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法律范文10篇

時間:2024-05-14 15: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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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法律

知識產權法律保護論文

「內容摘要」隨著知識經濟的不斷發展,知識產權在國民經濟中所占的比重越來越大,各國乃至國際組織也增強了對知識產權的國際法律保護。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中很重要的就是協調各個利益主體的利益關系,得到利益狀態的合理分配,既能夠鼓勵創新,又可以通過適當的權利限制使知識產品得到更廣泛的傳播和運用。因此,利益衡量機制便很自然地融入到知識產權的國際法律保護中。本文擬從利益衡量的角度出發,為知識產權國際法律保護提供一種新的思維方式,尋求后TRIPs時代我國處理知識產權國際法律糾紛的策略和方向。

「」知識產權法律保護利益衡量適用限制原則合理價值判定原則

1、WTO體制下的知識產權法律保護

知識產權法律制度是商品經濟和近代科學技術的產物。自十八世紀以來,資產階級在生產領域中開始廣泛采用科學技術成果,從而在資本主義市場中產生了保障知識產品私有的法律新問題。資產階級要求法律確認對知識的私人占有權,使知識產品同物質產品一樣,成為自由交換的標的。在這種情況下,便產生了和傳統財產制度相區別的新的財產方式——知識產權。但在當今世界,一個國家知識產品的生產數量和占有容量,往往成為衡量這個國家經濟文化水平的標志。因此,凡是科學技術發達的國家,都較早地建立和健全了他們的知識產權制度和知識產品市場的不斷擴展。隨著科學技術的飛速發展,世界各國日益重視知識產權的立法新問題,通過法律的形式授予知識產品所有者以專有權,促使知識產品進入交換和流通,知識產權制度已經成為各項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隨著知識經濟的到來,各國越來越重視知識產權的功能,更有國家提出“知識產權立國”的發展戰略。在知識經濟時代的背景下,發達國家產業結構的知識化帶動并加快了世界產業結構演進進程,知識資源的推動更是加速了世界經濟全球化進程。當今的國際經濟貿易中,知識產權保護涉及的領域在拓寬,保護力度增強,知識產權已成為貿易競爭的焦點。為更好地維護作為世界科技和經濟強國的地位,美國等世界發達國家不僅在國內建立和完善了一整套的知識產權法律保護體系,而且極力推動世界范圍內的知識產權保護。由于大國的強力、發展中國家的妥協和穩定、健康、互益的世界經貿、科技發展的需要,《和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成為世貿組織成員國必須遵守的重要法則之一。知識產權和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并列作為WTO的三大支柱。

中國在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伊始,就承諾無保留全面執行TRIPS協議的規定,并明確中國知識產權保護體制的目標是達到世界水平和世界標準。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我國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相繼出臺。中國入世以來,不斷加快了對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立、改、廢的步伐,是國內相關立法能夠迅速和WTO規則接軌,順應經濟全球化的改革浪潮。我國的知識產權法律和執法機制,在不斷融入經濟全球化的過程中、在逐步承諾履行知識產權國際公約中成熟和完善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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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知識產權法律文化芻議

論文關鍵詞:知識產權法律文化專利法法律制度

論文摘要:知識經濟時代,作為知識經濟重要象征的知識產權,對經濟發展尤其對國際技術貿易增長的影響越來越大。作為法律文化的一個分支,知識產權法律文化是法律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尤其是在當今世界,強調創造力,強調科學技術。我國如果想要在國際竟技場上取得自己的優勢,必須加強自身的知識產權法律文化建設。通過對知識產權法律文化的了解,我們可以得知其內涵為法律制度以及法律法規,其外延為法律意識。本文指出發展我國的知識產權法律文化,應該從完善法律制度,齊備執法隊伍以及提高群眾意識這三個方面入手。

