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證券行業稅收法律制度研究
時間:2022-09-02 03:1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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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開征證券交易印花稅時,我國證券市場的證券種類主要是股票,因此我國的證券交易印花稅主要是針對股票進行征收,而對證券投資基金、國債、金融和企業債券則不征收證券交易印花稅。而現階段我國的金融領域也不斷創新、壯大,有價證券的種類也越來越豐富,除股票以外的其他有價證券的規模在整個證券市場的占比越來越大,從這一點來說,若只對股票征收證券交易印花稅明顯有失公平了,也不利于股票市場的發展。除此之外,我國目前只針對股票的二級市場,而對股票的一級市場不征稅,這就又造成了另一層意義上的不公平,不利于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其次,從稅的一般理論上來看,印花稅屬于憑證稅的一種,目前我國只對股票的交易行為征收印花稅,而不是征收嚴格意義上的印花稅,這點實際上與理論背道而馳。最后,從目前來看,我國證券交易印花稅調整過于頻繁。我國證券市場經常出現非市場性的波動,在這種情況下利用證券交易印花稅來進行干預是不可避免的,但是由于每次調整都是突然公布,讓公眾措手不及,而且調整過程不公開、不透明,如此反復無常的稅收調整影響了國家稅收政策的連續性和嚴肅性。
二、發達國家在證券市場實行的稅收法律制度
分析完我國證券市場存在的問題,必然要針對這些問題提出合理對策。要得出一些可行性的對策,筆者認為有必要分析一些典型國家的證券稅收制度。筆者在此,將以美國、日本作為典型來進行分析,得出二者在證券稅收領域的一些特點,以便于我國在證券業的發展中能有所借鑒。先從美國來看,美國在證券業領域的主要稅種有:
(一)流轉稅。印花稅、證券交易稅。
(二)收益稅:證券投資收益并入個人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三)資本利得稅:資本利得與普通所得合并征稅。
(四)遺產和贈與稅:總遺產和贈與稅制。
看完美國,讓我們再來看看日本的證券稅收制度。日本證券稅收的主要稅種有:
(一)流轉稅:包括印花稅、證券登記許可稅、證券交易稅、證券交易所稅;
(二)收益稅:對個人單獨設立資本收益稅,但可允許個人選擇申報,法人資本收益并入普通所得征稅,不單獨征稅;
(三)資本利得稅:對個人單獨設資本利得稅,而法人并入普通所得征稅,不單設資本利得稅,但資本利得稅只對法人和個人居民征收;
(四)遺產和贈與稅:實行分遺產和贈與稅制。從上可明顯看出,美國和日本的證券稅收體系獨立、系統、完善;稅種齊全,征收面廣,充分發揮著稅收在證券方面的調控作用。
三、我國證券行業稅收法律制度的改善建議
美、日作為東西方發達國家的代表,其證券市場的稅收制度也必然都有值得我國學習之處。縱觀我國證券市場,從金融危機以來已經經歷了很長一段時間的低迷。雖然政府也采取了與以往類似的措施如調整證券交易印花稅稅率,但目前來看,這種單一的方式對市場來說已經不再是萬能靈藥了。一方面,是千萬股民對政府隨意調整證券交易印花稅率而帶來的信任危機,另一方面股市在現階段剛出現轉機,此時更需要證券稅制的改變。政府應當制定清晰、確定、公平、公開的證券交易稅制,使股民理解即使稅率的調整也是正常的、公開的,這也要求了在建設法治中國的大背景下,征稅更應當依據的是效力較高的法律。另一方面,筆者并不認為單純的將證券交易印花稅改為證券交易稅是很好的方法。實際上,我國證券市場的“印花稅”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印花稅。它一直以來所起的功能并不是憑證稅而是行為稅,所以其已經很大一部分體現了證券交易稅的功能。為了繁榮當下剛處于蘇醒期的股市,我國不應當征收證券交易稅或證券交易印花稅,而應當在證券業資本利得稅領域效仿日本,將所得稅從資本利得稅中分離,再分別對個人投資者和企業適當征收一定的資本利得稅,至于具體稅率,筆者認為若是以現行的證券交易印花稅為參照,則不應高于證券交易印花稅的稅率。總之,只有制定的稅種、稅率適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證券市場的狀況、發展,再適當借鑒美國、日本的成功經驗,建立和不斷完善我國證券稅收體系,逐步開征和調整我國證券稅收,才可能促進我國證券市場長期、有序、穩定、健康發展。
作者:叢揚 單位:江蘇致邦(常州)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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