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稅制度范文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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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出口退稅制度論文
出口退稅制度是一項出口稅收激勵機制,改革開放以前,進出口產品的征免退稅尚未形成比較系統的專項制度。改革開放以后,1979年起,財政部、稅務總局會同有關部門積極探索,以求建立一套比較完整的進出口稅收制度。1985年,我國開始對出口商品退還國內商品稅,并不斷改進出口退稅制度。進入二十一世紀以后出口退稅制度經過不斷的改革日趨完善,但是仍然存在問題,仍然有爭論。本文以目前國內已有的關于出口退稅文獻為基礎,研究我國出口退稅制度存在的不足并給出了一些政策建議。
一、文獻綜述
1.出口退稅的理論依據
這方面的研究主要探討出口退稅制度的合理性和必要性。鄧力平(1996)、潘明星(1997)、劉怡(1998)、馬玉瑛(2000)都認為出口退稅有助于消除重復征稅,保證公平競爭。另外國家稅務總局稅收科學研究所(1997)的研究表明,出口退稅符合傳統的稅收法理:符合避免雙重征稅原則,符合流轉稅的消費者承擔原則,符合流轉稅的中性原則。當然也有少數學者對我國出口退稅實踐過程中產生的種種問題提出了置疑。唐倩(1996)認為:出口退稅助長出口貿易的低價傾銷,這不僅使出口利潤減少,還遭受其他國家反傾銷抵制。
2.出口退稅率的合理確定
我國理論界基本贊同,出口商品退稅率的設置從理論上講應本著“征多少退多少,徹底退稅”的原則,但對于實踐中應如何設置合理的退稅率,理論界有兩種不同意見。鄧子基(1999、2000、2003)、鄧力平(2000、2001)為首的一派學者認為,出口退稅率的設置應采取“中性與非中性”相結合的方法,從而既能使退稅率的設置符合出口商品的實際稅負,又可體現出國家的政策意圖。王復華(2001)認為出口退稅應按照國家產業政策與外貿商品結構調整的要求,有差別、有層次地對不同商品設計不同的退稅率,以體現出口退稅的政策導向。
出口退稅制度調研報告
一、國外出口退稅制度的有關規定
出口退稅制度自1854年首先在法國采用,至今已有150多年的歷史。目前,出口退稅已為世界各國廣泛接受并普遍實施,成為國際上通行的做法。但世界各國在出口退稅方面的具體做法卻有很大差異,有的國家對出口商品直接免征國內稅,如美國的消費稅在最后的零售環節才產生,所以美國的出口商品是不含稅的,出口后也不需要退稅。而更多的國家為了加強稅收管理,堵塞稅收漏洞,一般并不直接免征出口商品的國內稅,而是實行先按供國內消費的商品的標準計征國內稅,待商品出口后,再按向海關申報并實際出口的數量,計算已征收的稅款,并退還給出口商。下面介紹世界貿易組織(WTO)和法國、英國、韓國、德國等國家關于出口退稅的相關規定。
(一)世界貿易組織(WT0)對出口退稅的規定
WTO的《關稅與貿易總協定》(GATT)允許成員國采取出口退稅的措施,規定只要出口退稅額不超過出口商品實際所含稅負,出口退稅就不能被視為出口補貼。如GATT附件9《注釋和補充規定》第16條明確規定:“免征某項出口商品的關稅,免征相同商品供內銷時必需繳納的國內稅.或退還與所繳納數量相當的關稅或國內稅,不能視為一種補貼。”
WTO的這一規定符合其基本原則。WTO最基本的原則是無歧視原則,這一原則又是通過最惠國待遇原則和國民待遇原則實施的。按照國民待遇原則,一國國內稅(間接稅)制要求出口商品與進口商品承擔相同的稅負,故進口國常常會依照消費地原則對進口商品征收間接稅。在這種情況下,出口退稅才能使出口商品徹底或盡可能地以不含稅價格進入進口國,避免國際間的重復征稅,以符合稅收具有的公平原則和中性原則。
(二)法國的出口退稅制度
現行出口退稅制度的綜述
摘要:我國在對外貿易方面的長期政策是實施“走出去”戰略。因此,出口退稅制度必須為這一戰略決策服務。主要任務是調整退稅模式。規范不合理退稅,努力解決好財力的保障等問題。
關鍵詞:“走出去”戰略出口退稅退稅模式
