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持股信托方案論文

時間:2022-04-15 05: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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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持股信托方案論文

由于目前國內相關法律不配套,使國有企業職工持股的實踐障礙重重。《信托法》的頒布實施,使得信托方式成為職工持股的解決方案之一。本文就職工持股信托方案的設計原理、功能解析、方案設計、操作流程、盈利模式、風險及其控制、市場空間、實踐意義及尚存的問題等逐一進行了探討和分析,以期對信托解決方案的可行性有一更深入的了解。

第一部分職工持股實踐的需求分析

廣義的職工持股包括經營者持股(或叫管理層收購,即MBO)、員工持股(或叫雇員持股,即ESOP)和混合持股等多種型態。在我國現行的法律中,沒有專門的法律對職工持股予以明確規范。在職工持股的具體操作中,都會遇到一些無法回避的法律障礙,突出表現在職工持股的主體資格、融資貸款等方面。

一、職工持股主體資格問題

1.持股主體由誰充當。在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超過50人時,由誰來持股。職工持股會沒有法律地位,就無法作為一個企業發起人,參與企業的發起設立。1999年民政部停止對職工持股會的審批,股東超過50人時,無法回避公司法的限制。

2.職工持股會或工會的社團法人身份與職工持股的贏利動機相矛盾。社團法人是不以贏利為目的的機構,而職工持股是以贏利為目的的,這就與《工會法》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沖突,這是民政部停止審批職工持股會的原因。

3.以新成立公司的方式完成出資,不僅同樣有人數的制約,還會受公司對外投資不超過凈資產50%的制約。

二、職工持股融資的法律障礙

1.銀行股權質押貸款難

就我國目前的法律法規,職工持股不能直接從銀行獲得資金支持。我國《商業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不允許從事股票業務和信托投資;《貸款通則》規定借款人不得用貸款從事股本權益性投資。因此,目前操作的銀行融資大都是通過股權質押貸款的形式完成,如粵美的通過信用合作社質押貸款。但在這種操作過程中,存在一個時間差,即當收購人在股權沒有轉到其名下的時候,他無法用股權質押,而股權轉讓一般要求支付完股權轉讓款,因此這種時間差有時會引起一些非法的資金流動。另外,目前各大商業銀行對股權質押貸款非常謹慎,持不鼓勵原則,折現率很低,因此一般不能完全滿足收購人的資金需求。

2.民間貸款和委托貸款代價高

很多MBO和ESOP的融資求助于民間投資,有的可以稱作是職工持股的“私募基金”,但這些民間資本往往另有所圖。他們要的不是低于8%的貸款利率,因為他們的資金往往有較高的資金成本,他們真正想要的是股權,用和管理層同樣的價格購買的“戰略持股”的股權,以及管理層和員工無法按時還款而質押的股權。計算下來融資的成本非常高,而且經常會導致一些國有企業的腐敗問題。另外,由于我國法律不允許企業之間相互借款,因此民間投資往往采用變通的委托貸款形式,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商業銀行開辦委托貸款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商業銀行可根據委托人(可以是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等)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利率等代為發放貸款、監督使用并協助收回,商業銀行只收取手續費。通過委托貸款的形式確實可以解決部分收購資金問題,只是進一步增加了融資成本。

3.個人消費貸款不合法

有的商業銀行想以個人消費貸款的形式將資金貸給個人,由個人再買股權。但是消費貸款必須指明用途,這種變通方式實際上違反了不能用消費貸款進行股本權益性投資的規定。另外,銀行有時會利用變通方式給MBO貸款,如將貸款先貸給企業做為流動資金,再由企業借貸給個人,或者通過委托貸款貸給“殼”公司,這種方式實際上是規避法律的行為。

除此之外,在實行職工持股過程中出現的股權的集中管理、股份的托管、轉讓和繼承、雙重征稅等諸多問題都不好解決。

《信托法》頒布實施之后,以信托方式對職工持股進行設計可以有效地規避或解決這些矛盾。

一、設計原理

根據我國《信托法》的定義,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信托與委托最大的不同便是信托是以受托人自己的名義辦理受托事務,并且受托人必須是經有關部門批準專門從事信托業務的機構法人。根據這兩點,受托人要以自己的名義進行集中投資,可突破成立有限責任公司不得超過50人的限制,從而解決了職工持股主體資格問題;而且對外投資的是信托公司,不受原公司凈資產規模的制約,使得這種投資方式具有法律上的可行性。

