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原則論文范文10篇

時間:2024-04-26 08:30:01

導語:這里是公務員之家根據多年的文秘經驗,為你推薦的十篇稅收原則論文范文,還可以咨詢客服老師獲取更多原創文章,歡迎參考。

稅收原則論文

當代稅收原則研究論文

關鍵詞:稅收原則;財政;效率;公平

一、問題的核心:財政能與效率、公平并列作為稅收原則嗎

所謂稅收原則,是建立、改革和完善稅制所應遵循的理論標準和一般準則,是一定時期治稅思想的直接體現。

自稅收產生以來,人們就在不斷探索優化稅制的標準。但我國長期處于封建專制社會,皇糧國稅、“苛捐雜稅”的觀念和事實影響了我國稅收思想的形成和發展,沒有形成系統的、權威的稅收原則。一些思想家提到了稅收問題,但受封建小農經濟意識的限制,主要是從平均主義出發,以公平標準來衡量稅收的優劣,“不患寡而患不均”。新中國成立以后,長期受到“非稅論”思想的影響,也就難以產生真正的稅收原則。改革開放以后,隨著稅收地位越來越重要以及歷次重大的稅制改革,稅收原則開始浮出水面,但主要是對西方稅收原則的介紹,對符合中國國情的稅收原則缺乏系統深入的研究。總的說來,由于歷史的原因,我國的稅收研究側重于實際的、應用的稅收問題研究,對屬于基礎性的稅收原則重視得不夠。為數不多的一些研究也由于缺乏鮮明的、嚴謹的經濟理論支撐,難以形成權威的、上升到稅收思想的稅收原則。

在這方面,西方國家的研究較為深入、系統,并形成了不同時期廣為接受的稅收原則。其中較受推崇的觀點如下:

1.威廉·配第的稅收原則理論

查看全文

稅收原則研究論文

目前,《稅收基本法》的立法工作正在積極開展之中。如何貫徹體現稅收的基本原則是《稅收基本法》立法的核心問題之一。在《稅收基本法》中確立和貫徹稅收的基本原則,不僅對《稅收基本法》的立法目標、邏輯思路、內容安排、體例結構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而且對運用《稅收基本法》規范其他的稅收單行立法以及稅收執法和司法活動具有統領的作用,這也是《稅收基本法》立法的主要目的之一。

一、國內的研究成果和國際經驗

在我國前期的《稅收基本法》研究和起草過程中,學術界與實務界討論比較多的稅收基本原則主要有:稅收法定主義原則、財政收入原則、稅收公平原則、稅收效率原則、社會政策原則、稅收中性原則、平等納稅原則、普遍納稅原則、適度負擔原則、宏觀調控原則、實質課稅原則、反避稅原則、簡便征收原則、誠實信用原則、保障納稅人合法權益原則、方便納稅人的原則、不溯及既往的原則,等等。應該說,這些原則對于促進稅收的規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建設都是有重要意義的,但是,這些原則構不構成稅收的基本原則,在《稅收基本法》中如何確立和貫徹稅收的基本原則,還需要進一步研究。

對于如何界定稅收基本原則的含義,目前,實務界和理論界對此均存在著許多不盡相同的認識。有人認為,稅收基本原則是決定于稅收分配規律和國家意志,調整稅收關系的根本原則,它對各項稅收制度和全部稅法規范起統帥作用,使眾多的稅法規范成為一個有機的整體。…有人認為,稅收基本原則是指一國調整稅收關系的基本規律的抽象和概括,亦是一國一切社會組織和個人(包括征納雙方)應普遍遵循的準則。有人認為,稅收的基本原則是在有關稅收的立法、執法、司法等各個環節都必須遵循的基本準則。有人認為,稅收基本原則是指規定或寓于稅收法律之中對稅收立法、稅收守法、稅收司法和稅收法學研究具有指導和使用解釋的根本指導思想和規則。還有些人認為,稅收的基本原則,是指貫穿于全部稅收活動,在稅收關系的調整中具有普遍價值的,任何稅收活動都必須遵循和貫徹的根本準則或標準,是稅法本質、內容和價值目標的最集中的表現,是稅收立法的基礎、稅法解釋和適用的依據,是稅法發揮作用的根本保證,對稅收立法、執法、守法和司法活動具有普遍的意義和指導作用。上述定義雖然表述不一,但都概括出了稅收基本原則的一些共同之處,指出稅收基本原則是一種具有普遍指導意義或必須普遍遵循的準則或規則;反映了稅收基本原則是稅收關系的基本規律或全部稅收活動的抽象和概括;揭示了稅收基本原則是以法律形式固定的或是寓于法律之中的準則。這集中體現了稅收基本原則應該是指導稅收活動的根本準繩,因此,《稅收基本法》中所應強調的稅收基本原則也有必要按此標準加以確立。