出口退稅,是國家為鼓勵出增加出口產品的競爭力而采取的一項政策。是對出口商品已征收的國內稅的部分或全部(甚至是超額)退還給出口商的一種措施。隨著經濟全球化趨勢的進一步加強以及我國加入WTO,我國在對外貿易方面的長期政策就是實施“走出去”戰略。這是充分考慮了我國各產業的實際國際競爭能力后的正確抉擇,出口退稅制度也必須為這一戰略決策服務。
一、我國出口退稅制度回顧及簡要評價
從1985年開始,我國開始實行出口退稅制度,1988年,我國確定了出口退稅制的原則,即“征多少,退多少,未征不退和徹底退稅”的原則。1994年我國實行稅制改革,在此次稅制改革中規定了對出口商品實行零稅率的政策,繼續堅持“征多少、退多少、末征不退和徹底退稅”的原則。出口退稅政策對于規范涉外稅收制度、支援貿易體制改革、扶持出口企業迅速成長,擴大出口創匯以及促進國民經濟發展起到了巨大的作用。外貿的增長與出口退稅的增長呈現出正相關的關系。特別是1998年,我國為了抵制東南亞金融危機以及周邊國家匯率相繼貶值所帶來的出口負面影響連續三次提高了出口退稅率,使綜合退稅率達到15.51%,接近征稅水平,在國際經濟普遍下滑的情況下仍然增長了0.5%左右。這與出口退稅的積極效應的關系密切。另外,出口退稅制度對于優化產業結構也有著重要的促進作用。
二、我國出口退稅政策亟待解決的問題及其相應的對策
我國出口退稅制度研究論文
出口退稅,是指國家為增強出口商品的競爭能力,由稅務部門將商品中所含的間接稅退還給出口商,從而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稅價格進入國際市場參與國際競爭的一種政策制度。其核心:一是商品輸出國境外(香港、澳門作為單獨納稅區,視同向外國出口);二是退還商品形成過程中的間接稅。
出口退稅是國際貿易實踐中稅收協調的結果,已經成為處理國際貿易中稅收問題的一種有效并為多數國家所接受的國際慣例。各國在稅收實踐中一般都堅持“征多少,退多少,不征不退”的中性原則。我國的出口退稅制度中也規定了“征多少,退多少,不征不退和徹底退稅”的基本原則。這樣做是為了遵循稅收的國家間公平原則和稅收的國民待遇原則,也是為了保證本國商品以真正公平的價格參與國際競爭。
一、加入WTO對我國出口退稅制度的要求
我國從1985年開始實行出口退稅制度到現在,這一制度隨著我國改革的不斷深入而日益完善,目前,中國已經成為WTO成員國,按照世界貿易組織的要求,我國作為締約國必須遵守最惠國待遇原則、國民待遇原則、互惠互利貿易原則、擴大市場準入原則、促進公平競爭與貿易原則以及貿易政策法規透明原則。這要求我國的出口退稅制度必須增強透明度,一切按照國民待遇原則辦事,要求出口退稅真正實現“零稅率”,使我國出口商品真正以不含稅價格進入進口國,避免國際間重復征稅,與此同時,出口退稅也不可高于國內已征的間接稅,以免被視為變相補貼而造成貿易爭端。因此,加入WTO后,有必要對我國的出口退稅制度進行進一步的完善和改革,將不符合世貿組織規則的出口退稅政策進行修改。
二、我國現行出口退稅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出口退稅政策變化過于頻繁
出口退稅制度法理基礎論文
內容摘要:中性稅收,作為針對稅收超額負擔提出的一項原則,在實踐中指導著稅制的設計。出口退稅是一項國際上通行的稅收規則,它既要符合稅收中性的要求,又要實現稅收的調控職能。我國于2004年1月正式實施的新的出口退稅制度既完善了總體稅制又體現了國家的產業政策,力圖實現稅收中性與稅收調控的有機結合。
關鍵詞:出口退稅,稅收中性,稅收調控
一、對稅收中性的理解
中性稅收作為一種理論是在近代西方產生形成的,其思想源流最早體現在亞當??斯密的賦稅理論之中。在19世紀末由新古典學派的英國劍橋大學教授馬歇爾在其所著的《經濟學原理》中第一次對作為中性稅收理論基礎的稅收超額負擔問題進行了研究。隨著社會的發展,稅收中性原則經歷了被肯定——否定——肯定—的發展歷程,其內涵也在演變之中,即從早期的絕對稅收中性到凱恩斯主義的非中性再到相對中性理論。
