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英文論文范文10篇
時間:2024-05-01 20:38:37
導語:這里是公務員之家根據多年的文秘經驗,為你推薦的十篇商務英文論文范文,還可以咨詢客服老師獲取更多原創文章,歡迎參考。
交際教學法運用于成人英語教學論文
摘要:本文論述交際教學法論文的概念、理論基礎、基本原則、主要關系及我國成人英語教學中存在的問題,提出交際教學法在成人英語教學中的作用及運用。文章旨在說明在成人英語教學中,語言教師能積極營造良好的交互情境、明確交互的要求、精心設計提問和問題以及加強對英語課堂教學交互的研究,將更多的課堂教學時間和重點放在學生英語應用能力的提高上,運用符合我國成人英語教學實際的教學方法。
關鍵詞:交際教學法成人英語教學教學理論
一、引言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發展,對外交流活動越來越多。許多人已經認識到英語在工作和學習中的重要作用。大量的社會工作人員積極接受繼續教育學習英語,為自己的工作增加動力。成人學習英語與青少年學習英語存在著許多的差異。如何能使成人學好英語?交際教學法是一種行之有效的方法。本文將就交際教學法在成人英語教學中的運用進行分析。
二、交際教學法的概念及理論基礎
1.交際教學法的概念
知識財產權探究論文
內容摘要:本文分析了作為權利對象的知識,以及與知識相關的構思與表現、知識與載體、信息與知識等概念,提出知識是“人類對認識的描述”,是人造的形式,作為知識產權對象的知識只是其中的一部分。認為知識產權不是無形財產權,知識產權是基于特定的知識而產生的權利。最后,簡要分析了知識產權的私權性質及其特點。
關鍵詞:知識、形式、無形、無體、信息、知識產權
筆者1996年在《知識產權研究》上發表的《簡論知識產權》一文,對中國長期流行的知識產權概念提出了不同見解,并指出中國研究者對有關知識產權概念等最簡單、最初始、最基本的問題缺乏足夠的重視和探索興趣(鄭成思主編:《知識產權研究》,中國方正出版社,1996年。)。文章發表后,引起了學界的關注。人們發現,現有知識產權理論的基礎是脆弱的,遠非顛撲不破,大有商榷余地。它雖不時髦,但作為本學科具有普遍意義的問題,顯示了誘人的哲學意蘊。知識產權理論的任何研究都要從此出發,都受到它的制約和觀照。這觸發了人們對它的長期思考,并有成果相繼問世。有代表性的見解可歸納為三種:1.流傳百年的無形財產權說;2無體財產權(或稱非物質財產權)說;3.形式(知識)財產權說。其中,一些堅持傳統見解的研究者,也有了新的視角,新的認識。它再次提醒我們,沒有什么理論是不可以質疑的。科學的內在動力是對理論的改造。而“理論之構建、批評及防衛乃是法學的主要工作”。(K.LarenZ:《法學方法論》,陳愛蛾譯,五南圖書出版公司,1992年,第367頁。)否定之否定,是任何事物發展進步的基本規律,它為修正和改造知識產權的概念提供了條件。基于此,本文作為1996年文章的發展,比較近年未出現的幾種觀點,對與知識產權概念相關的若干問題作一粗淺的論述。
一、知識產權的稱謂
知識產權法律制度是從西方傳入的。對該領域有關術語的漢語翻譯一向有爭議。比如,文學藝術作品作者的權利是稱作者權、作品權、著作權還是版權,就有不同的看法。雖然中國立法選擇“著作權”稱謂己近一個世紀,但是仍然有不少專家堅持要求改稱為“版權”。關于漢語。“知識產權”一語的用法同樣如此。有專家提出。“知識產權“一語產生于18世紀的法國(鄭成思:《知識產權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第3頁。)。另有專家經過考證提出了不同的見解,認為“歷史上第一次提出知識產權的,是瑞士人杜爾奈森(JohannRudolfThumeisen)。他在1738年巴塞爾城提出的一篇博士學位論文中就探討了知識產權,稱之為“智力創造的財產”。對于將英文的“intellectualproperty”譯成知識產權,不少認真的中國專家認為這種譯法并不確切。認為”intellectual”是”智慧”或“智力”之意,“knowledge”才是知識。因此主張譯成“智慧財產”更為貼切(郭壽康主編:《知識產權法》,中共中央黨校出版社,2002年,第2—3頁。)。僅就英文術語的翻譯而言,這種意見無疑是正確的,但是漢語“智慧財產”的含義和“intellectualproperty”所實際概括的內涵和外延卻有重要的區別。漢語的智慧和智力乃同義語,是指“對事物能認識、辨析、判斷處理和發明創造的能妒(《辭海》,上海辭書出版社,1979年,第3209頁。)。聯系各國內國法的規定和國際間諸如成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規約以及世界貿易組織知識產權條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的規定,無論是文學藝術作品,還是技術發明,或者是工商業標記,都不是“intellectual”,即前面所說的“……能力”,而是指各種“知評”。事實上,該法律制度設計的初衷,所涉及的對象也并非智慧、智力、才智或是理智,恰恰是與漢語“知識”一詞相對應的“knowledge”。依“……能力”不能產生這里的權利。反觀漢語“知識”一詞,是指“人們在社會實踐中積累起未的經驗。從本質上說,知識屬于認識的范疇”(《辭海》,第1733頁。)。所以,用“知識”一詞概括知識產權的對象,是一種更為恰當的選擇。由此,我們是否應當提出一個疑問,英文當初選擇用語時使用“intellectual”本就不恰當,不如用“knowledge”合適。比如羅素的名著《人類的知識》,用的就是“knowledge”,該書所研究的內容也是指人類的知識,而不是指人類的智慧。
二、作為知識產權對象的“知識”的本體和現實形態
法學教育全球化概念解析
一、法學教育全球化概念簡析
從20世紀下半葉、特別是90年代以來,以先進的科學技術為支撐,以經濟的全球一體化運動為先導,人類開始進入“全球化”的新時代,“全球化”作為一種理論形態學術話語也同時被廣泛認可和使用。倫敦經濟學院前院長吉登斯教授認為,全球化主要與時空的伸延過程有關。全球化可以被理解為世界范圍內社會關系的增強,這些關系以這樣一種方式把相距遙遠的地方連接了起來:本地發生的事情實際上是由發生在許多英里以外的事情建構而成的,反之亦然。2故全球化首先指全球交往體系的形成。在該交往體系中,時空的邊界進一步拓寬,個體和集體的生活領域也大大開放,個體的一舉一動與全球發展處于緊密聯系之中。全球化的維度一般包括經濟全球化、政治全球化、文化全球化、環境全球化、軍事全球化和法律全球化六個方面。法學教育全球化這一概念近幾年才被提出,學界對它的關注、討論都還不多。筆者認為法學教育全球化既不能簡單歸入法律全球化的范圍之內,也不能簡單劃到文化全球化中的教育全球化的麾下。法學教育全球化應屬于一個邊緣問題,筆者試圖從語義分析的角度對這一概念進行詳細闡釋。(一)法律全球化法律全球化是經濟全球化和公共事務全球化的必然結果,是當今世界法律發展的主要趨勢。法律全球化是近代以來法律國際化的進一步發展,在歷史上法律的跨國發展(國際化)是法律發展和法治文明的重要方面和基本標志,源于經濟、政治、軍事、文化的沖突、交流與合作。