從國際經驗來看,一些國家在制定類似于《稅收基本法》的法律制度時,一般不過多地將稅收基本原則直接寫入法律,而是將其作為立法時的指導思想,并轉化為操作性較強的法律條文來加以體現。如俄羅斯稅收基本法中規定:不允許征收阻礙俄羅斯統一經濟體發展,特別是直接或間接限制商品和金融資源自由流動的稅收。這實際上就是稅收效率原則的一種表達方式,強調的是稅收的征收絕對不能對資源自由流動的經濟效率產生阻礙。這種立法思路對在我國《稅收基本法》立法中如何體現稅收的基本原則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也就是說,在《稅收基本法》中并不一定要對稅收基本原則以直接字面解釋的形式概括出來,而是可以將其作為立法時的指導思想,體現在具體的條文內涵之中。即便在《稅收基本法》中要單列條款對稅收基本原則做專門的規定,也應該著重將稅收基本原則的實質內涵用操作性較強的法律語言加以規定,而不應只是僅僅停留在字面的表達上。

二、《稅收基本法》應重點確立的稅收基本原則

查看全文

稅收法定原則管理論文

[論文關鍵詞]稅收法定授權立法立法監督

[論文摘要]稅收法定原則是公民財產權的有效保障,是劃分公民權利與國家權力的界限,其基本內容包括課稅要素法定原則和課稅要素明確原則。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并未明確確立稅收法定原則,這不利于依法治國原則和保障公民私有財產原則的實現。在憲法中明確確立稅收法定原則,構建合理的稅收授權立法體系關系重大。

稅收是現代社會公民權利與國家權力聯系的紐帶,是公民與國家契約關系的體現與保障,是公民讓渡自己的部分財產權給國家以達到在彼此的權利沖突中尋求平衡及爭取更大利益的目的。所以,稅收與稅收相關問題規制的根據只能是公民意志協調的產物法律,這里的法律僅指由國家立法機關所制定的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規、規章和命令等。稅收法定原則被認為是稅法中的帝王原則,是稅法體系建立的基礎,也是稅法體系得以建構的靈魂。

一、稅收法定原則的歷史沿革

稅收法定原則是資產階級法治主義思想和實踐的結晶。一般認為,稅收法定原則萌芽于1215年英國大憲章,其中規定,“一切盾金或援助金,如不基于朕之王國的一般評議會的決定,則在朕之王國內不允許課征”。這一規定正是“無論何種負擔均需得到被課征者的同意”原則的體現。1689年,英國資產階級取得了對封建王朝戰爭的最后勝利。在標志這一勝利成果的《權利法案》中,稅收法定主義思想被表述為:“凡未經國會準許,借口國王特權,為國王而征收,或供國王使用而征收金錢,超出國會準許之時限或方式者,皆為非法。”從而正式確立了近代意義上的稅收法定原則。其后,這一原則在1787年的美國憲法和1789年法國大革命中訂立的《人和公民的權利宣言》及1791年法國憲法的《人權宣言》中都得到了更進一步的鞏固與發展。到目前為止,除朝鮮等極少數國家外,絕大多數國家都在憲法中對稅收法定原則作了相應的規定。

二、稅收法定原則的內容

查看全文

稅收法定原則研究論文

[論文關鍵詞]稅收法定授權立法立法監督

[論文摘要]稅收法定原則是公民財產權的有效保障,是劃分公民權利與國家權力的界限,其基本內容包括課稅要素法定原則和課稅要素明確原則。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并未明確確立稅收法定原則,這不利于依法治國原則和保障公民私有財產原則的實現。在憲法中明確確立稅收法定原則,構建合理的稅收授權立法體系關系重大。

