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資金范文10篇

時間:2024-05-22 02:5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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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資金

社會保險資金籌集機制研究論文

[摘要]建立長效穩定的社會保險資金籌集機制。是完善我國社會保險制度的核心和關鍵。本文回顧了我國社會保險資金籌集機制的歷史沿革,闡述了當前建立社會保險資金長效穩定籌集機制的迫切性,提出了建立長效穩定社會保險資金籌集機制的具體對策。

(中經評論·北京)建設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必須相應建立起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我國的社會保障體系包括社會保險、社會救濟、社會福利、社會優撫等幾個方面,其中社會保險是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核心部分。社會保險制度被譽為國家安定和社會穩定的安全網,是經濟發展的“減震器”和“助推器”。完善的社會保險制度需要強大的資金支撐,因此,建立起適應我國社會保障體系建設要求的長效、穩定的社會保險資金籌集機制,確保社會保險資金隨著社會保障事業的發展持續穩定增長,是事關我國經濟發展、政治穩定和社會和諧的大事。

一、我國社會保險制度及其資金籌集機制概述

新中國建立后,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和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社會保險制度經歷了從無到有、逐步發展、不斷完善的過程。在這一過程中,為保證社會保險制度的運轉,社會保險資金的籌集機制也在不斷調整和完善,大體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銀行代扣勞動保險金階段(20世紀50年代初至20世紀80年代初期)。195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的頒布,標志著我國社會保險制度的起步。范圍主要涵蓋國營、公私合營、私營及合作社經營單位。企業須按月向中華全國總工會指定的國家銀行繳納勞動保險金,保險對象為城鎮企業職工,但職工個人不負擔任何社會保險費用。這是一種與計劃經濟相適應的不分險種的“一攬子”保險計劃,傳統稱為“勞動保險”。當時實行計劃經濟體制,國家對企業的經濟活動實行直接控管,銀行嚴密地控管著企業單位的經濟活動和資金運行,很大程度上承擔著政府賦予的監管企業的行政職能,在廣覆蓋和強制性等方面無疑都具有相當的優勢,所以當時勞動保險金的籌集由銀行負責代扣。

第二階段: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收社會保險費階段(20世紀80年代初至20世紀90年代中期)。根據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轉軌的需要,黨中央和國務院適時提出了城鎮企業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要求。1984年,無錫等部分地區開始試行了國有企業職工退休費用社會統籌,建立工人養老保險基金,并實行企業支付與個人繳費相結合的方式,此時還是實行銀行負責代扣.存入專戶。但從1986年起,國家開始逐步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和失業保險制度,對養老保險基金和失業保險基金實行社會統籌,社會保險費用由國家、單位、個人共同負擔。此時,按照向市場經濟轉軌的要求.銀行逐漸還原其金融企業的本來身份,原來所承擔的監管企業經濟活動的行政職能隨之消失,如果再通過銀行代扣社會保險費已不現實。而此時勞動部門負責企業勞動用工計劃和工資管理,控制著企業的職工人數和工資基數。在這種情況下,勞動部門開始走上了社會保險費征管第一線,社會保險基金的征收、管理和支付全部由勞動部門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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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基金會計規范化建設研究

摘要:隨著經濟社會的飛速發展,作為工業化社會的產物———社會保險,其完善和變革也有目共睹。社會保險制度經過各方的努力,現已進入平穩運行階段,社會保險基金收支規模和基金積累的數額對國民經濟與人民生活的影響與日俱增。社會保險基金會計作為一門能夠進行社會保險資金科學管理和監督預測的學科,其重要性不容小覷。

關鍵詞:社會保險基金;會計規范

一、社會保險基金會計

(一)定義

社會保險基金會計是一個復合的概念。社會保險基金是指社會保險稅(費)征收機構進行各種社會保險收支活動后,最后由社會保險的結余資金形成。由于完全積累制或部分積累制形成的社會保險基金,是保證社會保險制度平穩運行,或者解決制度運行支付危機的物質基礎。會計是以貨幣為主要計量單位,核算、反映和監督某項經濟活動的管理工作。綜合上面兩個概念,從會計的視角研究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單獨反映和核算社會保險基金的運行成果,最終達到提高社會保險基金的運營效益,實現保值增值的目的。

(二)社會保險會計規范建設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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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國企社會保險保障措施

