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試總結范文10篇

時間:2024-05-07 06:4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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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總結

國家司法考試制度略論

一、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制度建立的背景、法律依據和意義

(—)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制度建立前的法官、檢察官選任制度和律師資格取得制度

1.法官、檢察官的選任制度

1995年前,中國沒有對設立通過考試途徑選任檢察官、法官的制度。法官、檢察官可由法院。檢察院直接提名報同級人大任命。

1995年《法官法》、《檢察官法》通過并實施,根據兩法的規定,兩院系統開始分別建立起初任法官、初任檢察官考試制度,即規定通過考試者方能提請人大任命為法官、檢察官。法院系統1995、1997、1999進行了三次考試。檢察系統亦舉行了三次。

2.律師資格取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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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調整后的憲法學教學改革論文

論文關鍵詞:國家司法考試憲法學教學改革

論文摘要:司法考試是我國法律職業準入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2008年國家司法考試在報名資格等方面做出調整后,對高校憲法學教學提出了新要求。目前,我國高校憲法學教學重點普遍偏離司法考試的命題重點,教學方法也較單調。鑒于此,高校憲法學教學改革應適應司法考試的要求,以規范和實踐為重點,采用多種方式,突出對學生的規范分析能力和知識運用能力的培養。

司法考試是我國法律職業準人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2002年國家對初任法官、檢察官和取得律師資格實行統一的司法考試制度以來,報名條件一直限制在已經取得本科學歷的畢業生。2008年國家司法考試在報名范圍等方面做出重要調整,規定“普通高等學校2009年應屆本科畢業生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司法考試報名資格的調整,有利于基層地區法律職業人員短缺、斷檔等問題的解決,也使法律院校的優秀畢業生在就業時有更多優先選擇法律職業的機會,與此同時,這一調整也給高校法律專業各門學科的教學提出了新要求。其中,憲法學作為高校法學專業核心課程之一,在司法考試之卷一占有一定分值。因此,憲法學教學如何通過自身調整適應我國法學教育趨向應用的趨勢,是一個值得關注的問題。

一、國家統一司法考試政策調整后對高校憲法學教學的新要求

國家司法考試政策調整后,法律專業應屆本科畢業生有機會在校報名參加統一司法考試,這一變化,給高校憲法學教學提出了更高要求。首先,司法考試越來越注重憲法思維能力的考查。據統計,2002年國家司法考試以來,關于憲法思維能力的試題已從最初的3道上升為現在的8道,相應的,要求憲法學教學中應著重學生這一能力的培養。一般來說,憲法思維是人們運用對憲法本身的認識來觀察問題、提出問題以及分析和解決問題的思維方式。憲法思維作為法律思維的重要組成部分,又與一般法律思維有所不同,它不是法律思維在憲法學領域的簡單翻版,而是對國家最根本最重要問題的法律思維。例如,2009年司法考試卷一(下文的試題都是第一卷中的)單項選擇的第1題:應如何理解中共中央總書記提出“黨的事業至上、人民利益至上、憲法法律至上”中關于“憲法法律至上”的重要觀點。這道試題考查的基本知識點為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結合本題所給選項,考生只要對憲法的法律地位有正確認識,并能夠運用這一知識對憲法和法律的關系以及憲法與執政黨的關系進行分析,很快就可以得出本題的正確答案:“憲法法律至上”是執政黨在思想認識上的一個重大轉變。其次,司法考試注重對憲法典和憲法性法律等知識問題的考查。例如,2004年第7題的考點是《憲法》第13條第3款,即“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第8、10、14、55題則是對《憲法》、《地方各級人大代表法》、《地方各級人大組織法》和《香港基本法》等法條的識記能力的考查。此外,2009年的司法考試又對《集會游行示威法》、《全國人大組織法》、《地方組織法》、《選舉法》以及《立法法》等憲法性法律的有關法條進行了專門測試。因此,高校憲法學教學中不應忽視學生對法條的記憶和理解能力的培養。最后,司法考試與國家的政治生活、社會的現實情況有著密切聯系,這就要求憲法學教學對當下中國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中的問題,能夠用憲法學基本理論進行觀察、分析,提出憲法問題,并加以解釋,從而培養法律人獨有的問題意識。

