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問題及改善對策探求論文

時間:2022-12-09 05: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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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問題及改善對策探求論文

摘要:當下我國強制性信息披露制度能夠以較小資源損耗的代價最大限度地提高證券市場的有效性,促進中國資本市場的發育和成熟。因而,對強制信息披露制度的理論體系、價值基拙以及我國信息披露制度存在間題研究,對我們完善自己強制信息披露制度有著相當的意義。

關鍵詞:強制信息披露制度證券市場證券監管

依靠強制性信息披露,以培育、完善市場本身機制的運轉增強市場投資者、中介機構和上市公司管理層對市場的理解和信心是世界各國日益廣泛的做法。但中國目前尚未就這一制度進行充分的研究并得出明確的結論有關證券市場監管的理論和實踐正處于一個游離于強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和實質性審查制度之間的狀態。了解強制信息披露制度的理論體系、價值基礎以及當下我國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問題,對我們完善自己強制信息披露制度有著不可低估的意義。

一、強制信息披露制度的含義及其理論體系

強制信息披露制度是指在證券市場上借助各種金融工具向公眾籌集資金的公司及其相關的個人,依照法律規定以完整、及時、準確的方式向所有投資者和整個證券市場公開、公平、公正地披露與該籌資行為及其持續性身份相關的信息。

強制信息披露制度的主要理論體系可以概括為以下幾點第一提供與證券發行相關的一切信息并保證其真實全面、準確、及時是證券發行人的法定義務。第二假設所有投資者都能基于相關公開披露的信息作為適合自己的理性投資判斷,那么因此而產生的經濟盈虧完全是投資者自己的風險。第三,證券發行只受信息披露是否符合法律要求的程度的影響,其他有關企業自身素質等因素均不作為證券發行審核的要件。第四,證券管理機構的職責是審查披露信息的全面性、真實性、準確性與及時性。管理者無權對發行行為及證券本身的品質作出判斷。管理的目標是保證投資者能夠獲得判斷的基礎而非代替投資者作出判斷。第五,發行人在申報后法定肘間內如未被證券管理機關拒絕注冊,發行注冊即為生效,證券發行且無需政府授權。第六在證券發行過程中如果證券管理機構發現發行人公開信息有虛偽、誤導、不實、欺詐等情形可以頒布停止方式,阻止證券發行并要求發行者承擔法律責任。第七,發行人對其公開披露文件中的不實陳述所導致投資者的損失承擔法律責任,并不對投資者因其自身投資決策失誤或因不實陳述以外的原因導致的損失負有法律責任。

二、強制信息披露制度的價值基礎

信息披露最初源于商業公司發展的自身要求,而法院對欺詐與不實陳述的制裁及自律機構對披露的要求為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動力,并最終為成文法規范所確定。在這樣的演變過程中不應忽略的是法律價值的變化對該制度的影響。在強制信息披露制度中顯然存在的是誠信和效率。

誠實信用是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證券法本質上是市場之法,它調整證券市場多主體之間的關系,因此遵循誠信原則也就當然貫穿于它的方方面面,不論是證券發行、交易,也不論是上市公司、證券商還是中介機構其行為都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沒有強制信息披露,證券市場的配置效率將大大降低。強制信息披露使所有上市公司平等披露各種信息使所有投資者平等地接收信息,促進了證券市場自由競爭的實現和證券市場的發展。

三、我國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問題

在中國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的過程中,強制性信息披露制度能夠以較小資源損耗的代價一定程度上地提高證券市場的有效性,促進中國資本市場的發育和成熟。但是,當下我國的信息披露制度亦存在一些問題。

第一,不能及時發現問題。股票發行過程中的信息披露由中國證監會負責監管從已經查處的案例來看,不少在招股說明書中作假的行為沒有及時發現。交易所對上市公司的持續信息披露進行監管對于持續信息披露的載體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的審查,交易所在相當一段對調查采取事前審查的辦法,由于人力與時間的制約造成了事實上的審查不嚴,不能及時發現問題。

第二,處罰不力。我國證券法缺乏民事責任的規定,因此在實踐中對違法行為一般都采用行政處罰的辦法解決,但由于對受害投資者沒有補償,從而沒有對違規者起到有效的威懾作用。即使在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方面,執法力度同樣不夠,許多作假的上市公司和中介機構沒有完全按規定處理。

第三,我國對注冊會計師行業主要采取政府監管的模式。由于我國市場經濟不發達,條塊分割與地方本位主義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導致地方政府為謀取地方經濟利益,通過介入地方注冊會計師行業市場管理,進一步削弱行業自律體系的權威性。