一、國企在職人員社會保險存在的問題

1.社會保險統籌參差不齊,實施范圍窄。企業為利潤目標人為壓低職工繳費基數,導致員工利益受損,同時又隱藏社會穩定隱患。補充保險制度度的推廣力度不夠,實施范圍窄。國家雖然已經出臺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等各種補充保險政策,但因企業領導人及相關管理人員思想認識的制約,很多有能力建立補充保險的企業并沒建立相應的補充保險制度。2.社會保險資金存在問題。社會保險能發揮社會穩定的作用,所以理應有充足的資金保障。社會成員的老、弱、病、殘、孕以及喪失勞動能力,在任何時代和任何社會制度下都無法避免的客觀現象。社會保險就是當社會成員遇到這種情況時給予適當的補償以保障其基本生活水平,從而防止不安定因素的出現。而當前我國國有企業中,社會保險的資金來源得不到有效的保障,社會保險支出的多少往往與企業效益直接掛鉤,社會保險資金不夠穩定。3.社會保險的落實不到位。社會保險的落實不到位是國企在職人員社會保險存在的另一個問題。對于大多數國有企業來說,社會保險在某些方面只存在于形式上,缺乏強有力的貫徹和落實,并且社會保險落實的責任體制不夠明確,缺乏強有力的監督和制約,致使社會保險的落實存在滯后現象,往往起不到及時救助的作用,使得社會保險失去了它本身存在的意義。

二、國企在職人員社會保險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1.缺乏科學的社會保險管理體制。社會保險管理體制不健全是當前我國國企在職人員社會保險問題的一個重要原因。目前,我國社會保險體系仍然存在覆蓋范圍比較窄、制度不夠健全、管理基礎比較薄弱、資金支付壓力大、部分社會群體社會保險待遇不合理等一系列亟待解決的突出問題,種種原因制約著中國國企在職人員社會保險的科學化發展。2.監督力度不夠。社會保險有利于保證社會勞動力再生產順利進行。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必然會遇到各種意外事件,造成勞動力再生產過程的停頓。而社會保險就是勞動者在遇到上述風險事故時給予必要的經濟補償和生活保障,使勞動力得以恢復。而缺乏強有力的監督機制將會使上述的功能得不到有效的實現。3.相關立法不完善,政策執行不到位。縱觀世界各國社會保險制度建立和發展的歷史,無一例不是立法在先。比如開創社會保險先河的德國,就是在1883年由政府頒布《勞工疾病保險法》,堪稱世界第一部社會保險法律。我國的社會保險法雖已于2011年7月頒布并實施,但其中的一些規定在地方并沒有真整得到貫徹執行。如:社會保險法明確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但云南省并未徹底執行,在職職工死亡兩費仍然由企業承擔。

三、國企在職人員社會保險保障措施

1.建立完善的國企在職人員社會保險保障體系。建立完善的國企在職人員社會保險保障體系是解決國企在職人員社會保險問題的另一個重要舉措。當前,現代社會保險是面對社會全體成員的,廣泛涉及各集團、各階層的利益,只有直接出面進行組織管理,通過政府的收入分配政策,調節各方面的利益關系,才能實現社會公平的目標。鑒于此,國企需要與政府起由政府統一組織、統一管理的社會化管理體制,就成為世界各國社會保險發展的必然趨勢。要建立科學化的國有企業在職人員社會保險體制要求資金保障要到位,社會保險的覆蓋面要廣要寬,要嚴格落實社會保險實施細則,切實保障在職人員的社會管理。2.擴大資金規模。過去,我國社會保險資金主要由企業承擔,造成企業不堪重負,傳統的社會保險制度也因此而難以維持下去。我們知道社會保險有利于實現社會公平,但由于人們在文化水平、勞動能力等方面的差異,就會造成收入上的差距。擴大資金規模是我國國企在職人員社會保險問題解決的一項重要措施。資金問題是社會保險制度改革和建設的核心問題。社會保險可以通過強制征收保險費,聚集成保險基金,對收入較低或失去收入來源的勞動者給予補助,提高其生活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實現社會的公平分配。此外,要建立國有企業內部相對獨立和相對完善的社會保險資金保障系統,確保社會保險成為有源之水。國有企業必須依靠自我積累基金,城市居民和職工是一個巨大的數字,保障的項目和內容甚多,所需資金數量大,無論過去或現在國家和企業都不能統一包攬,即使國家以后富強起來,國家和企業也不可能把社會保險所有項目的費用全部包攬,需國家、企業、個人三者共同來承擔。要進行國有企業社會保險資金的社會化管理,作為社會化分配形式的社會保險必須要求實行集中統一的社會化管理。這種社會化管理就是由中央政府的社會保險職能部門統一制定社會保險基本制度,并由各級政府的社會保險專管機構統一管理社會保險基金和社會保險對象。3.加大社會保險保障的監督力度。目前,我國國企在職人員的社會保險在實施的過程中存在諸多問題,如社會保險覆蓋面小、實施范圍窄,社會保險資金管理存在問題,社會保險責任落實不到位等,為了解決好這些問題,我們必須加強對國企在職人員社會保險的監督。要進一步完善相關的監督機制,確保社會保險的落實及時有效,通過監督工作及時發現國企在職人員社會保險存在的問題,并及時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解決和避免,將損失降至最低,切實保障企業在職人員的切身利益和自身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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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費改稅研究論文