一、前言

知識經濟時代,作為知識經濟重要象征的知識產權,對經濟發展尤其國際技術貿易增長的影響越來越大。據統計,國際間技術貿易總額1965年為30億美元,1975年為110億美元,1985年為500億美元,90年代已超過1001)億美元。1995年信息技術產品出口貿易額為5950億美元,超過了農產品貿易額,30年間增加了190多倍。全世界可以進行交易的知識產權己超過10000億美元。知識產權己經成為當今世界各國及其企業之間最主要的一種竟爭手段。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在其2003年9月召開的計劃和預算委員會第七屆會議上正式通過《經修訂的2004-2005年計劃和預算草案》,提出了“建立一種明達的知識產權文化”的新思路知識產權文化已經成為世界性的口號,盡管知識產權對我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來說已不陌生,而知識產權文化對我國來說還是一個嶄新而陌生的話題,至于如何建立和發展適合我國需要的知識產權文化制度更是中國文化、經濟全球化發展道路上的一個急需解決的重要課題。

二、知識產權法律文化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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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法律沖突及解決

一、知識產權及法律沖突的概念

知識產權,概括的說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其在科學技術和文學藝術等領域內,主要基于腦力勞動創造完成的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知識產權法律沖突的產生是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主要有以下原因:各個國家在不同的歷史文化社會發展背景下制定的民事法律制度互不相同,尤其在涉外的知識產權保護上的矛盾;國家間貿易往來中形成大量復雜的國際民事法律關系;各個國家承認外國人在本國的民事法律地位,在一定條件下承認外國民事法律在本國的域外效力。

二、國際貿易中知識產權法律沖突現狀

(一)知識產權權利濫用。從目前來看國際貿易間知識產權壟斷行為日益惡劣。以專利為例,很多專利權人拒絕許可他人使用,從而實現阻礙其他經營者進入其所在的服務領域來減少競爭者的出現;還有濫用知識產權的執法程序的現象,比如,知識產權人故意聲稱自己的知識產權遭到侵犯,阻止他人合法商品進出口或請求民事訴訟程序來妨礙競爭對手的合法正當商業行為,從而實現自己不正當的目的。知識產權人正是通過不公平、不合理的方式行使知識產權,導致對該權利的不正當利用,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二)知識產權的貿易摩擦加劇。從世界范圍來看,國際貿易摩擦結構不斷升級而且領域幾乎覆蓋所有的貿易商品,并且從個別產品摩擦逐步向多產業和結構性摩擦方向發展,國際貿易摩擦形式升級;知識產權的國際貿易摩擦從發達國家之間逐步向發展中國家涌動,知識產權貿易摩擦方主要發起方發達國家為美國、歐盟,而發展中國家主要為巴西、印度等國;知識產權貿易保護措施呈現形式多樣化,執行靈活化,并且具有很強的歧視性和報復性,從而誘發國際貿易摩擦。(三)知識產權侵權沖突頻繁。各國在知識產權領域中立法上的差異導致不同國家的當事人在國際民商事活動中產生侵權行為。知識產權是特殊的財產權,更容易發生侵權現象。日常所見,該侵權常分為兩類即是否侵權和侵何權的問題。以中國為例,國內幾乎所有的馳名商標、著名商標等都不同程度地遭遇了國內外的商標搶注危機。如“同仁堂”商標早在1983年就被日本搶注,1999年,博世西門子在德國注冊了海信商標,2003年五糧液在韓國注冊成商標等。

三、國際貿易中知識產權的法律沖突解決措施

解決國際貿易中知識產權的法律沖突不能單純依靠某一手段,需要從多方面下手,概括如下:(一)制止知識產權權利濫用。首先立法層面上,國家應規范知識產權的相關立法來打擊壟斷行為。我國可效仿美國、歐盟模式,在反壟斷法或競爭法之外,就技術轉移或知識產權許可行為制定單行的條例或條文,或仿效日本及我國臺灣地區的做法在交易法中設立知識產權適用條款;我國應當完善民事訴訟法,增加濫用訴訟程序、不侵權之訴的相關規定;行業協會和企業應當主動擔負責任,行業協會應建立行相應的本行業知識產權預警機制,對行業中的知識產權進行及時更新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做出反應迅速處置。企業應當根據自身的特點和國際貿易環境的變化制定和實施企業自己的知識產權戰略。(二)減小知識產權貿易摩擦。完善與我國有關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建設尊重和合理使用知識產權制度;完善境內外的企業知識產權的保護和引進工作,加強對境外知識產權的管理和規范工作;注重本土企業的知識產權不受侵犯,嚴厲打擊知識產權侵權行為;完善反壟斷法和知識產權保護相關法律制度建設,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減小沖突發生。(三)打擊知識產權侵權。知識產權發生法律沖突尤其是知識產權侵權上的法律沖突,國際間常用的方法是利用國際條約或者沖突規則來解決。目前中國加入并實踐的主要有《巴黎公約》、《伯爾尼公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和技術轉讓法,通過以上四種國際條約解決加入國之間的很多知識產權的糾紛。剩余的沖突解決就依賴于沖突規則的適用,近年來知識產權法律適用發展的一個趨向是對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以及知識產權侵權以及合同等,按照各自不同特點適用不同的法律,該方法被稱為綜合適用法律說,目前已經有不少國家釆用了這種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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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知識產權法律文化透析

