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法論文范文10篇
時間:2024-05-04 18: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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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信托法研究論文
摘要:中日信托法都是從英美法系整體移植而來,但二者在立法上存在著種種差異。本文通過對兩國信托法在“信托”定義、信托公示效力、信托管理人制度、信托財產占有瑕疵的承繼、受托人委托他人信托事務的責任以及受托人對受益人的責任等六個方面規定的不同及其產生的法律后果上的差異的比較分析,論證了我國信托法在立法上存在的不足,并提出相應的補充或修改建議。
關鍵詞:中日信托法立法差異比較分析不足及改進
中國和日本都是在本國缺乏信托制度歷史沿革和傳統的基礎上,為適應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而從英美法系中整體移植了信托法律制度,基本上保留了其整體的價值功能與法律構造。但一項外來制度能否在本國發揮作用,關鍵在于它是否能夠和本國的法律傳統與法律框架及現實的社會、經濟、文化環境較好地融合起來,使其能切實符合本國實際。日本《信托法》實行已有近80年歷史(1922——),實踐證明是比較成功的。我國《信托法》剛剛開始實行,其效果如何尚待時間檢驗。但分析探討中日信托制度立法上的差異,及其產生的不同的法律后果,無疑將有助于我們對信托這一新生制度的認識和在現實生活中的運用。
一、關于“信托”的定義
從信托產生、發展的歷史和功能看,其最基本的含義包括兩個方面,一是信托財產的轉移,主要是所有權的轉移,也可能是其它處分,如在財產權上設定用益物權或擔保物權;一是受托人對信托財產的管理、處分,這都是信托的最本質內涵。可以說,二者缺一則不成其為信托。因此,日本《信托法》第一條明確指出:“本法所稱信托,是指辦理財產權的轉移或其他處理,使他人遵從一定的目的,對其財產加以管理或處理?!边@個定義完整、清晰地表現了信托的兩個基本內涵。而我國《信托法》第二條卻是這樣定義的:“本法所稱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對信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边@個定義中的關鍵之處在于“委托”一詞含義不明。一般來說,“委托”多用于行紀和關系中,即一方(行紀人或人)接受另一方(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行紀關系中)或委托人(關系中)的名義,為委托人的利益行事。但無論是行紀還是,與信托都有本質的區別,即前者均不轉移財產的所有權,而且所有權與利益不產生分離,都歸屬于委托人,而后者須有財產權的轉移,而且所有權與利益發生分離,所有權歸受托人所有,利益則由受益人享有。因此,“委托”一詞非但沒有揭示信托的本質屬性,而且混淆了信托與行紀、等法律關系的界限,是不科學的。我國大眾對信托的概念和性質的認識本就非常模糊,立法上更應該講究用詞的準確和明晰。也許,我國是考慮到信托財產“二元所有權”的特性,擔心與我國現有的民法體系格格不入,而有意作出這樣含混不清的規定。但信托制度發源于英美法系,其特性決定了大陸法系民法的傳統架構很難將其完全包容。我們既然決定將其移植到國內,就應該按照它內在的法律屬性清晰地定義它,從而將它同其它法律關系區別開來。在這方面,不妨可以借鑒日本移植信托制度所采取的開放務實態度。
二、信托公示的效力
抵押貸款證券化監管法律論文
