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倫理論文范文10篇

時間:2024-04-28 13:2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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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倫理論文

政治倫理情節劇管理論文

謝晉,既是中國所謂第三代導演的代表,也是1949年以后紅色中國的第一代導演的代表,他所拍攝的20來部電影所產生的巨大影響使他在中國電影史上占有的重要地位不僅被那些將他稱為中國50年代以來最杰出的電影藝術家的人們所肯定,甚至也被那些嘲笑他為傳統電影最后一位傳人的人們所承認。從50年代的《女籃五號》(1957年)到60年代的《紅色娘子軍》(1961年),從80年代的《芙蓉鎮》(1986年)到90年代的《鴉片戰爭》(1997年),甚至是70年代那個特殊時期拍攝的《春苗》(1975年),謝晉電影都曾經成為那個時期的標志性作品和經典性文本而引起人們的廣泛關注,其電影創造的觀眾人次記錄在中國電影史上可能不僅前所未有也可能后無來者,即便在經過相當一段時間淡化以后的1998年,北京零點-中博影視調查系統對北京、上海和廣州的1500位18歲以上的市民所進行的調查中,仍然有25%的觀眾選擇了謝晉為他們最欣賞的國內導演,其得票率超過了居第二位的張藝謀。一方面是如此漫長而輝煌的跨度時間,一方面是如此廣泛和深遠的受眾空間,都使得謝晉和他的電影成為任何省視近半個世紀以來的中國電影,甚至省視半個世紀以來的中國文化的企圖都必須面對的話題--而在所有這些話題中,關于謝晉模式的討論則是從80年代后期以來最激烈、最持久而且也是至今仍然具有挑戰性的話題:謝晉電影的模式究竟是如何在與整個中國的政治經濟文化的互動中形成的?它在意識形態指向、敘事修辭學、電影美學等方面究竟體現了什么樣的構成性特征?90年代以后謝晉的電影模式在中國社會轉型背景下作出了什么樣的調整?謝晉電影在中國的文化傳統和電影傳統的鏈條上占據著一個什么樣的位置?也許,我們在經過了一段時間?以后可能能夠對謝晉和他的電影模式作出更合理的歷史的和美學的判斷?

出生于世紀之初的謝晉,受教育于世代書香家庭,后來在上海受到當時左翼文化和好萊塢文化的復雜浸染,并與洪深、曹禺、黃佐臨等接受過歐美文化深刻影響的著名戲劇家交往密切。50年代,他在紅色革命風暴的燃情歲月中投身電影--這一切都成為了謝晉電影后來常常浮現出來的精神譜系:儒家倫理文化與社會主義革命文化、傳統知識分子的浩然正氣與應對現實苦難的浪漫情懷、中國傳統的通俗傳奇經驗與好萊塢電影的敘事技巧都在他的電影中得到了重新組合,形成了一種他表述自我、表述中國、表述人和人生的基本立場、視角、結構和審美形態,也就是所謂的謝晉模式。

謝晉模式的形成是歷史性的,其變異也是歷史性的。謝晉從事電影導演職業始于40年代末,50年代初期他開始獨立執導影片,從這時開始直到他在后期執導《春苗》和新時期初期執導《青春》、《啊,搖籃》,可以被看著是謝晉創作的第一個階段,也是謝晉模式的形成階段。與整個樂觀明亮的時代氛圍相一致,這一階段謝晉影片的人物形象熱情單純,敘事風格輕快流暢,視聽造型鮮明而具有某種浪漫主義情調,其主要作品有《女籃五號》、《紅色娘子軍》、《大李老李和小李》(1962)《舞臺姐妹》(1965)、《春苗》、《青春》(1977)、《啊!搖籃》(1979)等,其中《女籃五號》(兼編劇)是他的成名作,而《紅色娘子軍》則是他這一時期的標志性作品。這些影片都曾經獲得過普遍的贊譽,表明謝晉電影從一開始就具有與主流政治意識形態機制同構的主流性、倫理價值取向上的正統性和審美趣味上的大眾性,這些影片不僅在當時多次獲得國際國內的各種電影獎項,而且謝晉善于講述戲劇化的線型故事、善于將政治典范塑造為道德楷模、善于將革命與善相互指代、善于用道德情感的宣泄來制造煽情高潮的特點在這一時期都已經基本形成,謝晉模式初見端倪。

伴隨政治意識形態權威體系的被質疑,從1979年到1989年,是謝晉電影和電影模式的第二個階段,也是謝晉電影的成熟時期。在撥亂返正、改革開放的社會背景下,以思想解放運動為文化動力,以中國的災難性歷史為資源,謝晉電影開始從一開始的樂而不淫的頌詩蛻變為一種哀而不傷的悲歌,雖然影片仍然和前一階段一樣時空單純、敘事緊湊、人物形象道德類型化,但是其對國與家關系疏離化狀態的描述,對政治專制惡與小人物善的沖突關系的設計,對社會男性閹割與家庭女性撫慰的意識形態表述,對歷史和現實境遇的精巧的蒙太奇縫合,應該說都強化了謝晉電影的歷史意識和人道意識,也強化了謝晉電影與中國傳統知識分子文化的內在聯系,同時也強化了謝晉電影的藝術虛構能力,標志著謝晉電影的高峰。這一時期,他的主要作品《天云山傳奇》(1980)、《牧馬人》(1982)、《高山下的花環》(1984)、《芙蓉鎮》等,都再次獲得了各種電影獎項的慷慨加冕,其創作模式達到了爐火純青的程度。于是,這些影片在國內被認為是傳統主流電影的當代代表,而在國際上則被看作是中國政治情節劇的經典文本。

