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稅論文范文10篇

時間:2024-05-04 20:1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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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稅論文

農業稅改分析論文

一、*市農業稅制改革基本情況

*市于20*年取消農業特產稅,2004年開始農業稅減半征收,2005年全面取消了農業稅。十五期間,特別是自20*年以來,由于嚴格執行國家農業稅收政策,農業稅收逐年遞減,其中20*年實現7738萬元,2004年實現3527萬元,2005年為零。

十五期間,*市大力加強支持“三農”力度,取得了明顯成效。2005年,*市農民人均純收入達到46*元,成為歷史上最多的一年。2005年,全市實現農業總產值92.3億元,增長9.2%,全年糧食播種面積163.3萬畝,畝產397.6公斤,糧食總產量達64.9萬噸,同比增長30.6%。2005年,全市農村固定資產投資達1*.3億元,實現第一產業增加值48.2億元,同比增長8.3%。*市已全部免除農業稅及附加,全部免收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在校學生雜費、課本費、作業本費,全部免征集貿市場管理費,農村實現了“三免五通五保五求助”。

二、農業稅制改革帶來的積極影響及財政金融支農情況

1.減輕了農民負擔,有利于農村經濟穩定和發展

以*市墾利縣2004年的情況來測算,取消農業稅直接減少農民負擔1000萬元,取消農業特產稅減負600萬元,僅此兩項全縣農民人均減負65.3元。同時取消農業稅后,相繼取消了“兩工”(勞動義務工和積累工),一部分集體經濟發展較好村的農民實現了零負擔。隨著農民負擔的減輕,再加上糧食直補等激勵政策,農民種糧的積極性明顯提高,大量荒蕪的土地被開墾種上了作物,農村承包土地的地價大幅攀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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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稅制研究論文

摘要]我國農業稅制沒有隨著農村改革的發展而及時作出配套改革,使得本不該充當執法主體征收稅費的基層人民政府,在不得已而開展的農村稅費的征收過程中無法可依,無序可循。因而農民負擔過重的問題也就逐漸顯現出來,農村基層政府與農民群眾的對抗狀態愈來愈嚴峻。現在正在試行的農村稅費改革,仍然保留了農業稅,只是把向農民收取稅費的總量減少了,即所謂“除費并稅”式改革,因而沒有跳出農業稅制的框框,只能是一種減輕農民負擔的過渡性措施。現行農業稅制是農村其他雜派的擋箭牌和保護傘。農民負擔是基層政府向農民征收的稅費的總稱。在整個負擔中,國家的農業稅、特產稅等,雖然所占比重不大,但是農業稅卻是農民負擔中最能說服農民交納的,農民自己也是這樣認為,交納農業稅是天經地義的,所謂“種田完糧,買賣當行”。農村其它的各項費用卻是搭著農業稅這輛大車,隨著農業稅一起下達并一起征收的,農業稅如果增加一點,其他費有可能增加二點,甚至增加的更多。

近幾年來,我國經濟理論界和實際工作者已開始大聲呼吁取消農業稅和廢除農業稅制的問題。《農業經濟問題》2003年第3期發表了財政部財政研究所孫東升的文章《論農業稅的取消》。孫東升的觀點與中央財經領導小組的唐仁健的觀點是一致的,認為農業稅應該取消,只是現在還不行,“還需要一個較長的時期過程”,要形成“取消農業稅的幾個必要條件”。為了向決策者提供一個真實的情況,筆者以一個基層實踐者的身份,也談談盡快廢除農業稅制的問題,并與孫東升商榷。

