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事務論文范文

時間:2023-03-20 18:4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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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務論文

篇1

法律與企業經營、管理的關系

企業經營、管理等活動與國家法律有著十分密切的關系,主要體現在:

一、依法治國已經作為國家的基本方針寫進了《憲法》。在現代法制社會,國家對社會的管理主要通過各種法律法規的實施來實現。企業作為國家經濟活動的基本主體,必然也在國家法律法規調整的范圍之列,受國家法律法規的約束。企業的經營、管理活動,必須在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進行。

二、市場經濟是建立在各經濟主體相互平等的基礎上的。各平等經濟主體之間相互關系的調整,主要依靠國家的法律法規,所以說所謂市場經濟也即法制經濟。參與市場經濟的企業,如果不知法,不懂法,就有可能在不知不覺之間因違法而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時在企業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法侵害時,也往往會由于不懂法而錯失依法維護企業合法權益的機會。而知法守法的企業,則完全可以依法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使之免受任何不法侵害。

三、企業經營、管理的整個過程,從宏觀上看,也可以理解為即各種經濟合同的談判、簽訂、履行、解決糾紛的過程。企業的經營目標,主要依賴各個經濟合同的正常、實際履行來實現。而各個經濟合同的談判、簽訂、履行、和糾紛的處理,均必須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

四、企業依法簽訂的經濟合同,是確立企業在經濟活動中的權利和義務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也是企業實現其經濟目的、解決經濟糾紛的重要依據,所以,經濟合同也可以理解為是國家法律法規在該企業的具體延伸。簽訂經濟合同,對企業來說如同立法一樣重要。所以,企業在經濟活動中,如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識或專業的法律工作者的參與,經濟合同簽訂不好,企業的經濟目的也往往難以順利實現。

企業法律事務工作的特點

企業作為國家法律調整的對象,企業法律事務工作必然有著不同于國家司法機關的自身的特點:

一、企業法律事務工作的內容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企業領導重大決策過程中的法律事務。包括企業的設立,投資項目的選擇、談判,重大經濟合同的簽訂,企業的改制、上市,企業重大問題、突發問題的處理等。主要涉及企業法、投資法、公司法、合同法、金融法等內容。

2、企業經營、管理過程中的法律事務。如企業規章制度的制定,勞動人事的管理,經濟合同的管理,金融稅收的處理等等,均不同程度地涉及到相關的法律問題。

3、解決各種經濟、民事糾紛過程中的法律事務。除經濟、民事糾紛涉及的有關經濟、民事法律問題外,還有關于仲裁、訴訟、執行等程序性法律問題。

二、企業法律事務工作不享有任何的執法的權力,而是著重與知法守法,防止發生法律沖突,依法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三、企業法律事務工作主要以預防為主,以避免發生法律糾紛為目標,其次才是依法解決、處理已發生的法律糾紛。

四、企業法律事務工作涉及面廣,涉及的部門、人員較多,涉及的工作內容復雜,企業法律事務往往處于配角地位,帶有服務性質,所以要求企業法律事務工作人員除必須掌握全面的法律知識外,還必須有高度的服務意識和良好的協作精神、奉獻精神。

企業法律事務工作的功能

企業法律事務工作的功能主要三項:

一、預防功能

通過為企業領導進行重大決策提供法律意見,就企業經營、管理活動中有關法律問題提供法律意見,參與、協助企業領導和員工的有關工作,起草、審查企業的經濟合同和有關法律事務文書,解答企業職工的法律咨詢等,使企業依法進行各項經營、管理活動,防止出現違法行為和各種法律漏洞,預防企業發生法律糾紛,避免企業經濟損失。

二、挽救功能

在企業發生法律糾紛或企業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通過企業進行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等活動,依法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避免或挽回企業的經濟損失。

三、宣傳教育功能

篇2

旅游業被稱作“無煙工業”,在現代經濟發展中作用和貢獻日益突出,并成為一些城市的支柱性產業。文物資源是發展旅游業的重要載體和寶貴財富,對旅游業的發展和興盛具有重要的影響。承德是一個擁有眾多文物的全國著名旅游城市,因其離首都北京只有兩百多公里,可謂位居“天子腳下”,清朝歷史上曾作為京師陪都,因而承德市具有比較豐厚的歷史文化底蘊。改革開放以來,承德市依托豐富的文物資源,加強對文物資源的開發利用和文化旅游品牌的大力打造,促進了旅游業的持續健康發展。本文將根據承德市的具體實際,探討文物保護與承德旅游發展的關系問題。

一、歷史文物是承德市旅游業發展的重要資源

歷史文物是人類智慧文明的遺產,是人類歷史文化的重要載體,是非常寶貴的歷史文化資源和現代旅游資源。承德市是文物古跡比較集中的城市,國家級的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就多達20余處,省級重點文物保護單位達到60多處,比如:僅世界知名的承德辟暑山莊內,就有380多處清代皇帝題詞牌匾的大小建筑。此外,還有被譽為“小布達拉宮”的折疊普陀宗乘之廟,外八廟喇嘛教寺廟群,明代金山嶺長城等等,具有非常豐富的文物資源和歷史文化積淀。因此,承德市先后被國務院授予了首批“歷史文化名城”、“中國十大風景名勝區”之一、“中國旅游勝地四十佳”之一、中國優秀旅游城市、全國歷史文化名城等。大量寶貴的歷史文物古跡,能夠有效滿足游客游覽參觀、探索求知的需要,為承德市旅游業發展提供了重要的資源。

二、文物保護與旅游業發展的辯證關系探析

(一)文物保護是促進承德旅游業持續發展的重要保障

文物是歷史、文化的沉淀,是存世的“化石”,文物資源是旅游發展的重要資源和載體。文物保護能夠使得文物處于良好的狀態,提高旅游資源的質量,提升旅游景點的吸引力和游客參觀游覽的積極性,從而為旅游業持續發展提供重要保障。承德市將歷史文物資源作為旅游開發和利用一般與三種方式:

1、直接將一些國家級或省級文物保護單位開發為旅游景區(點),從而吸引游客來參觀游覽,例如避暑山莊和外八廟。

2、將體型較小或可移動的文物集中起來成立展覽館或博物館,進行專門、專業的陳列和展覽,既能夠滿足旅客的觀賞需求,又能夠對文物進行科學分類的修繕保護。

3、將前兩種方式相結合,在以文物資源為依托設置旅游景區的同時,將部分小體型文物進行集中展覽。相比第一種方式而言,第二、三種方式更有利于文物保護,更有利于促進文物的健康發展。

(二)旅游業的發展為承德市文物保護奠定了良好的物質基礎

文物保護是一項需要持續投入較大人力、物力、財力和相關技術手段的重要工作,沒有良好的經濟能力和物質基礎,文物保護工作就會受到很大的影響。在旅游業發展過程中,一方面為了增加旅游景點的性價比和吸引力,旅游管理部門必然要投入一定的經費和人力對文物古跡進行修繕和保護,從而文物保護起到很好的促進作用。另一方面,旅游業的發展能夠創造很好的經濟效益,增加文物保護單位(旅游景點)的收入和國家的財政稅收,從而能夠為文物保護工作提供更加充足的資金,進而可以聘請更專業的人員和引進更現代的文物保護技術,促進文物保護工作水平的不斷提升。

(三)文物保護與旅游業發展之間也會存在矛盾與沖突

文物作為一種文化遺跡,經歷了時間的淘洗和沉淀,具有明顯的獨特性和唯一性,是不可隨意取代和不可再生的文化資源。在發展旅游的過程中,如果不注重對文物的有效保護,則可能造成文物的破壞,甚至對文物的價值產生毀滅性的的影響。例如:隨著旅游業的發展和游客人數的大量增長,文物保護區內的商業攤點、游客通道、廁所、生活垃圾等增加,會產生大量的污染物,會對避暑山莊、普樂寺、外八廟等景點內的古建筑、古牌匾、古時刻等造成損害;一些游客的不文明旅游行為,如亂涂亂畫、隨地吐痰等,也會對文物古跡造成很不好的破壞和影響。此外,一些文物古跡的旅游景點管理部門,片面追求旅游收入的增長,在擴大景區規模、增加景區旅游人數方面不充分考慮文物古跡的物力、化學特性和環境承載能力,加之缺乏將旅游收入用于投入文物保護的相關機制,使得文物保護經費主要依賴于財政撥款,割裂了文物保護與旅游業發展的相互關系,既不利于文物保護工作的正常開展,又不利于旅游業的持續健康發展。

