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市場信息披露制度問題研究

時間:2022-04-03 09: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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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市場信息披露制度問題研究

摘要:在我國證券市場監管中,信息披露制度為其中較關鍵的問題,從商法的角度對信息披露制度的形式、預披露制度、信息披露的法律問題和輔助制度等層面,具有的問題和短板展開系統性研究,并對其改善提出相關建議。

關鍵詞:信息披露;預披露;商法角度

一、引言

美國斯坦福大學法學院教授BernardBlack認為,證券市場要想擴大必須滿足兩個需求:第一為訊息,也就是投資者評測公司管理所必需的訊息;第二為信用,也就是投資者信任企業的工作人員不會卷走他們的資金。假如具備這兩個要求,這個國家就存在能力開發有力度的證券市場,給正在上升的企業提供資金。證券為所有者擁有的能夠轉讓的權利根據,所以它存在商品的一般可買賣的特點,但是證券又與一般的商品不同,由于證券的特點由外部無法計算,證券的價值一般都是以綜合性的財務準則與法規來顯示,這些準則包含上市公司的營業利益、公司統一、管理權的轉讓等企業的管理形式、經濟狀況、政府政策改變等,甚至還需觀察其他投資者的選擇與判斷。投資者依據上述的每個準則對政策展開投票。證券市場三公準則中,其首要核心準則為公開,也為證券法律制度的核心所在,但是公開準則的法律規律化就是為信息披露制度,證券管理者也希望經過信息披露體系對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保護起來,借此保障群眾對證券市場的信任,完成資金的有效配置,推進證券市場健康發展。

二、信息披露制度有關法學概念

信息披露制度為每個國家對其證券市場展開規律、管制的最關鍵的制度之一,把披露企業信息當作上市企業的法定義務,經濟學界與法學界對這個制度的問題做出了詳細的解釋。從商法的角度對受托責任、反欺詐理論與公平理論。估算性訊息也被稱之為“軟信息”。估算性信息包含以下幾點:第一為對利益、輸入、股份、資金結構與其他財務估算的解析;第二為公司管理層對將來管理規劃和目的的解析;第三為對將來經濟體現的介紹,包含管理者對財務狀況和研究中的任何解釋;第四為每個對上述事項所根據的假設根基與其有關事項的解釋;第五為每個證券管理機構對上述解釋進行估算。從投資人視角來說,在本質上投資人為投資公司的將來,其投資偏好歸根于對上市企業的前景的選擇,將來引導的訊息對投資人是有影響的,謹慎小心的估測性訊息能夠彌補現行財務報告的短板,進而減小投資風險。加強估測性訊息的利用可以令上市公司對信息披露變得更加踴躍積極,幫助公司市場形象提高與延伸,并且估測性信息披露以防選擇性訊息披露導致訊息獲取的不公正,令中小投資人可以在相同的條件下獲得上市公司的訊息,這也與訊息披露制度的公正觀念向符合。依據公平概念,在證券市場上,第一,理應保障所有和其有關的主題的公正性,也就是不管是投資人還是管理人,以及相關中介管理的位置都是相等的,各個方都能夠不被限制于其他主題,并且各個方都必須單獨承受市場風險和法律問題。第二,在通常被忽視的投資人群眾中,須保障中小投資人的利益。保障他們對上市公司訊息的要求,不應該由于投資額度的多少而被不一樣的對待。只有上述兩方面均被滿足才可以使訊息披露公正,也可以說上述兩方面的完成就是訊息披露公正性的首要需求。1.受托責任概念。有關學者表明,受托責任理論來源于財產權利。由商法學角度來看,一個完善的財產權體系包含利用、收利、處罰、擁有四種模式。所以,利用權來于所有權。所有權者把利用權交托給者,再經過者以所有者的名義在授權范疇之內使用權利,者則承受受托責任,也就是創建好委托關系之后,身為受托者的者,根據民法上的誠信準則就須用較大善意、嚴格根據委托者的觀念進行其所委托的義務;受托者在結束受托工作之后,再對委托者做出詳細匯報,通過委托者同意之后,者的權利結束,受托責任就可以取消。確切地說,受托責任的基礎為隔離利用權與使用權,并且在擁有者與利用者之間達成協議的根基上才可以完成。隨著受托責任的變化,再加上擁有權與管理權分離,在企業當中出現了投資者與管理者之間形成以財產受托經營為核心內容的企業受托責任,擁有者將其財產注入企業,委托給管理者展開管制,并且向其轉讓一些管理權。由法律責任方面可以看出,在企業擁有者分配形式中,投資者身為托付者對身為受托者管理人的作為承受法律責任,管理者身為受托者并不是必須為自己的作為承擔責任,與此同時,受托者被監督的控制等因子也可以令者出現懶惰、松懈與其他損傷投資者利益的作為,也就是受托者的品質風險。在證券投資各種關系中,投資者與上市公司之間具有相似的委托聯系,投資者因為其在訊息了解上為弱勢位置,把希望放在上市公司能夠披露全部和投資人政策有關訊息上是不可能的,因此,法律上不但規定上市公司必須披露有關訊息,并且需要對訊息的有效性、可靠性進行管理。2.反欺詐概念。在證券市場當中,因為投資人和上市公司中的訊息不準確,上市公司為獲得眾多利益,展開內幕買賣、信息作家與誤導等使用訊息披露展開欺詐舉動時有發生,所以每個國家用創建法律法規的模式對證券欺詐舉動進行制裁。欺詐為“當事人一方對另一方故意隱藏部分訊息,引誘對方做出不正確行為”。反欺詐概念為商法的誠信準則,誠信準則為商法中不可動搖的條款,為保護市場有規律有順序進行的關鍵法則,同時也為品質道德在商法上的體現。在我國《證券法》當中的第4條,“證券發行、買賣活動的當事者具備同等的法律位置,理應堅守自愿、誠信的準則”。證券包含的不穩定性與風險性比其他商品要大許多。其他商品的買賣一般都為“錢物交易”,證券市場的買賣卻是“錢諾交易”,投資者的希望寄托在將來的某個時間籌資者可以支付的金額或者其他投資者甘愿支付的金額上,而這些又因為證券商品的價格訊息與品質訊息的改變而改變,這些訊息是不是正確、可靠地披露對投資人來講十分重要。所以,證券市場理應為一個注重誠信的市場。提倡誠信、嚴防欺詐、保護投資者利益,保障上市公司的訊息可以完善、真實披露,保持同等的買賣秩序變成證券法最詳細、最直接的宗旨。3.公正概念。信息披露是經過訊息的公開化,以防因為訊息壟斷致使的不公正,保證市場參加人的位置與機遇相平,從而達到公正、平等的目的,進而有利于創建統一、有序的證券市場。