縱觀謝晉這兩個時期的電影創作,盡管從歷時的走向看,出現過許多重要、明顯的或者不重要、不明顯的變化,而從橫向的層面看也有一些必然和偶然的例外,但是從整體上看,謝晉的確有一套相對穩定和相對統一的創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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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審制度政治倫理論文

托克維爾在談到陪審制度的政治作用時,把有陪審員參加的法庭看成是免費的學校。“這個學校向人民傳授治國的藝術,培養公民的守法精神。”(托克維爾《論美國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譯,商務印書館1996年版,第316-317頁。)陪審制是現代民主國家一項重要的政治制度,是政治文明的一個重要標志。

陪審制度在我國自解放區就有人民陪審制度。解放后,國家就人民陪審制度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規定。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在1951年頒布的《人民法院暫行組織條例》中明確規定實行人民陪審制,同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組織法》明確規定了適用人民陪審的案件范圍,即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實行人民陪審員制度,但是簡單的民事案件、輕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規定的案件除外。1954年我國第一部《憲法》把人民陪審制度制定為憲法原則。(第七十五條:人民法院審判案件依照法律實行人民陪審制度。)1956年7月10日的《關于人民陪審員名額、任期、產生辦法的指示》。1978年《憲法》在第四十一條同樣對陪審制度作出規定:人民法院審判,依照法律的規定實行群眾代表陪審的制度。對重大反革命案和刑事案件,要發動群眾討論和提出處理意見。1979年《人民法院組織法》重申了1951年《人民法院組織法》有關陪審制度的規定。1979年《刑事訴訟法》規定:凡是由合議庭審理的一審案件都必須有人民陪審員參加。由于這一規定僵化缺乏靈活性,導致陪審制度在司法實踐中流于形式。于是1982年《憲法》便不再把人民陪審制度制定為憲法基本原則。同樣在1983年修正的《人民法院組織法》中將原來的內容改為“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進行”,也不再把人民陪審制度規定為審判原則。1989年頒布的《行政訴訟法》、1991年頒布的《民事訴訟法》和1996年頒布的《刑事訴訟法》都沒有規定第一審案件必須實行陪審制度,從而人民陪審制度成了一項法院根據具體情況靈活適用的一項審判組織形式。2004年8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定于2005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決定規定人民法院審判下列第一審案件,由人民陪審員和法官組成合議庭進行,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規定的案件除外:(一)社會影響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二)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請由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判的案件。賦予了當事人要求陪審員參加審判的選擇權,這是一個重大的進步。為此,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于2004年12月也通過了一個《關于人民陪審員選任、培訓、考核工作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這個意見與人大的決定內容是一致的,那么,以上兩個文件是否體現了作為政治文明標志的陪審制度的所應當體現的基本政治倫理呢?我在此作一個簡要的分析。

一、陪審制度與民主

托克維爾曾經對美國的陪審制度給予高度評價。他認為,這種制度教導所有人尊重判決的事實,養成權利觀念。它教導人們要做事公道,每個人在陪審鄰人的時候,總會想到也會輪到鄰人陪審自己。它教導每個人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因為每個人都可能決定別人的命運,而別人也可能決定自己的命運。“這是男子漢大丈夫的氣魄,沒有這種氣魄,任何政治道德都無從談起。”“陪審制度以迫使人們去做與己無關的其他事情的辦法去克服個人的自私自利,而這種自私自利則是社會的積垢。”“經常同上層階級最有教養和最有知識的人士接觸,學習運用法律的技術,并依靠律師的幫助、法官的指點、甚至兩造的責問,而使自己精通了法律。我認為,美國人的政治常識和實踐知識,主要是在長期運用民事陪審制度當中獲得的。”(托克維爾《論美國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譯,商務印書館1996年版,第316-317頁。)陪審制度作為民主的產物,首先是為了反抗政府的暴政,在美國的憲法中明確規定“陪審團有權防止被告免受政府的壓迫”(UnitedStatesvDatcher,830F.Supp.411(M.D.Tenn.1993))因而強調任何人都有可能成為陪審員,除非他因為年齡、精神狀態不能對事物有辨別和認識能力,或者有犯罪記錄等特殊情況,否則社區的所有的人都應當有其代表。陪審團是社區的縮影和鏡子,它應當包括不同年齡(成年人)、性別、職業、文化程度、種族的人。“你代表社區,可以根據你的感覺確定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即使政府已經證明了事實的存在。”“任何人有權從他的同伴的激情和智慧中獲益”(Statev.Ragland,SuprenmeCourtofNewjesey,1986.105N.J189,519A.2d1361)陪審員不是精英的代表,而是民意的代表,它反映立法所不能及時反應和不可能反映的社區道德觀念。否則就不要陪審了,而直接由通過嚴格選拔產生的專業法官進行審理了。

我國最高法院也說“我國憲法賦予公民依法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的權力。司法事務是國家事務的重要組成部分,實行人民陪審員制度是人民群眾參與司法活動最直接、最重要的形式,是健全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內容,是我國社會主義司法民主的重要體現,也是實踐”三個代表“要思想和”立黨為公,執政為民“要求的重要方面”。(《最高院答問《關于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http:///chinese/law/649985.htm轉最高人民法院網站2004年09月01日)。