三、實現文物保護與承德旅游發展平衡共進的對策思考

文物資源是承德城市發展的重要“名片”和“窗口”,是承德市持續長遠發展的歷史見證和力量源泉,是推動承德旅游發展的文化寶藏。因此,加強文物保護對承德市的發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和價值。在經濟社會發展新常態下,要努力堅持文物保護與發展旅游的“兩手抓”、兩手硬重和“兩促進”,實現文物保護與旅游發展的平衡、和諧發展。

(一)要將文物保護計劃納入全市和各區縣的旅游發展規劃之中,實現文物古跡和旅游景點的長期規劃與統一管理。在積極謀劃承德市旅游業發展過程中,一方面組織專家學者加強對各區域的文物普查、調查、認定和登記工作,建立所需保護的文物資料庫,切實摸清文物的“家底”;另一方面,要按照系統性、科學性、前瞻性的原則,統籌做好文物保護規劃和旅游發展規劃的編制工作,明確擘畫出文物保護、旅游發展的“雙軌道”。

(二)要繼續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文物保護工作方針,加大對文物保護工作的人、財、物和技術投入,積極采取科學有效的措施,做好承德市的文物保護工作,保護和繼承好老祖宗留下的自然和歷史文化遺產,為子孫后代留下更多的文物古跡和社會資源。

(三)要充分發揮政府文物保護部門的職能職責,加強文物保護宣傳和執法力度。作為政策制定者的政府及文物保護部門、旅游發展部門,既是文物的保護者、旅游的開發者,又是文物保護和旅游開發行為的監督者。在推進旅游發展與文物保護的過程中,一方面積極爭取國家專項保護資金,不斷拓展文物保護融資和集資渠道,為區域內的文物保護工作提供更多的財力保障;另一方面,不斷建立完善文物古跡動態監測制度、文物定期修繕保養制度、文物單位保護制度等相關制度機制,確保文物保護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開展。此外,還要在旅游景區加強文物保護宣傳,增強游客的文明旅游觀念和文物保護意識,并加強經常性的文物保護巡邏和執法檢查,對故意破壞和損害文物古跡的行為采取“零容忍”態度,堅決予以制止、處罰和打擊。

(四)要注重實現文物保護與旅游業發展的良性互動和融合發展。文物是文化產業的重要載體,是開展文化旅游的重要媒介,具有重要的旅游開發價值和廣闊的旅游市場前景。在旅游發展和文物保護過程中,要堅持“文物保護第一、旅游發展第二”的原則,在做好文物保護的前提和基礎上,積極防止在發展旅游業過程中單一或過度追求經濟利益而忽視或忽略對文物的保護和管理,導致對文物的損害和對文物保護工作的沖擊。

四、結束語

篇3

關鍵詞:現物要約消費者保護合同

一、現物要約中的基本法律問題

隨著社會生活的發展和市場競爭的日益加劇,經營者往往主動向消費者提供各種現物作為要約內容,以達到促進合同訂立的目的。

(一)現物要約的內涵

此種未經消費者訂購而郵寄或投寄商品,被我國臺灣地區的民法學界稱為現物要約,即德國民法中的未預定物給付(LierferungderUnbestelleSache)。現物要約雖然以“現物”為名,但事實上經營者除了寄送各種可能的實物外,還可能提供其他各種特別的給付(dieErbringungunbestelltersonstigerLeistungen),如服務等而非以物權法中的有體物為現,因其他各種特別給付和實物在法律調整上并無實質不同,因此本文采用臺灣地區學者現物要約的稱謂而統指上述兩種情況,并不加以特別區分。

一般而言,當事人之間要成立合同,必須經過要約人的要約和相對人的承諾,達成意思表示一致時,合同才能成立并進而發生合同履行和標的物交付的問題。但在現物要約中,經營者直接以所寄送的實物為要約,一經消費者承諾合同即告成立,并且消費者原則上可即時取得該實物的所有權,不需要另外的交付行為。現物要約最大的特點就在于“未訂”,經營者事先并未得到消費者的指示,而自行向消費者寄送實物。與“未訂”相對應的概念是訂購,這里的訂購應當只是一種事實上請求寄送貨物的行為,不含有任何法律行為要素。

(二)現物要約與試用買賣的區別

現物要約不同于試用買賣,后者是指以買受人認可標的物為條件的買賣。在試用買賣時,一旦買受人認可所試用的標的物,買賣合同即告成效,此時出賣人也無須特別交付。因此,許多消費者在收到經營者寄送的標的物時,往往會誤以為這是試用買賣。但現物要約和試用買賣有著根本區別,試用買賣中所發生的試用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產物,出賣人交付標的物是依照成立合同所為的法律行為,而認可試用的標的物只是買賣合同生效的條件。在現物要約中經營者提供實物并不是依照成立的合同而履行義務,而是將實物作為一個要約,以促使買賣合同的成立。現物要約還區別于錯誤交付。所謂錯誤交付(Falschlieferung、又被稱為Aliud-Lieferung)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未按照合同約定交付標的物。此時,錯誤交付的一方因其交付不符合合同約定,而構成違約,應依法承擔違約責任。但對于經營者錯誤交付的標的物,消費者不能作為一個現物要約,此時經營者寄送標的物的目的在于履行已經成立之合同,并非是為促使一個新合同的成立。但值得探究的問題是,如果經營者因地址錯誤等原因,而將寄送給消費者甲的標的物而誤寄送給乙,此時對于錯誤接受該標的物的消費者乙,是否構成現物要約。筆者認為,此時乙并非為經營者的受約人,并且其可以通過郵寄的地址、收寄人的姓名等證據充分認識到這一點,因此,經營者甲和消費者乙之間的關系應依照不當得利的有關規定加以調整。經營者有權請求錯誤得到該標的物的消費者返還該物。

(三)現物要約產生的問題

現物要約時,經營者一般會要求消費者在一定期限內給予答復,并單方規定,如果其未在規定期限內退還或拒絕就視為消費者同意,此時這種約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值得分析。按照民法一般原理,消費者對經營者的這種單方面約束并沒有效力,因為任何人不得片面課以相對人作為或不作為的義務是法律的一項基本原則,默認只有在法律有特別規定或雙方約定的情況下才能具有法律意義的表示作用,因此相對人的沉默并不會導致合同的成立。在這里,消費者似乎可以得到如一般抽象民事主體一樣的法律保護,對其所處于的弱勢地位并不需要現代民法的特別保護。但問題是除了沉默外,消費者在收到此種實物時,大多數會對經營者提供的物品給予一定范圍的使用,此時是否會構成民法中的“可推斷的意思表示”,即通過可推斷的行為表示的意思表示,卻需要認真對待。如果消費者對經營者郵寄的物品給予了使用或者消費,無疑可以得出存在可推斷的意思表示這一結論。但如果消費者只是試用該實物,甚或只是主觀上想適用,但客觀上卻利用了該物,此時應如何界定和區分消費者的行為是一種簡單試用或是具有同意意思表示的可推斷的行為,就證據角度出發,實是存在疑問,因而實務處理中可能我們將不得不面對這樣一個窘境,盡管我們沒有苛求缺乏一般法律常識的消費者去理性的判斷和分析自己的行為,但依照傳統民法意思表示理論處理現物要約問題時,最終得到的結果卻是合同成立,從而形成另一種被迫消費,導致損害消費者的權益。

現物要約產生的另外一個問題是,現物要約中的實物是經營者主動提供的,并沒有得到消費者的預先指示,如果消費者并不同意該合同,則消費者對經營者提供的實物應承擔如何的義務,消費者應否尊重經營者的所有權而妥善保管該物,亦或應進一步返還該物。依照傳統民法之規定,經營者或可依照所有權,行使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亦或將按照不當得利的規定請求消費者返還該物,而消費者將只能依照無因管理的規定而請求經營者就其保管和返還的費用給予補償。如若消費者毀損了該作為要約的實物,經營者更可直接請求消費者承擔侵權損害責任,在此種情況下,消費者將事實上購買該物。為避免該等不利的情況,消費者的理性選擇或許只能是妥善而謹慎的保管該物,并積極的聯系經營者以妥善處理自己手中的實物。或許我們可通過界定侵權責任中消費者主觀過錯程度,而減免消費者承擔侵權責任的可能,但不管如何,消費者都將不得不面對一個對自己不利的局面,反而是處于優勢地位的經營者可能會比消費者得到更要全面和徹底的保護。如果第一個問題傳統民法還可以給消費者以一定的保護,那么在實物要約中消費者面臨的第二個問題,卻使得我們不得不反思傳統民法的規定是否合理,是否有利于保護消費者,以實現民法實質公平的價值目標。

