賬戶資金監管范文10篇
時間:2024-05-15 07:0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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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離岸賬戶看金融市場的監管論文
一、離岸賬戶的優點
要了解離岸賬戶的風險就有必要先來了解一下離岸賬戶的優點,正是這些優點給東道國對其的監管造成了不小的難度。第一,離岸賬戶開立簡便。金融監管當局對離岸賬戶的開立一般不會過多干預和限制。開立離岸賬戶一般只需要提供離岸機構注冊地的全套注冊副本或者復印件,以及各個銀行自己規定的其他文件,并不需要提供這些注冊的證明文件及其他支持文件。第二,離岸賬戶內的資金轉移沒有限制,離岸賬戶的外匯資金調撥自由。外管局規定,對于居民的任何一筆外匯資金的匯入和匯出都要向監管當局匯報其用途或者原因。非居民(包括機構和個人)通過離岸賬戶(或境內銀行)與境內發生的所有收付款,均無需進行國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非居民賬戶間在境內的資金劃轉也無需進行國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對于離岸賬戶的資金進出只需統一使用一個交易編碼①來申報其資金用途,而不用具體列明,這就凸顯出了離岸賬戶的使用便利。第三,離岸賬戶便于離岸公司實現企業經營的目的。離岸公司可以通過構建銀行賬戶體系,將境外資金轉變成境內資金。按照外管局的規定,境內離岸賬戶與境內在岸賬戶之間的劃轉不再被認為是境外資金匯入,因此不需要申報;同時,境內離岸賬戶對居民個人的匯款限制也被取消。因此通過離岸賬戶與國內賬戶的聯合使用可以有效地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第四,離岸賬戶內的存款利率優惠,品種多樣,而且存款利率和品種不受境內監管限制。例如大額存款可根據客戶需要,在利率、期限等方面量身訂做,靈活方便。除此之外,東道國對離岸賬戶內的存款還提供免征利息稅的優惠。
二、離岸賬戶給東道國帶來的風險
1.洗錢。洗錢一般包括三個步驟:“放置”,即把現金變成金融工具或者放入賬戶當中;“轉移”,通過轉移來隱藏資金來源,切斷與非法來源的關系;“整合”,即通過再投資于合法的商業上使這筆錢成為合法的資金。目前中國外管局是通過監管在岸公司賬戶的出入賬頻率和金額來監控大額或可疑資金流動的。離岸賬戶具有受限制少,資金自由的特點,因而在這三大步驟當中,都能發揮作用,特別是在“放置”和“轉移”階段。在“放置”階段,離岸賬戶的資金來源通常可以通過模糊交易用途和來源來應對東道國的監控。在“轉移”階段,一般通過設計復雜的賬戶體系和匯款途徑來完成轉移”。例如同一個客戶可以以不同離岸公司身份在同一家銀行注冊多個不同離岸賬戶,當一筆大額外匯資金匯入其中一個賬戶(外管局可通過銀行的申報監控這一過程)之后,該客戶將這筆資金部分地匯給另外的多個離岸賬戶,把資金分為多份小額,這符合外管局規定,既不用申報,也不需要經過任何審批手續,因此不再處于外管局的監管之下。外管局規定離岸賬戶不可以結匯,但可以自由劃轉給個人或公司的在岸賬戶,因此通過離岸賬戶與在岸賬戶的聯動,洗錢公司可以利用兩種賬戶之間的劃轉將外匯變成人民幣,雖然這個程序都在外管局的監管之下,但是通過多個賬戶的聯動就可以避開大額和可疑的條件限制。2.資產轉移。根據商務部的報告,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中國大約有4000名腐敗犯罪分子逃到國外,帶走500多億美元的資金,這些資金一般都是通過離岸公司向外轉移的。2005年10月21日,外管局頒布了《關于境內居民通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境內居民設立或控制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之前,應持一系列材料向所在地外匯管理分局申請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手續,并且制定了詳細的流程和文件目錄;2006年9月8日,商務部、國資委、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和中國證監會六部委聯合《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2009年6月做了修訂),規定用自己在境外設立的離岸公司來并購自己的境內公司,需要報商務部批準,并規定了海外上市須證監會審批的內容。