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稅務管理范文10篇

時間:2024-05-14 00:3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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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稅務管理

福利企業稅收管理策略論文

論文關鍵詞:福利企業設立日常管理退稅審批

論文摘要:加強社會福利企業枕收管理,充分發揮稅收政策在促進殘疾人就業和社會福利事業發展中的積極作用,稅務機關必須明確稅收管理的范圍和重點,著重加強稅務登記、納稅申報、稅款征收、發票管理、枕務檢查等環節的日常管理與監督,認真把好稅款退還的審批關。

1994年稅制改革以來,對社會福利企業實行增值稅的“即征即退”、“服務業”(廣告業除外)營業稅的免稅以及企業所得稅的減征或免征等優惠政策。這項稅收優惠政策在實踐中執行得如何,直接關系到殘疾人就業保障和社會福利企業的發展。筆者就如何進一步加強社會福利企業的稅收管理,結合實踐中一些同志存在的不同認識或做法,作如下思考:

思考之一:社會福利企業設立的審批,稅務機關有無必要介人?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民政福利企業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55號)規定,“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后舉辦的民政福利企業,必須經過省級民政部門和主管稅務機關的嚴格審查批準”,這就是說,凡申辦社會福利企業的,除了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社會福利企業應具備的條件、按要求提供有關證明文件及資料外,還必須經過省級民政部門和主管稅務機關(一般認為是縣級稅務機關)的審批,才能設立。這項規定明確了“主管稅務機關”應直接參與社會福利企業設立的審批。我們知道,一般企業的設立是由工商機關審批登記,特殊企業除了工商機關審批登記外,還必須經過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批。比如設立米粉生產企業,必須經過當地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的審批,取得“經營衛生許可證”;設立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必須經過公安機關的審批,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同樣,設立社會福利企業也需要經過民政部門的審批,取得“社會福利企業資格證書”后方可從事生產經營。但是否需要經過稅務機關的審批,的確是個值得商榷的問題。眾所周知,稅務機關是稅收執法機關,它代表國家行使征稅權力。稅務機關管理的內容是企業設立之后的涉稅事務,對企業設立程序本身的管理,嚴格說來不屬于稅務機關的職責。換句話說,企業辦理稅務登記手續之前的企業設立審批事項,稅務機關一般不應介人。稅務機關的職責是對與稅收有關的企業事務進行管理;米粉生產企業、煙花爆竹生產企業都涉及稅收政策的執行,這些企業的設立審批均不需要稅務機關介人,為什么社會福利企業的設立審批就非要稅務機關介人呢?況且,即使稅務機關參與社會福利企業設立的審批,并不等于稅務機關就可以或一定要根據“設立審批”的決定給予退稅;社會福利企業的退稅條件是動態的,不是固定不變的,究竟是否符合退稅的條件,需主管稅務機關根據日常稅收管理情況進行判定。“設立審批”不能代替日常稅收管理,更不能代替退稅審批。因此,筆者認為,稅務機關沒有必要介人社會福利企業設立的審批事項。從社會福利企業設立并辦理稅務登記起,稅務機關才開始行使稅務管理的職能。

至于是由縣級民政部門審批還是由市(州)級或省級民政部門審批,主要看管理的需要。在《行政許可法》實施的今天,在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社會氛圍里,社會福利企業的審批最好也放在縣級民政部門,不要集中到省級審批,以減少審批環節,提高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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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稅務管理工作思考

