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論文范文10篇
時間:2024-05-05 14: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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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自律監督論文
編者按:本論文主要從證券交易所自律監管的必要性和優勢;證券交易所的自律監管的現狀和存在的問題;關于加強證券交易所自律監管作用的思考等進行講述,包括了證券交易所自律監管的具有更高的監管效率、自律監管在作用空間上更為寬泛、證券交易所自律監管的專業性、自律監管還更符合成本一收益原則、由十證監會與證交所之間的職責劃分不明確等,具體資料請見:
摘要:目前,在我國對證券交易所的自律監管作用越來越重視,本文在分析自律監管的優勢,以及我國證券交所自律監管的現狀和存在的問題后,對我國完善證券交所的自律監管提出了自己的建議和思考。
關健詞:自律監管證券監管證券交易所
我國證券市場起步較晚,發展10多年來取得了許多令人矚目的成就。我國現行證券監管模式是以政府監管為主導,市場自律監管為補充的監管制度。但由于現在政府監管沒有發揮應有的功能,致使出現政府監管失靈的現象,同時自律監管的作用發揮很小,所以大力加強自律監管在我國證券市場監管中的作用。我國自律監管體系主要有三方面組成,即證券交易所、證券業協會以及其他相關的行業協會和各種證券市場參與機構。筆者認為我國的自律監管應以證券交易所的自律監管為主要力量,本文將主要對證券交易所自律監管有關問題進行探討。
一、證券交易所自律監管的必要性和優勢
首先,證券交易所自律監管的具有更高的監管效率。證券交易所直接貼近市場,熟知市場變化,能夠及時的了解證券市場中的股票的交易信息、股價的波動,發現上市公司的具體情況,可以強制上市公司進行持續信息披露,減少信息的不對稱性,同時可以根據市場反饋的信息,結合證券市場的實際情況,對自律監管及時作出調整、改變規則和措施。
證券交易跨國沖突論文
[摘要]:跨國證券交易的興起是金融市場全球化的重要表現之一,證券的持有制度也因之從直接持有制轉變成為間接持有制,并對建立在傳統的物之所在地法基礎上的沖突規則提出了新挑戰。在證券間接持有制下,證券以定著的形式通過證券中間人在中央存托機構所持有的賬戶上的電子簿記來實現證券的跨國交易。考慮到國際證券交易對于法律確定性和可預見性的要求,新的沖突規則應該以相關證券中間人所在地法為原則(PRIMA),以克服證券市場的系統性風險,為跨國證券交易奠定統一的沖突法框架。
[英文摘要]:
[關鍵字]:間接持有制/跨國證券交易/沖突法規則
[論文正文]:
傳統上,證券是以直接持有方式進行持有、交易和交割的,我們稱其為證券的直接持有制。
其特點在于證券的持有人與證券發行人具有直接的關系:投資者要么被登記到證券發行人的股東名冊上,要么事實上占有不記名證券的證書。[i]在這種傳統的證券直接持有制中,證券轉讓必須實際交付該證券的證明文書或是轉讓文書,這就使得交易本身費時、費力,且成本高昂。不僅如此,還可能存在著遺失、誤放、盜竊或偽造這些紙介證書的風險。正是由于這些弊端促使了證券間接持有制的應運而生。在證券間接持有制中,投資者與證券發行人之間的直接關系被割斷:投資者對于證券權利的利益記載于其證券中間人(intermediary)[ii]的賬簿上,后者之利益可能又記載于另一個證券中間人賬簿上,如此環環相連,直到最終的某證券中間人或者被登記為證券發行人的名冊上的登記所有人,或者直接持有證券證書或者其他代表該證券的所有權文書。因此,在這種證券間接持有制中,投資者與發行人之間存在著一層或多層的證券中間人,證券權利是以簿記的方式登記于不同層次的賬戶上。此種證券權利的轉讓常以非交付的簿記方式進行,或者說不涉及任何交付,擬制交付抑或實際交付均在所不問。
證券交易自律監管論文
編者按:本來主要從證券交易所自律監管的必要性和優勢;證券交易所的自律監管的現狀和存在的問題;關于加強證券交易所自律監管作用的思考等進行講述,包括了證券交易所自律監管的具有更高的監管效率、自律監管在作用空間上更為寬泛、證券交易所自律監管的專業性、自律監管還更符合成本一收益原則、由十證監會與證交所之間的職責劃分不明確等,具體資料請見:
論文關健詞:自律監管證券監管證券交易所
論文摘要:目前,在我國對證券交易所的自律監管作用越來越重視,本文在分析自律監管的優勢,以及我國證券交所自律監管的現狀和存在的問題后,對我國完善證券交所的自律監管提出了自己的建議和思考。