但是我們看到《決定》和《實施意見》一方面規定“確定人民陪審員人選,應當注意吸收社會各階層人員,以體現人民陪審員來源的廣泛性。”但是又人為的排除了一些特定階層的人作為陪審員。根據《決定》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公民擔任人民陪審員,一般應當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對于執行該規定確有困難的地方,以及年齡較大、群眾威望較高的公民,擔任人民陪審員的文化條件可以適當放寬。在農村和城市,最廣大的工人和農民并沒有人作他們的代表。應當說廣大農民基本上沒有人達到大專,工人只有極少數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我們現在的規定,實際上與陪審制度的本意相去甚遠,變成了精英群體的審判。也就是說,占人口絕大多數的群體并沒有人在審判中代表。這樣的陪審制度不僅達不到規定陪審制度的初衷,而且與專業法官要求代表全體人民的要求相反,變成了社會少數階層的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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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審制度基本政治倫理論文

托克維爾在談到陪審制度的政治作用時,把有陪審員參加的法庭看成是免費的學校。“這個學校向人民傳授治國的藝術,培養公民的守法精神。”(托克維爾《論美國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譯,商務印書館1996年版,第316-317頁。)陪審制是現代民主國家一項重要的政治制度,是政治文明的一個重要標志。

陪審制度在我國自解放區就有人民陪審制度。解放后,國家就人民陪審制度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規定。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在1951年頒布的《人民法院暫行組織條例》中明確規定實行人民陪審制,同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組織法》明確規定了適用人民陪審的案件范圍,即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實行人民陪審員制度,但是簡單的民事案件、輕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規定的案件除外。1954年我國第一部《憲法》把人民陪審制度制定為憲法原則。(第七十五條:人民法院審判案件依照法律實行人民陪審制度。)1956年7月10日的《關于人民陪審員名額、任期、產生辦法的指示》。1978年《憲法》在第四十一條同樣對陪審制度作出規定:人民法院審判,依照法律的規定實行群眾代表陪審的制度。對重大反革命案和刑事案件,要發動群眾討論和提出處理意見。1979年《人民法院組織法》重申了1951年《人民法院組織法》有關陪審制度的規定。1979年《刑事訴訟法》規定:凡是由合議庭審理的一審案件都必須有人民陪審員參加。由于這一規定僵化缺乏靈活性,導致陪審制度在司法實踐中流于形式。于是1982年《憲法》便不再把人民陪審制度制定為憲法基本原則。同樣在1983年修正的《人民法院組織法》中將原來的內容改為“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進行”,也不再把人民陪審制度規定為審判原則。1989年頒布的《行政訴訟法》、1991年頒布的《民事訴訟法》和1996年頒布的《刑事訴訟法》都沒有規定第一審案件必須實行陪審制度,從而人民陪審制度成了一項法院根據具體情況靈活適用的一項審判組織形式。2004年8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定于2005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決定規定人民法院審判下列第一審案件,由人民陪審員和法官組成合議庭進行,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規定的案件除外:(一)社會影響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二)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請由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判的案件。賦予了當事人要求陪審員參加審判的選擇權,這是一個重大的進步。為此,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于2004年12月也通過了一個《關于人民陪審員選任、培訓、考核工作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這個意見與人大的決定內容是一致的,那么,以上兩個文件是否體現了作為政治文明標志的陪審制度的所應當體現的基本政治倫理呢?我在此作一個簡要的分析。

一、陪審制度與民主

托克維爾曾經對美國的陪審制度給予高度評價。他認為,這種制度教導所有人尊重判決的事實,養成權利觀念。它教導人們要做事公道,每個人在陪審鄰人的時候,總會想到也會輪到鄰人陪審自己。它教導每個人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因為每個人都可能決定別人的命運,而別人也可能決定自己的命運。“這是男子漢大丈夫的氣魄,沒有這種氣魄,任何政治道德都無從談起。”“陪審制度以迫使人們去做與己無關的其他事情的辦法去克服個人的自私自利,而這種自私自利則是社會的積垢。”“經常同上層階級最有教養和最有知識的人士接觸,學習運用法律的技術,并依靠律師的幫助、法官的指點、甚至兩造的責問,而使自己精通了法律。我認為,美國人的政治常識和實踐知識,主要是在長期運用民事陪審制度當中獲得的。”(托克維爾《論美國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譯,商務印書館1996年版,第316-317頁。)陪審制度作為民主的產物,首先是為了反抗政府的暴政,在美國的憲法中明確規定“陪審團有權防止被告免受政府的壓迫”(UnitedStatesvDatcher,830F.Supp.411(M.D.Tenn.1993))因而強調任何人都有可能成為陪審員,除非他因為年齡、精神狀態不能對事物有辨別和認識能力,或者有犯罪記錄等特殊情況,否則社區的所有的人都應當有其代表。陪審團是社區的縮影和鏡子,它應當包括不同年齡(成年人)、性別、職業、文化程度、種族的人。“你代表社區,可以根據你的感覺確定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即使政府已經證明了事實的存在。”“任何人有權從他的同伴的激情和智慧中獲益”(Statev.Ragland,SuprenmeCourtofNewjesey,1986.105N.J189,519A.2d1361)陪審員不是精英的代表,而是民意的代表,它反映立法所不能及時反應和不可能反映的社區道德觀念。否則就不要陪審了,而直接由通過嚴格選拔產生的專業法官進行審理了。

我國最高法院也說“我國憲法賦予公民依法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的權力。司法事務是國家事務的重要組成部分,實行人民陪審員制度是人民群眾參與司法活動最直接、最重要的形式,是健全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內容,是我國社會主義司法民主的重要體現,也是實踐”三個代表“要思想和”立黨為公,執政為民“要求的重要方面”。(《最高院答問《關于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http:///chinese/law/649985.htm轉最高人民法院網站2004年09月01日)。

