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學論文范文10篇
時間:2024-05-05 05:32:47
導語:這里是公務員之家根據多年的文秘經驗,為你推薦的十篇民事法學論文范文,還可以咨詢客服老師獲取更多原創文章,歡迎參考。
民事權利憲法學思維論文
內容提要:
論文以人格權為例,以一般人格權的創制為線索,集中探討了基本權利(憲法權利)與民事權利二者間的關系,并對當下關于人格權特別是一般人格權性質的爭議發表自己的看法。作者認為基本權利具有雙重性質,這與憲法自身的特性緊密相關;就作為基本權利的人格權而言,其同樣具有主觀權利和客觀秩序的雙重屬性。民法上人格權具有其獨立意義;而民法對基本價值的維護則主要依靠一般人格權制度。因此,一般人格權是人之為人的重要價值在民法上的映射,是憲法價值民法化的民法工具。
憲法與民法的關系可能是上世紀以來法學上最具爭議和魅惑的話題之一,參與討論者涵括公法私法各科學者,發展出了極其繁復的理論和學說。近些年來,我國法學界也逐步開始涉足,切入點大多集中在憲法的私法效力、民法的合憲性控制、基本權利的第三人效力等方面,而較早前沸沸揚揚的“物權法(草案)違憲”之爭,更使原本法學內部“科際整合”的范疇擴大化為公眾話題。本文欲以當然,這樣的探討注定離不開憲法與民法關系的大背景;而筆者憑民法學的專業背景不揣冒昧地以憲法理論作業,亦不免平添“禪外說禪”的惶惑。
一、“下凡”與“求仙”
回溯由來,一般人格權乃是由德國聯邦法院為滿足人格權保護需要,通過一系列判例而創制。其動因在于德國民法典對自然人的規范過于簡單,在人格權部分,除了姓名權等零星的幾個具體人格權外,并無對其他人格利益提供一種總括性保護的制度,一如梅迪庫斯所言,“民法典的人法部分僅僅是一件未完成的作品”。①此種狀況當然難以適應現代社會對人格利益保護的需要,德國聯邦最高法院遂在一些重大的,具有真正法律史意義的裁判(如1954年BGHZ13,334,337f案件、1958年“騎士案”以及1961年“人參案”等)中,以人的尊嚴和自由發展其人格的基本權利為依據(《基本法》第1條第1款,第2條第1款②),通過極具意義的和典范的方式發展了這一一切法律的基本思想,承認一般人格權為《德國民法典》第823條第1款意義上的其他權利。③在德國,相當一段時間里,人們幾乎都是從憲法(基本法第1條第1款),而不是從民法(第823條第1款,第847條第1款)中推導出一般人格權,盡管基本法不能對司法產生直接的影響。④
作為以基本法為依據分析民法問題之典范的“呂特案”,其在裁判中所展示的路徑和方法,最具典型。該案判決中闡明的核心要旨如下:(1)基本權利主要是人民對抗國家的防衛權;但在基本法的各個基本權利規定里也體現一種客觀的價值秩序(Wertordnung),被視為是憲法上的基本決定,有效適用于各法律領域。(2)基本權利間接透過私法上的規定在民事法中擴展其法律內涵。此一內涵主要是指具有強制性格的規定,它對法官而言,透過概括條款特別容易實踐。(3)民事法上的規定也是基本法第五條第二項所稱的“一般法律”,因而得限制意見表達自由的基本權利。(4)一個含有呼吁杯葛的意見表達未必違反民法第826條所稱的善良風俗;在權衡個案的所有情況下,也有可能經由表達自由在憲法上找到阻卻違法的理由。⑤“呂特案”中,法官以作出判決的方式肯認了“基本權利的第三人效力”,其采納的學理,乃第三人效力學說中的間接效力說。即認可憲法對于私法的規范意義,但認為私人在其相互關系中對基本權利的尊重并非直接的,基本權利應該是在運用和解釋民法規范時必須加以考慮的價值選擇,尤其體現在對一般條款的應用,即透過民法的概括條款,或不確定法律概念而實踐之。⑥透過類似判例不難發現,憲法已不再滿足于形式上的高高在上以及“根本大法”的頭銜,經由諸如基本權利的第三人效力理論之運用,其屢屢將觸角伸至以民法為代表的部門法中,借此增顯在現實法律世界中的影響力,內中尤以一般人格權的創制為其著例。
