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法范文10篇

時間:2024-05-17 17:5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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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之訴法理研究論文

【摘要】

當今,我國理論界并不熱衷于民事之訴等基礎理論的探討,其后果是我國至今尚未建構起民事之訴的完善理論,從而我國在民事之訴制度方面存有諸多局限。民事之訴理論和制度直接決定民事訴訟價值目的之實現和當事人民事訴權之保護等重大問題。鑒此,本文試圖準確解說民事之訴的含義、構成要素、識別、類型、利益、合并和變更等主要問題,以期完善我國民事之訴理論和制度。

【關鍵詞】民事之訴類型利益合并變更

目次

一、民事之訴的含義

二、訴的構成要素與訴的識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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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理論性論文

「提要」訴不同于制度,也不完全等同于訴訟行為或手段。請求是訴的本質。任何一個有法律意義的訴,都包含兩個必備的因素:訴的標的和訴的理由。由于訴的標的直接體現當事人訴訟目的和案件性質,因而是使訴明確化、特定化的重要標志。國外關于訴的標的大致有三大流派:傳統訴訟標的理論,新訴訟標的理論,新實體法理論,他們各有所長,又各有缺陷。由于把訴的標的放在訴的要素中統一考察比較符合我國實際情況和習慣,那么關于訴的標的理論,也應放到整個訴的理論之中去。

「關鍵詞」訴/訴訟目的/訴訟標的

訴與訴權是民事訴訟法學中理論性很強的,被有些學者稱之為民訴理論上的“歌德巴赫猜想”。之所以如此,除了其理論本身比較抽象、有一定難度之外,古往今來的研究者眾說紛紜,人為地使之復雜化,也不能不說是一種原因。無論是理論本身的因素,還是人為的因素,總之其中確有許多至今仍懸而未決的問題,需要人們去進一步探索,逐一解決。

一關于訴的含義之辨析

我國民事訴訟理論界對民事訴訟中的訴有各種各樣的表述,諸如“請求說”、“制度說”、“手段說”、“聲明說”等等。盡管在表述上有許多差異,但大都把訴理解為一種請求。如訴“是當事人為維護自己實體權益而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訴訟請求”;訴是“民事權利主體認為自己的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與他人發生爭議時,向人民法院提出給予法律保護的請求”;訴“是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的保護其民事權益的請求”;訴“是一方當事人將其與對方當事人之間的民事糾紛以及如何處理的訴訟主張,提交法院依法予以審判和處理的請求”。筆者認為“請求說”比較接近訴的本質。首先,訴不同于起訴。當事人進行訴訟目的是為了通過法院運用審判程序解決爭議,保護自己的民事權益。然而法院不可能地了解當事人的愿望,也不可能主動地開始審判程序。審判程序的啟動,需要有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當事人只有行使訴權,運用起訴手段才能與法院發生訴訟關系。在這個過程中,訴并不是一種行為,而是一種意思表示,一種請求。起訴才是一種訴訟行為。這表明,訴是當事人的目的和愿望的概括,它只能通過起訴行為才能得到展示。從這個意義上說,起訴行為是訴的形式,又是訴的動態表現。請求是訴的實質,是訴的靜態表現。請求不能離開起訴行為而獨立存在,而起訴行為離開請求也就會因為缺乏實質內容而失去實際意義。由此可見,民事訴訟中的訴是一個綜合性概念,是形式與內容的統一體。正因為如此,司法實踐中有時對“訴”與“起訴”未加區分,如“訴諸法院”,既意味著起訴,也意味著向法院提出請求。其次,從訴與訴訟法律關系之間的關系來看,人民法院和當事人以及其他訴訟參與人都是訴訟法律關系的主體。訴訟法律關系的客體一般指主體之間訴訟權利和訴訟義務指向的對象。這種對象包括民事案件事實、當事人實體權利的請求或主張等訴訟事項。訴與民事案件事實及實體權利有密切聯系,是當事人對法院的一種意思表示,包含著當事人的訴訟目標和內容,而不是主體本身。因為有了訴,訴訟主體之間的訴訟權利和訴訟義務才有了指向。也可以說,訴是民事訴訟法律關系客體的核心內容。同時,分立性和統一性是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特點之一,雙方當事人是各自同人民法院發生訴訟關系,同時圍繞著同一案件、同一訴訟程序進行訴訟活動。這一特點表明,當事人雙方之間并不能直接提出訴或者接受訴,當事人只能向法院要求保護,提出訴。因為訴所反映的是當事人與法院的聯系。再次,訴與訴訟既有聯系也有區別。民事訴訟是人民法院與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為解決民事案件而依法進行的全部訴訟活動的總稱。包括著訴訟活動過程和訴訟關系。訴的內容包含在這種活動的目的對象之中,但并不等同于訴訟活動及其過程本身。因而在訴訟理論上,“訴”與“訴訟”有嚴格的區別,不能用“訴”代替“訴訟”,也不能以“訴訟”取代“訴”。最后,從訴與訴的法律制度的關系來看,也有區別。訴的法律制度是有關訴的法律規范的總和,既包括訴訟法律制度,又包括實體法律制度。實體法關于保護民事權益和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的規定,訴訟法關于進行訴訟、實施訴訟行為的規則等規定,為訴的產生提供了法律依據,也為訴的實現提供了條件。從這一方面看,訴由訴的法律制度所決定。另一方面,有關法律制度的設立又要反映訴的需要,即:生活中有什么類型的案件,就需要設立相應的訴的制度,使之得以解決。由此可見,訴的本身并非法律制度。