但是依然擋不住資金通過離岸賬戶向外流失。利用離岸公司和離岸賬戶轉移資產的操作方式有:進口預付貨款,出口延期收匯;偽造傭金及其他服務貿易項目對外付款;通過企業之間的關聯交易實現向境外轉移資產的目的;利用假的進口合同騙取外匯管理部門核準外匯匯出境外;少報出口,多報進口;通過高買低賣的方式把利潤留在離岸公司中,逐步掏空在岸公司的資產;假如一家國有企業在境外設立了離岸公司,再由該離岸公司持有境內母公司的股份,而離岸公司是以境內母公司負責人的名義注冊的,那么就可以在“合理”的程序之下完成對企業的私有化過程,造成國有資產流失。3.逃稅和避稅。離岸公司在東道國獲得的資本利得可以根據國際稅收協定或者離岸地的規定獲得很高的稅收優惠,例如免征利息所得稅。除非東道國與離岸公司注冊地簽訂專門的協議,否則東道國無權向離岸公司征收資本利得稅。因此,離岸公司必然要將它的資本利得盡量地表現為來源于可獲更多稅收優惠的稅收來源地。此時的離岸賬戶就充當了一個轉移資本利得的角色。此外,高收入者也能通過離岸賬戶來隱匿收入,避免納稅。4.弱化東道國金融監管,擾亂在岸市場。由于監管的缺失,離岸賬戶的開立和運作將會不斷弱化金融監管當局的監管能力。中國把離岸賬戶余額看作是自己的外債,納入外債管理,這就影響到了政府貨幣和匯率政策的制定。大量的外匯移動本身也會影響外匯市場的穩定和金融安全。例如我國每年大約有300億~500億美元的資本外逃,其中有相當大的部分是通過離岸金融市場外逃的,特別是通過監管范圍外的離岸賬戶外逃。熱錢的沖擊是影響新興市場國家金融市場穩定最危險的因素,而熱錢經常是通過離岸賬戶活動的。經過東南亞金融危機的教訓之后,東道國都認識到加強對這些所謂“熱錢”的監控的必要性,因為這種境外資金若不受監管任意進出,將極其容易導致東道國金融市場的動蕩并將國內金融經濟熱點問題的影響擴大化。以中國為例,海外投資者一直在尋求將大量資金投入到中國,享受人民幣升值和高利率帶來的好處,這導致了中國國內的貨幣流動性增強,成為中國高通脹的推動因素之一。但是在控制熱錢方面,中國政府面臨的最大難題是無法正確識別和監控這些跨境流動的投機資本,而離岸賬戶卻在跨境資本流動方面起著非常負面的作用。
三、離岸賬戶監管中的問題
1.缺乏健全且可操作的監管。首先,缺乏直接管理和監控離岸賬戶的專門的法律法規。世界各國一般都沒有直接以離岸賬戶為監管對象的專門法規。目前中國針對離岸銀行業務管理的法規主要有1998年出臺的《離岸銀行業務管理辦法》和《離岸銀行業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這兩個法規主要明確了離岸銀行業務的監管機構、開辦該業務的申請條件以及審批程序,而涉及到離岸賬戶管理的內容只出現于限定離岸銀行業務范疇的條款中,并且這只是針對中資銀行的離岸銀行業務,而對于外資銀行的離岸金融業務還沒有相關文件。其次,缺乏可操作的具體監管措施,政策法規和具體監管要求上經常會產生矛盾。就以離岸賬戶的法律性質為例,根據外管局的規定,任何境外匯入的款項,除了對私非貿易項下且金額小于2000美元以下的任何數額都必須向外管局申報,照此理解,離岸賬戶向東道國內的任何在岸賬戶匯款都應該屬于境外匯入款項,需要向外管局申報,而且根據《離岸銀行業務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也是如此。但是外管局又宣布,在中國境內開立的離岸賬戶向中國境內的其它在岸賬戶轉款不需要申報,這在具體操作上是自相矛盾的。2.難以確定離岸賬戶開戶的真實性及其真實目的。根據《離岸銀行業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的規定,開立離岸賬戶需要提供商業登記證影印本或社團登記證明文件、主要經營人員身份證或護照影印本、機構組織大綱及章程影印本、開戶委托書、印鑒卡等。這些幾乎就完全包含在其注冊地的全套注冊文件當中,提供起來比較方便。