二、目前高校憲法學教學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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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私法教學論文

一、從學科特點看國際私法的教學難度

(一)國際私法是一門理論探討多于實踐操作的學科

對大多數人,即便是對于學習法律的人來說,國際私法至今仍被認為是“一座古老而神秘的象牙塔”。所謂“古老”,是因為自Bartlus創立法則區別說開始,國際私法已經經歷了近800年的悠悠歲月;說它“神秘”,是因為它主要是由抽象深奧的理論架構而成,從誕生那一刻起就一直充滿分歧和爭議,甚至有人將它比做泥濘的沼澤和泥潭;而說它是“象牙塔”,是因為國際私法是中世紀歐洲大學的產物,而此之后,也主要由大學里的教授精心培育,理論遠遠多于實際的操作。可見,國際私法本身就是晦澀難懂的以涉外民商事關系作為調整對象的部門法,而國際私法學自然也成為一門古老、難度較大的學科,更重要的是理論探討遠遠多于實踐操作,各國法官和律師基于種種原因,至今還在有意無意地回避具體案件中的國際私法問題。

(二)國際私法是一門內容豐富、體系完整的學科,要求學時上有保障

國際私法既不同于實體法,也不同于程序法,它是一門不同于一般國內法的專業性較強的部門法,既包括實體性規范,也包括程序性規范,還包括它所特有的沖突規范;從體系的角度講,它涉及內容龐大的基本理論部分,包括較為松散的法律適用部分和實用性較強的程序法部分。這決定了要深入透徹地學習這門課程,必須有足夠的課時做保證,而在有限的72課時(有的學校為51課時,甚至更少)里,教師很難系統完整地教授國際私法的所有問題;在較為深奧地講授理論問題的同時,很難面面俱到地展開有質量的案例教學、實踐教學環節,這也構成了國際私法教學實踐中有待解決的一個難題。

(三)國際私法專業性較強,并且具備自身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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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私法課堂的開創性變革論文

摘要:國際私法是高等法學專業核心課程之一,其教學方法的完善和創新迫切而必要,又存在一定的難度。結合教學實踐,從課程自身的特點分析教學難度,提出教學模式和教學方法的具體設計,并指出為了應對法學應屆本科生參加司法考試的需要,國際私法課堂的開創性變革勢在必行。

關鍵詞:國際私法;教學方法;教學模式;司法考試

國際私法作為高等法學專業核心課程之一,同其他法學課程一樣,面臨著一個緊迫而現實的問題——在信息化及經濟全球化的新形勢下,如何改進及創新教學方法。基于學科特點,國際私法教學方法的完善更顯迫切,而且較其他課程難度更大,必須引起我們的關注和思考。

一、從學科特點看國際私法的教學難度

(一)國際私法是一門理論探討多于實踐操作的學科

對大多數人,即便是對于學習法律的人來說,國際私法至今仍被認為是“一座古老而神秘的象牙塔”。所謂“古老”,是因為自Bartlus創立法則區別說開始,國際私法已經經歷了近800年的悠悠歲月;說它“神秘”,是因為它主要是由抽象深奧的理論架構而成,從誕生那一刻起就一直充滿分歧和爭議,甚至有人將它比做泥濘的沼澤和泥潭;而說它是“象牙塔”,是因為國際私法是中世紀歐洲大學的產物,而此之后,也主要由大學里的教授精心培育,理論遠遠多于實際的操作。可見,國際私法本身就是晦澀難懂的以涉外民商事關系作為調整對象的部門法,而國際私法學自然也成為一門古老、難度較大的學科,更重要的是理論探討遠遠多于實踐操作,各國法官和律師基于種種原因,至今還在有意無意地回避具體案件中的國際私法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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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私法教學改革