稅收是現代社會公民權利與國家權力聯系的紐帶,是公民與國家契約關系的體現與保障,是公民讓渡自己的部分財產權給國家以達到在彼此的權利沖突中尋求平衡及爭取更大利益的目的。所以,稅收與稅收相關問題規制的根據只能是公民意志協調的產物法律,這里的法律僅指由國家立法機關所制定的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規、規章和命令等。稅收法定原則被認為是稅法中的帝王原則,是稅法體系建立的基礎,也是稅法體系得以建構的靈魂。

一、稅收法定原則的歷史沿革

稅收法定原則是資產階級法治主義思想和實踐的結晶。一般認為,稅收法定原則萌芽于1215年英國大憲章,其中規定,“一切盾金或援助金,如不基于朕之王國的一般評議會的決定,則在朕之王國內不允許課征”。這一規定正是“無論何種負擔均需得到被課征者的同意”原則的體現。1689年,英國資產階級取得了對封建王朝戰爭的最后勝利。在標志這一勝利成果的《權利法案》中,稅收法定主義思想被表述為:“凡未經國會準許,借口國王特權,為國王而征收,或供國王使用而征收金錢,超出國會準許之時限或方式者,皆為非法。”從而正式確立了近代意義上的稅收法定原則。其后,這一原則在1787年的美國憲法和1789年法國大革命中訂立的《人和公民的權利宣言》及1791年法國憲法的《人權宣言》中都得到了更進一步的鞏固與發展。到目前為止,除朝鮮等極少數國家外,絕大多數國家都在憲法中對稅收法定原則作了相應的規定。

二、稅收法定原則的內容

查看全文

遵循原則健全稅收法律制度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稅收法定原則;稅收公平原則;稅收中性原則;稅收效率原則;社會政策原則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稅法基本原則是一國調整稅收關系的法律規范的抽象和概括、稅收法定原則是民主和法治原則等現代憲法原則在稅法上的體現、不宜開征新稅、明確各稅收要素的內容、稅收法定主義原則要求稅收要素必須由法律明確規定、稅收公平原則是稅法理論和實踐中的又一項極其重要的原則、納稅人地位應當平等、稅收負擔在納稅人之間公平分配是稅收公平原則的內容和要求、改變對電子商務稅收缺位的目前狀況、貫徹稅收公平原則還要完善稅收征管制度、電子商務和傳統交易在交易的本質上是一致的、財政收入原則、保護國家稅收利益原則等,具體請詳見。

論文摘要:電子商務作為全新的貿易形式,具有交易虛擬化、全球化、隱蔽化和成本低廉等特征。電子商務活動雖然使現行稅法中的某些規定不能適用或不能完全適用,但是,其并未對稅收法律關系本身產生根本性的影響,因此,完善電子商務時代的稅收法律制度仍應遵循稅法的基本原則,即稅收法定原則、稅收中性原則、稅收公平原則、稅收效率原則和稅收社會政策原則。

論文關鍵詞:電子商務稅法設計基本原則

稅法基本原則是一國調整稅收關系的法律規范的抽象和概括,是一定社會經濟關系在稅收法制建設中的反映,也是對稅法的立法、執法、司法等全過程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法律準則,其核心是使稅收法律關系適應生產關系的要求。電子商務作為經濟全球化進程中應運而生的網絡經濟的組成部分,具有交易虛擬化、全球化、隱蔽化和成本低廉等特征。雖然電子商務的出現為經濟發展帶來了巨大的變化,使現行稅法的某些規定難以適用,并形成了一些稅收征管中的盲點,但其并未對生產關系和稅收法律關系本身產生根本性的影響。因此,完善電子商務時代的稅收法律制度,仍然不能背離以下幾項稅法的基本原則。