三、財政金融視閾下改善我國證券市場信息披露制度的方案

1.財政金融視閾下改善證監會對信息披露的監管作為。長時間以來,在我國證券市場當中,上市公司創建的股東大會無法發揮其真正的影響力,公司的關鍵事情一般都是控制在少部分人中。這種局促的環境令作為國務院下屬單位的證監會在進行管理時,面對著很多方面的阻礙。所以,身為政府管理的方式之一,證監會理應加強對信息披露監管的自立性,但是在政策進行時,利益爭辯方會延期方案進程,甚至阻止方案的進行,令監管方案只表現在表面,嚴重阻止監管指標的完成。為此,須加強證監會監管的自立性。第一要把證監會的身份變化,只有真正變成獨一的政府機構,才可以使其在監管時面對的強大阻止力逐漸下降,擁有較強的監管能力。除此之外,在人員選取和經費利用等層面,也需給予一定自主權,資金自立為機構自立的基礎條件,證監會假如擁有人員選取與資金安排的自主權,就會在實行監管工作時越加自立,發揮更大的作用。2.增強證券市場團隊對信息披露的自律監管。我國證券市場的自律管理主體包含證券買賣場所、證券業組織與證券發行人。身為自律監管的證券交易所理應清楚本身和證監會的聯系,了解責任所在,清楚自律管理權利與責任。證券交易所對信息披露的監管方案與法律法規一般都是資格懲罰,剛性不夠。并且,當前我國對相關虛假訊息披露等違法訊息披露行為的司法扶持方法還存在某些短板。證券行業團隊,如會計師事務,所理應堅持本身在訊息披露管理當中的自立性。但是我國證券市場的政府管理特別是證監管理為訊息披露制度管理的主體,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行業組織自律管理的積極性,令行業團隊無法充分實行監管。對此,理應給予行業組織對上市公司訊息披露更多的管理權,與此同時,應使用一定的勉勵手段提升其實行監管義務的積極性,和證監會、證交所等管理機構互相搭配,以助于完成訊息披露監管。3.加強社會監督力度。除此之外,充分調動社會團體的積極性,幫助證券交易所對上市公司訊息披露實行管理。特別是調動新聞媒介與中小投資人參加監督上市公司訊息披露的積極性,為證券交易所的管理獻計策,提供憑據。與此同時,還需增強和各地上市公司組織、董事會組織等自律協會的交流和溝通,一起研究新背景、新環境下上市公司訊息披露管理的有效體系。上市公司的訊息披露管理為一種煩瑣的綜合系統,其為證券市場的每個部分一起搭配而造成的有機整體。隨著網絡技術的逐步擴展,訊息披露管理也許跟隨潮流,加速創建網絡信息系統。當前,在全球各大市場大多已經實行了電子化訊息披露制度。再加上互聯網的快速發展,計算機、移動上網設置與上網費用的降低,互聯網逐步變成訊息的重要路徑,在訊息的與市場透明化層面紛紛利用網絡這種成本很低的手段,利用經過證券交易所的網站展開披露,實現訊息及時披露與傳送。

四、結論

隨著市場經濟的逐漸發展,證券市場在市場經當中的位置逐漸提高,證券行業變成金融產業的新型主力組織。信息披露制度為證券市場管理的重要內容,為證券市場的關鍵。因為中國證券市場開始較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較差,還具有不少短板。創建完整的信息披露制度有助于提升投資人對證券市場的信心,所以,分析怎樣做好信息披露的管理,對中國證券市場的發展存在較重要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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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裴久徵 單位: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