民事訴訟法學論文
直至今天,我國民事訴訟理論,很少關注訴訟行為問題。事實上,訴訟行為問題在民事訴訟領域是一重大問題,涉及民事訴訟的性質和原則以及程序保障等民事訴訟領域的核心問題,在很多情形中甚至構成了這些核心問題的有機內容。有鑒于此,本文就民事訴訟行為(下文簡稱訴訟行為)作一概要式闡論,以期達到拋磚引玉之效。
一、民事訴訟行為的概念和發展
(一)民事訴訟行為的概念
在現代民事訴訟理論中,一般認為,民事訴訟行為是指民事訴訟主體所實施的能夠引起一定的訴訟法上效果的行為。這一界定,強調訴訟行為的訴訟法上效果,稱為“效果說”。還有學者主張“要件與效果說”,即不僅其效果,其要件也由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行為才是訴訟行為。[1](P331)訴訟行為受民事訴訟法調整,具有訴訟性質。然而,有一些訴訟行為不僅能夠產生訴訟法效果,也能產生實體法效果,比如,合法的起訴行為就能夠產生中斷時效的實體法效果。
在民事訴訟中,各種訴訟主體的各種訴訟行為結成了相互關聯的行為鎖鏈和訴訟關系,推動民事訴訟程序向著判決這一目標而展開。各種民事訴訟主體如當事人和法院由于其訴訟地位不同所實施的訴訟行為亦相應不同。
當事人的訴訟行為,不同于私法行為,但同時也具有與私法行為相互交錯的一面,探討訴訟行為與私法行為的區別和關聯是訴訟行為理論的一個極其重要的內容;法院的訴訟行為具有國家行為的性質,與當事人的訴訟行為和私法行為區別明顯。民事訴訟制度是以國家公權力(審判權)解決私權糾紛和保護私權的國家的正規的制度。民事訴訟是當事人訴訟行為和法院職權行為的集合,內含著當事人個人意志和國家意志,體現著當事人訴權、訴訟權利與法院審判職權的統一。
開設民事訴訟法學研究論文
一、人大民事訴訟法學的發展歷程
人大民事訴訟法學科與新中國民事訴訟法制的誕生、成長過程同步。
作為大陸法系的一個傳統基礎學科,民事訴訟法學在人大法律系成立后就備受重視,1950-1955年依托民法教研室開展教學和科研活動,1956年法律系成立了審判法教研室,專門負責司法制度、法院組織、訴訟程序的教學和研究。教學內容以蘇聯民事訴訟法為主,到1953年后才開始結合中國的實際。在這種邊學邊教的教學模式下,人大法律系培養出了新中國第一批民事訴訟法學者。1950年入學的楊榮馨、1951年入學的常怡、1952年入學的江偉,此后逐步成長為新中國民事訴訟法學的奠基人,并且入選當代中國法學名家。
當時人大民訴法學的科研重點是翻譯蘇聯學者編寫的民訴法教材和著作。例如,1951年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克林曼著《蘇聯民事訴訟法概論》、1954年民法教研室翻譯的蘇聯著名民訴法學家C·H·阿布拉莫夫的體系性著作《蘇維埃民事訴訟》(上、下)。此外,人大出版社出版的《民事訴訟中的檢察長》、[1]《訴訟當事人的辯解》、[2]《訴權》[3]等前蘇聯民事訴訟法學作品,也均系人大民法、審判法教研室組織翻譯。其中,顧爾維奇·М·А·所著的《訴權》,至今仍然深刻影響著中國民訴法學界關于訴權理論的認識。