除此之外,還可能要提供各銀行要求的KYC(即KnowYourCustomer,它不僅要求金融機構實行賬戶實名制,了解賬戶的實際控制人和交易的實際收益人,還要求對客戶的身份、常住地址或企業所從事的業務進行充分的了解,并采取相應的措施,它是對政治敏感人物賬戶的強化審查,是反洗錢用于預防腐敗的制度基礎)及PCR(即PublicCreditReg-istries,它是在中央銀行監督下成立的公共信用登記機構,一般所有金融機構都必須加入,各個金融機構都必須按時向PCR提供每筆貸款的資料,然后PCR對這些數據進行處理,獲得不同的貸款人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貸款的情況,從而得出借款人的總負債。與私營征信機構不同,所以它的參與是強制性的,覆蓋面很廣,信息在貸款人和PCR之間的流動是雙向的)等相關文件,而這類文件也相對較容易提供。由于離岸賬戶的開立既不需要備案,也不需要審批,所以整個開立程序遠比在岸賬戶的開立簡便得多。如何核對或者檢查離岸賬戶數據的真實性卻是一個難題。首先,離岸注冊地除了已簽發的注冊證明外,幾乎不可能提供監管當局任何其他的證明材料,幾乎所有的離岸注冊地都規定其對注冊公司的股東數據、股權比例、收益狀況等信息負有保密的義務;其次,很多離岸公司是通過中介公司注冊的,即離岸公司的注冊者根本不需要親臨離岸地,離岸地自然也就無從確認自己獲得的是真實可靠的數據;再次,各個離岸地所簽發給不同離岸公司的注冊證書格式雷同,非常容易仿造。開戶時只需要提供影印件,銀行只需要客戶經理在復印件上加蓋“OriginalSighted”的簽章即可確定為正本。最后,離岸地對注冊的離岸公司管理非常寬松,例如離岸公司無須每年召開股東大會及董事會,即使召開,其地點也可任意選擇,自由度較大。許多離岸金融中心對國際商業公司沒有最低資本要求;離岸地通常不承擔擔保離岸公司真實可信的責任,即離岸地既沒有檢驗注冊公司真實性的義務,也沒有提供外部機構其真實性核實的責任。
跨國公司資金運營管理探討
跨境資金池存在跨境人民幣資金池和外匯資金集中運營兩種模式。隨著全口徑跨境融資等便利化政策的實施,現行人民幣、外匯資金集中運營模式的優勢不再明顯,實際運行也存在一些問題,跨境資金池業務需要從本外幣一體化的理念進行完善、整合。本文從本外幣一體化管理角度,分析了在當前“雙資金池”模式存在的問題,對實施集團公司全口徑跨境資金集中運營管理業務的可行性和方法路徑進行了探討。
一、跨境資金集中運營業務管理現狀
目前,有關跨境資金池業務的主要政策為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規定》的通知(匯發[2015]36號),集團企業跨境人民幣資金池業務主要政策為《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便利跨國企業集團開展跨境雙向跨境人民幣資金池業務的通知》(銀發[2015]279號)和《中國人民銀行關于跨國企業集團開展跨境人民幣資金集中運營業務有關事宜的通知》(銀發〔2014〕324號)。人民幣資金池和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現有管理模式都具有主體監管和審慎管理理念。(一)審慎監管。人民幣資金池對跨境凈流入規模實施“單額度”上限管理,根據成員企業所有者權益和宏觀審慎系數來核算額度。外匯資金集中運營則是外債和對外放款集中額度管理,對主賬戶“通道”采取“凈流出”(對外放款)和“凈流入”(外債)“雙額度”管理,并基于所有者權益核算對外放款額度,基于凈資產、融資杠桿率和宏觀審慎系數核算外債額度(或根據“投注差”模式)。兩種跨境資金池管理模式都是基于財務狀況、經濟金融形勢核算額度,通過宏觀系統調節來控制資金流動規模,體現了宏觀審慎管理理念。(二)主體監管。人民幣資金池和外匯資金集中運營業務均體現了主體監管的思路和理念。如在賬戶管理和資金使用上,兩項政策通過主賬戶歸集涉外業務資金,通過主賬戶收支范圍、負面清單的模式管理資金的使用,不再按照資金性質來設置經常項目、資本項目的各類賬戶,實現了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資金的集中歸集和共享使用。在銀行業務審核上,兩種政策并未按照具體業務類型羅列審查要求和資料,而是基于真實性業務背景的原則性要求,這是主體監管理念的體現。(三)具體操作差異。一是主體資格條件不同。人民幣資金池對成員單位業務規模有要求,外匯資金集中運營業務對集團公司的總業務規模有要求,對單個成員單位業務規模未限制。二是賬戶設置不同。人民幣資金池實施“單賬戶”結構,一個賬戶管理境內、境外所有成員單位的資金,外匯資金集中運營業務實施“雙賬戶”和“單賬戶”并行政策。三是額度管理不同。人民幣資金池實施“凈流入”單額度管理,外匯資金集中運營實施外債和對外放款雙額度管理。額度核算都可基于企業財務狀況核算額度,但是外匯資金集中運營業務的外債額度還可按照“投注差”模式來核算。四是資金使用管理不同。人民幣資金池政策按經營范圍內使用資金,規定資金使用的“負面清單”,外匯資金集中運營業務按照資金來源和所屬賬戶對資金用途實施差別化管理,國內主賬戶資金存在使用范圍規定,國際主賬戶資金使用未明確。