另外,《信托法》對信托財產的獨立性有著專門的規定,主要表現在:(1)信托財產與委托人的自有財產和受托人的固有財產相區別,不受委托人和受托人財務狀況的惡化、甚至破產的影響,委托人、受托人或受益人的債權人一般無權對信托財產主張權利。因此,信托財產的安全較有保障;(2)信托設立后,信托財產脫離委托人的控制,讓具有理財經驗的受托人對信托財產進行有效管理,能夠較好地保證信托財產的保值增值;(3)受托人因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包括收益和損失,都歸入信托財產,受托人不得以任何名義享有信托利益;(4)除法律規定的情形外,對信托財產不得強制執行。

因此,信托方案是一種轉移財產并加以管理的制度設計。它由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面的權利義務構成,這種權利義務關系圍繞信托財產的管理和分配而展開。信托有效設立后,對委托人來說,他喪失了對該信托財產的實際控制權;對受托人來說,他取得了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財產的權利;對受益人來說,他取得了信托收益的請求權,即信托受益權。維持這種關系的條件就是信托的存續性。

信托所具有的所有權與受益權相分離、信托財產獨立性(即財產隔離)、有限責任及信托管理連續性等法律賦予的本質特征,逐一滿足了職工持股制度所要求的融資貸款(信托可根據財產隔離屬性為其設立資金信托計劃進行融資)、股份集中托管(與信托公司固有資產相隔離)、專業理財、代行股東權等多方面需求。信托雖然是一種民事關系,但通過信托設計可以有效地規范職工持股市場行為,并保障受益人的利益。

《信托法》中還規定: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權可以依法轉讓和繼承,但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規定的除外。該法認為受益人享有的信托受益權是受益人的一種財產權利,具有一定的經濟價值,可以依法轉讓。在職工持股信托方案中,因為原有的職工股東身份已變更為受益人身份,因此受益人的轉讓可以依據信托合同或其他協議的規定,內部完成受益人的變更,從而減少了股東必須進行工商登記變更的繁雜手續,以及與《公司法》和現行有關法規的沖突,為職工持股制訂合法的股權流動機制提供了法理依據。

二、功能解析

中國人民銀行的《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中第二十三條規定:信托公司可以根據市場需要,按照信托目的、信托財產的種類或者對信托財產管理方式的不同設置信托業務品種。

目前在我國的法律框架下通過信托方式來解決職工持股,其信托方案主要包括兩類功能的信托:一是資金信托,二是管理信托。

1.職工持股資金信托計劃,是指委托人將其合法擁有的資金委托給受托人進行管理,形成具有一定投資規模和實力的資金組合,由受托人以貸款、股權投資等方式,運用于職工持股項目,通過回收貸款本息、轉讓股權等方式退出投資,為委托人獲取較高投資回報的一種信托計劃。

職工持股資金信托計劃根據資金的用途還可分為兩種功能,委托融資(即貸款信托)與委托投資(即股權投資信托),它們經常是綜合在一個資金信托計劃中。它可以是工會或公司委托的單個資金信托,也可以是多個員工委托的集合資金信托。

(1)投資人將其合法擁有的資金委托給受托人進行管理,形成具有一定投資規模和實力的信托資金組合。

(2)信托投資公司向職工或管理層提供貸款,職工或管理層用股權質押擔保。①②共同組成貸款資金信托。

(3)職工或管理層將資金委托給信托投資公司設立股權投資信托。

(4)信托投資公司向企業收購或增資持有企業股權。

(5)信托投資公司每年向企業收取股息及分紅。

(6)信托投資公司將信托收益首先歸還貸款(即投資人)。

(7)貸款還清后,將信托收益分配給受益人(當受益人指定為職工或管理層時,信托收益分配給職工或管理層)。

信托是一種非常靈活的金融產品,它可以根據項目的需要做各種變形和創新。比如在職工持股資金信托計劃中,往往采用管理層和員工自籌一部分資金(如整個委托資金的20%)與整個信托資產共同抵押,以保證信托資產大于借款金額的做法就被市場普遍認可和采納,它是針對信托資產風險控制的需要而設計的。