稅收是一種分配方式,也是一種資源配置。國家征稅是將社會經濟資源從納稅人轉向政府部門,因此,稅收不僅會給納稅人造成稅款負擔,還可能給納稅人或社會帶來超額負擔:一方面,稅收在減少納稅人支出的同時增加政府部門支出,若因征稅而導致納稅人的經濟利益損失大于因征稅而增加的社會經濟效益,則發生在資源配置方面的超額負擔;另一方面,由于征稅改變了商品的相對價格,如果對納稅人的消費和生產行為產生不良影響,則會發生經濟運行方面的超額負擔。稅收中性就是針對稅收的超額負擔提出的,其含義有二:一是國家征稅應使社會所付出的代價以稅款為限,盡可能不給納稅人或社會帶來其他的額外損失或負擔;二是國家征稅應避免對市場經濟正常運行的干擾,特別是不能使稅收超越市場機制而成為資源配置的決定因素。①
稅收中性的實現方式是沿著這樣兩條思路展開的:一是對效率原則的強調,即征稅有可能帶來效率損失,由此而要求政府征稅應盡量減少對經濟個體行為的不正常干擾,一個理想的稅收制度應是超額負擔最小的制度;二是對普遍原則的強調,即“對價值增值普遍征稅,也就是對所有經濟活動按統一稅率普遍征稅。”②
我國出口退稅制度研究論文
一、我國出口退稅的發展
(一)我國出口退稅制度的變遷
我國出口退稅的做法可追溯到1950年,當時已有對出口貨物退還已納貨物稅的規定。1958年,我國將商品流通稅、貨物稅、營業稅合并為工商統一稅,對出口商品不再退稅,出口退稅制度中止。
1973年,工商稅制進一步簡化,我國對進口貨物不征稅,對出口貨物也不退稅,出口盈虧由外貿部與財政部算帳。
1983年,國務院出臺《關于鐘表等17種產品實行出口退免稅和進口征稅的通知》,開始對部分貨物實行退稅。
1985年,國務院批準了《關于對進口產品征、退產品稅或增值稅的規定》,這標志著我國現行出口退稅制度的建立。由于當時沒有實行增值稅,出口產品的營業稅、流轉稅都納入了消費稅系列,所以退稅率不是很高,一直到1993年退稅率也只有11.2%。
舊設備出口退稅制度
第一條為促進“走出去”戰略,明確職責和操作程序,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4〕31號)及現行出口退(免)稅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舊設備的出口退(免)稅管理由出口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負責。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舊設備是指出口企業作為固定資產使用過的設備(以下簡稱自用舊設備)和出口企業直接購買的舊設備(以下簡稱外購舊設備)。
第四條出口企業出口舊設備應按照現行有關規定持下列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退(免)稅認定手續。
1.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2.企業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
舊設備出口退稅制度
第一條為促進“走出去”戰略,明確職責和操作程序,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4〕31號)及現行出口退(免)稅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舊設備的出口退(免)稅管理由出口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負責。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舊設備是指出口企業作為固定資產使用過的設備(以下簡稱自用舊設備)和出口企業直接購買的舊設備(以下簡稱外購舊設備)。
第四條出口企業出口舊設備應按照現行有關規定持下列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退(免)稅認定手續。
1.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2.企業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
當前出口退稅制度探討和對策建議