摘要:監營法律的完善關系到證券化實施的成敗,我國已具備各項監營法律,但是證券化不僅有復雜的交易結構,還有復雜的法律組織形式,其法律性質的不同不僅直接決定著發起人、發行人和投資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和風險分配,還決定著該證券究竟適用哪部法律規范。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住宅抵押貸款證券化;信托收益憑證;特設機構SPV
證券化是一項綜合性非常強的系統工程,論文證券化中交易結構的嚴謹有效性需要由相應的法律予以保障,而且資產證券化涉及的市場主體較多,它們之間權利義務的確定也需要以相應的法律為標準,必然需要法律上的協調。我國雖然沒有系統地出臺資產證券化法律,但《證券法》、《公司法》、《信托法》等等相關法律已經很完善,證券法和其他法律文件為證券化留下足夠的發展空間,從歷次金融領域重大舉措來看,在立法上通常都是由國務院頒布有關條例,然后由最高人民法院配套司法解釋,最后由監管部門制訂行政規章,2005年4月中國人民銀行出臺了《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為即將在中國建設銀行和國家開發銀行即將實行抵押貸款證券化提供了暫行條例,使得我國對資產證券化的監管法律更加完善,完全有能力對資產證券化的各個環節進行監管。以美國為例,該國也沒有一部專門針對證券化監管的法律,但以《證券法》、《證券交易法》、《統一商法》等構成的美國資產證券化法律體系足以保證資產證券化的順利實行。中國建設銀行和國家開發銀行即將實行抵押貸款證券化,那么我國對證券化應如何監管、適用哪一部法律,要回答這個問題首先則必須明確界定證券的法律性質。
證券的法律性質不僅直接決定著發起人、發行人、和投資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和風險分配,還決定著該證券究竟適用哪部法律規范,如果證券性質是債券,則應當適用《公司法》、《企業債券管理條例》、和有關金融債券的規定;如果性質為所有權憑證,則應當符合有關部門債券轉讓和買斷法律規定;如果為信托收益憑證,則應當符合《信托法》規定。因此在發行證券之前,必須明確定證券的法律性質。
①作為債券的證券的法律性質及效果。在我國成立公司型SPV還有一定的法律障礙,中國的行業和公司管制十分嚴格,根據我國目前有關民商法律,注冊資本制度限制、銀行和證券分業經營制度的限制、證券發行的資格限制使得我國目前無法成立公司型SPV,必須頒布特別法進行規范。雖然采用債券的形式實施證券化在目前還不可行,但在國際上抵押貸款證券化中采用債券的形式發行證券的方式最常見,既然該資產證券的法律屬性是債的性質,那末就必然受到關于債券的法律規定的監管和制約,這些法律監管和制約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a.證券化資產的權屬上,資產的所有權仍然歸屬于發行人,畢業論文不能絕對排除發行人的其他債權人對該資產的追索權,尤其是在發行人破產的情況下。
抵押財產信貸證券化的法律研究論文
摘要:監營法律的完善關系到證券化實施的成敗,我國已具備各項監營法律,但是證券化不僅有復雜的交易結構,還有復雜的法律組織形式,其法律性質的不同不僅直接決定著發起人、發行人和投資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和風險分配,還決定著該證券究竟適用哪部法律規范。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住宅抵押貸款證券化;信托收益憑證;特設機構SPV