但是我們看到《決定》和《實施意見》一方面規定“確定人民陪審員人選,應當注意吸收社會各階層人員,以體現人民陪審員來源的廣泛性。”但是又人為的排除了一些特定階層的人作為陪審員。根據《決定》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公民擔任人民陪審員,一般應當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對于執行該規定確有困難的地方,以及年齡較大、群眾威望較高的公民,擔任人民陪審員的文化條件可以適當放寬。在農村和城市,最廣大的工人和農民并沒有人作他們的代表。應當說廣大農民基本上沒有人達到大專,工人只有極少數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我們現在的規定,實際上與陪審制度的本意相去甚遠,變成了精英群體的審判。也就是說,占人口絕大多數的群體并沒有人在審判中代表。這樣的陪審制度不僅達不到規定陪審制度的初衷,而且與專業法官要求代表全體人民的要求相反,變成了社會少數階層的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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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全球化與政治倫理論文

20世紀90年代以來,經濟全球化趨勢正在縮小世界各國間的時空距離,出現了所謂“地球村”現象。2001年11月10日,中國“入世”成功,表明中國的經濟和社會發展已經不可逆轉地融進世界體系之中。無疑,在“地球村”內,我們同別國可以開門相望,不僅可以相互學習、相互借鑒,也可以相互支持、相互幫助,這樣就可以更多地獲得發展的機會和活力,給中華民族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帶來巨大的好處。但是,僅僅這樣看問題又是遠遠不夠的。在思想觀念上如何適應這種歷史性的變化,已經成為一個需要認真研究和解決的重要問題。

從20世紀80年代初我國結束閉關自守的舊時代、開始實行對外開放政策以來,當代西方各種社會思潮便蜂擁而至,對中國人的思想觀念乃至主流意識形態發生著廣泛而又深刻的影響,在我們以往單一、僵化的思維活動中融進了不少新鮮活潑的東西,但其消極因素也早已在思想文化領域向我們提出了嚴峻的挑戰。這當中最值得注意的是未來主義思潮的“趨同論”,不少中國人尤其是一些青年知識分子接受了托夫勒、奈斯比特等人的“全球主義”和“超民族主義”的觀點,相信社會主義與資本主義的矛盾和對立將不復存在,各民族國家正在走向所謂共同的“信息社會”。在經濟全球化趨勢出現之后,這些影響再一次頑強地表現了出來,一些青年學者甚至在公開的論壇上宣稱,世界各國一切政治與文化的紛爭正在退居到同一的“公域生活”的背景之后,中國人正在成為“世界公民”。

只要我們睜眼看看當今世界的實際情況,就會發現,在我們可以獲得更多的發展機會與活力的同時,也面臨著空前的危機和挑戰。因為,在“地球村”內,“大戶”與“小戶”、“窮戶”與“富戶”的差別依然存在,善良“人家”與霸道乃至惡霸“人家”的對立依然存在。“各家各戶”為了要謀得自己的利益,需要建設一個和平的“地球村”,同時也需要建設一個只屬于自己、足以抵抗、戰勝對手的“家庭”。這種同是“一村”人卻不是“一家”的情況,說明人類在“類”或“村”的意義上所需要和實現的聯系與溝通,只具有相對的價值,而差別與對立卻是普遍存在的客觀事實。概言之,經濟全球化浪潮中出現的“地球村”的真實情況是:一方面是“全球化”趨勢在發展,另一方面是“民族化”趨勢在增強;一方面是存在機遇與機會,另一方面是存在危險與危機;“全球化”與“民族化”,機遇、機會與危險、危機,既彼此對立和消解,又相互依存和適應。

其所以如此,是因為經濟全球化本質上并不是各國各民族的經濟利益的全球化,而只是各國獲取其自身經濟利益的手段和方式的全球化。由于經濟手段和方式的運行能否奏效,從根本上來說從來不在于經濟手段和方式本身,而在于“豎立其上”的制度和文化。這就使得經濟全球化不會是各國社會經濟制度、社會政治制度的全球化,不會是軍事或軍事聯盟的全球化,當然也不會是社會意識形式的全球化。為什么在經濟全球化趨勢下,會出現政治格局的多級、軍事格局的紛爭與對抗,會出現文化價值觀念上的分野、滲透和碰撞?原因就在這里。

從人口因素來說,中國是一個“大戶人家”,但從經濟因素來說還是一個發展中的國家;從政治和軍事因素來說,中國又是一個愛好和平、正在迅速崛起的社會主義國家。我們有志于在本世紀內加速發展以成為“經濟大戶”,而從中國的國情看要如此就必須堅持中國******的領導,堅持走有自己特色的社會主義道路。但是,“地球村”內的種種跡象早已清楚地表明,那些“富戶”、霸道惡霸、在“家政家風”上與我一向不同的“人家”是不會高興的。他們在“地球村”內所干的那些政治顛覆、軍事擴張、文化滲透的事情,軍事上的有些事情甚至干到了“地球村”之外的太空,

是針對誰的?因此,我們需要保持清醒的頭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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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期刊執行出版倫理思考