基層稅務管理難度大

當前,基層供電公司稅務管理工作存在諸多難點,主要可以概括為三方面:兼職化、專業乏、流動大。兼職化。基層供電公司大多由電費電價管理崗位兼任稅務會計、工程資產管理崗位兼任稅務會計、報表管理崗位兼任稅務會計等。隨著稅法不斷完善、征管力度的不斷加大,以及國家電網公司財務集約化、信息化工作的推進,對財務人員的工作要求日益提高,省電力公司系統的財務人員工作壓力較大,一人多崗的現象較為普遍,稅務管理工作往往在財務人員兼職崗位中處于末位,并且也往往被誤認為工作內容簡單、工作很輕松,平時報報稅、跑一跑稅務局就完事了。專業乏。缺少對稅務政策的系統思考和及時更新,將政策轉換為管理的能力有待提高。目前,稅務管理崗位除了基本都是兼職人員外,且很少是稅務專業的行伍出身,稅務管理工作局限于日常報稅、納稅業務,難以開展財稅籌劃與研究工作。加之稅務政策的更新步伐日趨加快,對稅務管理人員提出更高要求,雖沒有偷漏稅的主觀意愿,但由于對稅收政策理解的不到位、不全面,仍可能存在稅務管理風險。流動大。部分單位的稅務管理崗位輪換周期較短,1~2年甚至更短的時間內就變動,同時也有稅務管理崗位人員向監察審計、集體企業財務部門等流動。由于諸多因素的影響,稅務管理崗位人員變動相對頻繁,用于思考、籌劃稅務管理工作的時間相對缺乏,導致很難培養出一支專家型的稅務管理隊伍,也使得稅務管理工作在財務管理整體工作中鮮有亮點、難有作為。

“五步走”做好基層稅務管理工作

以人為本,培養“專才”和發展“全才”相結合。一個優秀的稅務管理人員,應具備優秀的發現風險、防范風險以及應對風險的能力,國網馬鞍山供電公司重視稅務管理對防范財務管理風險的重要作用,設置了獨立的稅務管理崗位,激發稅務管理人員熟悉企業經營管理流程的主要環節和關鍵控制點,把經濟業務活動和稅務管理要求緊密結合起來,努力實現稅務管理向業務前端延伸,在業務的源頭防范稅務風險,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通過對財務人員開展專業培訓、業務學習和案例學習等方式,多渠道拓展財務人員的視野,培養既具備扎實的稅務與會計知識的“專才”,又掌握生產、營銷等相關領域知識的“全才”。有為,才能有位。稅務管理人員只有通過自身的主動作為,稅務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才會日益凸顯。源泉管控,筑牢稅務管理工作基礎。國網馬鞍山供電公司扎實做好稅務管理日常基礎工作,注重日常涉稅事項的備查登記,不但能夠給本單位的財稅分析工作帶來便捷有效的決策支持,而且能在迎接財政、稅務機關的檢查時,對本單位存在的風險點做到心中有數。例如,對業務招待費、資本公積等涉稅事項,通過備查簿登記的方式及時予以記錄,這樣,等到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則應調增、調減的事項,一目了然,相差無幾。此外,注重對業務部門財務基礎知識的培訓和宣貫,指導業務部門規范、正確地取得發票,特別是辦公用品等應當取得增值稅發票的,不得以普通發票代替。