一、稅收法定原則

稅收法定原則是民主和法治原則等現代憲法原則在稅法上的體現,是稅法至為重要的基本原則。它指的是國家征稅應有法律依據,要依法征稅和依法納稅。稅收法定原則要求稅收要素法定而且明確,征稅必須合法。諸如,納稅主體、征稅對象、稅率、納稅環節、減免優惠等稅收要素必須由立法機關在法律中予以規定,其具體內容也必須盡量明確,避免出現漏洞和歧義,為權利的濫用留下空間。而征稅機關也必須嚴格依據法律的規定征收稅款,無權變動法定的稅收要素和法定的征管程序,依法征稅既是其職權,也是其職責。

查看全文

稅收法定原則研究論文

「關鍵詞」稅收憲法;稅收法定原則;稅收立憲「正文」

稅收是國家與人民分配關系的基本形式,關涉到國家與人民之最根本的財產利益與經濟自由,不得不加以法律甚至是憲法的約束。稅收法定原則是近代資產階級革命的成果之一,更是當代民主與法治在稅收領域的基本體現。它是稅法領域最高的基本準則,是稅法的“帝王條款”,是稅收立憲的根本標志,受到世界各國的普遍關注。我國自清末法制改革以來,稅收法定原則已經成為歷次立憲所不可缺少的內容之一。社會主義制度的建立、“一大二公”的純公有制的形成使得稅收在國家中的地位逐漸下降,并被人們逐漸淡忘。隨著我國改革開放及其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漸建立,稅收在社會生活中的地位逐漸凸現出來,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制度的形成奠定了國家與公民和企業最基本的分配格局,稅收逐漸成為關系到人民的基本財產權和基本自由權的重要事項,隨著納稅人的稅法意識和權利意識的不斷增強,稅收法定的呼聲越來越高,我國的稅收法定和稅收立憲逐漸提上了議事日程。[1](P.2)

關于稅收法定原則,學界已經有了較深入的研究,但往往停留在抽象理念的探討和一般學理的論證上,很少有對世界各國稅收法定原則的具體狀況予以實證研究的成果,由此,這一原則的研究也就難以深入和具體化。本文嘗試通過對世界各國稅收憲法條款的實證考察來對稅收法定原則予以具體化研究,并由此概括總結稅收法定原則的地位與基本內容,以供學界進一步研究以及我國未來稅收立憲制度設計之參考。

一、稅收法定原則的基本含義及本文的研究方法

(一)稅收法定原則的基本含義

稅法基本原則,是指一國調整稅收關系的基本規律的抽象與概括,是貫穿稅收立法、執法、司法與法律監督的整個過程的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基本準則。[2](P.244)

查看全文

國際稅收饒讓原則研究論文

在世界現代稅收制度中,在國際稅收方面,關于稅收抵免和稅收饒讓是一個很值得研究的問題。它對于解決重復課稅和實行稅收鼓勵,促進國際經濟和貿易的發展,都有著積極意義。

一、關于國際稅收抵免問題

所謂國際稅收抵免,就是本國的企業、公民或居民,在外國繳納了所得稅回到本國繳納所得稅時,將在外國繳納的所得稅款加以扣除。它是現代稅收制度中避免國家間雙重征稅的一種主要方式。

(一)雙重征稅的產生及稅收抵免的出現

雙重征稅就是指一個納稅人的同一筆所得,由兩個以上的國家同時征稅。雙重征稅主要是由稅收管轄權的重疊引起的。

按照國家主權原則,一個國家的稅收管轄權,可以按照屬地和屬人兩種不同的原則來確立。按照屬地原則確立的稅收管轄權稱作地域管轄權,也叫收入來源管轄權,是指一個國家有權對在本國發生的收入實行征稅。按照屬人原則確立的稅收管轄權稱作居民管轄權,也叫居住管轄權,是指一個國家有權對本國的居民或公民在世界各地取得的收入實行征稅。一個國家究竟是按屬地或是按屬人或是既按屬地又按屬人原則行使稅收管轄權,以及行使到何種程度,這純屬一個國家的主權問題,國際法并無明文規定。目前,由于世界各國一般都按收入來源行使稅收管轄權,但有許多國家又是按居住行使稅收管轄權,所以,就可能產生納稅人及其收入要與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發生稅收關系的問題。這種稅收管轄權的重疊情況,便使得納稅人由于來自國外的那部分所得而需承受雙重納稅的負擔。