分析現物要約中的消費者,不難發現在傳統民法框架下,我們的解決方法都將使消費者在事實上處于不利的地位。事實是,現物要約最大的特點就在于消費者對經營者提供的要約實物事先并無任何的預兆,如果法律不對此給予特別調整和保護,消費者必將被迫接受由其所代來的種種義務,而與消費者承擔的這些大量義務和相應責任而言,經營者將可能對自己不負責的推銷行為不承擔或承擔很少的責任,這無疑與現代民法維護實質公平,要求保護消費者的精神相矛盾。因此我們可能的選擇是,為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需要借助國家強力去調整現物要約中經營者和消費者的私法關系,就如同國家規定強制締約制度以保護消費者一樣。

二、現物要約中消費者保護的方法

為探尋現物要約中保護消費者之方法,本文試圖以德國法上的處理為中心,結合我們所收集到的有關國家和地區法律,就現物要約中合同效力認定和消費者對要約實物的權利和義務等問題,做一個大體比較。

德國舊有民法典并沒有規范現物要約問題,但作為歐盟的一部分,受到歐盟關于遠程銷售(Fernabsatzrichtlinie)97/7/EG指令的要求,德國立法者最終在其民法典中加入了相關調整消費者保護的規定。歐盟97/7/EG指令第9條要求,各成員國應當采取措施,禁止通過現物要約對消費者提出支付請求(Zahlungsaufforderung),并免除消費者因現物要約所產生的任何對價義務(Gegenleistung),同時消費者的沉默不能構成承諾。該指令規定現物要約時,消費者的沉默不能作為承諾,并沒有違背德國傳統民法關于意思表示的理論,但卻無疑能更清晰的保護消費者,蓋因其可有效避免因可推斷的意思表示而造成消費者因舉證的原因而承擔的各種可能的合同責任,因為該指令明確免除了消費者的任何對價義務,而合同義務無疑是包含在對價義務之中的。但是否必須依據97/7/EG指令而修改德國民法典的條文在德國卻有爭論。因為該指令要求免除消費者任何因現物要約所帶來的對價義務(jedwedeGegen-leistung)。這里的任何對價義務無疑應當包括因合同而產生的約定義務。但對于因不當得利、侵權行為甚至所有權關系而產生的法定義務,是否包括在其中卻存在疑問。德國民法理論中,對價義務在任何時候都不能包括上述法定義務。但德國立法和民法學界通說卻認為,應對97/7/EG指令第9條所規定的任何對價義務做廣義的解釋,即不僅包括約定義務,并且應當包括各種法定義務,因為如果不免除經營者的使用或賠償損害賠償請求權等法定權利,則無疑最終將使得消費者在經濟上將可能最終不得不使用或消費該物。因此德國立法者就在2001年德國債法現代化法之前先行于2000年6月30日通過法令,在德國民法典債法第241條增加一款,即第241a條用以專門規定現物要約問題。德國民法典第241a條第1款規定,通過未預訂物給付或是提供未預定特別給付,營業者將對消費者不存在請求(Anspruch)。盡管241a條位于德國民法典的債法部分,但此處的請求絕不僅限于債法上的請求權,而是應當包括整個民法中可能存在的請求權,即包括合同、也包括不當得利、侵權和物權法上的請求權。根據此規定,消費者當得到經營者提供的作為要約的實物時,將不承擔任何義務。這些義務包括保管、返還、通知等。而經營者一旦未經消費者許可而郵寄有關實物,則將喪失對該實物的任何權利,包括所有權。消費者-[飛諾網]在這種處理方法下,經營者實際將以喪失所有權為最終代價,而消費者則將無償得到該實物,使得作為要約的實物成為經營者給予消費者的一種禮物,而構成消費者的一種“不當得利”。可見德國立法者為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已大大突破了既有傳統民法理念,經營者將得到一種嚴厲的民事制裁。對德國立法者的這種處理方法,也有德國學者加以質疑,認為違背了民法的預防或制裁思想(PraventionsundSanktionsgedanke),而與整個民法體系不協調。但正如有學者所分析的,第241a條實際應是德國民法典第817條第2句的發展,該句規定,如果給付人對此種違反行為同樣也應負責任時,不得要求返還。據此,消費者之所以無須承擔不當得利責任,根本原因在于作為給付人的經營者自身就對現物要約行為存在責任。事實上,更多的德國學者對第241a條的體系位置給予了質疑,認為它應當是調整整個特殊銷售形式的,應當和德國民法典中其他特殊位置一起調整,而不是放在債法的第一條。

德國立法者對現物要約的處理,和其他歐洲國家的規定也不完全相同。1997年1月1日奧地利民法典新增加第864條第2款以規范現物要約。該條規定,保留、使用或消費一個未經收到者(derEmpfanger)許可的物,不能作為承諾。接收者沒有義務保管或返還該物。并且可以丟棄該物。但如果他能根據情況,知道該物是錯誤到達他時,應當在合理期限內通知給予人或者返還該物于給予人。可見奧地利民法典明確排除了可推斷意思表示規則適用的可能。但對是否免除消費者的所有法定義務,特別是經營者的不當得利請求權卻沒有完全明確。可以丟棄該物,表明其認可消費者對該物不承擔侵權責任。

瑞士關于現物要約的規定,體現在瑞士債務法第6a條。該條文規定,給予未定物不是一個要約。接受者沒有義務返還或是保存該物。但如果未定物是明顯錯誤給予的,則接受人必須通知給予人。比較德國、奧地利民法規定,不難發現瑞士民法明確規定了現物要約不是一種合法的要約形式。但與奧地利民法典相同,瑞士民法對現物要約的規定也沒有僅局限于消費者和經營者這一主體范圍,而是包括所有主體之間的現物要約法律關系。同時規定消費者沒有返還義務,也排除了可能存在的經營者的不當得利請求權和其他法定義務。

對現物要約中消費者的保護問題,英美法系的國家也很重視。根據英國1971年未定物和服務法(UnsolicitedGoodsandServicesAct),消費者可以拒絕接受該要約,并沒有義務返還該標的物。但消費者可以書面通知寄送人,寄送人可在一個月內索取該物,否則該物歸消費者所有。消費者還可以選擇不通知寄送人,但只能在3個月后才取得該物。英國法的這個規定也影響了其他英美法系國家,如愛爾蘭、新西蘭等等。和德國民法的規定相比較,英國也將寄送物在一定條件下視為禮物。但英國法律要求消費者在等待答復期間,必須盡到應有的保管義務,對因故意或違法行為而造成現物毀損的應承擔賠償責任。這和德國民法徹底免除消費者的義務有著實質區別。

我國臺灣地區“消費者保護法”在其第20條也規定,未經消費者要約而對之郵寄或投寄商品,消費者不負保管義務。前項物品之郵寄人,經消費者約定相當期限通知取回而逾期未取回或無法通知者,視為拋棄其寄投之商品。雖未經通知,但在寄送后1個月未經消費者表示承諾,而仍不取回其商品者,亦同。消費者得請求償還因寄送物所受之損害,及處理寄送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就立法體系上,與英國法相近。王澤鑒先生學者在分析上述規定時,特指出消費者應尊重所有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時,應負侵權行為責任。消費者的承諾,得以意思表示為之,亦有第161條規定的適用。其所謂161條,即是指臺灣地區“民法典”關于可通過有可承諾之事實而成立承諾的相關規定,即我國臺灣地區民法承認現物要約時可發生可推斷的意思表示,這和德國民法典第241條a有著根本差別。

三、結論

消費者保護是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而產生的法律課題。我國改革開放以來,社會經濟生活已經得到了極大的發展,而消費者保護問題也日益突出。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為龍頭,形成了我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政策。但我國現行法律卻沒有對消費者合同予以單獨規范,有關消費者合同,應當適用合同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現物要約作為一種經營者使用的推銷手段,需要我們立法加以特別調整。但現行合同法中有關消費者合同的特殊規則,主要限于對格式條款的規范上,而對具體的締約方式,如現物要約、遠程銷售等特種買賣卻缺乏規范,疏為遺憾。本文認為,在將來的立法中我國應借鑒各國和地區立法經驗的基礎上,建立我國的現物要約制度。