我國證券市場起步較晚,發展10多年來取得了許多令人矚目的成就。我國現行證券監管模式是以政府監管為主導,市場自律監管為補充的監管制度。但由于現在政府監管沒有發揮應有的功能,致使出現政府監管失靈的現象,同時自律監管的作用發揮很小,所以大力加強自律監管在我國證券市場監管中的作用。我國自律監管體系主要有三方面組成,即證券交易所、證券業協會以及其他相關的行業協會和各種證券市場參與機構。筆者認為我國的自律監管應以證券交易所的自律監管為主要力量,本文將主要對證券交易所自律監管有關問題進行探討。
一、證券交易所自律監管的必要性和優勢
首先,證券交易所自律監管的具有更高的監管效率。證券交易所直接貼近市場,熟知市場變化,能夠及時的了解證券市場中的股票的交易信息、股價的波動,發現上市公司的具體情況,可以強制上市公司進行持續信息披露,減少信息的不對稱性,同時可以根據市場反饋的信息,結合證券市場的實際情況,對自律監管及時作出調整、改變規則和措施。
證券交易監管機制研究論文
編者按:本論文主要從證券市場內幕交易的危害;內幕交易泛濫的原因;內幕交易監管的對策探析等進行講述,包括了內幕交易對證券市場的發展造成損害、內幕交易對上市公司本身造成損害、內幕交易違背公平原則,對投資者造成損害、內幕交易的巨大利益驅動、內幕交易的隱蔽性、相關法律法規的缺失、相關執法力度不嚴、監管機構的監管權力分散化等,具體資料請見:
論文摘要:內幕交易是證券市場普遍存在的現象,它違背了證券市場中“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對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有很大的負面作用。在我國證券市場監管機制尚不成熟的情況下,針對內幕交易,應提高證券監管的執法水平追究內幕交易的刑事責任,形成對內幕交易的強大威懾力;進一步完善禁止內幕交易的立法,建立懲處內幕交易的民事賠償制度;強化信息披露,建立更嚴格、科學的內幕交易監管機制。
論文關鍵詞:證券市場;監管;公平
所謂“內幕交易”又被稱為“知情交易”,是指在證券的發行及交易過程中,若干掌握有關上市公司未公開重要信息的知情者,或者非法獲取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以獲取經濟利益或避免經濟損失為目的,在信息尚未公布之前,先市場而動,直接或間接買賣該證券的行為內幕交易違反了證券市場“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侵犯了投資公眾的平等知情權和財產權益,影響了證券市場功能的發揮。同時,內幕交易使證券價格和指數的形成過程失去了時效性和客觀性,使證券價格和指數成為少數人利用內幕信息炒作的結果,最終會使證券市場喪失優化資源配置的作用。
一、證券市場內幕交易的危害
1.內幕交易對證券市場的發展造成損害
證券交易規則管理論文
[摘要]:跨國證券交易的興起是金融市場全球化的重要表現之一,證券的持有制度也因之從直接持有制轉變成為間接持有制,并對建立在傳統的物之所在地法基礎上的沖突規則提出了新挑戰。在證券間接持有制下,證券以定著的形式通過證券中間人在中央存托機構所持有的賬戶上的電子簿記來實現證券的跨國交易。考慮到國際證券交易對于法律確定性和可預見性的要求,新的沖突規則應該以相關證券中間人所在地法為原則(PRIMA),以克服證券市場的系統性風險,為跨國證券交易奠定統一的沖突法框架。
[英文摘要]:
[關鍵字]:間接持有制/跨國證券交易/沖突法規則
[論文正文]:
傳統上,證券是以直接持有方式進行持有、交易和交割的,我們稱其為證券的直接持有制。
其特點在于證券的持有人與證券發行人具有直接的關系:投資者要么被登記到證券發行人的股東名冊上,要么事實上占有不記名證券的證書。[i]在這種傳統的證券直接持有制中,證券轉讓必須實際交付該證券的證明文書或是轉讓文書,這就使得交易本身費時、費力,且成本高昂。不僅如此,還可能存在著遺失、誤放、盜竊或偽造這些紙介證書的風險。正是由于這些弊端促使了證券間接持有制的應運而生。在證券間接持有制中,投資者與證券發行人之間的直接關系被割斷:投資者對于證券權利的利益記載于其證券中間人(intermediary)[ii]的賬簿上,后者之利益可能又記載于另一個證券中間人賬簿上,如此環環相連,直到最終的某證券中間人或者被登記為證券發行人的名冊上的登記所有人,或者直接持有證券證書或者其他代表該證券的所有權文書。因此,在這種證券間接持有制中,投資者與發行人之間存在著一層或多層的證券中間人,證券權利是以簿記的方式登記于不同層次的賬戶上。此種證券權利的轉讓常以非交付的簿記方式進行,或者說不涉及任何交付,擬制交付抑或實際交付均在所不問。