一、出版倫理執行現狀

受市場特性、人情往來、政策疏漏、期刊評價體系等因素的影響,在對全球學術期刊出版者的實踐活動進行審視后發現,出版過程中的倫理失范現象大有存在。1.作者出版倫理失范行為(1)剽竊他人學術成果。如大段復制他人論文卻未對引用內容加以參考標識,或是采用“高級”改寫、“英翻中”“中改中”的稿件撰寫行為;(2)重復發表。如一稿多投,或抽取自身學位論文中的骨干內容,形成小論文,或將自己已發表的研究成果進行翻譯,再次發表的行為。(3)偽造。如操控數據或圖表,篡改研究結果,偽造基金項目與作者個人信息等。(4)不當署名。如請人,掛導師或業主姓名,研究成果質量與作者個數及學術水平不匹配,隨意增減作者等。(5)隱瞞利益關系,如稿件作者就職于業主單位,負責修改與對接的通訊作者為設計、施工單位、廠家人員且未在文中署名,或來稿類似于廠家的產品說明書,學術質量較低,此類作者的研究成果和研究團隊通常具有明顯的利益關系且無法給出合理的解釋。2.審稿者出版倫理失范行為(1)隱瞞利益沖突。如審稿人出于利益關系,給與具有傾向性的審稿意見,造成審稿意見非中立。(2)審稿工作不到位。如審稿時敷衍了事,缺少全面系統或立足于學術角度的審稿意見,或將審稿工作轉移至他人,且未進行后續跟進,造成審稿意見質量低下。(3)借用職務便利,竊取他人研究成果,將其據為己有。3.編輯出版倫理失范行為(1)編輯過程中工作態度不嚴謹,未做到“有錯必改、改必有據。(2)對于編輯的角色認知錯誤,存有高人一等的心理,在編輯過程無視作者的溝通需求或對作者提出不合理的強制性修改意見。(3)對于個別“特殊稿”降低質量要求。這種行為不僅是對其他作者、審稿人、讀者的失責,更是對期刊品牌和我國學術影響力水平的抹黑。(4)借用職務便利,竊取他人研究成果據為己有。4.出版者出版倫理失范行為(1)期刊定位失職。如在錄用稿件時,對稿件政治傾向、涉密情況、學術水平把關不足或單純為了經濟利益,未對來稿進行篩選剔除,以上行為不僅未完成學術期刊推動科學發展的社會責任,還造成社會資源的嚴重浪費。(2)出版行為不規范,出版單位未落實三審三校和匿名送審的工作流程。(3)對出版物編校、印刷復制質量把控不嚴,嚴重浪費社會資源。(4)為提高期刊評等級,根據現有評價體系漏洞,采用特殊手段,主觀性地“做數據”。(5)在出版物發行與營銷過程中,采用不良營銷手段強制性銷售,詆毀、排擠其他刊物。(6)在版權貿易過程中,對作者或授權方提出不平等的強制性條款。以上出版倫理失范行為嚴重影響了學術出版活動正常、有序、健康地開展,因此,本文擬從出版倫理的研究現狀入手,通過分析出版倫理的本質,對中文學術期刊的出版倫理建設方案進行研究,以求加快我國學術期刊出版倫理建設的腳步,使其更好的滿足本國及世界范圍的發展需求。

二、出版倫理研究現狀

1.國際范圍。在歐美發達國家,對出版倫理的研究根植于傳播和傳媒倫理學。其傳媒倫理研究始于20世紀60年代,約20年后,西方傳媒倫理研究逐步進入繁榮期。經過長期的學術積累,傳媒倫理學逐漸走向成熟。不僅有一批著名的傳媒學、新聞傳播學者及組織團體對傳媒理論進行了持續關注并出版了大量的傳媒理論教材和理論專著[1~3],而且不少大學開設了傳媒倫理相關課程,對相關學生進行專業的倫理教育。在亞洲范圍,日本及韓國對于出版倫理的研究表現得更為積極。從翻譯成中文的日本出版學研究文獻可看出,日本學者們對出版與出版業面臨的倫理價值沖突有著深刻的認識與見解[4]。值得重點提及的是,1997年英國的一個醫學期刊編輯小組建立了一個關于出版倫理的組織,后發展成為國際出版倫理委員會(CommitteeonPublica-tionEthics,COPE),該組織旨在應對全球范圍內發生的違反科學研究及出版規則的倫理事件,其主要目標是探討和尋找處理這些問題的實用方法和良好對策,嘗試制定科學出版倫理方面的規范指南,為編輯、出版商等出版倫理相關參與者提供行為和流程指導。該組織不僅向其成員單位提供認識和防范學術不端行為的培訓和幫助、遠程教育課件,還定期和組織成員召開電話會議,為處理復雜案例提供咨詢,并定期出版相關內容的電子刊物;更重要的是,它還可作為出版倫理失范事件的仲裁者[5]。該組織截止2015年11月,成員總數已經超過9000名,遍布全球,涉及所有學術領域。國際上幾家大的出版集團,如Elsevier,Wiley–Blackwell,Springer,Taylor&Francis,PalgraveMacmillan和WoltersKluwer等均為其會員。2.國內范圍。自1990年以來,學術失范現象在中國逐漸顯露并呈愈演愈烈之勢,據此,我國關于出版倫理的研究也應運而生。根據中國知網可查數據顯示,我國關于出版倫理的最早研究為1993年雷鳴撰寫的《論市場經濟與出版倫理》[6],他從市場經濟的大環境出發,提出了商品作為出版物的內在屬性須遵循出版倫理才能實現出版物商品價值和精神文化價值的理論。隨后,相關關注有增無減,進入21世紀以來,每年有關學術出版倫理的研究論文多達兩三百篇,而《人民日報》和《光明日報》這兩大中國最具權威性的報紙媒體,自2000年至2014年也分別累計刊發了130余篇和200余篇相關的評論報道,并帶動了全國其他新聞媒體的廣泛報道[7]。在出版倫理體系建設方面,謝文亮[8]指出我國科技期刊出版倫理建設未得到重視,雖然中國科協•42•早在2007年就了《科技工作者科學道德規范》,但是至今尚未建立起有影響力的科技期刊出版倫理規約。在個人研究方面,胡虹霞對我國出版倫理的定義、研究現狀、興起原因、進行了綜述,并提出了出版倫理研究的推進方向。宋官龍[9]分析總結當下存在的作者違背出版倫理現象的類型,結合實例分析原因,并從行業管理和編輯過程的角度提出的應對措施。徐海麗[10]采用文獻法與邏輯推理法,闡述國際新型學術不端案例及現狀,分析了國際期刊及相關機構對學術不端的預防措施,并從編輯角度提出了建議。姚青群[11]提出數字化發展、行業體制改革、服務意識轉變和社會轉型等因素是導致當前學術期刊出版倫理困境的主要原因,并從行業自律和他律等方面對如何解決出版倫理困境提出了有針對性的意見及建議。