摘要:知識經濟時代,作為知識經濟重要象征的知識產權,對經濟發展尤其對國際技術貿易增長的影響越來越大。作為法律文化的一個分支,知識產權法律文化是法律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尤其是在當今世界,強調創造力,強調科學技術。我國如果想要在國際竟技場上取得自己的優勢,必須加強自身的知識產權法律文化建設。通過對知識產權法律文化的了解,我們可以得知其內涵為法律制度以及法律法規,其外延為法律意識。本文指出發展我國的知識產權法律文化,應該從完善法律制度,齊備執法隊伍以及提高群眾意識這三個方面入手。

關鍵詞:知識產權法律文化專利法法律制度

一、前言

知識經濟時代,作為知識經濟重要象征的知識產權,對經濟發展尤其國際技術貿易增長的影響越來越大。據統計,國際間技術貿易總額1965年為30億美元,1975年為110億美元,1985年為500億美元,90年代已超過1001)億美元。1995年信息技術產品出口貿易額為5950億美元,超過了農產品貿易額,30年間增加了190多倍。全世界可以進行交易的知識產權己超過10000億美元。知識產權己經成為當今世界各國及其企業之間最主要的一種竟爭手段。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在其2003年9月召開的計劃和預算委員會第七屆會議上正式通過《經修訂的2004-2005年計劃和預算草案》,提出了“建立一種明達的知識產權文化”的新思路知識產權文化已經成為世界性的口號,盡管知識產權對我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來說已不陌生,而知識產權文化對我國來說還是一個嶄新而陌生的話題,至于如何建立和發展適合我國需要的知識產權文化制度更是中國文化、經濟全球化發展道路上的一個急需解決的重要課題。

二、知識產權法律文化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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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法與法律調整論文

摘要:平行進口因產品跨越一國國界本來屬于國際貿易理論中的基本問題,但知識經濟條件下產品所蘊含的巨大無形價值,使平行進口問題在知識產權法中也占據了重要地位。然而對平行進口的知識產權法律約束只是平行進口法律關系的一個方面,市場競爭公平性的內在要求決定了對平行進口尚需從另外一個視角進行規制——這就是競爭法的規制,由此構成了知識產權法與競爭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反壟斷法)對平行進口關系的復合法律調整。

關鍵詞:平行進口;知識產權法規制;競爭法規制

平行進口涉及三重關系,一是涉外產品銷售合同關系;二是知識產權關系;三是競爭關系。對于平行進口的知識產權解釋與研究如火如荼,但其他兩層關系的重要性卻被人們忽略和淡化了。如果將平行進口作為一個過程看待,平行進口的知識產權關系僅是平行進口過程的一個環節,是控制產品過境的“關卡”。準確認識和把握平行進口法律關系,還應當關注產品入“關”后的關系,即與本國同類產品的競爭關系。

