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建設合同范文10篇
時間:2024-05-05 23:5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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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索賠時效思考
【摘要】現階段房地產項目行業呈現高速發展趨勢,在此種背景下建筑工程施工項目也在不斷的增加,在施工過程中因各種因素導致的合同索賠糾紛也越來越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索賠時效的存在可以極大的幫助索賠糾紛更加公平的解決。工程索賠時效制度從某種程度上類似于訴訟時效的制度,但是相對于訴訟時效來說其又具備著除斥期間特點。工程索賠時效制度可以幫助公平的處理建設施工合同二者之間的利益,平衡雙方的舉證責任,如何確定施工合同的索賠時效性,對提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索賠更好的發揮其積極影響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
【關鍵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索賠時效;問題研究
一、引言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索賠主要用于工程發包方與承包方,針對工程施工期間產生的實際費用與預期費用的比較,如果是發包方個人原因導致實際費用高出預期費用,這承包方有向發包方提出賠償的權利,但是必須在索賠時效范圍內執行,否則視為承包方主動放棄索賠的權利。索賠時效可以保證合同糾紛提出訴訟的及時性和證據的真實性,幫助提升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公平性,探究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糾紛時效期,分析索賠時效的基本性質和主要功能,對幫助建筑工程實現更好更快發展有著極其重要的意義。
二、索賠時效的性質與功能
(一)索賠時效的性質。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索賠時效是指施工合同索賠事件發生后,索賠人沒有在規定的索賠期間內行使索賠權,認為索賠人主動放棄索賠權利,約定索賠期間為28天。比如,A開發商與B建設公司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出現索賠事件時可以在28天內向對方發出索賠意向告示。B建設公司因為A開發商方面的因素造成工程完成期間實際支出的費用高于預計費用,要求對方支付因為延期而造成的經濟損失。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索賠時效的性質,筆者認為索賠時效應該隸屬于民法訴訟時效,二者卻又存在一定的差異性。建設施工合同的本質則是在規定的時間內當事人不主動向對方提出索賠請求,則提出索賠的權利被消滅,這意味著法律不再強制保護當事人的權利,但是同時也并不限制被索賠方主動的賠付索賠方一定的費用或是造成的損失,同時工程索賠時效不應當適用中止、中斷的訴訟時效制度。(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索賠時效的功能。首先,索賠時效的存在就是維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雙方法律責任人的利益,促使權利人履行義務。而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雙方主要責任人都有可能成為索賠方和被索賠方。索賠事件發生后,由索賠方的一方通過法律渠道向被索賠方提出索賠申請。建筑承包商因其直接參與到建設工程當中,對于施工現場情況較為了解,所以導致合同雙方對于導致索賠事件的原因存在不同的了解,維權條件也會有所不同,維權條件差異隨之變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簽訂可以有效的降低維權條件差異,最大限度的保證了合同簽訂者二者之間的利益。并且還明確規定了索賠事件有效的時間范圍,超過規定日期可以視為索賠人放棄了行使索賠的權利,即使之后索賠人向被索賠人提出法律訴訟,由于超出索賠時效的規定時間,法院就不會再支持索賠方的折申請。其次,索賠時效能夠促使權利人行使權力。索賠時效作為時效制度之一,本質上屬于民法中的訴訟時效,是有時間限制,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才能有效。一旦超過規定的時間,視為權利人主動放棄自己的權力,法院也不再對其進行保護,促使權利人積極主動行使自己的權力。最后,可以縮小合同簽訂者二者之間的維權條件差距,平衡二者之間的利益和舉證責任。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索賠糾紛影響了合同雙方之間的利益關系,所以合同雙方在索賠上肯定存在著一定的差異和分歧。只針對一些產生糾紛時間過長卻遲遲沒有得到解決的糾紛來說就更加難以確定雙方的責任。通常這些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索賠紀錄,業主和建筑承包商的紀錄存在著很大差異,導致后期取證也成為了一大難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時效性可以很好的解決這一問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通過對索賠時間加以限制促使索賠方在糾紛發生時及時的收集證據,及時向被索賠方提出,這樣也促使了被索賠方收集相反證據的機會,保證了雙方的舉證責任,進而幫助建筑施工糾紛得到更加公平的解決。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GF-91-0201
一、詞語涵義及合同文件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條件
第1條詞語涵義。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條件(以下簡稱合同條件)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協議條款(以下簡稱協議條款)組成。其用詞用語除協議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涵義:
1.發包方(簡稱甲方):協議條款約定的、具有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