一、稅費剖析

所謂現行農業稅體制,我把它作了一個概括:在農村依據耕地、戶頭或人口、勞力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由鄉鎮人民政府和村集體經濟組織向農民征收的以農業稅、特產稅、屠宰稅為主體的稅費體系。它包括四個方面,一是國家法律規定征收的稅。二是付給上級行政事業單位或部門使用的費,如水電費,血吸蟲病防治集資等。三是用于公用事業的政府性集資,有些是鄉鎮自己支出的,有些是上交縣級有關事業單位或部門的,即所謂的“五項統籌”,包括教育附加、民兵訓練費、計劃生育費、民政優撫、民辦交通。四是村社區內的公用事業費用支出,即所謂“三項提留”,如公積金、公益金、行管費等。另外還有一些由鄉鎮政府統收的其他費用,如畜禽防疫費以及其他一些債務等。

(一)稅的部分

當前在農村對農民和農村企業征收的稅共有15種之多,包括農業稅、特產稅、牲豬屠宰稅、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耕地占用稅、車船使用稅、印花稅、契稅、土地出讓金等等。其中由鄉政府組織征收的有農業稅、農業特產稅、牲豬屠宰稅。這三項稅要占鄉整個稅收的70%以上。有的地方甚至把其他稅種也攤進了農民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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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稅制研究論文

法國的有關農業稅制

在法國,農業稅制并沒有設置成獨立的稅種,而是散布在各個相關的稅種中,涉及農業的稅種主要有:增值稅、個人所得稅、公司所得稅等。

1.法國實行大范圍的增值稅

在法國,增值稅的征收范圍不僅包括工業、商業、服務業和自由職業者,還包括農業,即所有法國境內有償提供產品和服務的經營活動都應當繳納增值稅。納稅人相應地包括從事上述行業的單位和個人,即包括自然資源采掘企業、制造加工企業、商業批發和零售企業、建筑企業、提供勞務的企業、同經濟活動有直接關系的自由職業者,還包括農業企業和部分農場主。課稅對象是從事采掘業、工業、商業、農業、服務業經營活動的企業和個人所獲得的增值額。稅率共有四種:基本稅率17.6%;低稅率7%;高稅率33.3%和“零”稅率。農產品主要按基本稅率或低稅率計征。免稅規定包括:一是徹底免稅,即對出口商品實行零稅率。二是一般免稅項目,主要包括某些農產品的銷售、特定舊物的販賣、有價證券的交易等等。對于免稅環節,一般都確定在商品的最后一個環節——零售環節上。課征方法有:稅款扣除法;核定征收法;簡化的據實征收法;據實申報的征收方法。農業納稅人每季度只繳納上年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稅款的1/5。年終按實際發生數結算,每年申報一次。

對于每年應繳增值稅稅額低于3500法郎的免征增值稅,農業納稅人年收入在30萬法郎以下的免征增值稅,但也可以自行選擇繳納增值稅。因為農民生產要購買機器、肥料、種子等,這些都包含增值稅。農民如選擇按增值稅辦法的繳納就可以扣除這部分稅款。城里的商人喜歡到實行增值稅辦法的農民那里去購買東西,這樣稅款可以扣除。

2.包含農業納稅人的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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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稅制改革論文

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是黨中央、國務院為改變城鄉二元經濟格局、實現全面小康而提出的重大戰略構想。為實現這一戰略構想,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了“創造條件,逐步統一城鄉稅制”的新思路,決定取消農業特產稅,逐步降低農業稅稅率。

一、實現“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的戰略構想,必須徹底廢除農業稅,真正實現城鄉稅制統一

第一,單獨設置的農業稅,本質上是一種地租,與現代市場經濟格格不入。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稅收,或者是對商品流轉額征收,或者是對生產經營凈所得征收,或者是對企業和居民擁有的財產征收。我國的農業稅既不是商品稅(流轉稅),也不是所得稅或財產稅。它針對的是農業生產用地,以常年計稅產量為依據,不論農產品商品率如何,不論農業生產效益如何,只要用地,都必須繳“稅”。農業稅計稅過程中,不扣除生產成本和農民自食口糧,連農業簡單再生產都得不到充分的補償。這種農業稅制雖然在建國以后與工農產品價格剪刀差一起,曾為積累原始資本、建立新中國工業體系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當國民經濟進入客觀上要求工農業平行發展、逐漸以工補農的階段時,繼續維持這種城鄉二元化的稅制格局,不僅直接妨礙了農業自身的發展,而且不利于整個國民經濟的持續、協調發展。