在學習和介紹前蘇聯民訴法的同時,民法、審判法教研室從1953年起開始收集和整理新中國成立后的的司法文件,編輯出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組織訴訟程序參考資料》,先后共六輯。這些資料,對于研究新中國初期的司法制度和訴訟程序,彌足珍貴,也為后民訴法教科書的編寫和民訴法學體系的形成提供了大量寶貴的經驗素材。
1978年以后,民訴法學科在經歷了政治運動的沖擊后逐步復蘇和發展。其首先表現為,以教科書編撰為中心的注釋法學得到了長足的發展。1980年,人大法律系江偉、范明辛等編寫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講義》,在人大油印發行,此講義經試用和修改后,1982年由法律出版社出版。本書分四篇:概論篇、總則篇、程序篇(上篇審判程序、下篇執行程序)、人民調解仲裁和公證篇。本書為承上啟下之作,深刻塑造了民訴法教科書的面貌,奠定了新中國民訴法教材和理論體系的雛形,是“開辟民事訴訟法學這門學科領域里作的大膽嘗試”。[4]另一方面的表現是,除了常規的教學和科研外,江偉老師所代表的人大民訴法學科在立法上的巨大貢獻最值得關注。
民事訴訟法學教學論文
1民事訴訟基本理論教學的必要性與可行性
1.1法學本科教育的基本宗旨與理論教學的必要性
高等法學教育與普通法學職業培訓有較大差異,其宗旨并非培養只會機械適用法律的工具型人才,雖然法學本科畢業生未來成為法官、檢察官或律師等司法工作者進行實務法律操作的可能性很大,但也有一部分可能從事法學理論研究工作。此外,法學教育還承載著培養追求正義、知法懂法、忠于法律、廉潔自律的法律人的任務,不僅要培養學生的實踐操作技能,更重要的是要通過法學理論培養和樹立法學學生對于法律的敬畏和信仰,這才是法學教育的根本宗旨所在。因此,民事訴訟法的教學首先應立足于基礎理論的介紹和學習,讓學生在充分理解和掌握民訴基本理論的基礎上進一步接受具體訴訟法條和規則,不僅知道相關法律條文的外在規定,更應該了解法條背后的理論背景和依據。只有在掌握理論的基礎上,才能更好的理解法條精神。
1.2理論教學的方式和改進
民事訴訟基本理論雖自成一體,但內容相對比較艱深難懂,尤其是訴與訴權理論因其復雜性長期被視為民事訴訟理論中的“哥德巴赫猜想”,要想入門并融會貫通,必須以相關憲法學、民法學、法理學原理作為依據,在此基礎上,充分理解民事訴訟的基本理念和原理。較好的理論教學方式主要考慮從以下兩個方面加以改進。
1.2.1啟發式教學
完善訴訟制度征文通知
各市法學會、學科研究會:
總書記在去年底召開的全國政法工作會議上強調,要堅持以人為本,堅持執法為民,堅持司法公正,把維護好人民權益作為政法工作的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如何以促進社會和諧、實現社會公平和正義為目標,進一步改革和完善訴訟制度,為人民安居樂業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和法律服務,是當前法學研究必須關注的重點。經省委宣傳部、省委政法委批復同意,省法學會、省法官協會、省檢察官協會、省警察協會、省律師協會、省監獄學會決定聯合舉辦“完善訴訟制度,保障公民權益”論壇,希望各市法學會、學科研究會積極組織會員撰寫文章參會交流。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征文要求