以上表明,訴不同于法律制度,也不完全等同于訴訟行為或手段。訴的本質是能夠產生訴訟效果的一種請求,屬于民事訴訟活動對象的范疇?;谶@種認識,可以發現訴具有如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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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民事訴訟中的既判力問題

摘要:既判力理論被稱為民事訴訟理論的脊梁。在知識產權民事訴訟中,既判力理論的適用具有新的內容。只有在對即判力基本理論進行澄清的基礎上,才可以正確認識知識產權民事訴訟中先決之訴判決、同類案件判決、法院調解以及相關的刑事判決和外國民事判決的既判力問題。

關鍵詞:知識產權;知識產權訴訟;既判力問題

作為判決的實質性確定力,既判力是指生效判決內容判斷的通用力,其核心在于阻止當事人重復起訴和羈束法院做出相互矛盾的裁判。但在復雜的知識產權民事訴訟中,看似完整的既判力理論卻面臨許多適用中的困難,并引發許多模糊認識。

在既判力的客觀范圍最初僅為裁判主文時,既判力在適用中的難題集中在判斷前訴和后訴是否同一,即訴訟標的的識別方面。訴訟標的的識別方法及其運用成為討論的中心,而既判力本身則成為一種簡單的順其自然的后果。但由于訴訟標的識別理論尚未達致完善,無論是舊訴訟標的識別說,還是新訴訟標的識別說,都存在一定缺陷。

在出現了由于前訴判決理由不具有既判力而可能導致前后判決在同一問題上出現矛盾看法的情況后,為解決前訴判決的穩定性問題,德國學者認為,應當將既判力的客觀范圍加以擴張,在一定條件下使前訴的判決理由具有拘束后訴的既判力。在汲取了美國法律中的既判力理論和德國既判力擴張以及日本學者觀點的營養后,日本學者新堂幸司提出了“爭點效”理論:“在前訴中,雙方當事人將其作為主要爭點進行了爭執,而且,法院也對此進行了審理并對該爭點作出了判斷,當同一爭點作為主要的先決問題出現在其他后訴請求的審理中時,依據該法院判斷所產生的通用力,使后訴當事人不能進行違反該判決的主張及舉證,并禁止法院作出與判斷相矛盾之判斷的效力。”①

當既判力的客觀范圍從判決主文擴大至判決理由中的爭點后,既判力的作用就超出了對同一訴訟標的的再起訴禁止的傳統范圍,開始禁止對已決爭點的異議主張及舉證,并禁止法院對該爭點作出矛盾判斷。顯然,無論是事實爭點,還是法律爭點,其作為訴訟中的部分問題,與整個訴訟標的是不同的。由于同一個爭點可能出現在不同的訴訟標的中,就使既判力的影響不再局限于訴訟標的是否同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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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錯訴責任研究論文

