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論文范文10篇
時間:2024-05-03 23: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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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現代化研究論文
內容提要:本文指出了中國傳統稅法學理論與實踐所存在的根本問題,即過分強調稅收與稅法的“義務性”與“無償性”的特征,為了與之形成對比,作者主張借用西方以“社會契約論”為基礎的稅收本質學說“交換說”和“公共需要論”,以其合理因素——“契約精神”為支點與核心,對我國傳統稅法學理論進行全面的反思與重構,在其中貫徹契約精神的具體體現,即公平價值和平等原則,并以此初步構建了我國現代稅法學理論的基本框架。
主題詞:契約精神公平價值平等原則稅法之現代化
引言
稅法學與其它法學學科相比較,還是一門比較年輕的學科。即使是美國、德國等法律制度和法學研究較發達的國家,將稅法作為法學的一門獨立學科進行研究和教學,一般說來也才開始于第一次世界大戰以后;在日本,對稅法的正式研究則始之于二十世紀五十年代。①而在新中國,法學研究自二十世紀三十至四十年代起步后,遭受了五十至六十年代的挫折,在七十年代以后才進入現代法學的復興和發展時期。其中,稅法學研究更是晚了近十年,從八十年代中期發端,至今也不過十五、六年的時間;加上在研究方法和研究人員的知識結構等方面的原因,中國稅法學研究目前還存在著不少問題和亟需改進之處。②
縱觀新中國稅法學研究有史以來的研究成果,其賴以建立的理論基礎是馬克思主義國家學說中的國家分配論和國家意志論,而馬克思主義的國家學說是與“階級斗爭”、“強制”、“義務”等名詞和觀念緊密相連的,由此這些名詞和觀念亦進入稅法學理論,成為其內在的、被認為是完全合理的本質因素,進而影響乃至主宰了稅法學基本理論和具體制度的方方面面。此其一。其二,稅法學理論研究者由于其自身知識結構的局限,并受長期以來注釋法學和服務法學的驅動,以及依附于稅收經濟學研究的慣性作用,偏重于對稅法作制度層面上的建構和釋義,淡化、忽視甚至回避了有如稅法的起源和本質等根本性的基本理論問題,更遑論與其他法學學科的交叉、融合分析與研究。時至今日,在新中國建立和發展以“公平、自由和效率”為內在理念和價值追求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新形勢下,稅法學理論研究和實務操作由于上述兩大根本原因而有陷入難以為繼之虞,仍然僅作制度層面上的注釋甚至創新,以及實務操作方面的改進乃至完善,亦難救其于困境之中。
一、契約精神——中國稅法之現代化的支點與核心
第一稅案與財稅法論文
1998年,中國在經歷了驚心動魄的百年不遇的特大洪災之后,又有令人震驚的“三大稅案”接連露出水面(注:所謂1998年的“三大稅案”,就是各大媒體爭相報導的“金華稅案”、“恩威稅案”和“南宮稅案”。三大稅案所涉金額均十分巨大,令人震驚。),這使得正在思考如何通過財稅手段支持災后重建的人們更加關注財稅領域(注:為了支持災后恢復重建,保障國民經濟的8%的增長速度,國家采取了積極的財政政策,發行國債1000億元人民幣,同時強調依法治稅,強化稅收征管,以提高國家的宏觀調控能力。),尤其更加關心“三大稅案”的發生和處理,稅案的成因和防杜,財政危機發生的可能性,以及相關的財稅領域的法制建設等問題。本文擬從“三大稅案”中最具典型性的“第一稅案”入手,分析稅案中暴露出的問題及我國財稅法存在的相關缺失及其彌補等問題。
“第一稅案”的簡要案情及其所暴露出的問題