就具體內容而言,本文認為應以借鑒德國民法的經驗為佳。分析上述各國和地區關于現物要約的規定,不難發現這樣一條路徑,保護現物要約中的消費者實際體現了立法者對消費者的態度,制度的設計更多表現為一種價值選擇。我國臺灣地區依據傳統民法理念固然能處理現物要約中的合同成立問題,但與當今妥善保護消費者的立法價值相比卻有差距,蓋因適用可推斷的意思表示的相關規則來推斷消費者是否具有承諾的意思表示,將極可能使得其承擔過重的證據責任,而給予其過高的義務,而另一方面亦可能促使經營者任意采取現物要約行為,造成社會經濟秩序的無續競爭。或正是基于此種理念,歐盟97/7/EG指令才用強制性法律術語,規定消費者不得因現物要約而承擔任何對價義務,其實質就是根本否定現物要約為一種要約方式。德國立法者接受了這一思想,瑞士債務法亦明確規定了現物要約不是一種要約,而依據奧地利民法的規定,也否定了適用可推斷的意思表示成立的可能。

篇4

關鍵詞: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合同形式;保留;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以下簡稱《公約》)對合同訂立的形式采取“不要式”原則。公約第11條規定:“銷售合同無須以書面訂立或書面證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條件限制。銷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證在內的任何方法證明。”我國是公約的締約國,在簽署《公約》時對該條款作了保留。但是1999年頒布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在合同形式上放棄了以前必須是書面形式的規定,采取了不要式原則或形式自由原則。由于《合同法》適用于國內、涉外合同,因此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也可以采用書面之外形式訂立,于是產生了如下幾個問題:

一、我國在《公約》中所作的保留與《合同法》關于合同形式的規定有無沖突

這里所指的沖突是指與條約所引起的國際法上的義務是否矛盾,要搞清我國政府對《公約》所作的保留與《合同法》關于合同形式的規定是否沖突,首先要明確我國政府所作保留的性質。《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2條第1款d項將條約的保留定義為“一國于簽署、批準、接受、贊同或加入條約時所作之片面聲明,不論托辭或名稱為其目的在摒除(exclude)或更改(modify)條約中若干規定對該國適用時之法律效果。”這一定義明確地闡明:條約保留的效果是排除或修改保留國對有關條款的義務,即保留是排除一項條約義務而不是承擔一項條約義務。

從實質上講,保留所具有的排除意義就是“限制了保留國應承擔的整個條約義務的范圍,而同時相應增大了保留國的權利范圍”。

明確了保留的性質,就容易理解《合同法》關于合同形式的規定并不與我國承擔的國際義務相矛盾。因為在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形式要求方面,我國只是排除了承認非書面締結的合同為形式上有效成立的義務,卻沒有承擔非書面合同為形式上無效的義務。所以當國際貨物銷售合同的締結如能以非書面的方式證明,我國法院就應當依據《合同法》承認其在形式上為有效成立。

二、非書面的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法律適用問題

《公約》適用的原則是“對公約締約國的當事人來說,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公約》自動適用,對口頭形式作出保留的除外。”據此,口頭合同很明顯不適用《公約》,但當事人如希望適用公約,可以在合同中作出規定,從而選擇適用合同。適用混亂的情形主要是口頭締結的,沒有對適用法律作出選擇的合同,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如果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一方是我國當事人,另一方所屬國是《公約》另一締約國且該國亦對《公約》第11條提出保留,則根據“約定必須遵守”的原則,應適用《公約》的規定,從而排除國內法的適用,非書面締結的合同無效。

(2)如果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一方是我國當事人,另一方所屬國是《公約》另一締約國,該國對《公約》第11條未提出保留,但也未對中國所作的保留提出反對,也應適用《公約》的規定。與此同時,根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21條的規定,該合同的形式應受我國所提出的保留的約束。此類合同也排除了國內法的適用。

(3)如果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一方是我國當事人,另一方所屬國是《公約》另一締約國,該國對《公約》第11條未提出保留,但對中國所作的保留提出反對,則根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21條的規定,在合同的形式方面不適用《公約》的規定,而應根據法院地或仲裁地的沖突法確定該合同形式的準據法。如果根據國際私法規則適用不承認口頭合同的國家的法律,合同就應符合該國法律規定的形式要求,即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口頭合同無效。反之,如果適用的是沒有作出保留的國家的法律,合同雖然是以非書面達成的,也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4)如果“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一方是我國當事人,另一方所屬國不是《公約》締約國,則公約不予適用”。當事人可以選擇合同準據法。沒有選擇的,則根據法院地或仲裁地的沖突法確定該合同形式的準據法。此時,如果根據國際私法規則適用我國法律,在《合同法》生效后,如不存在對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提出書面要求的其它法律、法規,合同可采用非書面形式。

(5)如果國際貨物買賣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所屬國均非《公約》的締約國,則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合同準據法,沒有選擇的,則根據法院地或仲裁地的沖突法確定該合同形式的準據法。

三、保留是否應撤回

筆者認為我國應盡快撤回對《公約》的保留,盡管在合同形式的法律適用上不存在混亂,但無法回避在該問題上《合同法》的立法趨向與《公約》保留所產生的法律后果之間出現的矛盾與沖突。為此,應盡快撤回保留,理由如下:

(1)我國提出保留的依據已失去,保留已無意義。依據《公約》第96條的規定,締約國依照第12條對第11條提出保留的條件是:其本國法律規定銷售合同必須以書面訂立或書面證明。在新的《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可以以口頭形式或其他形式訂立合同的情況下,我國當時提出保留的依據顯然已不存在。

(2)我國在法律上負有使國內立法與所參加的國際公約協調一致的責任。盡管國內法國際法分屬兩個不同的法律體系,“國內法的修改并不直接影響一國所參加的國際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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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業法制建設不斷完善的今天,仍然有許多人認為企業法律顧問就是“打官司”。其實這是對企業法律顧問工作片面的理解,正如有些企業那樣,聘請法律顧問只是為了“打官司”,并沒有很好地發揮法律顧問在非訴訟領域控制法律風險的作用。我認為,除了必要的訴訟業務外,作為企業法律顧問應以企業的非訴訟業務為工作中心,以控制企業潛在的法律風險成本為工作重點。

天津長蘆漢沽鹽場有限責任公司是北方重要鹽業基地,以鹽、鹵水化工、精細化工、進出口貿易等多元化經營生產,公司經營范圍的擴大,合資、合作項目的開展,給公司帶來機遇的同時,也使公司面臨嚴峻的挑戰。公司雖然在市場中有了更多、更充分的經營自,隨之而來的是要承擔更多的責任和風險,法律風險就是其中的一種。從某種意義上說,企業法律顧問就是企業運行的“安全員”,他追求的是如何規避、減少經營活動中的法律風險,這就要求法律顧問提前介入,事前防范,才能充分體現其管理職能,使企業在法律和政策準許的范圍內獲得最大的效益和最快的發展。

一、企業法律顧問的執業原則、工作方針

企業法律顧問是指依法取得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由企業聘任,專門從事企業法律事務工作的企業內部專業人員。

企業法律顧問的工作原則:一是依法執業原則;二是為本企業服務原則;三是以管理為主原則。依法執業是對企業法律顧問履行職責最基本的要求,為本企業服務是企業法律顧問的立身之本,是其一切工作的出發點。以管理為主原則則是從企業法律顧問工作性質決定的。具體分為兩類:一類是直接管理,包括承擔有關企業管理職責和直接承辦有關法律事務;另一類是間接的服務性工作,即通過建議、咨詢、宣傳等為企業領導和有關管理部門提供法律服務。第一類工作應當是企業法律顧問的工作重點。但由于企業法律顧問稱謂中有“顧問”二字,容易使人誤認為企業法律顧問只是一個咨詢、服務的角色,忽視了其管理職能。在企業實現依法經營的管理鏈條中,企業法律顧問所承擔的直接管理工作是其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環節,除了對企業法律事務所承擔的直接管理職責外,企業法律顧問提出的意見、參與研究、進行審核等工作實質上已進入管理環節,是某些事項必須的、不應跨越的程序。