第二,農民作為生產者,其稅收負擔大大高于城鎮工商業者,也大大超出其負擔能力,嚴重違背公平原則。從間接稅角度看,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地區農業稅及其附加統一規定最高為8.4%,如果換算為進入市場而成為商品的農產品的增值稅率,那么它比一般工業商品的增值稅率最多高出8.56個百分點。另外,在城鎮,增值稅納稅人達不到起征點(銷售額2000~5000元/月)的,不用繳納增值稅,以此標準來衡量,一般家庭聯產承包戶根本達不到增值稅起征點。從直接稅角度看,如果對農民銷售農產品的收入扣除其生產成本,絕大多數農民根本沒有應稅所得;如果從個人所得稅角度看,絕大多數農民根本達不到800元/月的免征額,不應該繳納所得稅。

第三,征收農業稅降低了我國農產品的國際競爭力,制約了農業比較優勢的發揮。由于我國農業稅不屬于規范的商品勞務稅,對進口的國外農產品,國家除征收農產品增值稅(稅率為l3%)以外,無法再征收相當于國產農產品承受的農業稅稅負的某種形式的進口環節稅收;對于我國出口的農產品,國家除給予農產品增值稅退稅(最高可退13%,實際上尚未退足)外,無法將國產農產品承受的農業稅稅款退還給農民。這樣,在農產品進出口稅收制度上,打擊了本已脆弱的我國農產品的國際競爭力。在農業發達國家紛紛給予農業生產高額補貼,而我國目前對農業的支持總量水平很低的背景下,農業稅這種“不補反取”的性質嚴重影響了我國農產品的競爭力。

第四,現行農產品增值稅制度不利于農產品加工業的發展,不利于農業產業化經營。現行增值稅制規定,一般貨物增值稅稅率為I7%,農產品的增值稅稅率為13%,如果農產品加工后按工業品出售,即使在本環節沒有實現增值,即原價進原價出,也會額外繳納4個百分點的增值稅。再加上有的企業向農民收購農產品原料時,根本就沒有發票作為進項抵扣,因而連13%的進項抵扣也不能實現。這就造成農產品加工業的稅負高于一般工業品加工業,從而制約了“訂單農業”的發展,不利于農業生產商品化、規模化、專業化、高附加值化經營,不利于推進農業產業化,最終損害的是農民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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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稅取消后影響論文

1取消農業稅前鄉鎮財政的運轉狀況

按照目前我國的財政體制,鄉鎮財政基本上由三大塊資金構成:(1)預算內資金。(2)預算外資金。(3)自籌資金。在這種財政體制下的鄉鎮財政運轉的情況是:預算內的財政收入能夠維持收入平衡,即預算內收入足夠發放政府部門和鄉村教師的工資,預算外資金一般情況下能保證鄉政府的日常運轉和鄉村公共商品的提供。

2取消農業稅后鄉鎮財政所面臨的困境

2.1減少財政收入,制約基層政府功能發揮

首先,收入缺口較大。農業稅是地方收地方用,尤其是農業主產區,農業稅是鄉鎮的主要收入來源,是基層政府的主要財力保障。取消農業稅使鄉鎮收入銳減,給基層政府帶來財政困難。鄉鎮財政的支出遠遠大于以農業稅為主的財政收入,而這個差額部分,中央轉移支付不能覆蓋到。而當前縣級財政又普遍困難,難以擠出財力安排鄉鎮轉移支付,由于受到財力約束,制約了基層政權功能的有效發揮,也影響到了政府工作的主動性和積極性。.

