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板市場風險
時間:2022-03-24 08: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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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板市場是有上市企業、投資者和風險三個層面的風險,而且與其他部門相比風險較高。上市企業的風險包括技術風險和經營風險;投資者面臨的風險主要有投資理念不成熟引致的風險、投資判斷失誤導致的風險、價格風險和道德風險;社會層面的風險有市場運作失敗的風險、影響系統性金融安全的風險和社會震蕩的風險。這些風險的來源和性質是完全不相同的,有市場自生性的,有成長性的,有人為的,也有因創業板市場可能帶給社會的沖擊。我們應進行定性分析和區別對待。
首先,上市企業所面臨的技術風險和經營風險,是市場經濟特征的表現,是任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企業主體都不可回避的。可以說,這是市場自生的風險,只要市場經濟存在,這些風險也將長期存在。市場之所以有效率,其動力來源是競爭。在競爭中,有追求到經濟利益的可能,也有喪失其利益的風險。隨著市場化程度的提高,人才和技術的競爭空前劇烈,技術風險和經營風險也就更加突出。企業不上市,同樣也存在這些風險,上市并未使它增大,只不過使它更公開、更透明,有更多的人去關注它。這些風險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是永遠客觀存在的,只能降低或減輕,卻永遠無法消滅。降低這類風險,要靠自身從工作的完善入手。技術人員和經營管理人員的素質越高,工作越努力,這類風險就越低。所以又可把這類風險視作工作性風險,它來源于工作的不完善。只要充分挖掘工作潛力,其降低的空間是很大的。
其次,投資者投資理念不成熟及判斷失誤導致的風險,屬于成長性風險。隨著市場經濟不斷發展,人們的投資理念日臻成熟,風險意識加強,判斷和駕馭市場的能力提高,風險強度是可相對減輕的,但這種風險就整體而言是不能完全消除的。目前我國投資市場上投資理念不成熟是不爭的事實,投機性強,風險意識淡薄。筆者認為應對此進行認真反思。長期以來,國家一直在為投資者提供隱性擔保。隱性擔保改變了投資者對風險的看法,扭曲了投資者的行為,投資者只關心是否能從股票投機中獲得高額利潤,不愿成為企業的長期投資者,監督企業經營。既然這樣,企業也就不懈于改善經營管理,只關心怎樣從股市上圈到錢。國家為投資者提供隱性擔保的做法,表面上減小了股市的波動,穩定了市場,但并沒有減少股市的風險,只是將市場參與者的風險轉移到政府身上,由此導致了資產質量下降和不良資產大量積累,這才是威脅經濟體系安全的重大風險。其實,幾乎每項金融活動都蘊含著個別風險,這種風險與營利動機相伴而行,往往成正相關關系,它不可避免也無必要去回避和消除。既然投資者選擇了這樣的活動,在期待收益的同時,就要做好承受損失的準備。只有這樣,市場經濟才可能成熟起來,投資者才能成長為自擔風險自負盈虧的真正市場主體。由此可見,國家取消各種隱性擔保,促進廣大投資者投資理念成熟起來,已是當務之急。而創業板市場的設立為此提供了一個契機,它可以通過更為市場化的運作讓投資者深刻體會到“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糾正錯位的投資理念。從這一點來說,其對市場經濟的發展是利大于弊的。至于由于判斷失誤導致的風險,在任何市場中都是難以避免的,即使付一點“學費”,也是成長的需要。隨著投資者的日漸成熟,判斷力提高,這類風險自然會降低。
