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市場監管現狀與完善
時間:2022-05-06 03:3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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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日新月異,我國證券市場也會不斷地進行相應的變化。法治經濟歸根到底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一個目標。證券市場作為市場經濟的一個部分,其立法要能夠持續性的監管就必須要做到與當前保持一致。證券法的此次完善,更加貼合了證券市場相關的基礎制度的需求,為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提供了法治保障。根據證券法的修訂,結合市場監管理論,探討證券市場監管中仍有待完善之處及解決方式。
關鍵詞:證券法修訂;市場監管;行業自律
一、證券市場監管的必要性
(一)證券市場
證券作為一種有價證券,其包含的種類有許多,最常見的為股票、債券、投資基金等的憑證,是一種權利證書。證券市場是使得這些有價證券可以進行發行和交換的場所和空間。證券市場主要由證券市場參與者、證券市場交易工具和證券交易場所三要素形成。證券市場的主要參與者包括證券發行人、證券投資者、證券市場中介機構、證券自律性組織和證券監管機構等。價值交換、權利交換、風險承擔自始為證券市場的特征,除此三大特征外,證券市場還兼具者三大基本功能。首先是籌資功能,籌資者在證券市場投放證券,是為了能夠籌集到所需資金,投資者為了使自己的資金升值,也樂意為籌資者提供資金。第二是資本定價功能,證券市場也是資本市場,證券價格也是所代表的資本的反應,因此市場需求與定價也是正相關,即資本具有定價功能。證券市場還有著進行資本配置的功能,證券市場作為市場,自然具有市場的某些共同點。證券作為一種權利憑證和有價證券,由價值和需求度決定證券資本配置的基本走向。證券市場具有以上的特征和功能,優化了資源配置,促進了經濟發展,是金融市場中是不可缺少的一重要組成部分。因此對證券市場的監管是十分必要的。
(二)監管必要性
證券市場作為市場的一部分,具有市場經濟的一些共性。這其中就存在市場失靈的可能。證券市場本應流通資金,促進經濟發展,但由于出現壟斷、信息偏在等問題,我國證券市場并沒有激發出該有的活力或造成了資源浪費等問題,對證券市場進行監管,才能盡力克服市場失靈問題,做好發展市場經濟的準備。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正在深入推進,金融領域的法治建設也在不斷深化,落實到證券業就是建設好證券業法律體系,穩定市場的決定性作用的同時保護相關方及市場的利益,對證券市場進行監管也是為證券業發展保駕護航的一重要方面。
二、證券市場監管的基本理論基礎
(一)公共利益論
公共利益理論是最早提出的市場監管理論。該理論認為法律應該維護大多數人民的利益,對市場進行監管是為了盡可能消除市場失靈狀態,提高市場資源利用率從而增加人民的福利。此理論有兩個假設前提,一是市場本身有缺陷且不可克服,市場單獨發揮作用不利于資源的最大化利用。二是政府的干預是有效的,可以消除市場失靈狀態。在公共利益理論中,政府作為監管方的干預應當具備有效性和合理性,可以矯正市場失靈并優化資源配置。該理論從維護公共利益的角度進行探討,強調政府可以施加干預措施以解決市場失靈所帶來的低效率和配置資源的不合理問題,保證市場的平穩運行和發展,以達到維護公共利益,增加社會財富的目的。對于公共利益理論的質疑也是存在的,公共利益理論是為滿足公眾的需求而使得政府對市場進行監管,如何從公民的訴求過渡到政府的監管職能是該理論并未闡釋的。如何確定市場失靈的問題點,如何從問題點過渡到市場監管的關注點也未闡釋清楚。另外,政府的監管權能具有擴張性,如何保證政府掌控不會代替市場監管也是該理論需要闡述的問題。
(二)俘虜論
俘虜論,或被稱為捕獲論,該理論從監管機構本身出發,探討監管機構與被監管主體之間的關系。俘虜論認為監管機構設立的出發點是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但隨著市場的不斷發展和利益集團尋租現象的產生,政府監管部門在監管的過程中可能會收獲一定的利益,從而不再以維護公共利益為主,而可能借監管的名義,淪為某一或者某幾利益集團的斂財工具,即是監管部門被利益集團所俘虜(捕獲)。在俘虜論中,被監管主體會尋求機會找到監管漏洞,并利用漏洞為自己牟利,這迫使監管者提高立法水平,不斷完善規則,在此期間雙方對規則的認識程度都會提高。俘虜論中對監管機構持消極態度,認為監管中存在道德風險,監管反而可能會造成壟斷。
三、我國證券市場監管的法規現狀與突出問題
(一)監管的法規現狀