2.職工持股管理信托計劃是約定信托投資公司如何代表員工管理股權,行使股東權力,即股東權信托。它體現了職工持股制度分散持有、集中托管的功能。

股東權是指基于股東地位而可對公司主張的權利。股東權可以分為自益權與共益權。股東自益權是指股東為自身利益可單獨主張的權利,如接受股利分配的資產受益權、剩余資產分配權;股東共益權是指股東為公司利益兼為自身利益而行使的權利,如股東會議出席權、表決權、委托投票權、公司賬冊股東會會議記錄查閱權、召集股東臨時會請求權、董事提名權等。

在職工持股信托方案中,信托公司是目標公司法律意義上的股東,但信托中的委托人即持股員工才是真正的股東和受益人,因此,存在一個受托人信托公司如何代表真正持股人來實現股東權的問題。對于上面所提到的股東自益權,在信托計劃中不會存在分歧,完全應由真正持股人也是受益人持有;而對于股東共益權則存在一個權力在受托人和受益人之間如何劃分的問題。這也是在信托計劃和信托合同中需要具體明確的條款。

信托計劃可以采用靈活的方式,根據委托人的不同要求來設定股東權信托,由誰來執行這個權力以及權利如何劃分應主要依據委托人的意見來設計方案。而公司在進行職工信托持股時,也應注意向信托公司強調細分這些權利以及明確執行程序,以免以后發生分歧甚至發生股權控制權之爭。一般來說,對于員工持股,股東權(這里指股東共益權)最好由受托人即信托公司來代表執行;而對于管理層持股,一般由持股人即受益人或受益人組織(如持股管理委員會)來決策,而由信托公司以其自己的名義來執行。

在員工持股信托方案中,一方面由于職工人數眾多難于集中管理并且集中的成本較高,一方面由于職工和股東的雙重角色,使職工在作為股東決策時經常會偏向某一方的利益,不能夠客觀的判斷決策,因此將股東共益權委托給信托公司來決策并實現。信托公司一般具有較好的管理能力,并且其作為企業外部股東(有時候還作為融資擔保者)可以更加客觀的維護公司的利益,有利于使職工與企業形成利益共同體,從而增強企業對職工的凝聚力,提高管理效益。

三、方案設計

不同的企業“職工持股計劃”各有不同,因此所設計的信托方案也不盡相同。但方案中所要包含的核心要件卻是一樣的,所不同的是要件的路徑選擇和影響要件的因素。

職工持股信托方案的組成要件一般包括:

1.職工持股計劃包括:股份來源、資金來源、持股對象、持股條件、持股比例、分配時機、載體選擇(個人、持股會、持股公司、信托公司)、工具選擇(實股、虛股、期權等)、股權管理(轉讓、回購、收益分配等)、付款方式、定價方式、職工參與機制、持股計劃終止安排(終止條件及終止后的管理)等。

2.職工持股信托方案還要包括:信托機構的選擇、資金信托計劃(包括股權投資信托計劃)、股權委托管理計劃等。

以上這些方案要件如何設計,不是簡單和隨意的,它與企業戰略及企業的運作有緊密和必然的聯系。必須以企業戰略為前提,并充分考察企業內、外部的多方面因素作出決定,這樣設計的方案才能具有可行性,并有利于企業的長期發展。

在MBO和ESOP信托方案中,法律主體一般包括目標公司、信托公司(受托人)、戰略投資人、持股委員會或持股個人(委托人和受益人)等。相關的法律文件一般包括:

(1)關于職工持股信托計劃的董事會決議和股東會決議、信托意向書

(2)信托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

(3)借款合同、質押擔保合同(職工或企業管理層與信托投資公司簽訂)

(4)信托合同(企業,職工或企業管理層與信托投資公司簽訂)

(5)信托計劃(一般作為信托合同的附件)

(6)股權轉讓協議(信托投資公司與股權轉讓方簽訂)

(7)股權委托管理協議(信托投資公司與企業或企業管理層簽訂)