2.2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支出缺口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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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稅收制度改革論文

摘要:在計劃經濟背景下形成的我國農業稅收制度,越來越顯露其根本的弊端。徹底改革農業稅收制度,取消現行的農業稅,構建城鄉統一的稅收制度,是新形勢下對農業稅收制度改革的客觀需要。但是,鑒于目前我國農業經濟發展現狀,統一城鄉稅制的條件尚不成熟,而應采取漸進的方式分步實施。

關鍵詞:農業稅;稅制改革;城鄉稅制

黨的十六大提出實現統籌城鄉社會經濟發展,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宏偉目標。農村小康建設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部分,是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關鍵。為此,必須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建設現代農業,大力發展農村經濟,增加農民收入。按照市場經濟的要求,通過對現行農業稅收制度的改革,消除不合理的城鄉“二元稅制”,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與國際慣例接軌,適應我國農業發展的現代稅收制度,是促進農村經濟全面發展的必然要求。

一、中國現行農業稅收制度存在的弊端

1.地租式的農業稅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缺乏理論依據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規范的稅收制度,或者以商品流轉額為征稅對象征稅,或者以生產經營凈所得為征稅對象征稅,或者以企業或居民擁有的財產為征稅對象征稅。我國現行農業稅則不然,既不是按商品流轉額征收的流轉稅,也不是按農業生產凈所得征收的所得稅,更不是針對農民自有財產征收的財產稅。它針對的是農業生產用地,不論農民所從事的農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商品率如何,也不論農業生產效益如何,只要使用了土地都必須繳稅。而且,農業稅在計算中不扣除農民投入的生產成本和自食口糧,連農業簡單再生產都得不到充分的補償。實質上,這種農業稅就是地租。按照憲法規定,我國農村土地屬集體所有,這種地租式的農業稅缺乏征稅的理論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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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稅問題研究論文

關鍵詞:稅費改革;農業稅;農民負擔

安徽省是我國農村稅費改革試點省。為了了解改革效果,在安徽省財政廳支持下,我們于2001年8月26日到9月3日,對農村稅費改革作了專題調查。調研期間,我們先后到淮北的穎上、五河、以及皖南的歙縣,召開了6次座談會,參加的有農稅、農財、農業、預算、鄉鎮干部、政策研究專家以及部分多年從事農村工作的老同志等,查閱了有關資料。基本結論為:一是安徽省農村稅費改革成效顯著,達到了中央預定的減負目標,也為“入世”后農業政策全面調整奠定了基礎;二是隨著稅費改革的實施,中國財政體制和農業稅收固有缺陷也逐漸暴露,這些問題急待解決。

一、安徽省農村稅費改革實施情況

安徽省面積有13.9萬平方公里,在全省6000多萬人口中,80%為農業人口,是典型的農業大省。該省很早就開始了稅費改革試點。1994年,安徽省阜陽市各縣(市)先后采取了“稅費合并、統一征收”,但它們將“三提五統”等費與農業稅合并后按人頭分攤,形成了事實上的“人頭稅”,這一做法農民反應強烈,抵觸很大。1998年,五河縣按照“農村公益事業建設稅”模式進行了試點。1999年,在財政部指導下,在4個縣開展了以“取消鄉統籌、改革村提留、調整農業稅”為主的改革試點。2000年,安徽省委、省政府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根據國務院7號文件,在全省范圍內展開了農村稅費改革試點。

安徽省在制定方案時明確了稅費改革為“三個取消、一個逐步取消、兩個調整、一項改革”,即取消按農民上年人均純收入一定比例征收的鄉統籌費;取消農村教育集資等向農民征收的行政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取消屠宰稅;逐步減少農民的勞動積累工和義務工;調整農業稅、農業特產稅政策;改革村提留征收和使用辦法。

調整農業稅政策的內容:1.調整計稅面積,計稅面積按二輪承包合同面積為依據;2.調整計稅常年產量,計稅常年產量以1993年到1997年5年間各縣的平均單產為依據;3.實行地區差別稅率,全省最高不超過7%;4.改實物征收為統一折成代金,計稅糧價由省政府統一確定,分南、北兩片。北片6個市以小麥為結算標準,2000年每百斤61元,南片11個地市以水稻為結算標準,每百斤57元;5.改革結算方式,由村結算改為按戶結算,個人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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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規范農業稅收征管論文