二、存在的問題
(一)本外幣“雙資金池”模式下,跨境資金流動風險和主體財務風險增加。在跨境資金流動規模控制上,兩種資金池都是基于企業凈資產和宏觀調節系數核算資金跨境額度。外匯管理部門和跨境人民幣管理部門分別根據企業財務情況,核定對應的外匯和人民幣跨境資金流動額度。實際中,較多跨國公司同時具有兩種資金集中運營業務,有人民幣和外匯跨境資金流動兩個額度,可能導致資金跨境流動規模成倍增加,宏觀上的跨境資金流動規模風險被無形放大。微觀上的企業債權、債務的財務管理風險可能增加。(二)本外幣分離管理的背景下,資金池業務容易成為異常資金跨境套利渠道。人民幣資金池和外匯資金集中運營業務管理政策存在差異,管理部門之間數據尚未實現共享,存在協同管理成本。人民幣資金池和外匯資金集中運營業務可能分屬不同的主辦銀行,銀行分別按照人民幣和外匯政策進行操作,無法從主體管理層面將人民幣、外匯業務進行關聯分析,難以對無交易背景或者虛構交易背景的套利行為進行有效審查。在這樣的背景下,跨國公司可能利用境內、境外成員之間的聯動操作,跨地區、跨市場、跨銀行擺布資金,實現資金管理收益的最大化。在境內外利率、匯率市場存在價差的情況下,它們可能通過構造貿易或投資背景實施資金的跨市場運作,進而套取匯差和利差。(三)便利化政策相繼實施的形勢下,資金集中運營管理業務的政策優勢不再明顯。2016年以前,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業務的優勢包括三個方面。一是成員企業之間共享集中的外債額度和放款額度,中資企業可以通過外匯資金集中運營業務開展跨境融資。二是主賬戶歸集的資本項目資金適用按照意愿結匯制度,成員企業可以有效規避匯率風險。三是成員企業經常項目資金無需進待核查賬戶,簡化了經常項目收、結匯流程。跨境人民幣資金池的主要政策優勢在于境內、境外成員企業之間可以拆借人民幣資金,中資企業可以在資金池框架內向境外成員單位借債。2016年以來,隨著全口徑跨境融資政策、資本項目外匯資金意愿結匯制度和貿易項下資金收匯等便利政策相繼出臺,跨境人民幣資金池和外匯資金集中運營業務的政策優勢不復存在。(四)信息系統技術不完善的情況下,涉外業務主體監管效果受影響。人民幣資金池業務中,跨境人民幣系統只通過銀行報送采集人民幣跨境收支信息,系統未登記跨境人民幣資金池的額度管理信息,也未采集人民幣賬戶收支和資金境內使用的信息數據,難以滿足主體監管需求。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業務中,外匯局通過資本項目信息系統、跨境監測分析系統等多個系統實現了主體基本信息、群組信息維護,額度管理信息登記,賬戶、跨境收支和資金使用信息數據的采集和數據統計分析功能,但也存在數據統計分析報表不準確等不完善之處。此外,外匯局沒有采集跨境人民幣資金池賬戶和賬戶資金使用數據信息,更難以實施本外幣業務一體化監管。
三、實施全口徑跨境資金集中管理的可行性
銀行信貸資金監管論文
(一)以擔保為目的的提存
以擔保為目的提存是指為保障一方當事人債權的實現,相對當事人將一定的貨幣、實物、證券等提存于公證機關,待各方約定的條件成就,由公證機構將提存物交付于另一方當事人的制度。
在銀行與企業簽訂信貸合同的同時,銀行與企業另行簽訂一紙提存擔保協議。在提存協議中,雙方約定:(1)將企業的銀行賬戶設定為一個提存賬戶;(2)銀行將貸款劃撥入該賬戶中;(3)企業必須按照信貸合同的約定正當使用貸款,其正當性由銀行或者銀行的委托人進行審定;(4)企業使用其銀行賬戶內的其他超過一定數額的款項應當由銀行或者銀行的委托人進行審定。該提存協議經過公證機關公證之后,交由企業的開戶銀行備案。
要進行上述操作,需要解決以下幾個問題:(1)這種擔保方式是否具有法律依據?(2)銀行或者其委托人對企業使用資金正當性的審定是否是干涉企業的經營自主權?(3)企業的開戶銀行是否會協助監管?(4)銀行應當委托什么人來進行監管?