法律全球化的基本標志概括為三項:世界法律的多元化、世界法律的一體化和全球治理的法治化。3法律全球化在目前仍是一個進程、一個過程、一種趨勢,但同時也已經成為當今法律的發展趨勢。而法學教育既是法律發展的重要方面,又是法律發展的基礎。在某種意義上說,法律的發展取決于法學教育發展的程度。適應經濟和法律的全球化趨勢,法學教育的全球化自然也被提上議程,成為法律全球化中的一個重要方面。(二)教育全球化教育全球化是教育中出現的一種新現象,人們對它的研究尚顯薄弱,目前很難形成一個公認的定義。對教育全球化最廣義的理解為:一種社會存在,是人類社會的教育不斷跨越時空障礙和制度、文化等社會障礙,在全球范圍內實現充分溝通(物質與信息的)和達成更多共識的共同行動,同時不斷獲得和深化現代性的過程。4教育全球化的本質,是一個在全球范圍內以不同形式不斷擴大教育資源的共享,并且不斷增加不同教育體系的共同因素以形成一個聯系更加緊密的全球教育體系的過程。法學教育作為教育體系下的一員,自然也被并入教育全球化的潮流之中,具有教育全球化的一般特性。但是,它同時又是法律全球化中的一員,因而必須兼顧這種雙重身份,成為一個具有自身獨特涵義的邊緣概念。(三)法學教育全球化綜上所述,筆者將法學教育全球化定義為:是指在全球法律、文化交流日益發展的背景下,世界各國之間的法學教育影響、合作、互動愈益加強,使得具有共性的法學教育樣式逐漸普及推廣,成為全球通行標準的狀態或趨勢。當然,必須承認法學教育全球化并不是各國所有法學教育內容的全球化,那些不具有涉外性、國際性的教學內容(如:涉及各國自身法律文化傳統的內容)不可能、也根本沒有必要“化”為“全球性”法學教育。同時,法學教育全球化并不意味著國內法學教育的消失,而只是意味著各國之間的法學教育呈現多樣化、多元化,各國的文化互動不斷加強,一種無邊界教育理念產生,而這種無邊界教育必須、也只能是建立在各國教育“和而不同”的基礎之上的。
二、法學教育全球化主要媒介
法學教育全球化作為文化全球化下的一個分支,其過程和結果都體現了一種法律文化的互動。實現這種法學教育文化互動的媒介,歷史上主要包括:人口遷移、跨國傳教、留學、跨國貿易、聘請外國專家、法律翻譯等等。到了全球化時代,筆者認為文化互動的媒介主要有學術人才的流動、跨國公司的推動和英語工具的使用。
(一)學術人才的流動全球化時代留學已經不再是本國學生接受外國教育的唯一途徑了,很多的世界級大學都開始建立自己的海外分校,直接在當地接受學生入學授課;隨著網絡的普及,遠程教育等新教育形式的出現開創了跨國教育的新篇章。因此,我想用“學術人才的交流”這一概念代替原有的“留學”概念,它更能準確表述跨國教育的情況。學術人才的流動包括留學和學術教育機構的跨國化兩個方面。1、留學從有留學生開始,留學就是文化傳播和流動的重要路徑,留學生是構成全世界教育均衡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教育全球化最為直觀的現象,是跨文化的知識攜帶者。留學也就成為了促成法學教育全球化的主要媒介。在近現代,西方的法律文化之所以能夠蜂擁而入中國,中國派往歐、美、日諸國學習的法學留學生起到了重要的媒介作用。據統計,從晚清至民國時期,留學國外的法學留學生有4500多人。5進入全球化時代后,留學生人數更是迅猛增長。1978-2003年底,25年間中國內地出國留學人員總數為70.02萬人,留學回國17.28萬人;2003年度,各類出國留學人員總數11.73萬人,年度留學回國人員總數2.01萬人。6法學留學生之所以會在法學教育全球化方面發揮重要作用,一個重要原因就是,法學留學生歸國后大多在政治、法律和法學教育、研究領域擔任重要職務,深刻影響乃至主宰本國法律和法學的發展。目前,在中國的法學教育界,幾乎所有出名的法學專家、教授都有在國外留學或者至少是訪問學習的經歷。大量的學者和科學家為了從事研究或教學暫時旅居國外,對學術工作而言,這意味著大量的學術移民。全球化鼓勵這種流動,而且會確保這種流動持續增長。隨著學術系統的日益接近,學位逐漸在國際范圍內廣為接受,移民規則越來越有利于那些高技能人才的流動,同時大本身也越來越向全球杰出人才開放,可以預計全球人才教育市場將繼續不斷壯大。留學這種法學教育全球化的途徑存在如下問題。首先,留學現在還主要是發展中國家往發達國家輸送留學生,而大多數留學生都是自己付費上學,這樣就為東道國帶來了一筆可觀的收入,同時也是對發展中國家經濟的一種榨取。據估計,某些發展中國家用于海外留學的費用比該國所獲得的國外援助還要高。7其次,留學生不僅獲得法學專業領域的訓練,還吸收了留學國的法學學術系統的規范和價值觀。當他們回到自己的國家后,往往熱衷于用他們在國外習得的方式來改造本國法學教育,而這樣的行為往往被證明可能是不現實也不可行的(如中國引進美國J.D.教育而設立的法碩教育的失敗)。因為雖然留學生起到了國際學術文化載體的作用,但這種文化反映的主要是歐美發達國家的法律規則和價值觀,而它們在很大程度上并不符合發展中國家的國情。最后,人文社會科學教育與理工科教育不同,前者帶有很強的“本土”色彩,尤其是法學作為一門實用性學科,除了立志投身學術研究的學生或者是選修國際類法律課程(如國際經濟法)的學生可以在海外學習中獲得實用性提升外,其他想要從事實務的學生前往海外深造的作用其實真的不大。因為實務中適用的通常是本國的法律,沒有任何海外學校能比本土學校更了解它們。82、學術教育機構跨國化長期以來,大學一直深受跨國界的文化環境影響。當今世界各國的大學,除了開羅的艾資哈爾大學(Al-AzharUniversity)以外,均起源于共同的淵源——中世紀歐洲大學,特別是有教授治校傳統的巴黎大學。9由于殖民統治的緣故,非西方世界很多地區也輸入了歐洲的大學模式。即便是那些沒有經歷過西方列強殖民統治的國家——如日本、泰國、埃塞俄比亞和其他一些國家,也接受了西方學術模式。這種情況也存在于中國,盡管中國業已建立堅實的本土學術傳統,但中國大學仍表現出了國際性和中世紀歐洲大學傳統的特征,譬如院校的基本結構和教學方向。美國大學結構在全球影響深遠,表征著世界各地大學特征的基本結構,但其自身也是熔鑄了各種國際影響的混合物。最初的來自英國的殖民地學院模式,與19世紀德國的研究型大學理念及美國式的服務社會觀念相結合,形成了現代美國大學模式。通過一些創造性的方式,外國模式與美國國情緊密結合起來。隨著歐盟邁向在“共同歐洲空間”(commonEuropespace)內尋求各國高等教育系統的協調,外來影響再次凸顯出來——學位結構、課程學分制和其他改進中的成分結合在一起,產生了不斷演化的學院校模式。這些都說明了,大學教育本身就是一種全球化教育的縮影。全球法學教育市場是以一系列跨國法學教育創舉的形式出現的,從不同國家法學院之間的聯合辦學到一國法學院在國外設立分校不等。各種跨境法學教育投資項目包括應用互聯網和其他遠程教育方式傳輸課程。許多營利型公司和機構已經積極投資于跨國教育,不少傳統大學的法學院也在從事這種活動。當前,一些高等教育項目的輸出是全球趨勢的標識。少數高聲譽大學在全球一些地方設立了分校,一般都是開辦包括法學在內的熱門專業。在新加坡,有一種很有意思但又不常見的跨國高等教育形式,即邀請一些世界著名大學或其院系,到新加坡開辦項目。那些被新加坡政府精心挑選出來的大學在受到激勵后,前往新加坡辦學。類似地,吉爾吉斯斯坦、卡塔爾、保加利亞和其他國家也建立了一些由美國支持的大學。這些學校基本上源自本地的倡議,與美國的大學保持著密切聯系,一般都得到了美國專家的指導,并且獲得了美國方面的認證。它們使用的教學語言是英語,課程也來自美國。而一些地區由于曾為殖民地的歷史原因,一直以來都會受到原宗主國法學教育機構的影響,如英國的倫敦大學就在香港開設海外法律學位課程,定期安排英國教授來香港授課。10這些聯合辦學的跨國教育機構,使得許多學生可以不必選擇出國的留學教育就能獲得外國法學院的學位教育。但有時候,外國學位課程僅僅是由本地院校“授權”開辦。外國大學出讓其名稱和課程,對當地院校機構或商業公司提供一些(非常有限的)指導與質量監督。新設機構獲得了對本地學生授予外國院校學位的權限。這些授權協議導致了大量的贗品和批評。11英國媒體的一些批評文章尖銳地指出,英國高等院校特別是那些名聲一般的院校,紛紛加入海外教育市場,嚴重地損害了英國高等教育的“好名聲”。與此同時,“買方”也就是付費的海外學生認為自己已經獲得了標準的英國學位,殊不知這些學位實際上不可與英國國內院校的教育水準同日而語。