摘要:稅費改革的實質是農村財政制度的改革。如何去解決農村稅費改革中出現的征稅計量、農村公共物品供給、相關配套的改革和政策調整、新稅制完善等問題,筆者在調查的基礎上,提出了系統工程、制度環境建設和基層機構改革的對策,認為研究農村稅費改革時,應從總體上研究農村財政制度改革的問題,把它作為一個系統工程通盤考慮,分步實施,以進一步完善農村財政制度的改革,促進農村經濟的快速發展。

關鍵詞:稅費改革政府行為制度環境

農村稅費改革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繼、家庭承包經營之后農村的第三次重大改革。改革的措施被高度概括為“三個取消,一個逐步取消,兩個調整和一項改革”:即取消屠宰稅,取消鄉鎮統籌款,取消教育集資等專門面向農民征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用3年時間逐步減少直至全部取消統一規定的勞動積累工和義務工;調整農業稅政策、調整農業特產稅征收辦法,規定新農業稅稅率上限為7%,改革村提留征收和使用方法,以農業稅額的20%為上限征收農村附加稅,以替代原來的村提留。其目的主要是通過對現行農業和農村領域的稅費制度的改革和完善,規范農村分配制度,理順國家、集體和農民之間的分配關系,從根本上減輕農民負擔,保護農村生產力。但是,每一件事情都有其兩面性,稅費改革也不例外。解決稅費改革中出現的問題,關鍵在于政府。因為政府是公共權力機構,公共權力的直接對象就是公共問題。

一、政府應認識到稅費改革是一項系統工程而實施配套改革

稅費改革是一項復雜的社會系統工程,涵蓋社會、經濟和政治,涉及國家、集體和個人。農村稅費問題乃至整個“三農”問題的解決,并非一兩項改革措施就能解決,它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不斷總結經驗,逐步推進。農村稅費改革涉及政府組織結構、財政收支體制、地方公共品供給機制以及行業管理體制等多方面的關系,每一個環節配合不當均可能使改革前功盡棄。因此,政府對農民的稅收負擔如何減輕、稅收的累退特性如何扭轉等問題必須結合當前農村經濟的整體情況和結構性特點來分析,不能就事論事,更不能將改革的目光單純地局限在稅收體制之內。

1.政府要加快基層機構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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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農業稅制研究論文

(一)我國農業稅制存在的問題

我國現行農業稅制立法是以1958年第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稅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為主,包括其后(主要是80年代以來)國務院頒布的一系列專門規定農業稅的行政法規,如1994年的《關于對農業特產收入征收農業稅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規中與農業稅有關的法律規范。

《條例》頒行至今已有40年,特別是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立之今日,我國的農業經濟體制、產業結構、農業產品、農業生產經營方式和農業收入等方面,都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但是,農業稅制及其立法卻幾乎保持不變,這與社會現實的需要和農業的進一步發展大為脫節,由此而導致的問題甚多,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大方面。

一方面,農業稅和農業特產稅并存所造成的問題。農業特產稅即農業特產農業稅的簡稱,它是為了平衡農業特產品和其他農作物之間的稅收負擔而從農業稅中逐步分離出來的。但是,國務院有關規定都未將其明確為獨立稅種。然而實踐中,它已突破了附屬于農業稅并作為農業稅一個稅目的立法本意,成為了一個事實上的獨立稅種。這一立法與實踐相脫節的現象所造成的后果,具體表現在:(1)稅種法定性質不清。從理論上講,農業特產稅應當附屬于農業稅,同樣類歸所得稅類。但農業特產稅主要是針對農業特產品的實際收入征收,亦應屬流轉稅類。(2)征稅范圍劃分不清。這不僅導致了重復征稅現象(包括對同一農產品既征收農業稅又征收農業特產稅,或是在不同環節征收農業特產稅),還漏征了一些收入水平高的應稅所得,特別是一些隨著農業高新技術的推廣而出現的技術含量高、成本低的農產品收入。(3)在稅收征收管理方面也造成了一定的難度。因對某些同一征稅對象并行設置兩種稅,且計稅依據不同,分別計征,人為地造成了一戶兩稅、一地兩稅的狀況,同時征管手續也較為繁瑣復雜。