(一)征文應圍繞論壇主題,探討如何完善訴訟程序法,達到切實維護訴訟參加人合法權益的目的,并通過訴訟實現公民權益保障和社會公平正義的目標。
(二)內容限于所附參考選題范圍,題目自定。提交的論文必須是未經發表的,每篇5000字左右,一式3份,亦可發送電子版。
(三)報送省法學會的征文請勿再報其他學會、協會。
司法實踐能力下的法學本科論文
一、法學本科畢業論文選題導向的轉換
第一法科論文的寫作價值目標從立法建議導向到司法適用導向。所謂立法建議導向指論文的論述結論是建議法律的立改廢。由于我國法治建設的不斷推進法律體系基本完備,法律研究的主要問題已經從研究法律的立改廢進入研究法律的解釋適用規律應法建議導向的論文寫作,難有價值。第二法科論文的訓練能力目標從訓練學生的理論思辨能力到訓練學生的法律適用方法。從培養法律適用能力導向上看,司法適用中找法、解釋法律、事實辨認和法律說服能力等才是學生最為急缺進行系統訓練的能力。第三法科論文的成果形式從著書立說到案例研判。要求僅僅進行了四年法學初步訓練的法學本科生進行著書立說式的論文寫作不僅高估了學生的寫作能力更低估了法學研究的專業性和嚴肅性。要求學生進行案例研析式的寫作才更加符合法學本科畢業生的知識結構和培養目標。
二、法學本科畢業論文的寫作步驟
本文主張的案例研析型學術論文寫作訓練,是大陸法系法科學生的傳統做法德國、日本、韓國的法學本科教育中教授將具體案例交給學生由學生根據該案例寫出分析報告報告要求學生找法準確、解釋合理、論證深入、符合司法習慣并且要考慮案件解決的其他社會影響因素。因此,論文寫作不僅要求學生翻閱查找大量法律法規、學術文獻,還要求學生根據本案調查法官和律師的司法心理和判決習慣。本文主張在我國法學本科畢業論文訓練中引入這種培養方式并就該方式具體的運作流程設計如下。
1.第一個環節案例材料的選取。
案例材料應該盡量遵循實例原則在教師自己從業的判例中選取適例為佳,因為這種案例第一手材料最為豐富不僅能夠為學生提供案件的基本經過池能為學生提供案件的各種證據和訴訟文書肩利于訓練學生從最原始的材料中認定事實發現問題查找證據等能力。
民事行為無因性問題論文
[摘要]筆者近年來出版了一本《民法哲學論稿》(復旦大學出版社2000年10月版),發表了一些民法學論文,字數不多,問題不少,有觀點上的,表述上的,也有排校上的,心中一直不安。筆者所在的華東政法學院,準備匯編出版教研室成員已發表的專業論文。趁此機會,筆者從《民法哲學論稿》中選了若干章節,另選了若干篇論文,作了修改。其中有些文章討論了法哲學內容,但目的是澄清民法學的概念,也收入了。湊成一冊,是為本書。書成后,因經費不足,未能出版。故在北大法律信息網上發表,以期與大家交流。
[關鍵詞]民法哲學體系
如果一民事行為因另一民事行為之無效而當然無效,學理上認為該民事行為以另一民事行為為原因,稱有因行為;反之,如果一民事行為不因其他民事行為之無效而當然無效,學理上認為該民事行為不以其他民事行為為原因,稱無因行為。
民事行為的法律效果由法律規定。大多數民事行為都是有因行為。法律規定無因行為的目的是保護交易安全。在民事行為的無因性問題上,學術界分歧很大。現以物權行為、授權行為和票據行為為例作一探討。
(一)物權行為的無因性問題