(二)跨國公司以追逐利潤為目的的跨國貿易活動,從它產生之日起,在直接推動國家間經濟交流與合作的同時,無形中也充當了國家間文化溝通與互動的媒介,當然地成為了推動法學教育全球化的使者。跨國貿易不僅表現為資本、貨物、技術、人員等經濟要素的流動,也表現為思想觀念、管理制度、交易習慣等文化要素的流動,最終集中體現為全球教育制度的同化,尤其在經濟學、法學等學科上表現最為突出。從法律方面來觀察,國際貿易往往是民事規則、商業制度、交易習慣跨國傳播和交流的重要渠道。從世界范圍內來看,越來越密切的國際經濟交流與合作,為世界經濟法律制度的協調和統一提供了可能和必要。甚至可以說經濟全球化不過是自古以來的跨國貿易在空間范圍、交易廣度、交易規模上的擴展,不過是追逐利潤的跨國商人利用現代科技所創造的經濟“奇跡”。12而跨國公司在創造“奇跡”的過程中,發揮了最主要的作用。因此,跨國公司被認為是當今世界經濟全球化的推動器,使經濟全球化形象的代言人。從1994年到2000年,全球跨國公司由大約4萬家、分公司約25萬家發展到總數6.3萬家,共有國外分公司70萬家。而知識經濟全球化的進程加快又導致全球企業兼并的步伐加快。到2000年上半年,全球企業并購總金額猛增至3.38萬億美元,超過了1990~1995年并購總額之和。通過企業兼并,跨國公司的規模也進一步擴大,至2000年末總收入居世界前11位的跨國公司的年收入均超過1000億美元。13根據《聯合國世界投資報告2001》的分析,全球跨國公司的銷售收入占世界國內生產總值的近50%,控制著世界商品和服務貿易額的85%以上,還控制著國際工藝研究開發和技術轉讓的80%左右和世界對外直接投資的90%以上。14目前而言,跨國公司的產值已占世界總產值的三分之一,這又促使它們推動經濟知識化、全球化的能量大大增強。跨國公司為何能對法學教育全球化產生深遠影響,充當其最主要媒介?筆者認為原因如下。首先,必須弄清楚跨國公司有何能耐橫跨國界闖全球?1、它擁有頂尖科技人才優勢;2、有高超的科技水平;3、有嚴密的協作團隊作戰精神;4、有強大的巨資投入進行科研和開發;5、有及時培訓學習的科研機構組織;6、有嚴格的管理及創新能力。跨國公司上至總裁老板,下至職員,每人每年必須培訓學習1~3個月,一種方式是利用國際互聯網絡遠程性地接受本公司的技術技能培訓;另一種方式是帶有保密性、高級性的高新技術的培訓,職工必須回本公司進行封閉式培訓學習。終身教育、繼續教育、創新教育在跨國公司里體現得淋漓盡致。為此,跨國公司始終保持著技術的先進性、知識的新穎性、經營的靈活性、競爭的強大性和超前性。所以,跨國公司這一經濟全球化的載體越發展越強大,越能顯示出不可戰勝的雄姿。其次,跨國公司從兩個方面推動了世界經濟法律制度的協調和統一。一方面,不同國家的經濟法律制度之間的差異、沖突是國際貿易的制約和阻礙因素,因而國際貿易的發展必然要求協調和統一世界經濟法律制度;另一方面,長期的國際貿易又使得各國的經濟法律制度不斷地互相碰撞、互相作用、相互影響,這為世界法律制度的協調和統一奠定了基礎。最典型就是WTO的規則,它的很多規定就是跨國商人間的交易習慣,而這種商業習慣最原初的創造者和傳播者就是各跨國公司。有了這些國際間通行的規則體系,這就為法學教育全球化的推行提供了同一的規則學習內容,使得法律的學習內容不再局限于各自國內的法律體系,為國際法、國際經濟法、國際私法等課程的開設提供了依據,也為各國法學教育界共同協作研究提供了對象。最后,市場經濟環境下,跨國公司對人才的需求標準對法學教育的發展自然具有重大影響。跨國公司基于自身貿易發展需要,對其員工水平要求甚嚴。隨著其影響力的加強,它成為吸納法學畢業生就業的一個重要市場。為了推銷出自己培養的人才,法學教育界不得不迎合這個市場的需要來推行這種跨國公司需求的全球化法律人才的培養。以中國為例,隨著我國加入WTO和融入法律全球化潮流,中國的法律服務市場與國際法律服務市場連在一起,成為國際法律服務市場的一部分,法律服務領域的競爭日趨激烈。聰明過人的外國律師行已經瞄準這個市場,并將以充分的準備前來瓜分這個市場,中國律師行業面臨嚴峻挑戰。面對跨國商貿,我國律師除了法律觀念、法律知識、法律思維、法律方法、法律技能(包括運用計算機處理法律事務的技能在內)整體上極不適應外,還有三個極不適應:其一是有關涉外貿易、金融、保險、證券、電子商務等方面的知識和經驗不適應,而這恰恰是入世之后法律服務的主要領域;其二是運用計算機處理法律事務的技能不適應,未來的法律服務將越來越網絡化,當事人與律師之間更多地是通過網絡聯系,律師將主要通過網絡提供法律信息和咨詢服務;其三是外語(主要是英語)交流能力不適應。從跨國公司看當今世界法學教育革命的新潮流,終身教育、通才教育已成為新世紀教育最具影響的新潮流,一個重視素質教育、創新教育的大氣候已在全球形成。知識經濟的發展迫切要求全新的人才出現,而法學教育作為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就必須站在時代的前沿陣地,發揮出新的教育潛力。
國有企業改革與企業所有權論文
關鍵詞:企業理論國有企業利潤最大化企業所有權
引言:問題的提出最近一段時間我一直在思考一個問題,那就是“國有企業作為企業為什么不是以利潤最大化為目標”?難道國有企業不是真正意義上的企業?看看一些優秀的國有企業如紅塔山、長虹、海爾等你不又能說他們不是真正的企業?但研究這些企業的歷史,我們會發現海爾這些國有企業已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國有企業了。他們雖是公有,但并不是國家原來重點投資興建的國有大中型企業了,而國家初始意義上所謂的重點骨干企業,據統計大多已名不副實了,相反倒成了國家的包袱。現在人們能隨口叫得出名字的好企業大多是自己從市場中發展壯大起來的,如前面提到的企業。他們一般都是由小企業變成大企業的(有例外的只是一些具有自然壟斷性質的行業企業如中石化、中國電信等)。