要實現以管理為主,就必須在工作中堅持以事前防范、事中控制為主、事后補救為輔的工作方針。企業法律事務工作基本上分為“事前防范性”、“事中控制型”和“事后補救型”三類。“事前防范型”從宏觀上是指加強企業法制建設,發展企業法律顧問隊伍,建立防范法律風險機制,規范法律工作制度;從微觀上是指企業在開展具體經營活動前,依法論證和決策,降低法律風險。企業法律顧問的任務就是協助企業負責人搞好法制建設,依法參與決策,分析法律風險,提出防范意見。“事中控制型”是針對企業具體經營活動,進行法律監督管理,發現問題,采取應對措施,預防糾紛發生。“事后補救型”是在出現法律問題和糾紛后,運用法律手段進行處理,化解法律風險,減少經濟損失。在三種工作類型中,事前防范、事中控制是企業法律顧問的工作重點,企業法律顧問應通過加強企業法制建設,參與經營決策及經營活動,承辦具體法律事務,使企業的經營活動依法進行。因此,企業法律顧問應強化管理職能,實施有效的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以更好的維護企業利益。

二、企業法律顧問為企業提供法律服務范圍

企業法律顧問開展工作,服務企業的執業范圍有:

1.就企業的重大決策向決策者提出法律論證意見;

2.建立和完善企業的相關規章制度,草擬、修改、審查合同和有關法律文書;

3.參與經濟合同及有關項目的談判、簽約、資信調查;

4.為企業重大項目對外出具法律意見書;

5.接受法定代表人委托訴訟和非訴訟業務;

6.企業辦理有關公司投資、公司設立、改制、收購、轉讓、重組、分立、合并、變更、國有資產剝離、招投標、清算等法律事務;

7.參與企業日常管理法律事務,協助有關部門處理行政管理、生產經營管理、人力資源、勞資關系管理、內部承包管理等法律事務;

8.對員工進行法制宣傳教育、培訓;

9.辦理企業其他必要的法律事務。

堅持企業法律顧問工作原則和職業操守,堅持誠實守信、勤勉盡責,保守企業秘密,為法律顧問行為負責,充分發揮企業法律顧問為企業發展壯大保駕護航的作用。

三、企業法律顧問實現管理職能轉換的途徑

根據《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廠長工作條例》的規定,聘用企業法律顧問有明確條件和程序,雖然按照企業法律顧問執業原則、工作方針、自身價值都決定了企業法律顧問應有的管理職能。但在實際工作中,企業法律顧問執業的管理職能并未得到很好的履行,因此,防范法律風險的發生,加強事前防范、事中控制是推進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職能的前提,將從過去的以辦理訴訟為主,拓展到事前防范、事中控制的企業生產經營管理活動的轉換。從單純抓法律法規的學習到運用法律知識進行經營管理的轉換,真正實現由事務型向管理型轉換關鍵在于:

1.加強企業內在法律需求,領導重視是職能轉換的關鍵

企業負責人將依法治企理念融入企業管理方式的決定性因素是領導重視,直接決定了企業法制建設工作的力度,企業做為獨立的市場主體,其內在的法律需求不僅客觀存在而且正在不斷增長,一個企業如果法律部門的工作處于由事務型向管理型轉換,與法律顧問找事做、等活干的狀態,這樣兩種不同的工作狀態,實際上是反映了領導把握企業內在法律需求的力度不同,充分體現了領導的重視程度,引發法律風險也就不可避免。因此,企業領導應加大對法律部門和人員的充分授權,還要給予多方面的支持,保證以“事前防范,事中控制”的工作措施在企業得到穩固開展。

2.開展由事務型向管理型轉換,抓緊制度落實是根本保障

法律風險防范機制和內部監督制度建設作為企業法制建設工作的核心,公司內部規章制度的施行,不僅有效規范企業經營管理的各項工作,也為法律風險防范提供了內部制度環境,特別是各項法律風險防范機制的貫徹執行,不僅要明確企業法律顧問與其他相關部門,在參加經營管理活動中的職責權限,與其它監督部門的職權相匹配,而且要落實企業法律顧問開展工作的參與權、知情權、話語權,改變讓你知道,就讓你知道,不讓你知道,也沒有辦法的尷尬局面,為企業法律顧問開展工作提供制度保障,重在形成機制,才能有效防范法律風險發生。

3.探索法律管理與經營管理的有效融合是重要標志

公司實行總法律顧問試點單位以來,公司總經濟師擔任總法律顧問,法律機構和隊伍建設已提到重要位置,為達到法律管理與經營管理的有效融合,避免法律部門游離管理之外,改變以往只有發生訴訟才安排由法律部門牽頭處理的局面,用法律思維審視管理問題,用管理的語言表述法律問題,才能使部門有效的融合企業經營管理中。法律顧問提出法律意見既能說“不”,也要善于說“可”,為經營活動提出一條既不違法又可行的途徑,會在法律框架內提出解決問題的方法,這對部門及人員提出更高的要求。因此,提高法律顧問的任用標準,按照《全民所有制企業廠長工作條例規定》實行法律顧問聘任制,使法律顧問真正成為用得上、信得過、融得進、且實效的管理人才。

4.實現企業法律顧問專業過硬是企業管理工作的根本保證

實踐證明企業法律事務工作只有充分發揮管理職能,取得工作實效,才能在企業贏得地位。在2004―2008年間,由于公司歷史遺留問題,糾紛案件多發,雖然為企業挽回一定的經濟損失,但由于沒有做到提前介入、關口前移,企業法律顧問整天忙于處理糾紛案件。只有積極參與企業經營管理活動的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不僅保障企業各項活動的合法合規,還有效減少法律糾紛的發生,因此,提高企業法律顧問的專業地位,應實行企業法律顧問分級制度,不僅是對專業人員水平的認可,也是對企業法律顧問開展經營管理工作負責,更是有效規范法律風險發生的根本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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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根據國務院國資委《國有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國有企業法律顧問職業崗位等級資格評審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河南省國有企業法律顧問職業崗位等級資格評審管理工作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國有企業法律顧問職業崗位等級資格評審范圍是指取得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在企業從事法律事務工作的專業人員。

第二章申報條件

第四條國有企業法律顧問職業崗位等級資格分為企業一級法律顧問職業崗位、企業二級法律顧問職業崗位和企業三級法律顧問職業崗位。

第五條企業一級法律顧問職業崗位資格相當于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企業二級法律顧問職業崗位資格相當于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企業三級法律顧問職業崗位資格相當于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第六條申請企業法律顧問職業崗位等級資格的人員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職業操守和敬業精神;

(二)取得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并按照規定進行注冊備案;

(三)具有相應的法律專業基礎理論水平,以及分析和解決實際法律問題的工作能力,在企業內從事法律事務工作或其他相關專業工作符合規定年限,經考核合格;

(四)具有履行相應崗位職責所必需的計算機、外語等基本能力。

第七條取得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并按照規定進行注冊的企業法律事務工作人員,經個人申請,單位考核合格,可以評定為企業三級法律顧問職業崗位資格。

第八條申請企業二級法律顧問職業崗位資格的人員應當系統掌握法學理論和專業知識,具有較高的政策水平和較為豐富的企業法律事務與企業管理工作經驗,能有效地組織和協調處理企業重大、疑難法律事務,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本科以及本科以上學歷,取得企業三級法律顧問職業崗位資格滿5年;

(二)取得中級專業技術職務5年以上,從事企業法律事務工作10年以上,并取得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滿2年;

(三)現任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以上,從事企業法律事務工作10年以上,取得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滿2年。

第九條申請企業一級法律顧問職業崗位資格的人員應當精通法學理論和專業知識,具有較高的政策水平和豐富的企業法律事務工作和企業管理工作經驗,能勝任企業一個部門或一個系統法律事務的組織協調工作,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本科以及本科以上學歷,取得企業二級法律顧問職業崗位資格滿5年;

(二)取得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5年以上,從事企業法律事務工作10年以上,并取得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滿5年;

(三)取得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5年以上,并從事企業法律事務工作10年以上。

第十條本實施細則申報條件中所規定的相關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是指會計師、經濟師、統計師、工程師等。

第三章評審組織

第十一條河南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設立企業法律顧問職業崗位等級資格評審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統一協調全省國有企業法律顧問職業崗位等級資格評審工作。委托河南省企業法律顧問協會組織國有企業法律顧問職業崗位等級資格評審委員會,負責評審工作。