民事訴訟中,常常會出現因原告所訴主體錯誤而使無辜的被告人遭受訟累的情況。

產生錯訴的原因很多,有的原告是因為法律關系理解錯誤、事實關系不清等客觀原因導致錯訴,也有為損害對方商譽或者為商業炒作等目的而故意錯訴,主觀上是惡意的。但錯訴的結果只有一個,就是被告不得不浪費大量的精力和財力去應訴。而且,除了法院收取的訴訟費由敗訴方承擔外,其它這些費用只能由無辜的被告承擔。由于我國民事訴訟程序中沒有錯誤提起民事訴訟應當承擔責任的規定,敗訴一方也不承擔對方律師費等訴訟支出,被告人在經司法程序確認不應承擔責任之后,仍需承擔諸如聘請律師等與訴訟有關的活動產生的費用。這對被錯訴的當事人來說,是不公平的。

在刑事法律中,對誣告人應承擔的刑事法律責任早就予以明確規定,“誣告者反坐”早在封建時代就成為一種法律傳統。但在目前的民事訴訟中,錯誤訴訟者應當承擔責任的規定卻付諸闕如。為有效利用有限的司法資源,減少訟累,保護無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建立民事錯訴責任制度已經勢在必行。

一、民事錯訴責任產生的理論依據;

民事錯訴是一種特殊民事侵權,民事錯訴責任屬于民事侵權責任。根據民法理論,侵權指不法侵犯他人的財產權和人身權的行為,是行為人由于過錯侵害他人或者國家、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的財產、人身等權利。這一概念是建立在過錯責任理論基礎之上的。隨著社會、經濟進步和民事法律理論的發展,無過錯責任理論得到了相應的發展。沒有過錯,但是侵害了他人或者國家、集體合法權益的,在一定情況下也應當承擔民事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06條明確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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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民事訴訟問題論文

摘要:既判力理論被稱為民事訴訟理論的脊梁。在知識產權民事訴訟中,既判力理論的適用具有新的內容。只有在對即判力基本理論進行澄清的基礎上,才可以正確認識知識產權民事訴訟中先決之訴判決、同類案件判決、法院調解以及相關的刑事判決和外國民事判決的既判力問題。

關鍵詞:知識產權;知識產權訴訟;既判力問題

作為判決的實質性確定力,既判力是指生效判決內容判斷的通用力,其核心在于阻止當事人重復起訴和羈束法院做出相互矛盾的裁判。但在復雜的知識產權民事訴訟中,看似完整的既判力理論卻面臨許多適用中的困難,并引發許多模糊認識。

在既判力的客觀范圍最初僅為裁判主文時,既判力在適用中的難題集中在判斷前訴和后訴是否同一,即訴訟標的的識別方面。訴訟標的的識別方法及其運用成為討論的中心,而既判力本身則成為一種簡單的順其自然的后果。但由于訴訟標的識別理論尚未達致完善,無論是舊訴訟標的識別說,還是新訴訟標的識別說,都存在一定缺陷。

在出現了由于前訴判決理由不具有既判力而可能導致前后判決在同一問題上出現矛盾看法的情況后,為解決前訴判決的穩定性問題,德國學者認為,應當將既判力的客觀范圍加以擴張,在一定條件下使前訴的判決理由具有拘束后訴的既判力。在汲取了美國法律中的既判力理論和德國既判力擴張以及日本學者觀點的營養后,日本學者新堂幸司提出了“爭點效”理論:“在前訴中,雙方當事人將其作為主要爭點進行了爭執,而且,法院也對此進行了審理并對該爭點作出了判斷,當同一爭點作為主要的先決問題出現在其他后訴請求的審理中時,依據該法院判斷所產生的通用力,使后訴當事人不能進行違反該判決的主張及舉證,并禁止法院作出與判斷相矛盾之判斷的效力。”①