本文所要討論的對象并不是這些少數的精英企業家領導下能較好符合“廠商理論”標準的國有企業,而是其中大部分的“非正常企業”——不以追求利潤最大化為目標。國有企業的這種非正常性本文稱之為國有企業悖論,即國有企業作為企業應該追求自身的利潤最大化,而現實中國有企業的行為動機往往很復雜,偏離利潤為中心的企業宗旨。本文結構安排如下,第一部分簡述企業理論的發展與現狀;第二部分分析國有企業悖論的形成和原因;第三部分論述企業所有權的重要性和歸屬;第四部分為小結。一、企業理論簡史資本主義的發展史在某種意義上是一部企業發展的歷史。手工作坊式的家族企業代表著資本主義的萌芽時期;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代表則自由資本主義時期;托拉斯等形式的壟斷企業則代表著壟斷資本主義時期;現代跨國公司的興起和企業形式的多樣化則代表了現今資本主義發展的潮流。理論孕育于實踐,實踐需要理論的指導。企業的變遷同樣也帶來了人們對企業的研究——企業理論的發展。從寬泛的意義上來講,企業理論的歷史與企業的歷史、資本主義的歷史一樣悠久。從經濟學說史的角度來看,亞當·斯密1776年的《國富論》中關于勞動分工的經典論述是企業理論的雛形,而最早對企業進行專門研究的是德國人古諾,時間是1838年(古諾當時提出了后來被稱之為古諾模型的思想),因此企業理論從經濟學一開始就為經濟學家們所關注。無論是古典的、新古典的,還是現代主流經濟學的各個流派,企業理論從來是論述的重點,習慣上稱之為廠商理論,與消費者理論相對應。本文稱新古典和古典的企業理論為傳統的企業理論。傳統企業理論僅僅是把企業作為一個“黑箱”來討論,對于企業的經濟性質基本不提。其主要特點一是假定企業符合“理性人”假定,以利潤最大化為目標;二是在此基礎上把企業作為一個生產函數來討論;三是分析企業在市場上競爭形成的市場結構。所以有的經濟學家又稱之為“‘黑箱’企業理論”[1]。現代企業理論[2]的發端源于羅納德·科斯在1937發表的論文《企業的性質》,在該文中科斯第一次用邊際替代的分析工具,研究了企業產生的原因,認為企業之多以能代替市場是因為“發現”市場價格需要成本,而取代市場的企業正式節約了這種成本。在這之前,經濟學家很少關心企業本身的問題,而往往是研究企業作為市場的供給者在競爭中如何實現利潤最大化的問題。因此科斯的《企業的性質》可以說是企業理論研究的一道分水嶺,從此以后經濟學家們不再把企業僅僅作為一個追求理論最大化的“黑箱”來處理了,開始分析研究企業如何產生、何以產生以及企業治理結構等企業基本問題[3]了。簡單來說,現代企業理論不再理所當然的認為企業是以利潤最大化為中心的一個整體,而是探討作為一系列合約聯結的企業為什么要追求利潤最大化,何以能夠追求利潤最大化,怎樣才能使企業追求利潤最大化等一系列問題。其內容或視角主要分為[4],一是交易成本經濟學:“間接定價”理論和資產專用性理論,不完全合約與縱向一體化;二是團隊生產理論:機會主義、道德風險和成本;三是委托-理論;四是企業金融結構理論;五是企業的企業家理論;六是企業的管理者理論。當然,以上劃分并不是絕對的,各種理論往往相互交叉。同時,這些理論又有一個共同特點就是假定企業存在于簽約自由的市場環境,也就是說西方的現代企業理論是建立在西方的私有產權基礎之上,并且這些理論也都重視產權[5]作用,可以說現代企業理論或多或少受到了“新制度經濟學”的影響[6]。因此,在中國還沒有徹底完成產權改革以前,研究中國的企業尤其是國有企業改革往往存在理論瓶頸,于是國內很多學者就試圖通過對企業機制的設計來規避這一“瓶頸”,但效果往往不佳。本文也想作這方面的嘗試。二、國有企業悖論的解釋在簡要回顧了企業理論的歷史現狀后,讓我們再回到我國的國有企業問題上來。不妨再問一次,國有企業到底要不要該不該追求利潤最大化?還是,國有企業就應該是少數關系國計民生、產品“公共特征”明顯的、私人企業不愿投資的行業企業?退一步講,就算是承認國有企業有其極大的公共性、社會性,是些微利甚至不盈利的行業企業,問題是現在全國大部分的國有企業顯然并不是因為這個原因而無法以利潤最大化為中心。對此,國內許多學者紛紛提出了對策,最終大家意見比較一致并影響了中央決策的是國有企業戰略性重組論。但是盡管在國有企業戰略性重組或大調整這一大方向上取得了較一致的觀點,但是大家對于怎樣實施國有企業大調整,調整到什么程度等具體問題上分歧很大。比如有的學者[7]從產權特性和產業定位的角度出發,認為共有產權對應的產業定位是非(弱)競爭性、非(弱)盈利性的行業,而私有產權者相反。但問題是很難劃分何為非(弱)競爭性、非(弱)盈利性的行業,何為競爭性、盈利性的行業。正如有的學者所(張維迎,1997)指出的那樣,隨著技術和經濟的發展,原來由政府直接經營或私人公司特許經營的公用事業,如電力、電信、煤氣天然氣、航空運輸等,正由壟斷行業變為競爭性行業。世界在變,我們很難為國有企業規定應該經營什么。那么關鍵在哪呢?我認為是出在國有企業悖論上,解決了這個悖論答案也就水落石出了。眾所周知,我國自改革開放以來一直是(自覺不自覺)地朝市場經濟的方向發展,也就是說中國以前的經濟不是市場經濟(三大改造完成至改革開放1956-1978年),而是一種中央命令型的經濟。“政府熱心辦企業,認真管企業,本身就象一個大企業”(陳清泰,1998)[8]。在這樣的經濟體制下,不存在產權獨立、邊界合理,能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的真正意義上的企業,于是整個中國就用一個“企業”替代了整個市場,“整個經濟成了一個大工廠”[9],剩余索取權和控制權由政府部門把握,資源靠行政指令配置,一切行為在統一計劃和指令下完成,人們沒有任何選擇權,除了婚姻自由(甚至連婚姻自由在實際上也受到了限制)。顯然,這種替代決不同于科斯在論述企業產生時的那種“企業代替市場”。因為這種替代不存在邊界。在1937年的論文中,科斯曾提出過兩個假設:一個假設(為了某些目的做出的)是,資源的配置由價格機制決定;另一個假設是(為了其他一些目的做出的)是,資源配置依賴于作為協調者的企業家。”[10]企業之所以能代替市場,原因就在于在企業中企業家的協調或權威能夠節約交易成本,企業也不可能無限的替代是市場,因為企業存在自身特點所決定的邊界。企業的邊界就是,在邊際上由企業組織帶來的交易費用等于由市場配置資源帶來的交易成本相等這一點。共產主義國家作為一個“超級企業”[11],并不是因為在邊界上他能夠完全代替市場,而是政治的需要,是一種理性設計的結果[12]。而“超級企業”一旦建立,原先存在的各種市場交易活動就一律內化成了企業的組織活動,“價高者得”的市場價格機制完全消失,各級等級機構(通過官員)的“看得見的手”的監督指揮成了取代混亂的唯一選擇[13]。國有企業則正是這一大工廠中一個個車間或工作組,國有企業頂多只是有了企業的形而沒有企業的神,即以利潤最大化為中心,以及形成這一機制所必需的權能結構和外部市場環境。國有企業的悖論正是源于此。如果沒有改革,沒有引入市場機制,那么國有企業原有的一套機制則是可選擇中方案中的最優方案。問題恰恰是改革了,在新的市場環境下,國有企業可選擇的行為方式增多了,從而原有的“超級企業”機制無法再在可以承受的交易成本范圍內對企業進行約束,而這種被動的“放權”又進一步導致了國有企業行為的多樣化:道德敗壞和機會主義盛行。問題的關鍵在于國有企業沒有對市場機制的變革作出相應調整和改革。可以說在企業的治理結構上,改革后市場經濟環境下的國有企業與原來作為“超級企業”中的一個單位的國有企業基本上沒有太大的變化(當然全國各個地方是不一樣的,有的地方做的好一些,比如廣東、浙江等,而有些地方則做的差一些,比如中西部、東北等)。