第十二條省評審委員會負責省管國有企業一級、二級、三級法律顧問職業崗位資格評審和市屬國有企業一級法律顧問職業崗位資格的評審工作。

各省轄市國資監管機構應組成評審委員會,負責本地國有企業二、三級法律顧問崗位資格評審和一級法律顧問崗位資格評審推薦工作。

第十三條評審工作每年進行一次。各省轄市應于每年10月30日前,將評審合格人員材料和一級法律顧問崗位資格推薦材料報送領導小組。

第十四條在企業從事法律事務工作滿一定年限,具有相當學歷,尚未取得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或者雖已取得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但尚未注冊的人員可由所在單位評審為企業法律顧問助理崗位資格。

企業法律顧問助理崗位資格相當于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第四章評審程序

第十五條企業法律顧問職業崗位等級資格評審應當履行以下程序:

(一)符合本實施細則評審條件的人員,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

(二)經單位審核同意后,省管企業由所在單位向省評審委員會推薦,市屬企業由所在單位向所在地評審委員會推薦;

(三)申報評審應提供下列材料:

1、《河南省企業法律顧問職業崗位等級資格評審表》一式兩份(樣表附后);

2、學歷或學位證書,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證書,擔任企業法律顧問或從事企業法律事務工作任命文件,獲獎證書、論文、專著和各項業績成果(首頁)的復印件。單位在審核時,必須檢查各類證書、成果等原件,并由人事部門負責人對報送資料的真實性簽署意見并加蓋單位印章;

(四)省、市評審委員會依照本實施細則分工進行評審,評審結果報省領導小組;

(五)領導小組對各地呈報的評審合格人員進行討論認定,報國務院國資委備案,頒發由國務院國資委統一印制的《企業法律顧問職業崗位等級資格證書》。

第五章組織紀律

第十六條省、市國資監管機構應當健全制度,嚴格條件,規范程序,加強對企業法律顧問職業崗位等級資格評審工作的監督。各評審機構應堅持客觀公正的原則,堅持集體評審,確保評審結果公開、公正。

第十七條企業法律顧問在履行職責時,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降低其崗位等級直至取消其職業崗位等級資格,并由評審機構收回崗位等級資格證書:

(一)違反職業操守,惡意串通,損害企業利益;

(二)因疏忽或重大過失,給企業造成較大經濟損失,或嚴重損害企業聲譽;

(三)連續2次不按照規定進行注冊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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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國有大型施工企業 法律風險防范 制度 機構人員

國有大型施工企業經常承接大型建設工程項目,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被公認為專業性特點最為突出和法律關系最為復雜的一類合同。從合同的訂立和談判程序開始,就涉及大量的專業問題。不僅如此,在施工過程中還涉及場地的租賃、物資采購、機械設備的租賃、勞務分包和融資、貸款等,這一系列的過程涉及眾多而復雜的法律關系。另外,在建筑市場中,與建設單位相比,施工企業的管理水平低下、關鍵性人才匱乏、風險控制能力相對較弱。此外,國有大型施工企業因其特殊的地位和起的特殊作用,受到政府和社會的關注度較高,也受到更多的社會規制。隨著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政府日益規制產品質量、消費者權益保護、勞動者保護、環境保護等問題,加強社會性規制成為必然趨勢。因此,國有大型施工企業面臨日益復雜的法律環境,應對法律風險防范工作引起足夠的重視,提高法律風險防范意識。國有大型施工企業要搞好企業法律風險防范工作,應當從制度、機構、人員三個方面著手,建立完善的法律風險防范制度,設置相應的法律風險管理機構并配備具備相應資格和數量的工作人員。

一、建立有效的法律風險防范制度

科學、專業法律風險防范制度,將會為企業降低經營成本、保護經營成果和獲取經營利潤做出重要貢獻,國有大型施工企業要有效防范法律風險,首先要從制度入手,建立有效的法律風險防范制度,制度要涵蓋以下幾個方面:

(一)重大經營決策法律審查制度

企業法律風險防范最重要的作用不是事后補救,而是事前為公司的重大決策提供法律支持,做好風險預防,要在企業作出決策之前就對有關決策項目進行法律分析、論證,對公司決策的合法性進行分析,并對決策涉及或可能涉及的法律風險進行分析,然后在分析基礎上提出相關對策;從而保證公司決策的合法性,避免公司因決策失誤造成重大經濟損失。重大經營決策的合法性審查應盡可能早地進行,最好能在重大經營決策作出之前,如果因種種原因,導致難以在事前或過程中進行法律審查,應在決策作出后,實際執行之前,對決策涉及的事項進行法律審查,盡可能地避免企業遭受不應有的損失。

(二)授權管理制度

企業的經營和活動最終要以自然人為載體,由自然人具體實施、完成,企業對外的經營活動都需要委派企業的員工或委托企業以外的人員來具體操作,因此,企業的經營活動過程中不可避免地要進行授權,授權管理不夠嚴謹會帶來諸多法律風險。

搞好授權管理首先要做好企業印章的管理。國有大型施工企業常常不僅有公章,還有專用章,如合同專用章、財務專用章等,因此,要明確印章的保管人員及蓋章的審批權限,避免隨意蓋章和在空白文書上蓋章。

其次,搞好授權管理還要加強對被授權的人員的管理。一方面要對被授權人員的業務水平、道德素養進行把關;另一方面,授權的時限、權限、對象要明確,避免含糊不清。

第三,搞好授權管理應控制項目印章的刻制和使用。國有大型施工企業常常授權項目部刻制或管理項目印章,項目印章的數量和使用率可能遠遠高于企業公章和專用章;因此,對項目有關印章的刻制應當嚴格控制,對用章的管理應當仿照對公章和專用章的管理制度,杜絕私刻濫用。

(三)合同管理制度

市場經濟是合同經濟,企業對外經濟往來主要以合同的形式進行,合同法律風險的防范和控制是企業整體法律風險防范的重要組成部分,要完善以下幾項合同管理制度:

1.合同簽訂前的法律審查

在合同簽訂前,合同承辦人員要切實了解對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資信狀況,避免與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組織簽訂合同。簽訂重大合同前,企業內部職能部門應對合同草案進行評審,各部門對涉及各自業務范圍內相關合同條款的合法性、可行性做出相應判斷,并提出書面意見。國有大型施工企業簽訂的合同最多的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此類合同應重點審查業主的項目立項文件、招標文件,以確定發包人的主體資格;還要審查項目資金落實程度及業主以往合同履約情況,以確定業主的履約能力。簽訂分包合同應重點審查承包人營業執照規定的經營范圍、資質等級、管理能力和實際業績。

2.合同簽訂過程中的會簽

合同主要條款商定后,由業務部門負責起草文本,同相關部門進行會審后,合同主審人員認為已經基本沒有異議的,提交審查意見,交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簽字。按規定須經上級有關部門批準才能簽訂的合同必須報批。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后,按法律法規規定或合同約定必須辦理公證手續的,一般由業務部門負責辦理。

3.合同簽訂后的履行和變更

合同簽訂后,經辦人員要把合同副本發給企業相關職能部門,正本由合同管理人員及時入賬登記、編號、歸檔。合同生效后,由經辦部門或經辦人員負責根據合同要求的期限及時列入生產計劃、采購物資、收付貨款,確保合同的履行。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有不可克服的困難而需變更、解除合同時,經辦人員應在法律規定或約定期限內及時辦理變更和解除手續。

二、設置有效的法律風險防范機構并配備適當的法律風險防范工作人員

(一)設置有效的法律防范機構

企業應根據企業管理的需要設置法律風險防范機構,可以設置獨立的法律事務部門,也可以不單獨設立獨立的法律事務部門,而讓負責法律風險防范的機構與其他部門合署辦公。無論是設置獨立的法律事務部門還是合署辦公的形式,都應明確法律風險防范機構的地位和權責,尤其要確保做到以下幾點:

1.確保法律風險防范機構能獨立開展工作

企業要保證法律風險防范機構工作的成效和質量,應確保法律風險防范機構能客觀的作出法律判斷,要實現這一點,關鍵是要保證法律事務機構的獨立性,避免其受到不應有的干擾。獨立性的概念包含四個相關要素:第一,要享有正式地位;第二,要有一名負責人全面負責系統有關風險管理;第三,有關工作人員特別是機構負責人的職位安排應避免其職責與其他職責相沖突;第四,有關工作人員為履行職責應能夠獲取必要信息并能接觸相關人員。