科學合理,用好稅收優惠政策。當前,國家稅務總局出臺的稅收政策更新交替較為頻繁,如何及時準確地理解稅收新政,是有效開展稅務管理工作的重要前提和保障。為此,國網馬鞍山供電公司組織稅務管理人員通過參加培訓、網絡學習、個人自學等途徑,加快國家稅收新政理解執行到位的速度,將現有的財稅政策理解到位、執行到位,用好、用足關于電網企業接收客戶資產、技術開發費科技項目稅前加計扣除研發費用、安置殘疾人加計扣除工資費用、節能專用設備抵免企業所得稅政策等,完備相關手續,務求應享盡享稅收優惠,有效降低企業所得稅稅負,也為企業的經營發展節約了寶貴的資金。此外,省公司每年組織開展的稅務專題培訓,也對稅務管理人員用好、用足財稅優惠政策,起到有力的指導和積極的推動作用。小處著手,將稅收籌劃用實于日常納稅管理之中。一是最大限度發揮資金的時間價值。稅收籌劃從概念上看似遙不可及,實際卻是由很多細微之處構成的,國網馬鞍山供電公司充分考慮資金的時間價值,最大限度降低財務費用。以每月申報繳納稅款為例,平均每月繳納的各項稅費及基金等以1000萬元為例,按活期年利率0.5%計算,每推遲一天申報繳納,將增加利息收入約138元/天,如遇到國慶、春節長假延期申報繳納,則能增加數千元的利息收入。稅務管理人員根據當月納稅申報期限,盡可能采取在規定時限的最后一天繳納的方式,既保障了企業資金的充裕流動,同時也節約了利息費用。二是積極爭取地方財稅政策,為企業的長足發展提供財務支持和資金保障。近年來,在國網安徽省電力公司領導的高度重視下,國網馬鞍山供電公司爭取到了地方政府財政資金高達數千萬元,在獲得地方政府支持的同時,也部分緩解了電網建設的資金壓力。注重溝通,建立“上、下、左、右”的立體溝通機制。國網馬鞍山供電公司十分重視溝通在稅務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的作用,具體而言,“與上溝通”就是要在日常稅務管理中遇有疑問或重大問題時,及時請示省公司,確保工作方向準確無誤。“與下溝通”就是要加強對所屬縣公司的稅務管理工作的指導,確保將省公司的稅務管理工作一貫到底、執行到位。“與左溝通”就是要加強與省內兄弟單位的溝通,學習和借鑒好的經驗和做法,推進本單位的稅務管理工作。“與右溝通”就是要加強與市財政、稅務機關的溝通,一方面可邀請財政、稅務機關的專家上門授課或答疑,確保財稅政策理解到位執行到位,另一方面遇到疑難問題主動與財政、稅務機關溝通,為企業的發展營造和諧融洽的外部環境。

作者:李鋒張尚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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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風險管理設計分析

摘要:稅務管理是企業的重要組成部分,企業在稅務管理中通常會面臨稅務風險,影響企業的發展和效益。因此,本文在稅務管理流程下,探究稅務風險管理系統的設計;在分析稅務管理和稅務風險的基礎上,設計了稅務風險管理系統的總體設計和子系統設計;針對系統分析,提出了建立風險評估組織、建立風險防控制度以及建立風險信息化溝通制度,希望通過本文的分析,可以為企業稅務風險管理提供借鑒。

關鍵詞:稅務管理;稅務風險;風險管理

1引言

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企業稅務風險管理對于企業的發展而言具有重要的意義。近年來,我國政府逐漸頒布了《大企業稅務風險管理指引》等法規,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企業的重視程度,但是其依然無法保證企業的持續穩定發展。因此,設計基于稅務管理流程下的企業稅務風險管理系統具有重要的意義。

2稅務管理和稅務風險概述

稅務管理涉及企業經營的各個環節,通過有效的稅務信息來規劃和控制稅務,以便達到降低成本的目的。其主要包括稅務策劃、稅務控制、稅務效益度量以及稅務業績等四個環節。同時涉及企業的戰略管理、運營控制、日常管理以及信息管理四個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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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責任區管理工作情況匯報

今年以來,××區國稅局認真貫徹落實省、市國稅征管工作會議精神,按照突出重點,統籌兼顧,追求質量的原則,以科學化、精細化管理為指導原則,以完善稅收管理責任區制度建設,狠抓制度落實,加強巡管巡查,抓好簡易評估,強化考核考評為抓手,以“五清、四度、一評、二查”為工作目標,使征管制度體系日趨健全,責任區管理步入正軌,征管質量和征管效率有了進一步提高,稅收環境和稅收秩序有了進一步改善。

一、以“五清”為目標,提高稅收責任區管理質量。

稅情清是稅收管理責任區的首要職責,稅情不清,稅收管理責任區就抓不住重點,陷入盲人摸象的怪圈。××區國稅局現有企業800戶,管理責任區管理人員36人,人均管理22戶。基于這個實際,××區國稅局采取了人盯人的戰術。

首先是合理分類,確定人盯人的重點目標。將800戶企業劃分為兩類,一類為重點企業,一類為一般企業。重點企業按下列條件確定,總戶數不得低于現有企業總數的20%。

1、企業銷售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

2、年納稅在20萬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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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家原創:出口企業退稅日常管理的調研報告

出口退稅政策的落實效果與出口退稅管理息息相關,新機制的運行能否達到帕雷托改進,有賴于退稅管理部門的配合。退稅管理包括考核指標、日常管理和涉稅資料的鑒別等方面.