一、社會保險費與稅的一般區別

首先必須明確,社會保險費與社會保險稅都是社會保險資金的籌集方式,是手段而非目的,它們均為實現社會保險制度的目標服務,并取決于特定的社會保險制度模式。盡管都是籌資手段,但在理論與政策實踐中,費與稅之間又存在著很大的差別。對此,可以通過列表來展示兩者之間的基本區別(見下表)。

二、社會保險費改稅的目的與預期效果分析

通過列表,我們可以初步了解社會保險費與社會保險稅的基本區別。目前討論的問題雖然在名稱上被稱為社會保障稅,但事實上只是社會保險稅,因為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保障項目的資金來源客觀上不可能來自現階段討論的所謂社會保障稅,它只能來源于一般稅收收入或遺產稅、個人所得稅、捐贈稅及相關收費項目等。因此,社會保障稅的討論,實質上是對現行社會保險籌資方式作出重大變革。

那么,費改稅的目的是什么呢?若從理論及政策實踐角度加以概括,則不外乎有三:一是變革社會保險制度模式,即改變新型社會保險制度(統帳結合模式)的初衷,恢復現收現付的制度模式;二是試圖增強強制性,提高征繳率;三是實現社會保險資金籌集標準的統一,促使社會保險走向高度社會化和全民化。據此,可以作進一步的分析:其一,通過費改稅來改變正在確立中的社會保險制度模式并重建現收現付制是可能的,但政府的信譽將面臨危機,引起的社會震蕩也將很大,況且現收現付制根本無法適應人口老齡化發展的需要,從而正在成為許多國家改革的對象,是否值得為了重建制度的目標來改變籌資模式,還值得商榷。其二,費改成稅是否一定會增進強制性,實踐效果并非如此,因為對社會保險制度而言,征費與征稅均應當是依法進行的,強制性是否強,并不決定于"費"與"稅"的名稱,而是取決于法律的規范、執法的力度和當時當地的經濟發展狀態。例如,許多國家就完全能夠通過征費方式來實現籌集社會保險基金的目標,而有的采取征稅方式的國家一旦遇到經濟危機亦難以完成社會保險籌資任務。我國目前遇到的社會保險費征繳難,強制性不夠是一個方面(它包括《社會保險法》未出臺、地方政府對企業的保護與執法力度有待加強等),而國有企業效益不良以及國家寄希望于非國有企業消化國有企業的下崗、失業職工等直接相關。因此,依靠費改稅來增強社會保險籌資的強制性的設想顯然并不成立。其三,費改稅后,稅率自然走向統一,這對于實現公平負擔、待遇平等的目標顯然有直接促進作用,但對于發展中的大國,尤其是像中國這樣一個政府財力有限、地區發展很不平衡的國家,目前能否統一起來或者統一后可能帶來什么新的問題,同樣需要進一步研究。可見,目前討論社會保險費改稅的目的并不明確。