舉一個簡單的例子,據調查廣東省的大型國有企業的經理任命權大部分仍舊掌握在各級地方政府手中,因此國有企業的治理結構在激勵機制這一點上,行政組織成了對經理實行強激勵的主體,而企業作為另一個組織卻成了弱激勵主體,[14]在這種情況下,企業這么可能追求利潤最大化呢?現在我們假定交易成本為零,并且“超級企業”已經成功的替代了整個中國市場,同時我們也不去討論在交易成本為零的情況下怎么會產生超級企業替代市場的動力機制[15]。顯然,在這種情況下超級企業能夠在政治家(另一種意義上的企業家)的組織協調下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達到帕累托最優。當然這種假定不符合現實,需要修正,交易成本一般為正。事實上“在企業內部組織交易的行政成本也許很高,尤其是當許多不同活動集中在單個組織的控制下時更是如此。”[16]而且這種成本并不總是成比例的隨企業規模的擴大而增加,通常是無規則的跳躍上升,所以很難控制。中國由于特殊的時代形成了特殊的政治家(企業家),相對來說,那時的組織協調成本較低,一定程度上這與D·諾斯所說的“意識形態”的凝聚力[17]有關,因此超級企業機制在一定程度上加速了中國工業化的基本實現(盡管代價很大,但卻是當時情況下的最優選擇)。隨著意識形態的亂用,超級企業的運轉也隨著“政治家”的“衰弱”而陷入“癱瘓狀態”,效率很低,資源浪費驚人。所以改革最初面對的就是癱瘓了的超級企業,目的是把市場的權力還給市場,讓國有企業成為真正的企業。探究超級企業失敗的原因,一是超級企業作為企業已失去了不斷壯大發展的環境——主要是市場制度——即促使其追求利潤最大化的機制;二是超級企業中的成員追求個人效用最大化必定出現理性回歸。也許在某種程度上,政治狂熱運動帶來的效用可以替代經濟生活帶來的效用,但是時間不會太久。(當然可能還有其他原因,比如國際局勢的變化、國際競爭的壓力等等,但不在本文討論的范圍)三、企業所有權和國有企業改革整個人類是在不斷的試錯過程中一步步發展起來的,也唯有存在可以不斷試錯的機制人類才能永遠向前發展。超級企業在中國行不通,就需要改革。改革從一開始就是“企業改革”。這場運動的目的就是要通過命令的形式(初始階段)一部分市場來取代超級企業的一部分,把集中在超級企業內部的眾多車間和單位改變成市場主體。所以改革一開始就面臨兩大基本問題:一是建立一個市場,產生價格;二是建立有企業邊界的企業,產生競爭。目前中國仍舊處于轉軌時期,新舊交織,出現了兩套經濟運行機制。市場在一定意義上有了(盡管未統一、不健全,但畢竟有了),價格產生了。企業也推向了市場,但大多數沒有形成合理的企業邊界,沒有利潤最大化的動機。原因何在呢?前文已分析了超級企業是通過政治家的命令來組織協調資源要素的配置,也就是說政治家替代了企業家的的部分職能,企業家市場被官員市場替代了,而所謂的官員市場其實只是一種行政性科層制度,選擇權唯一的掌握在政府組織手中。改革后,企業家市場已經初現,但就國有企業來說,行政任命仍居主導地位[18]。所以目前中國出現了企業家市場與官員市場(姑且這么認為)并存混雜的局面(顯然,很不利于企業的發展)。而現代企業理論認為,企業的優勢就是能比市場更有效的配置資源,否則企業就會被市場淘汰,而資源在企業的有效配置關鍵是把處置資源的權力轉讓給與該資源收入最大化最相關的個體,而且對企業剩余索取權的安排要與對企業的控制權的安排相匹配。顯然,就單個國有企業來講,企業的廠長經理對企業影響最大,他(她)擁有相當程度的企業控制權。在中國改革引起了一系列的強制性制度變遷的條件下,必然會導致新的不均衡,從而促使(個人)一群人響應有制度不均衡引致的獲利機會而進行自發性變遷——誘發性制度變遷[19]。比如,許多國有企業廠長經理貪污腐敗、轉移國家財產、出現59歲現象等等。其實這并不是這些廠長經理人格有多環,正如劉偉所言:是體制害了他們[20]。這種體制就是與企業利潤最大化最相關的企業家(經理廠長們)沒有相應企業所有權結構安排造成的。企業所有權不同于財產所有權,因此企業家擁有企業所有權并不影響企業的國有性質。實際上財產所有權與產權是等價概念,指的是對給定財產的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而企業所有權指的是對企業的剩余索取權和剩余控制權[21]。所謂的企業家擁有企業所有權其實就是讓他們對企業的剩余索取權與它們所擁有的對企業的事實上的控制權相一致。既然是這樣,那么我們現在面臨的主要問題是什么呢?既然“人類的精力必須使其用于追求財富上,猶如他們先前用與追求戰爭一樣,直到人類的心智能夠成功地導向從事更好的事務上為止,毫無疑問,與其讓人類的精力腐朽,還不如使其用于追求財富。”[22]同樣既然我們要建立的市場經濟內生的需要每個人理性地追求個人效用最大化,那么我們為什么對企業家抱有偏見呢?可以毫不夸張的說企業家是企業的靈魂也是市場的靈魂,與此對應我們就應設立一種使企業家能體現他們價值的制度,不是簡單的社會榮譽或為人稱道,而是實實在在的擁有企業所有權,實現控制權與剩余索取權相匹配的制度。這一制度對企業和經濟的發展的作用非常類似于專利制度,它可以間接有效的對企業家不可觸摸的知識產權(企業家才能)定價,與專利保護一樣只有對企業家進行收益上的保護,企業家才能才會源源不斷發揮出來,從而促進人力資本市場的分工和專業化,最終推動經濟增長。“企業家的剩余權在公平競爭的市場上不但不是剝削,而且是經濟發展的原動力。社會主義國家中企業家活動供不應求的根本原因就是因為國家法律對企業私人剩余權不加保護。”[23]反過來說,只有對企業家的“剩余權”(實際上就是企業所有權即企業控制權和與之對應的企業剩余索取權)進行法律上的保護,企業家才會源源不斷的涌現。要知道中華名族從來是具有優秀商業頭腦的民族。
小結:真正的小結總之,本文認為:國有企業產權改革的途徑和目的是促使企業追求利潤最大化,而其中的關鍵是把剩余索取權和控制權同時界定給企業家——我們的廠長經理們。[NextPage]
參考文獻:
1.楊小凱,《現代經濟學前沿專題》第一集,1989年,“貿易理論和增長理論的重新思考及產權經濟學”;
人身關系的研究論文
【內容提要】本文著重研究了人身關系在西方國家和伊斯蘭國家民法中的3種存在形態,證明了人身關系法是市民社會的組織法,揭示了人格關系法與人格權關系法的區別:前者是關于法律主體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規定,后者為晚近產生的關于主體的具體人格利益的規定,為人身關系在我國未來民法典中先于財產關系的觀點提供了理論支撐
【關鍵詞】人身關系、人格關系、人格權關系、身份關系
一、序言
人文主義和物文主義的兩派民法學者都承認民法調整平等主體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兩大學派的差別在于對這兩類關系的重要性的理解不同。比較兩類調整對象、權衡其輕重的前提是比較者對這兩者都完全了解,在此基礎上作出合乎理性的選擇。但什么是“人身”關系?到現在還不是一個非常清楚的問題。