稅務部門與財政部門的考核指標不一致,影響了出口退稅的進度。稅務部門把收入任務與退稅任務分開考核,而財政部門考核稅務部門收入任務完成情況時,把退稅從稅收收入中剔除,只以實際入庫的資金作為對稅務部門的考核基礎,簡單地把出口退稅看作稅收收入的抵減項,忽視了出口退稅對當地經濟的促進作用。考核指標的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出口退稅款的落實,占壓了部分企業的資金。稅務部門不僅承擔出口退稅的審批工作,還具有出口退稅企業的日常監管和輔導責任。部分稅務部門對出口企業缺乏日常監管和服務,對新政策宣傳和輔導不及時,導致某些企業因為不熟悉新政策而超期申報,無法享受到出口退稅政策。

關于加強出口企業退稅的日常管理及對策:

(一)加強部門協調。提高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的立法層次,完善各項管理制度,明確各職能部門、各經濟管理部門職責,實現稅務、海關、外匯管理、銀行等部門的數據共享,特別是要加快建設金稅工程三期,形成部門合力,共抓好出口退稅管理。

(二)嚴格督促外貿企業落實各項管理規定。加強對企業負責人和財務人員出口退(免)稅政策輔導和相關財務核算輔導,督促企業照章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對自營出口業務、出口業務、內銷業務如實進行財務核算,并單獨反映收入。嚴格執行總局對出口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問題的規定,要求外貿企業在自營出口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90日內,進行出口退(免)稅申報。申報資料必須經縣(市、區)退稅部門進行初審并簽署意見。加大對未按規定取得發票行為的處罰力度,使每一個環節的納稅人能夠自覺索取發票。嚴厲查處偷稅行為,對該申報退稅的行為不申報給予相應的處罰。

(三)加強對出口貨物的管理。外貿企業在出口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60日內,憑出口業務協議、出口貨物報關單、外匯核銷單、委托方的稅務管理機關委托出口證明、委托方的出口退稅登記證或稅務登記證副本、其他資料等,向退稅機關申請開具《出口貨物證明》。凡未開具《出口貨物證明》的出口業務,視同外貿企業自營出口業務管理。日常管理主要加強出口證明和出口貨物電子信息審核企業退(免)稅情況和納稅情況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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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企業稅收管理綜述

摘要:加強社會福利企業枕收管理,充分發揮稅收政策在促進殘疾人就業和社會福利事業發展中的積極作用,稅務機關必須明確稅收管理的范圍和重點,著重加強稅務登記、納稅申報、稅款征收、發票管理、枕務檢查等環節的日常管理與監督,認真把好稅款退還的審批關。

關鍵詞:福利企業設立日常管理退稅審批

1994年稅制改革以來,對社會福利企業實行增值稅的“即征即退”、“服務業”(廣告業除外)營業稅的免稅以及企業所得稅的減征或免征等優惠政策。這項稅收優惠政策在實踐中執行得如何,直接關系到殘疾人就業保障和社會福利企業的發展。筆者就如何進一步加強社會福利企業的稅收管理,結合實踐中一些同志存在的不同認識或做法,作如下思考:

思考之一:社會福利企業設立的審批,稅務機關有無必要介人?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民政福利企業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55號)規定,“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后舉辦的民政福利企業,必須經過省級民政部門和主管稅務機關的嚴格審查批準”,這就是說,凡申辦社會福利企業的,除了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社會福利企業應具備的條件、按要求提供有關證明文件及資料外,還必須經過省級民政部門和主管稅務機關(一般認為是縣級稅務機關)的審批,才能設立。這項規定明確了“主管稅務機關”應直接參與社會福利企業設立的審批。我們知道,一般企業的設立是由工商機關審批登記,特殊企業除了工商機關審批登記外,還必須經過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批。比如設立米粉生產企業,必須經過當地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的審批,取得“經營衛生許可證”;設立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必須經過公安機關的審批,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同樣,設立社會福利企業也需要經過民政部門的審批,取得“社會福利企業資格證書”后方可從事生產經營。但是否需要經過稅務機關的審批,的確是個值得商榷的問題。眾所周知,稅務機關是稅收執法機關,它代表國家行使征稅權力。稅務機關管理的內容是企業設立之后的涉稅事務,對企業設立程序本身的管理,嚴格說來不屬于稅務機關的職責。換句話說,企業辦理稅務登記手續之前的企業設立審批事項,稅務機關一般不應介人。稅務機關的職責是對與稅收有關的企業事務進行管理;米粉生產企業、煙花爆竹生產企業都涉及稅收政策的執行,這些企業的設立審批均不需要稅務機關介人,為什么社會福利企業的設立審批就非要稅務機關介人呢?況且,即使稅務機關參與社會福利企業設立的審批,并不等于稅務機關就可以或一定要根據“設立審批”的決定給予退稅;社會福利企業的退稅條件是動態的,不是固定不變的,究竟是否符合退稅的條件,需主管稅務機關根據日常稅收管理情況進行判定。“設立審批”不能代替日常稅收管理,更不能代替退稅審批。因此,筆者認為,稅務機關沒有必要介人社會福利企業設立的審批事項。從社會福利企業設立并辦理稅務登記起,稅務機關才開始行使稅務管理的職能。

至于是由縣級民政部門審批還是由市(州)級或省級民政部門審批,主要看管理的需要。在《行政許可法》實施的今天,在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社會氛圍里,社會福利企業的審批最好也放在縣級民政部門,不要集中到省級審批,以減少審批環節,提高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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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當前企業所得稅規范管理存在的問題

企業所得稅管理涉及面廣、政策性強、計算過程復雜,是一項管理難度較大的工作,搞好企業所得稅管理,關鍵在于嚴格執法,重點在于規范管理。從2002年所得稅分享體制改革后,國稅機關的任務更加繁重,在所得稅管理中面臨許多新的問題需要解決,本文僅從嚴格執行政策,加強所得稅規范管理的角度談些淺顯的看法。 一、企業所得稅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1、企業對企業所得稅的具體政策掌握不夠全面。

通過近兩年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我們了解到,企業對稅收政策的了解不夠全面、掌握不夠準確,特別是對企業所得稅的具體政策規定掌握較少,由于所得稅計算復雜、政策性較強,財務人員尤其對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的基本規定、扣除依據、扣除比率等掌握不夠全面、準確,對同一個政策,不同的企業有不同的理解。同時有部分企業對新的《企業會計制度》也是一知半解,大多數企業會計知道一些大致內容,但也只是比較淺顯一部分,多數掌握不夠準確,有的甚至不知道。有一個企業在2003年度的財務核算中,將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小額購置5萬多元列入了遞延資產,而將屬于低質易耗品的批量購置列入到固定資產中;有一個企業隨意延長固定資產計提折舊年限,當年少提折舊150多萬元。這不僅影響了稅收政策的正確貫徹執行,影響了企業財務核算的真實性,同時也增加了納稅人的稅收成本,增加了稅務機關的征管成本。