第四,對注冊會計師及事務所的處罰僅限于行政處罰。還沒有會計師或事務所因參與造假向遭受損失的投資者作民事賠償。正是由于我國民事賠償和刑事處罰制度的不完善造成注冊會計師及事務所違規成本極低,處罰不能起到有效的威懾作用。

造成對證券市場信息披露監督管理不力的直接原因,首先是監管框架的缺陷。我國證券監管屬于政府監管,但完全依賴政府監管市場是不現實的。政府獲取信息能力,用于監管的資源都是有限的,因此政府沒有足夠的能力來監控一切。其次,監管根本目標事實上錯位。在實踐中,由于立法的缺陷造成投資者的利益沒有受到有效保護,從而違規處罰沒有起到威懾作用。再次,監管部門的職權設置不利于對違規的監管。交易所的處罰權力有限,對信息披露違規的監管能力有限。證監會有調查權和更大的處罰權,但在制度上證監會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規有多大的責任是一個目前尚未解決的問題。中注協對會計師事務所管理主要在于職業道德、審計準則的監督,不能調查上市公司,故很難通過對事務所的檢查發現上市公司信息違規行為。

從深層次探求原因,信息披露監管不力源于體制上的弊端。我國監管政策一貫強調證券市場要為搞活大中型國有企業服務,企業主要依靠政府意志進入資本市場因此在事實上形成的發行審核慣例是凡是獲得了發行額度的企業,很少有通不過審核的,發行審核實質上流于形式誘發了企業的虛假包裝現象。在海外成熟的證券市場上,中介機構與監管部門實際上共同監管著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而我國中介機構長期缺乏獨立性,嚴格的行政管制抑制了行業自律。同時,由于實行嚴格的行業準入,在限制競爭中中介機構利益嚴重依存上市公司而法律責任的欠缺更使中介人員違法成本極低,最終在信息披露問題上中介機構與上市公司一道與監管部門周旋,大大增加了監管的難度。

四、中國強制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

首先在證券發行方面要取消發行額度實行注冊制。發行額度是證券市場創立早期特定經濟環境下的產物,明顯具有計劃經濟的烙印,如今已遠遠與市場規律不相適應。其負面影響早已超過控制市場風險的作用,相反由于人為因素的干擾大大增強了市場風險,應當堅決取消。注冊制徹底貫徹了公開原則因而更加科學,更加符合證券市場內在的要求,特別是在我們這樣一個行政權力天然強大、市場機制正在發育的市場中,它對于減少行政干預,促進了市場競爭的形成,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公務員之家

其次,在持續信息披露方面,要賦予證交所更大的處罰權。證交所與上市公司的密切聯系是其他機構所不及的。上市公司上市后的信息披露,無論是定期報告還是臨時報告都要經過證交所,因此證交所實際上處于持續信息披露監管的第一線,并且由于其特殊職能也有利于及時發現問題。賦予證交所較大處罰權可以與其及時發現問題的優勢相匹配,否則雖能及時發現問題卻無法及時制止,監管效果大打折扣。證交所具有較大處罰權還可以彌補證監會監管的不足,事實已證明,在任何一個國家僅依靠政府監管機構去監督信息披露是遠遠不夠的,由證交所這樣的民間機構通過多種合法手段去預防、制止違法信息披露,其效果往往很明顯。多重方向的監督總好過一個方向的監督,證交所的力量正在于此。②這也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必然要求。

最后,在法律責任方面,完善民事賠償機制。完善的民事賠償機制對于打擊不實陳述、保護投資者利益與建立市場信心的作用十分明顯。一方面要擴大原先的范圍,使任何在獲取證券時善意的人均有權提起訴訟,并且明知或已知不實說明的舉證責任由被告承擔,同時取消行政處罰和刑事制裁的先置條件,以方便受害人起訴。另一方面,在被告確定上,任何在申報材料上簽名的人及控制該人員的人均要承擔連帶責任,但應當排除律師。美國最高法院在判例中指出:獨立的注冊公共會計師的作用不同于律師,獨立審計人就公開報告提供了證明,因此負有公共責任而不只是與其客戶有雇傭關系。會計師負有這一公眾看家狗的職能,必須始終完全獨立于其客戶并且不辜負公眾的信托。③此外,在確定虛假陳述、漏報存在與損害賠償額計算等方面,應當公開確立投資者保護優先的原則,這樣才能最大限度保護投資者信心,這對于欺詐還有一定市場的中國證券市場尤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