一、從學科特點看國際私法的教學難度

(一)國際私法是一門理論探討多于實踐操作的學科

對大多數人,即便是對于學習法律的人來說,國際私法至今仍被認為是“一座古老而神秘的象牙塔”。所謂“古老”,是因為自Bartlus創立法則區別說開始,國際私法已經經歷了近800年的悠悠歲月;說它“神秘”,是因為它主要是由抽象深奧的理論架構而成,從誕生那一刻起就一直充滿分歧和爭議,甚至有人將它比做泥濘的沼澤和泥潭;而說它是“象牙塔”,是因為國際私法是中世紀歐洲大學的產物,而此之后,也主要由大學里的教授精心培育,理論遠遠多于實際的操作。可見,國際私法本身就是晦澀難懂的以涉外民商事關系作為調整對象的部門法,而國際私法學自然也成為一門古老、難度較大的學科,更重要的是理論探討遠遠多于實踐操作,各國法官和律師基于種種原因,至今還在有意無意地回避具體案件中的國際私法問題。

(二)國際私法是一門內容豐富、體系完整的學科,要求學時上有保障

國際私法既不同于實體法,也不同于程序法,它是一門不同于一般國內法的專業性較強的部門法,既包括實體性規范,也包括程序性規范,還包括它所特有的沖突規范;從體系的角度講,它涉及內容龐大的基本理論部分,包括較為松散的法律適用部分和實用性較強的程序法部分。這決定了要深入透徹地學習這門課程,必須有足夠的課時做保證,而在有限的72課時(有的學校為51課時,甚至更少)里,教師很難系統完整地教授國際私法的所有問題;在較為深奧地講授理論問題的同時,很難面面俱到地展開有質量的案例教學、實踐教學環節,這也構成了國際私法教學實踐中有待解決的一個難題。

(三)國際私法專業性較強,并且具備自身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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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私法教學論文

一、從學科特點看國際私法的教學難度

(一)國際私法是一門理論探討多于實踐操作的學科

對大多數人,即便是對于學習法律的人來說,國際私法至今仍被認為是“一座古老而神秘的象牙塔”。所謂“古老”,是因為自Bartlus創立法則區別說開始,國際私法已經經歷了近800年的悠悠歲月;說它“神秘”,是因為它主要是由抽象深奧的理論架構而成,從誕生那一刻起就一直充滿分歧和爭議,甚至有人將它比做泥濘的沼澤和泥潭;而說它是“象牙塔”,是因為國際私法是中世紀歐洲大學的產物,而此之后,也主要由大學里的教授精心培育,理論遠遠多于實際的操作。可見,國際私法本身就是晦澀難懂的以涉外民商事關系作為調整對象的部門法,而國際私法學自然也成為一門古老、難度較大的學科,更重要的是理論探討遠遠多于實踐操作,各國法官和律師基于種種原因,至今還在有意無意地回避具體案件中的國際私法問題。

(二)國際私法是一門內容豐富、體系完整的學科,要求學時上有保障

國際私法既不同于實體法,也不同于程序法,它是一門不同于一般國內法的專業性較強的部門法,既包括實體性規范,也包括程序性規范,還包括它所特有的沖突規范;從體系的角度講,它涉及內容龐大的基本理論部分,包括較為松散的法律適用部分和實用性較強的程序法部分。這決定了要深入透徹地學習這門課程,必須有足夠的課時做保證,而在有限的72課時(有的學校為51課時,甚至更少)里,教師很難系統完整地教授國際私法的所有問題;在較為深奧地講授理論問題的同時,很難面面俱到地展開有質量的案例教學、實踐教學環節,這也構成了國際私法教學實踐中有待解決的一個難題。