一、單一維度下知識產權法對平行進口的調整

任何一門法學學科總能體現出理論比法律規范豐富、實踐比理論更豐富的特點。理論往往是溝通豐富實踐和抽象規范的橋梁。近年來,知識產權法上平行進口理論獲得空前繁榮和發展,其理論建構的基礎已經從傳統的貿易合同中對“有形物”客體的補償轉向對產品上附著的“無形物”價值的保護,主要涉及對私權的影響的評價。由于知識產權法的絕對國內法的屬性,使得從這一角度評判對私權的認定與維護的價值標準也相去甚遠,所形成的一些有代表性的理論觀點決定了平行進口的不同結局。一是“權利國際窮竭”理論。該理論是指某知識產權產品被合法售出之后,權利人就不再對該產品的使用和銷售享有控制權,對他人的“使用權”已告“窮竭”,他人轉售行為不構成侵權。由此可得出產品的平行進口是合法的,不構成知識產權侵權。二是“權利國內窮竭”理論,即“地域性理論”。該理論是指按照知識產權的屬地原則,同一項智力成果按照各國法律,分別于這些國家取得相應知識產權,且其權利內容和效力僅在該制定國領域內得以承認。依此理論,權利窮竭僅適用于國內,平行進口對于平行進口國的知識產權仍然構成侵權。三是“有限權利限制”理論,這是學者最近提出的一種折衷觀點。該理論強調只在一定的條件下權利限制原則才應用于平行進口,“一定條件”指依照本國法律取得的知識產權,即只有依照本國法律取得的知識產權才能阻止平行進口,基于授權享有的知識產權對平行進口無約束力。這使平行進口問題在該條件下分別與權利用盡、合理使用、強制許可等制度結合起來,成為權利限制原則各自獨立、各不相同的表現形式。

各國的經濟技術發展水平的差異以及出于維護本國利益的需要,使得這些理論在立法上的應用無統一的章法可循,加上隨著國際貿易關系的不穩定引發國內政策不斷變化進而導致司法判例與法律原則的背離更加深了人們對平行進口把握的難度,即便在同一理論之下也很難找到相互一致的法律規范。如專利方面,德國盛行的是權利國際窮竭理論,依據該觀點,只要專利權人在享有獨占權的條件下將其專利產品投放市場,專利權人已經從專利權中獲得利益,其權利隨之而被用盡。因此,一般平行進口不侵權。美國對專利權與平行進口問題一直比較嚴厲,堅守“地域性理論”,即權利國內窮竭理論。凡是有效的美國專利持有人都有權請求美國海關禁止侵犯其專利權的商品進口。這源于美國是世界上最大的知識產權國,其要維護本國知識產權人的壟斷地位,進而維護本國在知識、技術上的壟斷地位。也有無視上述理論的做法,如英國有關專利權基于“默認許可”原則,在專利產品第一次銷售時,若專利權人或其被許可人沒有明確提出限制性條件,則意味著購買者對專利產品的任何利用均不會構成對專利權的侵犯,上述規則既適用于國內銷售也適用于國際銷售。因此,英國對于平行進口侵犯專利權與否,直接取決于進口商是否違背與專利權人簽訂的協議,即意定優先。還有的委身于某一理論但又未能從一而終,如日本1994年之前是禁止平行進口的,當時日本強調的是專利的地域性,即強調權利國內窮竭。但是1997年7月1日之后,基于“BBS鋁制車輪”案的判決{1},眾多行業人士稱,日本進入了默認許可理論的時代,即明確允許專利權人在出售其專利產品時保留提出限制性條件的權利。此后日本對平行進口究竟采取哪種措施變得很含糊。雖然其出發點主要是考慮本國人的利益,哪種理論符合本國人的利益,就采取哪一種理論。但這種含糊的態度使政府掌握著主動,對平行進口商未免有些不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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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研究論文

一、我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發展及其現狀

對于中國而言,知識產權制度是一個舶來品。現代意義上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始于清朝末年。當時的清政府實行新政,向西方學習,在外國法律專家的幫助下陸續頒布了《振興工藝給獎章程》、《商標注冊試辦章程》、《大清著作權律》等法令。以后的北洋政府和民國政府雖然也制定過相關律令,但是這些法律沒有什么影響。新中國成立后,曾了一些行政規章來保護知識產權,但是沒有真正意義上的法律規范。

20世紀80年代以來,中國實行改革開放的政策,加強對知識產權的保護,逐步建立起知識產權法律制度體系,主要有:1982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1984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1990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1993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另外,中國積極參加知識產權國際保護體系,先后加入的公約有:1980年的《成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1985年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1989年的《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約定》;1992年的《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和《世界版權公約》;1993年的《保護唱片制作者防止唱片被擅自復制日內瓦公約》;1994年的《專利合作條約》;2001年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正式加入《知識產權協定》,在入世前,我國全面修改了《專利法》、《商標法》和《著作權法》,并于1997年頒布《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2001年頒布《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從20世紀80年代至今,我國的知識產權制度迅速發展,由低水平到高水平,從本土化走向了國際化。