當既判力的客觀范圍從判決主文擴大至判決理由中的爭點后,既判力的作用就超出了對同一訴訟標的的再起訴禁止的傳統范圍,開始禁止對已決爭點的異議主張及舉證,并禁止法院對該爭點作出矛盾判斷。顯然,無論是事實爭點,還是法律爭點,其作為訴訟中的部分問題,與整個訴訟標的是不同的。由于同一個爭點可能出現在不同的訴訟標的中,就使既判力的影響不再局限于訴訟標的是否同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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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之訴探析論文

【摘要】

民事之訴問題在民事訴訟理論和制度上及實務中均具有重大的價值和意義。本文僅就訴的概念和構成要素、訴的類型、訴的合并和變更問題進行重新審視和論述。旨在完善我國民事之訴理論,并作為我國將來修訂民事訴訟法典時的參考。

民事之訴的問題直接關系到民事訴訟價值和目的的實現、民事訴權的保護等重大問題。但是,在我國,對于民事之訴的問題,理論上缺乏系統深入的研究,制度中缺乏必要合理的規定。因此,我們應當系統深入地研究民事之訴的問題,作為我國將來修訂民事訴訟法典時的參考。

民事之訴的理論和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內容:訴的概念和構成要素、訴的類型、訴的提起、訴的利益、訴的合并和變更等。有關訴的利益和訴的提起(要件)問題,筆者已作過闡論,[1]所以本文主要闡釋訴的概念和構成要素、訴的類型、訴的合并和變更。

一、什么是訴及其構成要素

(一)什么是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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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檢察監督制度建構論文

內容摘要:民事執行檢察監督需要遵循全面監督、有限監督、依當事人申訴以及事后監督等四項原則。民事執行檢察監督的范圍包括錯誤的裁定、決定、違法的強制執行行為、以及徇私枉法的行為。監督方式包括糾正意見、檢察建議、糾正違法通知書、以及刑事調查。相關的工作機制包括民事執行申訴案件的受理審查機制和保障機制等。

關鍵詞:民事執行檢察監督工作機制

基于目前立法、司法等方面的因素,對民事執行進行檢察監督的規范、有效的制度和程序遠未建立,尚不能真正發揮民事執行檢察監督的功效,需要根據我國民事檢察監督的基本理論和民事執行的運行規律加以分析思考,逐步加以完善。

一、民事執行檢察監督的原則

我國民事檢察制度是在民事訴訟制度背景中運行的,民事檢察制度理應遵循民事訴訟原則。與此同時,民事檢察制度也是檢察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訴訟監督的本質屬性,民事檢察制度有其自身特有的制度運行規律,因此,民事檢察制度除了遵守民事訴訟原則外,還應遵循自身所特有的原則。

(一)全面監督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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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完善我國民事再審制度的思考

對完善我國民事再審制度的思考

民事審判監督程序,也叫再審程序,是我國民事訴訟中的一項重要制度,該程序強調無論在事實認定或法律適用上,只要有錯誤即應通過再審制度加以糾正,貫徹了我們國家有錯必糾、有錯必改、事實求是、司法公正的司法理念。該項制度對于保障司法公正、樹立司法權威,維護國家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具有重要作用,但是隨著我國司法改革的深入發展,該項制度本身存有的一些問題也日漸顯露。司法機關的強行介入,漠視了再審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這有違民事訴訟的本質特征,影響了我國民事訴訟程序的科學性、民主性與文明性。因此,我國的民事再審程序迫切需要改革與完善。筆者擬從分析我國設立民事再審程序的理論依據入手,指出我國民事再審程序存在的問題,并對我國民事再審程序的改革與完善進行初步探討。