費改稅的預期效果,最主要的可以概括為如下三個方面:一是社會保險制度的剛性發展加上稅收制度的剛性發展,使現收現付制得以恢復并且被強化、鞏固,其好處是能夠緩和現階段養老保險等的支付壓力,風險是使未來潛在的支付危機進一步擴大,并完全可能重走發達國家或福利國家的老路;二是政府財政由后臺走向前臺,國家從社會保險制度的間接責任主體(直接責任主體在現有制度模式中應當是企業與勞動者個人)變為直接責任主體,其好處主要是計劃方便、管理簡單,風險則是政府財政必然隨著人口老齡化趨勢的加快而背上日益沉重的包袱,這種風險且會因社會保險部門無需承擔籌資與資金管理的責任(即社會保險制度與國家財政之間的中間隔離層缺位)而被放大;三是有利于促使社會保險制度的統一化,即社會保險供款率、待遇標準將因征稅而迅速統一,統籌層次亦會因統一征稅而自然提升,其風險則是必然出現所籌資金逆向流動、保險待遇與地區經濟水平不相適應等現象,進而激化地區之間的矛盾。可見,在現實條件下,社會保險費改稅的效果具有兩面性和不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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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費改稅研究管理論文

一、社會保險費與稅的一般區別

首先必須明確,社會保險費與社會保險稅都是社會保險資金的籌集方式,是手段而非目的,它們均為實現社會保險制度的目標服務,并取決于特定的社會保險制度模式。盡管都是籌資手段,但在理論與政策實踐中,費與稅之間又存在著很大的差別。對此,可以通過列表來展示兩者之間的基本區別(見下表)。

二、社會保險費改稅的目的與預期效果分析

通過列表,我們可以初步了解社會保險費與社會保險稅的基本區別。目前討論的問題雖然在名稱上被稱為社會保障稅,但事實上只是社會保險稅,因為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保障項目的資金來源客觀上不可能來自現階段討論的所謂社會保障稅,它只能來源于一般稅收收入或遺產稅、個人所得稅、捐贈稅及相關收費項目等。因此,社會保障稅的討論,實質上是對現行社會保險籌資方式作出重大變革。

那么,費改稅的目的是什么呢?若從理論及政策實踐角度加以概括,則不外乎有三:一是變革社會保險制度模式,即改變新型社會保險制度(統帳結合模式)的初衷,恢復現收現付的制度模式;二是試圖增強強制性,提高征繳率;三是實現社會保險資金籌集標準的統一,促使社會保險走向高度社會化和全民化。據此,可以作進一步的分析:其一,通過費改稅來改變正在確立中的社會保險制度模式并重建現收現付制是可能的,但政府的信譽將面臨危機,引起的社會震蕩也將很大,況且現收現付制根本無法適應人口老齡化發展的需要,從而正在成為許多國家改革的對象,是否值得為了重建制度的目標來改變籌資模式,還值得商榷。其二,費改成稅是否一定會增進強制性,實踐效果并非如此,因為對社會保險制度而言,征費與征稅均應當是依法進行的,強制性是否強,并不決定于"費"與"稅"的名稱,而是取決于法律的規范、執法的力度和當時當地的經濟發展狀態。例如,許多國家就完全能夠通過征費方式來實現籌集社會保險基金的目標,而有的采取征稅方式的國家一旦遇到經濟危機亦難以完成社會保險籌資任務。我國目前遇到的社會保險費征繳難,強制性不夠是一個方面(它包括《社會保險法》未出臺、地方政府對企業的保護與執法力度有待加強等),而國有企業效益不良以及國家寄希望于非國有企業消化國有企業的下崗、失業職工等直接相關。因此,依靠費改稅來增強社會保險籌資的強制性的設想顯然并不成立。其三,費改稅后,稅率自然走向統一,這對于實現公平負擔、待遇平等的目標顯然有直接促進作用,但對于發展中的大國,尤其是像中國這樣一個政府財力有限、地區發展很不平衡的國家,目前能否統一起來或者統一后可能帶來什么新的問題,同樣需要進一步研究。可見,目前討論社會保險費改稅的目的并不明確。