(8)銀行協議以及其他的一些戰略安排協議等。

在這些文件中,信托計劃是對整個職工持股信托方案的介紹,由于信托計劃中很多內容如管理層或員工持股的背景、融資計劃、戰略持股的安排、公司大股東的承諾、股權管理和運用、股份的預留、轉讓及繼承等諸多問題無法也不適宜在信托合同中體現,因此制作信托計劃文件是為了整個信托文件的完整性,它有點類似商業計劃書或招股說明書,為信托方案的整體框架。它作為信托合同的附件,具有一定的法律約束力,使信托當事人不僅遵守信托合同的約定,也應遵守信托計劃中的陳述。信托計劃是非常靈活的,應依照信托持股的具體情況而訂立。

四、操作流程

職工持股信托方案的運作一般分為三個階段:籌資準備階段、信托方式收購股權階段、股權管理階段。

1.籌資準備階段

企業有進行職工持股的意向,并具備相應規模的股權來源,如原有股東轉讓、企業增資擴股等,進入籌資準備階段。存在資金不足的,可以采取企業出一部分、職工(或管理層)出一部分、融資一部分的方式。融資可以由企業提供收購資金,委托信托投資公司支付給職工(或管理層),也可以利用信托投資公司吸收社會上外來資金的功能,由信托投資公司將吸收的信托資金或委托資金向職工(或管理層)提供資金,職工(或管理層)用股權進行質押擔保。

2.信托方式收購股權階段

(1)企業、職工或管理層與信托投資公司設立信托。如果是企業出資,即由企業作為委托人,與信托投資公司簽訂《信托合同》,企業職工(或管理層)為受益人享有信托收益;如果是職工(或管理層)個人作為委托人,分別與信托投資公司簽訂《信托合同》,自身作為受益人享有信托收益。在《信托合同》中約定信托投資公司對信托資金的管理方式為收購或增資持有企業的股權。

(2)信托投資公司作為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的約定,以自己的名義收購或增資持有企業的股權。

3.股權管理階段

(1)信托投資公司按信托合同的約定對股權持有、管理。如果企業(或管理層)仍要保留對股權的管理權,可以通過在《信托合同》中約定信托投資公司對股權具體的管理權限;或由信托投資公司在完成股權收購后再將股權委托給企業(或管理層)進行管理。

(2)每年信托投資公司向企業收取股息及分紅,首先用來償還融資,隨著融資的逐步歸還,信托投資公司將所擁有的股權按事先確定的比例逐漸量化到職工(或管理層)個人設置的賬戶上,融資全部還清后,該部分股權即全部歸職工(或管理層)所有,但仍然由信托投資公司管理。

(3)出現信托終止的情形,信托公司將現金或股權歸還給受益人。

五、盈利模式

信托機制的根本原理在于財產隔離,收益和風險完全來源于信托財產自身。作為信托公司,對職工持股信托項目的收益主要由以下幾方面組成:

1.貸款利息收入:即通過為目標企業管理層收購或職工持股提供貸款融資,按協議利率收取相應的貸款利息,這項收益是穩定且封頂的。

2.計提管理費:信托公司在資金信托計劃中根據信托財產的收益計提管理費用。它往往是從投資人的收益中進行抵扣,不同的管理費用計提方式意味著收益抵扣的程度是不一樣的,但都直接影響著投資人的利益。

為了維護投資者的利益,信托公司一般要采取具有風險激勵的管理費用計提方式,即根據信托的不同收益率計提不同比例的管理費用。如果低于信托計劃的預期收益率,信托公司作為受托人將不計提管理費用,節省下來的管理費用將用于彌補投資者可能面臨的低于預期收益率的損失。這種具有風險激勵性質的管理費用計提方式,形成了信托公司作為受托人與資金信托委托人一致的利益取向,有利于信托品種的品牌和信托公司的信譽。

3.政府優惠政策收益:如有些項目可得到政府的支持,同時進行職工持股計劃是比較理想的情況。有財政支持的信托計劃可使償還貸款本金和利息的收入直接來源于財政資金;或者如果出現不能按期償還本金和利息的行為,財政承諾按照這一差額補償;或者財政資金作為項目投資的一部分直接參與貸款,降低其他投資者的投資風險。