臺灣學者王澤鑒先生在《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之檢討》一文中認為:“在臺灣地區,物權行為與債權行為分離,獨立存在,但通說多方設法使物權行為之效力系屬于債權行為,使物權行為成為有因性,此就邏輯言,顯然欠缺一貫性,蓋既承認物權行為之獨立性,自不能使其與債權行為同一命運,但由此可知,物權行為是否有獨立存在價值,殊有疑問。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在概念上加以區別,系法學上一大成就,并符合當事人之價值,如就買賣而言,當事人除有成立債之關系之意思,尚有移轉標的物所有權之意思,此在標的物所有權非即時移轉之情形,特為顯著。然而,此種移轉所有權之意思,似不必加以獨立化,使其成為獨立之物權行為,在理論上盡可將其納入債權契約之意思表示中,同時表示之。其他贈與、互易、設定擔保之等皆可如是。”
淺談傳統訴權與現代訴權論文
摘要在傳統訴權理論影響下依據私法一元論、訴訟法一元論以及平行二元論建立的民事訴訟法學理論,自身都有著許多缺陷和不足,傳統訴權理論以“因何可以提起訴訟”這一命題為出發點,力圖根據訴權的來源及性質說明民事實體法和民事訴訟法的關系。現代訴權理論產生后,帶來了許多新的變化,推動了訴權理論的發展。
關鍵詞傳統訴權現代訴權公法訴權
民事訴權理論的復雜性使其成為被視為民事訴訟理論中的“哥德巴赫猜想”。多年來,人們給訴權下過多種多樣的定義,從而形成諸多訴權學說,比如,私法訴權說;公法訴權說(抽象訴權說、具體訴權說、本案判決請求權說和司法行為請求權說);憲法訴權說;多元訴權說(三元訴權說和二元訴權說)等。
一、國內民事訴權理論研究綜述
我國民事訴訟法學界對訴權的研究起步較晚,而且很大程度上是依附于前蘇聯的訴權理論而展開探索的。實際上,前蘇聯的二元訴權學說統治了新中國整整50年的時間。這么久的時間以來,我國學者對訴權學說也進行著獨立的研究,最后在前蘇聯二元訴權說的基礎上,形成了內容稍有差異的二元訴權說。顧培東教授于1983年在《西北政法學院學報》(創刊號)中發表的《訴權辨析》一文,首次明確對訴權二分說提出了異議,對中國訴權理論的研究具有劃時代的意義,其主張“訴權是一項程序性權利,不包含實體意義上的權利,但同實體權利又有必然聯系”;同樣針對二元訴權說的一些缺陷,江偉教授在與單國軍合著的論文《關于訴權的若干問題的研究》以及與陳剛、邵明合著的《民事訴權研究》一書中提出了新二元訴權說,主張程序意義上的訴權是當事人請求法院開始訴訟程序的權利,實體意義上的訴權是當事人請求法院通過審判強制實現其權益的權利;左衛明教授等著《訴訟權研究》提出了一個新的概念—訴訟權,并對訴權與訴訟權的區別進行了闡述;李龍教授的論文《民事訴權論綱》則認為“訴權是當事人因民事實體權利義務關系發生爭議或者處于不正常的狀態,從而請求法院予以裁判解決的權利”。總體來說我國對訴權理論進行研究的學者還是比較多的,也形成了一些獨自的見解,從傳統訴權理論到現代訴權理論,訴權理論的發展經歷了種種波折,每一次都會引起學界的廣泛關注。
二、傳統訴權理論研究
民事行為的無因性的研究論文
[摘要]筆者近年來出版了一本《民法哲學論稿》(復旦大學出版社2000年10月版),發表了一些民法學論文,字數不多,問題不少,有觀點上的,表述上的,也有排校上的,心中一直不安。筆者所在的華東政法學院,準備匯編出版教研室成員已發表的專業論文。趁此機會,筆者從《民法哲學論稿》中選了若干章節,另選了若干篇論文,作了修改。其中有些文章討論了法哲學內容,但目的是澄清民法學的概念,也收入了。湊成一冊,是為本書。書成后,因經費不足,未能出版。故在北大法律信息網上發表,以期與大家交流。
[關鍵詞]民法哲學體系
如果一民事行為因另一民事行為之無效而當然無效,學理上認為該民事行為以另一民事行為為原因,稱有因行為;反之,如果一民事行為不因其他民事行為之無效而當然無效,學理上認為該民事行為不以其他民事行為為原因,稱無因行為。