證券化是一項綜合性非常強的系統工程,證券化中交易結構的嚴謹有效性需要由相應的法律予以保障,而且資產證券化涉及的市場主體較多,它們之間權利義務的確定也需要以相應的法律為標準,必然需要法律上的協調。我國雖然沒有系統地出臺資產證券化法律,但《證券法》、《公司法》、《信托法》等等相關法律已經很完善,證券法和其他法律文件為證券化留下足夠的發展空間,從歷次金融領域重大舉措來看,在立法上通常都是由國務院頒布有關條例,然后由最高人民法院配套司法解釋,最后由監管部門制訂行政規章,2005年4月中國人民銀行出臺了《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為即將在中國建設銀行和國家開發銀行即將實行抵押貸款證券化提供了暫行條例,使得我國對資產證券化的監管法律更加完善,完全有能力對資產證券化的各個環節進行監管。以美國為例,該國也沒有一部專門針對證券化監管的法律,但以《證券法》、《證券交易法》、《統一商法》等構成的美國資產證券化法律體系足以保證資產證券化的順利實行。中國建設銀行和國家開發銀行即將實行抵押貸款證券化,那么我國對證券化應如何監管、適用哪一部法律,要回答這個問題首先則必須明確界定證券的法律性質。
證券的法律性質不僅直接決定著發起人、發行人、和投資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和風險分配,還決定著該證券究竟適用哪部法律規范,如果證券性質是債券,則應當適用《公司法》、《企業債券管理條例》、和有關金融債券的規定;如果性質為所有權憑證,則應當符合有關部門債券轉讓和買斷法律規定;如果為信托收益憑證,則應當符合《信托法》規定。因此在發行證券之前,必須明確定證券的法律性質。
①作為債券的證券的法律性質及效果。
在我國成立公司型SPV還有一定的法律障礙,中國的行業和公司管制十分嚴格,根據我國目前有關民商法律,注冊資本制度限制、銀行和證券分業經營制度的限制、證券發行的資格限制使得我國目前無法成立公司型SPV,必須頒布特別法進行規范。雖然采用債券的形式實施證券化在目前還不可行,但在國際上抵押貸款證券化中采用債券的形式發行證券的方式最常見,既然該資產證券的法律屬性是債的性質,那末就必然受到關于債券的法律規定的監管和制約,這些法律監管和制約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信托制度在知識產權的運用探索
論文關鍵詞;知識產權知識產叔信托法律關系
論文摘要:我國雖是知識產權大國,但其利用和轉化效率偏低已經成為我國知識產權戰略計劃中的一個不得不面對的問題.知識產權人可以較為容易的取得知識產權,但其時商業和市場知之甚少,而且與其他時產權不同的是,它的利益實現過程中具有高風險性、高成本性以及極大的不確定性,這都使知識產權人在管理過程中舉步維艱。學者們近年來提出了一個解決這一問題的新途徑,即知識產權信托,知識產權與信托相結合,不僅可以享受其智力成果帶來的豐厚利益并無須負擔管理之責,而且有效地拓寬了知識產權流轉的途徑,能更好地實現知識產權的保值增值。
一、知識產權信托概述
近年來,由于知識產權人本身資金缺乏、知識產權市場交易信息不對稱,尤其是中介服務市場不健全等原因,企業、個人手中擁有著大量的閑置專利而沒有轉化為生產力,這從一個側面反應了我國知識產權科技成果轉化率低,知識產權的轉化急需找到一個新的突破口。其實,中國知識產權產業化的現狀并不復雜,只要在知識產權中介市場做足功夫,健全知識產權交易體制,產業化程度就會明顯提高。這就是引入知識產權信托制度,知識產權人通過信托方式委托信托機構經營管理其知識產權,不但可以讓知識產權人享受其智力成果帶來的豐厚利益,而且也不用負擔管理之責。
所謂知識產權信托,是指知識產權權利人,為了使自己所屬的知識產權產業化、商品化以實現其增值的目的,將其擁有的知識產權轉移給受托人,由信托投資公司代為經營管理、運用或處分該知識產權的一種法律關系。
二、信托制度在知識產權中應用的價值
準公益信托的可行性透析
2001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首次在法律層面上確定了公益信托的地位,但是由于對于公益信托缺乏明確的定義和審批等法律環節的立法空白,頒發十年來,很少有公益信托面世。
