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論文范文10篇
時間:2024-04-30 16:3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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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承包論文
摘要:從六個方面闡述產生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原因,并提出相應的解決措施。
關鍵詞:農村;土地承包;糾紛;解決措施
1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主要原因
1.1富民政策帶來農村土地承包的糾紛。實施“一免兩補”政策后,農民承包土地的愿望越來越強烈。農民在土地出讓時,未知“一免兩補”政策,私自將土地轉包。富民政策出臺后,致使農民與農民之間土地轉包糾紛案件突發,出現發包方上訪現象。
1.2農村土地承包政策誤解帶來糾紛。在政策出臺前,農村土地產出率比較低的情況下,農民并不重視土地問題。隨著二輪土地延包和富民政策的出臺,廣大農民對農村土地政策的理解不一。
1.3戶籍政策與土地政策不一致帶來的糾紛。按現行的戶籍管理政策當事人可將非農戶口轉為農業戶口。很多農民誤認為:只要有農村戶口,就應該享有土地經營使用權,從而帶來農村土地糾紛。
土地承包制研究論文
一、農地效率問題
農地的產出能力(農地效率)是一直以來廣受關注且多有爭議的問題,其中勞動投入和農田水利是決定農地效率的兩個決定性因素。從勞動投入方面解釋1980年代初土地承包制度的成功,已成為一個不容質疑的“真理”。勞動投入不僅有量的方面,而且有質的方面。體制下面,集體組織即使可以一年讓農民在田間勞動350天,農民也可能以怠工來抵消這些漫長的勞動時間。農業生產具有難以監督的特點,在沒有內在積極性的情況下,勞動投入的效率很低。很低的勞動投入降低了農地本來可能的高產能力。老田曾質疑說中國農村勞動力在時期過剩就已經十分嚴重,當勞動力嚴重過剩的時候,決定農地產量的因素就不應該是勞動投入的多少,而是其他決定農地效率的要素投入水平。因為過剩勞動力投入農地的邊際收益遞減。黃宗智更進一步認為,自明朝晚期以來的500年,中國農村勞動力就過剩,過剩的農村勞動力成為中國農業精耕細作的原因,也構成一直以來相當高的農地效率。他還以在長江三角洲的調查為例說明,上海郊縣土地畝產糧食最高的年份是體制下的1970年代末,而不是承包制后的1980年代[1]。
二、是個異數
從全國情況來看,1980年代初的承包制的確是從根本上改變了中國數十年(甚至可能是數百年)來的糧食緊張局面,其中的主要原因之一可能與農業勞動投入質量的提高有關系。體制下,因為難以對勞動精確計量(雖然也有評工方、計件管理等制度),偷懶不可避免,勞動投入的質量大成問題。承包制將土地承包給農戶,對勞動的監督及精確計量不再需要,農民為自己勞動的內在積極性被調動起來,農地效率因為勞動投入質與量的增加而提高。
不過,若不只是在1980年代初實行承包制的這一時點上,而是從更長遠的視角來看勞動投入對農地效率的影響,情況可能會大為不同。在建國前,中國農地一直是私有的,允許土地自由買賣。建國前后實行,將地主和富農的土地分配給貧下中去,土地也是私有的,私有土地上的勞動投入成果完全歸已所有,勞動的內在積極性不成問題。1956年建立初級社,以后建立高級社,私有土地一步步被收歸集體所有,集體占有土地不能調動勞動的內在積極性,農地產出能力因此大為下降,林毅夫用退出權解釋了1958年以來糧食產量的大幅下降。
換句話說,1980年代初的土地承包制并不是中國歷史上的一次革命性創新,而不過是對1956年初級社之前農地制度的某種復歸,是中國幾千年來農地制度的常態。在目前的土地承包制和1956年前數千年的土地私有制之間的體制下的農地制度是這一常態的異數。體制下的農地制度這一異數壓抑了農民的勞動積極性,從而限制了農地的產出能力。
土地承包經營權論文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作為發包方,與承包方之間就集體享有所有權或使用權的土地、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水而等自然資源所訂立的承包經營合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大大提高了農業勞動者的生產積極性,從而使家庭承包責任制成為農業生產的基本經營方式,成為黨在農村的一項基本經濟制度。農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指農民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依據承包合同取得對農民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的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等農業用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流轉的權利.可見2003年8月頒布的《農村土地承包法》確立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的法律地位,并賦予了土地承包經營者對土地的經營權享有流轉的權利,而抵押則是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主要方式之一。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制度的確立,對于促進農業、農村經濟發展、保障農民生活和農業資源的合理配置,都具有重大的意義。
一、土地承包糾紛案件的類型
1、發包方提前終止合同,承包方起訴要求繼續履行此類糾紛在村委換屆后表現更為突出。
2、承包方因經營不善,沒有取得預期利益,或取得利益過低,導致拖欠承包費。
3、在承包合同履行過程中由于物價上漲,土地使用價值提升等原因,致使原承包費過低,發包方要求提高承包費,雙方發生糾紛。
4、因婦女離婚、出嫁等原因未能取得承包地,從而引發糾紛。
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制度研究論文