與我國之前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相比,如今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有了較大完善,但與發達國家相比,知識產權整體仍處于初步發展階段,知識產權意識薄弱,并且與科技、經濟和外貿等相脫節,造成大量科技創新資源的浪費。在知識產權競爭能力上,特別是在參與國際競爭的自主知識產權的數量和質量上,與發達國家相比差距很大。從專利來看,我國企業申請的專利數量與發達國家相比甚少;從商標來看,商標注冊量少,并且馳名商標在國外被搶注的很多,我國的知識產權流失相當嚴重。

二、我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

對于知識產權的保護必定離不開法律制度的保障,我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比較明顯,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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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論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產生

本文作者:盧文峰工作單位:安慶市科技情報所

知識產權是人們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動創造的成果和經營管理活動中的經驗、知識而依法享有的權利,是近代商品經濟和科學技術發展的產物。“知識產權”這一權利名詞最早由17世紀中葉的法國學者卡普佐夫提出,后為著名比利時法學家皮卡第所發展.他們將一切來自知識活動的權利概括為“知識產權”,認為這是一種特殊的權利范疇,根本不同于對物的所有權。

一、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產生與發展

知識產權作為一種法律制度發展起來,始于17、18世紀,由于科技技術的廣泛應用,資產階級為了保障其對智力成果的私有,要求用法律確認對智力成果的私人占有權,使智力成果作為一般客體物成為自由交換的標的,促進其進入交換和流通.隨粉科技的發展與進步,在相關領域相繼出現了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等,各國在立法與執法上給予保護,由此知識產權法律制度應運而生.這一制度的建立,在客觀上,極大地調動了人們進行創新積極性,促進了重大發明的產業化和廣泛應用,為人類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與進步提供了一種制度上的保障.曾對工業革命產生巨大影響的專利發明,如珍妮紡車、瓦特蒸汽機、電話、電燈、汽車、靜電復印術、晶體管等,都是得益于專利技術而獲得成功,并且在專利制度的保護下得到廣泛應用。知識產權制度起源于歐洲,其中專利法最先間世,著名的有英國1624年制定的第一部專利法《壟斷法規》,是近代專利保護制度的起點.18世紀末,歐洲大陸各國和美國相繼實行了專利制度.在專利制度確立的同時,著作權制度也產生了.世界上第一部成文的版權法當推英國于1709年頒布的《為鼓勵知識產權創作而授予作者及購買者就其已經印刷成冊的圖書在一定時期內之權利法》,即《安娜法》.《安娜法》立足于維護作者及其他權利人的經濟權利,為現代著作權制度莫定了基石,被譽為著作權法的鼻祖。179。年,美國依照《安娜女王.36.法》的模式,制定了《聯邦著作權法》.對于商標和商號的保護制度是在19世紀初建立起來,這一制度最早起源于法國。1803年法國在《關于工廠、制造場和作坊的法律》中將假冒商標按私造文書處罰,確立了對商標權的法律保護。1857年法國制定的《關于以使用原則和不審查原則為內容的制造標記和商標的法律》是世界上第一部具有現代意義的商標法.隨后歐美等國家相繼制定了商標法,商標保護制度逐步發展起來.知識產權國際公約、條約是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都分,同時這些國際公約的制定對各國知識產權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起到重要推動作用。知識產權國際公約主要有《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真正界定知識產權保護范圍,覆蓋了工業產權和版權等廣泛的知識產權范圍。稱得上完整意義上的知識產權國際條約。在工業產權領域共有15個國際公約,主要有《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專利合作條約》等。在版權領域共有10個公約,主要有《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世界版權公約》、《保護表演者、錄音制品著作者與廣播組織公約》等.此外還有《科學發現的國際登記條約》、《保護奧林匹克會徽條約》和《集成電路知識產權條約》。在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領域,還有一些地區性公約起著獨特的作用,如《專利申請形式要求歐洲公約》、《歐洲專利權授予公約》等。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從興起至今已有三百多年,它不斷推動現代科學技術和國民經濟發展,現在已成為各國法律體系中重要組成部分。縱觀各國知識產權保護法律文件,知識產權法律體系一般包括以下幾種法律制度:—著作權法律制度.以保護文學、藝術、科學作品的創作和傳播者的專有權利為宗旨,其客體范圍除一般意義上的作品外,還應包括民間文學藝術和計算機軟件。—專利法律制度。針對工業技術領域的發明創造成果,保護創造者的發明專利權、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商標法律制度。針對工商業活動中的商品商標和服務商標,保護注冊商標所有人對標記的獨占性權利。—其他知識產權的保護。是對商號、地理標記、商業秘密等特定權利予以保護的智力成果或者識別性標記。還有反不正當競爭,制止生產經營活動中不正當的侵害行為。