民法調整平等主體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正式表述是由民法通則第2條提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請看該條的英譯文:“TheCivilLaw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shalladjustpropertyrelationshipsandpersonalrelationshipsbetweencivilsubjectswithequalstatus,thatis,betweencitizens,betweenlegal-personsandbetweencitizensandlegalpersons”(注:/cnlaw/reference/codes/civil/civilcode.htm。)。把中文的法條與其英譯比較,可以發現,譯者把“人身關系”譯成“personalrelationship”。如果承認該詞是“人身關系”的恰當對譯,(注:這里隱含的前提是:我們的先輩在繼受西方法時把西文中的personalrelationship翻譯成了“人身關系”。現在,我們把中文的法律譯成西文時,再把“人身關系”回譯成Personalrelationship。)我們實在在這一詞組中找不出“身份”的詞素,(注:事實上,我們可以在Personalrelationship的后面馬上可以找到這樣的要素。中文的“平等主體”被譯成了Subjectwithequalstatus,回譯過來是“具有同等身份的主體”。)這個英文詞組的意思可以是“人格關系”、“人的關系”,甚至也可以是“人身關系”,但它是另外意義上的“人身關系”。這種另類的“人身關系”中的“身”有兩種用法。其一,作為一個沒有多少實際意義的襯詞,置于“人”之后陪襯“人”,并不增加詞義,如“人身尊嚴”(Personaldignity)、“人身自由”(Personalfreedom)等法律術語中的“身”就是這樣的,把它們翻成“人的尊嚴”、“人的自由”亦無不可;其二,在“人”后面加“身”,有把特定語境中人的精神和肉體兩方面的屬性限定在肉體方面的作用,例如,“人身傷害”(Personalinjury)就是對人的身體的傷害,“人身保險”(Personalinsurance)就是針對人的生命和身體傷害保的險,“人身不可侵犯”(Personalinviolability)是對不得傷害他人身體之告誡。(注:就所有這些包含Personal的詞素的術語的英文形式以及漢譯,參見彭金瑞等編譯:《簡明英漢法律辭典》,商務印書館1990年版,第626頁。)而作為民法調整對象的“人身關系”,指“人們基于彼此的人格和身份而形成的相互關系,是人格關系和身份關系的合稱”,(注:張俊浩:《民法學原理》,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年版,第5頁。)此處的“身”,并非襯詞或指“身體”,而是指“身份”,它要么被理解為“親屬關系”,(注:王澤鑒:《民法總則》,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136頁。)甚至除此之外還包括繼承關系(注:梁慧星:《民法總論》,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1頁。),要么被理解為“自然人在團體或者社會體系所形成的穩定關系中所處的地位”,(注:張俊浩:《民法學原理》,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年版,第5頁。)要么被理解為“一個人或團體被置放的相較于其他人或團體的有利的或不利的地位”,(注:彭萬林:《民法學》(修訂第3版),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13頁。)但這樣的“身”的詞素并不存在于Personalrelationships的表達中。
由此產生的問題是:第一,民法到底是調整人格關系還是人身關系?因為personalrelationship的直譯應該是“人格關系”或“人的關系”,而不是“人身關系”;第二,如果民法確實如我們所說的那樣調整“人身關系”,那么,“身”的因素是如何進入的?它與“人格”的因素的關系如何?第三,在“人身關系”的表達中,“人”是什么?“身”又是什么?
外國財產法團體主義特征論文
內容提要:本文論述了日耳曼財產法團體主義的特征、成因及意義。文章分四部分:首先,指出了日耳曼財產法中的團體主義在法律上主要表現為雙重所有權,并著重介紹了“支配權”(Gewere)制度,由此導出與團體主義相關聯的財產轉讓的地域性和形式主義;其次,將這種帶有團體主義色彩的日耳曼財產法與羅馬法進行了比較,揭示其在財產觀念和財產權利體系上具有不同特點;再次,文章認為導致日耳曼財產法團體主義的成因主要是日耳曼人的財產觀念、社會經濟形態和王權的作用,其中著重探討了王權的作用;最后,對日耳曼財產法的這種團體主義特征進行了評價。
正如歷史學家們所說,“就在基督教從內部征服羅馬帝國的同時,日耳曼蠻族部落正從外部威脅著羅馬帝國。”[1]公元5世紀中葉,在西羅馬帝國的廢墟上建立起來的東哥特、西哥特、法蘭克、汪達爾和勃艮第等日耳曼王國,大多數是直接從原始社會轉向封建制國家,仍然保留著大量的習慣法,并在日耳曼人中廣泛適用;而同時,日耳曼征服者讓羅馬自由人“仍保持其自由,相互間仍得自由生活在其羅馬法之下”[2]。不過,隨著羅馬人和日耳曼人的交往頻繁,“爾后條頓因素之吸收入羅馬因素之中,以及日耳曼征服者之接受被征服人民之語言文字,究不過一時間問題耳。”[3]但是,這一融合的時間進程卻是緩慢的,它幾乎經歷了幾個世紀:從公元5世紀到9世紀,各種社會成分、組織之間相互爭吵、斗爭,呈現一種混沌狀態,這實質上是中世紀封建化的過程。在這一過程中,日耳曼習慣法經羅馬法學家和基督教僧侶的改造,歐洲大陸出現了眾多“蠻族法典”,如《尤列克法典》、《耿多伯德法典》、《薩克森法典》、《巴伐利亞法典》和《薩利克法典》[4]等;在不列顛也有盎格魯•薩克森人頒布的《埃塞伯特法典》、《伊尼法典》和《阿爾弗特列法典》等。這些法律對財產的規定,大都帶有日耳曼法的特征:團體主義。這種特征對整個歐陸封建時代都有重大影響,并通過羅馬法直接影響到我們今天的生活。因此,對這個問題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意義。
一、日耳曼財產法中的團體主義
在法律關系方面,日耳曼財產法中的團體主義集中地表現在“雙重所有權”(differenttitle)制度之中。有些羅馬法學家也喜歡把日耳曼法中的這種較為復雜的“所有權”解釋為“分割所有權”,以此來適應羅馬法理論。所謂“雙重所有權”,是指將同一土地的所有分為“上級所有權”(拉丁文為“dominiumdirectun”)和“下級所有權”(或“利用所有權”,拉丁文為“dominiumutile”)兩種,它們分別代表領主(或地主)對土地的管領權、處分權和耕作人對土地的使用權、收益權。這就不同于羅馬法的“一物一權原則”,有較大特色。[5]有位日本學者描繪這種景象時說,“狩獵權與漁業權以及在中世紀存在的無數種特權,都理所當然地認為是重要的財產。物在一方面服從某一個人支配;同時也可以在另一方面服從于他人的支配。例如,土地的管理、處分等方面服從團體或領主的支配,在使用、收益等方面服從團體成員或臣下的支配。”[6]法律史學家亨利•梅因認為,這一特色幾乎成了中世紀歐洲土地所有權的主要特點:“封建時代概念的主要特點,是它承認一個雙重所有權,即封建地主所有的高級所有權以及同時存在的佃農的低級財產權或地權。”[7]