一、引言農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指農民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依據承包合同取得對農民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的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等農業用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流轉的權利[①].可見2003年8月頒布的《農村土地承包法》確立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的法律地位,并賦予了土地承包經營者對土地的經營權享有流轉的權利,而抵押則是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主要方式之一。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制度的確立,對于促進農業、農村經濟發展、保障農民生活和農業資源的合理配置,都具有重大的意義。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抵押權屬于擔保物權的范疇,同時,又是土地的他項權利的一種,是設立于土地的使用權之上的權利負擔,其具有擔保物權和土地的他項權利的雙重性質,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抵押關系不僅要適用擔保法的調整,還要適用《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有關土地資源法律的調整。然而,現行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制度仍處于雛形發展階段,許多的規定散見于上述法律之中,存在許多不科學、不完善、矛盾之處,且可操作性差,影響了其功效的發揮。本論文試就土地承包經營權擔保中的若干問題進行探討,以期對將來完善農村土地的承包經營權抵押立法及實踐操作有所禆益。
二、家庭承包取得的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抵押性
中國對集體土地使用權抵押采取嚴格限制的態度,根據《擔保法》,僅允許“四荒”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對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土地使用權則不允許抵押[②],同時中國實行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并采取家庭承包的方式[③],這樣就把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排除在可抵押的財產范圍之外。筆者認為,應允許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而不應禁止。
1、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允許抵押的理論基礎
反對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的主要理由就是中國目前尚未建立農民的社會保障體系,而土地實際上給農民提供了一種特殊的社會保障,如果允許農民用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抵押,則有債權到期后,抵押人無力履行債務,實現抵押權時,而有使農民“失去”土地之虞,亦即使農民失去基本的生存條件。其實,允許農民將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這與保護耕地、保障農民的基本生存條件并不矛盾,在實理抵押權時,并不必然導致耕地流失和農民喪失基本生存條件的結果。因為中國對土地實行用途管制制度[④],實現抵押權時,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受讓人不得改變土地的用途和屬性。同時也可以對抵押人及其所在集體農民的利益予以適當的保護,如立法時可以規定在抵押人喪失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后,享有耕地的優先承租權[⑤],并對實現抵押權時土地承包經營權受讓人的主體資格進行必要的限制,防止無能力及無心從事農地經營的人浪費土地資源和利用炒賣手段漁利,這樣可以達到保護耕地和保障農民基本生存條件的目的。
農村土地承包政策研究論文
內容簡介:文章對當前的農村土地承包政策的執行情況調查后認為:如果農村繼續執行三十年“生不補,死不退”的土地承包政策,會導致農地資源分配顯失公正、農村貧困人口增多、農村社會不穩定的不良后果。文章結合當前的農村工作實際,提出了合理的政策建議。
關鍵詞:土地承包政策資源分配調整
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對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相對固定后,中央又連續兩年以一號文件的形式對農村土地承包政策進行了強調和重申,形成了自二輪土地延包后農村土地“生不補,死不退”的基本政策。這對于調動農民的種糧積極性,增加農民收入起了很大的作用。但是,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筆者根據農村工作了解的實際情況,深入到雙河鎮鳳凰村進行了實地走訪,認為當前農村土地承包政策應當略作調整。
一、目前農村土地承包政策執行后會導致的不良后果在二輪
土地延包政策實施過程中,地方政策在強調三十年不變的基礎上約定了五年小調整的政策。然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和中央連續兩年一號文件出臺后,“五年小調整”的政策被取消,一些矛盾和問題逐步顯現,從這未作任何調整的五年可以推導當前的農村土地承包政策連續執行三十年后會出現如下不良后果:
(一)農村土地資源分配將顯失公平。
土地承包金制度確立意義研究論文
內容摘要:在我國現階段確立土地承包金制度,有助于土地承包經營制度的有效實施,提高土地使用效率;減輕農民負擔,促進農民增收;增強農民集體觀念,促進農村的穩定;解決農村公共事業等投入匱乏問題,是農村集體所有權的體現。
關鍵詞:土地承包金制度農村農民
我國當前土地承包金制度立法欠缺。如專門調整規范土地承包經營的《農村土地承包法》,雖然首次以法律直接規定土地承包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但在承包合同的條款及當事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條款中均未提及土地承包金,僅在第45條對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進行的其他方式的承包中,提到承包金的確定、議定問題;現行的《物權法(草案)》雖然明確規定了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性質,可在整個條款中也未涉及到土地承包金的問題。這不是說在我國法律上沒有確立土地承包金的必要,相反地在我國現階段,確立土地承包金制度具有多方面的意義。
有助于土地承包經營制度的有效實施