關鍵詞:再審程序司法公正再審程序的改革與完善

民事審判監督程序,也叫再審程序,是我國民事訴訟中的一項重要制度,它是指人民法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或調解,因本院法院院長或上級法院發現確有錯誤依法定程序決定再審、提審或指令再審,因當事人或其他有權提出申訴或申請再審的人的申訴或申請再審符合法定再審情形,原創:或因人民檢察院發現生效裁判符合法定情形而依法提出抗訴,進行再審所必須遵循的步驟和方式。該程序強調無論在事實認定或法律適用上,只要確有錯誤即應通過再審制度加以糾正,貫徹了我們國家有錯必糾、有錯必改、事實求是的司法理念。該項制度對于保障司法公正、樹立司法權威,維護國家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具有重要作用,但是隨著我國司法改革的深入發展,該項制度本身存有的一些問題也日漸顯露。司法機關的強行介入,漠視了再審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這有違民事訴訟的本質特征,影響了我國民事訴訟程序的科學性、民主性與文明性。因此,我國的民事再審程序迫切需要改革與完善。筆者擬從分析我國設立民事再審程序的理論依據入手,指出我國民事再審程序存在的問題,并對我國民事再審程序的改革與完善進行初步探討。

一、設立民事再審程序的理論依據:事實求實,堅持司法公正

我們國家一貫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改德原則,堅持司法公正?!肮侨祟惿鐣巫我郧蟮牡赖吕硐牒头赡繕?,它熔鑄了苦難的人類對美好生活的無限希冀和向往。”在民事訴訟的價值體系中,公正居于核心的地位。現行民事訴訟法第177條具體規定了人民法院內部啟動審判監督程序的權利劃分,第179條至182條具體規定了當事人申請再審的內容,第185條、186條具體規定了人民檢察院啟動審判監督程序的權利劃分,即: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1)、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2)、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3)、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4)、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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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審判監督程序構建

(一)、再審程序設置的指導思想、理論依據問題

要構建一個合理的民事審判監督程序,需要解決很多問題。但首先應解決再審程序設置的指導思想、理論依據問題。我們要破除“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的再審指導思想,那么應以什么來作為再審程序設置的指導思想、理論依據呢?

作為訴訟程序,它所追求的是程序上的正義、法律上的真實,而不是客觀真實。因為法律明確規定了終結糾紛的期限。如果訴訟程序以追求客觀真實作為目標,那么很多糾紛就會無限期地拖延下去,造成社會秩序的動蕩。再審程序除了訴訟程序的一般特征外,還有自身的特殊性。我們知道,再審的對象是生效的判決、裁定。由于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經過一、二程序后確定的“法律真實”,是一、二審程序獨立價值的體現。因此我們應以“程序正義”的理論,作為再審程序設置的指導思想和理論依據。按“程序正義”的要求,再程序應當具有:一、中立性,其基本條件是:(1)與自身有關的人和原審法院不應是該案的法官和受理再審的法院;(2)結果中不應含糾紛解決者個人的利益和部門利益;(3)糾紛解決者不應有支持或反對其一方的偏見。二、勸導性:(1)對各方當事人的訴訟都應給予公平的注意;(2)糾紛解決者應聽取雙方的論據;(3)各方當事人都應得到公平的機會來對另一方提出的結論和論據做出反響。三、科學性:(1)糾紛解決的諸項條件應以理性推理為依據;(2)推理應論及所提出的論據和證據。

(二)、關于再審標準問題

《民訴法》一百七十七條中“確有錯誤”這一再審標準應修改。因為“確有錯誤”的概念,不能確定是當事人的訴訟過錯,還是人民法院的訴訟責任。如果是人民法院的訴訟責任,應當予以糾正。如果是當事人的訴訟過錯,叫人民法院怎么糾正?我們知道,公民行使民事權利有一條基本原則。這就是“民事權利自由處分原則”。當公民行使民事權利的時候,人民法院不能指令公民應當行使這樣民事權利、那樣民事權利。這些事應由律師去做。人民法院只能公平地對待每個公民所主張的民事權利,擺正自己的位置就行了。因此,應該對《民訴法》一百七十七條中“確有錯誤”的規定修改為,“發現因人民法院的審判過錯,足以影響人民法院公正判決、裁定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這可避免因當事人的訴訟過錯,而社會各方面卻責怪人民法院錯判和當事人的纏訟的怪現象。

(三)、關于重構民事審判監督的審查模式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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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民事再審程序的啟動