4.股權投資收益:即在為管理層和職工持股提供貸款融資的同時,按相同的價格收購的目標公司部分股權所帶來的超過正常投資回報的投資分紅或股權轉讓溢價收益。

六、風險分析

1.采取資金信托方式貸款面臨著基準利率上調可能帶來的風險。

現階段我國整體利率走勢處于歷史低位,隨著通貨緊縮局面的改善,升息的可能性較大,投資者面臨實際收益減少的危險。如果出現這種情況,在利率調整當期,貸款的利率是沒法調整的,也意味著投資者實際收益的降低。即使重新制定貸款合同以規避利率風險,但這種規避依賴于相關的存貸利率差不變的前提。然而,隨著市場利率化的進程,很有存貸差縮小的可能。現在貸款利率與存款利率之差大致為3%左右,較之于國外1.5%~2%的差額普遍較高。隨著中國加入WTO后利率市場化進程的加快,這個存貸差很可能下降。這意味著投資者在未來2~3年的投資期間,不僅承擔著基準利率上升導致的實際收益的下降風險,還可能面臨著貸款利率不能同比例上調補償這一損失的可能。

2.以股權為標的的投資資金信托面臨投資收益不確定的風險。

股權作為所有權,代表著所有權人對公司的剩余索取權和剩余控制權。這種權利意味著所有者的收益是不確定的。通常而言,股權收益具有高收益、高風險的特征。這一特征與在現階段以低風險的信托產品作為切入市場的產品設計策略是不相匹配的。所以,以股權作為信托標的,需要特別的機制來規避這種可能的高風險。要想設計比較穩健成功的產品,這方面一定要有特殊的安排。

由于股權投資本身具有時間上的永續性,這與信托計劃本身的期限性有一定的矛盾,因此在方案的設計中具有兩種選擇:一種方式是,信托投資者如果認為該股權投資具有長期投資價值,可以以優先參與的方式加入該信托的后續期計劃,從而規避了到期信托計劃清償時可能涉及到的股權變現的問題;第二種方式是,通過設置股權回購的方式,保障到期時投資者的本金收回,即由公司其他股東承諾到期回購股權或由新的投資者承接這部分股權,轉讓資金用于償付信托本金,以解決可能的流動性風險。在具體操作過程中,思路可以是:

(1)對信托企業來說,加強篩選目標公司和標的項目。在風險投資中,加入有穩定現金流收益的項目(如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等),以保證在信托存續期間,項目有穩定的收益可用于股東的利潤分配,使信托投資者的收益有可保障。

另外,采用第三者擔保、超額抵押、責任保證保險等方式都是有效的控制風險的方法。

(2)對實施職工持股企業來說,注意篩選信托機構或者實行股權信托招標,不同的信托機構共同交叉管理企業,形成良性的競爭和約束制度,共同控制風險。

七、市場空間及前景分析

盡管到目前為止,對促進職工持股制度建設的出發點和目的還存在許多不同的認識,但是大家對職工持股在中國將取得進一步發展這個判斷基本是一致的。我國各地的實踐已經說明,職工持股已不是個別地方、個別企業的現象,而是已經得到大多數企業所普遍認同和接受的企業改革形式。隨著國有企業改革的逐步深化,職工持股將會在更大的范圍、更多的企業中得到推行。

在未來數年間,中國的職工持股實踐將表現出三個重要的特點:第一,實行職工持股將是改革進程中更加自覺的行動,從而促使職工持股突破目前的試驗階段,進入全面推廣時期;第二,實行職工持股的企業性質將由國有中小企業擴展到國有大型企業和各類非國有企業,將具有更廣泛的適應性;第三,職工持股制度的發展將呈現加速形勢。

由于信托制度能夠解決職工持股運作中現存的法律障礙,并能規范職工持股市場行為,有效地保護受益人利益;而且信托制度功能的多樣性,使其能夠根據不同性質、規模的企業,以及實行職工持股目的的不同,設計出相應的信托模式(如用職工持股資金信托來解決職工持股的融資問題、實現企業激勵機制的完善;用經營者期權激勵信托來激勵經營者努力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促進企業長期良性發展;用管理層融資收購信托來明晰企業產權關系,滿足企業廣泛的需求等)。因此,職工持股信托方案將具有廣泛的需求與良好的發展前景。