在對于公益信托的理解中,公益信托的投資來源于信托資產及其收益,由于公益的受益人是無對價的享受公益,因此公益信托的實施不會有任何商業收益,這從根本上決定了公益信托的委托人不僅不能享受任何回報,甚至還要以捐獻財產的方式才能參與公益信托。這種高尚的形式,由于對委托人要求過高,因此典型意義上的公益信托在當下中國難以得到發展;而私益信托由于其準入門檻過高,導致一些需要資金扶持的具有公益性質的事業也難以得到發展。論文百事通在資金投向的項目的劃分上,除了完全的商業性質的項目與公益項目之外,仍有一部分具有很強的公益性質的商業項目,例如經濟適用房建設,雖然購房人仍要付出相應的對價,但這些項目的建設者沒有商業訴求,項目用途主要在于解決特定群體的困難,其公益性質不言而喻,但由于其融資規模較大,現行的信托制度設計無法滿足其融資需求,因此在公益信托和商業信托之外,有必要創設一種新的信托模式,準公益信托。該信托設計適用于像經濟適用房這樣的商業模式運作的社會公益項目。
下面我們以經濟適用房為例來闡述準公益信托的信托模式的有關法律問題。
一、關于公益信托的理解
公益信托,也可稱慈善信托,是指出于公益目的而設立的信托,此種類型的信托在社會生活中通常表現為:委托人提供一定數額的財產作為信托財產,由受托人管理該項財產,并按照有關信托行為的規定,將信托財產及其收益運用于舉辦某一項或某些公益事業。
按照我國《信托法》第六十條的規定,公益信托的設立應為了以下的公共利益:(1)救濟貧困;(2)救助災民;(3)扶助殘疾人;(4)發展教育、科技、文化、藝術、體育事業;(5)發展醫療衛生事業;(6)發展環境保護事業,維護生態環境;(7)發展其他社會公益事業。
小議準公益信托的可行性研究
摘要:文章論述準公益信托的法律設計的立法建議。基于現有的公益信托模式與私益信托模式無法滿足那些非典型的公益項目的融資需求,筆者認為應當突破現有的信托法律原則,拓展公益信托的范圍,放寬信托設計的法律條件,讓信托法律制度為具有公益性質的社會事業提供融資支持及法律支撐。
關鍵詞:準公益信托;立法缺陷;運行模式;政府指導
2001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首次在法律層面上確定了公益信托的地位,但是由于對于公益信托缺乏明確的定義和審批等法律環節的立法空白,頒發十年來,很少有公益信托面世。
在對于公益信托的理解中,公益信托的投資來源于信托資產及其收益,由于公益的受益人是無對價的享受公益,因此公益信托的實施不會有任何商業收益,這從根本上決定了公益信托的委托人不僅不能享受任何回報,甚至還要以捐獻財產的方式才能參與公益信托。這種高尚的形式,由于對委托人要求過高,因此典型意義上的公益信托在當下中國難以得到發展;而私益信托由于其準入門檻過高,導致一些需要資金扶持的具有公益性質的事業也難以得到發展。論文百事通在資金投向的項目的劃分上,除了完全的商業性質的項目與公益項目之外,仍有一部分具有很強的公益性質的商業項目,例如經濟適用房建設,雖然購房人仍要付出相應的對價,但這些項目的建設者沒有商業訴求,項目用途主要在于解決特定群體的困難,其公益性質不言而喻,但由于其融資規模較大,現行的信托制度設計無法滿足其融資需求,因此在公益信托和商業信托之外,有必要創設一種新的信托模式,準公益信托。該信托設計適用于像經濟適用房這樣的商業模式運作的社會公益項目。
下面我們以經濟適用房為例來闡述準公益信托的信托模式的有關法律問題。
一、關于公益信托的理解
中日經濟法國際研討論文
摘要:在首屆中日經濟法國際研討會暨中南大學中日經濟法研究所成立大會期間,來自中日兩國的專家學者們以提交論文、學術研討和座談等多種形式,就當前經濟法基礎理論、市場規制法和宏觀調控法等方面的熱點、難點和前沿問題進行了研討,為中國經濟法的立法實踐和理論研究提供了有益的啟示。
關鍵詞:經濟法,市場規制,宏觀調控
2002年12月7日至9日,“首屆中日經濟法國際研討會暨中南大學中日經濟法研究所成立大會”在湖南長沙隆重舉行。來自日本亞細亞大學、國立千葉大學、千葉經濟大學、獨協大學和中國北京大學、人民大學、南京大學、浙江大學、武漢大學、中山大學、中國政法大學、中南財經政法大學、華東政法學院和湖南大學等二十多所高校,以及中國社會科學院、四川省社會科學院、中國方正出版社等單位的60多位嘉賓和200多位與會者參加了此次大會。