所謂“第一稅案”,是一起虛開增值稅發票的犯罪案件,因其發案時間之長、波及范圍之廣、犯罪金額之大、造成危害之大(注:從1994年5月到1997年4月,共有218家企業參與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犯罪活動,受票單位分布在全國30個省級行政區,6個計劃單列市;已抓獲的犯罪嫌疑人89人,其中包括縣委、財稅局等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僅罪犯胡銀鋒(已執行)一人的案卷摞起來就有11米高;公安機關先期移送的63名犯罪嫌疑人的案卷就有1400多卷,重達1500公斤。),全國罕見,且是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全國第一大稅案,故通稱“第一稅案”;同時,因其發生在浙江省金華縣,故又稱“金華稅案”。
眾所周知,我國在1994年進行了規模空前的稅制改革,并獲得了很大的成功。在稅制改革中,增值稅是最為引人注目的。因為它作為一個“中性”稅種,具有“道道課征,稅不重征”的特點,因而它既不會導致對納稅主體重復征稅,又可以使國家獲得大量的、穩定的財政收入。正因如此,增值稅被認為是財稅史上的非常絕妙的制度發明,并被迅速推廣到全球的100多個國家。我國每年的增值稅收入,已達整個稅收收入的50%左右;其覆蓋面之廣和對于國家財政之重要,使其實際上不僅是我國商品稅(也有人稱為流轉稅)的核心,而且在整個稅制中也是真正的主體稅種。事實上,我國對于增值稅一直非常重視,每年都強調要確保以增值稅為主的“兩稅”收入(注:國家強調確保的“兩稅”,是指增值稅和消費稅,包括海關在進口環節代征的增值稅和消費稅。),并努力采取各種措施來力保舉足輕重的增值稅收入的實現。
增值稅之所以被公認為“良稅”,是因為它有自己獨特的一套原理。在稅額計算方面,各國通行的是“扣稅法”,即用銷項稅額去扣減進項稅額。要進行扣稅,就必須使用增值稅的專用發票(因為進項稅額體現在專用發票上),從而使整個商品流轉的鏈條連續不斷,并起到計算簡便、相互監督等作用。實際上,增值稅的專用發票不僅是銷售方的計繳稅款的依據,也是購貨方用以抵扣稅款的憑證。正因如此,專用發票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就直接地關系到購銷雙方的利益,同時,也直接關系到國家的稅收利益。如果存在虛開、代開發票等違法犯罪行為,就會使國家的稅收大量流失。因此,許多人是將增值稅專用發票視同貨幣來對待的。
然而,在“金華稅案”中,恰恰問題就出在國家三令五申禁止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方面。一個僅有56萬人口(其中農業人口占95%)的金華縣,在1994年至1997年的3年期間,共有218家企業參與虛開增值稅發票,共虛開發票65536份,價稅合計63.1億元,其中稅額9.2億元,涉及30個省級行政區,給國家造成稅收損失7.5億元(注:關于“金華稅案”的具體案情及處理,可參見:《以身試法法不容-全國第一大稅案警示錄》,《人民日報》1998年11月6日,第2版;《第一稅案始末》,《北京青年報》1998年11月11日,第1版;王祺元:《第一稅案如何水落石出》,《北京青年報》1998年11月11日,第3版;錢風元:《增值稅:帶刺的玫瑰,《經濟日報》1998年11月10日,第1版,等等。)。
稅法私法化分析論文
摘要:以“目的”與“手段”兩概念,探討稅法私法化,并最后說明稅法私法化之意義。1:首先,法之調整對象為法律關系,故,應從宏觀的關系層面出發比照東西方對于權利內容之不同觀念,即目的之不同,從而探討我國所需之目的。2:而后談,稅法私法化所需知步驟,即手段之采用,既而追究手段之方式。3:最后,說明稅法私法化對于理論與實踐之意義。
關鍵字:稅收法律關系,債權債務關系,所有權絕對原則,所有權之社會化
一:引言
公共力量必須有一個適當的人來把它(法律)結合在一起,并使它按照公意的指示而活動;它可以充當國家與主權者之間的聯系,他對公共人格所起的作用很像是靈魂與肉體的結合對一個人起的作用那樣1.這就是國家之所以要有政府的理由;政府和主權者往往被人混淆,其實政府只不過是主權者的執行人2.