查看全文

稅收法定原則研究論文

內容摘要:稅收法定主義作為當今各國稅法的一項基本原則,為稅收立法和修訂工作指明了方向。但是在實踐中其與嚴格規則主義是一對密切相關的概念。本文在分析了稅收法定主義的歷史發展和內涵以后,進一步論述了這兩個概念之間的區別和聯系,并為我國的稅收立法工作提出了自己的意見。

關鍵詞:稅收法定主義,嚴格規則主義

一,稅收法定主義原則的產生及發展

稅收法定主義起源于歐洲中世紀時期的英國。按照當時封建社會“國王自理生計”的財政原則,王室及其政府支出的費用由國王負擔。而在當時的英國,國王的收入主要有王室地產的收入、王室的法庭收入、貢金等。但是由于戰爭、王室奢侈等因素的影響,這些收入難以維持其整個財政支出。為了緩解財政上的緊張局面,國王開始在上述收入之外采取諸如借款、出賣官職、征稅等手段來增加自己的收入。在其采取這些新的增加財政手段的過程中,基于“國王未征求意見和得到同意,則不得行動”這一傳統的觀念,議會與國王之間逐漸就該問題產生了矛盾。這種矛盾主要體現為封建貴族和新興資產階級與國王爭奪課稅權的斗爭。

1215年,在雙方的斗爭中處于弱勢的國王一方被迫簽署了《大憲章》。該《大憲章》對國王征稅問題作出了明確的限制。“其歷史意義在于宣告國王必須服從法律”(1)。1225年,《大憲章》又獲得了重新頒布。在重新頒布的《大憲章》中補充了御前大會議有權批準賦稅的條款,明確了批稅權的歸屬。在這以后,雙方在此方面的斗爭從未間斷,國王和議會在斗爭的過程中又分別制定了《無承諾不課稅法》和《權利請愿書》,它們都進一步限制了國王的征稅權。1668年“光榮革命”爆發,國王按照國會的要求制定了《權利法案》,再次強調了未經國會同意的課稅應當被禁止。

至此,稅收法定主義在英國得到了最終的確立。這一原則“在其歷史的沿革過程中起到了將國民從行政權的承攬者——國王的恣意性的課稅中解放出來的作用”(2)。后來,隨著資本主義在全球的發展和興起,該稅收法定主義越來越多的體現為對公民財產權益的保護,于是很多國家都將其作為一項憲法原則而加以采納。①“即便是沒有明文規定稅收法定主義的國家,釋憲者們也往往通過對憲法解釋,從人民主權、憲法基本權利,權力分立等規定中推演出相關的內涵,以顯示其與世界稅法發展步伐的一致性。”(3)

查看全文

貿易自由化原則及稅收調整戰略論文

一、WTO的基本原則

(一)非歧視性原則

非歧視原則是指某一締約方對另一締約方的貿易待遇也同樣適用于其他締約方,不能對其他締約方實施歧視待遇。該原則主要包含兩層含義:一是最惠國待遇,即各成員現在或將來給予任何第三方的在貿易上的特權、優惠和豁免,也必須同樣給予成員國對方。二是國民待遇原則,對國外產品、服務給予不低于本國相同產品或服務的待遇,也就是享受與本國產品或服務相同的待遇。無論是最惠國待遇還是國民待遇,非歧視原則對我國各項政策確立韻基本要求就是對內對外必須一視同仁,不能搞區別對待。

(二)貿易自由化原則

貿易自由化原則是指所有世界貿易組織成員都要限制和取消一切關稅和非關稅壁壘,消除國際貿易中的歧視待遇,加大本國市場準入程度。該原則又包括關稅減讓原則和禁止數量限制原則。

