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監督制度范文10篇

時間:2024-04-27 21:3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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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監督制度

審計監督制度(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審計監督,維護財政經濟秩序,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國民經濟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市、區(市)審計機關分別在市長、區(市)長和上一級審計機關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審計監督工作,履行法律、法規和本級政府規定的職責。

市、區(市)審計機關分別對本級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負責并報告工作,審計業務以上級審計機關領導為主。

第三條審計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審計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審計人員依法執行職務,不得打擊報復審計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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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省審計監督制度

第一條為了做好對本省各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監督,促進全省財政工作目標的實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以下簡稱《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央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暫行辦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各級審計機關在本級政府行政首長和上一級審計機關的領導下,依法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下級政府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本級和下級其他財政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

第三條審計機關對財政收支進行審計監督,應當有利于完善國家預算管理體系和監督制約機制;有利于促進各級財政稅務部門和其他主管部門依法有效地行使預算管理職權;有利于政府加強財政收支管理;有利于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人大常委會)對預算執行和決算的監督。

第四條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財政部門向同級各部門批復預算情況,預算執行中預算調整和預算收支變化情況;

(二)預算收支征收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征收應征預算收入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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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局土地審計監督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市土地出讓凈收益的審計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土地出讓凈收益審計監督,是指審計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職責、權限和程序,對土地使用權出讓全部價款扣除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土地補償性支出、前期開發整理等成本后的政府土地出讓凈收益的分配、撥付、使用和管理進行審計監督。

第三條土地出讓凈收益審計監督應遵循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則。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于市級(含歷下、市中、天橋、槐蔭、歷城、長清區和高新開發區)分配、使用和管理的土地出讓凈收益的審計監督。

第二章資金分配、撥付和使用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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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制度

為了更好地貫徹落實《會計法》和《審計法》,進一步提高財務管理水平,發揮審計監督、內部控制的效力,保證各項財務制度、審計監督制度的有效實施,特制定文體系統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的實施辦法如下:

一、財務管理方面

各單位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政策、法律和法規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項財務管理制度,要有一整套既符合政策原則,又切實可行的科學管理辦法。

(一)財務工作的領導及責任

1、《會計法》規定“單位負責人應為本單位會計行為的責任主體”。因此,各單位負責人應認真學習《會計法》,熟悉、掌握會計基礎知識,依法履行法律賦予的職責。

2、各單位領導年初要組織領導班子及財會人員研究、修改和完善本單位的財務管理制度,編制年度預算和財務計劃,工作做到有章可循,按目標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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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體局單位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制度

為了更好地貫徹落實《會計法》和《審計法》,進一步提高財務管理水平,發揮審計監督、內部控制的效力,保證各項財務制度、審計監督制度的有效實施,特制定文體系統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的實施辦法如下:

一、財務管理方面

各單位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政策、法律和法規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項財務管理制度,要有一整套既符合政策原則,又切實可行的科學管理辦法。

(一)財務工作的領導及責任

1、《會計法》規定“單位負責人應為本單位會計行為的責任主體”。因此,各單位負責人應認真學習《會計法》,熟悉、掌握會計基礎知識,依法履行法律賦予的職責。

2、各單位領導年初要組織領導班子及財會人員研究、修改和完善本單位的財務管理制度,編制年度預算和財務計劃,工作做到有章可循,按目標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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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資建設審計監督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促進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規范管理,提高投資效益,規范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行為,提高審計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家項目審計監督條例》、《審計署關于印發〈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管理辦法〉的通知》(審投發〔2006〕11號)、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政府投資項目審計工作的通知》(新政辦發〔20**〕225號)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文件精神,結合自治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是指各級政府為建設主體的投資項目。主要包括:財政預算內外資金(含國債資金)投資建設項目;國家主權外債資金項目;使用各類專項資金建設項目;法律、法規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政府投資建設項目。

第四條審計機關依法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依法對與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有關的部門和單位進行審計或審計調查。

與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直接有關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采購、供貨、中介服務等單位的財務收支,應當依法接受審計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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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重點項目建設審計監督制度

根據《xx縣重點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試行)》和《xx縣重點建設項目審計監督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貫徹落實<xx縣重點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試行)的通知》(富建監辦發〔2009〕1號)的要求,為保證重點建設項目審計監督工作制度化、規范化,特制定以下操作辦法。

一、審查的法規依據

(一)對招標機構或業主自行編制的招標文件和評分辦法的審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審計機關國家建設項目審計準則》和省、市有關法規。

(二)合同的審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審計機關國家建設項目審計準則》和省、市建設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

(三)竣工決算審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審計機關國家建設項目審計準則》、《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財建〔2002〕394號)和《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管理辦法》(審投發〔2006〕11號)等法規。

二、審查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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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障基金審計監督制度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社會保障基金的審計監督,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對本市行政區域內社會保障基金繳納、征收、籌集、支付、保值增值、使用情況以及其他有關事項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的審計監督。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社會保障基金包括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基金;救濟、救災、扶貧等社會救濟基金;住房公積金和發展社會福利事業的社會福利基金,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社會保障基金。

第三條市審計機關負責本市社會保障基金的審計監督。縣(市、區)審計機關在職權范圍內或者根據市審計機關的授權進行審計監督。

財政、勞動保障、民政、房管等政府部門和殘聯等社會團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審計機關做好社會保障基金的審計監督工作。

第四條審計機關對社會保障基金的審計監督,可以進行全面審計或者專項審計,也可以進行審計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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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委企業審計監督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充分發揮審計監督職能,優化經濟發展環境,促進我區企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制度》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區審計局作為審計監督的主體要認真履法,依照審計程序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稅務、工商、銀行、司法等有關部門(單位)應給予積極配合。

區審計局發出審計通知后,相關部門(單位)不得以調賬檢查為由臨時跟進,妨礙審計工作。

第三條本制度所指企業是指在我區行政區域內的非國有企業和經濟組織。

第四條本制度所指的審計監督包括財務收支審計、效益審計和審計調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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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社會保障資金審計監督制度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社會保障資金的審計監督,保證社會保障資金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社會保障資金審計監督,是指審計機關依法對政府部門管理的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會保障資金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的審計監督。

第三條接受審計監督的社會保障資金,包括:

(一)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基金;

(二)救濟、救災、扶貧等社會救濟基金;

(三)發展社會福利事業的社會福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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