而事實上,文獻記載的狀況比我們這種簡單分類和梳理要復雜得多,它涉及到日耳曼法中的一個較為復雜的“支配權”(Gewere)[8]制度。今天的人們經常將德文中的“Gewere”(英文為Seisin;法文為Saisin)與羅馬法上的占有(Possession)相提并論,認為它是一種日耳曼法上的占有制度。這樣,適用羅馬法理論,我們便可以將所謂的支配權分為兩種:即受法律上保護的事實支配的占有(possessiocivilis)和不受法律保護的事實上支配的握有(possessionaturalis);但德語中更多的是指是后一種不受法律保護的情況。然而,事實上卻存在著與羅馬法意義上的占有或握有完全沒有關系的Gewere的例外的事例,例如與被繼承人死亡同時產生的尚未獲得占有但立即發生的繼承人的支配權。[9]德國學者艾希霍恩(Eichhorn)在1823年將這種Gewere的例外事例分為兩類。第一類是與擁有暫時利用權利的人(從仆、管理人、臣下)的支配權并存的“自主支配權”(Eingengewere),以及與宮廷法(Hofrecht)上的下級所有者的支配權并存的一般法(Landrecht)上的上級所有者的支配權。[10]第二類為未取得對于財產的事實上的支配,依據法院的程序接受財產讓渡的人的支配權。[11]1826年德國學者福爾格拉夫(Vollgraff)指出存在依據法院的確認而未經交付設定的支配權[12];1827年德國學者米特邁爾(Mittermaier)又指出被物理力量放逐出土地的人的支配權還繼續存在[13]。
這些大量存在的所謂“例外的”事例說明,我們將Gewere與possessio等同對待的看法是不周延和存在問題的;換句話說,要理解Gewere,必須從羅馬法上事實上的支配的概念和既有的思維習慣中解放出來。按照邏輯的分類,我們實際上可以將Gewere進行協調,大致進行三種分類:(1)作為單純的事實上支配的支配權(例如侵奪者的Gewere);(2)進行事實上的支配的同時,又擁有該實力進行支配的權利的支配權(例如行使占有的所有者的Gewere);(3)沒有事實上支配的支配權(例如前述所謂“例外的”事例中的Gewere)。[14]當然,將這三種日耳曼法律生活中的事實加以歸納并使支配權制度成為整個物權法建構基礎的學者是德國學者阿爾布雷希特(Albrecht)。他將Gewere與對物的權利等同起來,強調事實上的Gewere與法律上的Gewere這樣兩個范疇;并在這樣兩個范疇之上和整體的Gewere的概念之上,構建整個物權法。[15]而這些財產領域的規則,旨在將“心素”(animus)和“體素”(corpus)相互結合起來,在權利安定和交易安定之間建立起統一和協調的關系。[16]
科學課程與技術課程的定位探討
摘要:理性科學起源于古希臘,理性技術起源于第一次工業革命。科學本體表達為科學作為存在者,其存在形態為思維形態。技術本體表達為技術作為存在者,其存在形態為物質形態。科學的本質是“-ology”,技術的本質是phenomenon。在此基礎上建立科學課程教學理念與技術課程教學理念,并提出我國中小學科學課程與技術課程應在這一教學理念下建立教學目標、教學內容、教學策略與評價體系。
關鍵詞科學;技術;理性科學;理性技術;科學本體;技術本體;教育理念;教學理念;中小學;科學課程;技術課程;課程標準
引言:中小學科學課程與技術課程是兩種完全不同性質的學科課程,兩個課程的出發點不同、目的意義不同、教學目標不同、教學內容不同、教學策略不同,所以它們的定位各自不同。兩課程不同的根本原因是科學與技術在本質上存在區別。
1科學與技術的區別
科學與技術作為存在者,它們的存在形態是完全不同的。對這一點的認識是本文的核心思想,它是從眾說紛紜的認識中走出的一條路,是在萬千歧義的觀點中建立起的一個概念。
1.1科學與技術的詞源
我國美學研究論文
一種學術思想發展到了某種程度,一旦獨立構成一門學科,便有了追溯思想先驅的需要,以顯示其淵源有自,源遠流長。特別是當它不僅獨立,而且成為一門顯學的話,這種要求便成為一種更為強烈更為自覺的行為。
美學也有歷史,情形也大體上如是。
不過,由于美學做為一門西學,乃是西學東漸在20世紀初才為中國人所了解,對于美學的歷史追溯,首先便是西方美學歷史的追溯。美學史研究的第一批著述產生于19世紀的歐洲,這大約一方面是由于美學自鮑姆加通為之命名,使之成為一門獨立學科之后,經歷了德國古典美學這一輝煌時期,使美學由附庸蔚為大國。特別是自康德以來,美學思想成為構建民族國家現代性的重要思想資源,美學地位突顯。②而另一方面,正如福柯所指出,始自19世紀現代知識型的建立,歷史原則取代了秩序原則,這種知識型以探求根源(origin)的歷史性為特征。③
華勒斯坦等人的研究報告中指出,自19世紀以來,歷史學等學科取得了社會科學中主導學科地位,在于它們有利于鞏固民族國家的權力。④因而,也正是這樣一種知識增長與思想歷史背景,美學史的第一批著作便是在十九世紀的德國出現,而鮑桑葵、克羅齊、吉爾伯特與庫恩等人所著的具代表性的美學史著作也都是形成于先發民族國家也就可以理解了。由于美學這門學科自鮑姆加通建立之初就名實不符,引發了一場持久的爭論。因而,也使得美學史的撰寫,在內容與范圍上便有了各自的不同。在早期美學史撰寫中,不同的方式就已經存在。鮑桑葵在其《美學史·前言》中就明確地擺出自己的撰寫原則與述史立場:我認為我的任務是寫一部美學的歷史,而不是一部美學家的歷史。……地位和功績。……事實上,我是想盡可能寫出一部審美意識的歷史來。⑤而懷抱著要“把鮑桑葵那部精心寫成的歷史著作加以完成,并續寫到今天”的李斯托威爾,則在他的《近代美學史評述》中體現了不同的撰寫原則。⑥克羅齊在他的美學史中指出“我們列數了借以達到發現美學概念的辛勞和疑難;列數了它的被遺忘,后又復活和又有所發現之變遷;列數了在確切界定美學概念時的搖擺和不足。”⑦由吉爾伯特與庫恩合著,一出版就成了經典的《美學史》則提出“本書的寫作”“是依據一種以最好的方式來滿足”“更渴望知道美學術語的意蘊的人員之用”,是研究“人們對藝術與美之本質的認識”的幾千年積累。⑧顯然在這幾部頗有代表性的美學史著述中,其撰述原則與方法、范圍與對象都是各不相同的,鮑桑葵要研究審美意識的發展,故在美的哲學理論之外,尚廣泛涉及文學與各門藝術發展及與審美意識的關系。而李斯托威爾則集中于種種美學理論流派,克羅齊以及吉爾伯特與庫恩的兩種美學史則把關注點放在藝術與美的概念、本質及相關范疇、理論的源流、演化、發展上面。波蘭著名美學家塔達基維奇在他80年代出版的重要晚期著作《西方美學概念史》中談到美學史研究的不同方法:美學的歷史,也如其他學科的歷史一樣,可以以兩種方式來研究,既可以被看作是在這一研究領域里從事創作的人的歷史,也可以被看作是在其研究之中所提出來的和解決了的問題的歷史。⑨
因此,美學史研究的范式已有的大體是三種:一則是美學家的歷史,二則是美學范疇、命題、理論的衍生歷史,三則是審美意識的發展歷史。二本世紀早期出現過的幾種中國人寫的美學史的小冊子,均為將英文著述漢譯或者通過日文轉手翻譯過來的產物,自然也都實際上是西方美學的歷史,⑩這也充分體現了作為后發國家的知識分子在接受一門西學時,除了照單全收、心悅誠服之外,幾乎沒有其它選擇的歷史圖景。而像王國維那樣不僅引入美學,以其介紹和開創性研究,成為中國現代美學開創者,而且以其冷靜的史家的頭腦和卓越的思想者的眼光,透視出西方現代美學、文化的內在矛盾性,隱約領會到西方現代性思想的內部的反抗現代性的不和諧之聲,從而陷入某種思想矛盾與精神困境之中,這樣的人物,實在是鳳毛麟角。何況,這樣的思想先驅與先覺,在當時除了遭受被誤解的命運和蒙受落后、封建逆流等種種罪名的不白之冤而外,在當時的歷史文化語境中,也難有其它的可能性了。