第三,價格風險和道德風險就其來源而言,既有制度性因素,又有人為因素。價格上下波動是市場經濟制度的必然。創業板市場的某些制度如其入市門檻低于主板市場入市門檻、上市企業股權可全額流通(主板市場上為部分流通)以及不設漲跌停板制度(或漲跌停限制放寬)等等,這些制度安排給那些價格操縱者和渾水摸魚者提供了較主板市場更為寬松的環境,從而決定了創業板市場的風險必然比主板市場的風險高。但這是由創業板市場的特定功能及定位所決定的,是適應高科技企業和良好成長性中小企業發展要求的,體現了創業板市場的必要性和意義。因此為了防范其風險而去改變某些制度安排,是不合適的。從人為制造的價格風險和道德風險來說,對市場的傷害力是最大、最致命的。人為抬壓價格、披露虛假信息、暗箱操作等不道德行為妨礙了市場的正常運行,破壞了市場的透明度,進而會摧毀投資者對整個市場的信心。一旦投資者對市場喪失了信心,證券市場也就喪失了其生存和發展的根基。要降低這樣的風險,就要盡力完善某些制度安排。
第四,創業板市場的社會風險是創業板市場可能對社會產生的沖擊,是較難把握的風險,也是創業板市場遲遲未能推出的原因之一。確實,在一個體制剛剛轉軌、市場化程度不高、初步參與世界經濟大流的發展中國家,一旦因為股市原因發生社會風險,后果是很嚴重的。但是,既已加入WTO融入世界經濟,為了提高競爭力,就要求產業結構提升并尋求新的經濟增長點,從而要求具備相應的金融支持系統。世界上有些國家的二板市場在這方面已發揮了顯著的作用。如果我國再按兵不動,不通過嘗試在實踐中學習,豈不更加落后了?況且社會風險的爆發不是突然間發生的,有較長時間的積累過程,是前述各種風險的總匯集。如果在前述各方面做好了工作,把技術風險、經營風險、投資風險、道德風險、價格風險都降低到最低限度,健全各項制度,防患于未然,也就無法形成社會震蕩的大氣候。所以,不能再顧慮重重,應盡快把這種“可上市”或“退出”機制建立起來。機制的建立是重要的,運作方面則可在實踐中總結經驗教訓,在探索中前進。目前,我國高新技術企業和民營中小型企業正蓬勃發展,民間投資資金豐富,二板市場建立起來后,只要引導有方,運作方面應不會出現交投清淡問題。至于影響系統性金融安全的風險,加入WTO后因要執行國民待遇條款,即使不推出二板市場也同樣存在。國家必須根據新情況做出新的金融制度安排以抵御境外游資的沖擊。因此,筆者認為,在國家新的金融制度安排的框架內,加強對二板市場的引導和監管,二板市場對系統性金融安全可能造成的風險是完全可以防范的。不能因為加入WTO后風險度增大了,而妨礙二板市場的推出。
二、控制創業板市場風險的措施
1.要培育市場主體成熟的投資理念,增強風險意識。市場組織者和監管者應大力宣傳“買者自負”的理念,使投資者懂得參與創業板市場的高風險。通過各種宣傳媒介使投資者對創業板市場的功能、定位及特點有較充分的認識,在入市投資之前就做好承擔風險的準備,謹慎行事。政府應從隱性擔保的立場后退,讓市場決定投資者的命運。在此過程中,要特別強調進行風險提示。香港創業板市場的做法,可以提供借鑒。
2.實行嚴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同時以“誠信為本”加強創業板市場的道德環境建設。由于上市企業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且對其規模及盈利能力沒有太高的要求,因此市場監管不可能以其營運及盈利情況為核心。為了有效地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盡量減少道德風險和由于信息不充分導致的投資失誤的風險,市場監管的重點應當放在信息披露上,并從兩方面入手:一是道德環境的建設,二是制度的規范。減信是實施市場規則的必要條件,是市場正常運轉的基礎。要以“誠信為本”加強創業板市場的道德環境建設,提高各市場主體的思想素質,規范自己的行為,自覺地遵守市場規則,維護市場秩序。當然,道德是種軟約束,關鍵還要靠制度的硬約束。創業板市場要實行嚴格的信息披露制度,要求上市企業及時、準確地提供各種報告;對于涉及技術的重大事件如技術出售或轉讓、核心技術人員的變動等應及時通報。直到其披露為止。對于披露虛假信息,以不實陳述誤導投資者的行為,要對行為人追究責任,嚴厲懲罰,使其付出慘重的代價。