2.重視和尊重法律風險防范機構的意見

企業決策層和其他職能部門要對法律風險防范工作人員的意見高度的重視,對有嚴重或較大法律風險的決策或操作行為要重新決策或加以調整,避免給企業造成嚴重損失。要建立追責機制,對已經從法律角度作出了風險提示而不及時進行調整,給企業造成重大損失或其他不良影響的機構和個人,要進行相應的處罰,從而使法律風險防范機制產生足夠的威懾力,從而形成有效的執行力,使得企業和個人都在法治的軌道上運行和工作,保障企業和個人的根本利益。

3.法律風險融入企業管理流程,發揮整體作用

要做好企業法律風險防范工作,法律風險防范機構首當其沖、責無旁貸,但是,這并不意味著企業法律風險防范工作就只是法律風險防范機構的責任。其實,要提高企業整體法律風險防范水平,使得企業走上法治的軌道,必須在企業上上下下形成法律意識,讓法律風險防范工作進入企業管理流程的各個方面,這要做到以下幾點:首先,企業的各項制度要合法,企業的各項規章制度(如決策制度、財務制度、人事制度、獎懲制度、銷售制度等)都要合法依規,從基礎上和源頭上筑造企業整體運營合法性的基礎;其次,要厘清企業運營全過程中可能發生的法律風險點,并制定相應的對策,將法律風險控制在可以接受的范圍之內;第三,要對違規決策、違規操作給企業造成重大損失的人員要進行相應的處理,使得企業上上下下、各個機構和個人都充分發揮作用,最大限度的防范法律風險。

(二)配備適當的法律風險防范工作人員

企業法律風險防范人員設置有三種模式,企業可以根據自身的不同情況采用:一種是企業內部法律顧問擔任風險防范人員,由其負責企業全部的法律風險防范工作;第二種是聘用律師,由律師負責企業全部的法律事務包括法律風險防范工作;第三種是企業內部法律風險防范人員和外聘律師相結合,這種方式法律風險防范作用最為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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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位名稱: 行政助理 ; 文員 ; 管理人員 工作地區: 湛江市 ; 待遇要求: 可面議 ; 不需要提供住房 到職時間: 可隨時到崗 技能專長 語言能力: 英語 大學英語B級 ; 普通話 標準 計算機能力: 證書 全國計算機等級考試一級 ; 教育培訓 教育經歷: 時間 所在學校 學歷 2008年9月 - 2011年7月 廣州鐵路職業技術學院 專科 培訓經歷: 時間 培訓機構 證書 2008年9月 - 2012年6月 中山大學 自學本科證書 2009年9月 - 2012年7月 廣州鐵路職業技術學院 亞偉中文速錄初級證書(每分120字,準確率100 工作經歷 所在公司: 深圳金谷園公司 時間范圍: 公司性質: 民營企業 所屬行業: 餐飲、娛樂、酒店 擔任職位: 后勤部部長 工作描述: 深圳金谷園公司承擔了2012年廣州亞運會的餐飲服務,而我有幸成為一名實習生,我所在的部門是后勤部的制服房,主要職能是每天發放員工的制服、寄存包裹和倉庫貨物的進出倉的登記。工作有時由我一人負責,每天換班時是最忙碌的時候,剛開始應付不來,非常不習慣,有點氣餒,但通過心態的調整和熟練操作流程,很快把工作上手,忙碌時也能游刃有余把工作做好。在這一個多月的實習中,我學到了用積極的心態和正確的辦法來面對緊急情況,有條不紊地把工作做好。同時我的努力也得到了金谷園公司的肯定被評為金谷園亞運實習生中的“優秀員工”。 離職原因: 亞運會結束 所在公司: 百晶鋁業有限公司 時間范圍: 公司性質: 私營企業 所屬行業: 生產、制造、加工 擔任職位: 倉庫管理員 工作描述: 我主要負責的工作包括:排產與出倉的管理。排產只要是根據訂單的情況安排當天的生產活動,而出倉則是跟進客戶提貨的情況兩者有緊密的聯系。在將近四個月的實習的工作中,我了解了企業的生產活動的流程,也懂得了與客戶聯系、溝通的技巧。同時也鍛煉了我個人的工作能力與處事能力,我相信我在以后的工作定能汲取這次工作經驗,把以后的工作做得更好。 離職原因: 實習完畢,回家鄉發展 其他信息 自我介紹: 您好!我叫陳慧嫻,女,今年23歲,系廣州鐵路學院經濟管理系法律事務專業的應屆畢業生,為人樂觀開朗,積極進取,平易近人。

通過大學期間的學習,我掌握較強的有關法律方面的專業知識。而且我參加了中文速錄的培訓課程,掌握了每分鐘150字以上的中文輸入技巧。我參加了大學英語三次四級考試,雖然最后未能通過,但我在不斷的復習過程中鍛煉了我英語的“讀、聽、寫”能力并掌握了一定的口語水平。我相信證書不能證明一切,會運用才是真正的學會英語。同時,我利用課余時間參加了法律的自學考試,現在為止已完成了16科的考試,明年完成3科考試和論文,便可以獲得中山大學自學考試的獨立本科文憑。三年的自考生涯讓我學會了積極進取和不斷追求更好的自己的生活態度。

在大學期間,我擔任學院團總支實踐部干部并也在班上擔任團支書,在這過程中我學到了課本上沒有的知識,也積累了豐富的工作經驗。我認為在工作中最重要的是善于和同伴溝通、交流合作,因為沒有人是十全十美的,只有通過相互的學習和良好的溝通,才能使團隊達到最大的優化值,才能更好地實現個人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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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更好地促進經濟發展,建設項目投資是政府擴大內需、促進經濟社會全面發展的重要手段,也是刺激經濟增長的有效途徑。

貴州趙敏國企法律服務團主任趙敏向《中國經濟周刊》表示,雖然貴州省國有企業投資經營迎來了前所未有的發展機會,但是,由于存在法律法規不健全、企業制度不完善、不重視投資項目研究和論證、投資項目手續不完備、法律風險控制不足等因素,一些重大投資項目并沒有使企業飛速發展,甚至有的企業因投資不當導致經營舉步維艱。

貴州有個國企法律服務團

近年來,趙敏國企法律服務團成員先后承擔了貴州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開發銀行貴州省分行,貴陽市小河區政府,貴陽高新技術開發區政府,貴陽云巖區建設局,貴州省福建總商會,貴陽市工商聯福州、長樂商會,貴州省港、澳、臺投資企業商會,貴陽市臺商協會,貴州飯店國際會議中心有限責任公司,貴州詹陽動力重工有限公司,貴州建工集團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貴州大起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貴州榕筑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貴州常立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貴州福鑫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貴州正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貴州省長樂鋼廠,綠地環境科技有限公司,貴州小康投資發展有限公司等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法律顧問,并成功承辦幾百件訴訟、仲裁案件,參與非訴訟的工業園區建設、企業資產清理及處置法律事務、企業改制、公司并購的法律事務及金融銀行等民商法律服務。

國企法律服務團做些什么?

2012年,趙敏國企法律服務團參與貴州省國資委關于國有企業重大投資項目法律風險防范調研,對貴州省國資委監管的10家國有企業進行調研,并執筆完成《關于開展貴州省國有企業重大投資項目法律風險防范調研》報告,在調研報告中對國有企業重大項目投資發生的失誤和問題,進行詳盡的總結和剖析,提出從立法規范和企業的制度建設、可行性論證與不可行性論證同行、建立法律意見書制度和法律動態全程服務、建立財務監理制度等建議,為規范貴州省國有企業投資行為提供科學的參考。

貴州省國資委要求在此調研基礎上由趙敏律師完成《貴州省國有企業重大項目建設風險防范指導意見》,由貴州省國資委上報貴州省政府審核,貴州省國資委發文,作為貴州省國有企業重大投資項目操作規范和法律指導。

趙敏律師還多次受貴州省國資委邀請為貴州建工集團、貴州七冶建設有限公司、貴州詹陽動力重工有限公司等國有企業進行專題法律培訓。2011年5月貴州省國資委作為專家推薦,趙敏律師為貴州盤江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的制度體系建設進行專家評審,受到貴州省國資委的高度評價。2012年,趙敏律師受貴州省國資委邀請,對貴州省國資委監管國有企業和代管的中央企業法律顧問做新頒布《招投標法實施條例》培訓,同時為貴州省國資委監管國有企業財務負責人做《不良債權清收法律實務》培訓。