第一,誠然,無論是《民法通則》、《擔保法》及相應的司法解釋還是《合同法》,都沒有明確規定前述擔保形式,但這并不意味著這種擔保方式就是無效的。擔保行為是當事人在實踐中選擇的債權保障方法,法律有明確規定的,屬于典型擔保方式;法律沒有規定的,屬于非典型擔保方式。以提存方式進行擔保系由當事人自己以契約方式選擇的保全債權的方式,由《民法通則》和《合同法》進行調整,并無無效之咎。第二,銀行或其委托人對企業使用資金的正當性進行審定并非意味著銀行可以任意對企業的經營行為進行干涉。銀行的監管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1)監督貸款專款專用;(2)監督企業的重大交易行為。第三,對于銀行之間在出現非典型擔保方式時的協助義務,在《物權法》出臺后,其中的浮動抵押制度要求銀行必須履行協助監管責任,金融監管當局也致力于加強信貸資金監管,那么在理性上大家很容易就協助監管問題達成一致;協助銀行有貸款銀行和企業的提存契約為依據,師出有名,另外協助監管也算是一種金融衍生工具,對協助銀行不無益處。第四,由于在對企業資金流動的監管過程中,需要涉及對企業交易契約的審查,而且企業的銀行賬戶作為提存賬戶在理論上由公證機關監控,所以企業委托公證機關對企業交易資金使用的正當性進行審核是適當的;另外,由于企業的交易行為涉及到財務和價格問題,所以輔之以會計師事務所審核是必要的。銀行通過委托公證機關和會計師事務所對企業交易中屬各自范圍內的技術性問題進行審查,可以有效實現對企業資金使用的監管。
不過這種監管方式也有一個顯而易見的缺點:不能對抗第三人。如前所述,由于以擔保為目的的提存是一種非典型的擔保方式,不是擔保物權,所以它不能產生物權的優先效力。如果企業還存在其他的債權人,那么其他債權人對其提存賬戶內的資金同樣具有求償權,而且這種求償權與銀行的求償權是平行的。要解決這一瓶頸,我們可以求助于下面的賬戶抵押制度。
存量房交易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我市房地產市場監督管理,規范存量房(又稱二手房)交易行為,保障交易資金安全,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建設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加強房地產經紀管理規范交易結算資金賬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建住房〔2006〕321號)、建設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產經紀管理的緊急通知》(建住房〔2007〕274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范圍內的存量房交易業務,交易當事人可通過合同約定,由雙方自行決定交易結算資金的支付方式,具體分以下兩種情況:
(一)委托中介服務機構代辦相關業務的,交易雙方當事人可自行交結交易結算資金或委托監管機構對交易結算資金的全額或部分進行監管,中介服務機構不得強行代管交易結算資金。
(二)沒有委托中介服務機構代辦相關業務的,交易雙方當事人也可委托監管機構對交易結算資金的全額或部分進行監管。
凡委托監管機構監管交易結算資金的,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東莞市房地產中介協會(以下簡稱協會)作為存量房交易結算資金的監管機構,應當按規定,在相關銀行設立專用賬戶,接受交易雙方當事人委托,對交易結算資金實行監管。
市房產交易管理制度
為建立主體誠信、行為規范的存量房市場交易秩序,維護市場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進一步規范我市存量房交易結算資金管理工作,根據建設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加強房地產經紀管理、規范交易結算資金帳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建住房〔2006〕321號)文件精神,制定本規定:
一、本市市區范圍內國有土地上存量房交易結算資金實行監管。鎮江市房地產交易所為本市市區存量房交易資金具體監管機構。各轄市內存量房交易結算資金監管參照本規定實施。
存量房交易當事人應當通過鎮江市房地產交易所在銀行開設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根據合同約定條件,劃轉交易資金。交易當事人也可以簽署自擔風險聲明書,按照合同約定,由雙方自行決定交易資金支付方式。
二、鎮江市房地產交易所應在銀行開設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賬號名稱為[鎮江市房地產交易所]名稱后加“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字樣,該帳戶專門用于存量房交易結算資金的存儲和支付。
