序。在管制階段,也許會成立一個國際性的監管當局,該當局將要求決策權、監督權和實施的權力。目前證券監管的國際化尚處于前兩個階段,但可以肯定的是這一趨勢的發展是必然的,因此中國證券監管法律制度應堅持國際化的原則,為將來融人世界監管體系做準備。隨著證券業開放步伐的不斷加快,外國金融機構進人中國市場的數量會大大增加,資本資源優化配置的范圍已不再限于國內,也拓展到了國際范圍內,證券市場的自由化正反映了這種要求,同時隨著證券市場的一體化發展,信息不對稱現象導致的證券市場失靈亦超越了一國界限和本國的制度與法律管轄范圍,滋生了大量跨國界的內幕交易、操縱和欺詐行為,并加大了金融風險的可能系數,證券市場的一體化則會導致金融風險在區域乃至國際范圍內迅速傳播,嚴重損害了各國證券市場的穩定和繁榮,隨著證券市場國際化的深人發展,人民幣實現資本項目的可自由兌換后,國際資本市場的巨額游資出于避險或投機的目的大量轉移資金,會直接沖擊國內證券市場,擾亂證券市場的正常運做秩序。中國證券監管的內容、依據及監管對象會發生變化,且面臨如何與母國或東道國進行監管協調的問題,中國的證券市場要進一步開放,證券監管法律制度要與別國的監管法律制度展開合作和協調,要求中國的證券監管法律制度必須與國際接軌,向國際公認的監管標準、目標原則接近,加強與各國監管機關在信息共享、司法協助方面的合作。

四、協調化原則

1929年大危機后在美國確立的分業經營體制在20世紀的大多時間內為世界各國所采納的金融體制,然而20世紀80年代以來,金融自由化浪潮的不斷推進日益模糊了不同金融機構的業務界限。為了提高本國金融業的效率從而增強競爭力,各國紛紛放分業經營,轉為混業經營,美川1999年《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的通過,廢除了早已名存實亡的分業經營體制,確立了混業經營體制英國1986年的炸允許銀行兼并證券公司,形成經營多種金融業務的企業集團,東歐轉型國家在轉型時也都實行一混業經營,混業經營是WTO的金融自由化浪潮的必然要求。然而混業經營是一柄雙刃劍,在提高金融業效率的同時,其所帶來的風險亦是不可避免的,實行混業經營要求金融機構必須具備有效的內控約束機制和風險管理意識,同時要有完備的金融監管法律體系和成熟的金融監管力量。我國目前就金融業發展水平及金融監管能力和相關法律法規尚不成熟完善的現實而言,尚不具備混業經營的條件,但在世界金融市場日益一體化的背景下,中國金融市場亦不可避免地出現了混業經營的趨勢,人世后,外國混業經營的金融機構進人中國,必然與中國的分業經營、分業監管體制產生矛盾和沖突。針對中國金融業出現的混業經營的趨勢,監管機構應積極探討如何協調銀行、證券、保險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與合作,如何共享監管信息、建立制度化的監管協調合作機制,以防范在分業監管體制下出現混業經營趨勢可能帶來的風險,因此,協調化應成為我國證券監管法律制度發展的指導原則之一。

上述的四個原則并不是孤立的,它們之間相互促進,相互影響,市場化、法治化和協調化是國際化的要求和體現,國際化與協調化的實現又要通過市場化和法治化發展來實現。提出這四個原則并不能完全概括證券監管法律制度的發展方向,加入WTO后證券監管法律制度面臨這樣一個金融自由化迅速發展的時代背景,無疑分分秒秒都面臨著各種挑戰與機遇并需要做出相應的發展,本文提出的上述四個原則旨在把握住紛繁復雜的發展變化中四個核心的原則,以起到一定的指導作用。公務員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