土地作為重要的生產資料,具有巨大的經濟價值,尤其對于廣大農民來說,其重要性自不必說。但是在各行各業急需大量用工、人員可以自由流動的今天。如果取消了土地承包金,完全采取“無償”的方式,那么上述具有成員資格的農民也會要求自己的一份土地。近些年來,我國農村許多地方棄耕、拋荒或毀田、濫占農地建房等破壞地力、改變土地用途的現象的出現固然是農地經濟效益的低下造成的,但土地承包金的約定不明,承包人責任不清顯然也是一個重要原因。
規定適當的土地承包金對土地承包人起著一定的“刺激”作用,它意味著如果土地承包人不積極行使土地權利獲得較大收益的話,將會無利可圖甚至得不償失,從而刺激農民要么積極有效地使用土地,要么一心一意去從事其他工作或放棄土地承包,或將土地流轉出去交給有能力有條件能使土地較大增值的人使用。這樣土地承包金的確立,既使得無能力或不愿意種地的人打消了白白獲得土地的念頭,又使得有能力、有愿望種地的人通過自愿承擔相應數額的土地承包金的方式獲得適合自己需要的土地,從而保證土地使用效益的最大化,使土地承包經營制度的實施既注重了公平又兼顧了效率。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研究論文
摘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是國家在農村實施的一項基本制度,農業、農村與農民問題都與這項制度有深刻的聯系。物權法的實施,終止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是物權抑或債權的爭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一種用益物權獲得了物權的保護方式。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取得方式以及它作為物權的性質與影響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穩定性的因素是影響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在現實運行中的現狀及原因。
關鍵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物權;集體經濟組織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是國家在農村實施的一項基本制度,農業、農村與農民問題都與這項制度有深刻的聯系。農民通過這項制度的實施,獲得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有了土地,能自主經營并依法處分這種權利,這對促進農業的發展與農村社會的進步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近年來,國家立法機關與司法機關通過一系列的立法活動與司法解釋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進行了越來越詳細的規定,使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這項極為重要的權利的保護也逐漸完善起來。特別是物權法的實施,終止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是物權抑或債權的爭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一種用益物權獲得了物權的保護方式。但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在現實運行中,現狀如何及原因何在?本文將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取得方式以及它作為物權的性質與影響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穩定性的因素方面進行分析。
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取得方式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以家庭承包方式或其他承包方式、非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以其他承包方式,對集體組織所有的或國家所有由集體經濟組織使用的土地、林地、草地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享有的經營性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簡稱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條規定:“農村土地承包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丘、荒溝、荒灘等農村土地,可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由此可知,對于農村土地的承包方式有家庭承包方式和其他承包方式。從成員資格來看,家庭承包方式只適用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其他承包方式則不限于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非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如果具備農業經營能力,特別是擁有一定的技術與資金的人,就有機會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從事農業生產。從承包經營權取得的程序來看,家庭承包方式應當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9條的規定,通過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民主程序確定的方式獲得。其他承包方式則依照該法第44條的規定,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獲得。從承包方式實施的原則來看,家庭承包方式主要實施以公平為主兼顧效率的原則。以家庭承包方式獲得的土地資源主要是那些適宜農業耕種的土地。在現階段,土地對于大多數農民來說,不僅是生產資料,還是必不可少的生活資料。失去了土地就意味著失去了賴以生存的物質資料。因此,對于適宜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經營權的分配方式主要采取以公平為主的原則。以其他承包方式主要實施以效率為主兼顧公平的原則。不宜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用土地,對于大多數農民來說,發揮的作用是次要的,大多數農民也沒有資金和技術對這些土地進行改造,因此,讓那些有資金有技術的人參與這些土地的承包,發揮這些土地的最大效益是其他承包方式應當首選的目標。
土地承包金制度確立意義研究論文
