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基本制度范文10篇
時間:2024-05-13 06:2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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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收制度建設的思考
依法治稅是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對稅收領域的具體要求。推進依法治稅,加強稅收立法、執法和監督,必須首先抓好稅收制度建設這個基礎工作。稅收制度建設從廣義上說,既包括制定稅收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立法工作,也包括稅收規范性文件的制定管理以及稅務機關內部管理制度的制定活動。目前,我國稅收制度建設水平還不太高,法律規定和實踐層面都還有不少需要完善的地方。在依法治國基本方略逐步落實、依法行政進程不斷加快的形勢下,如何建設一套清晰、完備、協調、有效的稅收制度體系,為建立稅務機關執法和管理活動提供堅實的制度保障,顯得尤其迫切和必要。
一、當前我國稅收制度建設現狀和存在的問題
近幾年來,我國的稅收立法工作取得了長足進步。20*年*月,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二十一次會議對《稅收征收管理法》進行了革命性的修訂,20*年*月,國務院第362號令對《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進行了改革性的修訂;200*年*月,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進行了第五次修訂;國家稅務總局先后印發了《稅務部門規章制定實施辦法》和《稅收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試行)》,對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作出了具體規定。200*年*月,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五次會議通過了“兩法”合并的《企業所得稅法》,標志稅收立法和稅收制度建設邁上一個新臺階。然而,當前我國稅收制度建設也存在一些問題。
(一)稅權不太規范
1.稅收立法權不明確。根據稅收法定原則,稅制的基本要素如征稅對象、計稅依據、稅率、稅收優惠、稅收管理的基本制度以及納稅人的實體權利義務等應當由法律規定。我國《憲法》和《立法法》對立法權作出了明確規定,《立法法》還規定,稅收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作出決定,授權國務院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對其中的部分事項先制定行政法規。授權決定應當明確授權的目的、范圍。目前,關于國務院稅收立法權的依據,一是1984年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的《關于授權國務院改革工商稅制有關稅收條例草案試行的決定》。其授權國務院在改革工商稅制的過程中,擬定有關稅收條例,以草案形式試行,再根據試行的經驗加以修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二是1985年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關于授權國務院在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方面可以制定暫行的規定或者條例的決定》。其授權國務院對于有關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方面的問題,制定暫行的規定或者條例,頒布實施,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上述授權目的不明確、范圍不具體、期限不確定,屬于概括性授權即空白授權。美國法學家伯納德·施瓦茨曾說過:“如果在授權法中沒有規定任何標準制約委任立法,行政機關等于拿到了一張空白支票,它可以在授權的領域里任意制造法律。”[1]而且,根據《立法法》的規定,被授權機關不得將權力轉授給其他機關。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來說,只能是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權限范圍內制定部門規章。部門規章規定的事項應當屬于執行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事項。部門規章的規定屬于執行性規范,不是創設性規范。因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都不得行使屬于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和國務院的稅收立法權,也不得超出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創設性規定。但是,由于稅收立法權的劃分不明確,現實中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章和各級稅務機關的稅收規范性文件時有創設性規定,這種職權性立法沒有明確的依據。如根據稅收征管法,《發票管理辦法》本應由國務院規定,但卻由財政部制定,其雖然經過國務院批準,但也不符合稅收立法權的要求。