費改稅的預期效果,最主要的可以概括為如下三個方面:一是社會保險制度的剛性發展加上稅收制度的剛性發展,使現收現付制得以恢復并且被強化、鞏固,其好處是能夠緩和現階段養老保險等的支付壓力,風險是使未來潛在的支付危機進一步擴大,并完全可能重走發達國家或福利國家的老路;二是政府財政由后臺走向前臺,國家從社會保險制度的間接責任主體(直接責任主體在現有制度模式中應當是企業與勞動者個人)變為直接責任主體,其好處主要是計劃方便、管理簡單,風險則是政府財政必然隨著人口老齡化趨勢的加快而背上日益沉重的包袱,這種風險且會因社會保險部門無需承擔籌資與資金管理的責任(即社會保險制度與國家財政之間的中間隔離層缺位)而被放大;三是有利于促使社會保險制度的統一化,即社會保險供款率、待遇標準將因征稅而迅速統一,統籌層次亦會因統一征稅而自然提升,其風險則是必然出現所籌資金逆向流動、保險待遇與地區經濟水平不相適應等現象,進而激化地區之間的矛盾。可見,在現實條件下,社會保險費改稅的效果具有兩面性和不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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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社保基金研究管理論文

一般所說的社保基金指社會保障資金,不包括保險基金,但由于在我國證券市場這兩種資金具有相似的運行模式,即都只能間接入市,所以在本文中把保險基金歸入社保基金一類,并對市場行為分別作相應分析。

將社會保險基金存入商業銀行和購買國債,可以保證基金的安全,但基金投資渠道受到限制。一般地,在名義利率高的年份,往往通貨膨脹嚴重;而在物價穩定的年份,往往伴隨名義利率不斷下降,這兩種情況下社會保險基金都很難實現保值增值。所以在20世紀70年代以后,世界主要國家特別是發達國家為改變投資方式簡單、投資效益不高的局面,紛紛通過放松管制和加強政府協助等方法,積極拓寬養老基金投資渠道,推進養老基金(即我國的社保基金)私有化和運營的證券化進程。

發達國家社保基金發展現狀

拓寬投資渠道在發達國家,美國、加拿大和英國的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很有特色。美國的做法是將社會保險基金投資于共同基金。共同基金將社會保險基金聚集在一起,以取得最高投資收益為目標,由投資專家操作共同基金的營運,將資金分散投資于債券、股票等各種渠道,使基金獲得了較高收益。加拿大為保證社保基金保值增值,也成立專門投資機構,配備或聘請投資專家來專門從事基金投資。為降低風險,基金的50%委托政府投資或購買政府債券,另外50%分別投資股票和企業債券等,并把銀行存款視為沒有辦法的辦法。英國于1980年專門成立國民投資與貸款辦事處,接受衛生和社會保障部委托經營社會保險基金,一部分按國家規定用于公共設施建設投資,購買政府發行的債券,另一部分用于短期信貸,特別是借給政府作短期用款。

從世界各國的情況來看,社會保險基金的投資渠道主要有以下幾種:

(1)銀行存款;(2)信托存款;(3)不動產投資;(4)有價證券投資;(5)直接貸款或委托貸款。在金融市場健全的條件下,普通股票是真正能夠抵制通貨膨脹影響的投資方式之一。1999年初美國總統克林頓在他發表的國情咨文中提出,今后15年內,將從聯邦政府預算盈余中拿出2.7萬億美元用于社會保障計劃。而其中的25%即6750億美元將投入股票市場以提高投資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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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基金市場化運作前瞻

社保基金市場化運作前瞻一般所說的社保基金指社會保障資金,不包括保險基金,但由于在我國證券市場這兩種資金具有相似的運行模式,即都只能間接入市,所以在本文中把保險基金歸入社保基金一類,并對市場行為分別作相應分析。

將社會保險基金存入商業銀行和購買國債,可以保證基金的安全,但基金投資渠道受到限制。一般地,在名義利率高的年份,往往通貨膨脹嚴重;而在物價穩定的年份,往往伴隨名義利率不斷下降,這兩種情況下社會保險基金都很難實現保值增值。所以在20世紀70年代以后,世界主要國家特別是發達國家為改變投資方式簡單、投資效益不高的局面,紛紛通過放松管制和加強政府協助等方法,積極拓寬養老基金投資渠道,推進養老基金(即我國的社保基金)私有化和運營的證券化進程。