中國美學史的系統研究起步很晚,幾部關于中國美學史的系統著述的出版均在80年代后。起步晚,也有其幸運的一面,這就是從一開始就盡量避免建國后相當長時期存在的某些學術研究的框架與范式。但是,卻不能避免中國美學史研究對西方美學史研究范式的借用與挪移。與中國美學史研究最靠近而又有可資借鑒的是中國哲學史與中國文學批評史研究。這兩門學科都有半個多世紀的研究歷程,但也基本上是挪用西方既有模式。馮友蘭在《中國哲學史》一開頭就說:“哲學本一西洋名詞,今欲講中國哲學史,其主要工作之一,即就中國歷史上各種學問中,將其可以西洋所謂哲學名之者,選出而敘述之。”而關于中國文學批評史,朱自清指出:
憲政的研究論文
【內容提要】本文從憲政的經濟根源、憲政與市場經濟、公共選擇分析三個方面對憲政的研究方法、理論與實踐進行了經濟的、歷史的、比較的分析。本文認為,經濟分析對于憲政的研究十分必要,離開經濟決定論的分析,憲政分析是不能深入的;公共選擇分析是憲政分析最有特色的理論,是一種方法論的變革,對于中國憲政的研究和實踐可以起到別開生面的作用。
【關鍵詞】憲政/經濟分析/市場經濟/公共選擇
從馬克思恩格斯關于經濟決定法律的理論,到美國史學的經濟學派創始人之一查爾斯•A.比爾德的《美國憲法的經濟觀》,(注:查爾斯•A.比爾德(CharlesA.Beard)(1874-1948)是美國著名的歷史學家。他是個多產的著作家,總共發表過300多篇論文,出版過約60部著作,其中最受推崇的是他同他的妻子瑪麗•R.比爾德合寫的名著《美國文明的興起》(1927年)。《美國憲法的經濟觀》出版于1913年(何希齊譯,商務印書館1984年版)。他在美國學術界具有很大的影響,特別是兩次大戰期間,他的史學思想在美國歷史寫作方面幾乎占有支配地位。)再到以詹姆斯•M.布坎南為代表的公共選擇學派系統地將微觀經濟學的基本分析工具運用于政治決策過程,獨創性地發展了一種與傳統經濟學的市場決策理論相對應的政治或集體決策理論,(注:20世紀50年代,凱恩斯國家干預主義逐漸占據了西方經濟學的主流地位,到60年代進入全盛時期。就在這個重要階段,一批與芝加哥自由主義傳統有著密切聯系的美國經濟學家正在醞釀一場思想的深刻革命,借用弗里德曼的用語,可以稱之為“對凱恩斯革命的反革命”。這就是后來對凱恩斯主義發起巨大挑戰的美國新自由主義運動。由布坎南創建和領導的公共選擇學派就屬于其中的一個重要分支。)國外學者高度重視用經濟方法分析法律、憲法、憲政,從經濟角度揭示憲政的內在淵源、本質及其發展規律,揭示憲政和經濟的深刻聯系。因此,對于憲政的研究,如果僅僅局限于傳統的政治學、法學或社會學的探討,那將是憲政研究的重大缺陷。憲法修改成為熱門話題,有限政府理論被用來作為反對政府權力過度膨脹的理由,集團利益,政府失靈,立憲限制,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憲政模式等等問題,無論問題的角度怎么變換,我們都可以將它同經濟聯系起來。用經濟分析方法探究問題的要害,是一種方法論的變革,對于中國憲政實踐的研究有其別開生面的作用。這里,我從憲政的經濟根源、憲政與市場經濟的關系、公共選擇理論三個角度加以論證,并對中國憲政改革提出一些建議。
一從經濟決定論看憲政的經濟根源
無論是從憲法的原則,還是從法治、民主、人權這些與憲政相關聯的概念去分析,經濟的因素均起決定性的作用;或者說,憲政的產生、存在和發展有其內在深刻的經濟根源。
有學者認為,憲法中有許多內容與經濟利益沒有直接的聯系,而是與人類社會文明要求相關,如憲法關于保障公民政治權利和人身權利的規定,都是在不同程度上反映了反封建的斗爭成果,體現了人本身的解放。(注:王叔文主編:《市場經濟與憲政建設》,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32頁。)這種認識是片面的、表面的。實際上,憲法也好,憲政也好,不僅其產生有其不可割斷的經濟根源,其實現同樣不能離開經濟的前提。像保障公民政治權利和人身權利一類的規定,其實現的程度直接依賴于經濟的條件。
文化審美研究論文
內容提要:文化審美是人類以審美方式來觀照其生存方式和文明成果的精神歷程,文化審美可在三個層面展開,宏觀層面的文化審美主要是對人類的生存方式系統的審美,中觀層面的文化審美依社會結構展開,包括對文化結構、性質和核心要素等的審美,微觀層面的文化審美是對文化現象的審美。
關鍵詞:文化審美文化美學審美理性文化體系文化結構文化現象
文化審美是人類以審美方式來觀照其生存方式和文明成果的精神歷程,按照文化的三個層面的定義,文化審美也可以在三個層面展開,宏觀層面的文化審美主要是對人類的生存方式系統的審美,縱向如對原始文化、農業文化、工商文化、信息文化的審美;橫向如對中國文化、西方文化、印度文化、阿拉伯文化及其他大的民族文化體系的審美,中觀層面的文化審美依社會結構展開,包括對文化結構、性質和核心要素等的審美,微觀層面的文化審美是對文化現象的審美,包括對不同的文化層次的不同文化風格的審美,也包括對日常生活生產方式的審美。
一、宏觀層面的文化審美
宏觀的文化定義是從哲學角度切入的,基于人與自然的關系展開——文化是人生存方式的系統化,文化即人化,人所創造的一切物質的、精神的、制度的文明成果皆可稱為文化。橫向的是由人與自然環境作用而形成的不同文化模式,縱向的是文化發展中呈現的不同歷史形態。隨著人類社會和人類精神的發展,這些文化在整體上呈現出由簡單向復雜、由低級到高級的發展的軌跡,因而在一特定歷史條件下,歷時態的文化可能共時態并存,文化可能會劃分為傳統與現代、落后與先進、健康與腐朽、主流與支流等,體現出不同時代人們的不同的文化品位和文化時尚,是其文化審美情趣的具體表現。
宏觀文化的審美標準受時代和民族審美情趣影響甚深,因而可能盡展其長盡知其短,也可能因時代局限和民族隔閡而出現偏頗,文化帝國主義、文化殖民傾向、狹隘的民族主義、我族中心主義、文化原教旨主義等均體現出功利主義立場的精神誤差,而文化激進主義和文化保守主義的斗爭、文化的時代性與民族性的錯位構成的矛盾也彰顯著這一領域的錯綜復雜。全球化時代使文化的豐富多元在同一平臺霎時并現,不同文化體系和文化形態的矛盾與交流空前廣泛深入,跨國公司、跨國組織、互聯網文化使不同生存方式在各領域親密接觸,文化沖突與文化融合頻繁迅捷,若僅秉持線性歷史觀的單一標準,或僅以生產力標準、社會政治制度標準、意識形態標準來對待不同文化,則會加劇文化沖突,在各文化體系勢均力敵的情況下可能引發戰爭,而在今天毀滅性武器如核武器、生化武器的后果難控的前提下,會使恐怖主義蔓延,可能會威脅到人類文明的終極命運;在文化體系和文化形態實力懸殊的情況下,則會激化文化吞并,短期內形成文化同質化,破壞文化生態平衡,使一種文化體系的弊端全球擴展,形成全球性問題和危機,也會影響人類文明的可持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