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處理范文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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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處理

醫療事故處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正確處理醫療事故,保護患者和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維護醫療秩序,保障醫療安全,促進醫學科學的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第三條處理醫療事故,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責任明確、處理恰當。

第四條根據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醫療事故分為四級:

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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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解讀《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解讀《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2002年4月14日電第351號國務院令公布了《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這個條例將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1987年6月29日國務院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同時廢止。

醫務人員責任加大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擴大了現行《醫療事故處理辦法》中關于醫療事故的內涵,同時加大了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責任。

新條例中,將醫療事故明確定義為“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的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明確醫療事故的過錯原則,并根據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將醫療事故分為四級,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為一級醫療事故,其他三級醫療事故分別造成患者中度、輕度殘疾,器公務員之家,全國公務員共同天地組織損傷導致嚴重、一般功能障礙,或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后果。條例取消了技術事故和責任事故的劃分。

新條例中規定,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的,情節嚴重的,將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執業許可證。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將被追究刑事責任、受到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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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歷資料對醫療事故處理影響論文

摘要:《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及相關配套文件對于病歷資料保管、書寫等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并將其區分為主觀性病歷和客觀性病歷兩類,這種分類在一定程度上妨礙了患者知情權的實現,封存病歷的規定也存在一定的問題,另外,技術鑒定需要病歷原件的要求也可能成為阻礙啟動鑒定程序的障礙,這些尚需要有權部門在今后立法過程中予以考慮。

關鍵詞:醫療事故、病歷、技術鑒定、知情權

在醫療事故爭議中,病歷資料是醫患雙方關注的焦點之一,是判定是否承擔責任的重要依據,所以對于病歷資料的真實性必須得到切實的保證。國務院頒行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后簡稱《條例》)第九條規定:"嚴禁涂改、隱匿、銷毀或者搶奪病歷資料",第五十八條則對上述相關行為作出了予以處罰的規定,并且《條例》第十條規定患者方面有權復印相關病歷資料以落實患者的知情權,另外,如《病歷書寫基本規范(試行)》、《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等相關配套文件更是對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對病歷資料的保存、修改等進一步提出了具體的要求,這些規定的目的都在于保證病歷資料的真實、完整,更好地客觀公正地維護醫患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現就從以下幾個方面對病歷資料進行簡要分析:

一、病歷資料的法律屬性和分類

病歷材料是以文字、圖像、數據等內容來證明某種醫療行為事實的依據,屬于書證的一種。病歷材料其內容不僅能證明該醫療行為事實,而且能夠直接證明該醫療行為的主要事實,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在醫療糾紛訴訟中,病歷資料既可證明醫患之間診療關系的客觀存在,又可證明整個醫療行為的客觀過程,可見病歷資料的證明作用是十分明顯的。

根據《條例》規定,病歷資料可分為兩大類:客觀性病歷資料和主觀性病歷資料。客觀性病歷資料是指記錄患者的癥狀、體征、病史、輔助檢查結果、醫囑等客觀情況的資料,還包括為患者進行手術、特殊檢查及其他特殊治療時向患者交代情況、患者及近親屬簽字的醫學文書資料;主觀性病歷資料是指醫療活動過程中醫務人員通過對患者病情發展、治療過程進行觀察、分析、討論并提出診治意見等而記錄的資料,多反映醫務人員對患者疾病及其診治情況的主觀認識[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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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原來的那種缺乏程序公正的鑒定方式,有望在今年9月1日被新的方式全面取代

“兒子”和他人發生矛盾,由“老子”來認定責任。這合理嗎?———醫療事故糾紛,就是這樣的鑒定。這種缺乏程序公正的鑒定方式,將在今年9月1日被新的方式全面取代。

昨天,國務院授權新華社全文了新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該條例將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這一規定就醫療事故的范圍、鑒定、賠償和處理作了詳細的規定。新條例分總則、醫療事故的預防與處置、醫療事故的技術鑒定、醫療事故的行政處理與監督、醫療事故的賠償、罰則、附則等共7章、63條。按照規定,1987年6月29日國務院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在新條例施行時廢止。有關人士介紹說,較之以往僅有29條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這一新的行政法規較好地體現了程序公正和保護醫患雙方合法權益的目的,有助于公平、公正地處理醫療糾紛和事故。

事故范圍有所擴大

舊的處理辦法對醫療事故的定義是“指在診療護理工作中,因醫務人員診療護理過失,直接造公務員之家,全國公務員共同天地成病員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該辦法同時還規定“雖有診療護理錯誤,但未造成病員死亡、殘廢、功能障礙的”不屬于醫療事故。這種規定實質上將醫療事故限定為“造成病員死亡、殘廢、功能障礙的”事故。換句話說,即便醫療機構嚴重不負責任,但如果沒有造成人員傷殘或者器官功能障礙,也不能說是醫療事故。打個比方說,如果醫生在手術過程中將一塊紗布遺留在患者體內,只要這塊紗布沒有造成患者的傷殘或者某個器官的功能障礙,也不屬于醫療事故。再比如說,醫生在手術過程中不小心在患者肚子上劃上一刀,只要縫合后沒有造成殘廢或者功能障礙,也夠不上醫療事故。

有人指出,這種規定實際上是將醫療事故不合理地限定在一個狹窄的范圍內。事實上,很多不負責任的醫療行為雖然沒有造成患者傷殘或者明顯的功能障礙,但對人體的危害也相當大。如果不將此類行為列入醫療事故范圍,一方面將不利于保護患者的正當權益,另一方面有放縱醫療機構及其醫護人員不負責任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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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處理影響論文