本次大會共收到中、日語專題論文27篇,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日語論文如中野正俊教授的“信托受托人的忠實義務”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的條文及其解釋”,櫻井雅夫教授的“東亞貿易投資自由化法的構成”,王為農教授的“中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現狀及其研究”等;具有代表性的中日雙語論文如中野正俊教授著、王度譯“關于以欺詐為目的的信托及債權人享有的撤銷權”,栗田誠教授著、張軍建教授譯“反壟斷法的民事救濟制度”和“日本反壟斷法中的規制改革”等;具有代表性的漢語論文如漆多俊教授和陳云良研究員的“中日經濟法立法與理論研究之比較”,王曉曄研究員的“入世催生中國反壟斷法”,程信和教授的“中日經濟法比較論綱”,徐士英教授的“反壟斷法的‘日本化’及其借鑒意義”等。
學術研討會分別由日本亞細亞大學中野正俊教授和北京大學劉瑞復教授主持,共有六位學者作了專題報告:日本國立千葉大學栗田誠教授作題為“日本規制改革與反壟斷法(競爭政策)之間的關系”的報告;中國社會科學院王曉曄研究員作題為“關于中國經濟法爭論的幾個問題”的報告;中南大學王艷林教授作題為“晚近中國法發展之趨勢”的報告;日本亞細亞大學中野正俊教授作題為“關于中國信托法”的報告;日本獨協大學周劍龍博士作題為“日本經濟法學說略考”的報告;中南大學中日經濟法研究所陳云良研究員作題為“中日經濟法立法與理論研究之比較”的報告。
大會期間還舉行了“關于競爭法前沿問題的座談會”,會議由中南大學許光耀教授主持,中國社會科學院王曉曄研究員、南京大學邵建東教授、華東政法學院徐士英教授、浙江大學王為農教授、日本獨協大學周劍龍博士與中南大學經濟法學科點的部分博士生和碩士生就國內外競爭法立法實踐和理論研究的前沿問題進行了座談。
論資產證券化安全價值論文
資產證券化已有許多版本的經濟學評介與論述,法學正在探索,力圖從現存法律的變通適用或新的立法架構層面,求得在制度上的支持。本論擬以資產證券安全價值的視角,對相關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的演繹,提出一些參考性觀點。依作者之見,資產證券的出現,標志著以新的直接融資方式為代表的新的金融法律制度問世,是后公司制度的又一次當代“發明”,它應該與公司制度比美,而不宜屈尊在金融衍生品的位置。
一、資產證券化之勝出
當代經濟空前的社會化潮流和迅猛異常的生產力高漲趨勢,不僅把直接融資推到了突出的重要地位,而且因為投資者的廣泛性和普遍性,更因為各種基金、保險機構參與投資,伴隨其直接融資空間、社會基礎不斷的擴張,投資的人民性和社會性已成為時代的顯著特征。與此同時,金融安全無疑具有經濟安全、社會安全的重要價值,資產證券化正是回應時代的產物。
如同萌生于18-19世紀的公司制度一樣,資產證券或稱資產支撐證券,問世于上世紀末期的美國,而美國卻以其世界經濟的領先地位,預示了資產證券化世紀風云的來臨,繼后迅速擴展到了幾乎所有的發達市場經濟國家和地區,被經濟學家稱為當代的創新投資工具.勿庸置疑的是,經濟現象一旦從偶發變成常規,必然以法律制度的創新為其支撐,并以此構成人們可預期利益的穩定保障和行為遵循規則。
資產證券化之勝出,并不取代其他投融資制度,卻也以自己之優勝品質成為一枝觸目新秀。她的先軀當屬至今仍保持著旺盛生命力的公司制度,正是公司制度這種“發明”,創造了一日千里的經濟發展速度和千萬倍的社會財富規?;鲩L。以公司制度為基礎的傳統股票、債券融資,是以公司的一般資產為擔保,以公司資產及其經營作為發行股票、債券的信用條件。因而理性的投資者必須花費一定的時間和精力關注公司企業經營與管理狀況,而不能僅僅把目光投向股票、債券市場。然而投資者往往由于時間、精力及相關知識的欠缺,無法或者也不愿時刻追隨企業的經營變化,達到恰如適當地選擇“用手投票”或“用腳投票”,以致錯失良機受挫于瞬間的頻率不低。甚至,公司制度框架本身就注定,其信息公開永遠只能是相對的,投資人通常都處于弱勢,其獲取信息和控制力的滯后性對廣大中小投資者極其不利,即便是擁有投資專業人力資源的機構投資者,也難以幸免失誤,面對深不可測的公司高層惡意運作,更是令人望而卻步。于是,社會期待著一種既能滿足投資更大的規模化、社會化需求,同時又相對省力、省時、透明度充分、風險小而回報穩定的方式。資產證券化這種新型投資模式的出現,為投資者提供了一種新的選擇。