買房的購房資金在辦理房屋所有權交易登記前可一次性存入也可分批存入。交易結算資金的所有權屬于交易當事人,不屬于鎮江市房地產交易所的負債。交易結算資金不提現、不收取手續費。
若有關部門對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進行凍結和扣劃,開戶銀行、鎮江市房地產交易所有義務出示證據以證明交易結算資金及其銀行賬戶的性質。
聯動監管機制方案
為加大管理國家預算資金監管力度,防范資金風險,打造財政、稅務、國庫、商業銀行等部門共同參與的多方聯動監管合作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稅收征管法》、《國家金庫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工作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按照國庫大監督的理念要求,積級探索建立國庫資金全方位立體監控新思路,及時糾正和處理在辦理預算收支、退庫、更正、國債兌付、集中收付等國庫業務過程中出現的各種情況,構筑交叉縱橫、監管互補、互控的監管架構,形成財政、稅務、人行、商業銀行之間相互制衡的監管機制,切實保障國庫資金安全。
二、工作目標
通過建立資源共享、監督聯動的“一體化”國庫監管新模式,努力營造良好的風險控制環境和濃厚的風險控制氛圍,防范國庫決策風險、管理風險、制度風險、操作風險及其它風險,建立國庫監管長效機制,使國庫監管做到規范化、制度化。
三、組織機構
大額資金監測下互聯網金融監管論文
一、互聯網金融監管的現狀
在積極支持互聯網金融的創新精神和普惠金融發展的同時,我們要深刻認識到互聯網金融并沒有改變金融的基本功能和本質。互聯網金融在用戶體驗、交易技術、交易渠道、交易方式等方面進行了大量創新,創造了令人眼花繚亂的業務技術和經營模式,但其功能仍然集中在資金融通、發現價格、支付清算、風險管理等方面,并未超越現有金融體系的范疇。此外,從風險角度看,互聯網金融更加具備普惠精神,將傳統金融服務不到的或者風險較大的客戶吸引過來,創造出大量涉眾型交易模式,參與者眾多。互聯網金融發展良莠不齊,灰色地帶普遍存在,很容易觸及法律和監管的紅線,如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非法發行股票債券,甚至從事金融詐騙等。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等甚至會引發系統性金融風險,金融消費者保護問題突出。因此,為推動互聯網金融的有序、健康、可持續發展,依法嚴厲打擊金融違法犯罪行為,加強互聯網金融監管勢在必行。
二、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原則
張曉初(2014)提出了互聯網金融監管應遵循12條監管原則,并將動態金融監管分為四個層次:第一層是市場自律,由金融企業和行業協會自律準則,主要采取自愿實施的方式;第二層是注冊,相關部門可以掌握有關機構的信息;第三層是監督,持續監測市場或機構的運行,如非必要不采取直接監管措施;第四層是最嚴格的審慎監管,對相關機構提出資本、流動性等具體監管要求,并有權進行現場檢查。在當前我國現實情況下,綜合考慮分業監管框架下監管資源的成本和監管效果,依靠市場自律和注冊在一定程度上所需的監管成本最小,其監管效果也相當有限,而最嚴格的審慎監管在金融改革的大背景下與時代潮流相悖,因此,筆者認為新型互聯網金融監管體系設計的最優路徑是在第三層次上的監管突破,也就是借助某種手段和機制持續監測市場或機構的運行,如非必要不采取直接監管措施,也就是通常意義上的非現場監管,最有可能在監管資源硬約束下取得較優效果。
三、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大額資金監測方法
(一)互聯網金融監管的方向是深入理解資金的真實運作
銀行托管業務風險防范研究
大資管業務快速發展的背景下,托管業務作為滯留存款的重要載體,近幾年來銀行機構爭相營銷,規模增長迅速,而在托管業務風險管控上,因普遍將其視為低風險表外業務,合規意識不強、風控措施不力,面臨多種風險,亟待引起關注。托管業務亂象及風險表現統計亂,業務風險底數不清。一是超范圍統計。部分銀行在托管業務統計中,除了涵蓋企業年金托管、理財資金托管、信托財產保管、證券公司客戶資金管理托管、私募基金托管、發債資金監管等正規金融業務外,還突破監管規則,將非持牌機構的融資租賃公司資金運用監管、未經國務院批準的地方金融交易所的發債企業運用監管、中長期貸款償債資金監管等非正規金融業務納入統計范圍。二是重復統計。