二:稅收法律關系
在1919年德國已在其《稅收通則》中明確規定稅收法律關系為債法關系時3,我國傳統稅法,仍強調稅法是“強制地”、“無償地”取得稅收收入之法,其主要功能在于斂財,即確保國家財政收入一定數額之獲得,對納稅人權利之保護卻置于次要地位,也就無從談起債法上之債權債務關系了。其結果導致“稅法得以借國家政治權力,在‘公共利益’的名義下恣意侵犯納稅人的權利(主要是財產權利),以致(征稅)權力超越了本應作為其本源的(納稅人的)權利,并異化而為權利的對立面”4.從這個意義上說,“稅法是一種‘侵犯’納稅人財產權利的‘侵權法’;其與以‘維護(財產)權利’為宗旨的私法-‘維權法’自然形成對抗,而無從加以聯系”5.其中原由,我認為是中國人對法律關系重要內容的權利(right)與權力(power)概念之混沌。作為法律關系核心內容的“權利”與“權力”概念之區分始終是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
稅法的私法化分析論文
摘要:以“目的”與“手段”兩概念,探討稅法私法化,并最后說明稅法私法化之意義。1:首先,法之調整對象為法律關系,故,應從宏觀的關系層面出發比照東西方對于權利內容之不同觀念,即目的之不同,從而探討我國所需之目的。2:而后談,稅法私法化所需知步驟,即手段之采用,既而追究手段之方式。3:最后,說明稅法私法化對于理論與實踐之意義。
關鍵字:稅收法律關系,債權債務關系,所有權絕對原則,所有權之社會化
一:引言
公共力量必須有一個適當的人來把它(法律)結合在一起,并使它按照公意的指示而活動;它可以充當國家與主權者之間的聯系,他對公共人格所起的作用很像是靈魂與肉體的結合對一個人起的作用那樣1.這就是國家之所以要有政府的理由;政府和主權者往往被人混淆,其實政府只不過是主權者的執行人2.
二:稅收法律關系
在1919年德國已在其《稅收通則》中明確規定稅收法律關系為債法關系時3,我國傳統稅法,仍強調稅法是“強制地”、“無償地”取得稅收收入之法,其主要功能在于斂財,即確保國家財政收入一定數額之獲得,對納稅人權利之保護卻置于次要地位,也就無從談起債法上之債權債務關系了。其結果導致“稅法得以借國家政治權力,在‘公共利益’的名義下恣意侵犯納稅人的權利(主要是財產權利),以致(征稅)權力超越了本應作為其本源的(納稅人的)權利,并異化而為權利的對立面”4.從這個意義上說,“稅法是一種‘侵犯’納稅人財產權利的‘侵權法’;其與以‘維護(財產)權利’為宗旨的私法-‘維權法’自然形成對抗,而無從加以聯系”5.其中原由,我認為是中國人對法律關系重要內容的權利(right)與權力(power)概念之混沌。作為法律關系核心內容的“權利”與“權力”概念之區分始終是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
稅法私法化探究論文
摘要:以“目的”與“手段”兩概念,探討稅法私法化,并最后說明稅法私法化之意義。1:首先,法之調整對象為法律關系,故,應從宏觀的關系層面出發比照東西方對于權利內容之不同觀念,即目的之不同,從而探討我國所需之目的。2:而后談,稅法私法化所需知步驟,即手段之采用,既而追究手段之方式。3:最后,說明稅法私法化對于理論與實踐之意義。
關鍵字:稅收法律關系,債權債務關系,所有權絕對原則,所有權之社會化
一:引言
公共力量必須有一個適當的人來把它(法律)結合在一起,并使它按照公意的指示而活動;它可以充當國家與主權者之間的聯系,他對公共人格所起的作用很像是靈魂與肉體的結合對一個人起的作用那樣1.這就是國家之所以要有政府的理由;政府和主權者往往被人混淆,其實政府只不過是主權者的執行人2.