加強證券交易所的自律監管研究論文
論文關健詞:自律監管證券監管證券交易所
論文摘要:目前,在我國對證券交易所的自律監管作用越來越重視,本文在分析自律監管的優勢,以及我國證券交所自律監管的現狀和存在的問題后,對我國完善證券交所的自律監管提出了自己的建議和思考。
我國證券市場起步較晚,發展10多年來取得了許多令人矚目的成就。我國現行證券監管模式是以政府監管為主導,市場自律監管為補充的監管制度。但由于現在政府監管沒有發揮應有的功能,致使出現政府監管失靈的現象,同時自律監管的作用發揮很小,所以大力加強自律監管在我國證券市場監管中的作用。我國自律監管體系主要有三方面組成,即證券交易所、證券業協會以及其他相關的行業協會和各種證券市場參與機構。筆者認為我國的自律監管應以證券交易所的自律監管為主要力量,本文將主要對證券交易所自律監管有關問題進行探討。
一、證券交易所自律監管的必要性和優勢
首先,證券交易所自律監管的具有更高的監管效率。證券交易所直接貼近市場,熟知市場變化,能夠及時的了解證券市場中的股票的交易信息、股價的波動,發現上市公司的具體情況,可以強制上市公司進行持續信息披露,減少信息的不對稱性,同時可以根據市場反饋的信息,結合證券市場的實際情況,對自律監管及時作出調整、改變規則和措施。
其次,自律監管在作用空間上更為寬泛。法律具有剛性,政府監管必須依賴法律規范對市場進行管理,而法律不能完全調整到市場中的全部間題,由于這種性質就決定了政府監管不可能面面俱到,照顧到市場中的每個角落,肯定會存在政府監管的灰色區域。所以在這些政府監管與法律規范無法調整的領域內,政府監管的效果不言而喻。而證券交易所自律監管的優點之一就在于它可以在政府的剛性管理之外,施加道德、行業和倫理標準的約束。
傳統證券交易與網上證券交易研究論文
我國證券交易開始于90年代初,技術起點較高,較早實現了無紙化電子交易。但是在發展初期,以柜臺為中心的委托模式,營業部較注重對其他理位置、地段、周邊環境及交通條件等的選擇,使得券商必須以這種看得見、摸的著的實力吸引和方便股民的投資,營業成本很高。很快,這種柜臺委托模式被電話委托方式所突破,不久,又隨著電腦技術和通信技術的進步,"遠程家族大戶室"成為了券商和投資者的新寵,通過電腦及通視卡,投資者足不出戶就可在家看到股標交易的即時行情及通過電腦進行遠程下單交易,享受類似營業部大戶室的待遇。
asas傳統交易方式的發展從柜臺委托到自助委托、電話委托、再到電腦遠程下單,雖然逐步弱化了投資者對營業部柜臺的依賴,將營業部有限的空間拓展了出去,擴大了營業部的交易空間,但是,這些顯然不能滿足飛速發展的網絡時代對證券金融行業的挑戰。同時,這些發展也沒有解決投資者在資金進出方面對工營業部的依賴問題。
asas這樣,在解決了投資者與劵商的交易模式之后,關鍵問題就集中在了投資者的資金進出渠道方面了,由此產生了銀證電話轉帳業務,使投資者存取股票資金可以通過聯網的銀行含蓄柜臺來完成,而不必親證券營業部柜臺,提高了投資效率和安全度,同進也降低了商的成本和風險。但是這仍然受空間和時間所限,即空間上,對郊縣,鄉鎮等銀行網點覆蓋不到的區域力不能及;時間上,受營業部的交易時間的限制,投資者只有在證券交易時間才可進行銀證轉賬。
asas在這種條件下,網絡時代的來臨,給證券交易方式帶來了新的生命力,網上交易蓬勃發展,徹底打破了時空方面的限制,使整個交易活動更加快捷和方便。
我國現階段的網上交易模式
asas所謂證券上交易,是指投資者利用因特網的網絡資源,獲取國內外各證券交易所的即時報價和國際國內與投資者相磁的經濟金融信息,通過因特網進行網上委托下單,進非凡實現實時撮后成交的交易方式。
證券交易法最新修改論文
日本對證券交易法進行了重大的修改。從1998年12月1日起開始施行。新修訂的主要部分有:
一、關于有價證券和證券業的定義
(1)有價證券定義的擴充。
為擴大向投資者提供的商品種類,適用公正的交易規則,建立起方便投資者購買的投資環境,擴充規定,投資法人的投資證券、外國投資證券、表示權利的證券或者證書,以及有價證券的受托者以在該有價證券發行國以外的國家發行的有價證券或者證書所表示的與該受托有價證券有關的權利,作為證券(證券交易法第2條)。
(2)有關證券業規定的擴充。
新修改的證券交易法對有價證券店頭結算(derivativesecurity)交易(以有價證券作為原資產,利用證券交易所的價格,差額的結算在證券交易所外進行的交易)的定義作了界定,即經營與該交易相關的業務作為證券業(證券交易法第2條)。
證券交易致人損失責任論文