三、出版倫理的內涵

統計國內已有研究發現,我國出版倫理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編輯人員識別失范現象和防范處理的應對方案上,這類研究或多或少的將出版倫理與學術不端劃了等號,因此對于出版倫理的研究難免呈現單調、片面的結果。目前學術界對于出版倫理還未有一個公認的定義,因此,若單從字面理解,“出版倫理”可為“出版”與“倫理”的融合。即在編輯出版工作中各主體應遵循的道德規范和行為準則。因此,出版倫理約束的主體應該是參與出版活動各環節的人員及團體,其約束的內容不僅包括行為原則,還應該包括道德規范,甚至是更高遠的價值追求[12]。具體來說,對于主編,出版倫理主要涉及促使期刊完成承擔社會責任并積極應對不良誘惑,其中包括明確辦刊理念、辦刊宗旨,積極開展的欄目策劃、學術創新等活動等;對于編輯,主要涉及與作者圍繞編輯出版工作進行雙向溝通時應遵循基本的職業道德守則,編輯過程中應嚴謹編校過程的編輯倫理;對于作者,主要涉及在學術論文創作過程中應持有原創觀念并做好利益申明,自覺摒棄學術不端等行為,執行作品編著倫理;對于審讀者,主要涉及在論文審理時應客觀、公正,不摻雜個人情感和利益考量,準學術性至上,同時注重保證審稿質量。對于出版團體,主要涉及單位內部的印刷復制倫理、出版倫理、發行與營銷倫理及版權貿易倫理。對于讀者和研究成果正式發表前出版工作參與者,還可能涉及到閱讀倫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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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期刊審稿五項原則

學術期刊的審稿是編輯部根據一定的原則和標準,由編輯和專家審讀作者的原稿,對其內容和形式作出評價,據此進行選擇的編輯活動。審稿決定著稿件的取舍,事關刊物的質量,是編輯工作的中心環節。審稿原則是學術期刊審稿所遵循的準則,指導著學術期刊的審稿實踐,理應對這一基本問題進行梳理和探討。關于學術期刊的審稿原則,編輯學著作似乎很少論及。《出版專業理論與實務》曾將審稿原則歸納為政治性、思想性、科學性、知識性和獨創性[1],作了較系統的探討,但并不是專指學術期刊,而且其中的邏輯關系值得探討。在期刊文獻方面,趙連穩提出質量面前人人平等、兼容并包和及時審理三原則[2],但囿于該文和諧社會視野下的視角,未能全面探討學術期刊的審稿原則。閏月勤對政治性原則、科學性原則[3],殷靖華對客觀性原則[4],胡正強對新穎性原則[5]作了論述,同樣未能全面探討學術期刊的審稿原則。孫景峰在質量面前人人平等之外提出的傾斜性原則(向內稿傾斜、向青年作者傾斜等)[6],在審稿實踐中確實存在這樣的現象,但將此作為一條指導審稿的原則似乎不妥當。侯宏勛提出寬泛置疑原則[7],認為編輯需要質疑,審稿當然要質疑,大凡閱讀,都應有所質疑,但不宜把質疑作為一項宏觀原則來看待。基于上述,筆者擬從審稿程序、審稿者的道德、稿件內容和形式四個方面入手,對學術期刊的審稿原則略作探討。