二:稅收法律關系
在1919年德國已在其《稅收通則》中明確規定稅收法律關系為債法關系時3,我國傳統稅法,仍強調稅法是“強制地”、“無償地”取得稅收收入之法,其主要功能在于斂財,即確保國家財政收入一定數額之獲得,對納稅人權利之保護卻置于次要地位,也就無從談起債法上之債權債務關系了。其結果導致“稅法得以借國家政治權力,在‘公共利益’的名義下恣意侵犯納稅人的權利(主要是財產權利),以致(征稅)權力超越了本應作為其本源的(納稅人的)權利,并異化而為權利的對立面”4.從這個意義上說,“稅法是一種‘侵犯’納稅人財產權利的‘侵權法’;其與以‘維護(財產)權利’為宗旨的私法-‘維權法’自然形成對抗,而無從加以聯系”5.其中原由,我認為是中國人對法律關系重要內容的權利(right)與權力(power)概念之混沌。作為法律關系核心內容的“權利”與“權力”概念之區分始終是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
國際稅法淵源研究論文
法的淵源,簡稱法源,在中外法學著作中有各種不同的解釋,如法的歷史淵源、思想理論淵源、文獻淵源、效力淵源、成立淵源、法定淵源等等。著名法理學家凱爾森在其名著《法與國家的一般理論》中就認為,法律的淵源是一個比喻性并且極端模糊不明的說法,它不僅被用來指創造法律的方法,即習慣和立法,而且用來說明法律效力的理由、尤其是最終理由,也有人用來指所有那些實際上影響創造法律機關的觀念。[1]法學界一般所研究的法律淵源是法律的形式淵源,即法律規范的創制方式或外部表現形式,如法律、法規、習慣、判例、命令等。我們認為,國際稅法的淵源,是指國際稅法的外部表現形式。
國際稅法的淵源也是國際稅法的一個基本范疇,對于這一范疇,學界研究的比較多,而且基本取得了一致觀點,這是國際稅法學領域研究比較成熟的基本范疇之一。
學界一般認為,國際稅法的淵源包括兩大類:國際法淵源和國內法淵源。國際法淵源一般包括:(1)國際稅收協定以及其他國際稅收條約、公約中與稅收有關的法律規范;(2)國際稅收慣例。國內法淵源一般就是指各國的涉外稅法。
一、國際稅法的國內法淵源
(一)涉外稅法的含義與標準
涉外稅法(Foreign-relatedTaxLaw)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稅法。涉外因素包括主體涉外、客體涉外和內容涉外三個方面。雖然學界均主張涉外稅法是國際稅法的淵源,但關于涉外稅法的具體范圍則有不同的觀點。有些學者主張涉外稅法主要是涉外所得稅法,有些學者主張除了涉外所得稅法還包括涉外商品稅法。根據本書所主張的廣義國際稅法論的觀點,涉外稅法應當包括涉外所得稅法和涉外商品稅法。
稅法設計探究論文
一、稅收法定原則
稅收法定原則是民主和法治原則等現代憲法原則在稅法上的體現,是稅法至為重要的基本原則。它指的是國家征稅應有法律依據,要依法征稅和依法納稅。稅收法定原則要求稅收要素法定而且明確,征稅必須合法。諸如,納稅主體、征稅對象、稅率、納稅環節、減免優惠等稅收要素必須由立法機關在法律中予以規定,其具體內容也必須盡量明確,避免出現漏洞和歧義,為權利的濫用留下空間。而征稅機關也必須嚴格依據法律的規定征收稅款,無權變動法定的稅收要素和法定的征管程序,依法征稅既是其職權,也是其職責。
(一)不宜開征新稅
在電子商務條件下,貫徹稅收法定原則,首先需要解決的問題就是是否開征新稅。實際上對這個問題的爭論由來已久,以美國為代表的免稅派主張對網上形成的有形交易以外的電子商務永久免稅,認為對其征稅將會阻礙這種貿易形式的發展,有悖于世界經濟一體化的大趨勢;與此相對的是加拿大稅收專家阿瑟·科德爾于1994年提出“比特稅”構想,即對網絡信息按其流量征稅。“比特稅”方案一經提出,即遭致美國和歐盟的反對,原因是他們認為“比特稅”不能區分信息流的性質而一律按流量征稅,而且無法劃分稅收管轄權,并將導致價值高而傳輸信息少的交易稅負輕,價值低而傳輸信息多的交易稅負重,從而無法實現稅負公平。筆者認為,經濟發展是稅制變化的決定性因素,開征新稅的前提應是經濟基礎發生實質性的變革,例如,在以農業為最主要的生產部門的奴隸制和封建制國家,農業稅便是主要稅種;進入了以私有制下的商品經濟為特征的資本主義社會后,以商品流轉額和財產收益額為課稅對象的流轉稅和所得稅取代了農業稅成為主要稅種。