我國現行的證券法相較于2014年修訂的證券法(以下簡稱舊證券法)而言,對證券交易的內容做出了更加細致的規定。現行證券法明確了在證券交易中,證券上市行為的規范及禁止的證券交易行為。現行證券法較之前對上市行為和禁止性行為的籠統歸類,在形式上做出了完善。新增的兩節內容符合證券法的結構體系,將證券交易行為中的上市行為細分出來,這樣就為上市公司做出了可衡量的心理建設。規定了不受保護的證券交易行為,為證券交易行為畫出了明確的底線。現行證券法新增兩章———里面的內容做到了跟進證券市場的步伐,第五章和第六章。第五章標題為信息披露,此章內容意義重大。相較于舊證券法中的類似條款中僅說明了要求信息要做到符合一系列形式性要件和實質性要件,現行證券法有較大的改進,在它的基礎上新增了“簡明清晰”和“通俗易懂”的描述。這表明,所披露的信息在完善做到完善的基礎上,還要盡量縮小篇幅,要求盡量使用非專業化詞語或者大眾了解度高的專業化術語來披露。這意味著國家眾多證券市場參與者乃至普通民眾對相關證券披露信息有足夠的認識。現行證券法新增了第三款條文,要求上市公司即信息披露者如果也在國外上市,相關證券或者財務信息也應及時披露到相關官方網站或者其他能夠被公眾所及時了解到的公共刊物上。這無疑是對公司信息披露所做的一個強有力的披露措施。現行證券法中相較于舊證券法中新增的第六章是投資者的保護。證券投資者主要有機構投資者和個人投資者兩部分組成。第八十九條指出根據相關財產、金融、專業和投資能力等因素分為普通投資者和專業投資者。其中指出專業投資者如證券公司或者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的監管由國務院相關機構進行管理,即證券法中主要保護的是普通投資者的相關利益。在此章里,法條規定了證券公司對投資者的義務、投資者相關權利,以及投資者權利遭到侵害后的救濟方式和相關程序。除此之外,九十條中提出有相關證券票據權利的股東可以請求證券公司代其行使相關股東權利,其中涉及的商事法律關系,則有許多值得討論的地方。
(二)突出問題
舊證券法中第八條指出證券業協會,在國家的相應的統籌監督,統一管理的范圍內,可以實行自律性管理。現行證券法中可以看到,相對應的法律條文為第七條。該條文刪掉了“依法設立證券業協會,實行自律性管理”的相關表述。立法者在修訂證券法時或認為作為我國的行業協會之一,中國證券業協會并沒有在證券市場中發揮出它應有的功效。其所實行的自律性管理并不能發揮出監督管理的作用,由此在立法中刪去其職責。在證券市場中,政府監管和行業中自律監管都發揮著重要的作用,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理論,政府監管會為證券市場中的大多數主體謀求福利,但也要警惕俘虜論中類似于監管機構成為被監管者的牟利工具現象的出現,雖然目前我國證券市場實然狀態下行業自律并不完善,但需朝著應然狀態下證券市場的監管目標前進。由此推導出第二個突出問題,立法中去掉中國證券業協會的自律性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加強了證監會等相關政府機構的權力。證監會等政府機構的權力過于集中若不能從市場上得到正確的反饋則會造成權力的濫用,或者會造成能夠低效率的監管。在法條中指出國務院證券管理機構的管理信息共享機制。證監會僅與其他國務院機構進行信息共享,未能面向市場,有“閉門造車”的錯覺。一百七十五條第二款也指出了相關部門應配合證監會的調查,在通常情況下,證監會在進行調查時已經處于一種相對于落后的狀態了,此時所耗費的資源就多于一開始面向市場的資源。在這種狀態下,政府監管與市場自治之間會出現矛盾,這種矛盾的出現不利于證券市場的發展。
四、我國證券市場監管的完善
“法律監管”是“市場經濟就是法治經濟”的邏輯歸屬,健康有序的市場應該是在法律約束下運行的市場而不是權力約束下的市場。對我國證券市場的法律監管完善實際上就是對法治經濟的完善,雖然證券法的修訂已取得較大進步,但仍有需要改進的方面。首先,立法上應給與證券業協會一定的自主管理權限,讓該協會在自己能力范圍內發揮出自己應有的作用。行業自律是資本市場的重要保證之一,在西方相關國家,政府介入資本市場行政監管之前,資本市場主要靠各參與主體和行業協會進行自我約束的,這樣既使得對證券市場的監控具有一定的靈活性,發揮了證券從業機構的相關作用,又在一定程度上使得證券監管的權力得到更合理的分配。我國立法將證券行業自律的法律地位刪掉是基于我國國情的考量,但是法律具有穩定性,行業自律的在應然狀態下具有法律地位,提高其監管能力才是證券市場監管所要考慮的方向,而非漠視行業自律監管。其次,應當拓展證監會信息共享渠道。證券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中確實提出了建立信息共享機制,然而這里只是與“國務院其他金融監督管理機構”,范圍并不是十分廣泛。若有相關信息不適用于共享,則可以建立起臨時的信息共享渠道,由此保證證監會可以及時了解證券市場相關動態。不至于由于滯后性而浪費資源。證監會也應建立機制,確立工作人員去主動積極了解證券市場相關行情變動的機制。這種方式在一定程度上還是會加強證監會的積極性。再次,證券市場監管雖以政府監管機構為主,為保護證券市場主體的相關利益,相關證券糾紛解決機制,譬如訴訟、調解也應當發展和完善。現行證券法中并未對證券糾紛的解決做出規定,政府對證券市場的監管并不能涵蓋所有的證券市場問題,發揮證券市場主體的自主性,在面對證券市場的糾紛中,政府監管機構可適當放手,由市場主體自行解決。最后,轉變監管觀念。公眾在證券市場監管中可以起到巨大的作用,其中投資者對證券市場的關心程度也是相當高的。互聯網時代,在對證券市場進行監管應當善于利用互聯網思維,公眾可通過互聯網參與到證券市場的監督中去,同時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也可以利用數據加工或者相關算法進行預判,從而更加高效地進行監督。證券監督管理機構還應進一步轉變觀念,按市場規律進行監管,切實保護投資者利益,建立公開、公平、公正、高效和有序的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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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張靈知 單位:浙江工商大學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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