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公司退出機制分析論文

時間:2022-01-14 02: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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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公司退出機制分析論文

一、建立證券公司退出機制的意義

目前我國建立證券公司退出機制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首先,建立健全退出機制有助于證券公司的“優勝劣汰”,改善證券公司的主體結構,提高證券市場的總體質量。建立證券公司退出機制,促使問題券商適時退出證券市場,使有限的社會資源得到充分的利用,能給有成長性的證券公司留下更大的發展空間,有利于優化券商主體結構,提高證券公司的交易質量和運作效率,降低其競爭成本。

其次,建立健全證券公司退出機制有助于優化證券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降低證券市場監管的成本。建立健全證券公司退市制度,完善退出機制,可以有效地防止“內部人控制”現象的產生,降低監管成本。

再次,建立健全證券公司退出機制有利于提高證券市場資源配置效率,實現證券市場的優化資源配置功能,從而促進我國證券市場向著規范、透明、穩健的方向發展。

二、境外證券公司市場退出的特點

境外成熟市場建立證券公司的市場退出機制,使證券公司可以通過破產、倒閉、并購等方式退出市場,不僅是完善證券市場監管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證券市場是否成熟的重要標志之一。在境外,證券公司退出市場的案例非常普遍:比如在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爆發后,就有大批的證券公司破產倒閉而退出證券市場。1997年11月3日,三洋證券公司破產,負債31億美元,這是東京股票交易所第一類上市日本證券公司的第一例破產事件;11月24日,猶如金融界的十級地震,日本四大證券公司之一的山一證券公司宣布清盤,結束了它整整100年的歷史。這是日本戰后最大的公司倒閉事件;12月5日,韓國第八大證券公司——高麗證券公司破產。

通過研究上述和其他證券公司市場退出的案例,可以發現發達市場的證券公司退出有以下特點:

1.完善的市場退出法律法規,國際成熟市場在證券公司市場退出的各個環節上都有完整的立法。比如,針對證券公司的交易行為、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方面的立法;對證券公司經營和財務狀況方面的立法;對證券公司退出時為了減少或避免中小投資者的損失設立的法律保障。

2.設立整套的的風險預警體系。鑒于證券公司的風險性,為減少因證券公司的破產對市場的影響,發達國家和地區都建立了以防范流動性風險為核心的風險預警體系,從而實現了風險管理內容的指標化和風險管理技術的數量化。證券業的流動性風險防范方法主要有三大體系:巴塞爾委員會及歐盟的建立防護欄法、美國SEC的全面型方法以及英國的證券組合方法。實踐證明,風險預警體系的建立有利于及時發現問題證券公司,從而采取相應的措施,減少負面影響。

3.依法設立專業金融盡管機構處理證券公司退出。在美國成立了證券交易委員會,對全國的證券交易所、證券運行和交易以及證券公司進行監管。在英國,設立了行業協會來管理包含證券公司在內的金融機構的破產事項。在日本,大藏省和日本銀行負責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破產事項。

4.建立中小投資者保護機制。由于證券市場涉及范圍大,涉及利益廣,而證券公司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環,所以證券公司的退出涉及到眾多利益主體。而在這當中中小投資者處于弱勢地位,對他們的利益保護對整個社會的穩定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各個國家和地區都非常重視,紛紛建立了投資者保護機制。實踐證明,建立中小投資者保護機制,對于增強投資者信心,維護投資者利益,化解證券公司退出所引起的風險具有重要的作用。

三、我國證券公司退出存在的問題

縱觀我國證券公司退出的歷史和現狀,可以發現存在以下問題。

1.缺乏系統完善的法律法規和操作程序

目前我國券商市場退出主要依據就是《證券法》、《公司法》、《中華人民國和國企業破產法》,但這些法規都沒有對證券公司的退出做出詳細的規定,在實踐中就出現了證券公司退出無法可依的現象。

2.缺乏完善的風險防范體系

證券公司作為證券市場的重要一環,存在特殊的風險性質,它的退出對整個證券市場以及整個國家的金融體系都具有重要的影響。我國證券市場剛剛起步,建設并不完善,所以更需要對證券公司營運的監控和預警有待進一步加強。

3.主要以非市場化退出為主

境外發達證券市場中的證券公司退出大多采取市場化并購或破產的方式方式主動性退出,這種主動性退出方式有利于增強券商的競爭力,優化資源配置、促使有限的社會資源向合理的方向流動。而在我國,采取市場化方式退出的券商少之又少,大部分是采取行政關閉或撤銷的方式,還有一部分則采取了托管的方式。

4.政府對證券公司退出過度干預

在證券公司退出的初期,針對證券公司的具體情況進行適當干預有其積極意義。但從我國目前的形勢來看,證券公司的退出還是基本以行政干預為主。這種以行政主導為主要形式的退出很容易會造成效率的低下和交易成本的提高,同時又可能引發其它風險,如道德性風險

四、完善我國證券公司退出機制的幾點建議

1.完善我國相關的法律法規

結合我國具體情況,從我國實際出發,建議在征求證券市場主體特別是證券公司從業人員的意見,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對證券公司的退出從制度上和程序上詳細的作出規定,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2.建立整套的證券公司風險預警系統

為全面反映券商資產流動性和整體業務的經營風險,我們建議應建立以防范流動性風險為核心的整體風險防范和預警體系,實現風險管理內容指標化、風險管理技術數暈化。

3.建立投資者保護機制

建議建立券商保護基金或券商保險業務提高券商的抗風險能力,同時考慮到我國的實際情況,建議建立投資者保護基金。

4.轉換政府角色

讓政府做一名裁判員,而不是一名運動員,政府的作用要限于向導和服務的作用,讓證券交易所來決定證券公司退出的程序、標準等具體問題。同時必須從根本上消除地方政府的保護主義,使退出機制得到真正的貫徹實施。

5.完善券商內部控制機制

建議要求券商建立內部專門的風險控制委員會,整體負責制定具體的風險控制的政策、辦法,形成完善的券商內部控制系統。

參考文獻:

[1]鄭春瑛.建立市場化的證券公司退出機制[J].浙江金融,2005,6.

[2]吳躍平.構建券商市場化退出機制.金融理論與實踐,2005.2.

[3]吳躍平.構建券商市場化退出機制.金融理論與實踐,2005.2.[摘要]我國證券市場的成長帶有明顯的行政干預色彩,這一現象嚴重阻礙了我國證券市場的進一步發展。我國必須建立證券公司的退出機制,真正發揮優勝劣汰機制的作用,讓證券公司按照市場化的方式主動的退出,將是我國證券市場能否健康、穩定發展的關鍵。

[關鍵詞]證券公司市場化退出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