電子商務也屬于商品經濟范疇,與傳統貿易并沒有實質性的差別。因此,我國在制定電子商務稅收政策時,仍應以現行的稅收制度為基礎,對現行稅制進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使之適應電子商務的特點和發展規律,這樣不僅能夠減少財政稅收的風險,也不會對現行稅制產生太大的影響和沖擊。例如,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做法便值得借鑒,其并未出臺專門的電子商務稅法,只是要求納稅人在年度報稅表內加入電子貿易一欄,申報電子貿易資料。
(二)明確各稅收要素的內容
稅收法定主義原則要求稅收要素必須由法律明確規定,電子商務對稅收要素的影響突出地表現在征稅對象和納稅地點的確定上。以流轉稅為例,網上交易的許多商品或勞務是以數字化的形式來傳遞并實現轉化的,使得現行稅制中作為計稅依據的征稅對象變得模糊不清,對此既可以視為有形商品的銷售征收增值稅,也可以歸屬為應繳營業稅的播映或服務性勞務。這就需要改革增值稅、營業稅等稅收實體法,制定電子商務條件下數字化信息交易的征稅對象類別的判定標準,從而消除對應稅稅種、適用稅率的歧義。就納稅地點而言,現行增值稅法律制度主要實行經營地原則,即以經營地為納稅地點,然而高度的流動性使得電子商務能夠通過設于任何地點的服務器來履行勞務,難以貫徹經營地課稅原則。由于間接稅最終由消費者負擔,以消費地為納稅地不僅符合國際征稅原則的趨勢,而且有利于保護我國的稅收利益,為此,應逐步修改我國現行增值稅的經營地原則并過渡為以消費地為納稅地點的規定,從而有效解決稅收管轄權歸屬上產生的困惑。
企業所得稅法研究論文
論文關鍵詞:企業所得稅;稅法;稅率調整
論文摘要:企業所得稅是計算最復雜、內涵最豐富的一個稅種,它不僅要發揮經濟杠桿的作用,還要體現“公平”的理念,為企業之間的公平競爭提供條件。新企業所得稅法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與舊稅法相比,新稅法在很多方面都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對企業也產生了較大的影響。在總結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產生的積極影響的前提下,分析了其在實施過程中的主要不足,并對此提出了自己的對策和建議,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正確理解和執行稅收優惠政策起到拋磚引玉的作用。
1新企業所得稅法在實施中產生的積極影響
新稅法在制定過程中充分考慮了與現行法律、政策的銜接,并采取了適當的過渡措施,還充分考慮了外資企業的稅收負擔能力。從去年新法頒布至今年實施以來,倍受社會各界關注和矚目,也產生了積極影響:
一是使內、外資企業站在公平的競爭起跑線上。新稅法從稅法、稅率、稅前扣除、稅收優惠和征收管理五個方面統一了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制度,各類企業的所得稅待遇一致,使內、外資企業在公平的稅收制度環境下平等競爭。以金融保險行業為例,按照原稅法規定,所有內資企業所得稅稅率是33%,還要多繳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以及少扣除工資薪金、固定資產折舊等稅前扣除項目,實際稅負更高;而外資公司通常只負擔15%的所得稅率,并且適用再投資退稅和享受稅前扣除上的優惠待遇,實際稅收負擔還要低,這就造成內外資企業稅負的嚴重不公平。新稅法統一了內外資金融保險業的所得稅率和稅前抵扣標準,必將大大提高內資銀行、保險公司的競爭能力。
唐兩稅法研究論文