(三)國際私法專業性較強,并且具備自身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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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私法課堂開創性變革的迫切性論文

摘要:國際私法是高等法學專業核心課程之一,其教學方法的完善和創新迫切而必要,又存在一定的難度。結合教學實踐,從課程自身的特點分析教學難度,提出教學模式和教學方法的具體設計,并指出為了應對法學應屆本科生參加司法考試的需要,國際私法課堂的開創性變革勢在必行。

關鍵詞:國際私法;教學方法;教學模式;司法考試

國際私法作為高等法學專業核心課程之一,同其他法學課程一樣,面臨著一個緊迫而現實的問題——在信息化及經濟全球化的新形勢下,如何改進及創新教學方法。基于學科特點,國際私法教學方法的完善更顯迫切,而且較其他課程難度更大,必須引起我們的關注和思考。

一、從學科特點看國際私法的教學難度

(一)國際私法是一門理論探討多于實踐操作的學科

對大多數人,即便是對于學習法律的人來說,國際私法至今仍被認為是“一座古老而神秘的象牙塔”。所謂“古老”,是因為自Bartlus創立法則區別說開始,國際私法已經經歷了近800年的悠悠歲月;說它“神秘”,是因為它主要是由抽象深奧的理論架構而成,從誕生那一刻起就一直充滿分歧和爭議,甚至有人將它比做泥濘的沼澤和泥潭;而說它是“象牙塔”,是因為國際私法是中世紀歐洲大學的產物,而此之后,也主要由大學里的教授精心培育,理論遠遠多于實際的操作。可見,國際私法本身就是晦澀難懂的以涉外民商事關系作為調整對象的部門法,而國際私法學自然也成為一門古老、難度較大的學科,更重要的是理論探討遠遠多于實踐操作,各國法官和律師基于種種原因,至今還在有意無意地回避具體案件中的國際私法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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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改革優秀論文

一、從學科特點看國際私法的教學難度

(一)國際私法是一門理論探討多于實踐操作的學科

對大多數人,即便是對于學習法律的人來說,國際私法至今仍被認為是“一座古老而神秘的象牙塔”。所謂“古老”,是因為自Bartlus創立法則區別說開始,國際私法已經經歷了近800年的悠悠歲月;說它“神秘”,是因為它主要是由抽象深奧的理論架構而成,從誕生那一刻起就一直充滿分歧和爭議,甚至有人將它比做泥濘的沼澤和泥潭;而說它是“象牙塔”,是因為國際私法是中世紀歐洲大學的產物,而此之后,也主要由大學里的教授精心培育,理論遠遠多于實際的操作。可見,國際私法本身就是晦澀難懂的以涉外民商事關系作為調整對象的部門法,而國際私法學自然也成為一門古老、難度較大的學科,更重要的是理論探討遠遠多于實踐操作,各國法官和律師基于種種原因,至今還在有意無意地回避具體案件中的國際私法問題。

(二)國際私法是一門內容豐富、體系完整的學科,要求學時上有保障

國際私法既不同于實體法,也不同于程序法,它是一門不同于一般國內法的專業性較強的部門法,既包括實體性規范,也包括程序性規范,還包括它所特有的沖突規范;從體系的角度講,它涉及內容龐大的基本理論部分,包括較為松散的法律適用部分和實用性較強的程序法部分。這決定了要深入透徹地學習這門課程,必須有足夠的課時做保證,而在有限的72課時(有的學校為51課時,甚至更少)里,教師很難系統完整地教授國際私法的所有問題;在較為深奧地講授理論問題的同時,很難面面俱到地展開有質量的案例教學、實踐教學環節,這也構成了國際私法教學實踐中有待解決的一個難題。

(三)國際私法專業性較強,并且具備自身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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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司法考試體會

