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證券欺詐行為的應對策略
時間:2022-12-09 08:2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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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證券欺詐的原因
1.金錢至上誘惑下的個人道德失衡。
馬克思主義強調社會存在決定社會意識。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商品交換客觀上體現為“人的關系的物化”,作為一個社會中人往往被巨額的經濟利益所誘惑,出現拜金主義,進而造成社會價值觀和責任心的削減,自身誠信和道德的喪失。尤其是在競爭日益激烈的社會,人們背負著巨大的經濟壓力,從個人層面上看發生證券欺詐在所難免。
2.法律層面的不完善。
在《證券法》中對民事責任的規定還不完善,這對于保護投資者的權利十分不利,投資者難以通過有效地法律手段獲得民事賠償。在證券欺詐的民事訴訟制度上仍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這些都制約了我國證券欺詐的民事賠償的進行。在我國目前情況下證券欺詐是通過“普通共同訴訟”程序進行的,而不是“必要的共同訴訟進行程序”。這樣就會導致法院在審判證券欺詐案件時沒有統一的標準,從而造成混亂。
3.資源優勢的濫用。
濫用資源優勢是證券欺詐行為的共同特征。這里的資源是指權力資源和財富資源。內幕交易、欺詐客戶、虛假陳述都是一種濫用權力資源優勢的行為,操縱市場則是一種濫用財富資源優勢的行為。正是證券市場中掌握優勢資源的有關人員在利用資源時沒有得到強有力的制約,使得資源濫用,從而導致證券欺詐。
二、證券欺詐的應對措施
1.建立行業內部自律組織。
通過完善法律制度來規制證券欺詐行為,這種外在的形式固然重要,但也需要行為人的遵守方能實現規制的目的。因此,首先要加強行為人的自律。通過崗前培訓、業務培訓等系統有效的方法,加強行為人的職業道德素養,提高道德感在其執業過程中的積極作用,使之成為一種潛在的自我約束的力量。其次建立行業內部自律組織,通過內部機構的設置加強對行為人的監管,使其處于有效地監督之下,定期進行普法教育,使行為人對現行的法律有所了解,能對自己的行為后果作出正確的預期,從而預防及杜絕證券欺詐行為的發生。
2.完善《證券法》對民事責任的規定。
新《證券法》中對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規定相對比較完善,但對民事責任的規定還有很多的不足之處,不能有效地解決證券欺詐行為所引起的危害。民事責任主要是彌補投資者的經濟損失,但《證券法》中對如何賠償、賠償的計算標準等都沒有作出規定。為此,可以通過完善訴訟制度來有效的解決投資者的賠償問題。近幾年來,我國證券違法案件變得越來越復雜,且有大眾化的趨勢,新類型的案件不斷涌現。面對這種狀況,我們可以借鑒國外的集團訴訟模式。集團訴訟判決的效力及于遭受相同損害的全體受害人,這無疑增加了行為人的實行證券欺詐行為的代價,使行為人在作出欺詐行為時不得不考慮違法的成本,從而有效地預防證券欺詐行為的發生,更好的維護投資者的權益。
3.提高證券市場信息的能見度。
證券市場是一個瞬息萬變的場所,信息量相當大且信息的傳播速度極快。這就使得在證券的發行及交易過程中信息的能見度降低,直接影響投資者的判斷,也增加了監管的難度。同時也導致了信息的不對稱,這使得掌握優勢資源的人員能輕易的操控中小投資者,從而損害中小投資者的利益,使自己獲得更大的利益。因此首先要通過公開透明證券市場中的相關信息來提高證券市場中信息的可視性和能見度,使投資者、監管者能及時掌握相關信息來預防行為人的不法行為。其次要加強對管理人員的監督,嚴格控制內幕信息,杜絕因享有資源優勢及信息優勢而導致的證券欺詐。
三、結語
證券欺詐行為嚴重擾亂了證券市場的秩序,不利于證券市場的健康有序發展,一直以來也是困擾各國監管者的難題,世界范圍內對證券欺詐行為的打擊力度不斷加大。各國在不斷完善自身監管體系的同時也開始加強合作。作為發展中的中國,面對復雜的國際局勢和自身證券市場的特點,應該不斷加以完善并加強與各發達國家的監管合作,以有效的應對證券欺詐。
作者:黎莉單秀梅單位:沈陽工業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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