發達國家社保基金發展現狀

拓寬投資渠道在發達國家,美國、加拿大和英國的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很有特色。美國的做法是將社會保險基金投資于共同基金。共同基金將社會保險基金聚集在一起,以取得最高投資收益為目標,由投資專家操作共同基金的營運,將資金分散投資于債券、股票等各種渠道,使基金獲得了較高收益。加拿大為保證社保基金保值增值,也成立專門投資機構,配備或聘請投資專家來專門從事基金投資。為降低風險,基金的50%委托政府投資或購買政府債券,另外50%分別投資股票和企業債券等,并把銀行存款視為沒有辦法的辦法。英國于1980年專門成立國民投資與貸款辦事處,接受衛生和社會保障部委托經營社會保險基金,一部分按國家規定用于公共設施建設投資,購買政府發行的債券,另一部分用于短期信貸,特別是借給政府作短期用款。

從世界各國的情況來看,社會保險基金的投資渠道主要有以下幾種:

(1)銀行存款;(2)信托存款;(3)不動產投資;(4)有價證券投資;(5)直接貸款或委托貸款。在金融市場健全的條件下,普通股票是真正能夠抵制通貨膨脹影響的投資方式之一。1999年初美國總統克林頓在他發表的國情咨文中提出,今后15年內,將從聯邦政府預算盈余中拿出2.7萬億美元用于社會保障計劃。而其中的25%即6750億美元將投入股票市場以提高投資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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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生產安置完善方案

為切實解決工程壩區移民長遠生計問題,確保工程壩區移民長治久安,根據國務院建設委員會《關于批準〈長江工程壩區移民安置完善方案〉的通知》(國委發辦字〔〕17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省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暫行辦法》(勞社文〔2003〕189號)和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縣工程壩區移民生產安置完善實施方案的批復》(府辦函〔2012〕44號)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壩區移民實際,制定如下方案:

一、安置完善原則。工程壩區移民生產安置完善遵循“自愿參保、保障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個人負擔與政府扶助相結合”的原則。

二、安置完善范圍。原國家土地管理局《關于長江水利樞紐工程壩區建設用地的批復》(國土批〔1996〕124號)核定的壩區15.277平方公里紅線范圍內的農村生產安置移民,含按照壩區移民政策實施的集鎮、居民點占地生產安置移民。

三、安置完善對象。1993年后工程壩區征地、并進行生產安置登記在冊的壩區農村移民。本著尊重歷史的原則,壩區移民生產安置對象的具體確定以原安置時的歷史資料為準:凡原生產安置人口核定表、移民安置卡將生產安置對象確定到人的,本次核定不準變更;原生產安置人口只核定到戶、未確定到人的,采用原已核定到人的方法,一次性核定,一經確定,不予變更。在確定的生產安置對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列為工程壩區移民生產安置完善對象:

(一)公務員及事業單位在編人員;

(二)2012年12月31日前已死亡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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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養老保險機制分析論文

編者按:本論文主要從現階段我國農村養老保險法律制度存在問題;重構我國農村養老保險法津制度的設想等進行講述,包括了農村養老保險建設缺乏法律的有力支撐、農村養老保險資金來源結構錯位、管理體制不順,監管不力,流失嚴重、合理構建農村養老保險法律體系、建立以政府為主體的多渠道籌資機制、加強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等,具體資料請見:

論文關鍵詞:農村養老保險法律制度思考

論文摘要:建立健全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多種形式的農村養老保險體制,已經成為構建和諧社會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重要內容。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法律制度的關鍵是要根據我國農村的現狀建立適合國情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法律體制。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指農民為使年老不能再從事勞動時的生活有保障,在法律規定的勞動時間內繳納部分保險金,在他們達到一定年齡后,有權向國家或有關保險機構申請養老金的社會保障制度。建立健全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多種形式的農村養老保險法律制度,已經成為構建和諧社會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重要內容。

一、現階段我國農村養老保險法律制度存在問題

目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適用的仍然是根據1992年由民政部頒布的((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經過十多年的運行,現行農村養老保險方案在制度設計方面的缺陷也已逐漸顯露出來,具體而言,農村養老保險工作中的問題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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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基金檢查通知

各市、縣(市、區)勞動(人事勞動)保障局,省就業局、省社保中心、省醫保中心:

根據勞動保障部《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辦法》(部令第12號)和我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有關政策規定,為加強社會保險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管理,確保基金的安全和完整,經研究,決定對全省社會保險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情況開展專項檢查。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檢查范圍

(一)**年度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基金;

(二)**年度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

(三)**年底尚未納入基金管理的一次性躉交及破產、轉制企業提留的社會保險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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