二、我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產生與發展

早在兩千多年以前,西周厲王時代就有“謀欲專利之事”:《國語》有“匹夫專利,尤謂之盜,王而行之,其歸鮮矣”的記載。1859年太平天國時期的領導者提出了專利制度的建議。但我國具有專利法規之涵義的第一部專利法的雛形應為清“”中光緒皇帝頒布的《振興工藝給獎章程》,后被廢除,“惟專利制度仍在各省扎根”。民國第一部專利法的雛形為1911年12月12日由工商部頒布的《獎勵工藝品暫行章程》,該章程己揭示了“先申請原則”、“權利轉讓”、“法律責任”等重要理念。1932年頒布的《獎勵工業技術暫行條例》以及其實施細則、《獎勵工業技術審查委員會規則》等構成了比較完整的體系,也為現行國民黨政府專利法框架的基礎。早在北宋時期,出東濟南“劉家功夫針鋪”就使用了“白兔兒商標”.鴉片戰爭后,對注冊商標的法律保護則始于對外國商標的保護,當時帝國主義列強強迫清政府在對外通商條約中訂閱了不少保護外國商標的條款,1904年清政府頒布的第一部商標法—《商標注冊試辦章程》,就是由當時任中國海關總稅務司的英國人赫德起草的。1923年北京政府頒布了44條的商標法,同年又頒布37條的實施細則,這是我國第一部付諸實施的商標法。我國古代對版權進行保護的萌芽始于宋朝,宋神宗繼位之前,朝廷曾頒布有“禁擅攜”的命令。我國第一部著作權法是1910年清政府頒布的《大清著作權律》。其后,北洋政府于1915年頒布了《著作權法》,國民政府頒布了1928年頒布了《著作權法》。1949年新中國成立后,由于種種原因,知識產權法制建設被長期擱置。直到70年代末,我國才開始著手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建設,在改革開放的二十年間,先后制定、頒布了一系列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以及細則、條例等配套法規,主要有:1、《著作權法》(2001年10月修訂)、《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2、《專利法》(2。。。年8月第二次修訂)、《專利法實施細則》;3、《商標法》(2001年10月第二次修訂)、《商標法細則》以及國家工商局公布的《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4、《民法通則》民事權利一章,知識產權一節;5、《反不正當競爭法》以及國家工商管理局公布的《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關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演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關于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在知識產權國際保護方面,我國加入的國際公約也是我國知識產權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就法律適用而言,在對外國知識產權進行保護的場合,若我國法律投有規定或者規定與國際公約沖突時,可直接適用國際公約的規定保護外國人的知識產權。我國先后加入了《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1980年)、《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1985年)、《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1989年)、《關于集成電路知識產權條約》(199。年)、《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泥公約》(1992年)、《世界版權公約》(1992年)、《保護唱片制作者防止唱片被擅自復制日內瓦公約》(1993年)、《專利合作條約》(1994年)等,此外,還參加了一些著作權、著作鄰接權、專利、商標等專門公約。我國己成功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世貿組織關于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規則是《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它對各成員就知識產權的保護提出了既概括又具體、既嚴格又不失靈活、既創設新規則又借助現存知識產權條約的一個可操作性很強的要求。我國政府承諾了世貿組織包括該協議在內的國際規則,因此我國的知識產權的保護必須遵守《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田PS)》。根據世貿組織的要求,我國先后對著作法、商標法、專利權法、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等知識產權保護法律法規進行丁修訂、而且制定了新的法律條例。通過對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的修改和制定,我國知識產權保護法律進一步完善,并全面達到了世貿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的有關要求,與《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更趨一致。我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是在我國改革開放、不斷融入經濟全球化的過程中發展壯大起來的,是在入世后逐步承諾履行知識產權國際公約的過程中成熟和完善起來的。在當今世界經濟、科技向著全球化發展,知識經濟即將到來的時代,知識產權制度將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我國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將會在融入世界經濟過程中進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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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企業知識產權法律問題探析