銀行托管業務涉及安全保管資產、資金清算、核算估值、投資監管及信息披露等職責,實踐中,部分銀行將托管業務全流程統計,部分銀行按照賬戶職能分散統計,部分銀行將不符合托管業務統計范圍、單純履行募集職能的賬戶納入統計。三是騰挪統計。個別銀行從績效考核調節的角度,將托管業務作為資源分配,騰挪到實際未發生托管業務的其他分行統計。托管業務統計多報、重報、錯報,既有規避監管之嫌,也導致銀行對本行托管業務量、托管資產投資領域以及潛在的風險無法真實掌握。運營亂,道德及操作風險隱患大。受資金業務專營的監管約束,各銀行總行一般指定部門單獨集中經營托管資金,而托管業務合同簽訂、開戶、劃款、對賬、托管賬戶的信息披露等職能則分散在總行、一級分行、二級分行等不同層級,加上當前托管業務監管規則不完善、銀行內部權限劃分不規范,基層銀行普遍存在重市場規則輕監管規則現象,運營各環節亂象頻出。在開戶環節,部分銀行在托管業務開戶時,為加強托管賬戶資金管控,預留銀行工作人員及銀行部門印鑒,違反了《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中“預留存款人印鑒”規定,且一旦后續出現風險,還將承擔連帶責任。在劃款環節,部分銀行專營機構利用內部業務系統,甚至通過傳真件或電子郵箱向基層行發送電子指令劃款,而基層行普遍將上述劃款指令直接視為對外轉賬憑證,不比對托管賬戶客戶預留印鑒,直接辦理劃款,混淆管理人與托管人職責,違反了《支付結算辦法》中規定的“誰的錢進誰的賬,由誰支配”的原則,且分支機構很難從審批流程中發現電子指令是集體決策還是個人指定,一旦上級行托管部人員存在道德風險,就將帶來巨大損失。
在對賬環節,部分基層行以劃款指令來自管理人、上級行已出具監管報告等多種理由不對賬,部分銀行以同業部托管報告替代運營管理部的銀企對賬。管理亂,第三方風險傳染概率大。一是對管理人指令審核松。部分私募基金管理人違反《公司法》“企業必須在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從事經營活動”的規定,向托管銀行下達管理指令,讓從事產業投資的私募基金投資銀行理財、結構性存款,托管銀行一方面認為此類投資風險小,另一方面也出于業務拓展需要,不僅未拒絕此類指令,甚至配合操作。但一旦投資收益達不到預期,投資人會認為托管行未能履行好投資監督職能,從而將私募基金投資風險傳遞到銀行體系。二是第三方賬戶監管缺位。如某企業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發債,“三方監管協議”和“募集資金說明書”中記載的募集資金賬戶為在某銀行開設的托管賬戶,但“發行公告”中卻為券商賬戶,此舉為券商超募、資金池運作提供了便利,也可能導致業務風險傳染至托管行。三是違規辦理兜底業務。部分銀行利用“托管+投資”“托管+表外業務”“托管+同業代持+表內貸款回購”等業務兜底風險。
此行為等同于為投資人做了無風險擔保,違反了《關于規范金融機構同業業務的通知》中關于“金融機構開展同業投資業務不得接受和提供任何直接或間接、顯性或隱性的第三方金融機構信用擔保”的規定。政策建議彌補監管制度短板,規范托管業務邊界。建議監管部門進一步完善適用于銀行機構的資產托管業務監管法規,明確銀行在托管業務中的職責和邊界,明確托管責任追究和盡職免責機制,明確要求銀行不得為未經國務院批準的交易所募集資金賬戶、非持牌機構投資賬戶提供托管服務,從而形成正規金融與非正規金融之間的防火墻。彌補監管查處短板,規范銀行運營行為。督促銀行嚴格按照監管規則辦理托管業務,切實規范開戶、劃款、對賬等環節經營行為,明確托管業務辦理過程中各環節的具體要求,在有效防范托管業務風險的同時,確保業務各環節合法合規,推動市場規則向監管規則靠攏。彌補銀行管理短板,扎緊合規經營“籬笆墻”。督促銀行從經營理念、業務流程、系統建設、人才培訓等多個方面入手,全面彌補風險識別和風險控制短板。
作者:姜弘杰 陳亞楠
證券公司跨境收益互換業務發展研究
摘要:隨著國內企業境外上市及居民資產配置全球化的需要,國內證券公司紛紛加快國際化進程,通過開發眾多跨境金融衍生品及收購境外證券公司開拓境外市場,進而提升其國際化水平。本文以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為例,將跨境業務中具有代表性的跨境收益互換業務為切入點,分析收益互換業務的概念、分類及流程入手,探索當前證券公司跨境業務發展中存在的問題,并提出監管建議。
關鍵詞:證券;跨境;收益互換
跨境收益互換業務概念及業務特點
(一)跨境收益互換業務概念
跨境收益互換業務是證券公司與交易對手在場外市場一對一訂立的一類金融衍生品合約。基于該合約,交易雙方在未來進行一系列現金流交換。2020年9月底,某證券跨境業務存量規模達1082.28億元,其中跨境收益互換業務926億元,占跨境業務總量的85.64%。跨境收益互換業務具體表現為:(1)證券公司向交易對手支付與風險資產(如:指數、股票、固定收益證券)表現掛鉤的收益,而交易對手向其支付固定收益;(2)根據交易對手的信用情況、掛鉤資產情況,向證券公司支付履約保障品;(3)為進行風險對沖,證券公司或通過子公司利用自有資金在市場上進行標的證券買賣;(4)由于證券公司需要進行風險對沖,掛鉤標的需要滿足證券公司的自營投資范圍。
(二)跨境收益互換業務特點
跨國公司外匯業務主體監管研究
實現主體監管的路徑