摘要:《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及相關配套文件對于病歷資料保管、書寫等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并將其區分為主觀性病歷和客觀性病歷兩類,這種分類在一定程度上妨礙了患者知情權的實現,封存病歷的規定也存在一定的問題,另外,技術鑒定需要病歷原件的要求也可能成為阻礙啟動鑒定程序的障礙,這些尚需要有權部門在今后立法過程中予以考慮。

關鍵詞:醫療事故、病歷、技術鑒定、知情權

在醫療事故爭議中,病歷資料是醫患雙方關注的焦點之一,是判定是否承擔責任的重要依據,所以對于病歷資料的真實性必須得到切實的保證。國務院頒行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后簡稱《條例》)第九條規定:"嚴禁涂改、隱匿、銷毀或者搶奪病歷資料",第五十八條則對上述相關行為作出了予以處罰的規定,并且《條例》第十條規定患者方面有權復印相關病歷資料以落實患者的知情權,另外,如《病歷書寫基本規范(試行)》、《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等相關配套文件更是對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對病歷資料的保存、修改等進一步提出了具體的要求,這些規定的目的都在于保證病歷資料的真實、完整,更好地客觀公正地維護醫患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現就從以下幾個方面對病歷資料進行簡要分析:

一、病歷資料的法律屬性和分類

病歷材料是以文字、圖像、數據等內容來證明某種醫療行為事實的依據,屬于書證的一種。病歷材料其內容不僅能證明該醫療行為事實,而且能夠直接證明該醫療行為的主要事實,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在醫療糾紛訴訟中,病歷資料既可證明醫患之間診療關系的客觀存在,又可證明整個醫療行為的客觀過程,可見病歷資料的證明作用是十分明顯的。

根據《條例》規定,病歷資料可分為兩大類:客觀性病歷資料和主觀性病歷資料。客觀性病歷資料是指記錄患者的癥狀、體征、病史、輔助檢查結果、醫囑等客觀情況的資料,還包括為患者進行手術、特殊檢查及其他特殊治療時向患者交代情況、患者及近親屬簽字的醫學文書資料;主觀性病歷資料是指醫療活動過程中醫務人員通過對患者病情發展、治療過程進行觀察、分析、討論并提出診治意見等而記錄的資料,多反映醫務人員對患者疾病及其診治情況的主觀認識[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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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處理規章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正確處理醫療事故,保護患者和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維護醫療秩序,保障醫療安全,促進醫學科學的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第三條處理醫療事故,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責任明確、處理恰當。

第四條根據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醫療事故分為四級:

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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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下

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

第三十八條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由醫療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受理。醫療機構所在地是直轄市的,由醫療機構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接到醫療機構的報告或者當事人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之日起7日內移送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處理:

(一)患者死亡;

(二)可能為二級以上的醫療事故;

(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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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上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正確處理醫療事故,保護患者和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維護醫療秩序,保障醫療安全,促進醫學科學的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第三條處理醫療事故,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責任明確、處理恰當。

第四條根據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醫療事故分為四級:

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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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醫療糾紛司法解釋正在起草

兩會看點

最高法相關負責人昨透露——

同樣的醫療事故,法院根據不同的法律、法規審理就可能造成賠償金額的不同,甚至會產生賠與不賠截然相反的結果。昨天,全國人大代表歷數醫療糾紛訴訟過程中的法律空白。記者了解到,最高法院正在調研起草醫療糾紛案件審理的司法解釋,出臺后將對醫療事故鑒定、賠償標準等“爭議空間”進一步明確。

代表質疑

同樣醫療事故賠償差別大

據調查,全國有73%的醫院出現過病人及其家屬暴力毆打、威脅、辱罵醫務人員的情況;77%的醫院發生過患者及其家屬在診療結束后拒絕出院,且不交納住院費用的情況;61%的醫院發生過病人去世后,病人家屬在醫院內擺設花圈、燒紙、設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置靈堂等情況。前不久,深圳地區的一家醫院甚至出現了醫務人員頭戴鋼盔上崗的極端情形。“醫療糾紛呈逐年上升的趨勢,原因之一就是訴訟作為解決醫療糾紛的重要手段之一,存在模糊空間。”全國人大代表張燕麗如是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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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議死胎侵權賠償事件探究

[內容提要]對醫療事故導致死胎的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原告主張的喪葬費、殘疾生活補助費應予支持,并按《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的標準進行計算,對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來確定,并建議對《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和《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的有關內容予以完善。

[關鍵詞]醫療事故死胎侵權賠償

一、據以研究的審判案例

1、案情簡介

2007年8月31日,林某因陣發性腹痛且妊娠37周,前往A市安康醫院就診,并辦理了住院手續。入院診斷為:1、孕1產0、孕37+5周、頭位、未臨產;2、急性胃腸炎?給予抗炎對癥處理,次日林某一般情況尚好,請假回家。9月8日凌晨1時,林某因腹痛返院治療。凌晨3時,值班醫生查體發現胎心音69-82次/分,即向林某交代,考慮胎兒宮內窘迫,應行手術處理。患者林某入手術室后,因出現頭暈、惡心、嘔吐等癥狀,又進行B超檢查后考慮死胎、胎盤早剝。立即行剖宮產手術,術中取出一男性死嬰。術后8天,林某痊愈出院。2007年10月19日,A市衛生局委托A市醫學會對該起事故進行鑒定。后醫學會出具鑒定書分析認為:安康醫院在對林某的診治過程中,對9月8日凌晨1時入院檢查胎心音減慢未引起足夠重視,未嚴密觀察并采取果斷措施及早手術,醫院存在過失。認定本起事故為三級戊等醫療事故,醫院負主要責任。雙方就賠償問題協商未果,林某遂訴至原審法院要求A市安康醫院賠償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喪葬費、殘疾生活補助費、精神撫慰金,合計56000元。

2、裁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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