摘要:科技創新,是決定民營企業特別是科技創新型民營企業長遠發展的關鍵所在。“十三五”以來,我國在不斷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的同時,不斷完善知識產權相關法律體系,促進民營企業蓬勃發展,取得了顯著的成效。但是經過三年多的實踐,基于改革而引發的相應科技創新體制轉型中存在的問題也逐漸顯現出來。因此,在“放管服”改革的大背景下,依據現行民營企業知識產權法律體系運行中面臨的主要困境,結合我國民營企業發展的現狀和需求,提出完善的主要途徑,在我國各級行政機關、民營企業等不同層面都具有突出的理論和實踐價值。

關鍵詞:民營企業;放管服改革;知識產權

1我國民營企業知識產權發展現狀

為深化“放管服”改革,響應提出的“積極發展民營企業”的號召,民營企業的發展進入了前所未有的繁榮階段。截至2017年,全國企業法人單位數為1809.77萬個,民營控股企業占比超過97.0%,成了國家經濟發展的“主力軍”。民營企業專利申請81.70萬件,占全國專利申請的77.80%,發明專利申請32.06萬件,占全國發明專利申請的77.4%,有效發明專利93.40萬件,占全國有效發明專利的75.8%,成了中國科技創新的最大貢獻者。我國制定了一系列的創新研發激勵政策促進民營企業科技創新,民營企業受益匪淺。例如科技部、全國工商聯制定的《關于推動民營企業創新發展的指導意見》提出了大力支持民營企業參與實施國家科技重大項目、積極支持民營企業建立高水平研發機構、落實支持民營企業創新發展的各項政策等13項重點任務推動民營企業創新發展;國家知識產權局制定的《關于知識產權服務民營企業創新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中指出要加大對民營企業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等規定。各級政府持續優化民營企業營商環境,精準推動和扶持民營企業良性、健康、蓬勃發展。不折不扣貫徹創新研發激勵政策,服務民營企業經濟發展,推出真金白銀“硬舉措”,對民營企業一律平等對待,將創新研發激勵政策落實到每一戶符合享受條件的民營企業當中。知識產權相關部門積極研究提出政策建議,進一步強化創新研發激勵政策的宣傳輔導力度,優化執法人員服務質量,打造高效便利“軟環境”,開展實地調研與走訪活動,了解并幫助民營企業解決知識產權相關問題,充分保障民營企業合法權益“新常態”。

2我國民營企業知識產權法律體系存在的問題

我國在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同時,為支持民營企業發展,制定了多項創新研發激勵政策,優化了執法質量,加強了司法保障,盡管民營企業在知識產權方面受益匪淺,但還是暴露出了一系列的問題。2.1民營企業創新研發激勵政策體系混亂。我國目前有關民營企業知識產權的創新研發激勵政策主要以部門規章、政府規章或者其他規范性文件的形式分布于多部文件中,導致民營企業在創新研發激勵政策信息的搜集和獲取方面難度較大;大部分激勵政策是由于特定時期出現了熱門的問題后,立法機關盲目制定的臨時性政策,僅適用于特定時期、特定條件、特定情況、特定人群,適用周期短,可操作性低,受益范圍窄,重疊交叉政策多,政策更新換代快,企業無法及時跟進不斷變化的激勵政策;大部分激勵政策為普惠性激勵政策,所以,政策門檻普遍較高,符合條件的政策主體往往僅限于規模以上企業和國有企業,民營企業往往由于政策的高門檻被拒之門外。2.2民營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力度不足。目前我國針對知識產權相關業務的管理部門除知識產權局外,商標局、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安機關以及科技局、文化局等其他部門也涉及知識產權相關業務的管理工作,各部門之間信息不共享,不同部門適用適用法律不統一,權利義務標準不一致;跨地區經營企業管控能力分散,分頭管理、多頭管理現象嚴重;執法人員缺乏專業化管理、自身素質偏低、執法過程中缺乏對執法人員的責任追究制度。2.3民營企業知識產權司法保障機制不健全。自2014年我國先后在北京、上海、廣州建立了知識產權法院后,部分地區在法院內部建立了知識產權法庭,但是各地知識產權法庭配置不合理,難以與逐年增多的知識產權案件相適應;由于知識產權訴訟案件的特殊性,對審判人員的專業性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審判人員不僅要具備專業的法律知識,還要具備應對各種科技創新相關知識的能力,但是基層法院缺乏相應的配套設施,法官自由裁量權大,同案不同判現象時有發生。2.4民營企業對知識產權重視度不夠。民營企業由于自身企業規模小,管理能力差的特點,缺乏專利的申請意識和知識產權法律保護、侵權意識,自主知識產權流失嚴重,經濟損失巨大;與規模以上企業和國有企業相比,民營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差,創新積極性不高,專利質量偏低,主要集中在實用新型專利,發明專利比例偏低;企業內部知識產權管理體系混亂,在企業內部的管理中,通常采取的是領導管理模式、專制式的決策等,導致了在知識產權保護上的管理方式落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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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風電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研究