[摘要]唐朝實行的兩稅法,被看做中國賦稅史上的一個里程碑。兩稅法作為唐朝中后期基本的賦稅制度,其成功實施無論對當時的唐朝統治,還是對中國的整個賦稅史,以及后來整個中國的經濟重心都產生了相當大的影響,其反映出的稅制設計思想和設計原則,如公平原則、效率原則、確定原則、簡化原則及低稅率原則等,在今天看來,仍然具有極為重要的歷史意義和現實意義。
[關鍵詞]均田制;租庸調制;兩稅法
一、唐兩稅法的主要內容
兩稅法由唐德宗時期的宰相楊炎提出,并于建中元年(公元780年)正式實施。有關兩稅法的記載。見《舊唐書·楊炎傳》:“凡百役之費,一錢之斂,先度其數,而賦于人,量出以制人。戶元主客,以見居為薄,人無丁中,以貧富為差。不居處而行商者,在所州縣,稅三十之一,度所取與居者均,使無僥利。居人之稅,夏秋兩征之,俗有不便者正之。其租庸雜徭悉省,而丁額不廢,申報出入如舊式。其田畝之稅,率以大歷十四年(公元779年)墾田之數為準,而均征之。夏稅無過六月,秋稅無過十一月。逾歲之后,有戶增而稅減輕,及人散而失均者,進退長吏。而以尚書度支總統焉。”從古書中可以看到,兩稅法的內容主要包括:(1)納稅人。“戶無主客,以見居為薄”,即不分本地人,還是外來戶,以居住地為標準,只要在當地有居所的人都是納稅人。無固定居住地的商人也要繳納1/30的稅收。(2)課稅對象。“以資產為宗”,這就是說,兩稅法的課稅對象就是納稅人所擁有的資產。這里的資產指田畝,而不包括貨幣資產這種動產和房屋這種不動產。(3)課稅依據。“以貧富為差”,就是以居戶的戶等及其占有的土地和財產多少為依據。(4)納稅期限。由“夏稅無過六月,秋稅無過十一月”可知,夏季稅收的納稅期限最遲在六月底以前,秋季稅收的納稅期限最遲在十一月底以前。(5)稅率。“其田畝之稅,率以大歷十四年(公元779年)墾田之數為準,而均征之”,稅率與大歷十四年的稅率相同。
二、唐兩稅法產生的背景
(一)政治背景
稅法原則研究論文
摘要:稅法原則是指導稅法的創制和實施的根本準則。稅法原則可分為公德性原則和政策性原則。稅法公德性原則反映各個國家稅法的共性,使各國稅法具有一致性的一面;由于國家政策的社會性、靈活性、針對性等特征,使稅法政策性原則較公德性原則具有更強烈的價值取向性,它較集中反映了各個國家稅法的個性,是各國稅法相區別的標志之一。稅法原則不僅表現為一種立法的精神,而且在稅法規范性文件中以具體法律條文的形式存在著,使之具有稅法一般規范所不同的調整功能與實踐價值。
關鍵字:稅法稅法原則稅法公德性原則稅法政策性原則
一、稅法原則的一般考察與分析
研究法的原則,不僅具有理論上的認識意義,而且具有應用的意義。以法的原則為指針,我們能夠估價由法調整的社會關系的參加者的行為,在法律無規定的情況下,還可以填補法律調整中的漏洞。美國法學家邁克爾。貝勒斯在他的《法律的原則-一個規范的分析》一書中說:“職業律師研究法律是為了得知法律規則和原則,這些規則和原則表達著法律,并使他們能夠預測法院將作出什么決定和說服法院去做出這樣的決定。”[1]可見,法的原則問題,是法的基本理論所要研究的重要問題之一。“法的原則,把調整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聯結成為一個有機統一的整體,并且規定個別規范和制度的地位和意義,進而決定著法律調整的實際效果。”[2]因此,人們研究法的原則,不僅有助于他們深入認識法的本質,而且也有助于他們在創制和實施法的過程中得到指導。
在我國法學界,系統研究稅法基礎理論的學者不多,特別是研究稅法原則概念問題的成果更少。但從現有的就稅法原則概念所發表的少數幾篇文章看,他們對稅法原則的研究取得了一些積極的成果。
在這些積極成果中,有對稅法原則或基本原則定義的表述:其一,稅法基本原則是指一國調整稅收關系的基本規律的抽象和概括,亦是一國一切社會組織和個人(包括征、納稅雙方)應普遍遵循的法律準則。[3](P118)其二,稅法基本原則是指規定于或寓義于稅收法律之中對稅收立法、稅收守法、稅收司法和稅法法學研究具有指導和適用解釋的根本指導思想或規則。[4]其三,稅法的基本原則,必須是被各國統治者以法律形式固定的準則,并在全部稅收活動中貫徹實施的原則。[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