一、同行評議原則

這是針對學術期刊的審稿程序。從審稿程序看,我國出版制度明文規定了三審制,其中,對學術期刊至關重要的是要遵循同行評議原則。同行評議制度源于英國,現在已廣泛應用于、學位論文、課題的立項結項、學術獎勵等,成為學術評價的基本方式。同行評議是學術期刊遴選論文、保證并提高學術質量的重要途徑,國際上通常將是否同行評議作為學術期刊水平高低的一個標準,盡管同行評議制存在著少數學者濫用權威,存在裙帶關系、專業嫉妒、個人偏見和利益沖突等破壞性影響,但它仍然不失為最有效的質量控制手段,人們把同行評審看成研究成果的質量聲明。[8]在我國的科技期刊中,同行評議原則基本上得到了落實;在人文社科期刊中,遵循同行評議原則的情況不盡如人意。遵循同行評議原則依靠審稿專家,但并不意味著由審稿專家主導審稿,外審專家只能提供參考意見,不能取舍稿件。這是因為,編輯審稿與專家審稿是一種主從關系:編輯審稿具有主體性,編輯是職業審稿人角色,是專家審稿人的選擇者,是稿件刊用與否的決定者;專家審稿只具有從屬性,審稿專家是編外審稿人角色,被動地接受所審稿件,主要對稿件內容作學術評價,沒有稿件刊用權,只有有限的稿件否決權。[9]編輯審稿和專家審稿的不同職業角色、作用和任務決定了編輯必須主導審稿的全過程。主導審稿是編輯的職責,編輯應提高專業學識水平,消除過分依賴專家的心理,發揮主體作用,主導稿件評審的全過程,否則,把稿件刊用的決定權完全托付給外審專家,自己反倒成了邊緣人,忘記了編輯在審稿中的主體地位,放棄了一名編輯應該承擔的義務,有違編輯的職責,無益于學術期刊的審稿工作。[10]基于編輯主導的同行評議制度,才能雙劍合壁,最大程度地發揮審稿的作用,只有這樣,編輯才能把握審稿工作的主動權。

二、公正性原則

這是針對審稿者的道德態度。前文提到的質量面前人人平等原則、兼容并包原則和客觀性原則,都是事關審稿評價的公正問題,這幾個原則名稱雖然不同,但體現的都是審稿者的道德態度,因而,本文在審稿者的道德態度這一視角下,將其統稱為公正性原則。因為要評價公正就必須做到質量面前人人平等,拒絕偏見,兼容并包,盡最大努力客觀地評價稿件。公正意味著客觀理性。審稿者要秉持理性的態度,一切從文稿的內容出發,不先入為主,排除各種非理性因素的影響,拒絕主觀偏見等不公正行為,避免根據自己的好惡偏執來篩選和判定文稿,力求客觀公正、審慎負責地評價稿件。公正意味著人人平等。在稿件評審時,不因國籍、民族、信仰、性別、年齡以及所屬機構而歧視作者,認文不認人,對作者一視同仁,不故意抬高或壓低特定的作者。鄒韜奮曾經說:“我對于選擇文稿,不管是老前輩還是幼后輩,不管是名人來的或是無名英雄來的,只要是好的我都竭誠歡迎,不好的也不顧一切地不用。”[11]唯質是從,人人平等,審稿人要堅持審稿的獨立性,不因領導、權威和親友的干涉而降低學術標準。公正意味著兼容并包。西方哲言有云:我不同意你的意見,但我誓死捍衛你發表意見的權利。學術期刊要有兼容并包的氣度,有門派之別,無門戶之見,對不合己意的標新立異之說不輕易否定,不搞學術壟斷,提倡學術民主,百家爭鳴,只要言之有據,能夠自圓其說,就應該給予肯定,以活躍學術氣氛,鼓勵學術創新。當然,兼容并包只能是學術上的不同意見,并不包括導向有問題的稿件,也不包括嘩眾取寵的標新立異。

三、導向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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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改革開放理論綜述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部分學者相關觀點論述;改革開放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改革開放與社會主義思想道德建設;改革開放與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改革開放與社會主義社會發展;結語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開辟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形成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繼續貫徹總書記在紀念十一屆三中全會召開30周年講話精神、繼續做好有關部門的參謀部和智囊團、吳仁平、肖接增提交了論文《科學發展觀視野中的生產力跨越式發展》、堅定不移地走中國特色的新型工業化道路、加強黨的領導和以人為本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方法論、生命可以永存”及“由死觀生”為核心價值的生死觀教育、黨內民主是無產階級政黨的基本政治原則、這一歷程是不斷探尋發展模式和發展路徑的過程,也是我國社會學研究從恢復到重建和發展興盛的過程等,具體請詳見。

內容摘要:改革開放是社會主義社會基本矛盾運動的客觀要求,也是解決社會主義社會基本矛盾的根本途徑。它極大地推動了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民主政治、先進文化與和諧社會的全面發展,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強大動力,是決定當代中國命運的關鍵抉擇,是中國社會發展的大趨勢。本文就國內部分學者關于改革開放相關理論研究進行綜述。

關鍵詞:改革開放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思想道德建設民主法制建設社會發展

改革開放以來,13億中國人民大踏步趕上了時代潮流,穩定走上了奔向富裕安康的廣闊道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充滿蓬勃生機,為人類文明進步作出重大貢獻的中華民族以前所未有的雄姿巍然屹立在世界東方。取得一切成績和進步的根本原因,歸結起來就是:開辟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形成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

1部分學者相關觀點論述

徐耀耀提出以“四個繼續”的特殊形式紀念改革開放30周年。一是繼續貫徹總書記在紀念十一屆三中全會召開30周年講話精神;二是繼續做好有關部門的參謀部和智囊團;三是繼續牢記中央對人文工作者的期望和勉勵;四是繼續牢記革命導師對學者、人文工作者的勉勵。祝黃河指出改革開放是社會主義社會基本矛盾運動的客觀要求,也是解決社會主義社會基本矛盾的根本途徑;改革開放是決定當代中國命運的關鍵抉擇;改革開放是推動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發展、社會主義文化繁榮、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的強大動力。王員梳理了改革開放以來黨的農村思想政治工作,總結了其基本經驗;邱新有介紹了說服性傳播與研究在中國的現狀,反思了研究中存在的問題,提出了變換研究視角、創新研究方法、擴大研究內容的一些設想;劉俊就如何在改革開放形勢下,深化高教改革,探索獨立學院可持續發展的道路問題,談了自己的看法;萬振凡探討了從城鄉分隔發展向以科學發展觀統籌城鄉發展轉變之路;詹冬華就文學經典所面臨的解構危機,提出了文學經典怎樣重構經典身份的觀點;邱顯平分析了當前社會沖突現象的特點,探討了如何創新社會主義和諧動力論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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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傳播學論文