1.關稅減讓原則:該原則指任何締約國都要大幅度削減關稅,而且,削減后的關稅應得到約束,不得進一步提高。

查看全文

稅收籌劃與行政法治原則探究論文

一、稅收籌劃的含義

稅收籌劃是納稅人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根據政府的稅收政策導向,通過經營活動的事先籌劃或安排進行納稅方案的優化選擇,以盡可能地減輕稅收負擔,獲得稅收利益的合法行為。稅收籌劃主要是針對難以轉嫁的所得稅等直接稅,通過合法地選擇取得所得的時點,或是轉移所得等方法使收入最小化、費用最大化,實現免除納稅義務、減少納稅義務,或是遞延納稅義務等的目標。

稅收籌劃是納稅人在不違反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減輕稅負實現其財產收益最大化而采取的措施,除了稅收籌劃以外,偷稅同樣能夠實現減稅的目的。盡管在減輕稅負上有相同的目的,但是稅收籌劃不同于偷稅。偷稅是指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行為。[1]如果納稅人有偷稅行為,就要根據法律的規定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情節嚴重的還要追究其刑事責任。而稅收籌劃是在法律所許可的范圍內,對多種納稅方案(其中任何一個方案都是法律允許的,起碼是法律沒有明確禁止的)進行比較,按稅負最輕擇優選擇,不僅符合納稅人的利益,也體現了政府的政策意圖,是稅法所鼓勵與保障的。稅收籌劃和偷稅最本質的區別就在于稅收籌劃是合法行為,而偷稅是違法行為。因此它們在稅法上是有很大差別的,進而法律對它們的評價也不同,相應地它們產生的法律后果也就大相徑庭。稅收籌劃會受到法律的保護,納稅人因稅收籌劃而增加自己的收益,而偷稅是稅法所嚴格禁止的行為,歷來為稅務機關嚴厲打擊,納稅人因偷稅所得不但會被依法沒收,而且還會受到稅務機關的經濟處罰。

當然稅收籌劃并不是在任何條件和環境下都可以進行的。我國在很長一段時間內沒有稅收籌劃,就是因為尚不具備稅收籌劃的條件。一般來說,稅收籌劃應當具備以下兩個條件:(1)稅收法治的完善。稅收法治是實現了稅收法律主義以及依法治稅的一種狀態,稅收法治完善的基本前提是稅收立法的完善,這是因為稅收籌劃是在法律所允許的范圍內進行的,如果沒有完備的法律,則一方面無法確定自己所進行的籌劃是否屬于法律所允許的范圍,另一方面,納稅人往往通過鉆法律的漏洞來達到減輕稅收負擔的目的,而沒有必要耗費人力、物力進行稅收籌劃。(2)國家保護納稅人的權利。國家保護納稅人的權利也是稅收籌劃的前提,因為稅收籌劃本身就是納稅人的基本權利——稅負從輕權的體現。稅收是國家依據法律的規定對具備法定稅收要素的人所作的強制征收,稅收不是捐款,納稅人沒有繳納多于法律所規定的納稅義務的必要。納稅人在法律所允許的范圍內選擇稅負最輕的行為是納稅人的基本權利,也是自由法治國中“法不禁止即可為”原則的基本要求。如果對納稅人的權利都不承認或者不予重視,那么作為納稅人權利之一的稅收籌劃權當然也得不到保障。世界稅收籌劃比較發達的國家都是納稅人權利保護比較完備的國家,而納稅人權利保護比較完備的國家也都是稅收籌劃比較發達的國家。我國的稅收籌劃之所以姍姍來遲,其中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不重視保護納稅人的權利。[2]稅收籌劃作為納稅人的一項重要權利,應當得到法律的保護,得到整個社會的鼓勵與支持。

二、行政法治原則對稅收籌劃的影響

稅收是國家稅務機關憑借國家行政權,根據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強制地向納稅人無償征收貨幣或者實物所形成特定分配關系的活動,是一種行政征收行為。在行政法上征稅被納入秩序行政的范疇,秩序行政是在于維持社會之秩序、國家之安全及排除對公民和社會之危害,行政主體大都是采取限制公民自由權利行使的手段,也都使用公權力的方式來限制、干涉公民的基本權利,故亦稱為干涉行政。[3]正因為征稅這種侵益行政行為是對納稅人財產權的限制,就要求稅務機關必須嚴格按照行政法治的原則行事。

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