2.地方稅收立法權少。《國務院關于實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決定》中規定,按照中央與地方政府的事權劃分,合理確定各級財政的支出范圍;根據事權與財權相結合原則,將稅種統一劃分為中央稅、地方稅和中央地方共享稅;逐步實行比較規范的中央財政對地方的稅收返還和轉移支付制度。同時規定,中央稅、共享稅以及地方稅的立法權都要集中在中央,以保證中央政令統一,維護全國統一市場和企業平等競爭。可見,我國稅收立法權高度集中于中央,地方基本沒有稅收立法權,分稅制改革只是分稅不分權。在這種高度集權的體制下,地方財政收入受制于中央政策,地方政府無法根據地方經濟結構特點和發展方向,對具有地域性的稅源行使稅收立法權,影響了地方依法開辟稅源、組織收入的積極性,造成各地區間財政收入苦樂不均,導致地方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不平衡,不符合科學、和諧發展的要求。同時,為保證地方財政收入,地方政府往往采取不規范的各種收費來彌補,如某省征收的防洪基金、副食品調節基金等,不但增加了企業的負擔,而且擾亂了國民收入的分配秩序,甚至出現“以費擠稅”的現象。
稅收立法基本問題分析論文
依法治稅首先是要”有法可依”;其次是要有“值得尊重的良法”可依,在稅收立法、稅收執法,稅收司法和稅法監督四者關系中,稅收立法是基礎和前提,稅收立法是稅收法治的核心。我們認為,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稅收制度改革的過程就是中國稅法的創制、認可和變更的過程,也就是稅收立法的過程。
一、稅收立法的主要內容和基本原則
(一)稅收立法的主要內容
稅收立法主要包括稅收立法基本原理、稅收立法基本制度和稅收立法基本技術三部分內容。
稅收立法基本原理是關于稅收立法帶有普遍性和基本規律性稅法事項的理論概括,主要包括稅收立法的意圖與目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調整范圍、種類與部門、機構與職能界定等等。稅收立法基本制度是指稅收立法活動與過程必須遵循的各種實體性準則的總稱,主要包括稅收立法的體制、主體、權限、程序、監督等基本制度。稅收立法技術是指稅收立法活動中所遵循的旨在推進稅收立法現代化、科學化的方法和操作技巧的總稱,主要包括稅收立法的運籌技術和結構營造技術等等。
(二)稅收立法的基本原則
稅法通則立法分析論文
一、稅法通則立法架構的國際比較與借鑒
(一)有關國家稅法通則的立法架構
《德國稅法通則》共九章415條:[2](陳敏譯《德國租稅通則》,臺灣“財政部”財稅人員訓練所1985年版。)第一章總則,包括適用范圍、專門術語、稅務機關的管轄、稅收秘密、公職人員的責任限制等五節;第二章稅收債法,包括納稅人、稅收債務關系、稅收優惠的目的、責任等四節;第三章一般程序規定,包括程序的原則、行政行為等二節;第四章征稅的實施,包括納稅人的核查、協力義務、核定與確認程序、稅務調查等四節;第五章征收程序,包括稅收債務關系請求權的實現與清償、利息與滯納金、提供擔保等三節;第六章強制執行,包括通則、金錢債權的強制執行、金錢債權外的其他給付的強制執行、費用等四節;第七章行政復議程序,包括復議救濟的許可、一般程序規定、特別程序規定等三節;第八章刑罰規定及罰款規定與刑罰程序及罰款程序,包括刑罰規定、罰款規定、刑罰程序、罰款程序等四節;第九章附則。
《日本國稅通則法》共十章127條:[3](張光博主編《外國經濟法》(日本國卷一),吉林人民出版社、中國經濟法制音像出版社1991年版,第943~977頁。)第一章總則,包括通則、繳納國稅義務的承繼、期間與期限、送達等四節;第二章國稅繳納義務的確定,包括通則、關于申報納稅方式的國稅稅額等的確定手續、關于依配賦課稅方式的國稅稅額等的確定手續等三節;第三章國稅的繳納與征收,包括國稅的繳納、國稅的征收、雜則等三節;第四章納稅的延期與擔保,包括納稅的延期、擔保等二節;第五章國稅的退還與退還加算稅;第六章附帶稅,包括延滯稅與利息稅、加算稅等二節;第七章國稅的更正、決定、征收、退還等的期間限制,包括國稅的更正和決定等的期間限制、國稅征收權的消滅時效、退還金等的消滅時效等三節;第八章不服審查與訴訟,包括不服審查、訴訟等二節;第九章雜則;第十章附則。
《韓國國稅通則法》共十章86條:[4](張光博主編《外國經濟法》(韓國卷),吉林人民出版社、中國經濟法制音像出版社1991年版,第267~279頁。)第一章總則,包括通則、期間和期限、文書送達、人格等四節;第二章國稅征繳和稅法適用,包括國稅征繳的原則、稅法適用的原則等二節;第三章納稅義務,包括納稅義務的成立和確定、納稅義務的承繼、連帶納稅義務、納稅義務之消滅、納稅擔保等五節;第四章國稅同一般債權的關系,包括國稅的優先、第二次納稅義務、物品的納稅義務等三節;第五章課稅,包括管轄機關、修正申報、加算稅的課征和減免等三節;第六章國稅還給金和國稅還給加算金;第七章審查和審判,包括通則、審查、審判等三節;第八章補充規則;第九章附則。
(二)外國稅法通則立法架構的借鑒
淺談我國立法借鑒德國稅收法
【摘要】
《德國稅法通則》是當前世界上發達的稅收通則的代表之作,其體系完整、結構嚴謹、規則設計科學,其立法技術達到較高的水平。《稅法通則》已列入我國立法規劃項目,為此,特對《德國稅法通則》的結構和主要內容加以介紹,并分析其中對我國制定稅法通則的借鑒意義。
GeneraltaxlawofGermanisoneofthebestactsonbasictaxintheworld.Itssystemisintegrated,theframeworkispreciseandtheclausesinitaredesignedwellandtruly,whichmeansthegeneraloftaxlawofGermanattainsahighlevel.NowadaysweplantosetdownthegeneraltaxlawofChina,sothatweintroducetheframeworkandthecontentofthegeneraltaxlawofGermanforreference.