民事行為的法律效果由法律規定。大多數民事行為都是有因行為。法律規定無因行為的目的是保護交易安全。在民事行為的無因性問題上,學術界分歧很大。現以物權行為、授權行為和票據行為為例作一探討。
(一)物權行為的無因性問題
臺灣學者王澤鑒先生在《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之檢討》一文中認為:“在臺灣地區,物權行為與債權行為分離,獨立存在,但通說多方設法使物權行為之效力系屬于債權行為,使物權行為成為有因性,此就邏輯言,顯然欠缺一貫性,蓋既承認物權行為之獨立性,自不能使其與債權行為同一命運,但由此可知,物權行為是否有獨立存在價值,殊有疑問。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在概念上加以區別,系法學上一大成就,并符合當事人之價值,如就買賣而言,當事人除有成立債之關系之意思,尚有移轉標的物所有權之意思,此在標的物所有權非即時移轉之情形,特為顯著。然而,此種移轉所有權之意思,似不必加以獨立化,使其成為獨立之物權行為,在理論上盡可將其納入債權契約之意思表示中,同時表示之。其他贈與、互易、設定擔保之等皆可如是。”
怎樣寫法學論文
在本來,“文章無形”,一篇文章,有一百個人寫,就會有一百種寫法,不能強求一律,固定出一個寫作的模式。這樣是不可能的。我的想法,不是說我的法學論文的寫作方法就是好,就值得大家學習,而是結合我的寫作經驗,歸納出幾條,供大家在學習和研究的寫作中參考。
一、從題材大小考慮文章的篇幅和容量
關于選題的問題,我已經說過了。在寫一篇文章的時候,首先要考慮的,就是根據選題的內容,決定文章的篇幅和容量。
我所說的文章的篇幅和容量,大體上相關,但是又有所不同。有時候,文章的篇幅很小,但是容量很大;有的時候,文章的篇幅很大,但容量不是很大。這很像寫小說,有的小說篇幅很短,容量卻很大,就是描寫的重大題材,通過一滴水來反映世界。
一般說來,法學論文的篇幅有長有短,小的幾千字,三千字或者六七千字;長的萬把字甚至數萬字。考慮文章采用怎樣的篇幅和容量,就要根據自己選題的大小,決定寫多長的文章,容量有多大。例如,在我所寫的文章中,長的,容量大的,如《中國他物權制度及其重新構建》一文,數萬字,在《中國社會科學》上發表,由于這是一個重要的題材,同時包括全部的他物權的體系和結構,還要對各種具體的他物權進行概述,因此才決定寫這樣長的文章。在《法學研究》上發表的《民事行政訴訟檢察監督與司法公正》一文,主要寫的是民事行政訴訟檢察監督的理論基礎,歷史沿革,以及監督方式的體系,也是一為重大的題材,因此,也用了數萬字的篇幅,來展現它。相反,在《霍夫曼計算法及其運用》一文,所要闡釋的就是一個賠償的利息計算、扣減問題,因此,就只寫了兩、三千字,問題足以說明。當然,我也寫過《21世紀民法發展展望》一文,2000多字,寫了一個重大的題材,但是只寫了很短的文章,這和發表在報紙上的“理論論壇”這種載體上有關,沒有辦法容納大篇幅的文章。
這里要說明的是,法學論文的篇幅和容量,在一般情況下,以6000字到10000字為宜。這樣的文章,在刊物上比較好發表。太長的文章,刊物要為你拿出那么多的版面,除非文章特別好,一般的編輯都很吝嗇,是不愿意給你提供的。因此,適合做論文的題材,應當適中,不要太大,也不要太小。一般要按照這樣的標準來考慮論文的題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