2.甲方駐工地代表(簡稱甲方代表):甲方在協議條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3.承包方(簡稱乙方):協議條款約定的、具有承包主體資格并被發包方接受的當事人。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上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一、詞語涵義及合同文件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條件
第1條詞語涵義。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條件(以下簡稱合同
條件)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協議條款(以下簡稱協議條款)組成。其用詞用語除協議條款另
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涵義: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研究
[摘要]涉及商品房項目的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建設單位為了緩解資金壓力,利用簽約時的強勢地位經常與施工單位約定以房抵工程款。根據合同簽訂時間的不同,可分為履行期限屆滿前和屆滿后的以房抵工程款。后一種情況下合同的效力已經為司法實務界所普遍認同,但前一種情況下合同的效力尚存在爭議。本文通過該條款同讓與擔保和流質契約的比較,對其效力予以探討。
[關鍵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以房抵工程款;效力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元
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直接約定以房抵工程款的情況非常普遍。房價上漲時施工單位希望履行該條款而建設單位卻經常有毀約的沖動;房價下跌時施工單位又希望能獲得工程款現金,而建設單位卻堅守該條款。故該條款的效力如何對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有直接的影響。司法實踐中,一種觀點認為,該條款實質上是對工程款的讓與擔保,違反了擔保法的相關規定應屬無效。另一種觀點認為,該情形下的以房抵工程款屬流質(押)契約,違反了物權法的相關規定屬無效條款;第三種觀點認為,該情形下的以房抵工程款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相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屬有效條款。筆者同意第三種觀點。
1直接約定以房抵工程款不屬于讓與擔保
1.1讓與擔保的概念與特征。讓與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擔保債務人的債務,將擔保標的物的所有權等權利轉移于擔保權人,而使擔保權人在不超過擔保之目的范圍內,于債務清償后,擔保標的物應返還于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債務不履行時,擔保權人得就該標的物優先受償的非典型擔保物權[1]。讓與擔保的兩大特點是權利轉移(讓與行為)和擔保目的(意思表示)[2]。根據擔保物權利讓與時間的不同,可分為先讓與擔保與后讓與擔保。先讓與擔保是指合同訂立時,即將擔保物的權利讓與債權人,同時訂有回購條款。后讓與擔保,是指主合同訂立時,擔保物權利并不讓與債權人,而是簽訂附條件的轉讓合同,約定在債務清償期屆滿債務人不能償還債務時,將標的物權利轉移給債權人。司法實踐中,法院對讓與擔保條款的效力的評價既有認定無效的,如(2015)民申字第949號案中,最高法院認為,古樺與泉南公司所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目的是擔保泉南公司能及時還本付息,應屬于無效;也有認定有效的,如(2013)民二終字第33號案中,最高院認為,為確保債務人履行債務,股權協議轉讓、股權回購合法性應予認可;也有法院對此問題回避處理的。1.2直接約定以房抵工程款與讓與擔保的區別筆者認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直接約定以房抵工程款與讓與擔保有明顯不同:其一、前者當事人沒有讓與行為,后者有讓與行為;其二、前者當事人并不具有擔保的意思表示,后者讓與行為的真實意思是擔保。因此,直接約定以房抵工程款不屬讓與擔保。
2直接約定以房抵工程款不屬于流質(押)契約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下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第31條違約。甲方代表不能及時給出必要指令、確認、批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自
己的各項義務、支付款項及發生其它使合同無法履行的行為,應承擔違約責任(包括支付因
其違約導致乙方增加的經濟支出和從應支付之日起計算的應支付款項的利息等),相應順延
工期;按協議條款約定支付違約金和賠償因其違約給乙方造成的窩工等損失。
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質量達不到設計和規范的要求,或發生其它使合同無法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2下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提供必要條件。
因災害發生的費用由雙方分別承擔:
1.工程本身的損害由甲方承擔;
2.人員傷亡由其所屬單位負責,并承擔相應費用;
3.造成乙方設備、機械的損壞及停工等損失,由乙方承擔;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承包人(施工總承包人或專業工程承(分)包人):
勞務分包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它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鑒于(以下簡稱為“發包人”)與工程承包人已經簽訂施工總承包合同或專業承(分)包合同(以下稱為“總(分)包合同”),雙方就勞務分包事項協商達成一致,訂立本合同。
1、勞務分包人資質情況
資質證書號碼:
發證機關: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第一部分協議書
發包人(全稱):_________
承包人(全稱):__________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建設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