【關鍵詞】《德國稅收通則》;立法借鑒
稅收通則法的制定是關系到我國稅收法律體系的重新整合與完善、關系到納稅人權利保護與國家征稅權實現的平衡,關系到最終實現和諧的稅收征納關系的稅收法治建設的基礎環節。在制定稅收通則法的過程中,對國家與納稅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將產生重大的影響,因此,必須兼顧各方當事人的利益,加以平衡協調。為積極推進該浩大的稅收立法工程,對外國先進的立法經驗應當有所借鑒和吸收。《德國稅收通則》(Abgabenordnung)自1919年公布實施以來,幾經修改,已經形成了體系完整、結構嚴謹的稅收基本大法,對我國稅收通則法的制定有著重要的借鑒意義。為此,特對《德國稅收通則》的結構和主要內容加以介紹,以為我國稅收通則法之借鑒。
1、《德國稅收通則》的主要特點
稅收籌劃策略分析論文
關鍵字:稅收籌劃稅收制度稅收政策
摘要:本文所分析的特大型企業集團稅收政策籌劃是一種高層次的對稅收政策的籌劃。本文依托新制度經濟學的分析工具對稅收政策籌劃的可行性、邏輯路徑等問題進行了初步分析,并在其基礎上提出了稅收政策籌劃的基本策略。
0引言
本文所說的特大型企業集團是指資產雄厚、實力強大,且產品生產具有高投入、高技術、高風險特征的大型企業集團。我國石油、鋼鐵、電力等行業的大型企業集團就符合上述特點。由于這類企業在國民經濟中一般處于基礎地位,舉足輕重,其興衰成敗關乎國計民生,因此,這類企業除進行一般性的、技術層面上的稅收籌劃以外,還應該在不違背稅收立法精神的前提下,結合自身生產特點和產業特征,積極從事稅收政策層面上的所謂“稅收政策籌劃”,爭取有利于自己的稅收制度安排。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我國某些大型企業集團(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在這種稅收政策籌劃實踐方面積累了一定的經驗,并取得了良好的經濟績效,但對這種特殊的政策層面的稅收籌劃的理論分析,還沒有充分引起人們的關注。基于此,本文在下面的論述中將運用新制度經濟學的分析工具,對我國特大型企業集團稅收政策籌劃的可行性進行理論論證,并在此基礎上提出稅收政策籌劃的邏輯路線和籌劃策略。
1稅收制度非均衡:稅收政策籌劃的起點
同一般性的技術性稅收籌劃不同,特大型企業集團實行的稅收政策籌劃是一種高層次的稅收籌劃,其籌劃的對象是“稅收政策”,即在對國家稅法或稅收政策合理籌劃的基礎上,探索既符合自身特點又能促進國家和企業雙方利益怕累托改進的行業稅制,推進國家稅收制度的完善和創新。從制度經濟學的角度看,稅收政策籌劃得過程是一種以新的更有效率的稅收制度來改進、替代另一種稅收制度的過程,其實質上是一種稅收制度的創新活動:特大型企業集團發現現行稅收制度的非均衡,從而產生的稅收制度創新需求,政府根據這一制度需求對稅收制度的供給進行調整,以實現新的稅收制度均衡。
稅收和憲法探討論文
「內容摘要」稅收是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是國家經濟體制中重要的一環,對國家的政治經濟發揮著重要作用。稅收不僅提供主要的財政收入,還對調節收入分配、調整產業格局、保護弱勢群體都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隨著憲法日益受到關注和重視,稅收和憲法的關系也成為了一個新的理論研究亮點。本文試從比較各國憲法中關于稅收的內容來探尋我國稅收入憲的出路。
「關鍵詞」憲政稅收立憲形式
一、稅收在西方憲政發展歷史中的促進作用
稅收是一個國家的主要財政來源,“賦稅是政府機器的經濟基礎”。在近代,隨著資產階級憲政改革的萌芽,許多國家也成為了“租稅國家”,在這些國家,政治的最終性作用在于按憲法的要求征收和使用租稅。從“人治”的家產國家進入“法治”的租稅國家之后,國家的政治收入中心嬗變為對私有財產實施公權介入“獲取”的租稅,課稅不再是王權的恣意妄為,它表現為法律的產物。[1]