3.建立嚴格的保薦人制度,讓中介機構確實承擔起責任。保薦人制度應是建立創業板市場的一頂重要制度安排。保薦人由中介機構擔任。由保薦人推薦符合條件的企業上市,并全面承擔推薦責任。保薦人在企業上市后一段時間內要擔任上市企業的顧問,幫助企業改善經營管理,督促企業履行有關義務。這樣,一方面可以從國家直接組織市場的政府行為改變為市場自組織行為,政府從組織市場轉變為只對市場進行監管;另一方面又能充分發揮中介機構具有一定專業知識、信息廣、熟悉市場運作等優勢。由于企業申請上市經過一定程序的專業手法處理,有人擔負保薦責任并督促企業披露相關信息,所以還能幫助投資者充分了解上市企業的風險程度,增強投資者的投資信心。可見保薦人制度在控制創業板市場風險中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是一道防范風險的“防火墻”。因此創業板市場的組織監管部門對保薦人的資格認定必須嚴格把關,要選擇那些有一定專業水平、人員素質高、有清白良好的業績記錄的中介機構擔任保薦人,并制定保薦人職責和管理制度,加強管理。對不認真履行職責或弄虛作假者應給于嚴厲處罰,以保障創業板市場的良好秩序。
4.建立多層次的監管體系,提高監管的有效性。創業板市場的高風險使監管顯得更為重要。因此除了政府部門的監管,還必須形成多層而多方位的監管體系,以維護市場秩序。企業要建立合理的公司內部治理結構,加強內部監管。上市公司必須設有足夠有效的內部監控系統,確保公司遵守財務及監管規定;必須設立獨立董事,成立由獨立董事為主席的監察委員會,委員會應具備適當的權利及清晰的職權范圍,等等。只有建立了合理的公司內部治理結構,才能提高上市公司恪守本身上市責任的能力,減少上市公司的道德風險,確實保障投資者的利益。在企業外部監管體系設置方面,應形成證監會、證交所、保薦人、社會公眾等四層次的監管。證監會是制定規則、監控市場的最高層,其專門面向創業板市場的企業發展審核委員會將代表證監會把好市場第一關;證交所將履行主要的監管職責,根據監管制度對市場參與者進行監管,對違規行為進行查處;保薦人在推薦企業上市后的一定時期要擔任顧問角色,幫助企業改進經營管理,監督其按規運行,真實、準確、完整地披露信息;其他社會中介機構、新聞媒體等也具有監督職能,這主要依靠會計師事務所、評估機構等提供信息及媒體曝光來實現。
5.形成創業板市場主體的合理結構,防范潛在風險和防止因創業板市場導致對社會的沖擊。創業板市場主體結構合理不合理,是關系到風險造成的后果能不能消化、會不會對社會產生沖擊的大問題,不可等閑視之。投資者方面,創業板市場應以那些在投資于上市企業之前就有能力對企業的業務情況及所涉及的風險做出客觀透徹評價的投資者(即專業投資者和充分了解市場的散戶投資者)為對象,不鼓勵對于高風險公司缺乏適當認識或主要受傳言牽引的散戶投資者參與市場。因此,應大力培養創業板市場的機構投資者,如養老基金、保險基金、風險投資公司等,使機構投資者成為創業板市場的中堅力量。當創業板市場主要由熟悉投資技巧的機構投資者來運作時,市場投機性將會大為降低,風險也將大為降低。上市企業方面,應更多地讓屬于實體類的高科技成長性企業上市,這些企業必須有實實在在的產品制造出來并有市場。這樣做可以防止股市產生大量泡沫,從而降低風險。
「參考文獻」
[1]王開國。建設我國二板市場的戰略構想[J].投資與證券,2001,(3)。
[2]杜曉航,田璐。二板市場“買者自負”原則初探[J].投資與證券,2001,(3)。
[3]董輔礽@①。創業板市場的風險問題改革[J].投資與證券,2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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