為實現我國政府提出2030年前實現碳達峰、2060年前實現碳中和的目標,海上風電開發越來越受到社會的關注。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縱觀先進跨國公司的經驗,其大多都致力于通過對知識產權的統籌規劃、開發經營,促使知識產權轉化,使其真正成為“澆在智慧火花上的利益之油”。海上風電開發企業如何通過知識產權降低造價成本、提高發電效能,或者將特定知識產權對外轉讓、許可或投資、擔保,從而實現自身權益最大化,已成為值得重視的課題。本文通過梳理國內海上風電企業知識產權管理面臨的相關問題,分析海上風電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相關領域及措施,對海上風電企業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的提出了相關建議。工程管理ENGINEERINGMANAGEMENT

一、國內海上風電企業知識產權管理面臨的相關問題

通過對國內相關海上風電企業調研,我們發現在知識產權法律保護方面存在的問題主要如下:

(一)企業對知識產權管理的重視程度有待提高

長期以來,國內企業較為重視有形資產,輕視或忽視無形資產的現狀。企業缺少對本企業知識產權發展的系統規劃,雖然也在積極申請專利,但較為零散和偶然,缺失重要科研項目發展攻關的企業頂層設計。相關企業設置知識產權管理崗位并非出于市場競爭的內在需要,而是或多或少帶有應付上級部門要求的目的,這難以真正實現知識產權對于企業的真正價值。

(二)部門分割、缺乏協調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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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完善論文

一、我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發展及其現狀

對于中國而言,知識產權制度是一個舶來品。現代意義上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始于清朝末年。當時的清政府實行新政,向西方學習,在外國法律專家的幫助下陸續頒布了《振興工藝給獎章程》、《商標注冊試辦章程》、《大清著作權律》等法令。以后的北洋政府和民國政府雖然也制定過相關律令,但是這些法律沒有什么影響。新中國成立后,曾了一些行政規章來保護知識產權,但是沒有真正意義上的法律規范。

20世紀80年代以來,中國實行改革開放的政策,加強對知識產權的保護,逐步建立起知識產權法律制度體系,主要有:1982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1984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1990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1993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另外,中國積極參加知識產權國際保護體系,先后加入的公約有:1980年的《成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1985年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1989年的《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約定》;1992年的《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和《世界版權公約》;1993年的《保護唱片制作者防止唱片被擅自復制日內瓦公約》;1994年的《專利合作條約》;2001年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正式加入《知識產權協定》,在入世前,我國全面修改了《專利法》、《商標法》和《著作權法》,并于1997年頒布《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2001年頒布《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從20世紀80年代至今,我國的知識產權制度迅速發展,由低水平到高水平,從本土化走向了國際化。

與我國之前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相比,如今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有了較大完善,但與發達國家相比,知識產權整體仍處于初步發展階段,知識產權意識薄弱,并且與科技、經濟和外貿等相脫節,造成大量科技創新資源的浪費。在知識產權競爭能力上,特別是在參與國際競爭的自主知識產權的數量和質量上,與發達國家相比差距很大。從專利來看,我國企業申請的專利數量與發達國家相比甚少;從商標來看,商標注冊量少,并且馳名商標在國外被搶注的很多,我國的知識產權流失相當嚴重。

二、我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

對于知識產權的保護必定離不開法律制度的保障,我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比較明顯,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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