民事審判再審程序,即民事審判監督程序,在民事審判實踐中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是,隨著我國社會政治、經濟的變革和發展,逐漸暴露出其不適應性和欠科學性,尤其反映在再審程序的啟動上更為突出,表現在制定再審程序的指導思想的不合理性、啟動主體的不科學性、啟動事由的原則性、啟動程序的模糊性。本文擬就民事再審程序啟動的指導思想、啟動主體、啟動事由及程序規范等方面,根據民事訴訟法的原理,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參照國外再審程序的有關規定,對我國民事審判再審程序的立法思想修正、啟動主體的資格、啟動事由的具體化、啟動程序的規范化等方面加以分析和闡述,對今后我國民事訴訟法的修改和完善提出自己粗淺的見解。

關鍵詞:民事審判再審程序、民事審判再審程序的啟動、啟動再審程序的事由

依照通常的定義,再審程序(如無特別說明,本文以下所稱再審程序皆為民事審判再審程序)即審判監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依法對案件進行再審的程序⑴。在民事審判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對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提高審判質量和法官素質等,起到突出的作用?,F行民事訴訟法關于民事再審程序啟動的主體、事由、程序等規定缺乏科學性,或者規定的原則性較強,在操作上具有不規范性和隨意性,實踐中在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當事人之間存在三方都不滿意的情況。所以,對再審程序及其實踐中具體做法做必要的研究,對今后民事訴訟法的修改和完善,以及對民事審判實踐的指導等,都將大有裨益。而再審啟動程序的規范與完善是再審程序改革的關鍵,因此筆者根據民事訴訟法的原理、參照國外再審程序啟動的有關規定,擬就修正和完善我國民事再審程序的啟動發表管見,以供商榷。

對再審程序啟動有關法律規定的分析

再審程序是為了糾正已發生法律效力判決、裁定中的錯誤而專門設置的一種程序。我國民訴法規定的再審程序盡管對糾正確有錯誤的判決、裁定和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該程序在實踐中發揮的作用還遠未達到令人滿意的程度。一是盡管民訴法為發動再審程序設計了三種方式,即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由法院自行發動、通過檢察機關提出抗訴,但實際效果似乎不夠大,仍有不少明顯存在錯誤的裁判無法通過再審獲得糾正;二是裁判的穩定性和權威性因不斷再審而受到嚴重破壞⑵。正因為如此,一方面人民群眾對此深感不滿,以至于希望求助于訴訟制度以外的途徑來加強對審判活動的監督;另一方面,一些案件三番五次地進行再審,裁判不停地被更改,訴訟成了無底的黑洞,這種不斷改變的裁判給民事訴訟制度造成的損害不亞于不公正的裁判,它不僅鼓勵敗訴方通過纏訟來逃避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又嚴重損害了法院裁判乃至法律本身的權威。造成我國民事再審程序動作效果不佳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設置程序的指導思想偏頗的問題,又有具體規定不盡合理或者不夠明確的問題,需要從各個方面進行分析,力求修正和完善民事再審程序的啟動。

再審程序立法思想的分析。我國民事審判監督程序是建立在“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的理論之上的,而并不重視終審判決的穩定性和終局性,尤其是忽略了程序的及時終結性,具體表現在:1、對再審的次數沒有限制,可以對生效判決,裁定進行無次數限制的再審;根據民訴法第179條規定,只要有新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或者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即可再審,從而使當事人只要發現了新的證據即可要求再審,甚至可以在一、二審中故意隱瞞證據,將之留待兩審終審后利用該證據啟動再審程序。由于“實事求是、有錯必糾”原則的絕對化、擴大化、造成了一些案件出現多次數再審,根本不符合程序的及時終結性原則,一方面損害了司法的權威,造成了司法資源的嚴重浪費,違背效益原則,不利于裁判的既定力和穩定性;另一方面,這種拖延無法實現程序的正義和實體的正義,不利于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法諺有云“法忌遲延”、“遲來的正義非正義”。這就說明了程序的遲延對當事人利益造成的重大損害。還要看到如果程序遲延將會使糾紛不能得到及時解決,可能釀成更大的糾紛和矛盾,影響社會的秩序與安定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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