近來,北京、上海、廣州等地的人民法院陸續受理了一些賬號、密碼等被盜用進行證券交易而遭受損失的投資者提出的損害賠償訴訟。廣州市某區人民法院還率先對此等案件作出了一審判決。投資者提出的這種訴訟,在我國是一個比較新的訴訟類型,現有法律沒有專門的規定,司法實踐也沒有相應的經驗和先例可供參考。本文擬對這種糾紛的法理進行初步探討,并提出一些相應的實務對策供參考。
一、構成要件與案件性質
竊用他人賬號、密碼進行證券交易導致投資者損失的糾紛(以下簡稱竊用交易或者竊用交易糾紛)通常具有以下構成要件:
1.受害人與加害人。受害人為在證券公司開戶進行證券交易的個人或者法人投資者(一般稱為客戶、股民)。如果不是在證券公司開戶進行投資的公民或法人,不能成為此類糾紛的受害人,也不能成為此類案件的原告(法律有特別規定的除外)。加害人為證券公司或者證券公司的工作人員,或者非證券公司的其他人員。在實踐中,有的受害人能夠明確指認具體的加害人,有的只能提出表面證據合理懷疑證券公司或者其工作人員為加害人,或者基于證券公司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而對其提出賠償請求。
2.加害行為。通常是加害人盜用受害人的賬號、密碼等買入或者賣出股票或其他證券。這種加害行為可以是在證券公司的交易廳通過刷卡方式進行的,也可以是通過電話委托交易進行的,還可以是通過操作證券公司的計算機進行的,或者通過網上交易進行的。加害行為原則上為積極的作為行為,但是在受害人對證券公司以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為理由提出的相關訴訟中,加害人(被告)的行為則可能是消極的不作為行為。字串3
3.損害后果與因果關系。在這樣的案件中,損害后果是受害人遭受的經濟損失,主要指對高價買入的證券不得不低價賣出的差價損失和應當高價賣出但是被低價賣出之間的差價損失。此外,受害人為取得證據花費的合理費用以及進行訴訟的合理費用也應當算作損失。加害人的行為與受害人的損失之間應當有法律上認可的實際因果關系。如果受害人的損失不是由于加害人的竊用交易行為造成的,而是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則加害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網上證券交易欺詐監管論文
【摘要】
隨著互聯網的興起以及不斷普及,網上證券交易已逐漸取代了傳統的證券經紀模式,成為證券投資的主要手段。然而在網絡擴展證券業務的同時,也助長了網上證券交易欺詐的盛行,網上證券商存在著虛假信息披露、操縱市場價格等欺詐性網上證券交易行為。這無疑對傳統的證券監管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戰。本文通過考察借鑒國外一些國家的做法,提出對我國證券交易監管完善的若干建議。
【關鍵詞】SecurityOnlienTradingSupervision
網上證券交易是一種新興的無紙化、虛擬化證券交易方式。網上證券交易是指投資者利用互聯網網絡資源,包括公用互聯網、局域網、專網、無線互聯網等各種手段進行證券交易相關的活動,包括獲取實時行情、相關市場咨詢,以及網上委托等一系列服務,借助網絡完成開戶、委托、支付、交割和清算等證券交易全過程。[1]
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隨著計算機技術的飛速發展以及網絡的不斷興起,網上證券交易逐漸成為了一種新的證券經紀業務形式。以網絡為平臺的證券交易,具有無紙性、虛擬性、技術性和即時性的特點。與傳統的證券交易形式相比,其最大的優勢在于其具有更高的效率。網上證券交易的無紙化、虛擬化大大節省了交易費用和時間,節約了證券交易成本。同時,由于網上證券交易無需設立現實的營業部,從硬件設施到人員配備上都大大節約了證券商的資源。而且,投資者也可以迅速、及時、全面、方便的獲得證券交易相關信息,大大降低了信息不對稱的程度。然而,網絡在給證券交易帶來便捷、高效的同時,也不可避免的帶來了一些網上證券交易欺詐問題。特別對我國來說,由于我國的證券業務與英美等發達國家相比才剛起步不久,1997年我國才出現了網上證券交易,我國的網上證券交易尚處于初步發展的階段,所以網上證券交易欺詐問題更為嚴重。因此,完善網上監管對我國來說尤顯重要。
一、國際證監會網上證券交易監管的指導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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