首先是復習時間。因為我到檢察院之前很少接觸到法律知識,沒有法學基礎,所以復習的時間稍微長一些。我的學習時間平時每天大約是三、四個小時,節假日每天復習七、八個小時,在春節和非典期間有過兩三個月的中斷,累計復習時間大約在一年左右,在臨考前脫產學習了一個多月的時間。對于準備參加司法考試的同志,我建議要盡量減少社會活動,保證足夠的學習時間,并且在臨考前盡量保證一個月以上的脫產學習時間。司法考試的復習量非常大,教材、法條、習題、歷年考試題都要看,而且在復習過程中也會有很多事影響復習,沒有足夠的學習時間做保證,司法考試是很難通過的。所以,不論您的法學基礎怎樣,及早開始復習是明智的選擇,在復習過程中始終要有搶時間的概念,這可以為司考以外的其他重要事情留有余地,為通過司法考試贏得主動。

我使用的司法考試的復習資料有三種,一個是《國家司法考試輔導用書》,也就是司法部推薦的司法考試教材;一個是法律出版社出版的《2003年國家司法考試輔導用書配套測試題解》,也就是常說的司法考試“白皮書”;另外一個就是《2003年國家司法考試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匯編》,就是通常說的法條。我認為司考教材是必備的,每本書的編者都是某個領域的專家教授,甚至有的人就是司法考試的出題者,所以他們所編著的教材具有一定的權威性。法條也是必須要有的,因為大多數司考試題的答案直接來源于法條。對于復習題,我選擇的是“白皮書”。它的優點是同考試教材銜接配套,以各學科的章節為序,在看完教材的一個章節后,馬上做練習,既可以鞏固所看的書本知識,可以比較直觀的測驗某一章節的學習效果,針對性很強。白皮書的缺點就是題量很大,六本書加起來的厚度跟一本教材差不多。對于復習題的選擇,我認為可以不局限于“白皮書”,對于市場上一些信譽較好、質量較高、比較權威的復習題也是可以買的,不過買書的原則是你必須要充分了解這本書,不要看到上面掛了許多權威人士的名字或者寫的什么司法考試中心組之類的字樣就買下來,因為劣質的復習題不僅浪費你的金錢,更重要的是它浪費了你寶貴的時間和精力,不僅不能對你有所幫助,反而成了通過司法考試的障礙。

司法考試不同的科目有不同的學習方法,復習的重點也不同,有的內容要以教材為主,有的則以法條為主,下面談一下各科目的復習方法。

法理學是沒有法條的,在學習是應牢牢抓住教材。重點是各個概念的理解記憶,而且一定要以教材的內容為準。學習方法主要是記憶,要把教材看透。要注意對法律的基本原則的理解和運用,有時還要運用其他學科的知識。

法制史部分的內容主要是記憶。考試的題目全是選擇題,注意適合出選擇的知識點,多做習題。法律職業道德的復習主要以法條為主,包括檢察官法、法官法、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范、法官職業道德規范、檢察官職業道德規范,要理解記憶。

憲法學中包括憲法、選舉法、人大、國務院、檢察院、法院的組織法和立法法。這方面的復習主要以法條為主,在熟讀法條的基礎上再看一兩遍教材來加深對法條的理解。在看法條的時候一定要細,并且要善于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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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議日法科學院構想與司法考試制度改革

【內容提要】日本法學教育的基本目的不是為了直接培養法律職業人員,通過司法考試選拔法制精英的法律職業選拔模式與法學教育是脫節的。但是這種法學教育和法律職業選拔制度在新的條件下暴露出越來越明顯的弊端.在社會變動、司法改革、教育改革的時代背景下,日本參照美國的(LawSchool)模式,提出了法科大學院構想,開始將法學教育與選拔、培養法律職業家有機地結合起來。可以預見這種變化將會對日本司法制度和法學教育制度產生重要影響,并在比較法文化上具有重要意義。