對跨國公司外匯業務實施主體監管,主要思路是在以往主體監管實踐的基礎上,打破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業務條線管理的界限,基于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業務載體和現有系統資源,探索涉外業務主體監管模式和方法路徑,提高事后監管的質量和效果。主要路徑為:“主體選擇→管理信息維護→業務數據采集→監測分析核查→主體業務風險評估和處置”。主體選擇體現宏觀審慎理念和系統代表性,管理信息維護體現可操作性,業務數據采集體現數據的全面性,監測分析核查體現針對性,風險評估體現合理性,風險處置措施體現差別性。簡政放權后,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跨境投融資業務大部分交由銀行審核并辦理,事后監管涉及的信息維護、數據來源、業務核查和風險處置環節也均會涉及銀行,因此,跨國公司涉外業務主體監管路徑的突破口在于銀行。鑒此,可通過銀行采集企業的部分主體信息和業務管理信息,如企業主體基本信息和資本項目直接投資登記等,監測分析核查其中相關的國際收支數據、賬戶交易明細數據;同時,通過調取銀行相關業務資料對涉外業務進行核查,對企業風險評估后采取監管措施的具體實施,體現在對銀行業務辦理實行特殊管理要求上。
方法與流程
選擇系統性主體。結合地區實際業務,按照抓大放小的原則,管住“大多數”。以湖北省轄內H市為例,該市企業外匯業務類型主要包括貨物貿易、服務貿易、直接投資和跨境融資業務。開展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業務的三家企業涉外業務規模合計占比超過轄內總規模的70%,其業務類型也具有地區代表性。從系統風險、宏觀審慎和主體監管層面考慮,H市外匯局選擇這三家跨國公司涉外業務作為載體,探索本外幣一體化的主體監管模式。維護業務管理信息。經常項目名錄登記和國際收支申報主體信息登記,屬于企業基本信息登記;而直接投資、外債、境外放款等與跨境投融資有關業務的外匯登記,則屬于業務管理信息登記。利用貨物貿易外匯監測系統、資本項目信息系統、國際收支涉外收付款統計系統和跨境資金流動監測與分析系統資源,實現對單個跨國公司業務主體基本信息和業務管理信息的登記和維護。采集涉外業務數據。跨國公司主體涉外業務數據包括本外幣的賬戶數據、賬戶收支數據、跨境收支數據、結售匯數據及進出口數據。在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的業務框架內,企業的經常項下和資本項目跨境投融資資金均可以通過國際主賬戶和國內主賬戶進行收付。通過跨境資金監測分析系統,可直接提取賬戶明細、國際收支明細和結售匯數據。目前,外匯局系統尚未實現采集涉外業務有關的部分人民幣賬戶數據,但可采集單筆人民幣跨境收支數據,來滿足涉外業務主體監管的數據需求。開展監測分析核查。根據跨國公司主體業務管理信息,對選取的主體涉外業務數據進行歸納、分類和統計,核查主體是否存在業務異常。例如,通過核對國內主賬戶和國際主賬戶之間的收支明細,核查銀行對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運營通道額度控制的合規性情況和賬戶收支范圍的合規性情況。對于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框架之外的業務,如直接外債業務,可直接根據業務管理信息和國際收支數據核對其是否存在資金異常流動。對于主體資金使用業務的監測核查,則需要結合企業經營范圍、業務性質和資金性質,對賬戶結匯數據進行篩查,根據需要調閱資料進行核查。對于跨國公司經常項目業務的監測核查,可直接通過跨境資金監測分析系統調取進出口數據和經常項目收付匯數據,通過歸類對比,篩查出資金偏離度高、出口不收匯等異常業務進行核查。評估處置業務風險。根據監測分析和核查情況,對企業主體涉外業務風險進行評估,并參考風險級別和風險類型采取差別化的管理措施。可將主體涉外業務風險分為高、中、低三級,風險類型分為主體跨境收支異常變動風險、業務合規性風險和業務主體經營性風險;同時,針對業務風險分別采取風險提示、分類管理和檢查處罰等的措施。在對企業違規行為進行處置時,應根據相關業務主辦銀行的履職情況,對銀行采取相應的管理措施。同時,指導銀行強化企業的風險識別,對企業實施客戶分類管理:對高風險客戶加強內外審查,開展現場調查,確保業務真實、風險可控;對低風險和基本無風險客戶,在真實背景情況下,提倡便利化管理。
存在的問題
本外幣政策差異影響主體監管效果。該問題主要表現為跨國公司主體部分人民幣數據缺失,外匯局難以對人民幣涉外業務開展核查,難以實施風險處置措施;此外,本外幣管理政策差異也會影響外匯業務風險處置措施的效果。跨國公司主體監管系統功能缺失。目前,外匯局按照業務條線設計的業務系統不利于對涉外業務進行主體監管:業務人員在探索開展主體監管的過程中,需要掌握多個業務系統權限,重復維護主體基本信息;同時,還需要對業務管理信息進行逐筆維護,對涉外業務數據進行重新整理和加工,影響監管的成效。跨國公司微觀主體風險難以監測。從額度管理和主體風險管理層面看,凈資產數據的公允性直接體現在外匯資金池額度的合理性和真實性。由此可見,具有公允性、能夠反映企業真實財務狀況的財務信息,對外匯管理部門尤為重要。但現行政策對跨國公司財務數據報送無硬性要求,外匯局難以通過系統監測跨國公司主體的財務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