趙敏國企法律服務團成員依法維護國家利益,通過專業法律服務,對有效避免國有資產流失作出了自己的貢獻。在擔任國家開發銀行貴州省分行行外貸款評審專家委員期間,長期為國家開發銀行貴州省分行B級貸款法律風險提供專家意見,對有法律風險的貸款提出法律意見,及時避免出現貸款危機。在為貴州建工集團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法律服務中,由于貴州建工集團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簽訂合同時,法律意識不足,合同中出現一些違法條款和無效條款,如按合同履行將給五建公司造成巨大風險,導致企業無法運行,在大方縣大方鎮白石村至石關村環境綜合整治工程項目中,為貴州建工集團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挽回1.8億元的損失;在貴州畢節大麥塘商住房、安置房工程中避免了8000萬元損失。在為貴州詹陽動力重工有限公司提供法律服務中,為該公司挽回損失3000多萬元。

在積極、努力地為貴州省國資委提供法律服務,為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提供法律服務的過程中,趙敏國企法律服務團受到國有企業和貴州省國資委的好評,并受邀在2011年對貴州省國資委監管企業和部分央企進行調研,為貴州建筑行業法律風險防范進行分析,提出改革完善建筑企業資質管理制度、建立國有建設項目論證制度、建立獨立的綜合監管部門和執行部門、嚴格建設監理、招投標服務、質量檢測等中介機構市場準入和清出制度、實行以全面履行合同為核心的工程項目管理制度等意見和建議。

國企最需要哪些法律服務?

趙敏國企法律服務團,通過實踐撰寫了論文《關于貴州省建筑行業法律防控調研報告》、《關于開展貴州省國有企業重大投資項目法律風險防范調研報告》、《律師要做合格的新社會階層代表人士》、《科學發展再次激發民營經濟的活力》;在省級以上法律刊物發表的論文有《民間資本參與國企改制重組的法律風險分析》、《當前我國國有企業固定資產投資方面法制建設的困境與對策》,并在國家重要專業刊物上發表,為國企的法律制度建設提供了理論依據。

篇10

大學給了我們一些基本的理論知識,但是與實踐卻又有很大的一段距離。我本不是學習電力專業的,因此從事電力行業后,一切對于我來說就都是新的了。具備良好的政治和業務素質是做好本職工作的前提和必要條件。為了提升自身的素質,快速適應企業環境和工作崗位,我不得不一切從頭學起。雖然大多數時候,我是學非所用,但是我有一個良好的自學習慣。從剛開始的多經會計賬務的清理和日常賬務處理,以及后來的供電所報賬會計,我都虛心向當時的主辦會計和其他人學習,自己盡快拿到了會計從業資格證,工作中也很勤奮、細心,幾年的工作中沒有出現差錯。從事秘書工作后,在工作中積極學習文秘相關知識,努力學習公司各部門的業務知識等。經過學習,進一步豐富了知識層面,政治理論修養和崗位知識水平也有了很大的提高。認真學習了各種有關群眾工作的文件及會議精神,熟悉了黨的群眾工作路線和工作方針;認真學習了工會法、勞動法、電力法等法律法規,為日常處理群眾事務,做好、調解、法律事務及合同管理等工作打下了堅實的理論基礎;除此外還積極學習電力系統知識、營業管理、計算機知識、公文寫作等知識,極大豐富了自己的頭腦。學習是人一生的大事,也是一種樂趣。通過學習,我感受和獲取了很多新的知識,從此也打開了一扇通往新的知識世界的大門;也因為有著良好的自學習慣和如此之多的知識積累,使得我在工作中更善于觸類旁通,工作能力不斷增強,個人也日趨自信。

二、敏于思考

思考是一種力,體現的是人的精神活動狀態和知識豐富程度。在不斷加強學習的同時,我也積極思考工作中、行業中存在的問題,結合工作實際,善于深入基層實地,開展調查研究。針對會計業務、多產業變革、電費回收、線損管理、優質服務等各方面的問題,敏于思考,增強和同事的溝通,掌握了大量的第一手材料,認真撰寫了《內部人控制與企業改革》、《優質服務應該有個“度”》、《重構企業用工制度之設想》、《臺區精細化考核的五個問題》、《淺議預付費ic卡電能計量裝置推廣中的問題和對策》、《農電公司發展趨勢預想》、《淺談農村電費郵政批扣業務推廣過程中的問題和對策》等多篇論文,發表在各類各級雜志刊物上,并被多家在國內、行業內有影響力的媒體網站所轉載,具有一定的影響力和現實指導意義。也正是勤學敏思,我結交了不少網上和現實中愛好相同、有一定思想深度的作者、編輯和,并相互切磋,結下了深厚的友誼,成為了我人生中的良師益友。思考的結果付諸行動才有意義。我深入調查了農電工工資考核的現狀,針對無符合實際、具有可操作性的現行考核辦法,我結合公司實際,結合文件上的指導性意見,成功設計了一套農電工工資考核模版,并實用至今。三、勤于工作學思的結果體現于工作業績。自調入辦公室工作以來,我的工作能力和業績不斷提升。

一是不斷增強文字功底,努力提高辦文、辦會水平,材料的寫作要求盡可能的詳盡、準確,積極向領導和其他部門學習,仔細分析上級機關的材料,多進行換位思考,努力提高寫作水平。堅持讀書看報,收看新聞。堅持做到勤思、常練、多改,努力提高文章質量。虛心與同事交流寫作體會,汲取有益經驗。幾年來,在辦公室領導和同事們的關心、支持、幫助下,承辦了各種文字材料,主要有:起草了公司每年工作報告;撰寫了辦公室年度及半年工作總結,公司領導的講話、總結、匯報材料等;做好了每月信息的撰寫、上報工作,每月及時撰寫上報信息。參加總經理辦公會議及其他專題會議,做好會議記錄,并起草了相關會議紀要。負責組織了公司二級單位的信息員培訓,提高了基層信息報送質量。此外還勤于動筆,就電力行業的發展和現狀敏于思考,撰寫了近六十篇文章,并見之于各級網絡媒體、雜志、報刊。

二是牢固樹立服務意識,創造性地開展工作。工作中,我隨時提醒自己牢固樹立服務意識,不斷提高為領導服務的質量,努力做好領導的助手。我在工作中堅決服從公司領導和辦公室主任的安排部署;辦文細、辦事穩;領會領導意圖快、貫徹落實快、具體操作快;熟練掌握計算機等現代辦公設備的操作和使用。在起草領導講話、草擬工作匯報、下達通知時,仔細校對、認真核實。對于要印發的文件,尤其是上行文,我每次都進行認真的核稿和校對,最后送給辦公室主任把關,減少了出錯的幾率,保證了文件準確、及時發放。嚴守機密,工作中堅持做到辦事扎實,努力把公司領導和辦公室主任交辦的每一項工作落到實處。幾年來,積極協助辦公室主任抓好文字把關和綜合業務工作,協助主任做好了每年的年初職代會、工作會等大型會務安排,協助主任抓好了公司計劃生育管理工作,完善了辦公室各項制度和資料,為辦公室的規范化管理、勞動競賽和標準化建設奠定了基礎。在完成本職工作的同時,對領導和組織上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都能夠認真負責的做好,并力求做到緊急事馬上辦,優先事盡快辦、普通事抓緊辦。幾年來因工作突出,已經成為辦公室的業務骨干,07、08、被評為公司“先進工作者”稱號。

三是不斷強化內外協調,維護企業、員工的合法權益及社會穩定。

作為服務于千家萬戶的公益性企業,供電公司的法律事務也呈現出行業獨有的特點,即不可預見性、突發性。針對這種特點,我一方面加強自身的法律知識學習,努力提高自身法律水平和法律事務處理能力,另一方面加強了和公司常年法律顧問的溝通和聯系。對于惡意刁難或不規范用電用戶,及時聯系了法律顧問和電力警務室,積極增進了和政府電力設施保護部門的聯系,電力設施保護工作得到進一步加強。強化了公司合同管理,嚴格按合同簽訂程序履行合同簽訂手續,起草、初審、修改、再審、簽訂等環節得到很好的控制,在合同內容上嚴把文字關,力求文字表述精準、邏輯嚴密,并由公司常年法律顧問最后審定。強化了企業公章的規范化管理,制定了公章使用辦法,嚴格了公章使用的審批權限,加強了公章使用的登記制度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