【摘要】為了防止危機時期我國外貿加速萎縮和緩解出口企業經營壓力,我國政府連續七次大規模上調出口退稅稅率,出口退稅調整被用來作為穩定外貿出口的主要財稅刺激手段,當前我國出口退稅調整政策特征及其困境值得大家關注。
【關鍵詞】經濟危機;出口退稅;困境
國際需求急劇萎縮對我國外貿的沖擊日益加深,出口形勢嚴峻是當前中國經濟必須應對的重大挑戰,為了防止拉動我國經濟增長的“三駕馬車”中外貿加速萎縮和緩解出口企業經營壓力,我國相繼出臺了一系列支持外貿穩定增長的政策措施,出口退稅調整被用來作為穩定外貿出口的主要財稅刺激手段。
1當前我國出口退稅政策[1]
1.1出口退稅調整頻率加快:自金融危機全面爆發以來,我國相繼出臺了一系列支持外貿穩定增長的政策措施,出口退稅調整被用來作為穩定外貿出口的主要財稅刺激手段,從我國稅改以來歷次出口退稅政策調整來看,此輪出口退稅政策調整頻度呈現出顯著加快特征。從1994年稅制改革直到危機爆發前,我國出口退稅政策僅歷經了五次大幅度調整(注:不包括小幅調整),這五次大幅調整時間分別發生在1996年、1998年、2004年、2006年和2007年,每次調整間隔均超過一年。隨著此次全球危機蔓延和擴散,為了避免出口遭受負面沖擊持續加深,自2008年8月份以來我國已累計連續七次上調出口退稅率,調整頻率之快實屬歷史罕見。
1.2出口退稅調整力度加大:此輪出口退稅調整力度與1998年亞洲金融危機時期相比,有過之而無不及,亞洲危機期間政府把除“兩高一資”以外商品的出口退稅率從3%、6%、9%三檔調高至5%、13%、15%、17%四檔,而此次出口形勢遠比當年嚴峻,出口退稅率已上調至5%、9%、11%、13%、14%和17%六檔,并且多數出口產品退稅率上調幅度均超過亞洲金融危機時期。在經過連續七次出口退稅調整后,當前全國已有1971個稅號商品實現了出口全額退稅,即把已征收的出口商品增值稅全部退還給出口企業,當前綜合出口退稅率已從危機前的9.8%快速上升至13.5%。與此同時,我國出口退稅金額大幅提高,雖然我國財政收入連續幾個月快速下降,但是財政部堅持加大出口退稅額度,今年1-5月我國辦理出口退稅達2900億元,同比增長達到23.4%。
出口退稅模式的構建詮釋
關鍵詞:出口退稅;退稅政策;增值稅
論文摘要:研究我國的出口退稅制度,有助于更加科學合理地制定出口退稅政策,平衡各地區、各級政府間的利益,避免騙退稅現象的發生,促進我國經濟平穩快速發展。出口退稅是一項促進外貿出口的稅收政策,在世界各國廣泛運用,同時它也是世界貿易組織所允許的促進出口的措施。出口退稅制度對一個國家的宏觀經濟運行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在經濟全球化和貿易自由化的大背景下,如何完善我國的出口退稅制度以保持出口持續增長并減少貿易摩擦,成為我國出口退稅制度改革的新焦點。
出口退稅是指對出口貨物退還其在國內生產和流通環節實際繳納的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和特別消費稅。出口退稅制度是一個國家稅收的重要組成部分,通過退還出口貨物,來平衡國內產品的稅收負擔,使本國產品以不含稅成本進入國際市場,與國外產品在同等條件下進行競爭,從而增強競爭能力,擴大出口創匯。出口退稅制度不在個別國家單獨存在,事實上各國普遍實施,是一種符合多邊貿易體制的貿易慣例,客觀上起到促進出口的作用。
一、我國出口退稅制度的歷史回顧
1985年3月,國務院批準了《關于對出口產品征、退產品稅或增值稅的規定》,此規定從當年4月1日起開始施行,這標志著我國現行出口退稅制度的正式確立。1994年分稅制改革后,增值稅成為主體稅種,在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中規定了出口貨物的零稅率和免稅措施。2003年國務院下發了《關于改革現行出口退稅機制的決定》,按照“新賬不欠,老賬要還,完善機制,共同負擔,推動改革,促進發展”的原則,對歷史上欠退稅款由中央財政負責償還,確保改革后不再發生新欠,建立中央、地方共同負擔機制。從2004年起,以2003年出口退稅實退指標為基數,對超基數部分的應退稅額,中央和地方按75:25的比例共同負擔。改革實施1年后,效果并不理想,反而加重了地方財政的負擔,從2005年起負擔比例改為92.5:7.5。
二、我國出口退稅制度問題分析