八、實踐意義

1.對信托投資公司的意義

信托投資公司整頓結束,在回歸本業的過程中,面臨最重要的問題就是加大信托業務的創新力度,實現信托投資公司業務轉型。《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規定的信托業務范圍很廣泛,就象藤谷博隆所比喻的那樣:信托就是一個“容器”,它可以裝任何東西,至于到底裝什么,就要隨著時代的變化而變化。信托投資公司目前的根本任務是在明確其市場定位的情況下,結合本公司、本地區特點,積極開發潛在的信托市場,創新設計出體現信托功能,服務市場經濟的信托品種。

在信托業剛剛步人正軌的時候,信托投資公司推出的大多為資金信托品種。但隨著信托市場競爭的加大,投資者信托理念的樹立,單純模式的資金信托產品將無法滿足市場需求,只有運用全新的金融工具,按照市場導向和社會需求不斷推出創新信托產品,信托投資公司才能生存和發展。

職工持股信托作為國外較成熟的信托產品,實踐證明對于建立和增強企業激勵機制有很大的作用,而且在我國目前的政策條件下,可為許多想實行職工持股計劃的企業解決燃眉之急。職工持股信托是一種管理型信托,通過企業股權分紅來獲得收益,信托投資公司可以將這個信托品種進行市場細分,并投入專業理財和資本市場運作,使其在為受益職工分配收益的同時,也使其成為自己比較重要的收入來源。

2.對職工持股實踐的意義

通過對職工持股信托方案的介紹和分析,可以看出在我國現有的法律體系下,信托方案對管理層收購和員工持股是一劑良方,可以解決持股主體、融資、股權管理、雙重征稅、預留股份、股份內部轉讓和繼承等很多法律障礙。職工持股信托方案對職工持股計劃來說是一個有重大意義的制度設計,《信托法》的生效,我國職工持股的許多現實問題都可以得到順利解決,這對于我國國企改革和國民經濟發展都具有重要的意義。

九、尚存問題

1.信托收益的稅收問題

我國目前對于信托稅收問題沒有文件明確規范,事實上從信托業整頓之后推出的第一份信托產品至今,幾乎所有信托產品的招募說明書中,都無法將信托產品投資收益如何納稅說清楚。各信托公司幾乎都表示要等待相關政策出臺才能解釋這一問題。據有關報道,銀監會已經正式對國家稅務總局提出了信托“稅改”的建議,國家稅務總局已對相關問題展開調查。

對于職工持股,按照傳統的持股公司完成個人持股將無法避免雙重征稅問題,信托方案將不存在這個問題。信托收益屬于受益人的收益,納稅主體是受益人,對于信托財產本金并不需要納稅,受益人只對信托收益部分繳納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對于信托持股,如果在信托計劃結束時,信托公司將股權轉讓獲得現金并直接將現金作為信托財產分配給個人,那么個人將按照國家規定就現金增加部分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是企業則繳納企業所得稅);但如果在信托計劃結束時,信托公司將股權轉至個人名下,則個人是否應緩交個人所得稅,還是應該在其股權變現后再交納個人所得稅,是按照個人所得稅稅率交納還是按照股權轉讓所得稅稅率交納,法律都沒有明確的規定。

2.信托登記問題

現在我們在實踐中遇到這樣的問題,在信托公司受托為管理層和員工持股后,信托公司登記為目標公司的股東,我們無法知道信托公司是公司真正的股東還是代表他人持股,因為我國現在對信托沒有規定任何的公示制度。盡管公示制度不應影響信托的效力,但缺少公示制度,一方面會讓真正的股權持有者擔心對抗第三人的效力,一方面會影響國家主管部門的監管,尤其是上市公司缺乏公示制度不利于保護小股東的權利。信托公示制度主要通過登記制度來實現,我國《信托法》第十條規定,“設立信托,對于信托財產,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登記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信托登記。未依照前款規定辦理信托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手續;不補辦的,該信托不產生效力。”但對于何種信托財產需要如何辦理登記手續沒有規定,因此在這個領域還需要盡快建立信托登記制度,對需要登記的財產類型、信托登記的義務人、登記機關和登記程序等作出明確的規定。對于現在已操作的信托持股,我們只有等待具體的登記制度出臺再按照規定進行補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