內容摘要:在我國現階段確立土地承包金制度,有助于土地承包經營制度的有效實施,提高土地使用效率;減輕農民負擔,促進農民增收;增強農民集體觀念,促進農村的穩定;解決農村公共事業等投入匱乏問題,是農村集體所有權的體現。
關鍵詞:土地承包金制度農村農民
我國當前土地承包金制度立法欠缺。如專門調整規范土地承包經營的《農村土地承包法》,雖然首次以法律直接規定土地承包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但在承包合同的條款及當事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條款中均未提及土地承包金,僅在第45條對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進行的其他方式的承包中,提到承包金的確定、議定問題;現行的《物權法(草案)》雖然明確規定了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性質,可在整個條款中也未涉及到土地承包金的問題。這不是說在我國法律上沒有確立土地承包金的必要,相反地在我國現階段,確立土地承包金制度具有多方面的意義。
有助于土地承包經營制度的有效實施
土地作為重要的生產資料,具有巨大的經濟價值,尤其對于廣大農民來說,其重要性自不必說。但是在各行各業急需大量用工、人員可以自由流動的今天。如果取消了土地承包金,完全采取“無償”的方式,那么上述具有成員資格的農民也會要求自己的一份土地。近些年來,我國農村許多地方棄耕、拋荒或毀田、濫占農地建房等破壞地力、改變土地用途的現象的出現固然是農地經濟效益的低下造成的,但土地承包金的約定不明,承包人責任不清顯然也是一個重要原因。
規定適當的土地承包金對土地承包人起著一定的“刺激”作用,它意味著如果土地承包人不積極行使土地權利獲得較大收益的話,將會無利可圖甚至得不償失,從而刺激農民要么積極有效地使用土地,要么一心一意去從事其他工作或放棄土地承包,或將土地流轉出去交給有能力有條件能使土地較大增值的人使用。這樣土地承包金的確立,既使得無能力或不愿意種地的人打消了白白獲得土地的念頭,又使得有能力、有愿望種地的人通過自愿承擔相應數額的土地承包金的方式獲得適合自己需要的土地,從而保證土地使用效益的最大化,使土地承包經營制度的實施既注重了公平又兼顧了效率。
土地承包經營權性質研究論文
我國民法通則第80條第二款規定:“公民、集體依法對集體所有的或國家所有由集體使用的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這是我國立法上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表述;而學理上一般將其定義為是一種“承包人因從事耕地、種植或其他生產經營項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體所有或集體使用的國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水面的權利。”2本文擬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性質作一簡要探討。
一、學說
應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定位為物權還是債權,我國學界歷來就有物權說與債權說之爭。認為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一種物權的觀點,主要出于以下理由:(1)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民法通則第五章第一節所直接規定的權利,并且學界通常認為該節是對物權制度所作的規定;(2)承包人對所承包的土地有在法律和合同規定范圍內直接控制、利用的權利;(3)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具有排他性的財產權。
認為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一種債權的觀點,主要出于以下理由:
(1)從土地承包經營權的連帶性上看,土地承包經營權連帶于聯產承包,屬于農村雙層經營體制的組成部分,農民以具有復雜意義的“聯產”為對價,取得土地這一生產資料的承包經營權,而發包人對作為承包經營的標的物的土地,仍有相當大的支配力。
(2)從承包人與土地所有人的關系上看,上述聯產承包合同關系,本質上為發包人與承包人之間的內部關系,因這種內部關系而取得的承包經營權實際上只有對人(作為土地所有人的集體)的效力,而并無對世效力。
土地承包金制度研究論文
內容摘要:在我國現階段確立土地承包金制度,有助于土地承包經營制度的有效實施,提高土地使用效率;減輕農民負擔,促進農民增收;增強農民集體觀念,促進農村的穩定;解決農村公共事業等投入匱乏問題,是農村集體所有權的體現。
關鍵詞:土地承包金制度農村農民
我國當前土地承包金制度立法欠缺。如專門調整規范土地承包經營的《農村土地承包法》,雖然首次以法律直接規定土地承包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但在承包合同的條款及當事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條款中均未提及土地承包金,僅在第45條對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進行的其他方式的承包中,提到承包金的確定、議定問題;現行的《物權法(草案)》雖然明確規定了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性質,可在整個條款中也未涉及到土地承包金的問題。這不是說在我國法律上沒有確立土地承包金的必要,相反地在我國現階段,確立土地承包金制度具有多方面的意義。
有助于土地承包經營制度的有效實施
土地作為重要的生產資料,具有巨大的經濟價值,尤其對于廣大農民來說,其重要性自不必說。但是在各行各業急需大量用工、人員可以自由流動的今天。如果取消了土地承包金,完全采取“無償”的方式,那么上述具有成員資格的農民也會要求自己的一份土地。近些年來,我國農村許多地方棄耕、拋荒或毀田、濫占農地建房等破壞地力、改變土地用途的現象的出現固然是農地經濟效益的低下造成的,但土地承包金的約定不明,承包人責任不清顯然也是一個重要原因。
規定適當的土地承包金對土地承包人起著一定的“刺激”作用,它意味著如果土地承包人不積極行使土地權利獲得較大收益的話,將會無利可圖甚至得不償失,從而刺激農民要么積極有效地使用土地,要么一心一意去從事其他工作或放棄土地承包,或將土地流轉出去交給有能力有條件能使土地較大增值的人使用。這樣土地承包金的確立,既使得無能力或不愿意種地的人打消了白白獲得土地的念頭,又使得有能力、有愿望種地的人通過自愿承擔相應數額的土地承包金的方式獲得適合自己需要的土地,從而保證土地使用效益的最大化,使土地承包經營制度的實施既注重了公平又兼顧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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