【關鍵詞】法學教育司法考試法科大學院構想

日本稱法官、檢察官、律師三種法律專門職業人員為“法曹”。欲成為法曹,首先要通過競爭率極高的司法考試,然后在司法研修所中經過一年半的司法研修,最終考試合格才能夠最終擔任法曹。在這種法曹培養制度下,法學教育與法曹選拔脫節,二者并無直接的聯系。司法考試嚴格限制人數,(注:日本選拔的法曹人數歷來較少,現行制度下,從20世紀60年代直到90年代初,每年司法考試合格人數只有500人左右。90年代以來開始增加合格人數,現在每年的合格人數為1000人左右。參見丁相順:《日本法律職業選拔培訓制度及其改革》,《人民檢察》2000年第4期,第61頁。)一方面塑造了日本司法精英型的特征,保障了司法的公正性,另一方面也導致了日本司法人數不足,司法救濟不夠的弊端。20世紀90年代以來,隨著日本國際和國內環境的變化,在規制緩和的大形勢下,長期依靠行政指導制調整社會關系的日本開始了由“事前規制型”向“事后檢查型”的改革。(注:關于日本司法改革的背景問題,參見2000年12月28日《法制日報》載《密切法律交流推進中日友好——訪日本法務大臣高村正彥》一文,法務大臣高村正彥說:“人類即將進入21世紀,對于日本而言,面臨社會、經濟形勢的復雜多樣化以及國際環境的變化,當務之急是推進行政等各項改革,完成由‘事前限制型’社會向以個人責任為基礎的‘事后檢查型’社會的轉型。具體到司法領域,日本將大力推進司法改革,完善法律制度體系,下個世紀,司法將在維護法治社會、保障國民權利等方面發揮更為重要的作用。”)這樣,為了解決司法人數不足的問題,大學的法學教育與司法考試制度、法曹培養制度、司法制度開始聯系起來,法學教育界和司法實務界提出了法科大學院構想。

一、日本法學教育的基本特征與改革

日本的法學教育是在法制近代化過程中建立起來的。日本法學教育在明治時期就形成了官方與民間法學教育的二元格局,經過明治政府的一系列統合措施,近代法學教育培養的法科學生為推進日本法制近代化過程和國家的近代化發揮了巨大的作用。(注:丁相順:《日本近代法學教育的形成與法制近代化》,《法律史論集》2000年專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37頁。)

二戰以后,隨著司法考試制度的建立和精英型法律?教育日漸普及的情況下,法學教育成為一種法律修養式的普及型教育,“日本大學本科階段(四年制)法學教育的目的并不是培養法律的專職人才,而是一種為普及法學思維方式而開設的普通素質教育。實際上,可以說這種教育的目的只是為即將步入社會的學生養成法律思維(Legalmind)為此,在日本各大學法學院的本科課程設置中,除法律方面的科目以外,往往還包括與法律職業無直接關系的政治學方面的內容,四年制本科畢業生人多從事非法律工作”(注:[日]鈴木賢:《日本的法學教育改革——21世紀“法科大學院”的構想》,這是作者于2000年12月參加“21世紀世界百所著名大學法學院院長論壇”國際研討會時發表的論文。參見此次研討會論文集。)。在現行司法考試制度下,不僅本科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無直接關系,而且研究生教育也與法律職業沒有直接關系。研究生院培養的法學碩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大多從事法學教育和研究工作。目前日本全國共有622所大學(國立大學99所,公立大學66所,私立大學457所),其中有93所大學開展法學教育,擁?法學部或者法學院。法律專業學生畢業后的去向大體可以分為三類:?nbsp;部分充任中央國家機關和地方政府機構的公務員;大部分人在各種民間的企業或公司中就職;只有極少一部分的畢業生能夠通過司法考試成為專門的法律職業家。(注:[日]鈴木賢:《日本的法學教育改革——21世紀“法科大學院”的構想》,這是作者于2000年12月參加“21世紀世界百所著名大學法學院院長論壇”國際研討會時發表的論文。參見此次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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