另一方面,農業稅立法的嚴重滯后性。其主要表現在:(1)計稅產量與實際產量差距越來越大。目前,我國糧食產量比50年代已翻了兩番,而計稅產量一直維持在五、六十年代的水平。(2)計稅土地與實際耕地不符。對許多新開墾的土地不計征農業稅,即所謂“有地無稅”。一些被實際占用(包括正常占用和非法占用)的耕地,仍要繳納農業稅,即所謂“有稅無地”。(3)稅率偏低,因計稅產量低于實際產量,導致實際稅負偏低,且稅收負擔不平衡。如原來為了調節地區間農業收入而采用的地區差別比例稅率,由于40年來各地區情況的巨大變化,現在已不能很好地發揮作用。再如糧食作物與經濟作物稅負畸重畸輕。(4)征管規定過于原則、籠統,處罰措施單調、疲軟。如納稅人已經從最初的生產隊發展到現在多種類型并存的納稅人,結算單位擴大數十倍,征管難度大為增加。而1993年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對農業稅只規定“參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1]導致對農業稅的欠、漏、偷、抗稅等違法行為的約束力弱化。

(二)對我國農業稅制改革的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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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農業稅研究論文

摘要:安徽省1999、2000年的費稅改革取得了顯著的成效,達到了預定的減負目標,初步規范了政府與農民之間的分配關系。然而,稅費改革后中國財政體制和農業稅的深層問題也逐漸暴露。鄉縣財政困難,存在農民負擔“反彈”的可能。現存農業稅收制度阻礙了農業經濟結構的調整,也無法解決公平問題。這表明必須建立現代的農業稅收體系,即“土地使用稅+增值稅+所得稅”體系,進一步深化農業稅改革。

關鍵詞:稅費改革;農業稅;農民負擔

安徽省是我國農村稅費改革試點省。為了了解改革效果,在安徽省財政廳支持下,我們于2001年8月26日到9月3日,對農村稅費改革作了專題調查。調研期間,我們先后到淮北的穎上、五河、以及皖南的歙縣,召開了6次座談會,參加的有農稅、農財、農業、預算、鄉鎮干部、政策研究專家以及部分多年從事農村工作的老同志等,查閱了有關資料。基本結論為:一是安徽省農村稅費改革成效顯著,達到了中央預定的減負目標,也為“入世”后農業政策全面調整奠定了基礎;二是隨著稅費改革的實施,中國財政體制和農業稅收固有缺陷也逐漸暴露,這些問題急待解決。

一、安徽省農村稅費改革實施情況

安徽省面積有13.9萬平方公里,在全省6000多萬人口中,80%為農業人口,是典型的農業大省。該省很早就開始了稅費改革試點。1994年,安徽省阜陽市各縣(市)先后采取了“稅費合并、統一征收”,但它們將“三提五統”等費與農業稅合并后按人頭分攤,形成了事實上的“人頭稅”,這一做法農民反應強烈,抵觸很大。1998年,五河縣按照“農村公益事業建設稅”模式進行了試點。1999年,在財政部指導下,在4個縣開展了以“取消鄉統籌、改革村提留、調整農業稅”為主的改革試點。2000年,安徽省委、省政府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根據國務院7號文件,在全省范圍內展開了農村稅費改革試點。

安徽省在制定方案時明確了稅費改革為“三個取消、一個逐步取消、兩個調整、一項改革”,即取消按農民上年人均純收入一定比例征收的鄉統籌費;取消農村教育集資等向農民征收的行政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取消屠宰稅;逐步減少農民的勞動積累工和義務工;調整農業稅、農業特產稅政策;改革村提留征收和使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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