縱覽西方發達國家憲政史,我們不難發現,稅收-這個我們常忽略的因素,在很多歷史時刻都是人民反抗封建統治的導火索,發揮了舉足輕重的作用。自古以來,向國家納稅一直被看作是天經地義的事,沒有人懷疑過其中的合法性問題。在中世紀的西歐,國王和貴族在土地等級分封制下,雙方權利與義務具有明顯的相互性,貴族效忠國王,并向國王納稅和提供軍事義務,作為回報,國王保護貴族的利益,并允許貴族參政議政。到了1215年,英國國王約翰王為了籌集軍費開始橫征暴斂,卻在歐洲大陸戰爭中慘敗,領主、教士和城市市民發動了大規模叛亂,迫使約翰王在內憂外患夾擊下,被迫簽署了限制國王權力的《大憲章》。《大憲章》規定,國王課征超過慣例的賦稅必須召集大議會,征求“全國公意”。《大憲章》是英國憲法的開端,標志著君主的權力開始受到限制,也是租稅主義的萌芽,即體現了這樣一個原則-課稅必須經被課稅者同意。此后的數年,英國憲政的發展時刻閃現著稅收的身影:如1297年制定的《有關承諾賦課金的法律》明確規定了無承諾課稅制度,如城市市民納稅能力的提高促使了兩院制的誕生和下院控制制稅權,如1628年的《權利請愿書》也是在人民的抗捐抗稅斗爭中產生的,《權利請愿書》中提出今后只要未依國會制定的一般性同意,任何人不須承擔所謂的贈與、貸付、上納金、稅金及其它類似的負擔,并不受強制性約束。《權利請愿書》創制了不承諾課稅原則,是對國王征稅權的又一次限制。1688年的《權利法案》再一次強調了未經國會同意禁止課稅的原則。
美國的獨立戰爭起因也和稅收有關。1765年,英國通過《糖稅法》、《印花稅法》和《茶葉稅法》,人民高喊著“要自由,不要印花稅”的口號爆發了人民起義,隨后召開的紐約議會會議宣稱“人民由自己的代表來課稅,是每個自由國家的最重要的原則,是人類天賦的人權”。在《權利和不平等條約》中聲明:英國國王在美洲的臣民與英國本土的臣民一樣,都享有天賦的權利和自由,未經他們本人同意不得向他們征稅。征稅唯一的合法機構是殖民地議會,而不是英國議會。在1774年又因稅收問題引發了“波士頓茶葉案”,第一屆大陸會議起草的《權利宣言和怨由陳情書》再次指出只有代表殖民地人民的機構才有權向他們征稅。1776年的《獨立宣言》中指出納稅而無代表權是暴政,使得“無代議士不納稅”成為美國獨立戰爭響亮的口號。
剖析和諧社會背景下的稅收國家建設
摘要:稅收國家與和諧社會是歷史發展的方向,和諧社會與稅收國家具有內在的統一性。稅收國家代表了現代社會最佳的社會治理模式和人類存在狀態,也是人類歷史發展的必然趨勢和必經階段。建設稅收國家對于建設和諧社會具有重要的意義,它能夠確保國家職能的充分實現,能夠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能夠為我國稅收法治建設提供重要的基礎。建設和諧社會中的稅收國家需要從立法、執法和司法方面采取相應的對策。
關鍵詞:和諧社會;稅收國家;稅收法治;納稅人權利
人的一生中有兩件事情是不可避免的,一是死亡,一是納稅。這是在西方發達國家十分流行的一句名言。在這些國家中,稅收的觀念深入人心,那里的人民習慣于稱呼自己為“納稅人”,那里的政府習慣于稱呼自己為“納稅人的政府”。在西方發達國家,稅收表達了人民和政府之間最基本的關系,稅收代表了人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也體現了國家的基本職責與權威。用稅收國家一詞來概括稅收在西方發達國家中的重要地位是再合適不過的。