2、稅務機關對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不十分到位。

稅收政策執行不到位的主要表現在:一是對國稅發[2002]8號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所得稅分享體制改革后稅收征管范圍的通知》理解不準確,文件規定,從2002年1月1日起,除原由地方稅務局征管的企業發生合并、分立及由事業單位改制為企業而辦理設立(開業)登記外,其他按國家工商管理總局的有關規定,在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開業)登記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征收管理,而有些地方理解為純粹的新辦企業由國稅征管,其他全部歸地稅征管。也有的干部認為多年未從事企業所得稅管理,在開始時戶數越少越好,將本應由國稅征管的稅收讓給地稅征管,最后通過與工商部門勾通信息,才知道還有這樣一些企業沒有管理。二是對稅收優惠政策執行不到位,比如:十堰市所屬縣、市中,有五個縣屬于國家級貧困縣,在這些地方的新辦企業可以從新辦之日起享受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優惠待遇,這本身是一個招商引資、促進發展的優勢,但大部分地方都沒有執行。三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減少行政審批的規定,象招待費稅前扣除、上繳各種基金、城鄉信用社固定資產修理費等一些涉稅審批項目不再事前報稅務機關審批,然而,有少數稅務機關仍然要求企業按照過去的規定先報批后列支。四是管理偏松,執行政策不嚴。在稅收檢查中,多數企業和部分稅務人員仍沿用老的習慣作法,平時不嚴格按政策執行,檢查出問題后討價還價,要求多支一點,少調整一點,不罰或少一點,有些甚至憑感情定稅,隨意性特別太,缺乏依法征管的嚴肅性。

3、稅務干部的業務素質不能完全適應工作需要。

一方面,干部的政策業務素質亟待提高。目前,在多數縣、市局,比較全面掌握所得稅政策、能熟練進行日常管理和稽查的干部,不到人員總數的8%,特別是比較年輕的干部,多數沒有接觸過所得稅業務,不能適應企業所得稅政策性強、具體規定多且變化快、與企業財務核算聯系緊密、納稅檢查內容多、工作量大等對干部的整體素質的要求。多數干部對這方面的新政策了解甚少,管理方法欠缺,經驗不足,對企業財務會計知識掌握不夠全面,一知半解。另一方面,責任意識差、執法不嚴的問題不同程度地存在,主要表現在稅前扣除項目審批和稽查定案方面。企業所得稅的稅前扣除項目中,一部分項目有明確的范圍和標準,便于掌握操作,而一部分項目實際操作中有相當大的彈性和余地,比如會議費、修理費等,不同的企業在這些項目上的特殊情況較多,企業也總是容易在這方面鉆空子,或與稅務機關討價還價,而有些稅務機關為圖省事或沿用稅制改革前的老作法,人為的定標準,定基數,定罰款,缺乏依法征稅的嚴肅性,久而久之,更易于放松管理,使稅法傷失應有的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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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析福利企業稅收管理指導性原則

摘要:加強社會福利企業枕收管理,充分發揮稅收政策在促進殘疾人就業和社會福利事業發展中的積極作用,稅務機關必須明確稅收管理的范圍和重點,著重加強稅務登記、納稅申報、稅款征收、發票管理、枕務檢查等環節的日常管理與監督,認真把好稅款退還的審批關。

關鍵詞:福利企業設立日常管理退稅審批

1994年稅制改革以來,對社會福利企業實行增值稅的“即征即退”、“服務業”(廣告業除外)營業稅的免稅以及企業所得稅的減征或免征等優惠政策。這項稅收優惠政策在實踐中執行得如何,直接關系到殘疾人就業保障和社會福利企業的發展。筆者就如何進一步加強社會福利企業的稅收管理,結合實踐中一些同志存在的不同認識或做法,作如下思考:

思考之一:社會福利企業設立的審批,稅務機關有無必要介人?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民政福利企業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55號)規定,“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后舉辦的民政福利企業,必須經過省級民政部門和主管稅務機關的嚴格審查批準”,這就是說,凡申辦社會福利企業的,除了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社會福利企業應具備的條件、按要求提供有關證明文件及資料外,還必須經過省級民政部門和主管稅務機關(一般認為是縣級稅務機關)的審批,才能設立。這項規定明確了“主管稅務機關”應直接參與社會福利企業設立的審批。我們知道,一般企業的設立是由工商機關審批登記,特殊企業除了工商機關審批登記外,還必須經過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批。比如設立米粉生產企業,必須經過當地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的審批,取得“經營衛生許可證”;設立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必須經過公安機關的審批,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同樣,設立社會福利企業也需要經過民政部門的審批,取得“社會福利企業資格證書”后方可從事生產經營。但是否需要經過稅務機關的審批,的確是個值得商榷的問題。眾所周知,稅務機關是稅收執法機關,它代表國家行使征稅權力。稅務機關管理的內容是企業設立之后的涉稅事務,對企業設立程序本身的管理,嚴格說來不屬于稅務機關的職責。換句話說,企業辦理稅務登記手續之前的企業設立審批事項,稅務機關一般不應介人。稅務機關的職責是對與稅收有關的企業事務進行管理;米粉生產企業、煙花爆竹生產企業都涉及稅收政策的執行,這些企業的設立審批均不需要稅務機關介人,為什么社會福利企業的設立審批就非要稅務機關介人呢?況且,即使稅務機關參與社會福利企業設立的審批,并不等于稅務機關就可以或一定要根據“設立審批”的決定給予退稅;社會福利企業的退稅條件是動態的,不是固定不變的,究竟是否符合退稅的條件,需主管稅務機關根據日常稅收管理情況進行判定。“設立審批”不能代替日常稅收管理,更不能代替退稅審批。因此,筆者認為,稅務機關沒有必要介人社會福利企業設立的審批事項。從社會福利企業設立并辦理稅務登記起,稅務機關才開始行使稅務管理的職能。