關鍵詞:傳播學中國30年專業期刊論文

一、研究目的

傳播學傳入中國的濫觴,可從1956年算起,當時,上海復旦大學新聞系的內部刊物《新聞學譯叢》開始翻譯、介紹來自美國的傳播學知識,但這一作業很快就由于反右斗爭而中斷。直到1978年,伴隨著改革開放的時代風云,才得以重新接續這段脈絡,從而在中國(指大陸,下同)正式興起了這樣一門新興學科。[1]

轉眼,30年過去了!恐怕很少有人能預想到,傳播學在中國變成了一門顯學。當然,這種局面的出現,除了拜中國自身實行改革開放正確路線所賜,還有賴于全球信息化、網絡化、數字化趨勢的推動。

既然是順應了大勢,則傳播學的前景可謂風光無限。但也因此而有憂患,即:生長過快難免發育不良,表面繁榮可能掩蓋了基礎貧弱。值此30年之際,與其歌功頌德,不如檢點反思,認真總結問題和不足,以利下一個30年的發展。

本文試圖從一個重要角度、即研究狀況著眼,具體而言,以專業期刊論文、尤其是高被引率的論文為視角,考察其特征、變化、得失、趨勢等,期待從中得出一些啟迪,供廣大同行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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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活動互利原則倫理論文

[摘要]關于經濟活動中互利原則問題,在國內學術界一直是一個存在著各種不同看法的重要問題。近幾年來,隨著經濟不斷發展,我國倫理學界對此問題展開了深入的研究和討論。

[關鍵詞]經濟活動互利原則倫理學

一、經濟活動中互利原則的提出及意義

互利是一個倫理含義及其豐富的概念,是構建市場經濟倫理的倫理基石,它規定和制約著經濟活動的倫理范疇,決定和影響著經濟活動的價值評價標準和具體道德規范,對中國市場經濟具有重要的意義。互利是經濟活動的本質要求,互利原則是集體主義在中國社會主義社會的表現形式,體現著社會主義的本質,對鞏固和發展社會主義有著巨大的作用。大力倡導互利原則是我國市場經濟道德建設的一項重要任務。國外學者自20世紀50年代開始研究互利原則倫理理論,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有一定的局限性。我國學者從20世紀末才開始關注互利原則這一問題,而且研究的層面也比較淺。

在經濟活動中,經濟互利原則是指在經營主體之間的交易過程中,經營主體從交易中獲得好處。倫理互利原則是指各經營主體在平等的基礎上,以正當手段去追求自己合理的同時,兼顧對方的利益,使之均能受惠獲益達到公正和諧,互促共進的目的。既如此,互利原則作為一種經濟倫理原則是符合時展要求的,是解決經濟活動中利益關系的理論,無疑,研究它具有重大的理論意義和現實意義。

理論意義:研究互利原則有助于提高經濟管理理論水平;從互利原則這一視角把握經濟活動的本質特征,揭示經濟的發展趨勢,將豐富、發展、完善經濟理論;在繼承、超越傳統經濟理論的基礎上,構建科學的經濟理論,實現經濟理論的創新,從而指導中國市場經濟的實踐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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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倫理學研究論文

研究思考經濟倫理學,必須有一個切入的視角,或者說一個研究緯度。近幾年來,不少學者作出了富有成效的探索,如從經濟與道德的關系角度,包括從兩者之間的互動關系方面來研究;還有從經濟與倫理相整合的社會生態文化學方面來探索。這些成果推動了我國經濟倫理學這一新興邊緣學科的建立與生長。本文擬從阿馬蒂亞·森(1998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關于倫理學與經濟學之間關系的思想出發,就經濟倫理學的研究緯度作些探索性的思考。

論文協會

長期以來,西方經濟學理論一直受到“休謨命題”的影響。西方哲學家,也是歷史學家和經濟學家的大衛·休謨,在《論人的本質》一書中,提出了一個著名的哲學命題,即“一個人不能從是中推論出應該是”,這就是所謂的“休謨命題”。休謨依據“是——應該是”的二分法的區分,對本來存在密切關聯的事實領域和價值領域之間,來了個一刀切的區分,因此,被人們喻為“休謨的鍘刀”。因此,西方經濟學圍繞經濟學的研究要不要或說應該不應該涉及倫理道德和價值判斷的問題,展開了長期而又激烈的爭論。實證經濟學是西方經濟學的主流學派,他們強調經濟學不是倫理學的“奴婢”或附屬品,認為經濟學主要是研究經濟發展過程的客觀規律,而不是制定或實踐道德規范,同時,作為市場經濟行為主體的人,也是一種“純經濟動物”,因此,經濟學家無需重視“道德關懷”。

論文協會

規范經濟學,作為西方經濟學的異端學派,他們批評主流經濟學派對道德的“遺忘”,強調經濟學不可能擺脫道德的“糾纏”,不可能離開倫理道德原則和回避價值判斷。如新劍橋學派的主要代表人物,英國著名經濟學家瓊·羅賓遜夫人和當代新制度經濟學派的岡·繆爾達爾等,認為實證經濟學與規范經濟學之間并不存在一條不可逾越的鴻溝,經濟學決不可能是一門“純粹”的科學。

論文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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