所謂資產證券,或稱資產支撐證券,是以區別于公司信用的特定化資產為信用保證所發行的投資證券。其“資產”信用保證也不同于特定物的抵押或一般特定債權質押,而是指現實的或未來必將發生的合同之金錢債權,為經濟學家稱為預期現金流。這種資產因產生于合同關系,其金錢債權為特定當事人基于特定法律行為有權獲取的權益,雖然“現金流”或“金錢權益”本身不具有物的特定性(即稱一般等價物),卻因合同基礎關系而使其債的權益特定化,從而“資產”乃為特定化資產。同時又因為投資人企求的投資回報并非特定化的物質屬性的財產使用價值,為了滿足投資人對物的交換價值增值的欲望,該“資產”也只能是預期的金錢債權。
房地產融資渠道分析論文
一、資產證券化融資理論的介紹
1.資產證券化融資的基本概念
國內外專家學者對于資產證券化融資的定義都是基于兩點:一是證券化資產必須能夠從原始持有人的總資產池中剝離出來,通過一些運作安排實現證券化資產的風險和收益的獨立性:二是證券化資產必須能夠產生未來可預測的收益。本文認為資產證券化融資是指具有某種未來可預見的資產或者資產組合匯集起來.通過結構性重組實現與原權益人的風險隔離,再輔以獨特的信用增級和信用評級,發行基于資產價值和未來收益的資產支持證券進行融資從信用關系的角度分析,資產證券化通常包括一級證券化融資和二級證券化融資;本文所指房地產行業的資產證券化融資屬于“二級證券化”的范疇。
2.資產證券化融資的運作模式
資產證券化融資的運作模式核心在于證券化資產的真實轉移、風險隔離和信用增級的操作;這個證券化的過程需要一個嚴謹而有效的交易結構來保證融資的成功,其交易結構主要包括了以下幾個運行主體:融資發起機構、特殊目的載體、資產管理機構、資產托管機構、信用評級機構、信用增級機構、證券承銷機構等。
3.資產證券化融資的核心內容
剖析證券有效監管未來出路論文
論文關鍵詞:證券監管;問題建議
論文摘要:證券監管是證券市場健康發展的重要保證我國證券監管在取得很大成績的同時也存在很多問題,如法規不完備、監管體系殘缺、行政干預過多、監管理念落后,隊伍整體素質不高等。本文在分析這些問題及其成因的同時,提出了相應的改進建議。
我國的證券市場,是在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中逐步發展起來的,從1990年上海、深圳兩個證券交易所成立至今,我國證券市場歷經十年風雨,從無到有,從小到大,從地區性市場發展為全國性市場,取得了令世界矚目的成績,2000年底,滬、深兩個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已達1088家,上市股票1257只,市價總值4808億元,占當年GDP的53.4%。市場發展速度之快,在世界證券市場發展史上也實屬少見。
我國證券市場在取得巨大成績的同時,也存在不少問題,如市場功能缺損,僅限于籌資層次,而優化資源配置的深層次功能未能發揮;股權人為分割,國有股比重過大,且不流通;股票發行搞計劃控制,額度管理、行政審批,背離市場規律;交易市場異常渡動,過度投機;欺詐上市、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損害中小投資者的現象屢屢發生。這些問題的存在,有涉及產權、體制等深層次的原因,同時也暴露出監管功能的某些缺陷及監管效率的低下。本文就我國證券監管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并提出相應的改進建議。
一、我國證券監管存在的問題
1.立法滯后,法律制度不完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