至于是由縣級民政部門審批還是由市(州)級或省級民政部門審批,主要看管理的需要。在《行政許可法》實施的今天,在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社會氛圍里,社會福利企業的審批最好也放在縣級民政部門,不要集中到省級審批,以減少審批環節,提高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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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納稅人戶籍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納稅人戶籍管理工作,強化稅源控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國家稅務總局《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我省各級國稅機關(以下簡稱“國稅機關”)對所轄從事生產、經營納稅人進行戶籍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納稅人戶籍管理是指以信息化為支撐,以實地核查為基礎,以多方信息比對為手段,全方位、多角度對納稅人稅務登記及相關動態情況實施有效監控的一種稅務管理活動。

第四條納稅人戶籍管理的主要內容包括稅務登記、稅種登記、涉稅資格認定與核定管理、財務、會計制度備案、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賬號報告、納稅申報情況、其他涉稅情況及與外單位信息交換情況等。

第五條國稅機關應當嚴格按照依法行政、務實高效、屬地與分類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做好納稅人戶籍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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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稽查改革論文

1、背景與問題

自1996年實行稅收征管改革,推行新的稅收征管模式以來,雖然我國稅務稽查制度已得到長足的發展,但仍然存在諸多問題,無論在法律定位還是機構設置方面,無論在理

論建構還是制度設計方面,都存在著一些矛盾、沖突和偏差。

【一)稅務槍查的目標及其法律定位

稅務稽查的目標與法律定位,是稅務稽查整體制度構建的基石。目標與任務的明確是稅務稽查制度存在的基本出發點,而法律定位的清晰則是稅務稽查制度的合法性和效率性依據。但我國現有的制度體系不僅對稅務稽查沒有明確的界定,同時現行有效的規范性文件之間也存在不一致或矛盾之處,導致對稅務稽查基本內涵和外延的不明確。

1.法律層面的制度缺失。我國現有法律和行政法規并沒有對稅務稽查進行明確的界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只在第11條規定“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復議的人員的職責應當明確,并相互分離、相互制約”,除此之外再無對“稽查”的表述。我們可以將之理解為稅務稽查的最終目標同征收、管理等都是服務于稅法功能與稅收法治的實現,只是在具體實現的途徑上有所不同,并且必須與征管等職能嚴格執行“相互分離、相互制約”。在《稅收征管法實施細2則》中,也并未對稅務稽查制度進行明確,只是對《稅收征管法》第14條【2】關于稅務機構設置方面進行了說明,《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9條規定:“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并向社會公告的稅務機構,是指省以下稅務局的稽查局。稽查局專司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稅、抗稅案件的查處。”但這種專司職責是否就是稅務稽查的全部職責,或者說稅務稽查是否還存在著廣義與狹義的區分,若存在種種區分在現實制度中的具體反映又當為何?除此之外,對于稽查機構的職能等再未明確,只在第六章“稅務檢查”部分規定,“稅務機關應當制定合理的稅務稽查工作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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