我國自改革開放以來,稅收在國家生活中的地位逐漸凸現出來,特別是十四大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目標以來,稅收逐漸深入到國家經濟運行的每一個角落。如果說個人所得稅的開征使得白領階層和高收入群體感受到了稅收的存在的話,個人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的開征則使得最普通的老百姓也深深地感到:稅收就在我們身邊。隨著歷史的車輪駛入二十一世紀,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初步建立,人民和國家之間的關系將朝著一個逐漸單一和清晰的方向發展,那就是稅收關系。在一個富強、民主、法治的新中國,人民的基本義務是繳納稅收,基本權利是享受國家提供的安全、富足和自由的發展環境,國家的基本權利是從人民那里獲得稅收,基本義務是為人民提供一個安全、富足和自由的發展環境。二十一世紀,中華民族的偉大歷史車輪正在向著一個堅定的目標前進:稅收國家。
一、稅收國家與和諧社會是歷史發展的方向
實現社會和諧,建設美好社會,始終是人類孜孜以求的一個社會理想,也是包括中國共產黨在內的馬克思主義政黨不懈追求的一個社會理想。根據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和我國社會主義建設的實踐經驗,根據新世紀新階段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新要求和我國社會出現的新趨勢新特點,我們所要建設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應該是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民主法治,就是社會主義民主得到充分發揚,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得到切實落實,各方面積極因素得到廣泛調動;公平正義,就是社會各方面的利益關系得到妥善協調,人民內部矛盾和其他社會矛盾得到正確處理,社會公平和正義得到切實維護和實現;誠信友愛,就是全社會互幫互助、誠實守信,全體人民平等友愛、融洽相處;充滿活力,就是能夠使一切有利于社會進步的創造愿望得到尊重,創造活動得到支持,創造才能得到發揮,創造成果得到肯定;安定有序,就是社會組織機制健全,社會管理完善,社會秩序良好,人民群眾安居樂業,社會保持安定團結;人與自然和諧相處,就是生產發展,生活富裕,生態良好。這些基本特征是相互聯系、相互作用的,需要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進程中全面把握和體現。[1]
稅收社會職能再分析論文
論文關鍵詞:稅收社會職能社會問題社會危機社會安全
論文摘要:當前,我國學界對稅收職能的認識比較統一,但僅局限于稅收的財政職能和稅收經濟職能等,均沒有突出或是強調稅收的社會職能,我國的稅收立法也未從制度上普遍體現這種職能,從而降低了稅收的社會效用。這種缺憾既與國家職能的歷史演進、社會公共政策的實施理念和客觀的社會情況發展有所脫節,也與我國稅制改革向人本性方向發展不相適應。而事實上,加強稅收的社會職能,進而增加稅收制度服務社會的功能,建立科學、合理、人本性的稅制結構是我國今后稅制改革的重點。
稅收的職能,屬國家社會管理職能的重要內容,它是稅收這種分配關系本身所固有的功能和職責,反映了稅收在分配過程中所具有的基本屬性。當前,我國學界對稅收職能的認識比較統一,但僅局限于稅收的財政職能和稅收經濟職能等,均沒有突出或是強調稅收的社會職能,我國的稅收立法也未從制度上普遍體現這種職能,從而降低了稅收的社會效用。這種缺憾既與國家職能的歷史演進、社會公共政策的實施理念和客觀的社會情況發展有所脫節,也與我國稅制改革向人本性方向發展不相適應。而事實上,加強稅收的社會職能,進而增加稅收制度服務社會的功能,建立科學、合理、人本性的稅制結構是我國今后稅制改革的重點。
一、稅收社會職能的提出
(一)對稅收職能的認識
當前不論是經濟學界還是稅法學界對稅收的財政職能(組織財政收入的職能、收入職能等)和經濟職能(或稱配置資源職能、調節經濟的職能、宏觀調控職能等)的認識是統一的,但有學者還提出了稅收具有以下職能:
馬克思主義下審視稅收法定原則分析
摘要:稅收法定原則在實際稅收立法、稅收執法等實際稅收活動中,存在著與稅收法定主義相背離的情況,對稅收法制發展和完善造成制約和不良影響,甚至引發了不少社會問題。其主要由稅收法定主義缺失,稅收活動在憲法層面上缺乏有效規范、指導和約束。因此,需要立足于稅收法定主義,對當前稅收活動進行審視、反思,把稅收事項納入憲法章程,對稅收法定原則的地位、效力進行明確,這也是我國稅收實現法治化、健康化、現代化的必然選擇。因此,落實稅收法定原則是健全我國稅收法治建設的重要內容。本文從馬克思主義基本理論視角來探討稅收法定原則的幾個基本問題,以期進一步對該原則進行把握。
關鍵詞:稅收法定原則;頂層設計;理論形態;落實思路;稅收法治
馬克思指出:“捐稅體現著經濟上的國家存在”。我國稅法作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組成部分,在經濟法治建設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和地位。稅收法定原則作為現代稅法的基本原則,對稅收法治的建構和推進有著非同尋常的意義。除了扎實、完善的理論基礎作支撐,稅收法定原則的落實還必須有正確的方向做指引,要從中國實際情況出發,既不可浮于表面,也不可操之過急。本文擬從馬克思主義基本理論等視角來探討稅收法定原則的幾個基本問題,以期進一步對該原則進行把握。
1稅收法定原則的理論形態
形態是指事物在一定條件下的表現樣式和狀況。理論形態則是指理論在一定條件下的表現樣式和狀況。目前,國內法學界對于稅收法定原則理論尚未達成高度共識,稅收法定原則在當代中國的理論形態呈現出多元化狀態。實際上,表述各異的理論形態并非是簡單對立的,而是從不同角度闡發對稅收法定原則的理解,都是出于在中國實現稅收法定原則的理念追求。本文擬梳理評述國內學界關于稅收法定原則的各種理論形態,提煉共識,挖掘規律,在此基礎上闡發筆者對于稅收法定原則概念的理解。
1.1稅收法定原則的定義
我國稅收立憲必要性論文
一、稅收立憲的必要性
在現代國家,人民與國家的基本關系就是稅收關系。稅收牽涉到人民的基本財產權與自由權,不得不加以憲法約束。世界各國憲法均有關于稅收立憲的條款,近代資產階級的憲政實踐則是直接從稅收立憲開始的。我國自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以來,稅收在社會經濟和人們日常生活中的作用越來越重要,稅收與人民的基本財產權和自由權的關系也日益密切,國家與公民個人和企業之間的關系逐漸朝著稅收關系的方向發展。
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作為我國現代化建設的目標之一已經寫入憲法,而稅收法治無疑是法治國家建設的重要一環。稅收立憲不僅是稅收法治的根本前提,而且是近代法治和憲政的開端與標志。世界各國無一不將稅收立憲作為本國邁向法治國家和憲政國家的第一步重大舉措。我國在法治國家和憲政國家建設取得一系列重大成果之后,更應該及時進行稅收立憲,以進一步推動我國的法治國家和憲政國家建設。
二、我國現行憲法關于稅收立憲規定的缺陷
目前我國憲法關于稅收的條款只有一條,即第56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從稅收立憲的起源及其本質來講,稅收立憲重在規范國家征稅權、保護人民的基本財產權和自由權,而我國憲法的這一條規定顯然是從維護國家權利、保證人民履行義務的角度出發的,很難說我國已經進行了稅收立憲。
通過考察世界各國憲法可以發現,大多數規定稅收法定原則的國家,同時也規定了類似我國憲法中的人民的納稅義務。因此不宜把規定人民基本納稅義務的條款解釋為規定國家依法征稅義務的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